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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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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供方项目实施前,组织应对供方进行相关要求的沟通或交底,确认或审批供方编制的生产或服务方案。组织应对供方的下列生产或服务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1 实施合同的履约和服务水平;
2 重要技术措施、质量控制、人员变动、材料验收、安全条件、污染防治。

条文说明

6.2.10 需根据项目管理需求实施供方的供应、承包或服务方案的内容审批。

6.2.11

采购产品的验收与控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项目采用的设备、材料应经检验合格,满足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 检验产品使用的计量器具、产品的取样和抽验应符合标准要求;
3 进口产品应确保验收结果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规定办理报关和商检手续;
4 采购产品在检验、运输、移交和保管过程中,应避免对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5 采购过程应按规定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检验或验收,对不合格品或不符合项依据合同和法规要求进行处置。

条文说明

6.2.11 需针对进口产品的质量标准及服务要求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实施处置。

6.3 投标管理

6.3.1

在招标信息收集阶段,组织应分析、评审相关项目风险,确认组织满足投标工程项目需求的能力。

条文说明

6.3.1 说明:本节的“组织”是指以承包方(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为主的投标主体。
组织需在招标信息收集、分析过程中,围绕工程项目风险,确认自身是否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否则应该放弃投标。
其中,项目风险包括任何与投标目标不一致的要求是否已经得到解决,各项项目要求是否已经清楚明确,相关不确定性是否可以接受等。

6.3.2

项目投标前,组织应进行投标策划,确定投标目标,并编制投标计划。

6.3.3

组织应识别和评审下列与投标项目有关的要求:
1 招标文件和发包方明示的要求;
2 发包方未明示但应满足的要求;
3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4 组织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

6.3.3 发包方的要求包括招标文件及合同在内的各种形式的要求。
发包方明示的要求是指发包方在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等书面文件中明确提出的要求。
发包方未明示但应满足的要求是指必须满足行业的技术或管理要求,与施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及投标企业自身设计、施工能力必须满足的要求。
组织的相关要求包括投标企业附加的要求:即投标企业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要求;投标企业为使发包方满意而对其作出的特殊承诺等。
组织需通过对投标项目需求的识别、评价活动的管理,确保充分了解顾客及有关各方对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服务的要求,为编制项目投标计划提供依据。

6.3.4

组织应根据投标项目需求进行分析,确定下列投标计划内容:
1 投标目标、范围、要求与准备工作安排;
2 投标工作各过程及进度安排;
3 投标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
4 与代理方以及合作方的协作;
5 投标风险分析及信息沟通;
6 投标策略与应急措施;
7 投标监控要求。

条文说明

6.3.4 投标准备工作包括:团队组建、信息收集、目标分析、计划编制、沟通交流、风险评估等。

6.3.5

组织应依据规定程序形成投标计划,经过授权人批准后实施。

6.3.6

组织应根据招标和竞争需求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投标文件:
1 响应招标要求的各项商务规定;
2 有竞争力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案;
3 有竞争力的报价。

6.3.7

组织应保证投标文件符合发包方及相关要求,经过评审后投标,并保存投标文件评审的相关记录。评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商务标满足招标要求的程度;
2 技术标和实施方案的竞争力;
3 投标报价的经济合理性;
4 投标风险的分析与应对。

6.3.8

组织应依法与发包方或其代表有效沟通,分析投标过程的变更信息,形成必要记录。

条文说明

6.3.8 投标的有关记录需能为证实项目投标过程符合要求提供必要的追溯和依据。需保存的记录一般有:对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条款的分析记录、沟通记录、投标文件及其审核批准记录、投标过程中的各类有关会议纪要、函件等。

6.3.9

组织应识别和评价投标过程风险,并采取相关措施以确保实现投标目标要求。

6.3.10

中标后,组织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条文说明

6.3.10 项目中标以发包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标志。

7 合同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组织应建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责任,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

7.1.1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种类很多,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等。因此,项目合同管理应当包括对前述相关合同的管理。
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包括对依法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管理。

7.1.2

组织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实施合同的策划和编制活动,规范项目合同管理的实施程序和控制要求,确保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的合规性。

条文说明

7.1.2 合同策划与编制通常由组织授权,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合同策划与编制一般同步进行。
合同策划需考虑的主要问题有:项目需分解成几个独立合同及每个合同的工程范围;采用何种委托和承包方式;合同的种类、形式和条件;合同重要条款的确定;各个合同的内容、组织、技术、时间上的协调。

7.1.3

项目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
1 合同评审;
2 合同订立;
3 合同实施计划;
4 合同实施控制;
5 合同管理总结。

条文说明

7.1.3 合同管理应是全过程管理,包括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索赔、终止、争议解决以及控制和综合评价等内容,还应包括有关合同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合同管理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的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等的强制性规定,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履行。

7.1.4

严禁通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方式订立和实施建设工程合同。

条文说明

7.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定义、认定情形及其行政处罚和行政惯例措施都作了详细规定。

7.2 合同评审

7.2.1

合同订立前,组织应进行合同评审,完成对合同条件的审查、认定和评估工作。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组织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和评估。

条文说明

7.2.1 合同订立有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方式,其需要评审的合同文件有所不同。需要评审的合同文件一般包括: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投标文件及组价依据、拟定合同主要条款、谈判纪要、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等。

7.2.2

合同评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合法性、合规性评审;
2 合理性、可行性评审;
3 合同严密性、完整性评审;
4 与产品或过程有关要求的评审;
5 合同风险评估。

条文说明

7.2.2 合同评审需实现以下目的:
1 保证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2 保证合同权利和义务公平合理,不存在对合同条款的重大误解,不存在合同履行障碍。
3 保证与合同履行紧密关联的合同条件、技术标准、施工图纸、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外部环境条件、自身履约能力等条件满足合同履行要求。
4 保证合同内容没有缺项漏项,合同条款没有文字歧义、数据不全、条款冲突等情形,合同组成文件之间没有矛盾。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内容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5 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处于可以接受的水平。

7.2.3

合同内容涉及专利、专有技术或者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时,应对其使用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条文说明

7.2.3 对合同文件及合同条件有异议时,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于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条款,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或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处理。

7.2.4

合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予以澄清或调整。

7.2.5

组织应根据需要进行合同谈判,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合同条款和内容。

7.3 合同订立

7.3.1

组织应依据合同评审和谈判结果,按程序和规定订立合同。

条文说明

7.3.1 不得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7.3.2

合同订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同订立应是组织的真实意思表示;
2 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相关资质管理与许可管理的规定;
3 合同应由当事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合同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应加盖单位印章;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合同生效时,应依照规定办理;
5 合同订立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

条文说明

7.3.2 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审慎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文件;不履行未生效、未依法备案的合同。

7.4 合同实施计划

7.4.1

组织应规定合同实施工作程序,编制合同实施计划。合同实施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合同实施总体安排;
2 合同分解与分包策划;
3 合同实施保证体系的建立。

条文说明

7.4.1 合同实施计划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合同实施计划需由组织的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编制,并经管理层批准。实施计划应包括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7.4.2

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应与其他管理体系协调一致。组织应建立合同文件沟通方式、编码系统和文档系统。

条文说明

7.4.2 合同实施保证体系是全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为了实现合同目标而需要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和资源等组成的有机整体。合同实施保证体系与其他管理体系存在密切联系,协调合同管理体系与其他体系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7.4.3

承包人应对其承接的合同作总体协调安排。承包人自行完成的工作及分包合同的内容,应在质量、资金、进度、管理架构、争议解决方式方面符合总包合同的要求。

7.4.4

分包合同实施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有关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

7.5 合同实施控制

7.5.1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条文说明

7.5.1 全面履行合同的关键是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这些人员需按照合同赋予的责任,认真落实合同的各项要求。

7.5.2

合同实施控制的日常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合同交底;
2 合同跟踪与诊断;
3 合同完善与补充;
4 信息反馈与协调;
5 其他应自主完成的合同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

7.5.2 合同实施控制包括自合同签订起至合同终止的全部合同管理内容。合同实施控制的日常工作,是指日常性的、项目管理机构能够自主完成的合同管理工作。对于合同变更及合同索赔等工作,往往不是项目管理机构自己单方面能够完成的,需要组织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来实现。

7.5.3

合同实施前,组织的相关部门和合同谈判人员应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合同的主要内容;
2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及合同待定问题;
3 合同实施计划及责任分配;
4 合同实施的主要风险;
5 其他应进行交底的合同事项。

条文说明

7.5.3 合同交底需由组织的相关部门及合同谈判人员负责进行。相关部门及合同谈判人员进行合同交底,既是向项目管理机构作合同文件解析,也是合同管理职责移交的一个重要环节。合同交底可以书面、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和口头形式实施,书面交底的应签署确认书。

7.5.4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合同实施过程定期进行合同跟踪和诊断。合同跟踪和诊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合同实施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分类处理,查找合同实施中的偏差;
2 定期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偏差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通报合同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条文说明

7.5.4 合同实施控制特别强调管理层和有关部门的作用,管理层和有关部门需在合同跟踪和诊断方面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协助项目管理机构做好合同实施工作。合同跟踪和诊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实施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差;
2 对合同实施中的偏差分析,应当包括原因分析、责任分析以及实施趋势预测。

7.5.5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实施偏差结果制定合同纠偏措施或方案,经授权人批准后实施。实施需要其他相关方配合时,项目管理机构应事先征得各相关方的认同,并在实施中协调一致。

条文说明

7.5.5 重大的纠偏措施或方案,应按照本规范7.2节项目合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纠偏措施或方案可以分为:
1 组织措施,包括调整和增加人力投入、调整工作流程和工作计划;
2 技术措施,包括变更技术方案、采用高效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机具;
3 经济措施,包括增加资金投入、采取经济激励措施;
4 合同措施,包括变更合同内容、签订补充协议、采取索赔手段。

7.5.6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实施合同变更的管理工作,将变更文件和要求传递至相关人员。合同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变更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规模时,应由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 变更或变更异议的提出,应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3 变更应经组织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或盖章后实施。
4 变更对合同价格及工期有影响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条文说明

7.5.6 合同变更管理包括变更依据、变更范围、变更程序、变更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变更的检查和信息反馈工作。

7.5.7

项目管理机构应控制和管理合同中止行为。合同中止应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合同中止履行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中止履行时,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时,应报请组织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2 合同中止或恢复履行,如依法需要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告或履行核验手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关手续。
3 合同中止后不再恢复履行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条文说明

7.5.7 合同中止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实施。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中止的,应追究其违约方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的,需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签订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协议,涉及合同内容变更的,应订立补充合同。

7.5.8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实施合同索赔的管理工作。索赔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索赔应依据合同约定提出。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出。
2 索赔应全面、完整地收集和整理索赔资料。
3 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应按照约定或法定的程序和期限提出。
4 索赔报告应说明索赔理由,提出索赔金额及工期。

条文说明

7.5.8 索赔依据、索赔证据、索赔程序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是合同索赔成立不可或缺的三个重要条件。其中:
1 索赔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 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文件、完成审查或者签认索赔文件,是索赔得以确认的重要保证。

7.5.9

合同实施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2 请求第三方调解;
3 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文说明

7.5.9 解决合同争议应注意以下合同约定的情形:
1 合同当事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但合同约定由总监理工程师依据职权作出确定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时,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3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时,需先行启动争议评审程序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时,才可以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7.6 合同管理总结

7.6.1

项目管理机构应进行项目合同管理评价,总结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总结报告。

条文说明

7.6.1 合同终止,既有合同履行完毕的正常终止情形,也有合同解除等非正常终止情形。因此合同总结报告编写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

7.6.2

合同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合同订立情况评价;
2 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3 合同管理工作评价;
4 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评价;
5 其他经验和教训。

条文说明

7.6.2 项目合同总结报告的重点内容是相关的经验教训。由于合同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就更为重要,组织管理层需抓好合同的综合评价工作,将项目个体的经验教训变成组织的财富。

7.6.3

组织应根据合同总结报告确定项目合同管理改进需求,制定改进措施,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保存合同总结报告。

8 设计与技术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组织应明确项目设计与技术管理部门,界定管理职责与分工,制定项目设计与技术管理制度,确定项目设计与技术控制流程,配备相应资源。

条文说明

8.1.1 项目设计与技术管理由组织在其相应管理制度中详细规定。
1 项目设计及技术管理是在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的基础上,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全过程或部分过程实施的设计及技术工作进行控制,为项目的设计过程、施工组织、后期运营进行系统筹划和保障的行为。
2 项目设计与技术管理需自项目立项开始至项目运营阶段止,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项目设计与技术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 项目设计及技术管理需根据项目目标管理原则,综合考虑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指标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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