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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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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84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3.0.7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宜采用智能化技术,提升建筑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和环保等性能。

3.0.8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进行技术策划,对技术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并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

条文说明

3.0.8 在建筑设计前期,应结合当地的政策法规、用地条件、项目定位进行技术策划。技术策划应包括设计策划、部品部件生产与运输策划、施工安装策划和经济成本策划。
设计策划应结合总图概念方案或建筑概念方案,对建筑平面、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等进行标准化设计策划,并结合成本估算,选择相应的技术配置。
部品部件生产策划根据供应商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确定供应商范围;部品部件运输策划应根据供应商生产基地与项目用地之间的距离、道路状况、交通管理及场地放置等条件,选择稳定可靠的运输方案。
施工安装策划应根据建筑概念方案,确定施工组织方案、关键施工技术方案、机具设备的选择方案、质量保障方案等。
经济成本策划要确定项目的成本目标,并对装配式建筑实施重要环节的成本优化提出具体指标和控制要求。

3.0.9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满足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等要求,并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部品部件。

条文说明

3.0.9 装配式建筑强调性能要求,提高建筑质量和品质。因此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以及内装系统应遵循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的理念,结合地域特点和地方优势,优先采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目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

4 建筑集成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模数协调,采用模块组合的标准化设计,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进行集成。

条文说明

4.1.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有关规定。模数协调是建筑部品部件实现通用性和互换性的基本原则,使规格化、通用化的部品部件适用于常规的各类建筑,满足各种要求。大量的规格化、定型化部品部件的生产可稳定质量,降低成本。通用化部件所具有的互换能力,可促进市场的竞争和生产水平的提高。
装配式建筑采用建筑通用体系是实现建筑工业化的前提,标准化、模块化设计是满足部品部件工业化生产的必要条件,以实现批量化的生产和建造。装配式建筑应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进行设计,结构构件和内装部品减少种类,既可经济合理地确保质量,也利于组织生产与施工安装。建筑平面和外立面可通过组合方式、立面材料色彩搭配等方式实现多样化。

4.1.2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按照集成设计原则,将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和燃气等专业之间进行协同设计。

条文说明

4.1.2 本条是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对装配式建筑全专业提出要求。装配式建筑是一个完整的具有一定功能的建筑产品,是一个系统工程。过去那种只提供结构和建筑围护的“毛坯房”,或者只有主体结构预制装配,没有内装一体化集成的建筑,都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装配式建筑”。

4.1.3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宜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采用标准化的功能模块、部品部件等信息库,统一编码、统一规则,全专业共享数据信息,实现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4.1.4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的使用维护要求,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

4.1.5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有关防火、防水、保温、隔热及隔声等要求。

4.2 模数协调

4.2.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2.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应采用模数来协调结构构件、内装部品、设备与管线之间的尺寸关系,做到部品部件设计、生产和安装等相互间尺寸协调,减少和优化各部品部件的种类和尺寸。

4.2.2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开间与柱距、进深与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4.2.3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2.4

梁、柱、墙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2.5

构造节点和部件的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数列nM/2、nM/5、nM/10。

4.2.6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开间、进深、层高、洞口等优先尺寸应根据建筑类型、使用功能、部品部件生产与装配要求等确定。

条文说明

4.2.6 住宅建筑应选用下列常用优选尺寸,见表1~表4。


4.2.7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定位宜采用中心定位法与界面定位法相结合的方法。对于部件的水平定位宜采用中心定位法,部件的竖向定位和部品的定位宜采用界面定位法。

条文说明

4.2.7 对于框架结构体系,宜采用中心定位法。框架结构柱子间设置的分户墙和分室隔墙,一般宜采用中心定位法;当隔墙的一侧或两侧要求模数空间时宜采用界面定位法。
住宅建筑集成式厨房和集成式卫生间的内装部品(厨具橱柜、洁具、固定家具等)、公共建筑的集成式隔断空间、模块化吊顶空间等,宜采用界面定位方式,以净尺寸控制模数化空间;其他空间的部品可采用中心定位来控制。
门窗、栏杆、百叶等外围护部品,应采用模数化的工业产品,并与门窗洞口、预埋节点等的模数规则相协调,宜采用界面定位方式。

4.2.8

部品部件尺寸及安装位置的公差协调应根据生产装配要求、主体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材料干缩、温差变形、施工误差等确定。

条文说明

4.2.8 装配式建筑应严格控制预制构件、预制与现浇构件之间的建筑公差。接缝的宽度应满足主体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施工误差、温差引起变形等的要求,防止接缝漏水等质量事故发生。
实施模数协调的工作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重要的部件,以及影响面较大的部位可先期运行,如门窗、厨房、卫生间等。重要的部件和组合件应优先推行规格化、通用化。

4.3 标准化设计

4.3.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

4.3.2

公共建筑应采用楼电梯、公共卫生间、公共管井、基本单元等模块进行组合设计。

4.3.3

住宅建筑应采用楼电梯、公共管井、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等模块进行组合设计。

4.3.4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部品部件应采用标准化接口。

4.3.5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大开间大进深、空间灵活可变的布置方式;
2 平面布置应规则,承重构件布置应上下对齐贯通,外墙洞口宜规整有序;
3 设备与管线宜集中设置,并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条文说明

4.3.5 装配式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和剖面的规则性,宜优先选用规则的形体,同时便于工厂化、集约化生产加工,提高工程质量,并降低工程造价。
一般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国外已经出现了百年住宅,因此为使用提供适当的灵活性,满足居住需求的变化尤为重要。已有的经验是采用大空间的平面,合理布置承重墙及管井位置。在装配式住宅建筑中采用这种平面布局方式不但有利于结构布置,而且可减少预制楼板的类型。但设计时也应适当考虑实际的构件运输及吊装能力,以免构件尺寸过大导致运输及吊装困难。

4.3.6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阳台板、空调板、外窗、遮阳设施及装饰等部品部件宜进行标准化设计;
2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宜通过建筑体量、材质肌理、色彩等变化,形成丰富多样的立面效果;
3 预制混凝土外墙的装饰面层宜采用清水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免抹灰涂料和反打面砖等耐久性强的建筑材料。

条文说明

4.3.6 装配式建筑外墙可通过预制装饰混凝土反打面砖、装饰构件、清水混凝土、彩色混凝土等多种形式使建筑立面多样化,也可通过单元组合、色彩搭配、阳台交错设置等做法丰富外立面。

4.3.7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根据建筑功能、主体结构、设备管线及装修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层高及净高尺寸。

4.4 集成设计

4.4.1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均应进行集成设计,提高集成度、施工精度和效率。

4.4.2

各系统设计应统筹考虑材料性能、加工工艺、运输限制、吊装能力等要求。

4.4.3

结构系统的集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功能复合度高的部件进行集成设计,优化部件规格;
2 应满足部件加工、运输、堆放、安装的尺寸和重量要求。

4.4.4

外围护系统的集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外墙板、幕墙、外门窗、阳台板、空调板及遮阳部件等进行集成设计;
2 应采用提高建筑性能的构造连接措施;
3 宜采用单元式装配外墙系统。

条文说明

4.4.4 门窗洞口尺寸规整既有利于门窗的标准化加工生产,又有利于墙板的尺寸统一和减少规格。宜采用单元化、一体化的装配式外墙系统,如具有装饰、保温、防水、采光等功能的集成式单元墙体。

4.4.5

设备与管线系统的集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燃气等设备与管线应综合设计;
2 宜选用模块化产品,接口应标准化,并应预留扩展条件。

条文说明

4.4.5 墙板应结合内装要求,对设置在预制部件上的电气开关、插座、接线盒、连接管线等进行预留,这个过程用集成设计的方法有利于系统化和工厂化。

4.4.6

内装系统的集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装设计应与建筑设计、设备与管线设计同步进行;
2 宜采用装配式楼地面、墙面、吊顶等部品系统;
3 住宅建筑宜采用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及整体收纳等部品系统。

4.4.7

接口及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系统部件、内装部品部件和设备管线之间的连接方式应满足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
2 结构系统与外围护系统宜采用干式工法连接,其接缝宽度应满足结构变形和温度变形的要求;
3 部品部件的构造连接应安全可靠,接口及构造设计应满足施工安装与使用维护的要求;
4 应确定适宜的制作公差和安装公差设计值;
5 设备管线接口应避开预制构件受力较大部位和节点连接区域。

5 结构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设计,本章未作规定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有关规定执行。

5.1.2

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核心筒结构、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应满足表5.1.2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结构中竖向构件全部为现浇且楼盖采用叠合梁板时,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中的规定采用。
2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当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50%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适当降低;当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80%时,最大适用高度应取表5.1.2中括号内的数值。
3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剪力墙边缘构件竖向钢筋采用浆锚搭接连接时,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应比表中数值降低10m。
4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条文说明

5.1.2 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与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一致。
新增加“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核心筒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要求。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核心筒结构中,混凝土核心筒采用现浇结构,框架的性能与现浇框架等同,整体结构的适用高度与现浇的框架-核心筒结构相同。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与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与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一致。在计算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与该层总剪力比值时,可选取结构竖向构件主要采用预制剪力墙的起始层;如结构各层竖向构件均采用预制剪力墙,则计算底层的剪力比值;如底部2层竖向构件采用现浇剪力墙,其他层采用预制剪力墙,则计算第3层的剪力比值。
近年来,国内的科研单位及企业对浆锚搭接连接技术进行了系列的理论和试验研究工作,已有了一定的技术基础和工程实践应用。但考虑到浆锚搭接连接技术在工程实践中的应用经验相对有限,因此本标准对剪力墙边缘构件竖向钢筋应用浆锚搭接连接技术采取偏于安全的方式,最大适用高度在现有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的基础上降低10m。

5.1.3

高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5.1.3的数值。


5.1.4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1.4确定。其他抗震设防类别和特殊场地类别下的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中对抗震措施进行调整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4 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与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保持一致。
新增加“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核心筒结构”的抗震等级规定。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核心筒结构的抗震等级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中的现浇框架-核心筒结构选取,高度不超过60m时,其抗震等级允许按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5.1.5

高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当其房屋高度、规则性等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或者抗震设防标准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当采用本标准未规定的结构类型时,可采用试验方法对结构整体或者局部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复核,并应进行专项论证。

条文说明

5.1.5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规则性要求参照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规定。结构抗震性能目标、性能水准的设定和划分,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执行。当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采用本标准未规定的结构类型时,应进行专项论证。在进行专项论证时,应根据实际结构类型、节点连接形式和预制构件形式及构造等,选取合理的结构计算模型,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必要时,应采取试验方法对结构性能进行补充研究。

5.1.6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应采取措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高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有关规定进行抗连续倒塌概念设计。

条文说明

5.1.6 装配整体式结构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其目的是保证结构在偶然作用发生时具有适宜的抗连续倒塌能力。

5.1.7

高层建筑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地下室时,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2 剪力墙结构和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3 框架结构的首层柱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4 当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框架结构的首层柱采用预制混凝土时,应采取可靠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

5.1.7 震害调查表明,有地下室的高层建筑破坏比较轻,而且有地下室对提高地基的承载力有利;高层建筑设置地下室,可以提高其在风、地震作用下的抗倾覆能力。因此高层建筑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宜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有关规定设置地下室。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宜采用现浇混凝土以保证其嵌固作用。对嵌固作用没有直接影响的地下室结构构件,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预制混凝土。
高层建筑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底部加强部位是结构抵抗罕遇地震的关键部位。弹塑性分析和实际震害均表明,底部墙肢的损伤往往较上部墙肢严重,因此对底部墙肢的延性和耗能能力的要求较上部墙肢高。目前,高层建筑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预制剪力墙竖向钢筋连接接头面积百分率通常为100%,其抗震性能尚无实际震害经验,对其抗震性能的研究以构件试验为主,整体结构试验研究偏少,剪力墙墙肢的主要塑性发展区域采用现浇混凝土有利于保证结构整体抗震能力。因此,高层建筑剪力墙结构和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底部加强部位的竖向构件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高层建筑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首层的剪切变形远大于其他各层;震害表明,首层柱底出现塑性铰的框架结构,其倒塌的可能性大。试验研究表明,预制柱底的塑性铰与现浇柱底的塑性铰有一定的差别。在目前设计和施工经验尚不充分的情况下,高层建筑框架结构的首层柱宜采用现浇柱,以保证结构的抗地震倒塌能力。
当高层建筑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底部加强部位及框架结构首层柱采用预制混凝土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格控制构件加工和现场施工质量。在研究和论证过程中,应重点提高连接接头性能、优化结构布置和构造措施,提高关键构件和部位的承载能力,尤其是柱底接缝与剪力墙水平接缝的承载能力,确保实现“强柱弱梁”的目标,并对大震作用下首层柱和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塑性发展程度进行控制。必要时应进行试验验证。

5.2 结构材料

5.2.1

混凝土、钢筋、钢材和连接材料的性能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等的有关规定。

5.2.2

用于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的镀锌金属波纹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JG 225的有关规定。镀锌金属波纹管的钢带厚度不宜小于0.3mm,波纹高度不应小于2.5mm。

5.2.3

用于钢筋机械连接的挤压套筒,其原材料及实测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2.3 挤压套筒是混凝土结构钢筋机械连接采用的一种套筒,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JG/T 163对挤压套筒的实测力学性能作了规定。挤压套筒连接钢筋是通过钢筋与套筒的机械咬合作用将一根钢筋的力传递到另一根钢筋,因此适用于热轧带肋钢筋的连接。

5.2.4

用于水平钢筋锚环灌浆连接的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448的有关规定。

5.3 结构分析和变形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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