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4
当地上车站站厅公共区设置供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厅冬季室内设计温度应采用12℃;
2 站厅通向站台的楼梯口、自动扶梯口及站厅出入口等处应设置热空气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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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上车站站厅公共区设置供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厅冬季室内设计温度应采用12℃;
2 站厅通向站台的楼梯口、自动扶梯口及站厅出入口等处应设置热空气幕。
地下线路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列车活塞通风及自然通风系统;
2 夏季当地最热月的平均温度超过25℃时,地下车站宜采用空调系统;
3 夏季当地最热月的平均温度超过25℃时,且全年平均温度超过15℃时,地下车站应采用空调系统。
13.2.5 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规定:当夏季当地最热月的平均温度超过25℃,且高峰时间内每小时的行车对数和每列车车辆数的乘积不小于180时,或当夏季当地最热月的平均温度超过25℃,全年平均温度超过15℃,且高峰时间内每小时的行车对数和每列车车辆数的乘积不小于120时,地下线路要采用空调系统。但是,轻轨列车的编组与地铁车辆的编组有很大的区别,执行《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将产生较大偏差。结合国内轻轨工程的客流特征以及对候车环境舒适度的要求,本规定仅根据夏季当地最热月的平均温度和全年平均温度确定是否采用空调系统。
给水水源宜采用城市自来水,并应利用城市自来水水压。
车场内部绿化、地面冲洗水、冲厕给水水源宜采用城市再生水。当车场周围无城市再生水时,车场内生产废水或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可作为中水回用。
污水、废水和雨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排水标准的规定。
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
室内生活、生产给水系统与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开设置。
当设有站台门时,站台宜每隔50m设一个DN50~DN100的地漏;排水立管宜接入线路排水沟。
地面和高架站屋面雨水应单独排放。
13.3.7 地面和高架车站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根据屋面面积大小采用重力流或压力流排水方式,当出现超过车站屋面设计重现期的暴雨时,雨水立管下端会产生较大正压,雨水将从下层排水地漏中溢出。为保证轻轨工程的运营安全,车站屋面雨水排水管单独设置,避免与其他废水管合用。
洗车库的废水应就地经处理后重复利用。
卫生器具及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并应采用非接触式冲洗装置。
当给水与排水管道结露可能影响环境时,应做防结露保护层。
给水与排水金属管道应采取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措施。
给水与排水检查井应有轻轨标志。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采用公共交通型。电梯宜选用无机房电梯。
13.4.1、13.4.3 自动扶梯按其结构特点分为普通型和公共交通型。虽然轻轨客流量相比地铁客流量小,但其使用功能和性质与地铁相同。结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相关规定,轻轨采用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执行重载荷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的标准:每3h能以100%制动载荷连续运行1h。
自动扶梯与电梯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技术。
自动扶梯与电梯应在轻轨运营时间内连续运行。自动扶梯每3h应能以100%制动载荷连续运行1h。
自动扶梯的名义速度不应小于0.5m/s,宜为0.65m/s。
电梯的额定载重不应小于800kg,宜为1000kg。
当自动扶梯露天设置或仅有顶棚时,应选用室外型产品,电梯应适用全天候工作环境条件。
13.4.6、13.4.7 轻轨以地面和高架车站为主,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主要设置在高架车站的主体及出入口,以及过街、换乘通道处。自动扶梯与电梯设备的选择要重点考虑好防水、防滑等功能,气候寒冷地区还要考虑防冰雪等措施,提高气候环境适应性。
自动扶梯上下平台盖板及梯级表面应防滑。用于气候寒冷地区的自动扶梯应设置加热装置。
自动扶梯入口处宜采用光电控制开关,无人使用时可自动进入低速或停止运行状态。
自动扶梯与电梯应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
自动扶梯全梯路和电梯轿厢内外应位于视频监视系统运行范围内。
地面和高架站室外设置的电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井道,并应具有通风、降温措施。
13.4.11 轻轨以地面和高架车站为主,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主要设置在高架车站的主体及出入口,以及过街、换乘通道处。自动扶梯与电梯设备的选择要重点考虑好防水、防滑等功能,气候寒冷地区还要考虑防冰雪等措施,提高气候环境适应性。
电梯设置位置、电梯轿厢内布置、指示及呼叫装置应满足无障碍要求。
自动扶梯与电梯的传输设备及传动机构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自动扶梯与电梯机坑内不得积水,并宜采用自流排水。当无自流排水条件时,应在机坑外设集水坑和配备排水设施。
动力与照明设备的供电负荷分级和供电方式、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电气产品和设备。配电系统的主干线路,应选用电缆或密集性封闭母线等阻抗较小的配电线路。车站白天照明宜利用自然采光。
13.5.1 本条为用电设备配电的基本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均有详细规定,轻轨的动力与照明设备配电需要遵照执行。如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对用电设备按照供电可靠性和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两个方面进行了用电负荷分级,并对相应负荷等级的设备供电提出最低要求;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对低压配电系统及接地方式也有明确解释;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对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有明确规定。
地上车站的动力照明配电设备宜集中设置。根据用电负荷的分布特点,配电设备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T 16275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车站正常照明和广告照明宜采用LED光源,照明灯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
地上车站公共区域的正常照明及车场路灯照明宜采用光控技术。
13.5.5 车站公共区的正常照明及车场路灯照明条件允许时根据季节变化采用时间控制,并结合环境亮度进行光控制。通常照明的控制方法有时间控制、光控器控制和智能控制器控制等,采用各种控制方法的目的为节能。
地上区间线路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可不设置区间照明。
车场正常照明电源在满足其功能照明和采光的前提下,宜选择安装、调试、维修方便,运行成本低的节能产品。
当地面和高架区间设置照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光效高、显色性好、寿命长的照明光源,并应符合室外照明光源要求;
2 地面上安装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埋地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3 采用的灯具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中的防震要求;
4 灯具外观形式应与周围景观环境协调;
5 当采用架空接触网时,照明灯具宜与接触网共杆设置,当有声屏障时,灯具安装宜与声屏障立柱结合设置;
6 安装在人员可触及的防护栏上的照明装置应采用特低安全电压供电或采取其他防触电措施。
13.5.8 第6款 为防止人员触及带电设备,根据不同环境的接触电压限制采用合理的特低安全电压对灯具供电,干燥场所电压等级不大于50V,潮湿场所电压等级不大于25V,取得这种特低电压的方法是将220V或380V电压经变压器降为特低电压,采用的变压器需是满足绝缘要求的隔离变压器。安全特低电压的配电回路导体不能通过PE线进行接地且与变压器一次回路导体需绝缘。护栏上可触及的照明灯具除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方式外,也可以采用双重绝缘灯具或采用具有相当于双重绝缘水平的加强绝缘灯具。
车站及高架桥区间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N-S系统,地面区间宜采用局部TT系统。
区间和道岔附近应设有维修用移动电器的电源设施。
13.5.10 区间维修用检修电源设施一般以100m间距设置,每处按10kW计,同时仅一处使用。
车站应设置包括建筑物金属构件在内的总等电位联结。潮湿场所的房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地上车站、车场建筑物及其他户外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高架桥区间应采取防雷措施。桥墩桩基结构钢筋宜作为自然接地体。
运营监控系统应由正线道岔控制系统、平交路口列车位置检测系统、车场联锁系统、运营调度指挥系统、数据承载网络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视频监视系统、信息化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监控系统及电力监控系统构成。
运营监控系统应满足网络化运营要求,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14.1.2 轻轨线路大多位于开放地面路段。大多线路存在多条混合及共线运行,呈现网络化运营特点,因此需要运营监控系统实现跨线、共线运行时,调度中心能实时监控所有列车的运行,实现信息共享。不同运行线路的列车可以与正线道岔控制系统进行信息互换,实现列车对道岔进路的控制,实现互联互通。正线道岔控制系统通过识别不同的列车信息,进行一系列的进路联锁控制,保证列车在道岔区域的运行安全。
运营监控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
系统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并应做到系统可靠、功能合理、设备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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