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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工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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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的压力直接供水;
2 有不同压力、水质要求的供水点时宜采用分质、分压供水;
3 冷却水应采用循环方式或加以重复利用。

条文说明

7.4.1 应根据水源情况和用水要求予以划分。
1 利用市政给水的水压直接供水有利于节能并减少二次污染。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中第六章对建筑物室外、室内消防的给水形式做了详细规定,其中要求室内消防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不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2 分质、分压供水主要目的是为了节能、节约用水。
3 印染厂冷却水水量大、水质变化小,应当采用循环方式。一些企业将升温后的冷却水用于染缸进水加以重复利用,并可节能。机缸间接冷却水也应循环利用。

7.4.2

给水系统室外干管及车间工艺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宜按最高日最大小时用水量确定,支管设计宜按秒流量计算。

条文说明

7.4.2 本次修订增加对室外管网流量计算的规定,印染厂一般用水点多、水量大、不均系数小,干管宜按最高日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如按秒流量设计管径偏大,造成浪费。

7.4.3

给水管道材质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消防给水管应环状布置,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宜环状布置,环状管道应设置阀门分成若干可以检修的独立段;
2 室内给水管道宜采取明管沿内墙或柱子架空敷设;当室外架空敷设时,应考虑防冻措施;给水管与蒸汽管、电缆桥架等上下平行敷设时应布置在蒸汽管、电缆桥架的下面;
3 给水管道不应穿过设备基础,不宜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防止管道损坏的技术措施;
4 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电脑打样室等遇水会损毁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不得布置在后整理设备的上方;
5 给水管道不应穿越风道,不应横越空调室的进风窗和回风窗;
6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7 给水系统应根据不同使用性质及计费标准分别设置计量设施;厂区总进水、车间进水口、各工段或主要用水设备应设置水量计量设施;设有独立卫生间的集体宿舍应每间设置冷、热水计量设施;
8 埋地生产、生活给水管宜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等;室外埋地消防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骨架塑料复合给水管和加强防腐的钢管等管材;
9 架空给水管宜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内外壁热浸镀锌钢管、不锈钢管、经防腐处理的钢管等,室内外架空消防管道应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
10 软水给水管宜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内外壁热浸镀锌钢管、不锈钢管等。

条文说明

7.4.3 环状布置并用阀门分成可单独检修的独立管段能提高供水的安全性。为满足计量、考核要求各工段或主要用水设备应设置水量计量设施,以节约用水。
各地都在提倡使用新型管材,而且种类繁多。从调查看塑料给水管以其具有防腐能力强、内壁光滑、质量轻、美观、安装方便而得到大量推广。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规定室外消防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丝骨架塑料复合管给水管道。车间内采用热浸镀锌钢管的企业也不在少数,而普通焊接钢管如没有可靠的防腐其寿命不长;一些外资企业、先进的企业、加工高档品种的企业则直接采用不锈钢管。

7.4.4

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4.4 由于一个工厂往往存在自来水、自备水、回用水、冷却水、冷凝水等多种水源,一些企业对水质污染问题往往不重视。因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的有关规定。

7.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5.1

印染工厂应设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消防体制、消防设施的设置、消防用水量、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5.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纺织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已对印染工厂的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计做了详细规定。

7.5.2

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5.2 本次修订增加有关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的要求。

7.5.3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5.3 本条提出了有关灭火器布置的要求。

7.5.4

消火栓应处于明显易于取用和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当处于运输通道等容易遭到破坏的位置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7.5.4 本条为本次修订增加条文,印染工厂车间内各种推车、铲车运输频繁,很容易将消火栓箱撞破,在设计时应注意尽可能避免设在主要通道上。实际使用中为避免消火栓遭到破坏,多数企业对消火栓采用了钢栏杆保护。

7.6 排水系统和管道布置

7.6.1

排水量及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排水量应根据生产用水量计算;生产排水中应区分生产污水、生产废水、清洁废水及生活污水;生产污水量的小时变化系数宜为1.5~3.0;
2 住宅、宿舍区生活污水量、车间生活排水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3 雨水排水量应根据当地降雨资料、径流等状况通过计算确定;
4 各类废水应经过处理后排放,处理要求应满足技术要求,废水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6.1 生产排水量一般可按生产用水量计算得到,区分生产污水、生产废水及清洁废水、生活污水等,为便于计算污水量、可重复利用排水及考虑废水回用等。据调查印染生产排水,练漂车间的清洁废水占本车间生产排水量的50%~60%;染色车间的清洁废水占本车间生产排水量的20%~25%。

7.6.2

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系统应采用生活、生产排水与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2 生产排水应采用清、污分流以及浓、淡分流的排水系统,废水收集方式应与污水处理工艺要求一致;
3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4 除北方寒冷地区外屋面雨水宜采用外排水系统,大型屋面宜按压力流设计;屋面雨水设计重现期宜按2年~5年,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设施,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5 卫生间污水、食堂含油污水、机修含油污水、锅炉冲渣废水等宜单独进行预处理后排入废水系统;
6 厂区的雨水宜集中排放,在排入水体或市政雨水管前应根据地方要求设置废水收集设施。

条文说明

7.6.2 本条对排水系统设计做出了规定。
1 印染生产污水主要有退浆、练漂、染色、碱减量、丝光、印花污水等;生活污水主要接纳车间、厂区生活污水;雨水排水系统,主要接纳屋面雨水和厂区地面雨水;同时还有大量清洁废水,主要包括空调废水、车间冷却废水等清洁废水。
2 染色排水采用清、污分流排放,浓、淡分流排放,有利于选择合理的污水处理工艺及考虑废水回用。
3 本次修订对室外雨水设计确定重现期做了规定。“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为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在设计大型印染厂及印染园区时还应满足地区对雨水流量控制要求。
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屋面雨水宜采用外排水系统,大型屋面宜按压力流设计,外排水系统在北方寒冷地区则禁用,冰凌高挂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设施。
5 各类废水在排入纳污水体或管网前应经过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根据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印染废水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工业废水处理设施,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确需接入的,须经主管部门许可。
6 本次修订新增条款,考虑到可能存在雨污分流不彻底、跑冒滴漏、染料外泄、地面污染等问题,浙江的多数环保部门要求印染企业雨水集中排放(只设一个雨水排水口,以便于监测及管理),在排入水体或市政雨水管前要求设置废水收集井,用于收集初期雨水及进入雨水系统的渗漏污水并定期泵至调节池,防止超标排放。

7.6.3

排水管道布置和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内工艺排水宜采用暗沟排放,沟渠应有可靠的防渗漏措施;排水沟的设备排出口、三叉口及转弯处应设置检查用的活动盖板,排放有腐蚀性废水时,暗沟应有可靠的防腐措施;工艺冷却水宜采用管道排放;当实施排水热能回收时排水管(沟)应有保温措施;
2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伸缩缝、变形缝、烟道和风道;
3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的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水封高度应大于250mm;
4 调浆桶排水槽下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200mm;
5 当室内塑料排水立管处于推车、搬运车经过的位置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 厂区内排水管道宜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承插式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等;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采用耐热排水管;
7 排水具有腐蚀性时应采用耐腐蚀管材。

条文说明

7.6.3 据调查绝大多数染色车间内工艺排水采用暗沟排放。为检修方便,排水沟的设备排出口、三叉口及转弯处应设置活动盖板。工艺冷却水一般采用循环或回用,为避免污染宜采用管道排放。埋地排水塑料管因重量轻、内壁光滑、防腐蚀、安装方便,在全国各地已得到广泛运用,但对持续水温度大于40℃的排水则不合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的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各地环保部门对印染废水的排放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在设计中应予满足,如厂区内污水必须压力输送、采取明沟套明管等,防止重力排放渗漏及便于管理部门监管。

7.6.4

印染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7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6.4 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25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71对印染废水如何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处理后的废水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4287的有关规定。

7.7 水的重复利用及废水回用

7.7.1

适合建设废水回用设施的工程项目,应配套建设废水回用设施。

条文说明

7.7.1 为了提倡节水及水回用设置本章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规定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应当建设废水回用设施。有条件的印染厂,应在总体设计时考虑雨水收集,作为补充水源,印染厂厂房面积大、耗水多,雨水收集利用可作为主要节水措施。生活洗涤排水、空调循环冷却排污水、冷凝水、雨水以及清洁废水由于水中污染浓度不高均可作为回用水水源。处理合格的废水可回用于生产工艺,也可回用于冲洗厕所、地面、汽车、绿化、浇洒道路等。

7.7.2

设计时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清洁废水回用等措施,对收集排放的废水宜进行深度处理后回用。

条文说明

7.7.2 随着印染行业准入条件的实施,印染行业的提标整治、新排放标准的实施以及水处理技术的发展,全国已有不少企业将染色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艺,采用超滤、反渗透等深度处理工艺进行回用已经比较普遍,回用比例一般可达20%~80%。也有企业将高浓染色废水就地储存然后回用于下一次染色,极大地利用了各类资源、减少了污水的排放量及污水浓度,大大节约了用水并减少了污水处理成本,应在工艺允许的情况下大力推广。
某厂为了节约生产用水,降低生产用水量,减少废水排放量,充分利用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进行了如下废水的回用:
(1)所有机台的水洗箱前后相通,水流方向与布的运行方向相反,即出布处进水,进布处排放洗涤污水。
(2)烘筒冷凝水尽可能在本机台回用,染色机、定型机冷凝水集中回收用于化料。
(3)烧毛机、丝光机、溢流机、焙烘冷却辊、定型机冷却辊、预缩机冷却水集中用于丝光机组水洗箱冲淋部分和煮漂机组漂白部分水洗箱、冲淋用水。
(4)漂白、丝光洗涤用水用于退浆、煮练的水箱洗涤或喷淋洗涤。
(5)煮漂洗涤水部分送至锅炉水膜除尘,其余送至污水回收系统。
废水回用流程如图1所示:


图示暂不可用

7.7.3

回用水质应满足有关用水的水质标准,当回用于生产时其水质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不同水质要求的回用水宜分别进行处理。

条文说明

7.7.3 不同水质要求的回用水分别进行处理有利于节约投资。

7.7.4

应充分利用余热、废热等资源,热水制备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高温热排水应实施热能回收,排至处理装置的高温污水不宜采用冷却塔进行冷却。

条文说明

7.7.4 部分染色废水的排水温度高达50℃~70℃,有的企业采用就地或集中间接热交换或采用热泵技术进行热能回收,用于预热冷水进水或其他用途,其回收的热量价值很大。本次修订增加利用可再生能源制取热水的规定,各地均有鼓励企业实施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有的企业印染所需热水采用太阳能进行加热,效果良好。高温太阳能技术在印染行业内的应用也日渐成熟。有的企业污水排水温度过高,不利于后续生化处理,如直接采用冷却塔进行冷却,不但塔体容易结垢效果不好,还造成能源浪费,因此应当优先采用废水的热量回收来降低排水温度。

7.7.5

回用水管必须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措施,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

条文说明

7.7.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针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重要性提出规定。由于印染工厂废水存在有毒污染的可能危害,一旦废水、回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管道,极有可能会影响与之连接的生活饮用水管道内的水质安全,在设计过程中必须避免产生水质安全问题。

8 供暖通风与空调

8.1 一般规定

8.1.1

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在满足生产工艺及劳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应采用投资少、运行费用低、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设计方案,并应满足便于施工、安装、操作及维护的要求。

8.1.2

印染工厂宜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厂房外墙宜少设附房,附房宜避开主导风向的迎风面。

条文说明

8.1.2 印染工厂为高温高湿生产车间,宜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才能使热湿空气及时排出;而机械通风需耗能,增加企业的生产运行成本,为使企业能节省生产运行成本,在印染工厂设计时,应在建筑结构形式选用上考虑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8.1.3

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保温措施,其屋面、外墙、天沟等的最小热阻应满足减少能耗和防止结露的要求,其值应根据车间内的温湿度及气象条件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8.1.3 本条要求印染工厂围护结构应有足够的保温性能。
印染工厂为高温高湿生产车间,当围护结构的保温不好时,冬季易在车间围护结构的内表面结露滴水,影响产品质量和室内劳动环境,故要求其围护结构应有足够的保温性能,其最小热阻应通过计算确定,计算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规定。

8.1.4

印染工厂的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1.5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监测与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8.2 室内外设计参数

8.2.1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8.2.2

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内工人操作地点的温度和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等有关规定;
2 辅助用房的室内空气参数应根据工艺及设备要求确定。

8.3 生产车间的供暖通风与空调

8.3.1

生产车间的通风方式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车间建筑形式、工艺布置及工艺设备具体情况确定;应遵循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的原则。

条文说明

8.3.1 本条从节能角度对印染工厂生产车间的通风设计提出设计原则;对原《印染工业企业设计技术规定》FJJ 103-1984中第7.3.1条进行修改。
随着印染工艺和技术的发展及印染设备的改进,大部分散湿散热大的工艺设备均为密闭式并带有局部机械排风装置,其对生产车间的环境影响已大为减少,在非寒冷地区,利用车间的建筑结构形式考虑自然通风,基本上可满足印染工厂生产车间的通风要求,在自然通风条件较差的印染车间应采用机械排风。

8.3.2

生产车间的供暖通风设计应能将车间内的热湿空气及时排出,防止车间结露滴水。

条文说明

8.3.2 本条说明印染工厂生产车间采暖通风设计应达到的目的,既要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要求(劳动保护要求),又要达到防止车间因冷凝结露而滴水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8.3.3

生产车间排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排风可分为机台局部排风及车间全面排风两部分;对散热、散湿量较大及散发有害气体的机台应采用局部排风,利用机台自然排气装置(排气罩、密闭罩)或局部机械排气设备单独排放,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设备提供的参数或罩面风速确定。生产车间的全面排风应利用车间的建筑特点进行自然排风,采用拔气井、排气筒或避风气楼等装置进行自然排风。
2 对严寒地区的印染车间、多层印染车间的中间层、有特殊要求的场合及不具备自然排风条件的印染车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3 对工艺设备有有害气体散发的车间,其排风量应保持车间负压。

条文说明

8.3.3 本条说明印染工厂生产车间排风分机台局部排风和车间全面排风两种方式及其具体要求。随着印染设备的发展,许多高温、高湿机台设备在出厂时已经配置了专用箱体及排气风机,如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焙烘机等,设计时只需根据设备提供的排风参数配置排风管道进行集中单独排放。车间全面排风应首先利用车间建筑特点进行自然排风,印染车间一般多为单层厂房,利用其屋面设置避风气楼、拔气井、排气筒等进行自然排风,自然通风是利用空气热压及风压的作用进行,空气自外墙低位进入屋顶排出,在非寒冷地区这种自然排风形式最为常用,也最经济。严寒地区的印染车间、有特殊要求的场合及不具备自然排风条件的印染车间则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对有有害气体散发的区域或工段,应采用机械排风并保持车间负压。

8.3.4

生产车间的进风系统宜采用外墙低脚进风窗或门窗自然进风;当自然进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送风系统;外墙低脚进风窗宜设有防虫网及风量调节装置。

条文说明

8.3.4 印染车间进风系统首先宜采用自然进风,自然进风采用外墙低脚窗或门窗低位进风;低脚进风窗要求能调节开启,为使冬天能关小进风量或关闭进风窗。当车间自然进风面积小或迎风面为附房时,自然进风就不能满足要求,则应采用机械送风系统。

8.3.5

机械送风可采用空气经空调室处理后送入车间。空调系统夏季可直接利用室外新风或经循环水蒸发冷却处理后送入车间;冬季对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应设置空气加热装置,在散湿量大的场所宜增设局部热风加热装置。

条文说明

8.3.5 印染厂送风采用室外新风;冬季可适当利用回风,但回风点必须远离散发有害气体的设备或工段。加热室外新风及适当利用回风提高送风温度,以满足工作点的采暖及车间防凝消雾的要求。

8.3.6

生产车间内各工段夏季的通风量可按换气次数计算确定,其换气次数可按表8.3.6采用。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8.3.6 通风应按物料平衡、热平衡和废气排放要求计算确定;本条推荐的是印染工厂生产车间各工段的夏季通风设计换气次数,其数据通过大量印染工厂调研后得出。

8.3.7

车间空调应采用节能空调系统,当夏季使用蒸发降温空调方式已满足温湿度要求时,不应采用人工冷源,冬季应利用工艺回收余热。循环(蒸发)冷却水和送风系统卫生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标准》GB/T 29044的有关规定。空气调节及送风系统的风速宜按表8.3.7确定,局部岗位送风口距地面高度宜为2.0m~2.2m,每个岗位送风口的送风量可为1500㎡/h~2000㎡/h。


图示暂不可用

8.3.8

通风设备、风道、风管及配件等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和输送的介质温度、腐蚀性等因素,采用防腐材料制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8.3.9

车间的通风和空调系统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管,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8.3.10

寒冷及严寒地区印染工厂的值班室及办公室应设有供暖系统;印染车间应设有值班供暖系统,值班采暖室内温度不宜低于5℃。

条文说明

8.3.10 本条对严寒地区的供暖要求。严寒地区的值班室及办公室应设置供暖系统,这是劳动保护的要求;车间设置值班供暖是为了设备能顺利开机及保证管道不被冻裂的需要;值班供暖温度与相关规范统一。车间供暖应按工艺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要求设置。

8.3.11

供暖热媒宜采用高温热水,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时,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下可采用蒸汽作为供暖热媒。

8.4 辅助用房的供暖通风与空调

8.4.1

物理实验室应设有恒温恒湿空调,其温度湿度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8.4.2

染料称量间应设置机械通风,并应与相邻的房间保持相对负压。

8.4.3

气体烧毛机的刷毛箱应设有带连续清灰装置的除尘设施,除尘设备宜布置在单独房间内;烧毛机的气化室应为单独防爆房间,并应设有独立的机械通风装置,机械通风系统应采取安全防爆措施。

8.4.4

涂层胶调配间应设有机械通风系统,并与相邻房间保持相对负压。机械通风系统应采取安全防爆措施。

8.4.5

仓库宜设置通风系统,其通风量可按3次/h~5次/h换气次数设置。

8.4.6

用于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通风系统,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措施。

9 电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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