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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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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84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8.3.4

门窗部品收口部位宜采用工厂化门窗套。

8.3.5

集成式卫生间采用防水底盘时,防水底盘的固定安装不应破坏结构防水层;防水底盘与壁板、壁板与壁板之间应有可靠连接设计,并保证水密性。

9 生产运输

9.1 一般规定

9.1.1

生产单位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工艺设施、试验检测条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并宜建立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条文说明

9.1.1 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是质量管理的前提条件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体现;质量管理体系中应建立并保持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形成和控制工作程序,该程序应包括文件的编制(获取)、审核、批准、发放、变更和保存等。
文件可存在各种载体上,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包括:
1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 技术标准;
3 企业制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规章制度等质量体系文件;
4 与预制构件产品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5 与预制构件产品有关的技术指导书和质量管理控制文件;
6 其他相关文件。
生产单位宜采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统一的编码规则和标识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应与生产单位的生产工艺流程相匹配,贯穿整个生产过程,并应与构件BIM信息模型有接口,有利于在生产全过程中控制构件生产质量,精确算量,并形成生产全过程记录文件及影像。预制构件表面预埋带无线射频芯片的标识卡(RFID卡)有利于实现装配式建筑质量全过程控制和追溯,芯片中应存入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全部相关信息。

9.1.2

预制构件生产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和会审。必要时,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拟定的生产工艺、运输方案、吊装方案等编制加工详图。

条文说明

9.1.2 当原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足以指导生产时,需要生产单位或专业公司另行制作加工详图,如加工详图与设计文件意图不同时,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
加工详图包括:预制构件模具图、配筋图;满足建筑、结构和机电设备等专业要求和构件制作、运输、安装等环节要求的预埋件布置图;面砖或石材的排板图,夹芯保温外墙板内外叶墙拉结件布置图和保温板排板图等。

9.1.3

预制构件生产前应编制生产方案,生产方案宜包括生产计划及生产工艺、模具方案及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存放、运输和保护方案等。

条文说明

9.1.3 生产方案具体内容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计划、模具方案、模具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存放及运输方案等内容,必要时,应对预制构件脱模、吊运、码放、翻转及运输等工况进行计算。
冬期生产时,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的有关规定编制生产方案。

9.1.4

生产单位的检测、试验、张拉、计量等设备及仪器仪表均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不具备试验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条文说明

9.1.4 在预制构件生产质量控制中需要进行有关钢筋、混凝土和构件成品等的日常试验和检测,预制构件企业应配备开展日常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通常是生产单位试验室应满足产品生产用原材料必试项目的试验检测要求,其他试验检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9.1.5

预制构件生产宜建立首件验收制度。

条文说明

9.1.5 首件验收制度是指结构较复杂的预制构件或新型构件首次生产或间隔较长时间重新生产时,生产单位需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首件验收,重点检查模具、构件、预埋件、混凝土浇筑成型中存在的问题,确认该批预制构件生产工艺是否合理,质量能否得到保障,共同验收合格之后方可批量生产。

9.1.6

预制构件的原材料质量、钢筋加工和连接的力学性能、混凝土强度、构件结构性能、装饰材料、保温材料及拉结件的质量等均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应具有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检验记录。

9.1.7

预制构件生产的质量检验应按模具、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预制构件等检验进行。预制构件的质量评定应根据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预制构件的试验、检验资料等项目进行。当上述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均合格时,方可评定为合格产品。

条文说明

9.1.7 检验时对新制或改制后的模具应按件检验,对重复使用的定型模具、钢筋半成品和成品应分批随机抽样检验,对混凝土性能应按批检验。
模具、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预应力施工等质量,均应在生产班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基础上,由专职检验员进行检验。

9.1.8

预制构件和部品生产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生产单位应制定专门的生产方案;必要时进行样品试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实施。

条文说明

9.1.8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制定可行的技术措施。设计文件中规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生产单位应依据设计要求进行生产。生产单位欲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可能会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必要时应试制样品,并经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条的“新工艺”系指以前未在任何工程中应用的生产工艺。

9.1.9

预制构件和部品经检查合格后,宜设置表面标识。预制构件和部品出厂时,应出具质量证明文件。

条文说明

9.1.9 预制构件和部品检查合格后,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表面标识。预制构件的表面标识宜包括构件编号、制作日期、合格状态、生产单位等信息。
除合同另有要求外,预制构件交付时应按照本标准第9.9.2条的规定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目前,有些地方的预制构件生产实行了监理驻厂监造制度,应根据各地方技术发展水平细化预制构件生产全过程监测制度,驻厂监理应在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上签字。

9.2 原材料及配件

9.2.1

原材料及配件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进厂检验。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将采购的同一厂家同批次材料、配件及半成品用于生产不同工程的预制构件时,可统一划分检验批;
2 获得认证的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及配件,进场检验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扩大一倍,且检验批容量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种原材料或配件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条文说明

9.2.1 预制构件用原材料的种类较多,在组织生产前应充分了解图纸设计要求,并通过试验进行合理选用材料,以满足预制构件的各项性能要求。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要求原材料供货方提供满足要求的技术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等,有特殊性能要求的原材料应由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给予明确说明。
原材料质量的优劣对预制构件的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生产单位应认真做好原材料的进货验收工作。首批或连续跨年进货时应核查供货方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生产单位还应对其质量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存档的质量证明文件是伪造或不真实的,根据有关标准的规定生产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档时,还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并由存放单位经办人签字。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将采购的同一厂家同批次材料、配件及半成品用于生产不同工程的预制构件,可统一划分检验批。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同期生产的预制构件使用于不同工程时,加盖公章(或检验章)的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
为适当减少有关产品的检验工作量,对符合限定条件的产品进场检验作了适当调整。对来源稳定且连续检验合格,或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厂时可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放宽检验。“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产品”系指经产品认证机构认证,认证结论为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产品认证机构应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放宽检验系指扩大检验批量,不是放宽检验指标。
“原材料批次要求”指以下条款中提到的批次要求,如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且连续进厂的硅酸盐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

9.2.2

钢筋进厂时,应全数检查外观质量,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做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应按进厂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条文说明

9.2.2 钢筋对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
与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余热处理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 1499.2和《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T 13014等。与冷加工钢筋性能及检验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冷轧带肋钢筋》GB/T 13788、《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YB/T 4260、《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和《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等。
钢筋进厂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由于生产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钢筋进厂的批量大小作出统一规定。实际验收时,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厂检验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的规定,则在进厂检验时,批量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厂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并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 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厂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并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 对不同时间进厂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厂的钢筋处理。
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当用户有特别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进厂抽样检验的结果是钢筋材料能否在预制构件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对于每批钢筋的检验数量,应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 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 1499.2-2007中规定热轧钢筋每批抽取5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拉伸试验检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另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弯曲性能检验。对于钢筋伸长率,牌号带“E”的钢筋必须检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

9.2.3

成型钢筋进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同一类型且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中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至少抽取1个钢筋试件,总数不应少于3个,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对由热轧钢筋组成的成型钢筋,当有企业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加工过程并能提供原材料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3 成型钢筋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第9.4.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9.2.3 专业钢筋加工厂家多采用自动化钢筋加工设备,经过合理的工艺流程,在固定的加工场所将钢筋加工成为工程所需成型钢筋制品即成型钢筋,其产品具有规模化、质量控制水平高等优点。目前,较多中小型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钢筋桁架和钢筋网片由专业钢筋加工厂家提供,因此,本条对成型钢筋进厂检验作出规定。
标准所规定的同类型指钢筋品种、型号和加工后的形式完全相同;同一钢筋来源指成型钢筋加工所用钢筋为同一钢筋企业生产。成型钢筋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为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为鼓励成型钢筋产品的认证和先进加工模式的推广应用,规定此种情况可放大检验批量。
对采用热轧钢筋为原材料的成型钢筋,加工过程中一般对钢筋的性能改变较小,当有监理方的代表驻厂监督加工过程并能提交该批成型钢筋的原材料见证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可以减少部分检验项目,可只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外购的成型钢筋按照本条进行进厂检验,不包括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自购原材料加工的产品。

9.2.4

预应力筋进厂时,应全数检查外观质量,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做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查数量应按进厂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条文说明

9.2.4 预应力筋外表面不应有裂纹、小刺、机械损伤、氧化铁皮和油污等,展开后应平顺、不应有弯折。
常用的预应力筋有钢丝、钢绞线、精轧螺纹钢筋等。不同的预应力筋产品,其质量标准及检验批容量均由相关产品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产品抽样检验方案时应按不同产品标准的具体规定执行。目前常用预应力筋的相应产品标准有:《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 20065和《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 161等。
预应力筋应根据进厂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批进行抽样检验。由于各厂家提供的预应力筋产品合格证内容与格式不尽相同,为统一及明确有关内容,要求厂家除了提供产品合格证外,还应提供反映预应力筋主要性能的出厂检验报告,两者也可合并提供。抽样检验可仅作预应力筋抗拉强度与伸长率试验;松弛率试验由于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同时目前产品质量比较稳定,一般不需要进行该项检验,当工程确有需要时,可进行检验。

9.2.5

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进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且同一批号的锚具不超过2000套为一批,夹具和连接器不超过500套为一批;
2 每批随机抽取2%的锚具(夹具或连接器)且不少于10套进行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每批随机抽取3%的锚具(夹具或连接器)且不少于5套对有硬度要求的零件进行硬度检验,经上述两项检验合格后,应从同批锚具中随机抽取6套锚具(夹具或连接器)组成3个预应力锚具组装件,进行静载锚固性能试验;
3 对于锚具用量较少的一般工程,如锚具供应商提供了有效的锚具静载锚固性能试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可仅进行外观检查和硬度检验;
4 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5 与预应力筋用锚具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和《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前者系产品标准,主要是生产厂家生产、质量检验的依据,后者是锚夹具产品工程应用的依据,包括设计选用、进场检验、工程施工等内容。

9.2.6

水泥进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且连续进厂的硅酸盐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按批抽取试样进行水泥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检验,设计有其他要求时,尚应对相应的性能进行试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2 同一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白度且连续进厂的白色硅酸盐水泥,不超过50t为一批;按批抽取试样进行水泥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检验,设计有其他要求时,尚应对相应的性能进行试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白色硅酸盐水泥》GB/T 201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6 国家大力推广散装水泥,散装水泥批号是在水泥装车时计算机自动编制的,水泥厂每发出2000t水泥自动换批号,经常出现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连续进场的水泥批号不一致,大大增加检验批次。目前,全国水泥质量大幅度提高,规定按照“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且连续进厂的水泥”进行检验,完全能够保证质量。
强度、安定性是水泥的重要性能指标,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规定一致,进厂时应复验。
装配式构件中装饰构件会越来越多,白水泥将逐渐成为构件厂的采用水泥之一,规定其进厂检验批量很有必要。本标准将白水泥的进厂检验批量定为50t,主要是考虑白水泥总用量较小,批量过大容易过期失效。同时也参考了《白色硅酸盐水泥》GB/T 2015-2005第8.1节,编号及取样的规定:“水泥出厂前按同标号、同白度编号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编号按水泥厂年产量规定。5万吨以上,不超过200吨为一编号;1~5万吨,不超过150吨为一编号;1万吨以下,不超过50吨或不超过三天产量为一编号”。

9.2.7

矿物掺合料进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技术指标的矿物掺合料,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不超过200t为一批,硅灰不超过30t为一批;
2 按批抽取试样进行细度(比表面积)、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和烧失量(活性指数)试验;设计有其他要求时,尚应对相应的性能进行试验;检验结果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和《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 2769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7 本条只列出预制构件生产常用的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和硅灰等三种矿物掺合料的进厂检验规定。其他矿物掺合料的使用和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2.8

减水剂进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减水剂,掺量大于1%(含1%)的产品不超过100t为一批,掺量小于1%的产品不超过50t为一批;
2 按批抽取试样进行减水率、1d抗压强度比、固体含量、含水率、pH值和密度试验;
3 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和《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 22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8 本条只列出预制构件生产常用的减水剂进厂检验规定,其他外加剂的使用和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混凝土减水剂是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采用的主要混凝土外加剂品种,而且宜采用早强型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如果预制构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添加缓凝剂、引气剂等其他品种外加剂时,其产品质量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规定。

9.2.9

骨料进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产地)且同一规格的骨料,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批;
2 天然细骨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和泥块含量试验;机制砂和混合砂应进行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再生细骨料还应进行微粉含量、再生胶砂需水量比和表观密度试验;
3 天然粗骨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和针片状颗粒含量试验,压碎指标可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检验;再生粗骨料应增加微粉含量、吸水率、压碎指标和表观密度试验;
4 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9 除本条的检验项目外,骨料的坚固性、有害物质含量和氯离子含量等其他质量指标可在选择骨料时根据需要进行检验,一般情况下应由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列出全套质量指标的检测结果。

9.2.10

轻集料进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类别、同一规格且同密度等级,不超过200m3为一批;
2 轻细集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细度模数和堆积密度试验,高强轻细集料还应进行强度标号试验;
3 轻粗集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粒形系数、筒压强度和吸水率试验,高强轻粗集料还应进行强度标号试验;
4 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集料》GB/T 17431.1的有关规定。

9.2.11

混凝土拌制及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饮用水时,可不检验;
2 采用中水、搅拌站清洗水或回收水时,应对其成分进行检验,同一水源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条文说明

9.2.11 回收水是指搅拌机和运输车等清洗用水经过沉淀、过滤、回收后再次加以利用的水。从节约水资源角度出发,鼓励回收水再利用,但回收水中因含有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及其反应后的残留物,这些残留成分可能影响混凝土的使用性能,应经过试验方可确定能否使用。部分或全部回收水作为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质量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要求。用高压水冲洗预涂缓凝剂形成粗糙面的回收水,未经处理和未经检验合格,不得用作混凝土搅拌用水。

9.2.12

钢纤维和有机合成纤维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同一工程的相同品种且相同规格的钢纤维,不超过20t为一批,按批抽取试样进行抗拉强度、弯折性能、尺寸偏差和杂质含量试验;
2 用于同一工程的相同品种且相同规格的合成纤维,不超过50t为一批,按批抽取试样进行纤维抗拉强度、初始模量、断裂伸长率、耐碱性能、分散性相对误差和混凝土抗压强度比试验,增韧纤维还应进行韧性指数和抗冲击次数比试验;
3 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1的有关规定。

9.2.13

脱模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模剂应无毒、无刺激性气味,不应影响混凝土性能和预制构件表面装饰效果;
2 脱模剂应按照使用品种,选用前及正常使用后每年进行一次匀质性和施工性能试验;
3 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制品用脱模剂》JC/T 94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13 大多数预制构件在室内生产,应选择对人身体无害的环保型产品。脱模剂的使用效果与预制构件生产工艺、生产季节、涂刷方式有很大关系,应经过试验确定最佳脱模效果。

9.2.14

保温材料进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且同一规格,不超过5000㎡为一批;
2 按批抽取试样进行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吸水率和燃烧性能试验;
3 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14 预制构件中常用的保温材料有挤塑聚苯板、硬泡聚氨酯板、真空绝热板等其导热系数随时间逐步衰减,尤其是刚生产出来的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衰减很快,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取样进行检测。当使用标准或规范无规定的保温材料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9.2.15

预埋吊件进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同一类别、同一规格预埋吊件,不超过10000件为一批;
2 按批抽取试样进行外观尺寸、材料性能、抗拉拔性能等试验;
3 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9.2.16

内外叶墙体拉结件进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同一类别、同一规格产品,不超过10000件为一批;
2 按批抽取试样进行外观尺寸、材料性能、力学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9.2.16 拉结件是保证装配整体式夹芯保温剪力墙板和夹芯保温外挂墙板内、外叶墙可靠连接的重要部件,应保证其在混凝土中的锚固可靠性。

9.2.17

灌浆套筒和灌浆料进厂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17 灌浆料是灌浆套筒进货前进行的钢筋套筒连接工艺检验必不可少的材料。但由于生产单位用量极少,因此可以使用施工现场采购的同厂家、同品种、同型号产品。如果施工单位尚未开始进货,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可以自购一批,检验合格后用于工艺检验。

9.2.18

钢筋浆锚连接用镀锌金属波纹管进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全数检查外观质量,其外观应清洁,内外表面应无锈蚀、油污、附着物、孔洞,不应有不规则褶皱,咬口应无开裂、脱扣;
2 应进行径向刚度和抗渗漏性能检验,检查数量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3 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JG 225的规定。

9.3 模 具

9.3.1

预制构件生产应根据生产工艺、产品类型等制定模具方案,应建立健全模具验收、使用制度。

9.3.2

模具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整体稳固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具应装拆方便,并应满足预制构件质量、生产工艺和周转次数等要求;
2 结构造型复杂、外型有特殊要求的模具应制作样板,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批量制作;
3 模具各部件之间应连接牢固,接缝应紧密,附带的埋件或工装应定位准确,安装牢固;
4 用作底模的台座、胎模、地坪及铺设的底板等应平整光洁,不得有下沉、裂缝、起砂和起鼓;
5 模具应保持清洁,涂刷脱模剂、表面缓凝剂时应均匀、无漏刷、无堆积,且不得沾污钢筋,不得影响预制构件外观效果;
6 应定期检查侧模、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定位措施的有效性;应采取防止模具变形和锈蚀的措施;重新启用的模具应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 模具与平模台间的螺栓、定位销、磁盒等固定方式应可靠,防止混凝土振捣成型时造成模具偏移和漏浆。

条文说明

9.3.2 模具是专门用来生产预制构件的各种模板系统,可采用固定在生产场地的固定模具,也可采用移动模具。对于形状复杂、数量少的构件也可采用木模或其他材料制作。清水混凝土预 制构件建议采用精度较高的模具制作。流水线平台上的各种边模可采用玻璃钢、铝合金、高品质复合板等轻质材料制作。
在模台上用磁盒固定边模具有简单方便的优势,能够更好地满足流水线生产节拍需要。虽然磁盒在模台上的吸力很大,但是振动状态下抗剪切能力不足,容易造成偏移,影响几何尺寸,用磁盒生产高精度几何尺寸预制构件时,需要采取辅助定位措施。

9.3.3

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预制构件模具尺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3的规定。


9.3.4

构件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宜通过模具进行定位,并安装牢固,其安装偏差应符合表9.3.4的规定。


9.3.5

预制构件中预埋门窗框时,应在模具上设置限位装置进行固定,并应逐件检验。门窗框安装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5的规定。


9.4 钢筋及预埋件

9.4.1

钢筋宜采用自动化机械设备加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4.1 使用自动化机械设备进行钢筋加工与制作,可减少钢筋损耗且有利于质量控制,有条件时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机械设备进行钢筋调直、切割和弯折,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 226的有关规定。

9.4.2

钢筋连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接头的方式、位置、同一截面受力钢筋的接头百分率、钢筋的搭接长度及锚固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钢筋焊接接头、机械连接接头和套筒灌浆连接接头均应进行工艺检验,试验结果合格后方可进行预制构件生产;
3 螺纹接头和半灌浆套筒连接接头应使用专用扭力扳手拧紧至规定扭力值;
4 钢筋焊接接头和机械连接接头应全数检查外观质量;
5 焊接接头、钢筋机械连接接头、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和《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 35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4.2 钢筋连接质量好坏关系到结构安全,本条提出了钢筋连接必须进行工艺检验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重点检查。尤其是钢筋螺纹接头以及半灌浆套筒连接接头机械连接端安装时,可根据安装需要采用管钳、扭力扳手等工具,安装后应使用专用扭力扳手校核拧紧力矩,安装用扭力扳手和校核用扭力扳手应区分使用,二者的精度、校准要求均有所不同。

9.4.3

钢筋半成品、钢筋网片、钢筋骨架和钢筋桁架应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表面不得有油污,不应严重锈蚀。
2 钢筋网片和钢筋骨架宜采用专用吊架进行吊运。
3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保护层垫块宜与钢筋骨架或网片绑扎牢固,按梅花状布置,间距满足钢筋限位及控制变形要求,钢筋绑扎丝甩扣应弯向构件内侧。
4 钢筋成品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9.4.3-1的规定,钢筋桁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9.4.3-2的规定。


条文说明

9.4.3 本条规定了钢筋半成品、钢筋网片、钢筋骨架安装的尺寸偏差和检测方法。安装后还应及时检查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
当钢筋网片或钢筋骨架中钢筋作为连接钢筋时,如与灌浆套筒连接,该部分钢筋定位应协调考虑连接的精度要求。

9.4.4

预埋件用钢材及焊条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加工偏差应符合表9.4.4的规定。


9.5 预应力构件

9.5.1

预制预应力构件生产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5.1 预制预应力构件施工方案宜包括:生产顺序和工艺流程、生产质量要求,资源配备和质量保证措施以及生产安全要求和保证措施等。

9.5.2

预应力张拉台座应进行专项施工设计,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及整体稳固性,应能满足各阶段施工荷载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条文说明

9.5.2 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张拉台座受力巨大,为保证安全施工应由设计或有经验单位、部门进行专门设计计算。

9.5.3

预应力筋下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应力筋的下料长度应根据台座的长度、锚夹具长度等经过计算确定;
2 预应力筋应使用砂轮锯或切断机等机械方法切断,不得采用电弧或气焊切断。

条文说明

9.5.3 由于预应力筋过度受热会降低力学性能,因此规定了其切断方式。

9.5.4

钢丝镦头及下料长度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镦头的头型直径不宜小于钢丝直径的1.5倍,高度不宜小于钢丝直径;
2 镦头不应出现横向裂纹;
3 当钢丝束两端均采用镦头锚具时,同一束中各根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应大于钢丝长度的1/5000,且不应大于5mm;当成组张拉长度不大于10m的钢丝时,同组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得大于2mm。

条文说明

9.5.4 钢丝束采用镦头锚具时,锚具的效率系数主要取决于镦头的强度,而镦头强度与采用的工艺及钢丝的直径有关。冷镦时由于冷作硬化,镦头的强度提高,但脆性增加,且容易出现裂纹,影响强度发挥,因此需事先确认钢丝的可镦性,以确保镦头质量。另外,钢丝下料长度的控制主要是为保证钢丝的两端均采用镦头锚具时钢丝的受力均匀性。

9.5.5

预应力筋的安装、定位和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模外张拉工艺的预应力筋保护层厚度可用梳筋条槽口深度或端头垫板厚度控制。

9.5.6

预应力筋张拉设备及压力表应定期维护和标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张拉设备和压力表应配套标定和使用,标定期限不应超过半年;当使用过程中出现反常现象或张拉设备检修后,应重新标定;
2 压力表的量程应大于张拉工作压力读值,压力表的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6级;
3 标定张拉设备用的试验机或测力计的测力示值不确定度不应大于1.0%;
4 张拉设备标定时,千斤顶活塞的运行方向应与实际张拉工作状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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