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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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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填挖方量的平衡除应包括场地填挖方量,还应包括建(构)筑物基础(地坑)的挖方量。道路路基挖方量、沟管挖方量、挡土墙、护坡基础挖方量均应参与土(石)方量平衡。计算平衡时,应计算土壤松散系数及填方高度的回落值。余方堆存或弃置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危害环境及农田水利设施。

条文说明

7.4.2 土方平衡不是单纯的平整场地的土方计算平衡,应周全考虑各个方面。在平整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余土的处理及防护问题应引起重视。

7.4.3

场地表层耕土、淤泥和腐殖土不得用作填方材料。

条文说明

7.4.3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

7.5 雨水排除

7.5.1

厂区应设置雨水排水系统,并宜按下列原则确定排水方式:
1 厂区雨水排除宜采用明沟排水方式;
2 当厂区地形平缓、占地面积大时,宜采用暗管排水;
3 当填方地段土质较差、明沟渗漏沉陷严重、造成铺砌不经济时,可采用暗管排水。

条文说明

7.5.1 雨水排除为水泥工业多年习惯用词,较场地排水更为确切。本条为水泥工业经验总结,因自然排渗不可靠,不安全,且暗管造价高,故不推荐采用厂区“地面自然排渗”和“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的方式,企业应以按本条的原则结合实际选定为宜。对面积大的厂区,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对比,确定采用明沟(涵盖板铺砌明沟)排水不经济时,可采用暗管。

7.5.2

厂区雨水排水设计流量及断面尺寸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5.2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增加了“断面尺寸”计算的内容。

7.5.3

雨水明沟的走向应与厂内铁路、道路的边沟结合,水沟的平面位置应由线路方向确定。水沟边紧靠路肩外侧的沟岸标高应随线路纵坡升降,另一侧沟岸标高应根据场地整平标高及坡度确定。

7.5.4

铺砌明沟的矩形断面,沟底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4m,沟起点端最小深度不得小于0.2m。沟底纵坡的坡度宜为3‰~20‰,个别地形平坦的困难地段可采用1‰~2‰。

条文说明

7.5.4 本条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的,增加和明确了有利操作的规定。个别场地平坦且狭长,局部场地明沟沟底坡度可采用1‰。

7.5.5

厂区占地面积较大、地形条件允许时,雨水排水系统应就近分散排除;排出口应铺砌加固;雨水应排入自然水系,不得对其他工程设施及农田水利造成危害,并应取得书面协议文件。

条文说明

7.5.5 本条为水泥工厂设计经验的总结,有现实意义。

7.6 防洪工程

7.6.1

厂区防洪堤或防洪沟等防洪工程的设置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条文说明

7.6.1 厂区临近江、河、湖水系、有被洪水淹没可能时,或靠近山坡、有被山洪冲袭可能时,需要设防洪工程。防洪工程包括防江、河、湖、山区洪水、海潮及排除内涝。本条所称防洪工程专指防洪堤或防洪沟。

7.6.2

防洪堤顶设计标高应高出设计防洪标准水位0.5m,有波浪侵袭和壅水影响时,应增加防波浪侵袭和壅水的堤顶高度。

7.6.3

防洪堤内的积水形成内涝时,可向湖、塘等低地自流排除;内涝水难以自流排除时,应采取机械排涝措施。

7.6.4

山区建厂时应在靠山坡一侧设置防洪沟,可采用由高向低将山洪引入自然水系排走;防洪沟跨越沟谷地段,可局部筑堤沟或设渡槽通过;防洪沟排出口应铺砌加固;防洪沟不得直接接至农田耕地。

条文说明

7.6.4 本条为防山洪的防洪沟设计原则及排出口注意事项。这方面的经验教训较多,如某工程原来有小排水渠,可排入农田一侧的小水渠继续排走,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口头联系均无意见,施工图均按此作出,进行施工时却不让排出了,只得另增1km多防洪沟绕道排出。

7.6.5

防洪沟宜分段向厂区两端沿短捷路线分散布置,并应利用地形减少挖方及铺砌加固工程量;防洪沟不宜穿过厂区,需穿越时,应从建筑密度较小地段穿过,并应铺砌加固,或做成暗沟;防洪沟可加盖板填土做成涵洞,但涵洞顶不得布置永久性建筑物。

7.6.6

防洪沟设置在厂区挖方坡顶时,防洪沟与坡顶距离不宜小于5m;防洪沟铺砌加固时,防洪沟与坡顶距离不应小于2.5m。

7.6.7

防洪沟紧靠厂区围墙外布置时,沟壁及沟底应采用浆砌或混凝土铺砌。铺砌段至坡顶的边坡应根据土质情况采用不同的防护方式。防洪沟转角处应采用平曲线连接,曲线最小半径应为水面宽度的5倍~10倍。

条文说明

7.6.7、7.6.8 这两条为水泥工厂经常遇到的情况和设计中处理的方式,效果较好。

7.6.8

防洪沟的横截面尺寸应根据设计洪水流量及防洪纵坡等计算确定。设计沟深应满足设计水深加0.2m的要求。当沟底宽度有变化时,宽沟段与窄沟段间应设置6m~10m的过渡段。

条文说明

7.6.7、7.6.8 这两条为水泥工厂经常遇到的情况和设计中处理的方式,效果较好。

7.7 管线综合布置

7.7.1

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场地条件、施工安装、管理维修以及工艺流程布置确定,可采用直埋式、集中管沟或架空敷设方式。

条文说明

7.7.1 本条规定了管线敷设方式采用直埋、集中管沟或架空敷设,应按当地条件,通过综合比较确定。

7.7.2

管线同沟敷设时,给水管、热力管、工业废水管、生活排水管应布置在下部,电缆应布置在管沟上部。

7.7.3

管线(沟)应直线敷设,并应与建筑红线及道路平行布置,但不宜横穿露天堆场或车间内部,并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干管的交叉。当交叉时,宜为正交或交叉角不小于45°。

7.7.4

干管宜布置在主要用户及支管较多一侧,不应多次穿过道路,也可将管线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电力、电信电缆应布置在主要生产车间一侧,给排水管线应布置在辅助生产车间及生活设施一侧。

7.7.5

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1 工艺管道或管廊、管架;
2 通信、电力电缆(直埋、电缆沟或桥架);
3 热力管架或管沟;
4 生产、生活给水管道或管沟;
5 生产废(回)水管道;
6 生活污水管道;
7 消防给水管道;
8 雨水暗管或明沟;
9 照明及电信杆柱。

条文说明

7.7.5 本条规定了管线综合排列的顺序,是结合水泥工厂的特点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制订的。

7.7.6

消防给水管道与道路边的距离不应大于2m,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合用。雨水暗管或明沟应布置在路肩外侧。照明及电信杆柱可设在路肩上。

条文说明

7.7.6 消防水管一般与生产生活给水管合用,因有消火栓,故规定水管与路边最大间距不大于2m。

7.7.7

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7.7 本条对管线综合发生矛盾的处理原则作出了规定。

7.7.8

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布置在建(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以内;不应平行敷设在铁路路基和混凝土路面的下面;当需穿过路面或广场时,可设钢筋混凝土盖板管沟;管线可布置在草坪及灌木下面,不应布置在乔木下面;直埋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条文说明

7.7.8 水泥工厂厂内道路多为混凝土路面,破坏路面检修管线,施工困难,且不经济。

7.7.9

工厂分期建设时,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应影响远期用地的使用。一次建成的工厂,管线用地宜留有发展的余地。

7.7.10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7.7.11

地下管线、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7.7.12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无法符合本规范第7.7.10条和第7.7.11条的规定时,可减小间距,但不应小于0.4m。

7.7.13

地下管线之间或与铁路、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7.8 绿化设计

7.8.1

绿化设计应根据水泥工厂的特点,满足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厂容景观的要求,并应符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及抗污性能的要求。

条文说明

7.8.1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着重提出本条是将水泥工厂的特点作为绿化设计的主要依据。

7.8.2

厂区绿地率不应大于20%。新建工厂的厂区绿地率不宜小于15%,改、扩建工厂的厂区绿地率不宜小于10%。

条文说明

7.8.2 根据现行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水泥工厂建设要控制厂区绿化率。

7.8.3

绿化树种和花种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化树种和花种应选择适宜当地自然条件,易成活和生长快的树种和花种。
2 树种和花种应根据不同地段特点及特殊需要而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散发粉尘的联合储库、包装车间等地段宜种植枝叶茂密、叶面粗糙、滞尘能力强的树种;
2)产生强噪声、振动的粉磨厂房、压缩空气站、破碎车间周围,可种植由绿篱、常绿灌木和枝叶茂密的常绿乔木组成的防护林带;
3)厂前区及工厂主要出入口宜种植观赏性强、美化效果好的树种和花种。

条文说明

7.8.3 本条的各项规定是水泥工厂设计中的常规做法和经验总结,与水泥工厂具体情况密切结合,操作性较强,具有现实意义。

7.8.4

厂内道路弯道及交叉口、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附近的绿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8.4 在提高绿地率的同时,要满足最小间距的要求,间距表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执行。

7.8.5

厂址选在易受风沙侵袭的地区时,厂区应在受风沙侵袭季节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设置半透明结构的防风林带。

7.8.6

挖方、填方边坡宜铺草皮加固,坡脚、坡顶宜种植根系发达的灌木。

7.8.7

树木与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8 电气及自动化

8.1 一般规定

8.1.1

电气及自动化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保证生产的可靠性和连续性,以及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的要求。

8.1.2

电气及自动化设计中应采用先进、实用及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

8.1.3

电气及自动化设计选型应结合自然环境条件的因素综合确定。

8.2 供配电系统

8.2.1

供电范围应包括厂区、石灰石矿山、其他原料矿山、码头、员工宿舍、水源地及水处理厂等范围。供配电方案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

8.2.1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本着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供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等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8.2.2

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转窑的润滑装置及辅助传动、高温风机的润滑装置及辅助传动、篦式冷却机的保安风机、管磨机稀油站的高压油泵、回转窑燃烧器的事故风机、中央控制室重要设备电源、保证生产安全的循环水泵、重要或危险场所的应急照明、工艺要求的其他重要设备应作为一级负荷;
2 消防用电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主要生产流程用电设备、重要场所的照明及通信设备等应作为二级负荷;
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作为三级负荷。

条文说明

8.2.2 水泥工厂的电力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及中断供电后,人身安全、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级负荷用电容量的大小与工厂规模密切相关。本条列出了一级负荷的范围。为了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应保证一级负荷供电的可靠性。

8.2.3

供电电源应根据工厂规模、供电距离、企业发展规划、当地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电源为专用供电回路,且工厂附近又无其他电源时,宜采用单电源加柴油发电机供电方案。
2 当条件允许时,供电电源可采用双电源双回路供电方案。
受到条件限制、不能取得双电源供电时,可采用一路工作电源和一路备用电源的供电方案,也可采用一路工作电源和一路保安电源的供电方案。
3 供电电源(区域变电站)位于工厂边缘时,可结合用电负荷情况,采用多回路直接向工厂内负荷中心(配电站及配电点)的供电方案。
4 不同规模生产线的一级负荷保安电源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规模生产线不宜小于600kW;
2)中型规模生产线不宜小于800kW;
3)大型规模、特大型规模生产线不宜小于1000kW。

条文说明

8.2.3 大中型厂用电负荷大,一、二级负荷占60%~70%以上,生产连续性强,中断供电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我国电网已具有相当规模,对于35kV~110kV的供电系统,一般是相当可靠的。为此,根据当前我国供电情况及尽可能降低投资的要求,采用单电源供电,在工厂附近又无其他电源的条件下,以柴油发电作为保安电源,应成为重要选择方案。当条件允许时,也可争取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当条件不允许时,则可采用其他供电方案。总之,供电电源的选择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应在满足可靠性和尽可能减少投资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条件决定。

8.2.4

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型规模工厂宜采用35kV~110kV电压供电;
2 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生产线应采用110kV电压供电。

条文说明

8.2.4 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工厂规模及当地电网的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根据目前已设计或已投产厂的情况看,大中型规模的工厂,以110kV供电的居多,考虑到220kV电压等级,企业自行管理比较困难,一般是供电部门在工厂附近建220kV区域变电站,再以110kV或35kV向水泥厂供电,大、中型规模的工厂装机容量大,应采用110kV电压供电。小型规模工厂如果当地电网条件允许也推荐采用110kV供电,少数地区供电电网暂时无法满足110kV供电要求的,应对35kV供电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8.2.5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个主电源供电时,应采用同级电压供电;当一个主电源和一个备用电源供电,或一个主电源和一个保安电源供电时,可采用不同等级的电压供电;
2 同时供电的两个回路,每个回路宜按用电负荷的100%设计;
3 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4 中、低压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
5 只设置一台变压器的变电所或电动机控制中心之间临近的低压回路,宜设置联络回路;
6 中压配电宜采用10kV电压,中压电动机宜采用10kV电压等级的电动机。

条文说明

8.2.5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简单可靠,便于操作及维护。中、低压配电系统配电方式宜采用放射式为主,以保证供电的可靠性。为了减少电压等级,节约电能,在10kV供电系统中,应推广采用10kV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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