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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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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87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11.7.1

轻轨应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

条文说明

11.7.1 通常可以采用的交通衔接方式包括:步行、常规公交、自行车、出租车、小汽车和对外交通方式。
对外交通方式一般包括长途汽车、铁路、飞机、轮渡等,上述衔接方式的轻轨车站多位于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内。由于采取对外交通方式的客流无需进行衔接方式选择,且最终以步行方式进入轻轨车站,往往利用综合枢纽内部设施(步行通道、楼扶梯等)解决,对车站周边道路交通基本无影响。

11.7.2

在道路路中敷设的轻轨线路不宜与常规公交线路、快速公交线路合并设站。

11.7.3

轻轨车站与公交车站的设置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50m;
2 在平交路口和立体交叉口,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50m。

条文说明

11.7.3 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16第4.4节对于常规公交车换乘距离做如下规定:在路段中的同向换乘距离一般不大于100m,在平交路口换乘距离一般不大于200m,在立交桥区换乘距离一般不大于300m。
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1995第3.3节对于常规公交车换乘距离做如下规定:同向换乘距离不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大于100m,在道路平交路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尽量不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12 供电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具有半独立路权的地面线路,以高架或地下为主的独立路权线路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

12.1.2

供电系统应包括外部电源、中压供电网络、变电所(牵引充电站)、牵引网和杂散电流腐蚀防护。

12.1.3

外部电源设计应符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电网现状及规划。

12.1.4

轻轨列车牵引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12.1.5

系统接线及继电保护配置应满足安全性、可靠性、功能性、经济性。

12.1.6

在设计规定的各种运行方式下,供电电压应满足低压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12.1.7

除采用车载储能装置供电外,牵引网系统标称电压可采用直流750V或1500V。

12.1.8

牵引网正极、负极均不应直接接地。

12.1.9

当景观设计有要求时,架空接触网在平交路口处可断开。

12.1.10

地上线路供电系统使用的主要材料,应选用低卤、低烟的阻燃或耐火的产品。

12.1.11

电缆敷设宜采用电缆管井或电缆沟敷设方式。

12.2 外部电源

12.2.1

轻轨外部电源宜采用分散式供电,并应有专线电源引入。

条文说明

12.2.1 轻轨的外部电源方案按照用电负荷的情况,可以选择分散供电或集中供电方式。由于轻轨用电负荷小于地铁用电负荷,采用分散供电方式较为适宜;若在轨道交通线网中,存在外电源共享条件下,轻轨外电源方案也可以选择集中供电方式。
轻轨引入的城网外电源,不仅为列车供电,也为车站运营设备提供电源。由于轻轨客运能力要求的不同,将会影响车站规模和运营设备的种类,相应运营设备的可靠性要求也会不同,因此不同轻轨的最高负荷等级不可一概而论。由于轻轨列车用电的负荷等级至少为二级负荷,故规定应有专线电源为轻轨供电。

12.2.2

公共连接点处供电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的规定。

12.2.3

公共连接点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并应防止过补偿。

12.2.4

公共连接点处应设置隔离电器。

12.3 中压供电网络

12.3.1

轻轨交通宜构建局部或全线中压供电网络。

条文说明

12.3.1 由于轻轨建设的客运能力要求可能不同,将导致轻轨最高负荷等级的不同,因此可构成不同的中压供电网络,在满足供电可靠性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工程投资。

12.3.2

中压供电网络应满足轻轨远期负荷的供电要求。

12.3.3

中压供电网络一次接线与继电保护配置应协调配合。

12.3.4

中压供电网络的接线方式应根据轻轨网络化运营管理的需求和运营经济性的要求综合确定。

12.4 牵引变电所与牵引充电站

12.4.1

牵引变电所的分布应满足远期列车正常运行的供电要求。

12.4.2

当采用走行轨回流时,牵引变电所的分布应满足杂散电流腐蚀防护中规定的走行轨上不同两点间电压降要求。

12.4.3

车场应设置牵引变电所。

12.4.4

当列车采用车载储能装置供电时,应设置牵引充电站。

12.4.5

牵引变电所、牵引充电站可设置在地面、半地下和高架桥下,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2.4.6

牵引变电所承担的牵引负荷应根据线路远期运营高峰小时行车密度、列车编组、车辆类型及特性、线路条件等计算确定。牵引整流机组容量宜按远期负荷配置。

12.4.7

牵引变电所、牵引充电站宜对架空接触网、接触轨或牵引充电桩实施双边供电。

12.4.8

当一座牵引变电所退出时,可采用纵联、横联大双边供电或末端单边供电。在地上区段,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车场牵引变电所对正线支援供电。

条文说明

12.4.8 地铁设计中车辆基地的牵引变电所一般不采用对正线进行支援供电,这是由于地铁正线多为地下线路,车辆基地为地面线路,可以减少杂散电流的影响范围。而轻轨正线多为地面线路与车辆基地的线路情况一致,在具备条件时,车辆基地牵引变电所对正线进行支援供电。

12.4.9

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规定的谐波要求的条件下,牵引变电所、牵引充电站宜设置一套牵引整流机组。

12.4.10

牵引充电站分布应结合车辆正常运行储能装置消耗需求设置,设置牵引充电站的车站应设充电桩。

12.4.11

牵引充电站设备配置应满足列车储能装置充电电压要求,牵引充电站容量应结合所供电的充电桩同时充电的列车数量、列车储能装置充电容量和充电时间综合确定。

12.4.12

牵引整流机组应为V类牵引负荷,负荷特性应符合表12.4.12的要求。


12.4.13

直流牵引馈出线应采用并路馈电,馈电回路对应的上下行支路应分别设置用于检修的隔离开关。

12.4.14

直流开关设备能力应与牵引机组的过负荷能力相匹配,并应满足系统短路稳定性的要求。

12.4.15

直流电缆的截面应满足大双边或单边供电容量及短路热稳定性的要求。

12.4.16

车站应结合低压用电规模选择中压或低压供电。

12.4.17

当采取技术措施满足对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时,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宜设置一台配电变压器。

12.4.18

各牵引变电所、牵引充电站操作电源应采用直流电源,直流操作电源电压宜采用直流110V。蓄电池组容量在其正常寿命内,应满足交流电源停电时供电2h的要求。

12.4.19

地上牵引变电所、牵引充电站及与地面、高架线相邻的地下牵引变电所,每路馈出线及负母线应设置雷电过电压吸收装置。

12.4.20

低压配电系统应设置避雷器或浪涌保护器(SPD)。

12.4.21

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的规定。

12.5 牵引网

12.5.1

牵引网由架空接触网和回流网组成。接触网作为正极送电,走行轨或专用负极作为负极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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