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信息
- 强制性
- 全文强制
共 584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10.6.1
设备与管线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规定。
10.6.2
设备与管线需要与结构构件连接时宜采用预留埋件的连接方式。当采用其他连接方法时,不得影响混凝土构件的完整性与结构的安全性。
10.6.3
设备与管线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设备及管线参数,并应对结构构件预埋套管及预留孔洞的尺寸、位置进行复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10.6.4
室内架空地板内排水管道支(托)架及管座(墩)的安装应按排水坡度排列整齐,支(托)架与管道接触紧密,非金属排水管道采用金属支架时,应在与管外径接触处设置橡胶垫片。
10.6.5
隐蔽在装饰墙体内的管道,其安装应牢固可靠。管道安装部位的装饰结构应采取方便更换、维修的措施。
10.6.6
当管线需埋置在桁架钢筋混凝土叠合板后浇混凝土中时,应设置在桁架上弦钢筋下方,管线之间不宜交叉。
10.6.7
防雷引下线、防侧击雷、等电位连接施工应与预制构件安装配合。利用预制柱、预制梁、预制墙板内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接地线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埋和跨接,并进行引下线导通性试验,保证连接的可靠性。
条文说明
10.6.7 需等电位连接的部件与局部等电位端子箱的接地端子可用导线直接连接,保证连接的可靠性。
10.7 成品保护
10.7.1
交叉作业时,应做好工序交接,不得对已完成工序的成品、半成品造成破坏。
条文说明
10.7.1 交叉作业时,应做好工序交接,做好已完部位移交单,各工种之间明确责任主体。
10.7.2
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全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预制构件、部品及预制构件上的建筑附件、预埋件、预埋吊件等损伤或污染的保护措施。
10.7.3
预制构件饰面砖、石材、涂刷、门窗等处宜采用贴膜保护或其他专业材料保护。安装完成后,门窗框应采用槽型木框保护。
条文说明
10.7.3 饰面砖保护应选用无褪色或污染的材料,以防揭膜后,饰面砖表面被污染。
10.7.4
连接止水条、高低口、墙体转角等薄弱部位,应采用定型保护垫块或专用式套件作加强保护。
10.7.5
预制楼梯饰面应采用铺设木板或其他覆盖形式的成品保护措施。楼梯安装后,踏步口宜铺设木条或其他覆盖形式保护。
10.7.6
遇有大风、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存放预制构件成品进行保护。
10.7.7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预制构件和部品在安装施工过程、施工完成后,不应受到施工机具碰撞。
10.7.8
施工梯架、工程用的物料等不得支撑、顶压或斜靠在部品上。
10.7.9
当进行混凝土地面等施工时,应防止物料污染、损坏预制构件和部品表面。
10.8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10.8.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应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0.8.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析并予以公示,并制定相对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条文说明
10.8.2 施工企业应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提出应对处理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10.8.3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预制构件吊装作业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交底,识别预制构件进场、卸车、存放、吊装、就位各环节的作业风险,并制定防控措施。
10.8.4
安装作业开始前,应对安装作业区进行围护并做出明显的标识,拉警戒线,根据危险源级别安排旁站,严禁与安装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
条文说明
10.8.4 构件吊运时,吊机回转半径范围内,为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区域,以防坠物伤人。
10.8.5
施工作业使用的专用吊具、吊索、定型工具式支撑、支架等,应进行安全验算,使用中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状态。
条文说明
10.8.5 装配式构件或体系选用的支撑应经计算符合受力要求,架身组合后,经验收、挂牌后使用。
10.8.6
吊装作业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构件起吊后,应先将预制构件提升300mm左右后,停稳构件,检查钢丝绳、吊具和预制构件状态,确认吊具安全且构件平稳后,方可缓慢提升构件;
2 吊机吊装区域内,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吊运预制构件时,构件下方严禁站人,应待预制构件降落至距地面1m以内方准作业人员靠近,就位固定后方可脱钩;
3 高空应通过揽风绳改变预制构件方向,严禁高空直接用手扶预制构件;
4 遇到雨、雪、雾天气,或者风力大于5级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10.8.7
夹芯保温外墙板后浇混凝土连接节点区域的钢筋连接施工时,不得采用焊接连接。
条文说明
10.8.7 钢筋焊接作业时产生的火花极易引燃或损坏夹芯保温外墙板中的保温层。
10.8.8
预制构件安装施工期间,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8.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指出: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0.8.9
施工现场应加强对废水、污水的管理,现场应设置污水池和排水沟。废水、废弃涂料、胶料应统一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条文说明
10.8.9 严禁施工现场产生的废水、污水不经处理排放,影响正常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系统平衡的现象。
10.8.10
夜间施工时,应防止光污染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条文说明
10.8.10 预制构件安装过程中常见的光污染主要是可见光、夜间现场照明灯光、汽车前照灯光、电焊产生的强光等。可见光的亮度过高或过低,对比过强或过弱时,都有损人体健康。
10.8.11
预制构件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车辆整洁,防止对场内道路的污染,并减少扬尘。
10.8.12
预制构件安装过程中废弃物等应进行分类回收。施工中产生的胶粘剂、稀释剂等易燃易爆废弃物应及时收集送至指定储存器内并按规定回收,严禁丢弃未经处理的废弃物。
11 质量验收
11.1 一般规定
11.1.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和质量验收。
11.1.2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装饰装修、机电安装等分部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11.1.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应按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混凝土结构子分部中其他分项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1.3 当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存在现浇混凝土施工段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
11.1.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用的原材料、部品、构配件均应按检验批进行进场验收。
11.1.5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节点及叠合构件浇筑混凝土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混凝土粗糙面的质量,键槽的尺寸、数量、位置;
2 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
3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及锚固长度;
4 预埋件、预留管线的规格、数量、位置;
5 预制混凝土构件接缝处防水、防火等构造做法;
6 保温及其节点施工;
7 其他隐蔽项目。
条文说明
11.1.5 本条规定的验收内容涉及采用后浇混凝土连接及采用叠合构件的装配整体式结构,隐蔽工程反映钢筋、现浇结构分项工程施工的综合质量,后浇混凝土处的钢筋既包括预制构件外伸的钢筋,也包括后浇混凝土中设置的纵向钢筋和箍筋。在浇筑混凝土之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是为了确保其连接构造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11.1.6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提供文件和记录外,尚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工程设计文件、预制构件安装施工图和加工制作详图;
2 预制构件、主要材料及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验报告;
3 预制构件安装施工记录;
4 钢筋套筒灌浆型式检验报告、工艺检验报告和施工检验记录,浆锚搭接连接的施工检验记录;
5 后浇混凝土部位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文件;
6 后浇混凝土、灌浆料、座浆材料强度检测报告;
7 外墙防水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8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9 装配式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0 装配式工程的其他文件和记录。
11.2 预制构件
11.2.1
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或质量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
11.2.1 对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书、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等;预制构件的钢筋、混凝土原材料、预应力材料、预埋件等均应参照本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其检验报告在预制构件进场时可不提供,但应在构件生产单位存档保留,以便需要时查阅。按本标准第11.2.2条的有关规定,对于进场时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尚应包括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关键验收记录。
对总承包单位制作的预制构件,没有“进场”的验收环节,其材料和制作质量应按本标准各章的规定进行验收。对构件的验收方式为检查构件制作中的质量验收记录。
11.2.2
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的要求,检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2)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
3)对大型构件及有可靠应用经验的构件,可只进行裂缝宽度、抗裂和挠度检验。
4)对使用数量较少的构件,当能提供可靠依据时,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5)对多个工程共同使用的同类型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可共同委托,其结果对多个工程共同有效。
2 对于不可单独使用的叠合板预制底板,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叠合梁构件,是否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的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3 对本条第1、2款之外的其他预制构件,除设计有专门要求外,进场时可不做结构性能检验。
4 本条第1、2、3款规定中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应驻厂监督生产过程。
2)当无驻厂监督时,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验。
检验数量:同一类型预制构件不超过1000个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1个构件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结构性能检验报告或实体检验报告。
注:“同类型”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式。抽取预制构件时,宜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或生产数量最多的预制构件中抽取。
条文说明
11.2.2 本条规定了专业企业生产预制构件进场时的结构性能检验要求。结构性能检验通常应在构件进场时进行,但考虑检验方便,工程中多在各方参与下在预制构件生产场地进行。
考虑构件特点及加载检验条件,本条仅提出了梁板类非叠合简支受弯预制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要求。本条还对非叠合简支梁板类受弯预制构件提出了结构性能检验的简化条件:大型构件一般指跨度大于18m的构件;可靠应用经验指该单位生产的标准构件在其他工程已多次应用,如预制楼梯、预制空心板、预制双T板等;使用数量较少一般指数量在50件以内,近期完成的合格结构性能检验报告可作为可靠依据。不做结构性能检验时,尚应符合本条第4款的规定。
本条第2款的“不单独使用的叠合预制底板”主要包括桁架钢筋叠合底板和各类预应力叠合楼板用薄板、带肋板。由于此类构件刚度较小,且板类构件强度与混凝土强度相关性不大,很难通过加载方式对结构受力性能进行检验,故本条规定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于可单独使用、也可作为叠合楼板使用的预应力空心板、双T板,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对构件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检验时不浇后浇层,仅检验预制构件。对叠合梁构件,由于情况复杂,本条规定是否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的方式由设计确定。
根据本条第1、2款的规定,工程中需要做结构性能检验的构件主要有预制梁、预制楼梯、预应力空心板、预应力双T板等简支受弯构件。其他预制构件除设计有专门要求外,进场时可不做结构性能检验。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附录B给出了受弯预制构件的抗裂、变形及承载力性能的检验要求和检验方法。
对所有进场时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可通过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驻厂监督生产的方式进行质量控制,此时构件进场的质量证明文件应经监督代表确认。当无驻厂监督,进场时应对预制构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及混凝土强度、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进行实体检验,具体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1 实体检验宜采用非破损方法,也可采用破损方法,非破损方法应采用专业仪器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检查数量可根据工程情况由各方商定。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超过1000个同类型预制构件为一批,每批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
3 检查方法可参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附录D、附录E的有关规定。
对所有进场时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进场时的质量证明文件宜增加构件生产过程检查文件,如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等。
11.2.3
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处理记录。
条文说明
11.2.3 对于出现的外观质量严重缺陷、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以及拉结件类别、数量和位置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形应作退场处理。如经设计同意可以进行修理使用,则应制定处理方案并获得监理确认后,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处理,修理后应重新验收。
11.2.4
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与混凝土的粘结性能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批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拉拔强度检验报告。
条文说明
11.2.4 预制构件外贴材料等应在进场时按设计要求对预制构件产品全数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避免在构件安装时发现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1.2.5
预制构件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对出现的一般缺陷应要求构件生产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和处理记录。
11.2.6
预制构件粗糙面的外观质量、键槽的外观质量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量测。
11.2.7
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及装饰混凝土饰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批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或轻击检查;与样板比对。
条文说明
11.2.7 预制构件的装饰外观质量应在进场时按设计要求对预制构件产品全数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果出现偏差情况,应和设计协商相应处理方案,如设计不同意处理应作退场报废处理。
11.2.8
预制构件上的预埋件、预留插筋、预留孔洞、预埋管线等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批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产品合格证。
条文说明
11.2.8 预制构件的预留、预埋件等应在进场时按设计要求对每件预制构件产品全数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避免在构件安装时发现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项目验收出现问题时,应和设计协商相应处理方案,如设计不同意处理应作退场报废处理。
检查数量:按照进场检验批,同一规格(品种)的构件每次抽检数量不应少于该规格(品种)数量的5%,且不少于3件。
11.2.9
预制板类、墙板类、梁柱类构件外形尺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本标准表9.7.4-1~表9.7.4-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照进场检验批,同一规格(品种)的构件每次抽检数量不应少于该规格(品种)数量的5%且不少于3件。
条文说明
11.2.9、11.2.10 预制构件的一般项目验收应在预制工厂出厂检验的基础上进行,现场验收时应按规定填写检验记录。对于部分项目不满足标准规定时,可以允许厂家按要求进行修理,但应责令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制定产品出厂质量管理的预防纠正措施。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一般缺陷应按产品标准规定全数检验;当构件没有产品标准或现场制作时,应按现浇结构构件的外观质量要求检查和处理。
预制构件尺寸偏差和预制构件上的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槽位置偏差等基本要求应进行抽样检验。如根据具体工程要求提出高于标准规定时,应按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执行。
装配整体式结构中预制构件与后浇混凝土结合的界面统称为结合面,结合面的表面一般要求在预制构件上设置粗糙面或键槽,同时还需要配置抗剪或抗拉钢筋等以确保结构连接构造的整体性设计要求。
构件尺寸偏差设计有专门规定的,尚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制构件有粗糙面时,与粗糙面相关的尺寸允许偏差可适当放宽。
11.2.10
装饰构件的装饰外观尺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表9.7.4-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照进场检验批,同一规格(品种)的构件每次抽检数量不应少于该规格(品种)数量的10%且不少于5件。
条文说明
11.2.9、11.2.10 预制构件的一般项目验收应在预制工厂出厂检验的基础上进行,现场验收时应按规定填写检验记录。对于部分项目不满足标准规定时,可以允许厂家按要求进行修理,但应责令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制定产品出厂质量管理的预防纠正措施。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一般缺陷应按产品标准规定全数检验;当构件没有产品标准或现场制作时,应按现浇结构构件的外观质量要求检查和处理。
预制构件尺寸偏差和预制构件上的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槽位置偏差等基本要求应进行抽样检验。如根据具体工程要求提出高于标准规定时,应按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执行。
装配整体式结构中预制构件与后浇混凝土结合的界面统称为结合面,结合面的表面一般要求在预制构件上设置粗糙面或键槽,同时还需要配置抗剪或抗拉钢筋等以确保结构连接构造的整体性设计要求。
构件尺寸偏差设计有专门规定的,尚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制构件有粗糙面时,与粗糙面相关的尺寸允许偏差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