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铺装应采用透水性、防滑、舒适、耐久、经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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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装应采用透水性、防滑、舒适、耐久、经济的材料。
在步行道起止点、转折处、分岔处等行人决策点,可变换路面铺装的材质、色彩或铺排方式,以示区分。
街道家具泛指在步行道内为各类使用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应舒适、耐久、实用、易于维护。宜统一风格、有识别性,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街道家具应布置在设施带、绿化带或建筑前区内,避免占用人行道或阻碍通行。市政及其附属设施宜结合绿化带设置,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各类街道家具的最小净宽要求参见表 5.2.2。
座椅、遮蔽设施和公共艺术是提升步行环境品质的重要元素,其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座椅应结合公交站点、公共建筑出入口、绿道等人流量较大的路段和场所布置,宜使用木材为主,设置靠背和扶手,并通过设计或材料达到透水、宜干的效果。
2) 遮蔽设施包括建筑挑檐、独立构筑物和骑楼等。鼓励在重点步行片区内形成连续、有效、美观的遮蔽设施系统,以遮荫为主要功能的宜结合乔木绿化一体化设置。
3) 公共艺术应与周边环境的空间尺度相协调。鼓励公共艺术与街道家具一体化设计,提升街道或区域的特色。
照明是保证步行环境安全的重要元素,路灯的间距和照度应保证夜间安全,并避免光污染。安全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应加强照明。宜采用节能灯具,并使用暖色调光源。
绿化是步行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可采用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竖向宜与道路排水设计相协调,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应优先采用乔木绿化,发挥其遮荫功能,并与座椅、自行车停车设施等街道家具结合设置,方便人们等候、停留和活动。
行道树绿化宜采用平树池形式,即树池缘石与人行道的地面铺装平齐,可上置盖板,方便行人借用通行。
当城市生活性道路的绿化带采用灌木绿化或草坪绿化时,不应长距离连续设置,避免对行人灵活穿越造成阻隔。
应优先选用适宜本地、生长快、树冠分散、高度适宜、无毒无害的绿化植物。不得滥用名贵树种。避免选择根系过于发达的树种,以免损害市政设施。
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端部,苗木设置高度应在 0.9m以下,控制长度范围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保证行人和车辆的视线通透〔注12〕。
注12:根据行车速度和驾驶员制动反应距离,建议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路段平面过街设施前(来车方向)绿化带的限高长度分别取60m、40m、25m,在交叉口平面过街设施前绿化带的限高长度取20m。
指示标识应为行人和骑车人提供连续、有效、充足的指路服务信息,宜通过与其他街道家具的整合设计构建统一、完整系统〔注13〕。
注13:指示标识信息宜包括地名、交通设施、游客中心、公园及景点、商贸购物、公共机构、公厕等。鼓励因地制宜设置节能、高效、易于维护的智能信息标识。
指示标识应设置在行人决策点的醒目位置。城市的主要吸引点、公交和轨道车站应设置区域引导图和指示牌。指示牌指引信息的高度不宜大于2.5m。
非路面喷涂的指示标识应设置在设施带内,条件不足的可设置在绿化带内,以避免妨碍行人和自行车通行。
鼓励指示标识的信息智能化,以满足指示路况、停车空位、交通事故、交通管控和天气等信息的时效性要求。
建筑贴线率是指建筑贴近建筑界面控制线建设的比例。宜通过底层建筑界面控制线和建筑贴线率进行街道界面控制,以加强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的整体性和沿街界面的丰富性和活跃程度。
对于步行重点片区和生活性道路,底层建筑界面控制线退让红线距离不宜大于10m,建筑贴线率不宜小于70%〔注14〕。
注14:参考《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2011)第4.5.7条规定。建筑贴线率的具体算法参见附录2。
建筑前区内宜布置街道家具和绿化遮荫,不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
沿街建筑底层宜作为商业、文化、娱乐等用途使用,并采用小尺度、通透和开敞的设计形式,以提升街道活力。一般应避免设置大面积、连续的围墙或栅栏〔注15〕。
注15:对于医院、学校、厂房等因安全要求确需封闭管理的,宜采用栅栏、绿篱等通透性围挡,避免形成消极的街道界面。
对于长期施工造成的消极街道界面,宜对围挡进行美化和人性化设计。
自行车网络由各类自行车道路构成,可分为自行车道和自行车专用路两类。
自行车道指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自行车道。
自行车专用路主要包括以下类型道路或通道空间:
1) 公园、广场、景区内的自行车通道,滨海、滨水、环山的自行车专用通道和自行车绿道等;
2) 通过管理手段、铺装差异等措施禁止(或分时段禁止)除自行车和步行之外的交通方式通行的各类道路,允许自行车通行的步行街(区)等;
3) 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但自行车可以通行的各类通道,如较窄的胡同、街坊路、小区路等。
4) 其他形式的自行车专用通道。
自行车网络规划应明确自行车交通应承担的功能,明确自行车交通分区及自行车道路分级。
自行车交通分区主要目的是体现城市不同区域的自行车交通特征差异,明确不同分区的自行车交通发展政策,根据分区内自行车交通出行特征的不同,提出差异化的规划设计要求。
自行车交通分区方法应结合城市自行车系统的发展定位,重点考虑现状和规划的土地使用情况、城市空间布局、大型公共设施分布、地形地貌、天气气候等要素,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分区类别与原则。
自行车交通分区一般可划分为三类:
1) 自行车 I 类区:优先考虑自行车出行的区域,自行车道路网络密度高,自行车系统设施完善。应覆盖但不限于:城市中心区、重要公共设施周边、主要交通枢纽、城市核心商业区和政务区,以及滨海、滨水、公园、广场等市民聚集区等。
2) 自行车 II 类区:兼顾自行车和机动车出行的区域,自行车道路网络密度较高,配置一定自行车专用设施。应覆盖但不限于:城市副中心、中等规模公共设施周边、城市一般性商业区和政务区,以及大型居住区。
3) 自行车III类区:对自行车出行予以基本保障的区域。主要包括上两类自行车交通分区以外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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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自行车交通分区的自行车道路网络密度和平均间距应满足表 7.2.4的规定〔注16〕。对于城市建成区,自行车道路密度偏低的分区宜加强自行车专用路建设。
表7.2.4 不同分区自行车道路布局推荐指标
| 自行车交通分区 | 自行车道路密度 | 自行车道路平均间距 |
| Ⅰ类区 | 12~18km/km² 其中自行车专用路的密度不低于2km/km² | 110~170m 其中自行车专用路的间距不大于1km |
| Ⅱ类区 | 8~12km/km² | 170~250m |
| Ⅲ类区 | 5~8km/km² | 250~400m |
注16:自行车道路密度指自行车专用路和城市道路两侧自行车道的密度之和,其中城市道路两侧自行车道密度按照城市道路路网密度计算,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中相关规定。对于现状道路网络稀疏且难以改变的城市建成片区,自行车道路密度可适当调整,但不得小于片区内原有的城市道路密度。
自行车道路分级的主要目的是明确不同道路的自行车功能和作用,体现自行车道路级别与传统城市道路级别之间的差异性和关联性,并提出差异化的规划设计要求。
自行车道级别主要由其在城市自行车交通系统中的作用和定位决定。考虑现状及预测的自行车交通特征、所在自行车交通分区、城市道路等级、周边建筑和环境等要素综合确定。
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自行车道,可分为三级:
1) 一级自行车道:以满足城市相邻功能组团间或组团内部较长距离的通勤联络功能为主,自行车流量很大,同时承担通勤联络、到发集散、服务周边等多种复合型功能,是自行车网络的骨干通道。
主要分布在城市相邻功能组团之间和组团内部通行条件较好,市民通勤联络的主要通道上,以生活性主干路、两侧开发强度较高的快速路辅路、和自行车流量较大的次干路为主。
2) 二级自行车道:以服务两侧用地建筑为主,自行车流量较大,自行车交通行为以周边地块的到发集散为主,与两侧建筑联系紧密,但中长距离通过性自行车交通比例较小,是自行车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分布在城市主(副)中心区、各类公共设施周边、交通枢纽、大中型居住区、市民活动聚集区等地区的次干路以及支路。
3) 三级自行车道:功能以直接通过为主,自行车流量较小,以通过性的自行车交通为主,与两侧建筑联系不大,是自行车网络的延伸和补充。
主要分布在两侧开发强度不高的快速路辅路、交通性主干路,以及城市外围地区、工业区等人流活动较少的地区的各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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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道的宽度和隔离方式应综合考虑自行车道等级及其所在自行车交通分区,且符合表 7.3.4规定〔注17〕。一般情况下,I类区的各级自行车道宽度取上限值,II类区取中间值,III类区取下限值。
表7.3.4 各级自行车道宽度和隔离方式要求(单位:m)
| 自行车道等级 | 自行车道宽度 | 隔离方式 |
| 自行车专用路 | 单向通行不宜小于3.5, 双向通行不宜小于4.5 | 应严格物理隔离,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禁止机动车进入和停放 |
| 一级 | 3.5~6.0 | 应采用物理隔离 |
| 二级 | 3.0~5.0 | 应采用物理隔离 |
| 三级 | 2.5~3.5 | 主干路、次干路应采用物理隔离,支路宜采用非连续物理隔离 |
注17:本表中自行车道宽度的下限值主要参考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中自行车道道宽度下限值。各类规划确定道路横断面时应优先考虑自行车道的功能等级,再考虑城市道路的主次支级别。按照主次支路划分的城市道路自行车道宽度要求参见8.1节的相关规定。
自行车停车设施包括建筑物配建自行车停车场、路侧自行车停车场和路外自行车停车场。建筑物配建自行车停车场是自行车停车设施的主体。
应明确规定建筑物自行车停车配建指标,新建住宅小区和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必须配建永久性自行车停车场(库),并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路侧自行车停车场应按照小规模、高密度的原则进行设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m。
轨道车站、交通枢纽、名胜古迹和公园、广场等周边应设置路外自行车停车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m,以方便自行车驻车换乘或抵达。
对于建筑工程在地块内设置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可适当折减建筑物自行车停车配建指标〔注18〕。
注18:参照杭州市相关规定,可按照1个公共自行车存车位抵扣3个配建自行车停车位的比例折减建筑需配建的自行车停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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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快速路主路外,城市各等级城市道路应设置自行车道。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等级和自行车道功能分级,设定自行车道宽度。新建道路的自行车道宽度应符合表 8.1.1中数值。
表8.1.1 自行车道单侧宽度取值一览表(单位:m)
| 城市道路等级/自行车道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快速路(辅路) | 3.5~4.5 | 3.0~3.5 | 2.5~3.0 |
| 主干路 | 4.0~6.0 | 3.5~5.0 | 2.5~3.5 |
| 次干路 | 4.0~5.5 | 3.5~4.5 | 2.5~3.5 |
| 支路 | 3.5~5.0 | 3.0~3.5 | 2.5~3.0 |
| 自行车专用路 | ≥3.5(单向),≥4.5(双向) | ||
注:对于自行车道分级的规定参见7.3.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