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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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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37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10.4.1

在具备详细的出行起讫点(OD)调查数据的情况下,宜综合考虑交通小区的出发量和到达量估算布点规模。在没有出行数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服务半径内的建筑量、建筑性质和自行车使用情况综合确定。宜先开展小规模测试,再分步扩大布设规模。

10.4.2

一般情况下,每个租赁点的存车位数量应适当大于自行车的数量,建议公共自行车的数量为存车位数量的 60%~80%。对大规模集中布置的租赁点可结合空间条件就近设置与存车位分离的、用于车辆临时集中存放的场所。

10.4.3

单个租赁点的规模应结合所处地段的需求调研和经验判断综合确定,并保留一定弹性空间〔注26〕。

注26:每个租赁点规模的确定,主要是基于经验或者对出行规律的调研。例如,在《杭州公共自行车交通发展专项规划(修编)》中,基于经验判断对服务点规模给出指导,其中固定式服务点的公交站配车位40~100个、轨道交通站配车位100~200个、大型公建点配车位80~120个、风景点约为30~115个、居住点和小型公建点为20~40个。

10.5 设置形式


10.5.1

租赁点可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运营初期需求规模难以确定时,可采用移动式租赁点,方便后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10.5.2

租赁点自行车的存放方式可分为直列式或斜列式。直列式存车位的间距一般不小于60cm〔注27〕;斜列式存车位的间距可适当缩小。

注27:60cm约为车把的宽度和人肩部的计算宽度。

10.5.3

规模较大的租赁点宜设置人工服务站,提供会员办理和取消、付费、退费、结算、问询、实时故障处理等服务。

11 步行和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结合


11.1 规划设计原则


11.1.1

轨道车站和公交换乘枢纽周边 600m范围是步行直接吸引区,应保障步行的优先通行,采取各种措施满足乘客直达站点需求,重点在出入口布局、过街设施、自行车接驳设施、标识系统等方面进行优化设计。

11.1.2

一般公交场站和站点应结合类型等级、周边用地特征,因地制宜采用有效措施,实现步行、自行车和公交系统便捷衔接,重点在过街设施、自行车接驳设施、通道与站台宽度、标识系统等方面进行优化设计。

11.1.3

公共交通场站配建的步行和自行车设施应与周边道路及临近的居住区、商业区、集散广场、游憩集会广场等设施紧密衔接,构成一个完整的步行和自行车系统。公共交通枢纽处的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宜与两侧建筑物或地下空间直接衔接。

11.1.4

公共交通系统的步行设施应有利乘客集散,并应与其他交通换乘方便,各公共交通方式换乘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注28〕。

注28:参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第3.3.4条、《北京快速公交地方标准》(DB11/T651.1-2009)第5.7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第55条。

11.2 出入口及过街设施


11.2.1

轨道车站应增加出入口数量。出入口应与车站周边的主要建筑物等客流吸引点直接联系,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立体过街设施结合设置,并应满足进出站客流和应急情况下快速疏散的需要〔注29〕。

注29:轨道车站直通地面的出入口不宜少于4个,并不应少于2个。车站宜设置双向出入口,其宽度:大型枢纽站不应小于4m,其他站不小于2.5m。设计客流量应乘以1.1~1.4超高峰系数。

11.2.2

快速公交车站和路中式常规公交车站应优先考虑在交叉口设站,利用交叉口平面行人过街设施,结合交通信号控制,解决车站乘客过街需求。

当采用平面过街不能保证乘客过街安全时,可设置立体过街设施衔接车站与道路两侧步行系统。

11.2.3

为公交站设置的平面过街设施应和路段过街设施统一规划设计,位置间距与具体设计应满足 4.4 和 5.4 节的要求。设置平面过街设施应同时考虑服务道路两侧的公交站,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如下图所示。如公交站客流量较大,宜加设信号控制。

11.2.4

公交车站立体过街设施应与周边建筑结合设置,其宽度根据客流量确定。

立体过街设施出入口不宜占用人行道通行空间,特殊困难处,人行道通行空间至少应保留 1.5m宽度,并在出入口留预留人流集散空间。设置立体过街设施时应同时设置相关隔离设施避免乘客横穿机动车道。

11.2.5

路侧式常规公交车站和快速公交车站与自行车道相邻时,应设置人行横道,方便行人进出车站,并采用背后绕行的方式设置自行车道;受条件限制不能设置绕行的,应在外侧机动车道施划自行车优先标志。

11.3 通道及站台宽度


11.3.1

轨道车站步行通道、人行楼梯的宽度应与通行能力互相匹配,宜根据预测的通行量计算,并应符合相关设计规定〔注30〕。

注30:参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第7.3.5条,《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第8.7.1条,轨道车站步行通道、人行楼梯宽度双向通行不小于2.4m,单向通行不小于1.7m。当宽度大于3.6m时,应设置中间扶手。

11.3.2

快速公交车站应根据车站类型确定最小宽度,路中式快速公交车站最小宽度不小于5m,路侧式快速公交车站最小宽度不小于 3m。

11.3.3

常规公交车站站台宽度不宜小于 2.5m,当条件受限时,站台宽度不应小于2.0m,高度宜为 0.15m~0.2m。

11.4 标识系统


11.4.1

公共交通设施的标识系统是步行和自行车标识系统的一部分,主要可分为导向标识、安全标志、位置标志和无障碍标志等。标识设置应适合行人观察,易于识别,具体要求应符合 6.4 节的规定。

11.4.2

导向标识包括站外导向标识和站内导向标志。导向标识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站外导向标识主要作用为指示车站位置和距离。各类公共交通设施周边均应设置站外导向标志,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系统站外导向标志应包括箭头和轨道交通/快速公交车站位置标志;宜包括线路名称及线路标志色和车站名称。标志宜设置在人流密集的地点如建筑物出入口、商业设施附近、道路交叉口等附近。

2) 轨道车站周边的站外导向标识设置范围为 500m 左右,在车站周边 200m范围内导向标志应设夜间照明设施。快速公交车站为 300m 左右,常规公交车站为 200m 左右。在此范围内的站外导向标识应连续设置,并在车站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车站位置标志。

3) 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系统站内应设置站内导向标志。进站导向标志应设置在乘客通往站台通行区域的相应位置;出站导向标志应设置在站台通往出入口通行区域的相应位置。当通行行程大于 30m 时,可重复设置。

11.4.3

安全标志用于表达特定安全信息,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提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标志形状、颜色和设置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注31〕。

注31:参考《安全标志》(GB2894-2008)、《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中的相关规定。

11.4.4

位置标志用于标明服务设施或服务功能所在位置,包括车站位置标志、客运服务设施位置标志、站台站名位置标志。位置标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车站位置标志应设置在车站出入口的醒目位置;

2) 客运服务设施位置标志应设置在自动售票机、自动查询机、自动充值机、卫生间、乘客服务中心、升降机、警务室、公共电话等服务设施的上方或附近位置;

3) 站台站名标志应根据站台形式和结构设置在站台的上方、侧墙、站柱等位置。

11.4.5

无障碍标志用于为轮椅使用者、视觉障碍者提供导向、位置、综合信息服务。包括无障碍设施导向标志、无障碍设施位置标志和视觉障碍者标志。无障碍标志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无障碍设施导向标志应设置在通往无障碍设施的通行区域的相应位置;

2) 无障碍设施位置标志应设置在无障碍设施的上方等相应位置;

3) 车站出入口至站台候车处应连续铺设用于引导视觉障碍者步行的盲道;

合理设置行进盲道和提升盲道。同类公共交通设施的视觉障碍者专用标志的位置应尽可能一致,以便于视觉障碍者掌握设置规则,便于发现和使用此标志。

12 步行和自行车与机动车交通的协调


12.1 规划设计原则


12.1.1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应与机动车交通合理分离,降低人车之间相互干扰,实现各自网络化运行,确保安全有序。同时,应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网络和机动车交通网络进行合理衔接,满足不同出行方式之间转换的需求。

12.1.2

城市道路应明确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与机动车交通的优先级,重视机动车道辅路、交叉口、路侧停车、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等人车冲突区的交通组织,并积极探索交通稳静化措施的本地化应用。

12.2 与机动车道的协调


12.2.1

辅路上的自行车道应与机动车道实施物理隔离,全线隔离确有困难时,应在靠近交叉口的辅路路段实行机非物理隔离。

12.2.2

道路空间不足时,应优先保证人行道和自行车道宽度以及机非物理隔离。

可在保证道路横断面各分区最小宽度以及道路绿地率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弹性设计,并依照下列次序缩减:

1) 中央隔离带及机动车道;

2) 绿化带;

3) 建筑前区;

4) 公交站台或出租车等候点处的设施带;

5) 公交站台以外的设施带。

12.2.3

对于现有步行和自行车空间不足的道路,鼓励通过道路改造削减机动车停车位、缩减机动车道或减小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半径,以优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空间。

12.3 与机动车停车的协调


12.3.1

严禁机动车停车侵占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空间,特别是人行道、自行车道和建筑前区。

12.3.2

在公共停车设施严重缺乏地区、不得不设置路侧停车泊位时,道路横断面宜按照车行道→停车带→机非隔离带→自行车道的顺序依次布置。

12.3.3

在单幅路道路的车行道上设置路内停车,应视道路通行条件、车行道宽度等,对路内停车泊位与自行车道进行协调设计。可设置分时段性停车泊位,通过泊位标识规定自行车流量高峰时段禁止停车,其他时段允许停车。

12.3.4

对于辅路设置路侧停车泊位或旧城等停车泊位不足且道路资源受限的,可将停车带结合机非隔离带布置。

12.3.5

当自行车停车设施不足时,可将机动车路侧停车泊位改造为自行车停车区域。

12.4 与机动车出入口的协调


12.4.1

机动车出入口处应保持人行道路面水平连续,并为机动车设置起坡过街带,并注意排涝措施的配套。

12.4.2

机动车出入口处的人行道应沿机动车行驶轨迹外侧设置阻车桩。

12.5 稳静化措施


12.5.1

在城市核心商业区和政务区、居住区、高等院校的内部,以及医院、中小学等公共建筑的出入口处,应探索采用稳静化措施,以降低机动车车速,限制车流,减少交通事故,保证行人安全。

12.5.2

应因地制宜选择稳静化措施,如减速带、减速拱、槽化岛、行车道收窄、路口收窄、抬高人行横道、道路中心线偏移、共享街道等。

12.5.3

稳静化措施应配合相应的标识和照明设施,保证良好的昼夜可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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