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5.2 生态系统质量恢复或提升
a)生态胁迫因素消除
生态系统质量恢复或提升中,生态胁迫因素消除的主要措施为控制或清除入侵种,详见第5章各类典型生态系统修复措施的相关内容。
b)河口环境质量改善
1)控制入海污染源
对整个流域污染源进行治理,加强入海河流陆源污染(含海漂垃圾、海滩垃圾)控制,削减入海污染负荷,改善河口海域水质环境。明确流域的生态功能和保护要求,实施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的流域分区管理,因地制宜综合运用水污染治理、水资源配置、水生态保护等措施,运用控源减排、循环利用、生态修复、强化监管等多种手段,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以防促治、防治并举,提高污染防治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流域污染控制措施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畜禽养殖废水治理、流域周边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河岸整治等。
2)改善沉积物质量
判断河口污染类型,重金属污染型河口重点控制重金属排放,可采用化学沉淀法、氧化还原法、浮上法、电解法、吸附法、离子交换法、膜分离法等方法去除重金属污染;有机质污染型河口可采用植物修复、动物修复和微生物修复等生物修复技术方法去除过量的有机质,改善沉积物质量。
c)生物群落修复
根据参照生态系统生物种群现状,结合自然环境条件和已有研究基础,通过在湿地种植适宜水生植被,在海上增殖放流、建设人工渔礁等方式,恢复和增加河口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生物量。增殖放流可采用放流游泳生物、贝类底播人工增殖等方式,同时强化和规范增殖放流管理,加强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评估。
d)其他生态修复措施
对于河口区内的红树林生态系统、珊瑚礁生态系统、海草床生态系统及盐沼生态系统等一些特殊生物群落的修复参照第5章相关要求。
河口主要生态问题与生态修复目标和措施见表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