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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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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生产车间与辅助车间

9.2.1

生产厂房的全部工作地带,白天应利用天然采光;因工艺和使用条件的限制,天然采光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人工照明为辅的混合采光;有条件的地区宜利用太阳能技术。

9.2.2

厂房内工作平台上部的净高及楼梯平台至上部构件底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0m。

条文说明

9.2.2 厂房内工作平台及楼梯平台上部的净高不应低于2.0m,使用量较少的平台净高可适当减小,但最低不得小于1.9m。

9.2.3

厂房内通道宽度应根据人行、配件的搬运及车辆通行等要求确定,并应按单人行走允许最小宽度要求设计。

9.2.4

固定设备或有封闭罩的运行设备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8m,运转机械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m。

9.2.5

辅助车间的设计应满足各主体专业的要求,并宜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9.3 辅助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

9.3.1

水泥工厂的生产辅助用室宜包括值班室、控制室及存衣室、卫生间和浴室等生活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可包括厂前区的办公楼或综合服务楼(行政中心)、食堂、浴室、员工宿舍、招待所、卫生所(急救站)、门卫室等。

9.3.2

辅助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3.2 本条要求采暖建筑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中传热系数的限值、窗墙比及相关的构造要求,并应特别关注门窗的节能。

9.3.3

控制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11.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应布置在便于观察设备运行的部位,并应设置固定观察窗;
2 控制室的地面、墙面及顶棚的布置应便于保洁,有特殊要求时可做活动地板和吊顶;
3 控制室内的允许噪声级不应高于60dB(A)。

9.4 建筑构造设计

9.4.1

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前区建筑及辅助建筑的屋面可采取有组织排水,生产厂房的屋面可采取自由排水;钢筋混凝土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50,金属压型板屋面坡度不宜小于1:10,当板面无横缝时坡度可控制在1:13以内;
2 上人屋面,当厂房高度大于6m时应设置可直接到达屋面的垂直爬梯;梯段高度超过3m时应设护笼,护笼底部距梯段下端基准面的距离应为2.4m,护笼上端与栏杆高度应一致;
3 屋面上有需要操作或巡检的设备且屋面兼作楼梯平台时,屋面四周或使用范围内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4 圆库库顶的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9.4.2

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填充墙应采用砌块、非黏土空心砖、页岩等烧结砖或轻质板材;
2 钢结构墙面应采用金属压型板等轻质板材,钢筋混凝土框架厂房的外墙也可采用金属压型板或其他大型板材;
3 在寒冷及风沙大的地区,建筑应设置封闭式围护结构;散热量较大及无需防护的车间,可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4 原料粉磨、煤粉制备、破碎车间、罗茨风机房、压缩空气站等车间应减少外墙上的门、窗面积,外墙围护结构应具有隔声能力。预均化堆场等车间宜设置封闭式围护结构。

条文说明

9.4.2 建筑设计应采用节能墙体材料。框架填充墙禁用实心黏土砖并限制使用黏土墙体制品(如黏土空心砖等),提倡使用各类砌块,用粉煤灰、煤矸石及页岩等制作的烧结砖,推行各类新型板材。

9.4.3

有设备出入的车间,大门宜高于设备或运输机械0.4m,宜宽于设备或运输机械宽度0.6m;人行门宽不应小于0.9m。

9.4.4

生产车间宜采用平开窗。墙面难以到达的高处,宜采用固定的采光窗及通风口。

9.4.5

有隔声及防火要求的门窗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门窗配件。

9.4.6

楼梯及防护栏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车间可采用金属梯作为工作平台交通梯,楼层间疏散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且主梯宽度不应小于0.9m;
2 钢梯角度不宜大于45°;室外钢梯宜采用钢格板踏步;
3 煤粉制备车间应设置上下连通的钢筋混凝土楼梯或钢梯,楼梯角度可采用40°~45°;
4 车间各类平台的临空周边、垂直运输孔洞以及楼梯洞口的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且栏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0mm的踢脚板。

条文说明

9.4.6 调研结果显示,各厂多有高空撒落物料的现象,故栏杆底部设置高度不小于100mm的踢脚板防护是很有必要的。

9.4.7

楼面、地面、散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的外围应设置散水,人行门下应设置台阶,车行门下应设置坡道;
2 生产车间及辅助车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也可采用水泥砂浆或随捣随抹光楼面;
3 有洁净、耐酸碱、防火花等要求的地、楼面应采用地砖、防火花地面及抗静电活动地板等具有特殊功能的地面;
4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地区的地面、散水、台阶、坡道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及《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有关规定;
5 卫生间、盥洗室等房间地、楼面标高宜低于与之相通的走廊或房间的地、楼面20mm。位于楼层上的此类房间,楼面应设置整体防水层;
6 走道坡度为6°~12°时应设置礓磋,大于12°时应设置踏步。无屋盖输送走廊的地面应设置断水条,断水条的间距不应大于10m;输送走廊斜屋面应设置挡水条,挡水条的间距不应大于10m。输送天桥下有行人的位置,天桥走道地面应满铺。

9.4.8

地沟、地坑及地下防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设防标高应根据地下水的稳定水位、场地滞水及建厂后场地地下水位变化确定,最高地下设计水位应为稳定的最高地下水位或最高滞水水位以上0.5m,但不应超过室内地坪标高;
2 地坑底面低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应按有压水设防,可采用防水混凝土或防水混凝土另加柔性防水层的双层防护做法;地坑底面高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可按无压水进行防潮处理;地坑及地下廊分缝处,应进行防水处理;
3 地沟、地坑应设置集水坑;
4 车间内开敞式地坑、地沟的深度大于0.5m时,应加设防护设施。

9.5 主要结构选型

9.5.1

建(构)筑物的基础宜采用天然地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人工地基:
1 天然地基的承载力或变形不满足要求;
2 地基具有不满足要求的下卧层;
3 地震区地基含有不满足抗液化要求的土层;
4 地基含有需要人工处理的特殊性岩土。

条文说明

9.5.1 确定基础方案是水泥工厂结构设计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一般情况下,天然地基比人工地基经济,但对筒仓等重型建(构)筑物和在某些具体条件下,天然地基不一定能满足设计要求和达到经济的目的,故此时应采用人工地基。特殊性岩土是指湿陷性土、膨胀土等。

9.5.2

多层厂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单层厂房宜根据跨度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9.5.3

预热器塔架的底层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宜采用钢结构或钢混组合结构。

条文说明

9.5.3 钢混组合结构主要指钢管混凝土结构。对于预热器塔架,宜优先采用钢结构或钢混组合结构,当有特殊需要或要求时,对中小型厂,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9.5.4

圆形预均化堆场和长形预均化堆场等大跨度屋盖结构应采用钢结构。

9.5.5

筒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直径不小于21m的筒仓宜采用预应力或部分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

条文说明

9.5.5 对于直径小于21m的筒仓,目前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但对于直径大于或等于21m的筒仓,可以考虑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筒仓,前提是要进行经济等方面的比较,经比较证实经济合理时可以采用。

9.8.1

预热器塔架、双曲线冷却塔、水塔、烟囱以及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4的框架、天桥支架等构筑物的设计,均应计入风振系数。

条文说明

9.8.1 根据实践经验,高宽比大于4的框架、天桥支架的柔度较大,风振系数的影响不能忽略,应该加以考虑。

9.8.2

预热器塔架、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4的框架及天桥支架,在风荷载作用下,顶点的水平位移与总高度之比不应大于1:500。物料转运站的框架宜根据变形对设备运行的影响控制水平位移。

条文说明

9.8.2 对预热器塔架和高宽比大于4的框架、天桥支架及转运站,在水平荷载作用下的顶点水平位移,经多年实际应用证明,规范提供的数值是适宜的。但有一点值得注意,对于高耸的转运站、支架等,在满足结构变形要求的情况下,还要控制最大位移数值,以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9.8.3

计算地震作用时,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9.8.3采用。


9.8.4

回转窑基础和磨基础的地基反力不宜出现零应力区。同一设备的相邻两个基础之间的不均匀差异沉降量不应大于10mm。

条文说明

9.8.4 窑、磨基础允许差异沉降,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中没有规定,但设计中经常要碰到这个问题。根据国内经验并参考国外对窑、磨基础沉降提出的要求,本条差异沉降定为10mm是可行的。

9.8.5

回转窑基础和管磨基础可不作动力计算。

9.8.6

回转窑基础、磨基础、破碎机基础和大型风机基础可不作抗震验算。

9.8.7

有温度变化的管磨基础和筒式烘干机的基础应计入轴向的温度伸缩力。

条文说明

9.8.7 有温度变化的管磨和筒式烘干机,轴向温度伸缩力的存在是明显的。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96对此没有提及,故本条提出应加以考虑。

9.5.6

回转窑基础可采用大块式、墙式、箱形或框架式的结构。

9.6 结构布置

9.6.1

厂房的柱网应整齐,并宜符合建筑模数规定。

9.6.2

厂房内的大型设备基础、独立的构筑物、整体的地坑等结构宜与厂房柱的基础分开。

9.6.3

与厂房相毗邻的建筑物宜采用沉降缝或伸缩缝与厂房分开。

9.6.4

筒仓边的喂料楼、提升机楼和楼梯间,结构宜与筒仓为一整体。

9.6.5

辊压机基础宜设置在地面上。设置在楼板上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9.6.6

建在高压缩性软土地基上的厂房,建筑物室内地面或附近有大面积堆料时,应计入堆料对建筑物基础的影响,并应对差异沉降采取相应措施。

条文说明

9.6.6 在大面积料压作用下,软土等地基一般会发生较大的变形,从而引起附近建筑物基础位移、轨道开裂。大面积堆料下的软土等地基需要进行必要的地基处理。

9.6.7

输送天桥支在厂房或筒仓上时,宜在天桥支点处设置滚动支座。

9.6.8

建(构)筑物沉降变形观测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9.6.9

长期处于磨损工作状态下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抗磨损措施,且结构层外应单独设置耐磨层,同时应对耐磨层进行每年1次的定期检查。

条文说明

9.6.9 根据某些水泥厂投产使用后的信息反馈,那些长期处于受磨损状态下的结构构件,存在明显的磨损,有些磨损非常严重,影响到结构安全。因此这些受磨损构件表面应设置容易更换的耐磨层,并及时检查、更换。

9.7 设计荷载

9.7.1

建(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也可按表9.7.1确定。 注:带括号的标准值用于预热器塔架平台。


9.7.2

建(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9.7.2确定。 注:1 屋面兼作楼面时,应按楼面计算;
2 不与雪同时考虑;
3 压型钢板等轻型屋面;对受荷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0㎡的钢结构或钢构件,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采用括号内数值。


条文说明

9.7.2 压型钢板等轻型屋面,对受荷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0㎡的钢结构或钢构件(例如:单个钢梁、钢桁架、门式钢架等),屋面竖向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可取不小于0.3kN/㎡,这是按现行行业标准《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02的相应内容制订的。

9.7.3

建(构)筑物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积灰荷载的标准值及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9.7.3确定。
注:1 有灰源的车间包括破碎车间、石灰石(煤及辅助原料)均化库、卸车坑、磨房、调配站、窑头厂房、喂料楼、熟料库,烘干车间、包装车间等;
2 在使用中积灰检查及清灰措施有保证时,对于采用压型钢板等轻型屋面的积灰荷载也可采用括号内数值,但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设计条件及使用要求;
3 积灰荷载仅适用于屋面坡度不大于25°;屋面坡度为25°~45°时,积灰荷载可按插入法取值;屋面坡度为45°及以上时,不考虑积灰荷载;
4 屋面板和檩条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7.3 采用压型钢板等轻型屋面的钢屋盖,尤其是大跨度钢结构屋盖,积灰荷载的大小对结构用钢指标影响较大。通过对已投产水泥厂的调研发现,压型钢板等轻型屋面的积灰较少,因此当收尘效果良好、积灰检查及清灰措施到位时,轻型屋面的积灰荷载可以取0.5kN/㎡。但是积灰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积灰荷载有可能超过设计积灰荷载,所以在设计使用说明中应特别提醒业主要对积灰情况及时检查,必要时进行清灰。

9.7.4

建(构)筑物的设备荷载标准值应根据工艺要求的数值采用。计算时应将设备荷载分解为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准永久值系数应采用0.8。

条文说明

9.7.4 工艺提供的荷载数值应包括动力系数。

9.7.5

无试验资料时,各种物料的重力密度、内摩擦角和摩擦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F确定。

9.8 结构计算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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