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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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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87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6.2.7

道岔应靠近站台设置,但道岔尖轨尖端至站台端部不应小于5m。

6.2.8

正线上采用的道岔型号不宜小于6号,车场线采用的道岔型号不宜小于3号。

6.3 线路纵断面

6.3.1

地面线路纵断面应结合城市道路现状及规划设计。当为现状道路时,宜首先根据道路现状进行拟合,并宜设计成较长的坡段。

条文说明

6.3.1 在城市道路上敷设的地面线路,根据道路的实施情况,可以分为在规划道路、同步实施道路和既有道路。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当在规划道路上建设时,需要根据道路的设计标准和轻轨车辆的参数同步设计,最好同步施工。
当轻轨交通与所沿道路同步实施时,其纵断面设计需要在道路纵断面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景观绿化、排水要求,结合硬绿化分界点、道岔、站台等特殊位置,再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轻轨交通在既有道路上实施时,需要根据既有道路的实际情况、破旧程度、沉降程度等进行现状道路纵断面的拟合,再根据拟合后的道路纵断面进行轻轨交通线路本身的纵断面设计。
为保证轻轨轨道的施工精度控制,方便后期的运营养护,最好设计为长大坡度,避免坡度太碎。

6.3.2

地面线路轨面高程应根据道路条件、排水方向、雨水口方位等因素进行设计,必要时可改造城市排水系统。地面线路的防淹、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沿道路。

6.3.3

地面线路在平交路口,轨面应与道路面齐平。在绿化路段,应根据景观绿化和排水要求设置轨面与路面的高差,轨面高程不宜低于路面。

条文说明

6.3.3 在绿化路段,为了保证轻轨自身的排水和绿化景观要求,轻轨的轨面标高需要比道路路面高出一定的高度。该高差的控制则根据路缘石的高度、每个路口的具体情况,沿线道路的坡度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但在路口除满足自身的行车要求外,尚需满足社会车辆的通行要求,这就要求轨面标高和道路标高一致。因此就产生了在绿化带有高差、在硬化段平齐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有以下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将路口处的轨面标高降低,这样就会导致纵断面的坡度很碎,所以不建议采用。
第二种做法是始终保持轨面标高平行于道路标高,在路口重新做竖向设计,以保证二者的平顺和协调。这种做法会带来路口一定的改造工程量。为了避免在路口处对路口的竖向设计影响太大、扩大路口改造范围、加大改造工程量,轨面与路面的高差不推荐太大。
两种方法视具体而定,以第二种方法为主,也可以两种做法相结合。

6.3.4

地面线路在平交路口,轨面应与道路面齐平。在绿化路段,应根据景观绿化和排水要求设置轨面与路面的高差,轨面高程不宜低于路面。

条文说明

6.3.4 在既有桥梁上敷设时,需要对既有桥梁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测,根据桥梁改造采用的梁型和选择的轨道结构高度,确定轨面设计高程。同时为了保证桥上与两端路段上纵断面设计的平顺性、景观上的协调性,需要综合景观与道路条件设计为缓和平顺的坡度,在距离桥梁较近处再进行坡度变化,显得突兀,运营起来平顺性和舒适度也差。

6.3.5

地面线路在路口道岔区的纵断面设计应结合路口竖向设计,并应满足道岔敷设条件。

条文说明

6.3.5 因考虑不同线路之间车辆的跨线网络化运营,需在路口线路交叉处设置道岔和联络线。在路口敷设道岔时,尽量使岔区位于同一空间斜面上,避免在道岔区域产生竖曲线。联络线中部可以位于竖曲线上。

6.3.6

线路正线最大坡度不宜大于50‰,困难条件下可采用60‰,均不计平面曲线对坡度折减值。

条文说明

6.3.6 线路最大坡度主要由地形条件、道路条件和车辆性能决定。根据国内轻轨车辆厂家提供的车辆性能,均能满足60‰的纵坡要求。在一般的平原和丘陵城市,道路的纵坡条件基本上也能够满足该要求。

6.3.7

线路正线最大坡度不宜大于50‰,困难条件下可采用60‰,均不计平面曲线对坡度折减值。

条文说明

6.3.7 地面线路的最小坡度,主要为了排水通畅、避免积水。地面线路有两种情况,一是在道路上敷设的,另一种是在道路外敷设。在道路上敷设的线路,道路本身就有最小坡度的要求,轻轨列车与其匹配即可。独立敷设的地面线路,根据周边地形条件,在满足排水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坡度。

6.3.8

地面站宜与道路坡度相协调,并应满足车辆的爬坡能力和停车限制坡度。高架站宜设在不大于2‰的坡道上。

条文说明

6.3.8 因地面轻轨大多在城市道路上敷设或者沿路侧敷设,车站站台简单,为使其与道路协调,车站的坡度尽量与道路的坡度一致,否则将导致车站段与道路之间不相协调,有不规则的凸台出现,景观效果差,还有可能阻挡社会车辆的行车视线。因此,在满足车辆的爬坡能力和停车限坡要求的情况下,不对地面车站处的坡度做具体要求。

6.3.9

当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大于或等于2‰时,应设竖曲线连接。竖曲线的半径宜根据车辆运行速度和乘客舒适度,执行表6.3.9的规定。


条文说明

6.3.9 为保证车辆在变坡点处的运行安全和乘坐舒适性要求,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大于或等于2‰时,采用圆曲线形竖曲线连接。根据研究,竖曲线半径由乘坐舒适性要求控制,即列车运行于竖曲线产生竖向离心加速度限制。该值一定的条件下,竖曲线半径主要跟行车速度有关。综合参考我国既有的高速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的规定,竖直曲线半径R=0.2V2。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取2000m,困难条件下取1000m。
另外,根据国内多个车辆厂家的轻轨车辆使用条件,最小竖曲线半径条件允许时不小于1000m。

6.3.10

道岔范围不得设置竖曲线,竖曲线距离道岔端部不应小于5m。

6.3.11

线路最小坡段长度不宜小于远期列车长度,相邻竖曲线间的夹直线长度不宜小于30m。

条文说明

6.3.11 从车辆运行平稳性要求考虑,纵断面坡段长度条件允许时设计为较长的坡段;但从与道路灵活匹配程度、节省工程投资角度分析,较短的坡段能够较好地适应道路条件,减少工程量,降低工程投资。因此,最小坡段长度的确定,既要满足车辆运行的平稳性要求,又要尽可能地节约工程投资,使两者合理兼顾。
从车辆运行平稳性的角度考虑,最小坡段长度除需满足两竖曲线不重叠外,还需要考虑两竖曲线间有一定的夹直线长度,确保车辆在前一个竖曲线上产生的振动在夹直线长度范围内完成衰减,不与下一个竖曲线产生的振动产生叠加,改善列车运行条件。30m夹直线就是相当于振动衰减的时间距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轻轨地面线路一般沿道路敷设。城市道路根据不同的设计速度规定了相应的最小坡段长度标准,轻轨线路的最小坡段长度与道路尽量统一,同时兼顾一定的灵活性。

7 轨 道

7.1 一般规定

7.1.1

轻轨轨道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并应满足运营要求。

条文说明

7.1.1 轨道是轻轨的主要设备,除引导列车运行方向外,还直接承受列车的竖向、横向及纵向力,因此轨道结构需要具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保证列车快速安全运行。轻轨是专运乘客的轨道交通,轨道结构要有适量的弹性,使乘客舒适。当采用钢轨作为牵引用电回流电路时,轨道结构自身满足绝缘性要求,以减少杂散电流对结构、设备进行腐蚀。

7.1.2

轨道结构应质量均衡、弹性连续、强度均等、匹配合理、施工简便、维修便捷。

7.1.3

轨道设备应安全、可靠、维修量小,并宜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

条文说明

7.1.3 轨道结构在不同结构地段采用通用的零部件,有利于简化设计和施工内容,减少订货和维修备用料种类。

7.1.4

轨道养护维修用房、检测和维护设备、备品备件,应根据线网规划及工程运营维修需要配备。

条文说明

7.1.4 为方便轻轨工务维修,设计根据需要配备轨道维修用房、维修检测设备、备品备件等。

7.2 基本技术参数

7.2.1

工字轨宜设置1:40轨底坡,有轨顶坡的槽型轨不设轨底坡。

7.2.2

曲线地段轨距加宽量应根据车辆走行部位参数和通过要求确定。加宽值应在缓和曲线全长范围内递减,无缓和曲线或其长度不足时,应在两侧直线段递减,轨距递减率不宜大于2‰,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3‰。

7.2.3

曲线超高值应按下式计算:


条文说明

7.2.3 根据列车通过曲线时的平衡离心力、并考虑两股钢轨垂直受力均匀等条件计算曲线超高。

7.2.4

曲线超高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曲线最大超高应采用120mm;未被平衡超高允许值宜为75mm,困难条件下可为90mm。
2 有砟轨道应按全超高方式设置曲线超高。地面线及高架线宜按全超高方式设置曲线超高,地下线无砟轨道宜按半超高方法设置曲线超高。
3 超高顺坡率不宜大于2‰,困难地段不宜大于2.5‰,曲线超高值应在缓和曲线内递减,无缓和曲线或其长度不足时,应在直线段递减。

条文说明

7.2.4 根据最高行车速度、车辆性能、轨道结构稳定性和乘客舒适度确定最大超高为120mm。按满足舒适度要求,困难情况下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取0.6m/s2,欠超高90mm。困难情况下超高顺坡率控制在2.5‰,以有效控制曲线减载率。

7.2.5

扣件铺设数量在正线及配线、试车线宜为1520对/km~1680对/km,在车场线宜为1440对/km。扣件刚度或间距变化处宜设置过渡段。

7.2.6

轨道结构高度不宜小于500mm,绿化地段应结合绿化要求进行道床形式设计。

7.3 轨道设备

7.3.1

钢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小于50kg/m的钢轨;
2 埋置式轨道结构宜采用槽型轨,不同类型钢轨连接处应进行轮缘槽过渡;
3 无缝线路宜采用长定尺钢轨,有缝线路宜采用25m定尺长度钢轨及配套缩短轨;
4 钢轨选型应结合轮轨接触关系分析确定,钢轨硬度应与运营车辆的车轮踏面硬度匹配;
5 有缝线路钢轨接头应采用对接方式。曲线半径不大于200m的曲线地段应采用错接方式,错接距离不应小于3m。正线有缝线路钢轨接头应采用10.9级高强度接头螺栓,螺母采用10级高强螺母。车场线有缝线路钢轨应采用8.8级接头螺栓、10级螺母。

条文说明

7.3.1 轻轨采用城市轨道交通广泛采用的轨型,一般选用不小于50kg/m的钢轨,用于埋置式轨道结构时,采用槽型轨,可以简化轨道结构。钢轨材质要求与车轮硬度匹配。有缝线路钢轨接头采用对接,减少轮轨冲击次数,改善运营条件。曲线半径R≤200m的曲线地段易产生支嘴,要求采用错接,错开距离大于3m或大于轻轨车辆固定轴距(1900mm)。

7.3.2

轨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砟轨道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轨枕或预制轨道板;
2 无砟轨道宜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轨枕或预制轨道板。

7.3.3

扣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扣件应具有免维修或少维修的特点,结构简单、弹性适宜,具有一定的轨距及高低调整量,以及具有良好的绝缘和防腐性能;
2 高架线铺设无缝线路时,扣件阻力除应满足无缝线路强度及稳定性要求外,梁轨力大小尚应满足桥梁设计要求;
3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地段宜采用弹性不分开式扣件;
4 扣件绝缘电阻干态下不应小于1.0×108Ω,湿态下不应小于5kΩ;
5 无砟轨道有绿化或硬化要求时,扣件应采取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7.3.3 扣件是轨道结构的重要部件,力求构造简单、造价低,不仅要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扣压力,还要具有良好的弹性和适量的轨距、水平调整量及绝缘性。

7.3.4

道岔及钢轨伸缩调节器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岔及钢轨伸缩调节器的容许通过速度应满足列车通过的速度要求;
2 正线及配线道岔型号不宜小于6号,车场线道岔型号不宜小于3号;
3 在路口线路分岔处宜采用曲线道岔连接;
4 应结合全线线路布置,统筹定制线路交叉地段的道岔,并宜减少道岔类型;
5 道岔转辙器及辙叉部位、钢轨伸缩调节器不应设在结构变形缝及梁缝处;
6 高架线无缝线路应根据计算布置伸缩调节器;
7 道岔及钢轨伸缩调节器的钢轨类型应与其两端相联的钢轨类型一致,强度等级及材质不应低于两端相联的钢轨;有砟轨道地段道岔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岔枕,无砟轨道地段的道岔宜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岔枕或轨道板;
8 埋置式轨道结构地段,道岔转辙器部位应配置排水设施,寒冷地区尚宜配置除雪装置。

条文说明

7.3.4 道岔是控制行车速度的关键设备,选型需满足行车要求,布置地段需尽量避开结构变形缝,道岔是轨道结构的薄弱环节,道岔钢轨材质不能低于区间材质要求。道岔岔枕要求采用混凝土岔枕。

7.4 道床结构

7.4.1

高架线、地下线宜采用无砟道床,地面线根据工程特点可采用无砟或有砟道床。平交路口地段应采用埋置式无砟道床。正线同一曲线范围内宜采用同一种道床形式。

条文说明

7.4.1 高架线、地下线采用无砟道床,是考虑结构牢固、稳定及维修量小。地面线根据条件及需求采用有砟或无砟道床。为使同一曲线轨道弹性一致,有利于行车,保持轨道结构稳定性,减少维修工作量,同一曲线地段采用一种道床形式。

7.4.2

有砟道床最小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床分层及道床最小厚度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2 当不同厚度的道床衔接时,应设置过渡段。


7.4.3

有砟道床的道床材料、砟肩宽度及堆高、道床边坡、轨枕与道床面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

7.4.4

无砟道床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宜与轨下主体结构一致,并不得少于50年,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条文说明

7.4.4 道床结构的强度及耐久性影响行车安全,无砟轨道是永久性的土建结构,要求与轨下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一致。

7.4.5

无砟道床宜采用轨枕埋入式道床,也可采用预制板式道床等新型道床结构。

7.4.6

平交路口区段的道床铺装面应与轨面平齐,并应与相邻结构表面铺装结构一致,与钢轨相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7.4.7

预制轨枕下的道床混凝土厚度不宜小于100m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60mm。

条文说明

7.4.7 为保证枕下现浇混凝土施工振捣密实,轨顶枕下厚度不小于100mm,困难情况下不小于60mm。

7.4.8

当采用嵌地接触轨供电方式时,道床应预留供电设备安装空间、线缆通道及相关接口。

7.4.9

无砟道床应设置伸缩缝,地下线宜每隔15~20个扣件节点、其他地段宜每隔8~10个扣件节点设置一道伸缩缝。结构变形缝和高架线梁缝处应设道床伸缩缝。

7.4.10

无砟道床应设置通畅的排水系统。地下线排水沟的纵向坡度宜与线路坡度一致。在线路平坡地段,排水沟纵向坡度或道床面横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2‰。埋置式无砟轨道应结合市政排水设施设置排水通道。

7.4.11

当轨道因绿化或平交路口要求需要埋置时,钢轨、扣件应采取防腐措施。

7.4.12

不同刚度轨道道床的衔接处宜设置弹性过渡段,过渡段长度不宜短于一节车长。

条文说明

7.4.12 为保证行车平顺性,要求不同道床形式衔接处的刚度过渡均匀,具体过渡形式及长度则根据不同道床形式结构特点考虑。

7.5 无缝线路

7.5.1

在无缝线路检算安全的前提下,埋置式无砟轨道应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正线宜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出入线及试车线宜铺设无缝线路。

条文说明

7.5.1 轻轨在采用埋置式轨道结构时,由于维修困难,需要尽量减少轨道薄弱环节,消除钢轨接头,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

7.5.2

无缝线路设计时应根据计算确定合适的锁定轨温。不同的锁定轨温之间应合理过渡。

7.5.3

钢轨伸缩调节器不得设置在半径小于2000m的平面曲线上,也不宜设置在竖曲线上。

条文说明

7.5.3 伸缩调节器铺设在竖曲线上,由于伸缩调节器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平顺,此时将会与竖曲线形成的振动叠加,导致受力增大,养护维修量增大。铺设于曲线时,曲线半径越小,尖轨或基本轨伸缩后,造成轨距扩大量越大,病害越多。

7.5.4

无缝线路的相关计算、设计及位移观测桩的设置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无缝线路设计规范》TB 10015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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