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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轨交通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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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

视频监视系统应由运营调度中心控制设备、图像摄取、图像显示、录像及视频信号传输等设备组成。

14.8.3

摄像机应根据运营管理与安防需要,实现对上下行站台、换乘通道、车场等重要场所的监视。

条文说明

14.8.3 视频监视系统在满足运营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公安部门对于安全防范方面的要求,尽可能实现设备资源共享,系统技术标准需满足公安部门相关规定。

14.8.4

视频监视系统采用的彩色摄像机应具有在事故照明下摄像的功能。

14.8.5

室外摄像机应设全天候防护罩,并应适应最低0.2lx的照度;室内摄像机应适应最低1lx的照度或应急照度要求。

14.9 信息化系统

14.9.1

信息化系统应能提供电子办公、信息发布、日常管理、资源管理、人员交流的信息平台。

14.9.2

软件平台建设宜根据运营单位的需求,统一规划和实施。

14.9.3

信息化系统可在运营调度中心、车场设置数据网络设备,在与运营相关办公场所应设置用户终端设备。

14.9.4

信息化系统应设置网络安全措施。

14.10 火灾自动报警及设备监控系统

14.1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4.10.2

当车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少于3个时,可不设置中心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10.3

中心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与其他线路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14.10.4

设备监控系统应结合实际线路及机电设备的管理需求设置。

14.10.5

运营调度中心应能直接与市防洪指挥部门、地震检测中心、消防局119火警报警部门进行通信联系。

14.11 电力监控系统

14.11.1

轻轨应设置电力监控系统(SCADA),并应纳入运营监控系统。

14.11.2

电力监控系统应包括电力调度系统(主站)、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子站)及联系两者的专用数据传输通道。

14.11.3

电力监控系统的功能应满足变电所无人值班的运行要求。

14.11.4

监控应包括遥控、遥信、遥测。

14.12 其 他

14.12.1

系统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电源电压的波动超过交流用电设备正常工作范围时,应设稳压设备;
2 车载设备应由车辆提供直流电源或经变流设备供电;
3 运营调度通信设备、视频监视系统、数据承载网络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不间断电源后备时间不宜小于2h。车场联锁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后备时间不宜小于30min。

条文说明

14.12.1 当列车供电系统采用二级负荷时,系统设备供电运营调度指挥系统和车场联锁系统采用一级负荷,正线道岔控制系统和路口列车位置检测系统采用二级负荷。

14.12.2

防雷与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执行。

14.12.3

维修及检修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设置维修网络,并应在维修中心内设置维修计算机终端,实时远程监测系统的设备运行状态;
2 维修中心应配备维修器具、测试工具及仪器仪表。

14.12.4

运营监控系统的电线电缆与其他电线电缆敷设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执行。

15 售检票系统

15.1 一般规定

15.1.1

轻轨应设置满足运营和信息化需求的售检票系统。

条文说明

15.1.1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在轻轨中设置售检票系统一方面有利于减少车站工作人员、减轻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轻轨运营管理数据化,方便进行大数据分析管理,从而提高轻轨运营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15.1.2

售检票系统的设计能力应满足轻轨超高峰客流量的需要;紧急情况下,应满足工作人员及乘客紧急疏散的要求。

条文说明

15.1.2 超高峰客流指车站高峰小时客流量乘以超高峰系数,各站超高峰系数由客流预测给出。在售检票终端设备数量计算时,特别是封闭式车站,除根据超高峰客流量、分向客流比例、设备处理速度等数据计算之外,还需要根据车站站位客流特征、车站规模及形式、终端设备平面布局以及服务水平要求进行修正。
紧急情况下,当车站(特别是封闭式车站)处于紧急状态,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售检票系统后端系统平台或紧急按钮启动,实现系统停止服务或关闭,检票机如有通行阻挡装置,则通行阻挡装置要处于并保持放行状态,避免自动检票机阻挡人群疏散、售票机继续售票等,从而造成客流积聚、拥堵,引发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

15.1.3

售检票系统应适应工作环境和自然条件,具有连续24h不间断工作的能力和良好的电磁兼容性。

15.1.4

售检票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安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其系统安全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中所规定的二级。

15.1.5

售检票系统应能处理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或其他小额支付储值卡车票的功能,且宜具有与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形式实现联程优惠。

条文说明

15.1.5 城市“一卡通”车票指可以在城市各类公共交通中通用的储值票;其他小额支付储值卡车票指手机支付、银联支付等小额支付体系的储值卡。

15.2 票务管理模式

15.2.1

售检票系统线网宜采用统一的线网票务政策和票务管理模式。

15.2.2

轻轨票制宜采用单一票制或计程制,也可根据运营需求采用与计时制、计次制等其他辅助票制相结合的方式。

15.2.3

售检票系统应根据车站客流大小、建筑规模及管理需求等条件设置封闭式或开敞式的车站售检票运营模式。

条文说明

15.2.3 封闭式车站一般车站周边围合,并且车站公共区域内采用栏杆、检票机等设施明显物理划分出付费区与非付费区。封闭式车站一般客流量较大、建筑规模较大,有足够空间设置自动售检票设备。此种情况下,实行车外售票+车外检票模式,乘客在车站内完成自助式的售检票,以便达到乘客快速上下车、减少列车站停时间、提高轻轨旅行速度、从而提升轻轨服务质量的目的。
开敞式车站一般车站周边不围合,并且车站公共区域内没有明显划分出付费区与非付费区。开敞式车站一般指客流量较小、建筑规模较小,没有足够空间设置自动售检票设备。此种情况下,如实行车内售票+车内检票模式,则势必降低乘客上下车速度、增加了列车站停时间、降低轻轨旅行速度,从而降低轻轨服务质量。
开敞式车站如实行车外售票+车内检票模式,则对轻轨服务质量的影响处于上述两种模式之间。

15.2.4

封闭式车站售检票系统应采用车外售票+车外检票的运营模式。

15.2.5

开敞式车站售检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敞式车站售检票可采用车外售票+车内检票或车内售票+车内检票的运营模式,但同一线路的开敞式车站售检票系统应采用同一运营模式;
2 当开敞式车站售检票采用车外售票+车内检票时,车外售票设备宜设置在车站内或方便乘客购票的车站附近某处,采用人工或自助售票方式;车内检票设备宜设置在上下车门两侧,采用乘务人员监督下的自助检票模式;
3 当开敞式车站售检票采用车内售票+车内检票时,售检票设备宜设置在上下车门两侧,采用乘务人员人工售票检票模式或乘务人员监督下的自助售检票模式。

15.3 系统构成

15.3.1

售检票系统应由后端管理平台、前端售检票设备和车票组成,并可根据线网、线路规模大小设置维修测试与培训设备。

15.3.2

后端管理平台应由各种服务器、操作工作站、存储设备、网络设备、配电设备和打印机等组成,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端管理平台可根据线网、线路规模按清分中心系统、线路中央计算机系统、车站计算机系统进行分级或整合设置;采用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或其他小额支付储值卡的售检票系统宜设置清分中心系统;
2 使用轻轨专用车票的售检票系统,后端管理平台票务中心宜设置车票编码分拣机、车票清点机等设备;
3 后端管理平台宜设置异地灾备系统。

条文说明

15.3.2 一般而言,当需要完成线路与线路之间、轻轨与公交、地铁间互联互通、票款收益清分对账时,需要设置清分中心系统,否则可以不设置。
出于系统可靠性考虑,综合考虑城市经济能力、轻轨运营需求、技术条件等方面因素对整个后台管理平台或个别重要子系统,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 20988设置相应等级的异地灾备系统。
售检票系统如具有一定规模,则推荐根据线网、线路规模实行一级或多级维修管理,并按级设置相应的维修测试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工器具和维修测试与培训环境设备。

15.3.3

前端售检票设备可按下列要求设置:
1 封闭式售检票系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有关规定设置前端售检票设备;
2 当开敞式售检票系统采用车外售票+车内检票时,车外售票设备宜设置自动售票机、充值机等设备;车内检票设备宜设置车载式或便携式检/验票机等设备;
3 当开敞式售检票系统采用车内售票+车内检票时,车内售检票设备宜设置车载式或便携式的检验票机等设备。

条文说明

15.3.3 车载检票机指设置在列车内,无乘客通行阻挡装置,需在人工监督下完成检票。
根据轻轨具体情况,各前端售检票设备的功能可以进行整合,如自动售票机、自动充值机、自动验票机整合,自动充值机与自动补票机整合,便携式检验票机兼具人工补票功能等。
如采用轻轨专用储值车票的售检票系统要设置充值机设备。

15.3.4

车票宜分为单程类车票和储值类车票。单程类车票应采用专用抛弃型电子车票、专用回收型电子车票;储值类车票可采用轻轨专用储值车票、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车票或其他小额支付储值卡。

条文说明

15.3.4 专用抛弃型电子车票指车票一次使用,不回收重复使用,一般使用纸质、塑料等低成本介质,车票信息直接印刷或打印在车票表面。

15.3.5

售检票系统各站点内前端售检票设备宜采用有线或无线本地局域网络;各站点之间互连宜采用智能控制系统的数据传输网络或组建专用传输网络。

条文说明

15.3.5 为减轻轻轨运营管理人员工作强度、提高轻轨信息化程度和运营效率,前端售检票设备,特别是车载设备,与后端系统平台的各类数据传输尽可能采用有线或无线网络自动传输,避免采用人工离线采集的传输方式。

15.4 系统功能

15.4.1

后端系统平台应具有系统维护、数据处理、设备监控、票务管理、安全管理、清分对账、统计报表等功能。

条文说明

15.4.1 如轻轨使用专用车票,其票务管理功能还应具有对专用车票进行初始化、编码、分拣、赋值、校验及注销、库存管理、车票调配等业务功能。

15.4.2

前端售检票设备宜具有下列功能:
1 接受后端管理平台运营参数和控制指令,按规定的业务设置功能及信息提示;
2 生成并向后端系统平台上传设备状态、车票交易、故障报警数据等功能。

15.4.3

维修测试系统与培训系统宜具备维修管理、系统测试等功能,并应能提供有效的培训条件。

15.5 其 他

15.5.1

售检票系统非机房设备应选用不低于工业级标准产品,售检票终端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条文说明

15.5.1 轻轨售检票终端设备设置位置一般在列车内或条件相对简陋车站,使用环境相对较差,选用不低于工业级标准产品、提高售检票终端设备运行状态下的外壳防护等级可以有效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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