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6
无功功率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应由低压电容器补偿;
2)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
3)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4)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应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2 低压无功功率补偿宜采用自动补偿。
3 每个串联段的电容器并联总容量不应超过3900kVAr。
条文说明
8.2.6 无功功率补偿应满足供电部门的要求。补偿方式应根据高、低压负荷分布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补偿方案。根据多年的设计经验,采用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集中与就地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使得补偿效果最佳。限制并联电容器组串联段的并联容量,是抑制电容器故障爆破的重要措施,能量需要限制在15kJ以内,以免电容器外壳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