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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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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87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17.7.1

车场内线路的配备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17.7.2

车场内轨道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

17.7.3

停车库宜采用贯通形式,且宜在场内形成环形线路布置。在受用地条件限制时,停车库可采用尽端式布置方式。

17.7.4

设置在市政道路上的出入线,应结合市政道路交通组织需求统筹设计。

条文说明

17.7.4 轻轨车场通常均设在地面,出入线会与市政道路平交出岔,这对地面交通将产生较大的影响,为此,出入线要设置在地面交通量较小的支路或次干道;如必须在城市主干道设置时,需经过充分的论证分析,对出入线出岔位置的平交路口从地面交通组织角度,分析路口的通过能力,并充分考虑出岔位置的选择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程度。

17.7.5

站场线路路基宽度、路拱形状、路堤、路堑及边坡等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

17.7.6

沿海或江河附近地区车场的站场线路路肩设计高程不应小于1/100潮水位、波浪爬高值和安全高之和。

17.7.7

路基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场路基面应设倾向排水系统的横向坡度,并宜采用2%锯齿形横坡。
2 站场路基排水系统宜采用重力自流排水方式,并应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3 场内排水设备宜采用排水沟、排水管相结合的形式。建筑密集区采用暗管排水,股道间采用盖板排水沟。
4 检查坑和室外电缆沟的排水宜利用地形采用自然排水,困难时应自成体系,应采用机械提升排水方式排入路基排水系统、城市排水管网或附近河沟。

条文说明

17.7.7 轻轨车场路基排水的相关规定是基于采用碎石道床的情况;若是采用整体道床,则考虑按照场地排水设计方式进行相关设计。同时,要注意当采用整体道床形式时,需做好道岔排水设计与地面雨水排水设计的衔接工作.做好整个车场排水的一体化设计。

18 安全防护

18.1 一般规定

18.1.1

轻轨交通应具有对火灾、水淹、风灾、地震、冰雪和雷击等灾害的预防措施。

18.1.2

线路选线设计宜避开需高填、深挖和修建长路堑及高大挡土墙等路基工程的地段,并宜绕避不良地质条件的地段。对受洪水影响大或河流冲刷严重的地段宜予绕避,无法绕避时,应采用桥涵通过或选用其他工程处理措施。

18.1.3

轻轨交通应建立与当地气象、地震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并应配备相关的防灾安全监控设施。

18.1.4

轻轨交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轻轨所在城市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18.2 建筑防火

18.2.1

地面站及站亭的耐火等级以及地面车站附属用房为地面一层时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18.2.1 地面站及站亭虽为开敞设置,但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人员的集散地,发生火灾后产生的危害较大,因此耐火等级最低采用二级。

18.2.2

地面站沿站台一个长边应具备消防车靠近的条件。

条文说明

18.2.2 地面站发生火灾后产生的危害较小,因此只需一个长边满足消防车靠近的条件即可。长边是指顺着线路方向车站建筑的边。

18.2.3

消防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18.2.4

车站装修材料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且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塑料类等制品。

条文说明

18.2.4 本条对建筑材料规定的目的是使车站建筑最大限度地避免火灾发生和蔓延。

18.3 防火设备

18.3.1

地面站和高架站及高架区间应采用自然排烟。

18.3.2

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连续长度大于500m的地下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系统。

条文说明

18.3.2 本条指两端通过洞口与室外连通,且不与车站相连的地下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如长度大于500m又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一旦发生火灾时,极易造成人员伤害事故。故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对于长度小于500m的此类隧道,列车通过的速度快、时间短,在隧道内部发生火灾的概率很低。根据相关研究,此类隧道利用列车活塞作用通过洞口自然通风可以满足正常运行时的通风换气要求;火灾时由于烟气分层,通过洞口自然排烟亦可以满足排烟要求。关于隧道的长度,由于轻轨列车的火灾危险性远小于城市交通中的机动车,因而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城市交通隧道的相关规定是安全的。

18.3.3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和高架站公共区、设备与管理用房、内走道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
2 地下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顶部投影面积的5%。

18.3.4

地面和高架站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18.3.5

当城市自来水供水量能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消防泵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的直接加压方式。

18.3.6

长度大于500m的独立地下区间应设消火栓给水系统。

18.3.7

当消火栓给水系统设有稳压装置及气压罐时,可不设高位水箱。

条文说明

18.3.7 轻轨工程地面或高架车站站台形式简单,其屋顶多采用轻钢结构形式,设置高位水箱较困难。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轻轨工程地面和高架车站消火栓系统设有稳压泵和气压罐时,可以不设高位水箱。轻轨工程稳压泵及气压罐的设置和选型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要求。

18.3.8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箱)、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应有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

18.3.8 在环境温度低于4℃的场所设置的消防水池(箱)、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均有冻结风险,因此,需要采取必要的防冻保护措施。室内消火栓系统也可以采用干式系统,但消火栓系统充水时间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要求。

18.3.9

当消防用电设备为一级负荷时,应由来自不同配电变压器的两个专用回路提供电源。当主电源断电时,备用电源应自动投入。

18.3.10

消防水泵、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转换。

条文说明

18.3.10 为保证火灾时直接参与消防救援专用设备供配电的可靠性,要求两个供电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确保当一个电源故障时,另一个电源自动投入。对于消防应急照明需确保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

18.3.11

专供消防用电设备用的配电箱、控制箱等主要电气设备宜采用耐热、耐火型,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

18.3.11 消防用电设备专用的配电箱、控制箱,其箱结构及主要电气元器件尽量采用耐火耐热型。当采用普通型配电箱时,其安装位置的选择除了遵循常规安装要求外,要尽可能避开易受火灾影响的场所,并对其安装方式和安装部位的结构做好防火隔热。

18.3.12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18.3.13

火灾时需继续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车站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运营调度中心和车场单体建筑物内的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8.3.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14.10节的规定。

18.3.15

公务电话交换机应具有火警时能自动转换到市话网“119”的功能,同时应配备在发生灾害时供救援人员进行地上、地下联络的无线通信设施。

18.3.16

运营调度中心应设置防灾无线调度台,列车司机室设置的无线车载台应能与防灾无线调度台通信,正线调度值班室、车场调度值班室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18.3.17

运营调度中心应设置防灾广播控制台,正线调度值班室、车场调度值班室应设置防灾广播控制盒。

18.3.18

运营调度中心和正线调度值班室,应设置供防灾调度员监视的视频监控终端。

18.3.19

防灾调度电话系统应在运营调度中心设调度电话总机,在车场和有人值守车站设防灾分机。

18.4 防 风

18.4.1

地面站和高架站选址宜避开紧邻高层建筑物气流受阻并会形成较大风速区的位置。

18.4.2

地面站和高架站的室外雨篷、轻质墙体、栏杆挡板、架空接触网以及标志、标牌等建筑构造均应满足抗风要求。

18.4.3

台风和龙卷风频遇地区的地面站和高架站,不宜采用质量轻、柔性大、阻尼小且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屋架结构。

18.4.4

地面和高架站及高架区间结构风荷载的标准值和基本风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要求进行取值,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要求进行结构设计。

18.4.5

在沿海地区或风力超过8级地区的高架线和地面区间路堤段应设置风速监测仪。

18.5 防 雪

18.5.1

寒冷地区的地面及高架线应采取防冰雪措施。

18.5.2

寒冷地区的高架线道岔、车场咽喉区道岔宜设置道岔自动融雪器或采取其他保证道岔可靠转换的除冰雪措施。

18.5.3

寒冷地区的高架线接触轨或架空接触网,应具有在冬季结冰后不停止供电的措施。

18.6 安 防

18.6.1

轻轨地上全封闭运行线路的车站和地下车站的安防系统设置,应根据所在城市安全防范要求确定。车站安防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1151的规定。

条文说明

18.6.1 由于目前国内各地城市对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要求和深度不尽相同,因此轻轨地上全封闭运行线路的车站和地下车站安防系统的具体设计要求、内容及深度需根据当地轨道交通对安全防范系统的具体要求确定。根据各地要求需要在轻轨工程设置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需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1151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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