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3
压缩空气管道宜采用沿建(构)筑物外墙架空敷设、沿输送通廊敷设或与综合管线共构敷设方式。
条文说明
6.16.3 压缩空气管道可采用三种综合敷设方式,架空敷设管道如跨越道路时,应满足道路净空要求。
共 648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压缩空气管道宜采用沿建(构)筑物外墙架空敷设、沿输送通廊敷设或与综合管线共构敷设方式。
6.16.3 压缩空气管道可采用三种综合敷设方式,架空敷设管道如跨越道路时,应满足道路净空要求。
压缩空气管道应设置排放管道系统内积存油水的装置。
6.16.4 压缩空气虽进行了净化干燥处理,但仍有微量油水存留,影响电气仪表、袋式收尘器等设备,压缩空气管道设有排放装置,便于油水排除。
用压缩空气车间宜就近设置储气罐,储气罐进口应设切断阀。
6.16.5 就近设置储气罐可保证供气压力稳定。
化验室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置的化学分析试验仪器和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76的有关规定;
2 化验室应配置X荧光分析装置,有条件的工厂可配备中子在线分析仪;
3 化验室应配置能测定物料的细度、比表面积、含水量、容重及强度等物理特性的物理检测装置;
4 化验室应配置水泥物理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及标准稠度用水量测定等全套试验的设备,并应设置成型室、养护室、小磨房;
5 化验室宜设置岩相分析室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6.17.1、6.17.2 化验室除了基本配置外,可根据工厂规模、生产品种、厂方的需要,增添部分测试用的高级仪器设备。
设置X荧光分析装置,可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料、生料、熟料进行日常的分析检测。与生料质量控制软件配套使用,构成生料质量控制系统,控制出磨生料的质量,以确保窑的正常运转。
岩相分析对于研究配料、熟料煅烧制度对熟料晶体结构的关系有一定意义,但投资较大,工厂是否配置岩相分析,可根据社会协作情况和工厂具体情况确定。
化验室仪器和装置应满足生产质量控制要求。
6.17.1、6.17.2 化验室除了基本配置外,可根据工厂规模、生产品种、厂方的需要,增添部分测试用的高级仪器设备。
设置X荧光分析装置,可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料、生料、熟料进行日常的分析检测。与生料质量控制软件配套使用,构成生料质量控制系统,控制出磨生料的质量,以确保窑的正常运转。
岩相分析对于研究配料、熟料煅烧制度对熟料晶体结构的关系有一定意义,但投资较大,工厂是否配置岩相分析,可根据社会协作情况和工厂具体情况确定。
化验室小磨房宜单独设置。
6.17.3 为了避免振动、噪声、粉尘对化验室的影响,小磨房单独设置为好。
水泥回转窑、窑尾预分解系统、冷却机、燃烧器、三次风管及其他设备用耐火材料的选择、设计、配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泥回转窑用耐火材料使用规程》JC/T 2196的有关规定。
耐火材料应储存在通风、防潮的库房内,耐火材料库的有效面积宜符合表6.18.2的规定,开门尺寸应满足叉车进出要求。
6.18.2 耐火材料要通风,防止受潮,因而应设置耐火材料库储存。当同一企业有多条生产线时,耐火材料库的面积应按总规模统一考虑。
原料、燃料进厂到水泥出厂的各个环节应配置相应的计量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燃料进厂可根据物料运输方式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计量装置;
2 原料磨、水泥磨系统的配料宜采用定量给料机称量喂料,选粉机的粗粉流量宜设计量装置;
3 入窑生料粉宜采用冲击流量计、科氏力秤、转子秤、定量给料机等计量装置;
4 入窑煤粉宜采用科氏力秤、转子秤等计量装置;
5 出窑熟料宜采用熟料链斗秤或其他形式的计量装置;
6 生料库、熟料库、水泥库等储库应设置料位计,调配仓、喂料仓应设置料位计、仓满指示器或荷重传感器;
7 袋装水泥称量应采取标定和校正措施;
8 出厂散装水泥宜采用汽车衡、轨道衡或其他形式的计量装置;
9 采用定量给料机称量系统宜设置标秤装置。
6.1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为有利于生产控制、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水泥工厂设计中,所有相应环节均应设置计量装置。其装备水平可与工厂规模、自动化程度协调考虑。计量装置包括轨道衡、汽车衡、定量给料机、荷重传感器及料位计等。
计量装置应满足精度要求,用于生产控制时,计量装置精度的允许误差应为±1.0%,用于商业计量的计量精度应满足商业计量要求。
6.19.2 在现代水泥工厂中,计量装置已成为工艺装备的一部分,为提高系统的运转率,除了精度应满足要求外,稳定性、适应性、可靠性一定要充分考虑。
工艺系统设计宜满足计量装置的标定要求。
6.19.3 为保证计量的精确性,设计中应考虑标定措施,如旁路溜子、正反转胶带输送机等。
总平面设计应贯彻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厂区用地指标宜符合表7.1.1的规定。
改建、扩建的水泥工厂总平面设计应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并应减少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7.1.2 改、扩建工程受原有场地、建筑、设备、运输等条件限制,增大了总图运输设计的难度,本条要求改建、扩建的水泥工厂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以减少新征土地面积,减少建筑物拆迁废弃,使新老厂区总平面布置更趋于紧凑合理。
工厂总平面设计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并应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各项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厂区用地面积(万㎡);
2 建(构)筑物及露天设备用地面积(㎡);
3 室外作业场用地面积(㎡);
4 建筑系数(%);
5 厂内铁路长度(km);
6 厂内道路及广场调车场用地面积(㎡);
7 绿地率(%);
8 挖方量(m³)、填方量(m³)、挡土墙圬工工程量(m³);
9 容积率(%)。
7.1.3 各种工程项目设计都应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工厂总平面尤为重要,技术经济指标直接反映设计方案的优劣。本条所列指标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基本一致,铁路长度改为厂内铁路长度,不计厂外铁路长度。增加容积率,在城乡规划区或工业园区内进行总图设计时,总图报批需要容积率值上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厂区建筑物面积+厂区构筑物面积+露天设备面积+室外操作场地面积)/厂区占地面积。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m时,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
由于水泥厂的容积率计算较为复杂,除建(构)筑物及操作场地外,应将胶带输送机廊、设备管道等计算在内,不应低于50%。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容积率控制指标:31.非金属矿物制品类≥0.7,而规划部门要求项目容积率一般是1.0左右。水泥工厂、粉磨站、污泥处置及混凝土搅拌站等项目容积率比较偏低,不能满足规划部门要求,应与规划部门协商解决。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有关规定。在抗震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厂,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和《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等的有关规定。
厂区及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协调、外形规整划一,并应合理划分功能分区。单个小建筑物宜合并,也可并入大型厂房内部,并不宜越过建筑红线。
7.1.5 本条规定了功能分区的有关问题,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按实际经验增加了单个小建筑物不突出建筑红线的具体规定。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防尘、防振动、防噪声及安全卫生间距的要求;
2 应满足铁路、道路与胶带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3 应满足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4 应满足绿化设施的布置要求;
5 应满足施工、安装与检修要求;
6 应满足竖向设计中护坡、挡土墙等的布置要求。
7.1.6 本条规定了通道宽度的确定,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结合有关专业情况略有增减。
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利用地形、地势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7.1.7 为使厂区用地合理,充分利用地形、节省投资为总平面设计的重要内容。应使厂区用地合理,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土建基础及挡土墙等工程费用。
厂内外铁路、道路连接应方便短捷,人流和货流不应交叉干扰。
7.1.8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厂内外铁路、道路连接方便短捷的要求。
总平面设计中预留的发展用地及近期工程中与生产工艺密切联系的部分,可预留在厂区内,其他应预留在厂外。
7.1.9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补充了预留发展用地的规定,更为主动、灵活。
生产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设施中各种圆库、窑尾预热器塔架、粉磨厂房等高大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良好,地基承载能力较高的地段;
2 生产设施间联系密切的胶带输送机廊的布置应简捷顺畅;
3 氧气瓶库、乙炔气瓶库、汽车库及煤粉制备等厂房的布置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 窑尾烟囱宜布置在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成品发运和物料装卸区内,铁路装卸线标高应一致,宜沿地形等高线布置;成品发运和物料装卸区宜布置在厂区一侧的边缘地带;
6 石灰石破碎车间宜布置在矿山,破碎后石灰石宜采用胶带输送进厂。
7.1.10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规定的有关生产设施中各条内容,结合水泥厂生产特点编制。
1 具体列出窑、磨、圆库等高大建(构)筑物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要求,是为了保证生产安全、节省工程造价。
2 生产设施布置紧凑,工艺流程畅通,胶带输送机廊简捷短直,是衡量工厂总平面设计优劣的主要标准,三者是统一的。但实际工作中矛盾不少,胶带输送机廊过多过长,迂回折返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本款作出了规定,以节省基建投资、降低经营费用。
3 本款为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中有关规定的具体化,结合水泥工厂特点,将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列表作出了规定。
4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
5 本款结合铁路装卸区的特点,对布置要求作了规定。成品发运和物料装卸区也可布置在铁路、道路货运出入口附近。
6 石灰石破碎车间,如有条件尽可能布置在石灰石矿山,利用地形高差布置,节约用地,减少对厂区的污染。
物料卸车、储存及倒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宗原料与燃料在卸车、倒堆、储存及转运过程中,应设置卸车货位及堆存空间,同时应配置卸车、转运设备;
2 铁路卸车线应按工厂规模与物料运量确定,卸车线应集中布置;
3 料堆长度应根据运输方式、卸车方式及卸车时间所要求的卸车货位确定,料堆间应具有不小于4m的间隔通道;料堆宽度应根据建设场地条件和倒堆转运要求确定,并应满足生产对储存量的要求;
4 物料储存期应根据工厂规模、货物运距及运输条件确定;
5 链斗卸车机应采用卸料臂可旋转180°、能与装卸桥会让并附有自动清底的设备,螺旋卸车机应根据调车设备和卸车坑等条件确定,卸车机台数应根据一次来车数量及允许卸车时间确定;
6 倒堆转运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工厂规模、物料数量、工程地质及投资确定。中型及以上规模厂宜选用装卸桥,小型厂宜选用装载机配合地面胶带输送机。
7.1.11 原、燃料卸料、倒运为生产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总图运输设计中内容丰富、工作量大、影响面广的工程项目,故作出本条规定。
1 物料在堆存及倒运过程中,应采取封闭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有关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规定。
2 本款规定了铁路卸车线的平面布置原则。
5 本款对物料卸车及倒运空间中各种设备相互配合的要求、卸车设备的选型及数量作出了规定。一般链斗卸车机由于无清底设备,采用人工清底对卸车速度带来很大影响,因此本款特提出自动清底设备的要求。
6 本款对倒堆转运设备提出选型原则。
厂区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降压变电站应布置在窑尾烟囱及其他烟气粉尘散发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110kV总降压变电站宜布置在厂区边缘高压线进线方便的一侧;10kV~35kV总降压变电站宜布置在原料粉磨、水泥粉磨厂房或负荷中心附近;
2 总降压变电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并宜留有扩建余地;站区场地应满足主要设备运输及消防要求,站区场地内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
3 车间电力室、控制室应附设在所服务的车间一侧或周围;布置几个部门共用的电力室时,不应越过建筑红线,不得影响管沟及通道的使用;
4 压缩空气站应布置在窑头、窑尾废气处理和水泥粉磨等用气量较大的车间附近,应减少振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应具有较好的通风条件及朝向;
5 循环水池、循环水泵房和冷却塔的布置应位于环境清洁、无粉尘污染的区位,宜布置在负荷中心地段;
6 污水处理及污水排出口应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及厂区地势较低一侧的边缘地带;
7 采暖锅炉房宜布置在厂前区的食堂、浴室等生活设施附近,并应设置煤和炉渣堆棚及交通运输道路,应对烟尘、煤和炉渣堆棚对周边建筑物和景观造成的不利影响采取处理措施。
7.1.12 本条对厂内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作出了规定。
3 车间供、配、变电和电力控制等小型建筑物以及工人值班、更衣等生活用室一般均应布置在车间一侧,既使用方便,外形也整齐美观,并且不会影响通道的使用,当无条件布置在一侧时,应布置在周围,尽量靠近。过去有的厂在通道中布置车间变电所,迫使各种工程管线绕道拐弯布置,增加了难度。
4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以靠近用户,减少压力损失及注意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为主要原则,并兼顾其他要求。
5 本款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原则,结合水泥工厂的特点制订。
6 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排除口处于厂区较低一侧的边缘地带,便于向厂外低洼地排除雨水。
7 根据水泥工厂的实际情况,将锅炉房布置在厂前区边缘,既靠近主要供热点又要保持一定距离,特别要注意煤堆棚、排渣及烟囱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机械修理设施及仓库宜组成机修仓库区,并应布置在生产区与厂前区间。机修仓库区布置除应满足生产管理和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电修厂房、汽修厂房及备品备件库应布置在环境洁净,朝向、采光及通风条件较好的厂前区和生产区之间地段,并应设置室外操作场地;
2 氧气瓶库、乙炔气瓶库应布置在厂区和机修仓库区的边缘安全地带,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气瓶库周围应设置消防道路;
3 材料库宜布置在主要生产区和机修仓库区附近,并应设置室外堆场。
7.1.13 本条提出对机修区或机修仓库区布置总的要求。水泥工厂此区一般宜集中布置,独立成区。
1 机电修理设有精密设备,机钳修理人员较集中,提出了环境、朝向、通风采光等方面的要求,是工作的需要和对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关怀。其中铆、锻、焊工段是影响附近环境的污染源,工作性质相近,产生不同程度的振动、噪声、散发烟气粉尘及刺目的电弧。厂前区人员集中,要求环境整洁、安静,二者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水泥工厂汽车修理任务较小,石灰石矿山如采用汽车运输应在矿山工业场地检修,厂区的汽车运输有的为自有车辆,有的为专业运输公司承担,工厂自备车辆的数量差别很大,汽车修理的规模可根据用户需要确定。
运输及计量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燃机车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存放兼日常维修保养需要设置,维修水平宜按日常维修保养设计,面积可按1台机车确定;
2)在接轨站进行车辆交接时,内燃机车库可布置在厂内卸车线最外一股线上,该股线应设置加油设施等准备作业设施,也可设置专用的准备作业线。
2 路厂联合办公室应布置在专用线外侧、入口处附近,办公室对进入车辆及前方应具有良好的可视度。
3 轨道衡应设置在厂外专用计量线上。轨道衡线应采用通过式布置,轨道线长度应按轨道衡类型确定。两端有主要道口时,道口与轨道衡间的距离不宜小于最长过磅列车或车组的长度。
4 生产汽车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货运出入口附近;
2)宜与汽车修理、汽车加油站、洗车台等设施联合成组布置;
3)应避开人流出入口和厂内铁路。
5 汽车加油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开阔的场地和回车道路。
6 汽车衡应布置在厂区货运道路重车行车方向的右侧,道路路面边缘以外不得占用正常行车道。
7.1.14 本条对运输及计量设施的平面布置作出了规定。
1 内燃机车相关内容虽然保留,但国内目前水泥厂极少设置专用内燃机车,考虑到老厂技改及过渡时期的需要,本规范仍予保留。
厂前区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前区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适宜、主要人流出入口附近,同时厂前区位置应便于城镇和居住区交通运输;
2 厂前区建筑物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要求,建筑物的形式和艺术风格应与当地建筑相协调;
3 食堂、浴室等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
4 倒班宿舍、门卫(消防)宿舍宜布置在厂前区边缘地带;
5 消防车库宜布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紧靠道路一侧。
7.1.15 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组成厂前区为水泥工厂常规的做法,符合功能分区的要求,管理使用均较方便。
1、2 这两款为厂前区布置总的要求和一般原则,有共通性。
5 水泥工厂一般不设消防站,设置消防车的情况亦较少,大都由城市或邻近企业统一协作布设,消防车与生产管理用车合并建库的情况常有,警卫人员兼作消防人员,另设专职消防干部总揽其职,这是习惯做法。
厂外铁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外铁路接轨点应线路短捷顺直、对路网铁路主要车流干扰最少,并应保证厂外铁路各股站线进出接轨站便利;当接轨站需增加到发线、存车线及交接线等直接配套工程时,应在选定接轨点时统一规划;
2 厂外铁路设计应全面规划企业站、轨道衡线、机车准备作业线、安全线;
3 厂外铁路应从线路平面、纵横断面全面规划,并应避开高填深挖地段或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线路较长时,应有多个方案作技术经济比较。
厂内铁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线的股道数量应根据铁路牵引定数、装卸作业时间及装卸作业方式确定。线路有效长度及装卸货位长度,宜按接纳1/4~1/2直达列车进厂设计,并应取得书面协议文件。
2 厂内铁路应集中布置,并应减少道岔区扇形地带占地面积。
3 线路平面设计方案应作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 厂内铁路装卸货位段应为平坡直线。装卸作业区咽喉道岔前方的一段线路的坡度应满足列车起动的要求,且长度不应小于装卸作业区最大车组长度、机车长度及列车附加距离之和。列车停车附加距离不得小于20m。
5 厂内铁路的末端应设车挡和车挡表示器。车挡前的附加距离与车挡后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站台的末端至车挡的附加距离应为10m;
2)车间或仓库内采用弹簧式车挡或弯轨式车挡的附加距离不宜小于5m;
3)车挡后面的安全距离,车间内不应小于6m,露天不应小于15m。在安全距离内,不应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6 厂内铁路专用线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与到发线间距应为5m,两股线之间有柱子的间距应大于7.5m;
2)跨越铁路的胶带输送机走廊及水泥成品发运站台雨棚的净空高度应大于5.5m,有车头通过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的有关规定。
7.2.2 本条为厂内铁路设计的原则。
1 确定了厂内铁路股道数量、有效长度及装卸位货长度的设计依据。
2 厂内铁路布置原则,以往多为分散布置,近年来由于卸车新设备的采用,集中布置有较多的优点,特予推荐。
4 线路纵断面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中有关条款规定。
5 本款中各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制订。
近期国内水泥厂已很少设置专用铁路线,考虑到老厂改造及过渡时期的需要,本次修订对专用铁路线设计内容仍予保留。
厂外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外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2 厂外道路设计方案应作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在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采用山脊线或山坡线,山区道路应多挖少填,也可作台口式路堑;
3 工厂通往城镇和居住区的道路应与连接的城镇道路标准一致。通往居住区道路为专用道路时,应设置路灯照明。
7.2.3 本条为厂外道路的设计原则。
2 本款对山区道路的选线原则和设计要求作出规定,是设计经验的总结。
厂内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道路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等类型,应根据分类采用相应的技术标准设置,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安装检修、防火灭火、安全卫生、管线和绿化布置等要求,与厂外道路连接应平顺简捷,路型、路面结构应协调一致;
3 人流和货流不应交叉干扰;主次干道、货运繁忙、人流集中的地段,应在道路两侧(一侧)设置人行道;
4 厂内道路应与车间建筑红线平行呈环形布置;个别边缘地段作尽头式布置时,应设置回车场(道),回车场(道)的型式及各部尺寸应按通过的最大车型确定;
5 厂内道路互相交叉时宜采用平面正交,交叉点应设置在直线路段;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成品发运调车场及原、燃料卸料平台道路内侧转弯半径宜为12m~15m;
6 路面标高应与厂区竖向设计及雨水排除相协调;公路型道路的标高应与附近场地标高相协调;城市型道路的路面标高应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并应满足室外场地排水的要求;
7 路面结构组合类型应根据交通量、路基因素、当地气候条件、道路性质、当地筑路材料、施工及养护维修条件确定。成品发运调车场及原、燃料卸料平台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路面。
7.2.4 本条为厂内道路的设计规定。
1 厂内道路类型的划分及技术标准的采用,可按功能及交通量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等类型,采用相应的技术标准。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的实际情况编制。
2 本款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
3 本款规定是道路布置原则之一。
4 本款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
5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现在运输车辆加长车型多,故对装、卸料区域的道路转弯半径提出了要求。
6、7 这两款规定是水泥工厂厂区道路设计的经验总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经调查,成品发运调车场及原料调车平台宜增加道路路面强度。
工业码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码头总体设计及工艺设计应利用港址的水域和陆域条件。工厂与码头间的输送系统及联络道路、公用工程、码头型式、装卸工艺应做多方案比较选定。
2 码头总平面设计应根据总体设计的要求,并应根据生产工艺、地形地物、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气候等条件,布置水域和陆域各项设施,同时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3 岸坡陡直稳定、水位变化不大时,宜采用固定式直立码头;岸坡平缓、水位落差较大时,宜采用浮码头。
4 码头装卸机械的选择应与船舶类型、船队编组、航班周期相适应,并应满足装卸时间的要求,同时应与厂区输送系统密切配合。
5 码头的水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码头前沿高程应保证运输船只在通航时节无论水位高低均能正常装卸作业,并应便于码头和场地的衔接;
2)码头水域的平面尺度应满足船舶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要求;
3)码头泊位(船位)数量及各个泊位(船位)的长度应根据运量和船舶外形确定。
6 码头的陆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机械、中转储库、运输系统等生产设施应布置在码头前沿的场地附近,动力、公用、修理等辅助生产设施也应紧邻布置,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应布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
2)物料运输应顺畅、路径应短捷;装卸船舶的货物采用无轨车辆直接转运时,进出码头平台(趸船)的通道不宜少于两条,且场地道路宜采用环形布置;
3)陆域场地的设计标高应与码头前沿高程相适应,场地排水坡度宜为5‰~10‰,对渗水性土壤的坡度可取下限,其他土壤应取上限。
7.2.5 本条为工业码头的设计规定。
1 本款规定是码头设计的依据及布置原则,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2 本款规定是布置原则之二,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3 本款规定了码头型式选择原则。
4 本款规定了码头装卸机械的选择原则。
5 本款规定了码头水域布置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增加了泊位数量及长度确定的依据。
6 本款对码头陆域布置提出要求。
1)本项是根据实际经验作出的规定。
2)、3)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设计同时进行。竖向设计方案中,厂内外交通运输、工艺流程、远近期发展规划、建(构)筑物基础、雨水排除及土石方量平衡应结合洪(潮、内涝)水位、水文、工程地质、地形地物及气象等因素综合确定。
7.3.1 本条是竖向设计的原则。竖向设计是总图运输设计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而涉及的范围又很广,因此在设计时应全面考虑各种因素。
竖向设计有高边坡填、挖方时,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及相邻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勘察、试验、观测和分析计算,并应作出稳定性评价,同时应对人工边坡提出开挖、填坡坡角;对失稳的边坡应提出防护处理措施。
7.3.2 竖向设计中,对大于10m的高边坡挖方的处理一定要慎重。根据信息反馈,由于设计挡墙或护坡缺乏相应的基础资料,设计有一定难度,为此要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作为设计依据。
厂区不应被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浸。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
7.3.3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
厂内外铁路、道路及排水设施等标高的连接,铁路标高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的有关规定。厂区出入口道路路面标高宜高于厂外道路路面标高,并应连接平顺。
7.3.4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竖向设计经济合理,可以避免造成厂区土方和挡土墙等工程量加大,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很多,特别是当厂外铁路、道路由外单位设计,互提资料尤应准确及时,避免脱节错位。
工业厂房室内地坪标高宜高出室外地坪标高0.20m,民用建筑室内地坪标高宜高出室外地坪标高0.30m~0.60m。
7.3.5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增加了对民用建筑室内地坪标高的规定。
竖向设计应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当建设场地较为平坦、自然地面横坡坡度在3%以下时,宜采用平坡式布置;当自然地面横坡坡度大于5%时,应作阶梯式布置。台阶的划分应与厂区功能分区一致。
7.3.6 竖向设计形式选择主要依地形复杂程度而定。当建设场地坡度在3%~5%、工程地质较好、边坡较稳定并以机械施工时,应作经济比较来决定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
阶梯式竖向设计,台阶的长边应平行地形等高线布置;台阶的宽度应根据建筑红线、道路、管线、绿化、地形、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台阶的高度宜为3m~6m,两台阶之间宜用挡土墙连接。
7.3.7 台阶间用挡土墙连接是为了避免自然放坡占地。
竖向设计台阶阶顶至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物基础大小、形式及埋深与土壤条件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2.5m。台阶坡脚至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通风、采光、排水及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性要求。建筑为朝阳面时,该距离不宜小于台阶高度的1.15倍,且不应小于2m;建筑为朝阴面时,该距离不应小于2m。每个台阶内部应满足联络道路、车间引道、工程管线、排水系统等的布置要求,各建筑地面应设置排水坡。
7.3.8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定。排水坡坡度要适当,确保不积水也不冲刷。
竖向设计宜采用设计标高、坡向表示法,应标注所有场地特征点、变坡点的设计标高及排水坡向,并应满足施工时的可操作性。
7.3.9、7.3.10 这两条为水泥工厂常规作法,也是经验的总结。
当挡土墙高度小于10m时,可采用浆砌块石结构,也可采用毛石混凝土结构,当大于或等于10m时,应根据地基和施工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设计墙体结构。
7.3.9、7.3.10 这两条为水泥工厂常规作法,也是经验的总结。
厂区整平标高应根据土(石)方工程量、土(石)方来源、土(石)方余方的处理、建(构)筑物基础工程量、建(构)筑物基础挖方量、挡土墙支护工程量等确定。
7.4.1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设计厂区整平方案时应作经济比较,尤其是采用阶梯式需作挡土墙等支护工程时应作经济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