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2
电气修理车间的设备选择与配置应满足各工段检修任务的要求,并应与机修车间密切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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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修理车间的设备选择与配置应满足各工段检修任务的要求,并应与机修车间密切协作。
电气修理车间附近无气源时,宜设置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中型及以上水泥厂应设置自动化仪表维修室。
12.6.1 应根据市场配套能力和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确定是否需要或需要多大规模的修理车间。
自动化仪表维修室宜设置于中央控制室楼内。
自动化仪表维修室应配备基本的检测、调校、维修设备仪表。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自动化仪表、计算机系统的重要仪修工作,应由专业厂或外部协作解决。
自动化仪表维修室的房间,地面应采用防静电地板、水磨石或地砖,并应有良好的采光,同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余热利用应在保证生产线设计指标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剩余的余热宜用于发电。
13.0.1 生产线余热包括:窑尾预热器废气和窑头冷却机废气产生的余热和窑筒体表面散热。
余热利用的前提是在保证水泥生产线设计指标(熟料热耗、熟料电耗、熟料产量、熟料质量)不变的条件下进行,即不能以提高熟料热耗、电耗、降低熟料产量、质量为代价。
生产线余热利用应包括下列方式:
1 利用余热烘干原料、燃料及混合材;
2 利用余热烘干水分含量高并作为替代燃料的污泥和废弃物;
3 利用余热发电;
4 利用余热供暖、黏湿料仓加热,供食堂、浴室用热;
5 利用余热空调制冷。
水泥工厂应合理规划利用生产线的废气余热。废气余热应首先满足原料、燃料的烘干要求,剩余热量应用于发电,残余热量及其他方式回收的热量可用于供暖、食堂、浴室供热。
13.0.3 在梯级利用的原则下,一般生产线窑头、窑尾的废气余热既能保证原料、煤及水泥磨混合材的烘干要求,也能用于发电。
通常情况下,窑尾余热发电锅炉出口约220℃废气,能满足约5%入磨原料综合水分的烘干要求,同时能满足约10%原煤水分的烘干要求,窑尾余热锅炉利用出一级预热器与原燃料烘干风温之间温差的废气余热。
当作为替代燃料且水分含量高的污泥和废弃物需干化时,应对各烘干系统进行热平衡计算,并应核算余热发电系统能力,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余热利用方案。
回转窑上方宜安装弧形集热器。
13.0.5 回转窑筒体辐射一定热能,在回转窑上方安装弧形集热器,收集辐射热能,可用于加热锅炉给水温度,或提供食堂、浴室热水和冬季供暖。
建厂地区夏季具有一定空调冷负荷时,可采用水泥窑余热锅炉作为吸收式制冷的热源。
13.0.6 利用水泥窑余热锅炉产生的蒸汽驱动作为吸收式制冷机组的热源,可以节约大量的能源,对南方炎热地区,尤其是与生活居住区、城镇距离较近的工厂,意义十分重大。
余热利用系统宜与水泥熟料生产线同步设计、施工和安装,也可预留窑头和窑尾废气余热利用的建设场地及系统接口。
13.0.7 在熟料生产线的设计中,应同步实施余热利用系统,以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如不能同步实施,应预留接口,包括工艺流程、场地、总降变电站、给水系统等,以便在以后的改、扩建工程中顺利进行余热利用工程建设。
原有熟料生产线增加余热利用系统时,应对生产线中的相关设备进行核算,并应确定余热利用装备的参数。
13.0.8 在原有熟料生产线增加余热利用系统时,应对相关设备(如窑尾高温风机、窑头风机等)进行核算,同时应对增加余热利用设备对原水泥生产线的影响进行分析,如对增湿塔、窑尾收尘器、窑头收尘器使用效果的分析,确保原有设备运行正常。若分析结果不能正常运行或运行效果降低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设备的正常运行。
窑尾系统管道与余热利用装置应并列布置,两列管道上应分别设置风量调节阀门。
13.0.9 为了保证余热利用系统故障时不影响水泥生产的正常运行,主系统管道和余热利用装置应并列布置,且在主系统管道上和余热利用装置进出管道上应分别设置风量调节阀门,互为备用,以保证余热利用装置故障时系统正常运行。
余热利用系统中废气调节阀门的控制应由水泥生产线中控室操作,控制状态、参数值应反馈至余热电站控制系统。
13.0.10 余热利用的前提是确保生产线的正常运行,因此余热锅炉的进口、出口及旁通阀门(一般要求余热利用系统中烟道阀门采用电动调节阀门)的操作只能在水泥生产线中央控制室进行操控,余热电站侧不得随意操控,否则将影响水泥线正常生产。电站系统调节需要依据废气系统参数进行发电系统的控制,因此阀门的开关量(对应的风量、风压、风温)应反馈至电站控制系统。
电站系统的控制需要废气系统投、切余热锅炉烟道阀门或调整阀门开度时,应事先通知水泥生产线中控室进行相应操控。
余热发电的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GB 50588的规定。
工业废物干化的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的有关规定。
污泥干化的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的有关规定。
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设计应以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为依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的有关规定。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与污泥时,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设计规范》GB 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 50954、《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的有关规定。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与污泥的储存、预处理、处置系统应按照劳动安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
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的有关规定。
厂区内宜分别设置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厂区内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侧应设置人行道。
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并应实行分道行车。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宜实行单向通行。
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或架设的管线距路面的净高不得小于5m。
厂区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转弯处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主、次干道的纵坡坡度不宜大于8%,经常运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车道的纵坡坡度不宜大于6%。
厂区道路两侧低于道路标高的台段区域应设置护栏、墙垛。
需要跨越的水沟宜设置盖板。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系统及设备、厂房应按不同类型的爆炸源和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防爆防护措施。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起重、装卸机械应配备制动器、限位器、过载保护装置、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安全防护装置。
预防机械伤害和坠落应采取设置防护罩、安全距离、防护栏杆、防护盖板、警告报警设施等措施。预防机械伤害和坠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和《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和《机械安全 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GB 17888的有关规定。
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设备周围应留有操作和维修空间,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通道及可视性,设备检修人孔门应坚固可靠。
窑尾预热器平台、构件、护栏应完整牢固,检查孔盖应牢固,翻板阀应灵活好用。清堵作业位置应设置作业平台,平台应便于操作和逃生。
机械设备的传动装置应设置安全防护罩和安全保险装置。
14.3.7 高速旋转零部件应配置防护罩,防护罩应满足强度、刚度、形态、尺寸要求。
煤粉制备烘干用热源宜取自窑尾废气。
14.3.8 本条主要是为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当煤磨车间放在窑尾附近,利用预热器的废气作为烘干热源时,废气中O2的含量低于10%,增加了系统的安全性。当煤粉制备利用窑头废气作为烘干热源时,废气中O2的含量超过14%,系统爆炸的危险性增大,特别是对挥发分大、易燃易爆的烟煤和褐煤影响明显。
煤粉仓应下料通畅,仓的锥体斜度不应小于70°。
煤粉制备车间的泄压阀宜选用自动启闭式,泄压阀的布置应防止爆炸后喷出物喷向楼梯口、主要通道、电缆桥架及车间内其他电气设备上。
14.3.10 泄压阀的布置应保证人身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爆炸后喷出物不能喷向楼梯口,主要通道,电气控制室的门、窗、电缆桥架及车间内其他电气设备上。
煤粉制备车间内不应设置与生产无关的附属房间,当附属房间贴近煤粉制备车间修建时,应加防火墙与煤粉制备车间隔开。
表面温度超过50℃的设备和管道,应对人员容易接触到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安全标志。
14.3.12 本条是对高温管道及设备的防护要求。高温会引起皮肤烫伤和烧伤,当温度超过50℃以上时,几秒钟内即可造成烫伤。因此在人员容易接触到的地方要采取防护措施。
生产现场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钢丝绳编接长度应大于15倍绳直径,且不应小于300mm,卡接绳卡间距离不应小于6倍绳直径,压板应在主绳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