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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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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节水设计

10.6.1

给水系统宜分别采用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和生活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或生产循环给水系统合并。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应低于85%。冷却水系统宜采用压力回流循环给水系统。

条文说明

10.6.1 本条规定制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执行国家关于节约用水的规定,同时减少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国内近几年投产的水泥工厂冷却水的重复率都在85%以上,有的达到95%。生产直流耗水如窑尾管道(增湿塔)喷水由生产循环给水系统供给,可以减少系统的排污水量,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减少用水损耗。

10.6.2

生产循环冷却水系统应设置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设施。

条文说明

10.6.2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的具体情况制订的,目的是加强循环水处理的设计要求,提高水质,满足回用要求。

10.6.3

污水宜经处理后作为中水回用。

条文说明

10.6.3 水泥工厂宜做到污水经处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的有关规定后作为中水回用,以实现污水的零排放或少排放。

10.6.4

生产补水水源采用的城镇再生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的有关规定。地表水和地下水缺乏时,可将雨水作为补充水源。

条文说明

10.6.4 随着再生水、雨水的设计应用技术日趋成熟,再生水、雨水设计规范也已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项目业主对于再生水、雨水的设计应用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

10.6.5

设备选型应采用国家推荐的节水型产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6.5 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涉及六大类产品:灌溉设备、生活节水型用水器具、节水型冷却塔及塔芯部件、塑料输水管材与管件、管道控制部件、量水设备,在设计中应注意合理选型。

1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

11.1 一般规定

11.1.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总图布置、工艺和控制要求、区域能源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条文说明

11.1.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直接涉及投资、能源、环境保护与管理使用。北方厂供热投资、能耗较大;南方厂空气调节设备投资及能耗较大,因此设计方案的选择一定要根据建厂地区综合条件,确定技术先进可行、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11.1.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未列出的计算参数,可采用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气象台站的气象资料。

条文说明

11.1.2 本条规定是以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作为设计水泥工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和计算方法的依据。

11.2 供 热

11.2.1

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不高于5℃的日数不小于90d的地区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位于集中供暖地区的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且有防寒要求或经常有人停留、工作、并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应设置集中供暖;
2 非集中供暖地区的水泥工厂,当需供暖时,生产管理和生活建筑、生产车间的控制室、值班室及辅助生产建筑,可设置集中供暖;
3 设置集中供暖的生产管理、生活建筑、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0℃以上,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系统及生产设备对环境温度另有要求时,室内供暖计算温度应根据要求确定;
4 各类磨房、水泥包装等高大生产厂房或远离热力管网的供暖建筑物不宜设置全面供暖,有温度要求的工作区域,应采用隔断围护结构,并应设置局部供暖或设置取暖室;
5 远离热力管网、热力管网布置困难的小型控制室或者值班室,可设置局部供暖;
6 储存或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供暖;采用电热方式采暖时,应使用防爆型电暖器及插座;
7 不同供热方式的供暖间歇附加值宜按表11.2.1采用;
注:间歇附加值按供暖房间总耗热量计算。
8 建筑物冬季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及《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的有关规定;
9 供暖热媒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寒冷地区,厂前区供暖热媒宜采用95℃~70℃低温热水;
2)严寒地区,厂前区供暖热媒宜采用110℃~70℃高温热水;
3)严寒地区的生产线,物料储运供热热媒宜采用蒸汽,其他生产车间供暖热媒可采用蒸汽。


条文说明

11.2.1 本条对供暖设计作出了规定。
1 本款中给出了集中供暖地区的气象条件及设置集中采暖的原则。
2 是否设置集中供暖,取决于企业的财力、物力以及对卫生条件的要求。目前有些厂地处集中供暖地区,但由于资金短缺,不设集中供暖。然而有些非集中供暖地区的工厂,却要求设置供暖设施。现在有些非集中供暖地区的工厂,托幼及浴室等生活福利设施已设有集中供暖,本款就是依据上述具体情况制订的。
3 本款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如压缩空气站、罗茨风机房、有水冷却或消防要求的车间),水管和其他用水设备发生冻结现象。
由于生产厂房比较高大,从节省投资与能源角度出发,对工艺系统有温度要求的地点设置集中供暖,其他无温度要求的空间可用围护结构隔断。
4、5 这两款是出于节省基建投资的考虑作出的规定。
6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主要针对水泥厂中乙炔气瓶库,氧气瓶库,燃油、燃气储存间及矿山炸药库等场所,严格禁止明火供暖,确保生产安全,不留任何危险隐患。
9 热水和蒸汽是集中供暖系统常见的两种热媒。实践证明,热水供暖比蒸汽供暖具有节能、效果好、设施寿命长等优点,因此本款规定厂前区和厂区均采用热水供暖。但在严寒地区建厂,根据高大厂房和收尘设备的保温需要,为节省供暖投资,厂区可以采用蒸汽供暖。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供暖时,供暖热媒及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1.2.2

供热热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热负荷由区域热电站或区域锅炉房供热时,不应单独设置锅炉房。
2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工厂总体规划留有扩建余地。改建、扩建工程应利用原有建筑物、设备和管道。
3 锅炉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应布置在热负荷中心附近,并应布置在厂前区或厂前区与主要用热建筑间的地势较低的位置;
2)锅炉房应布置在服务区域常年或冬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3)锅炉房与邻近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
4 锅炉台数与炉型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内相同参数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
2)蒸汽与热水炉型每种不宜超过两台,选用多台锅炉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寒冷地区的采暖锅炉可不设置备用锅炉;但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锅炉应满足60%~75%热负荷的要求;
4)严寒地区的生产建筑采暖宜设置备用锅炉;
5)生活供汽应设置备用锅炉;
6)以水泥窑余热或余热发电抽汽作为供暖、生活用汽热源,且只有1台窑设有余热供热或余热发电抽汽供热时,宜设置备用锅炉;
7)有热水供暖和生活用汽要求,且两种热负荷均较小的厂区锅炉房,宜采用蒸汽锅炉,并应设置汽水换热装置。
5 以热电厂或余热发电抽汽作为供暖、生活用汽热源时,应设置汽水换热站或采取减压措施。汽水换热器的容量和台数应根据供暖总热负荷选择。严寒地区换热器应设置备用换热器,寒冷地区可不设置备用换热器。但当其中1台换热器停止运行时,其余设备应满足75%总热负荷的要求。
6 锅炉房控制室应有较好的采光朝向,观察窗应有利于观察锅炉运转情况。
7 锅炉房应根据规模、供热对象分别设置计量仪表进行检测。
8 锅炉房的设置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2.2 本条对供热热源设计作出了规定。
1 当水泥工厂所在区域有集中供热规划时,从节省投资、减少管理环节与环境污染等综合考虑,应按区域供热总体规划,确定水泥工厂供热热源。
2 本款规定了新建厂及改、扩建厂锅炉房设计的基本原则。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3 锅炉房位置选择,直接影响到供热系统的投资、运行、环境保护、安全防火、经营管理等诸因素,因此本款作了规定。
4、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结合水泥工厂特点,规定了工厂供热热源、锅炉台数确定的原则。锅炉炉型分为蒸汽锅炉与热水锅炉。新建锅炉房锅炉台数不宜过多,台数太多,说明单台锅炉容量过小,影响建筑面积大,投资增加,管理复杂,需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寒冷地区供暖供热不考虑备用锅炉,允许供暖期短时间室内供暖温度适当降低。严寒地区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供暖供热应设置备用锅炉。由于水泥工厂一般建设在边远山区,有些地区一年四季均需生活供汽,故应设置备用锅炉用于供应生活用汽。为节省投资,对一些既有生活用汽,又有少量供暖用热的区域,可采取设置蒸汽锅炉加换热器设计方案,保证供汽与供暖。
从发电厂抽汽,作为水泥工厂供暖、生活用汽的热源时,换热设备台数及容量选择的原则,同锅炉台数、容量选择的原则。
6 从采光、日晒等因素考虑,锅炉房控制室宜设在南向与东向,控制室面对锅炉间一侧应设通窗。
7 仪表检测内容应包括供蒸汽量、供热量、燃料消耗总量、原水消耗总量、凝结水回收量、热水系统补给水量及总耗电量等。

11.2.3

室外热力管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供暖管网应采用双管闭式循环系统。蒸汽供暖管网宜采用开式系统,凝结水应回收。当凝结水量小且回收系统复杂时,可就地减温排放。
2 热力管网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管网敷设形式应根据建设场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以及对美观的要求确定。改建、扩建工程应根据原有管网及建(构)筑物情况确定。
2)新建厂的热力管网宜采用架空敷设。当热水管道采用地下敷设时,宜采用直埋敷设。当蒸汽管道直埋敷设时,应采用保温性能良好、防水性能可靠、保护管耐腐蚀的预制保温管直埋敷设,热水管道和蒸汽管道的设计寿命不应低于25年。
3)采用地沟敷设的热力管网,连接各供暖用户的支管宜采用不通行地沟;供热干管及检修不允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半通行地沟;当各种管道共沟敷设时,宜采用通行地沟,热力管应布置在电缆的下部,水管的上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7.2条、第7.7.3条的规定。
4)采用直埋敷设的热力管网,敷设于地下水位以下的直埋管,应有防水措施。穿越铁路或不允许开挖的交通干道时,应加设套管。
5)各供暖用户热力管入口处均应装设调节阀,并应安装在入户阀门井内。沿墙敷设的架空热力管,室外安装阀门有困难时,入户阀门可安装在室内。
6)地下敷设的热力管沟、阀门井外壁,以及直埋管道、架空管道保温结构表面,与建(构)筑物、道路、铁路及各种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垂直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
7)热负荷较大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的供暖入口处,宜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并宜设置温度、压力检测管座。

条文说明

11.2.3 本条对室外热力管网作出了规定。
1 厂区供暖热水管网采用双管闭式循环系统,主要考虑闭式循环系统可防止系统内软化水流失,补给水量小,以达到安全、经济运行的目的。目前水泥工厂供暖热水管网,均采用双管闭式循环系统。当供暖采用蒸汽管网时,一般采用开式系统。它的优点是:系统比较简单、效果好、运行管理方便。其缺点是对高压蒸汽供暖将浪费一些热能。蒸汽供暖的凝结水,从节能出发应尽量回收,回收方式可利用地形自流或设凝结水箱用水泵将其打回锅炉房。当供暖系统凝结水量太小,回收不经济时,也可就地排放。
2 本款规定了热力管网敷设的基本原则。对于工厂区,供热管道地上敷设优点很多,投资低、便于维修、不影响美观。从节省投资、减少占地考虑,采用地下敷设时,以直埋敷设为宜。有的建设单位习惯采用地沟敷设,根据多年设计及使用实践,地沟敷设的主干沟以半通行地沟为宜,接往各供暖用户支管可用不通行地沟。因建设场地紧张或解决严寒地区水管防冻问题,也常采用联合管沟方式。
无论直埋敷设或地沟敷设,其供暖入口的调节阀门宜装在室外阀门井内。室外设阀门井有利于供热系统的调节和单个建筑检修放水。为保证工厂重点供暖用户的供热效果,在入口阀门井内应装设测量温度、压力的检测管座。
热负荷较大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是指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招待所等。

11.3 通 风

11.3.1

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窑头厂房、各类磨房、烘干车间及余热发电的汽轮发电机房等建筑物,宜根据主要进风面、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2 底层门洞、侧窗宜作为自然通风的进风口,上部侧窗宜作为自然通风的排风口;侧窗和天窗的窗扇,应开启方便灵活;高侧窗应设置开窗平台;
3 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表11.3.1的要求。当空气温度超出规定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或局部通风装置。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达不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加大1℃~2℃。
4 产生余热、余湿的地坑、压缩空气站等生产厂房,首先应采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余湿,达不到卫生条件和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条文说明

11.3.1 本条对自然通风设计作出了规定。
1、2 在水泥工厂总体布置时,对散热较大的厂房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并尽量避免西晒,车间主要进风面应置于夏季最多风向一侧。
3 本款中的车间内工作地点,是指机修车间、水泵房、备料库、工具间等。
4 散热和湿度较大的车间、场所,一般是根据建厂所在地区环境状况,从建筑物布置及厂房围护结构上,考虑以自然通风方式消除湿、热;当工艺布置或工厂地处炎热地区,无法达到卫生条件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11.3.2

生产与辅助生产建筑的机械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产生余热、余湿及有害气体的建筑应以消除有害物质计算通风量,当缺乏必要的资料时,可按房间换气次数确定。建筑物通风换气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H确定。
2 物料输送地坑及地下皮带机走廊应设置通风系统。进风采用自然补风时,断面风速宜为0.5m/s~0.7m/s;补风的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方,专门设置的进风口应高出室外地坪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排风系统的吸风口位置的设置应保证抑制热、尘等扩散,且排风口宜高出室外地坪2.5m以上。
3 炎热地区的包装车间包装工人插袋处宜设置局部过滤送风装置。
4 化验室通风柜的排风量应按保持工作孔风速0.5m/s~0.6m/s计算。排风机及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
5 有机械送风的配电室,送入室内的空气应经过过滤处理。配电室应设置排风系统,风量宜为送风系统风量的90%。
6 炎热地区的各车间配电室、电收尘器整流室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7 设有二氧化碳或其他气体固定灭火装置的中央控制室及其他建筑物,应按消防要求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8 炎热地区的机修、电修车间等工段厂房内,应设置移动式通风机,对于散热及有害气体的铆锻焊工段、电修的喷漆间,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9 汽车保养的碱水清洗间、发动机修理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腐风机。
10 循环水泵站的加氯间及污水泵站的地坑,均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腐风机。加氯间的排风口应设置在房间的下部。污水泵站吸风口的设置,气流不应短路。

条文说明

11.3.2 本条对生产与辅助生产建筑机械通风设计作出了规定。
1 本款规定了机械通风的通风量计算原则,但实际上有些散热较大及产生有害气体的车间、场所,难以准确地计算出有害物质量,当缺乏必要的资料时,可按房间换气次数确定。根据水泥工厂设计与使用实践,本规范附录H规定了各建筑物通风换气次数。
2 冷、热物料地下输送走廊和物料卸车坑较多,有的走廊长达几十米、上百米,而环境条件都较差:一是粉尘,二是湿热。本款规定了地下走廊通风设计基本原则。
3 包装车间插袋处,工人劳动强度较大又是热物料,特别是炎热地区,工人操作条件恶劣,故从以人为本的原则考虑制订本款。
4 化验室通风柜排风量,可根据标准通风柜标明的风量选取。本款规定的数据是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提出的。通风柜排出的气体有时为含有酸、碱蒸气或潮湿气体,故应采用防腐风机及管道。
5 以往设计中,有的总降压变电站的配电室设有机械过滤送风系统,室内保持正压,其目的是防止室外粉尘的侵入。当粉尘在带电体表面沉积较多,会影响电器零件正常工作,尤其是相对湿度较大的地区,潮湿粉尘的导电作用会造成系统短路,因而配电室应根据环境状况及电器元件性能设机械过滤送风装置。
6 主要生产车间配电室由于导线及各种电器元件,在运转过程中都产生热量,尤其是炎热地区室内温度较高,不利于操作工人巡视与检修。电收尘器整流室中,整流器、整流变压器、导线及其他电器元件,运转过程中也散发出较多的热量。
8~10 生产辅助车间,在工作过程中散热及产生有害气体,如锻工工段、铆焊车间、水泵站的加氯间(散发氯气)等,为改善工作环境,保证卫生条件,需设置通风系统。凡是有腐蚀性气体产生的场所应设防腐风机,对于有害气体比重大于空气比重的,其排风口应设在房间的下部。

11.3.3

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的高压开关柜室、电容器室、氧气瓶库、乙炔气瓶库等辅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当事故排风与排热、排湿系统合用时,通风量应根据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设备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 事故排风机的室内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应采取导流措施。
4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通风机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5 电缆隧道应设置事故排风,排风量应按隧道断面风速0.5m/s~0.7m/s计算,并应采用自然补风。风口距室外地面的高度,进风口不应低于2.0m,排风口不应低于2.5m。

条文说明

11.3.3 本条是对事故通风设计作出的规定。
1 供配电系统的高压开关,其绝缘介质用油、加惰性气体等措施。当高压开关发生故障时,高温电弧使油燃烧,室内烟雾弥漫;或气瓶破裂,六氟化硫在电弧作用下,会产生多种有腐蚀性、刺激性和毒性物质。
在供电系统中设置电容器,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其功率因数。但设置电容器会散发出大量热量;再则电容器在高压电作用下有可能被击穿,致使绝缘材料燃烧产生有害气体。
乙炔气瓶库中空气与乙炔气混合物,当乙炔含量达到爆炸浓度2.1%~8.1%时,遇明火即可发生爆炸。
2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事故通风系统(包括兼做事故通风用的基本通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可能释放的放散物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以便及时发现事故,启动自动控制系统,减少损失。而事故通风的手动装置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目的是无论员工身在室内还是室外,都可以在发生紧急事故时,通过手动方式,使通风系统立即投入运行,然后撤离事故现场。
5 电缆隧道内电缆较多,导线发热量较大,当导线发生短路时,还会爆炸起火、产生氯气等有害气体。电缆隧道一般较长,通风阻力较大,故考虑设置机械排风系统。规定进、排风口高度,主要是保证进入隧道空气质量以及排风不致对人产生影响。

11.4 空气调节

11.4.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车间电力室的计算机室、计量管理监测站及轨道衡,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厂前区要求较高的办公楼、综合服务楼、招待所及食堂,可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或建设单位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条文说明

11.4.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车间电力室的计算机室、计量管理监测站及轨道衡等设有生产工艺设备,设置空调系统时多为工艺性空调,因此室内对温、湿度的要求因工艺设备而不同;厂前区要求较高的办公楼、综合服务楼、招待所及食堂等建筑物,设置空调系统时多为舒适性空调,更多的是考虑人体对室内温、湿度的要求。

11.4.2

建筑物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湿度参数要求应按本规范附录G确定。

条文说明

11.4.2 本规范附录G中,化验室的试验室内空气调节计算温、湿度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 17671确定的,其他室内空气调节计算温、湿度要求,是根据电气自动化设备要求,以及多年设计、使用实践确定的。

11.4.3

空气调节房间的布置及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及其他建筑内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不宜顶层布置,宜集中布置,外墙宜北向,并应减少外窗面积,同时向阳窗应采取遮阳措施;
2 中央控制室和化验室的成型室、养生室设置在底层时,应设置双层窗;炎热地区的中央控制室空气调节房间宜设置外走廊;
3 空调房间的通风窗夏季应能开启,冬季应能密闭;
4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和采暖期最小传热热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4.3 为了保证空气调节房间的空调效果,节省投资与能耗,本条对空气调节房间的布置、朝向、围护结构等作了规定,并给出了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

11.4.4

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办公楼、招待所等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集中且所需空调总面积较大时,宜采用设置集中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集中冷站应设置在冷负荷中心;
2 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分散且每幢建筑物所需空调面积较大时,各建筑物宜采用独立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空调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
3 各主要生产车间控制室、电力室及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空调需要时,宜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4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等有温、湿度要求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温、湿度自动控制装置。

条文说明

11.4.4 本条规定了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原则。
1~3 当所需空气调节的建筑布置比较集中时,从投资、维修管理、空气调节效果诸方面考虑,设置集中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为宜。当所需空气调节的建筑布置比较分散,但空气调节面积又较大时,为节省投资与不必要的管道能耗,采用独立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为宜。
4 为保证空气调节效果,对有温、湿度要求的空气调节房间,应设置温、湿度自动控制装置。

11.4.5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送、回风总管,以及新风系统的送风管道上,均应设置防火装置。
2 除下列规定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3)应注意控制材料的燃烧性能、发烟性能和热解产物的毒性。
3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粘接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条文说明

11.4.5 本条规定了空气调节系统风管的设计原则。
1 集中空调系统的风管是建筑内部火灾蔓延的途径之一,要采取措施防止火灾通过风管向其他位置蔓延。
2 本条规定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 风管和设备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粘接剂,应采用不燃材料。在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允许有条件地采用难燃材料。

11.4.6

空气调节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集中制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宜采用冷水机组或变制冷剂流量(VRV)系统;机组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1台发生故障停运时,其余机组应保证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所需空气调节的冷负荷;
2 单体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建筑物温、湿度要求,分别选用空气调节设备;办公楼、招待所等建筑物宜采用冷水机组风机盘管或变制冷剂流量(VRV)系统加新风机组;机组不宜少于2台,可不设置备用机组;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宜采用整体的恒温、恒湿机组,且不应少于2台,不得超过4台;当其中1台机组发生故障停运时,其余机组应能满足设计冷负荷的要求;
3 车间电力室、控制室、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宜采用工业型分体空调或屋顶型全空气集中空调系统.

条文说明

11.4.6 本条规定了空气调节设备选型基本原则。
1 冷水机组、风机盘管或VRV加新风机组,具有系统简单、维护管理方便、投资省、占用空间少等优点,中央控制室对湿度要求不十分严格,从生产实践看,采用冷水机组、风机盘管或VRV加新风机组是可行的。根据生产需要,为保证中央控制室、化验室的室内气象条件,冷水机组不宜少于2台。
2 为中央控制室、化验室设置独立空调系统时,仍以恒温、恒湿机组为宜,尤其是相对湿度较小的地区。机组应设备用,但机组最多不超过四台,台数太多管理不便。
3 根据现运行水泥厂对空调设备运行反馈,水泥生产线所属操作室、控制室、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及电力室等,宜采用工业型分体空调及屋顶式全空气集中空调系统,该类机型适用于工厂企业高粉尘环境。

12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仪表修理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机械、电气设备修理车间的装备水平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当地的协作条件确定。当需厂内设置时,中型及以上规模的水泥厂,机修车间的装备水平宜按小修标准设置,小型厂宜按保养或小修标准设置。

条文说明

12.1.1 本条规定是水泥工厂机修车间、电修车间设计的原则。由于水泥工厂是连续生产的工业企业,如果生产维护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不利,将会产生较大经济损失。因此机修车间、电修车间的设计除重视修理之外,还应加强预防维护的管理内容,才能保证设备正常、持续运转。

12.1.2

机械设备的维修宜采取集中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条文说明

12.1.2 为了生产便利,可设置车间维修组,配备必要的维修工具。

12.1.3

机械设备修理工作量宜根据自给率的10%~15%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条文说明

12.1.3 根据协作条件确定机修备件自给率。机械维修备件自给率为机修车间承担备件加工量占全厂各类备件总量的质量百分比。

12.1.4

机修车间的工作班制,除机钳工段的机床加工宜为两班制外,其他工段应为一班制。

条文说明

12.1.4 工作班制应按加工量而定。由于机钳工段工作量大,宜为两班制。

12.1.5

水泥工厂宜对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装置、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及仪表进行修理。

12.1.6

电气设备及仪表修理车间的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2.1.7

电气设备及仪表修理车间内应设置检修材料及备品备件库。

12.2 机修车间装备

12.2.1

机修车间应由机钳工段、铆锻焊工段组成。

条文说明

12.2.1 本条明确了机修车间最低限度的组成。这些工段是修理工作涉及的几个工序,其中机钳、铆焊锻工段是必要的工段。

12.2.2

根据备件加工量,机钳工段机床配置可按表12.2.2的规定选取。


12.2.3

铆锻焊工段主要设备的配置可按表12.2.3的规定选取。


12.3 机修车间布置

12.3.1

机钳工段面积应包括机床占用面积、钳工装配占用面积、工具间和仓库等所需面积。机钳工段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2.3.1的规定。注:生产机床总面积中不包括办公室和生活间。


条文说明

12.3.1 机修车间的机钳工段面积是指厂房内有效使用面积,根据生产机床的用途,机床周围应考虑原料堆放占用面积、机床设备占用面积、操作空间、检修空间、成品堆放占用面积及通道等。机钳工段厂房面积指标来源于大量生产统计。

12.3.2

机钳工段机床布置间距不应低于表12.3.2的规定。


条文说明

12.3.2 机床的布置原则应满足操作、检修、吊装、安全和采光的要求。

12.3.3

铆锻焊工段可布置在机修车间端部,锻造部分与铆焊部分宜用隔墙分开。铆锻焊工段面积指标可按表12.3.3的规定选取。
注:表中铆锻焊工段面积为车间内有效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室和生活间所需面积.


12.3.4

铆锻焊工段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操作、检修、安全和采光的要求,并应设置材料和成品的堆放场地。

条文说明

12.3.4 铆锻焊工段的布置要考虑大件操作空间。

12.4 机修车间厂房

12.4.1

机修车间厂房跨度应采用建筑模数制宜采用9m、12m、15m、18m;机修车间厂房门的尺寸及适用范围宜符合表12.4.1的要求。


12.4.2

机修车间生产用水量可按1t备件的耗水量为1.1m³计算,机修车间应配置升压泵。每台机床的冷却水量宜按0.6L/h或0.01m³/d(两班生产)计算。

条文说明

12.4.2 机修车间的生产用水主要是配置冷却液或进行水压试验,如托轮轴瓦和磨机主轴的球面瓦等。用水量也包括洗手、地面洒水等,按最大指标1.1m³/t备件满足要求。配置升压手压泵是为满足试验要求。

12.4.3

机修车间供配电应按机床要求确定。检修平台、钳工台、划线平台、砂轮机等设备附近应设置动力插座;在布置机床设备的范围内,每隔8m~12m应设置1个局部照明插座。

条文说明

12.4.3 机修车间应配置电控箱、配电盘和局部照明的设施。

12.4.4

铆焊部分地面荷载宜为2t/㎡,放置机床部分的地面荷载宜为2t/㎡~3t/㎡。锻造部分地面荷载宜为3t/㎡,并应具有耐热、耐压、耐振性能。

12.5 电气设备及仪表修理

12.5.1

电气修理车间宜设置绕线下线、浸漆干燥、外线维修、电气仪表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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