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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电气设计应满足生产要求,应选用性能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和便于维护的电气产品。
条文说明
9.1.1 印染工厂电气设计中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在设计方案时,应考虑远近期结合,尽可能给今后发展留有扩建余地。电气设备产品众多,技术发展很快,为保证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应选用性能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和便于维护的电气产品,并应关注最新技术发展动态,以杜绝淘汰产品的使用。
9.1.2
电气设计应符合供配电系统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并宜进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
条文说明
9.1.2 太阳能是各种可再生能源中最重要的基本能源。其中太阳能光伏发电是近些年来发展最快,也是最具经济潜力的能源开发领域。但由于目前它的制造成本相对较高,也阻碍了太阳能光伏的发展利用。因此本条规定,在经济技术分析合理时,宜优先利用。风力发电对场地有较高要求,所以其发展受一定的限制。通常印染工厂的单体屋顶面积较大并具有较好的太阳能辐射条件,在利用太阳能方面有很好的先天条件,已有厂家在尝试太阳能应用。此外,当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宜采用并网型系统,这样无须装设大量的储能装置,从而可以合理降低投资成本。
9.2 供配电系统
9.2.1
印染工厂的普通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液氨整理工段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用电应为二级负荷。印染工厂的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1 印染工厂的普通用电负荷,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属于三级负荷。20世纪后期,部分企业为了提高印染产品品质,实施了液氨整理工段,液氨整理工艺可以提高纯棉等天然纤维及其混纺产品的穿着服用性能。该工艺过程需要使用到液氨作为介质,由于停电可能导致液氨泄漏产生安全事故,该工段涉及安全生产的安全阀、控制系统等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确定为二级负荷。
9.2.2
供电电压等级与供电回路数应按生产规模、性质和用电容量,并宜结合地区电网的供电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
9.2.2 供电电压等级及供电回路数,应根据印染工厂规模及当地电网条件,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根据目前全国各地印染工厂电源现状,以6kV~20kV供电居多。三级负荷供电的工程可采用6kV~20kV单回路供电。在需要二级负荷供电的工程中,宜采用6kV~20kV双回路或单路6kV~20kV架空专线供电方案。但在6kV~20kV电源难于取得或单路20kV容量大于6000kV·A时,可选择采用35kV供电。对于6kV~20kV电源难以取得的地区项目,当变压器总容量小于4000kV·A宜采用35kV直变0.4kV的供电方案。
9.2.3
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变电所宜安装2台变压器,单母线分段运行,两段低压母线间设母联开关;当只设1台变压器时,宜与就近的车间配电变电所设低压联络线作为应急备用;
2 车间变电所的低压配电系统应与工艺生产系统相适应,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宜由不同的(低压母线)回路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低压母线)回路配电;
3 TN系统接地型式的配电系统中,车间的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中,应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变压器;
4 为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宜在配变电所低压侧进线柜装设谐波监测仪表,应合理采取高次谐波的抑制和治理措施;
5 在采用电力电容器作无功补偿装置时,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负荷宜采用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负荷的电力电容器组,宜在配电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6 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3 本条对低压配电系统做出了规定:
1 为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电气故障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根据负荷情况,有2条生产流水线时,车间变电所宜安装2台变压器,单母线分段运行,两段低压母线间设置母联开关。当只有1条生产流水线,且负荷不大时,可设1台变压器。此时作为应急备用宜与就近的车间配电变电所设低压联络线。
2 平行的生产流水线和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若由同一回路配电,则当此回路停止供电时,将使各条流水线都停止生产或备用机组起不到备用作用。
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备用用电设备如由不同的低压母线配电,则当任一母线或线路检修时,都将影响此流水线的生产。故规定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备用用电设备,宜由同一低压母线配电。
3 印染工厂一般采用TN系统的接地形式,在低压电网中,车间的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中,应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变压器。以D,yn11接线与Y,yn0接线的同容量的变压器相比较,前者空载损耗与负载损耗虽略大于后者,但三次及其整数倍以上的高次谐波激磁电流在原边接成三角形条件下,可在原边环流,与原边接成Y形条件下相比较,有利于抑制高次谐波电流,在当前电网中接用电力电子元件日益广泛的情况下,采用三角形接线是有利的。另外,D,yn11接线比Y,yn0接线的零序阻抗要小得多,有利于单相接地短路故障的切除。还有,当接用单相不平衡负荷时,Y,yn0接线变压器要求中性线电流不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严重地限制了接用单相负荷的容量,影响了变压器设备能力的充分利用。因而,在低压电网中,推荐采用D,yn11接线组别的配电变压器。
4 近年来,印染工厂由于大量使用非线性负载,如变频器、节能灯、UPS装置等,使供配电系统中存在大量的谐波,因此对供电系统进行谐波监测是很有必要的,它可以为谐波抑制提供大量的基础数据。
当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超出谐波限值规定时,应对谐波源的性质、谐波参数等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谐波抑制及谐波治理措施。供配电系统中,具有较大谐波干扰的地点应设置滤波装置。采用高次谐波抑制和治理的措施可以减少电源污染和电力系统的无功损耗,并可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和保护部分设备运行安全。
5 印染设备的功率因数较低,在采用电力电容器作无功补偿装置时,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负荷宜采用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负荷的电力电容器组,宜在配电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9.2.4
变配电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9.2.5
车间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宜按表9.2.5的规定选用。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9.2.5 负荷计算方式及需要系数的选取。印染工厂负荷计算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本规范中需要系数在参照原《印染工业企业设计技术规定》FJJ 103-1984(下述简称《原规定》)基础上做了修订。
需要系数一般为实测所得,目前我国印染工业企业尚无可推荐使用的需要系数。在已投产的印染厂企业普遍反映,采用原规定中需要系数偏大,在实际运行中变压器负荷率偏低。同时,了解了有关设备制造厂设备配置情况,一般产品铭牌上所标定的额定功率比实际所需的功率要大,安全系数较高。为此本规范对主要的工艺设备需要系数作了新的修定,并列于表9.2.5中,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实际酌定。
在本次规范修订的调研过程中,通过多个实际运行项目的运行数据分析和工厂实测数据的提供,对烧毛设备和定型设备需要系数做了适当的调整,需设计人员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与工艺设备制造商充分沟通,拿到设备制造商设备的长期工作额定电流数据,合理选择需要系数。
9.2.6
室内配电干线敷设方式宜采用电缆桥架明敷设,在有腐蚀和特别潮湿场所,所采用的电缆桥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室外宜采用电缆沟或直接埋地敷设。有关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与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6 印染工厂的室内配电干线宜采用电缆桥架明敷设,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因为当前产品市场变化大,工艺设备选型和产品均容易变更,采用电缆桥架明敷设较易适应各种产品、设备选型变更带来的配电线路的变更。另外,电缆沟中易积水也不利于清洁。同时,在有腐蚀和特别潮湿场所,宜采用各种类型的防腐蚀型电缆桥架,如采用热镀锌、外表面涂防腐层及采用玻璃钢材料等。室外可采用电缆沟或直接埋地敷设。
有关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与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执行。
9.2.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3 照 明
9.3.1
印染工厂车间宜采用混合照明,并应采用机台上的局部照明。
条文说明
9.3.1 在实地调研中,发现印染工厂车间通常采用混合照明,非工艺设备工作区域照度要求普遍不高主要是材料运输通道,并应采用机台上的局部照明。尤其在练漂及染色的进、出口布面处,印花机机头处,印花机、修布车间及整装车间,照度要求很高,为了使照明设计合理节能,故应采用机台上的局部照明,这样可以降低普通场所的一般照明照度要求。
9.3.2
染色、印花等车间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对应显色指数的光源,并应选用节能型光源和灯具。
条文说明
9.3.2 印染工厂的印染车间,尤其在印花车间,识别颜色要求高,故应选用显色指数高的光源,如采用Ra大于80的三基色稀土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氙灯与节能灯等。一般场所宜选用光效高、寿命长的光源,在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节能型灯具。在节能型灯具选型时,要求灯具的效率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灯具效率的规定。在光源选择方面,发光二极管(LED灯)是极具潜力的光源,它具有寿命长、发光效率高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发光二极管(LED灯)的技术逐渐成熟和成本的降低,建议在部分人员不长时间停留的场所可以合理选择发光二极管(LED灯)作为光源。
9.3.3
车间作业区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而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
条文说明
9.3.3 车间作业面应尽可能地均匀照亮,本规范参照《原规定》、国家标准和CIE标准规定,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同时增加了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的规定。本条文征求了有关印染工厂的意见能满足生产要求。
9.3.4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10%~15%选取,且不应低于75lx。
条文说明
9.3.4 近20多年,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新光源和新灯具广泛应用。当前有需要也有条件适当提高照度水平和照明质量。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等级混合照明照度的10%~15%选取,且不宜低于75lx。其原因是近年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广泛采用,这样既能改善在低照度下的视觉环境,又不需增加耗电量。现场调查结果,采用新光源和新灯具后车间照度较易达到75lx。
9.3.5
生产车间的照度计算宜采用点光源或线光源的点照度计算法和利用系数法。单位指标法宜适用于方案、初步设计阶段。
条文说明
9.3.5 印染工厂生产车间的照度一般采用点光源或线光源的点照度计算法和利用系数法。单位指标法只在进行方案或初步设计时,近似计算起着一定作用。单位指标法,又分为单位电耗法和单位面积功率法(也称负荷密度法)。
9.3.6
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的照明标准不应低于表9.3.6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9.3.6 本规范印染工厂的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的照度标准是参照了《原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以及实地调研印染工厂目前的照度实况,经综合分析后确定的。本规范表9.3.6中还规定了显色指数的要求,以确保照明设计的照明质量。印花工段现有的工艺设备一般均采用设置机上局部照明,故将原有印花车间一般照明照度降低为150lx,新增混合照明的照度为300lx。
9.3.7
车间照明宜按工序分区设置照明配电箱,并宜采取沿窗间隔控制的方式。
条文说明
9.3.7 本条文主要从车间照明节能控制角度,提出车间照明控制要求和配电箱布置原则。
9.3.8
车间内应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选用灯具。灯具的布置与安装应考虑安全与维护方便。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灯具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3.8 印染工厂各车间应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选用灯具。如在练漂、染色车间属高温、潮湿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腐、防水灯具。在烧毛车间,使用可燃气体,是火灾危险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防尘灯具。
在涂层车间、液氨整理车间等散发爆炸性气体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爆型灯具。在拉毛、磨毛及剪毛等车间、有绒尘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尘灯具。丙类仓库应采用阻燃型灯具。印染工厂的生产车间,厂房高度很高时,灯具布置与安装,应考虑安全及维护方便。
9.3.9
印染工厂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3.9 印染工厂的照明设计,本规范中未及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执行。
9.4 防雷和接地
9.4.1
印染工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4.1 印染工厂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与接地设计,本规范中未及事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执行。
9.4.2
厂区的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C-S和TN-S系统。车间内应设置等电位联结装置,配电箱柜的PE端子、钢制电缆桥架、厂房钢柱及进出车间的金属管道等均应与等电位联结装置相连接。
条文说明
9.4.2 印染工厂的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系统,这是根据多年来各印染厂家实际运行经验做出的规定。
(1)TN-C-S系统,系统中有一部分N线与PE是合一的。
(2)TN-S系统,整个系统的N线和PE线是分开的。
根据两种接地系统适用场合,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做综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中一种形式。
9.4.3
当采用独接地装置时,低压系统中性点接地电阻值应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在易燃易爆区不宜大于30Ω;当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条文说明
9.4.3 接地系统接地电阻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程和规范的要求。当采用单独接地体时,低压系统中性点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在易燃易爆区不宜大于30Ω。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若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电子设备接地,当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当采用单独接地体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9.4.4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静电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4.4 印染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并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由于工艺、装置或人员的因素都会产生静电,如果静电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就有可能酿成重大事故。
静电的危害有三种:一是可能引起爆炸和火灾。静电的能量虽然不大,但因其电压很高且易放电,出现静电火花;二是可能产生电击。静电产生的电击虽然不会致人死亡,但是往往会导致二次事故,因此也要以防范;三是可能影响生产。
9.5 电气消防和报警
9.5.1
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坯布、成品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条文说明
9.5.1 根据印染工厂的工艺要求,坯布的储存周期为9d~12d,成品的贮存周期宜为10d~15d。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坯布、成品仓库属于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且以上场所均为适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第8.4.1条第2款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2010第10.2.1条第1款规定的场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第8.4.1条第2款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2010第10.2.1条第1款均为强制性条款,故本条也为强制性条文。
9.5.2
印染工厂其他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9.5.3
在使用煤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烧毛工段、热定型工段,在使用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散发爆炸性气体的涂层工段和调配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在使用液氨等可能散发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
9.5.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印染工厂使用煤气、天然气或其他可燃气体的烧毛车间和定型机车间,属于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场所。涂层工段和调配间为使用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散发可燃蒸气的场所。部分印染工厂设有液氨整理工段,该工段以液氨为工艺过程主要使用介质,液氨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同时又会产生有毒气体,当氨进入人体后会阻碍三羧酸循环,降低细胞色素氧化酶的作用。致使脑氨增加,可产生神经毒作用。高浓度氨可引起组织溶解坏死作用。液氨在工业上应用广泛,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所以其化学事故发生率很高。根据近十年的液氨事故公开报道,因液氨泄漏事故死伤总人数已超过百人,如2013年8月的上海市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的泄漏事故,造成15死25伤。
9.5.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有关规定。
9.5.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消防控制室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9.5.6
车间内应设置供疏散用的应急照明。车间应急和疏散照明设置场所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5.6 印染工厂各车间内,通常工作人员不多,但工艺设备和半成品坯布堆放较多,室内人员流动线路复杂,为便于事故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及火灾时扑救。车间内应设供人员疏散用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与转角处应设置标志灯,以便疏散人员辨认通行方向,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考虑到多数印染车间均为三级负荷供电,为保证应急照明电源可靠性,宜用集中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或灯具自带蓄电池。因印染设备尺寸较大,不少设备高度超过2m且疏散通道较长,宜在车间疏散标志灯靠柱侧按规范间距要求和柱跨度柱上1.0m以下安装,车间中部通常为高空间和大空间宜采用地面安装疏散标志灯或待工艺设备安装后沿机器旁边独立设置支撑件距地1.0m以下安装。
9.5.7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10 动 力
10.1 一般规定
10.1.1
工厂用热负荷应包括生产工艺、空调、供暖和生活用热。
条文说明
10.1.1 印染工厂是用热大户,用热范围包括生产工艺、空调、供暖和生活用热。应结合企业的财力、物力等统一进行考虑,制订供热方案。
10.1.2
印染工厂所需蒸汽热源,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宜使用热电厂供给的蒸汽。当大型印染工厂,用热负荷较稳定,通过分析比较,可采用热电联产方式。
条文说明
10.1.2 本条是对供热热源的规定。
印染工厂供热热源,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供热规划进行考虑,能否由热电厂、区域锅炉房供热。
对于热负荷稳定的大型印染工厂,单台锅炉蒸发量在20t/h及以上,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h及以上。按照国家能源政 策,经过综合分析比较,可采用热电联产方式。但由于资金、场地或燃料供应等不落实,也不宜进行热电联产时,才设置锅炉房。
10.1.3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各热用户应进行能量计量。
条文说明
10.1.3 本条是从用能的量化管理和节能工作需要做出的规定。
能量计量应包括燃料的消耗量、耗电量、供热系统的供热量和补水量等内容。
10.1.4
热力管道与其他介质管道同一地沟敷设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4 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有强制性条文严禁热力管道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10.1.5
压缩空气管道、蒸汽管道和导热油管道中属于压力管道范围内的管道设计应按压力管道设计。
条文说明
10.1.5 对属于“压力管道”范围的压缩空气、蒸汽管道和导热油管道设计(计算、焊接和试压等)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设计规范、规定和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0.2 蒸汽供热系统
10.2.1
各用汽部门应提出用汽参数(温度、压力)及小时平均用汽量和小时最大用汽量。宜绘制主要设备、用热车间和全厂的热负荷曲线图。应按照生产、空调、供暖、生活和锅炉自用热负荷,计入同时使用系数和管网损失后,得出最大计算热负荷。
条文说明
10.2.1 本款规定了印染厂热负荷计算原则。
10.2.2
依据工厂最大计算热负荷、用汽参数及当地供热条件,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采用热电厂集中供热、自建蒸汽锅炉房、热电联产等某一供热方案,方案应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符合节能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2.2 本款规定了供热热源选择的原则。
10.2.3
当采用热电厂集中供热时,印染工厂应设置减压减温装置,经常运行的减压减温装置宜有1套备用,并应确保供热蒸汽参数符合生产、生活用汽要求。
条文说明
10.2.3 本条是使用区域热电厂集中供热时的规定。
(1)热电厂热网供热参数一般为1MPa、280℃~290℃,需减压减温至0.6MPa,170℃~180℃才能符合印染工厂生产、生活用汽要求。
(2)为确保印染工厂供热安全,在工艺要求不能间断时应有一套备用。
10.2.4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全厂最大计算热负荷及近期发展需要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10.2.5
印染工厂投资热电联产,应在设计之前进行可行性研究。
条文说明
10.2.5 本条规定印染工厂投资热电联产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全面技术论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
10.2.6
工厂热电站的建设应坚持“以热定电”的原则,并应根据热负荷的大小,结合电网对电力的需求情况,确定供热机组的类型、规格和运行方式。
条文说明
10.2.6 本条规定印染工厂热电站,必须坚持“以热定电”原则。
10.2.7
室内外蒸汽供热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生产用汽应在热力站集中控制。对各主要车间应单独敷设干管,并宜做到一台联合机一根支管。其他用汽少的车间或附房用汽点,可合并于附近的车间供汽系统。
2 管道设计流量,应根据热负荷的计算确定,热负荷应包括近期发展的需要量。
3 管道布置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蒸汽管道的布置,应根据全厂建筑物布置的方向与位置、热负荷分布,并宜同其他管道综合考虑,合理设置管架及管道排列的层次;
2)架空蒸汽管道可采用低、中、高支架敷设;在不妨碍交通的地段宜采用低支架敷设,通过人行过道地段宜采用中支架敷设,在车辆通行地段应采用高支架敷设;
3)蒸汽管道可与重油管、压缩空气管、冷凝水管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条文说明
10.2.7 本条是对室内外蒸汽供热管道的规定。
1 为便于车间、机台考核与控制,而采取这种布置方式。
2 本款规定在蒸汽管径计算时,应考虑近期发展因素。
3 本款为管道布置和敷设应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