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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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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48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10 给水与排水

10.1 一般规定

10.1.1

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排水设计应根据地区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总体规划综合利用;
2 给排水设计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措施;
3 给排水设计应合理利用水资源和保护水体,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规定给水排水设计的基本原则。水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国家水法明确规定,应实行计划用水和厉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水资源。国家环保和水污染防治法也明确规定,要保护自然水域,执行废水排放标准,防止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因此,应根据建厂地区水资源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的总体规划,在保证用水水质的前提下,与有关方面协商对水的综合利用与协作,降低耗水指标,减少废水排放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10.1.2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系统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GB 50588的有关规定。

10.2 给 水

10.2.1

生产、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
2 厂区生活用水量宜为(30~50)L/(人·班),其小时变化系数宜取1.5~2.5,且用水时间宜为8h;厂区淋浴用水量宜为(40~60)L/(人·班),淋浴延续时间宜为1h;
3 居住区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4 浇洒道路和场地用水量宜为(2.0~3.0)L/(㎡·d);绿化用水量宜为(1.0~3.0)L/(㎡·d);
5 冲洗汽车用水量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6 化验室用水量宜为(30~50)m³/d,用水时间宜为8h;机电修理车间用水量宜为(10~20);m³/d,用水时间宜为8h;
7 设计未预见用水量可按生产、生活总用水量的15%~30%计算。

条文说明

10.2.1 本条规定水泥工厂的用水标准,包括生产用水量,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居住区生活用水量,冲洗、化验和绿化用水量,以及未预见的用水量等。根据有关的国家规范结合多年设计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生产用水包括全部生产和辅助生产各部位的用水,如机械设备、电气自动化、空气调节、各种锅炉等用水,随生产规模、生产方法、设备选型、地区条件等因素而定。
关于厂区生活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制订。由于水泥工厂一般远离城镇,大部分车间工作人员将不可避免地接触粉尘,地面也不可避免地有粉尘污染,因此在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取用较高值。
化验室主要是化验用水、养生槽养护试块用水、试块成型用水及清洗用水,一般根据同类规模由工艺提供用水量。修理车间主要是清洗用水和锻造工段淬火用水。该两处用水量不大,根据生产规模和装备情况确定用水量。
未预见用水量按生产、生活总用水量(新鲜水)的15%~30%计算,主要对各种不可预见的用水量及系统渗漏等因素,适当留有富余,按生产规模取值。

10.2.2

机械设备轴承冷却水的温度宜小于32℃,冷却水碳酸盐硬度宜控制在(80~450)mg/L,悬浮物宜小于20mg/L,pH值宜为6.5~8.5,并应满足水质稳定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2.2 水泥生产过程中,机械轴承产生的热直接由水吸收,或由润滑油吸收,再以水冷却油。一般要求回油油温不大于60℃,机械轴承冷却水给水温度宜小于32℃。同时,由于敞开式循环水系统,循环水与大气接触,水中游离及溶解CO2大量散失,水温越高,CO2散失越严重,引起CaCO3、MgCO3沉积结垢。
水泥机械设备冷却水的水质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设计与实践,规定碳酸盐硬度宜控制在(80~450)mg/L之间(以CaCO3计),见表2。


10.2.3

当生活用水作为冷却机喷水、增湿塔喷水、管道喷水、辊式磨喷雾和仪表冷却等生产用水时,碳酸盐硬度宜小于450mg/L。

条文说明

10.2.3 本条规定对部分水质要求较高的生产用水,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时,规定碳酸盐硬度宜小于450mg/L(以CaCO3计),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仪表”是指水泥厂窑头工业电视(探头伸入温度较高内部)、窑尾气体分析仪(探头伸入温度较高内部),其冷却用水的水质要求相对较高,一般需由生活用水供给。

10.2.4

生产用水的水压应根据生产要求确定。车间进口的水压宜为(0.25~0.40)MPa,部分设备的水压要求较高时,可局部加压。

条文说明

10.2.4 生产用水水压差别较大。车间进口水压本条规定为(0.25~0.40)MPa,为常压,可以满足大部分用水设备的水压要求,使给水系统设计合理,但对于高楼层或远距离、高台段车间的个别用水部位,可能水压不足,可用管道泵或其他加压设备进行局部加压。对于水质要求高、水压为中高压的喷雾用水,一般自成系统,单独加压。

10.2.5

给水水源的选择应根据水资源勘察资料和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资源应丰富可靠,并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的用水量要求;
2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3 生活饮用水应选用水质不需净化处理或只需简易净化处理的水源;
4 生活饮用水宜与农业、水利、邻近城镇和工业企业协作,综合利用水资源,生产补水水源采用城镇再生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的有关规定;
5 地表水和地下水缺乏时,可将雨水作为补充水源,蓄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T 50596的有关规定;
6 水源工程及配套设施应安全、经济、便于施工、管理和维护。

条文说明

10.2.5 本条规定自备水源选择的基本原则。为满足水泥工厂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的需要,水源工程设计应保证取水安全可靠、水量充足、水质符合要求、投资运营经济、维护管理方便。
随着再生水、雨水的设计应用技术成熟,再生水、雨水设计规范也已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项目业主对于再生水、雨水的设计应用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

10.2.6

水源取用地下水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水量。采用管井时,应设置备用井。备用井数量应按任何1口井或其设备事故时仍能满足80%设计取水量确定,但备用井不得少于1口井。

条文说明

10.2.6~10.2.8 取水工程中,对取用地下水应遵守地下水开采的原则,并确保采补平衡;对取用的地表水,枯水流量与水位的保证率及最高水位的确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编制的。其中枯水位保证率的上限与《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一致,采用99%。

10.2.7

水源取用地表水时,枯水期的流量保证率应为90%~99%,大、中型厂和水源丰富地区宜取大值;小型厂和缺水地区可取小值。

条文说明

10.2.6~10.2.8 取水工程中,对取用地下水应遵守地下水开采的原则,并确保采补平衡;对取用的地表水,枯水流量与水位的保证率及最高水位的确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编制的。其中枯水位保证率的上限与《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一致,采用99%。

10.2.8

中型及以上规模水泥厂取水泵站和取水构筑物的最高水位,宜按50年~100年一遇的频率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宜按95%设计、99%校核。小型厂可按25年~50年一遇的最高水位频率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可按90%设计、95%校核。

条文说明

10.2.6~10.2.8 取水工程中,对取用地下水应遵守地下水开采的原则,并确保采补平衡;对取用的地表水,枯水流量与水位的保证率及最高水位的确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编制的。其中枯水位保证率的上限与《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一致,采用99%。

10.2.9

水源至工厂的输水工程宜采用重力输水。输水管线宜设置两条,当其中一条故障时,另一条宜保证通过80%设计水量;当水源至工厂只设置一条输水管,或多座水源井分别以单管向工厂输水时,厂内宜设置安全储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的设施。

条文说明

10.2.9 为了保证水泥工厂生产、生活用水的安全可靠,对输水管线的安全输水设计本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10.2.10

给水处理厂的生产能力应根据工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并应满足生产、生活最高日供水量加消防补充水量和自用水量。

条文说明

10.2.10 水泥工厂自备水厂的规模,由生产、生活最大用水量加上消防补充水量和水厂自用水量等项确定,并根据水泥工厂的总体规划要求,确定是否留有扩建的可能。

10.2.11

生产给水宜采用敞开式循环水系统,循环回水宜采用压力流。循环冷却水系统应保持水质和水量平衡,可采用自然或人工方式降低水温,应进行水质稳定计算,并应采取水质稳定措施或其他水质处理措施,同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和《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水质要求较高的生产用水时,可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

条文说明

10.2.11 本条规定生产给水系统的选择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机械设备冷却水采用敞开式循环水系统,循环回水可结合工厂的具体布置,采用压力流和重力流。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是根据多年设计与实践经验确定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为了保持循环冷却水的水质平衡,应有保持水质稳定的措施,如:加水质稳定剂、加杀灭菌藻的措施、加旁滤改善水质浓缩、采用冷却塔降低水温等。
对水质要求较高的窑尾管道(增湿塔)、冷却机和辊式磨等喷雾调温调湿用水、锅炉用水的原水、化验水和仪器仪表用水等,本条规定“可”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如有确保供水水质的措施,也可采用循环冷却水或中水回用作为备用水源。经验表明,循环水不可避免会有少量渗漏油污,含油水和杂质混合,易堵塞喷水系统。中水是污水、废水三级深度处理后的水,应有严格的管理和维护,才能确保连续的、稳定的供给符合要求的水,以维持正常生产。


10.2.12

在一个水泵站内,宜选用同类型的水泵;每一组生产给水泵应设置备用泵,但冷却塔给水泵可不设置备用泵。

条文说明

10.2.12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并结合水泥工厂的实际情况制订。

10.2.13

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及非城镇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条文说明

10.2.1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现行的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10.2.14

生活和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水量调节储存设施宜选择高位储水池。

条文说明

10.2.14 由于生活用水的不均匀性及消防要求储存水量,本条规定生活和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水量调节储存设施。在适用可靠的前提下,宜利用厂区附近地形,设置高位储水池,无高地可以利用或技术经济不合适时,可设置水塔;也可采用变频调速水泵或气压给水设备,但该产品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认证,同时当生活给水供给部分生产用水时,应有其他系统给水作备用,确保生产用水安全可靠。

10.2.15

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的用水的计量应分别计量。外购水总管、自备水井管、生产车间和辅助部门,均应设置用水计量器具。各车间和公用建筑生活用水应独立计量。循环水泵站计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停水点的用水计量器具应设置旁通管路和控制阀。

条文说明

10.2.15 本条规定是设计用水计量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参照《水泥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DB 37/T 813,结合水泥工厂的实际情况,提出设置用水计量的具体规定及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10.3 排 水

10.3.1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宜采用合流制,雨水宜单独排除。不可回收的生产废水可排入雨水或生活污水排水系统。

条文说明

10.3.1 本条对排水工程设计、排水系统划分作了规定。不可回收的生产废水,指循环冷却水的溢流水、排污水。

10.3.2

生产排水量应根据生产用水的要求及循环水水质稳定的要求确定。生活污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计算。

条文说明

10.3.2 本条对生产排水量作了规定。生活污水量应按现行国家规范的排水定额确定,为满足设计前期工作的需要,根据经验也可按生活用水量的80%~90%取值。

10.3.3

下列各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前,应进行局部处理:
1 建筑物排出的粪便污水宜先排入分散或集中设置的化粪池;
2 回转窑和烘干机的托轮水槽的废水不宜排出;当需排出时,应设置除油设施;
3 汽车冲洗污水及食堂含油污水的处理系统中应设置沉淀和除油设施;
4 成型室和细度室的排水系统应设置除砂设施;
5 对化验室的化学分析室、机械修理、电气设备修理车间和其他车间的蓄电池室排出的含酸碱污水,应设置中和处理设施;
6 锅炉房排出的高于40℃的废水应设置降温设施。

条文说明

10.3.3 本条对部分车间和建筑物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之前,进行局部处理作了规定。处理设施通常设在室外,寒冷地区有的设在室内,可随建筑物项目划分为室内工程。
由于新设计的回转窑和烘干机的托轮已不需要冷却用水,水槽相应取消;老厂或小型厂这两种设备还有水槽,但不需要排水,水槽定期补水,积存油污由人工清除;如设有排水管,应设置隔油池(井)或其他除油设施。

10.3.4

水泥工厂的污水处理程度及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3.4 本条规定水泥工厂的污水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确定处理方案。污水排放标准应取得当地县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因为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中污水排放标准一般基本相同,但也有的指标地方标准要求更高,都应执行。由于水泥工厂生产污水量较小,可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生产废水主要是冷却水,只是水温略有升高,水质与原水相近,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不需处理即可排放。生活污水宜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10.3.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泥等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清洗废水及其他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3.5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可采取如下处理方式:①喷入水泥窑内协同处置;②采用密闭运输送至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③排入城市排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④结合水泥工厂实际情况自行处理。

10.4 车间给水与排水

10.4.1

车间和独立建筑物的给水排水系统应与室外给水排水系统协调一致。

条文说明

10.4.1 本条规定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应协调一致。室内给水排水系统是按用水水质、水压的不同要求设置的,因此为满足用水要求,室内外相应的系统应一致。

10.4.2

生产用水设备的进口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10.4.2 本条规定生产设备的水压应根据工艺和设备要求确定。由于生产规模、设备型号、制造厂家的不同,有不同的水压要求。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低压,多数用水设备水压小于0.4MPa;一类是中压,用于喷雾喷嘴水压为1.5 MPa~6.0MPa。生产工艺和设备无特殊要求时,一般可参照表3确定设备进口水压。


10.4.3

窑尾管道(增湿塔)和冷却机喷雾给水泵宜设置调节水箱,自灌引水。

条文说明

10.4.3 本条是对窑尾管道(增湿塔)和冷却机给水系统的设计要求。这两种设备对供水量、水质和水压要求严格,供水直接影响正常生产。双流式喷嘴的旋流片进水槽缝隙,仅为0.7mm,过滤器的滤网为30目/c㎡~60目/c㎡,当给水含有铁锈、油泥等杂质时,极易堵塞。同时,要求严格控制喷水量,所以宜采用调节水箱供水泵自灌引水。

10.4.4

石灰石卸车坑、石灰石破碎车间等喷淋收尘用水宜由生产给水系统供水,也可由生活给水系统供水。当水压不足时,应局部加压。

条文说明

10.4.4 由于这两项用水点通常在工厂的边远部位,生产过程需要控制用水量,对水压也有一定要求,为此,对石灰石卸车坑和石灰石破碎车间除尘喷水规定了需设计加压的措施。

10.4.5

生产车间内的给水管道宜采用枝状布置。

条文说明

10.4.5~10.4.7 这三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并结合水泥工厂的设计与实践经验制订的。

10.4.6

给水排水管道应根据建厂地区气候条件和建筑物特性,采取防冻和防结露措施。

条文说明

10.4.5~10.4.7 这三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并结合水泥工厂的设计与实践经验制订的。

10.4.7

建筑物的引入管和压力循环回水出户管应设置控制阀门。用水设备的管道最高部位宜设置排气阀;管道最低部位宜设置放水阀。

条文说明

10.4.5~10.4.7 这三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并结合水泥工厂的设计与实践经验制订的。

10.5 消防及消防用水

10.5.1

水泥工厂应设计消防给水,并应按建筑物类别及使用功能,设置固定灭火装置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5.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水泥工厂必须有消防给水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消防给水系统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火灾的扑救效果。

10.5.2

厂区和独立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1次计算。

条文说明

10.5.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水泥工厂基地面积等于或小于(100×104)㎡,居住区人数等于或小于1.5万人,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为1次。

10.5.3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0.5.4

当工厂设置消防车、移动式消防泵或由附近的消防站协作来满足消防灭火时,室外消防给水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0MPa。

条文说明

10.5.4~10.5.6 这三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具体情况制订的。通常水泥工厂消防给水系统与生活给水系统合并,也可与生产给水系统合并,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对设有储油系统的消防给水,因有特殊要求,按规定油库区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计算应从室外地面算起。室外消防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只有在建设初期或消防水量不超过20L/s时,可布置成枝状。

10.5.5

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或生产给水系统合并。设有储油系统时,油库区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条文说明

10.5.4~10.5.6 这三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具体情况制订的。通常水泥工厂消防给水系统与生活给水系统合并,也可与生产给水系统合并,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对设有储油系统的消防给水,因有特殊要求,按规定油库区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计算应从室外地面算起。室外消防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只有在建设初期或消防水量不超过20L/s时,可布置成枝状。

10.5.6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布置。居住区及小型厂厂区,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0L/s时,可采用枝状布置。

条文说明

10.5.4~10.5.6 这三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具体情况制订的。通常水泥工厂消防给水系统与生活给水系统合并,也可与生产给水系统合并,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对设有储油系统的消防给水,因有特殊要求,按规定油库区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计算应从室外地面算起。室外消防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只有在建设初期或消防水量不超过20L/s时,可布置成枝状。

10.5.7

下列车间和建筑物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1 煤粉制备车间;
2 煤预均化堆场;
3 原煤堆场;
4 包装纸袋库;
5 中央控制室;
6 超过2个车位的修车库;
7 停车数量超过5辆的汽车库和停车场;
8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超过10000m³的办公楼、倒班宿舍、招待所及工厂其他辅助用建筑。

条文说明

10.5.7 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结合水泥工厂的具体情况制订。煤粉制备车间每层设置室内消火栓应包括设有收尘器的顶层。煤预均化堆场消火栓可设在消防安全门附近的外墙上,并应有防冻措施。中央控制室是指设有中央控制室房间的整座建筑物。汽车库的消防给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确定。

10.5.8

煤粉制备车间,在确保消防用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置屋顶水箱。

条文说明

10.5.8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的具体情况制订的。

10.5.9

寒冷地区水泥工厂非采暖车间内的消防管道应采取放空防冻的措施,在总进口处宜设置快速启闭装置。

条文说明

10.5.9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及时供应消防用水。

10.5.10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无明火及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高层厂房,每层工作平台工人少于2人,且各层平台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条文说明

10.5.10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的具体情况制订。

10.5.11

固定灭火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应设置固定灭火装置;特殊重要设备室宜设置气体灭火设备;
2 单台容量为40MV·A及以上的油浸电力变压器水喷雾装置或其他固定灭火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3 储油系统的油罐区应采用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装置和喷水冷却装置;容量小于200m3的地上油罐及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装置;
4 煤磨系统的磨机、袋收尘器、煤粉仓应设置灭火装置,并应在煤磨和煤粉仓附近设置干粉灭火器和消防给水装置;
5 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楼,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条文说明

10.5.11 本条对设置固定灭火装置作了具体规定。
1 特殊重要设备是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常用的气体灭火系统有二氧化碳、IG541、IG55、惰性气体、含氢氟烃(HFC)等。这些气体的绝缘性能好、灭火后对保护对象不产生二次损害,是扑救电气、电子设备、贵重仪器设备火灾的良好灭火剂。考虑到二氧化碳气体的毒性,在有人场所的设置时应慎重。
2 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油浸电力变压器内有大量的变压器油,规定宜采用水喷雾灭火。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如有条件,室内采取密封措施,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二氧化碳或其他气体灭火。
3 油罐区采用空气泡沫灭火和喷水冷却等的规定,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制订。
4 煤磨系统的磨机、袋式收尘器、煤粉仓设置二氧化碳或氮气灭火装置,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原则,参考生产常规做法制订。
5 本款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规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的具体情况制订。

10.5.12

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检测与自动报警装置:
1 中央控制室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2 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及车间变电所;
3 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器、仪表设备室;
4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条文说明

10.5.12 中央控制室性质重要,发生火灾后,严重影响生产,应设置火灾检测与自动报警系统。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水泥工厂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器、仪表设备不受损坏,对设置火灾检测与自动报警装置的部位作出了具体规定。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器、仪表设备室,主要是指性质重要、价值特高的精密机器、仪器、仪表设备室。

10.5.13

水泥工厂的建筑物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0.5.14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控制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5.14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也是火灾时的扑救指挥中心,地位十分重要。本条对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物,要优先考虑设置消防控制室。

10.5.15

煤粉制备车间宜采用独立布置的方式。

条文说明

10.5.15 煤粉制备车间宜独立布置,当与窑头厂房合建时,其间应加设非燃烧体隔墙,这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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