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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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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 生态系统质量恢复或提升

a)生态胁迫因素消除

生态系统质量恢复或提升中,生态胁迫因素消除的主要措施为控制或清除入侵种,详见第5章各类典型生态系统修复措施的相关内容。

b)河口环境质量改善

1)控制入海污染源

对整个流域污染源进行治理,加强入海河流陆源污染(含海漂垃圾、海滩垃圾)控制,削减入海污染负荷,改善河口海域水质环境。明确流域的生态功能和保护要求,实施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的流域分区管理,因地制宜综合运用水污染治理、水资源配置、水生态保护等措施,运用控源减排、循环利用、生态修复、强化监管等多种手段,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以防促治、防治并举,提高污染防治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流域污染控制措施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畜禽养殖废水治理、流域周边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河岸整治等。

2)改善沉积物质量

判断河口污染类型,重金属污染型河口重点控制重金属排放,可采用化学沉淀法、氧化还原法、浮上法、电解法、吸附法、离子交换法、膜分离法等方法去除重金属污染;有机质污染型河口可采用植物修复、动物修复和微生物修复等生物修复技术方法去除过量的有机质,改善沉积物质量。

c)生物群落修复

根据参照生态系统生物种群现状,结合自然环境条件和已有研究基础,通过在湿地种植适宜水生植被,在海上增殖放流、建设人工渔礁等方式,恢复和增加河口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生物量。增殖放流可采用放流游泳生物、贝类底播人工增殖等方式,同时强化和规范增殖放流管理,加强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评估。

d)其他生态修复措施

对于河口区内的红树林生态系统、珊瑚礁生态系统、海草床生态系统及盐沼生态系统等一些特殊生物群落的修复参照第5章相关要求。

河口主要生态问题与生态修复目标和措施见表6.2-2。

表6.2-2 河口生态问题、修复目标和措施

表6.2-2 河口生态问题、修复目标和措施(续1)

6.2.6 跟踪监测

河口生态修复跟踪监测、调查应遵循全面覆盖、重点代表的原则,包括河口湿地概况、水环境、沉积物环境、生物生态、水动力及冲淤变化、河流水文、河口和海岸开发利用情况、社会、经济等监测、调查内容。具体监测内容见表 6.2-3,根据生态修复目标和生态修复措施的不同,选择不同的监测、调查指标。

表 6.2-3 河口生态修复跟踪监测、调查基本要求

表 6.2-3 河口生态修复跟踪监测、调查基本要求(续1)

6.2.7 修复效果评估

本节包括:6.2.7.1 修复效果评估阶段;6.2.7.2 评估内容;6.2.7.3 评估方法。

6.2.7.1 修复效果评估阶段

项目效果评估目的主要是通过监测手段分析项目实际实施内容与考核指标的符合性,评价项目实施的完成情况与实施效果。根据修复的不同阶段,应开展工程竣工评估、初期修复效果评估和中长期修复效果评估三个阶段评估。

a)工程竣工验收评估

主要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竣工后,1年左右时间开展一次竣工验收评估。

b)初期修复效果评估

基于跟踪监测、调查开展初期修复效果评估,主要生态修复工程竣工后 2 年左右开展,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重点对照修复目标,从生态空间格局优化、生态廊道连通,生态系统质量恢复或提升,生态胁迫因素消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高,三效益协调几方面对应开展修复效果评估。

c)中长期修复效果评估

鉴于河口区域生态修复工程在自然海况下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要求,维护修复工程的中长期成效,应在修复工程竣工后 3-5 年或更长期的时间,组织开展修复成效中长期评估。

6.2.7.2 评估内容

根据全面评估,突出重点的原则,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河口生态修复后,生态修复各分项目标和总体目标的实现情况,客观评估生态修复工程实施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表6.2-4 修复效果评估参考指标一览表

表6.2-4 修复效果评估参考指标一览表(续1)

6.2.7.3 评估方法

修复效果的评估针对生态修复目标的实现情况开展。通过时间序列对比法,对生态修复工程区域的连续跟踪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河口生态系统变化趋势;然后根据分析结果,采用与目标值对比法,对比修复区域生态修复前、后的监测结果,评估生态修复目标的实现情况。

根据生态修复的目标和评估内容设定可量化的修复效果的评价指标。

生态修复效果评价指标的标准值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确定:

a)参考参照生态系统或生态修复前的状态值。

b)通过预测,获取恢复生态系统的目标值。

c)在科学的预测和判断的基础上,结合专家的意见和社会公众的期望调查获取目标值。

6.3 海湾生态修复

本节包括:6.3.1 基本要求;6.3.2 修复流程;6.3.3 前期调查;6.3.4 问题诊断与目标确定;6.3.5 修复措施;6.3.6 跟踪监测;6.3.7 修复效果评估。

6.3.1 基本要求

针对海湾淤浅、纳潮量下降、湿地丧失、水质下降、生物物种减少或典型渔业资源衰退、生态连通性下降等问题,基于河海联动、陆海统筹的指导思想,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采取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方式,开展海湾生态修复,提升海湾的生态环境质量,恢复海湾的生态服务功能,实现区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海湾生态修复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a)生态修复须基于海湾开发利用现状,与生态修复规划、生态环保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充分协调;

b)海湾生态修复应统筹考虑、整体布局,避免同类工程选址和规模确定的随意性;

c)应通过前期科学评估和论证,诊断海湾存在的生态问题,开展海湾生态修复方案设计,有针对性地实施生态修复;

d)海湾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不得违规、违法用海,禁止以海湾生态修复的名义进行围填海、非法占用海域;海洋生态修复不应造成新的生态与环境问题,不得损害海湾内重要或关键生物物种资源和栖息地;不宜采用以景观建设为主的方式进行海湾生态修复;禁止伪生态工程,杜绝盆景项目、形象工程。

e)生态修复跟踪监测应同步开展。

6.3.2 修复流程

海湾生态修复流程包括海湾水动力环境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生态问题诊断、生态修复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后期监测与效果评估等。具体工作流程如图 6.3-1。

图6.3-1 海湾生态修复工作流程

6.3.3 前期调查

海湾生态修复前期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海域空间、海岸线资料,应收集海湾内(尤其是生态修复工程区)多年来遥感影像资料、海岸线变化资料,包括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岸线修测数据、无人机航拍资料等。

b)海洋水动力资料,应收集海湾内(尤其是生态修复工程区)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前的海洋水动力调查资料,包括海湾纳潮量、波浪、生态修复工程区及周边、生态敏感区边界特征点水动力变化情况的相关资料。

c)海洋地形地貌和冲淤环境资料,应收集海湾内(尤其是生态修复工程区)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前水深、地形、地貌、沉积物类型、理化性质的相关资料。

d)海水水质和沉积物质量资料,应收集海湾内(尤其是生态修复工程区)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前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调查资料,重点包括工程区及周边、生态敏感区及周边海水水质变化情况、海洋沉积物质量变化情况的相关资料。

表6.3-1 海湾生态修复调查基本内容与要求

6.3.3 前期调查(续1)

e)海洋生物生态资料,应收集海湾内(尤其是生态修复工程区)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前初级生产力、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大型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鱼卵仔鱼、游泳动物、入侵生物、鸟类、重要经济物种、珍稀濒危生物、重点保护动植物等生态要素的资料。

f)海洋生态敏感区资料应收集敏感区涉及的相关批文、范围、保护对象、保护要求、多年来保护对象资源量、栖息环境变化情况、保护对象生活习性等方面的资料。

g)社会、经济资料,应收集海湾内(尤其是生态修复工程区)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前经济产值、旅游收入、渔业收入、农业收入、海域价值、海岸带土地增值,以及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经济投入等方面的资料。

h)结合海湾自然地理条件、生态环境特征、生态系统自然演替规律、生态修复工程规模等,参考海湾历史状态或周边类似海湾生态系统状态,确定相应的参照生态系统。对根据周边类似海湾生态系统状态建立参照生态系统的,在前期调查中同步开展对参照生态系统的调查。

6.3.4 问题诊断与目标确定

本节包括:6.3.4.1 问题诊断;6.3.4.2 目标确定。

6.3.4.1 问题诊断

从海湾尺度,确定生态修复的区域和布局,识别海湾生态空间格局、海湾生态系统质量、生态系统综合效益等方面主要问题。

根据海湾、海岸开发利用情况,海湾水动力环境、海洋地形地貌和冲淤环境、海水水质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研究分析,从海湾开发强度、海湾淤浅、海湾水交换能力、海湾典型生境分布、生态连通性等方面识别海湾生态空间格局存在问题并分析原因。

根据海洋生物生态、海洋生态敏感区、海水水质环境、海洋沉积物质量等方面的研究分析,从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生物资源量、生物多样性、生态胁迫等方面识别海湾生态系统质量存在问题并分析原因。

根据海湾生态修复前后社会、经济相关研究分析,结合生态系统服务的研究成果,识别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

6.3.4.2 目标确定

收集海湾,重点是生态修复区域附近的历史资料,包括常规监测、专项调查、学术研究等获得的生态系统数据作为参照生态系统。

综合考虑上位生态修复规划要求和区域生态功能定位,结合生态问题识别与诊断结果,对应目标参照生态系统,重点围绕优化生态空间布局、促进生态系统间连通性、恢复或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消除生态胁迫因素、提高海湾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等方面,提出海湾生态修复的总体目标、定量或半定量的具体指标。

6.3.5 修复措施

本节包括:6.3.5.1 生态空间格局优化;6.3.5.2 生态系统质量恢复或提升。

6.3.5.1 生态空间格局优化

a)生态胁迫因素消除

在科学评价海湾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协调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三线一单”要求,合理规划海湾产业布局,控制产业规模;充分协调滨海湿地保护与滩涂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港口、临港工业发展;合理利用资源禀赋,不盲目布局旅游产业与能源产业;适当退出不合理的海岸工程或海洋工程;控制养殖污水、临港工业污水,以及其他产业污水排放。

b)生境保护与恢复

1)恢复海洋生态敏感区

对于海洋开发活动占用海洋生态敏感区的,通过退出占用区域的方式恢复其面积;对于海洋开发活动影响海洋生态敏感区并导致其结构和功能受损、资源量下降的,通过工程措施或生物措施进行生境修复。

2)退围/填还海、堤坝拆除

通过科学论证,适当采取退围/填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逐步修复已经破坏的滩涂湿地;通过科学论证,采用清淤疏浚、人工沟渠建造等方式构建沟渠网络,恢复滩涂湿地的日常潮汐,妥善处置疏浚土。

对于明显淤浅的海湾,通过合理规划和科学论证,计算构筑物拆除范围与规模尺度等,拆除不合理构筑物(堤坝、围垦等),改善水文动力条件,增加纳潮量,改善海湾水交换能力。

退围/填还海或堤坝拆除的拆除方式,应以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程度最小为原则;应彻底清除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垃圾,避免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3)清淤疏浚

根据海湾多年来冲淤变化趋势、水深变化情况,基于海湾的生态环境特征,区分淤积与自然滩涂的差异,谨慎采取清淤疏浚措施,科学合理论证清淤疏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生态影响,计算清淤范围和深度,妥善处置疏浚土。

6.3.5.2 生态系统质量恢复或提升

a)海湾环境质量改善

1)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

实施陆海统筹,对排入海湾的污染源进行源头控制,减少入海污染物总量,完善入海排污口管理制度,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根据海湾环境容量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

2)海漂垃圾和海滩垃圾治理

强化海湾周边城镇、工业污染源及海漂垃圾的防治和监管,注重加强海漂垃圾和海滩垃圾源头管控;合理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建立海漂垃圾打捞和海滩垃圾清运制度。

3)海湾水体生态修复

主要针对富营养化海域,采用大型海藻(如江蓠、龙须菜、海带等)、贝类等进行生态修复。在网箱养殖区,低温季节可选用龙须菜、高温季节可选用江蓠进行生态修复;在污水排放海区,可选用由贝类和大型海藻组成的贝藻符合生态系统进行生态修复。

b)增殖放流

根据海湾生态系统特点,实施海洋生物增殖放流,完善群落结构,恢复海湾生产力。科学评估增殖放流的必要性,放流品种的选择要符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外来物种的增殖放流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且经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态安全评估方可进行。增殖放流应当遵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流方式,科学、合理地选择放流时间和地点,防止或者减轻对放流水生生物的损害。

c)大型藻类资源恢复

通过建设人工藻礁和种源补充的方式恢复大型藻类资源。其中,人工藻礁为海洋藻类提供生长繁殖场所,从而吸引水生动物到藻场来索饵繁育,种源补充通过补充种质资源,增加资源恢复的潜力。人工藻礁需论证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生态影响,科学合理论证人工藻礁投放区选址、礁区平面布置、礁体材料、形状和规模,并应加强管理、维护和效果评估。

d)其他

涉及海湾岸滩、湿地、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具体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措施详见第5章相关要求。涉及海湾沉积物环境改善的生态修复措施见第 6.2.5.2节。

海湾生态问题、修复目标和修复措施见表 6.3-2。

表6.3-2 海湾生态问题、修复目标和措施

6.3.6 跟踪监测

海湾生态修复跟踪监测、调查应遵循全面覆盖、重点代表的原则,包括海湾生境、海洋水动力环境、海洋地形地貌及冲淤环境、海水水质环境、海洋沉积物环境、海洋生物生态、社会、经济等项目。具体监测、调查内容及要求见表 6.3-3,根据修复效果评估需要,可选择不同监测、调查指标。

表 6.3-3 海湾生态修复跟踪监测、调查基本要求

表 6.3-3 海湾生态修复跟踪监测、调查基本要求(续1)

6.3.7 修复效果评估

本节包括:6.3.7.1修复效果评估阶段;6.3.7.2评估内容;6.3.7.3评估方法。

6.3.7.1修复效果评估阶段

项目效果评估目的主要是通过监测手段分析项目实际实施内容与考核指标的符合性,评价项目实施的完成情况与实施效果。根据修复的不同阶段,应开展工程竣工评估、初期修复效果评估和中长期修复效果评估三个阶段评估。

a)工程竣工验收评估

主要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竣工后,1年左右时间开展一次竣工验收评估。

b)初期修复效果评估

基于跟踪监测、调查开展初期修复效果评估,主要生态修复工程竣工后 2 年左右开展,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重点对照修复目标,从生态空间格局优化、生态廊道连通、生态系统质量恢复或提升、生态胁迫因素消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高、三效益协调几方面对应开展修复效果评估。

c)中长期修复效果评估

考虑到海湾修复工程在自然海况下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要求,维护修复工程的中长期成效,应在修复工程竣工后 3-5 年或更长期的时间,组织开展修复成效中长期评估。

6.3.7.2评估内容

根据全面评估、突出重点的原则,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海湾生态修复后,生态修复各分项目标和总体目标的实现情况,客观评估生态修复工程实施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修复效果评估参考指标见表 6.3-4。

表6.3-4 修复效果评估参考指标一览表

表6.3-4 修复效果评估参考指标一览表(续1)

6.3.7.3评估方法

修复效果的评估针对生态修复目标的实现情况开展。通过时间序列对比法,对生态修复工程区域的连续跟踪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海湾生态系统变化趋势;然后根据分析结果,采用与目标值对比法,对比修复区域生态修复前、后的监测结果,评估生态修复目标的实现情况。

根据生态修复的目标和评估内容设定可量化的修复效果的评价指标。

生态修复效果评价指标的标准值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确定:

a)参考参照生态系统或生态修复前的状态值。

b)通过预测,获取恢复生态系统的目标值。

c)在科学的预测和判断的基础上,结合专家的意见和社会公众的期望调查获取目标值。

6.4 海岛生态修复

本节包括:6.4.1 基本要求;6.4.2 修复流程;6.4.3 前期调查;6.4.4 问题诊断与目标确定;6.4.5 修复措施;6.4.6 跟踪监测;6.4.7 修复效果评估。

6.4.1 基本要求

针对海岛面积相对较小、生态系统较为脆弱、资源环境易受损等特点,以“维护或恢复海岛生态系统完整性、陆海统筹、多措联动、整体设计”为原则,采用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措施,开展海岛周边海域、潮间带和岛陆空间的生态修复,提升海岛生态环境质量,发挥海岛生态服务功能。海岛生态修复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a)修复工程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岛保护规划及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

b)尊重自然,顺应自然,采用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措施,遵循生态学规律,严守生态红线,最大程度保留和恢复海岛的生态服务功能。

c)在客观评估海岛生态系统损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海岛现状、生态禀赋、胁迫因素等要素,深入分析修复适宜性,因地制宜确定海岛生态修复方案,确保修复效益持久发挥。

d)修复技术实施依据的数据、资料应客观、有效、准确,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修复方案设计。

e)考虑海岛周边海域、潮间带、岛陆的空间结构特征,开展多种修复类型优化设计,多措并举,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海岛空间综合保护修复体系。

6.4.2 修复流程

修复流程主要包括前期调查、目标分析、修复方案设计、修复实施和跟踪监测5个阶段。

图6.4-1 海岛修复流程图

6.4.3 前期调查

本节包括:6.4.3.1 调查目的;6.4.3.2 调查区域;6.4.3.3 调查内容。

6.4.3.1 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和资料分析掌握海岛自然地理和地质环境、岛陆及周边海域自然资源、海岛动植物分布及典型生态系统、自然灾害,结合收集的涉岛工程的概况、施工情况、空间分布、岸线利用情况、已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等,分析海岛生态问题,评估受损状况,为制定生态保护修复与管控措施、开展整治修复等提供依据。

6.4.3.2 调查区域

前期调查区域宜覆盖拟开展海岛生态修复的区域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或受到项目实施影响的周边区域。前期调查阶段,尽可能明确可设定为参照生态系统的海岛,并开展相应的生态调查。

6.4.3.3 调查内容

通过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掌握海岛岸线类型和分布、植被、动物、周边海域水质以及海岛潮间带底栖生物等区域自然环境的基本资料,收集海岛已开展的工程概况、施工情况、空间分布、岸线利用情况、已采取的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项目背景资料。

a)岛陆空间特征和海岸线资料。包括海岛位置、类型、地形地貌和海岸线等,应收集海岛(尤其是生态修复工程区)多年的遥感影像资料、海岸线类型及其变化资料,包括岸线实测数据、无人机航拍资料等。

b)岛陆植被与土壤资料。收集海岛植被覆盖分布类型和范围及其历史变化情况;当分布或记载有特有、珍稀和濒危植物时,应开展详细调查或收集。收集海岛表层土壤类型、分布、理化特征、环境质量等资料。

c)海岛动物资料。确定重点保护动物及迁徙鸟类栖息地范围和分布;当海岛记载或分布有特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龟鳖类),以及作为主要鸟类筑巢繁殖地或迁徙停歇地的海岛,应开展详细调查或收集,内容包括:动物种类、分布、特征,受威胁因素及影响程度,栖息地、繁育地及保护现状等。

d)自然和人文遗迹。主要包括海岛自然遗迹(主要为典型火山地貌、海蚀地貌、黄土沉积、海滩岩、沙丘、海滩等)和人文遗迹(主要为人类活动遗址、遗迹等)的类型、分布、开发利用和保护状况等。

e)潮间带和周边海域资料。收集、调查海岛周边潮间带类型、位置分布、受损情况等资料;重点确定海滩分布、范围、规模等内容;收集海岛周边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调查资料;收集海岛周边海域水动力调查资料,包括波浪、海流、潮汐、悬浮泥沙等相关资料。

f)海岛开发利用及社会、经济资料。收集、调查海岛开发利用类型、规模、分布,以及经济产值、旅游收入、渔业收入、农业收入和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经济投入等方面的资料。

表6.4-1 海岛基本信息调查或收集表

6.4.4 问题诊断与目标确定

本节包括:6.4.4.1 问题诊断;6.4.4.2 目标确定;6.4.4.3 修复方式确定。

6.4.4.1 问题诊断

通过现状调查,结合历史变化对比,分析海岛岸线、海滩、植被分布、动植物群落、生物多样性、岛体稳定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海岛生态问题诊断,识别引起海岛生态退化的主要胁迫因素和驱动因子,诊断海岛受损与生态退化问题。

6.4.4.2 目标确定

结合资料收集和现状调查数据,根据生态问题诊断结果,筛选生态修复重点区域和对象,从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稳定性等方面提出生态修复目标。海岛生态问题、修复目标和修复措施见表6.4-2。

表6.4-2 海岛生态问题、修复目标和修复措施

表6.4-2 海岛生态问题、修复目标和修复措施(续1)

6.4.4.3 修复方式确定

根据退化及受损程度,海岛生态修复的方式包括有效管理的自然恢复、人工辅助恢复和生态系统重建性修复三种类型。

a)有效管理的自然恢复。适用于退化程度较轻的情形,可自然恢复到相对稳定状态的海岛生态系统,如由于乱砍滥伐、过度放牧、过度捕捞等,但未严重改变海岛地形地貌和降低生物资源的,可采取封山育林、改变放牧时间和放牧强度或停止放牧、严格执行休渔期禁止捕捞等措施,消除外界压力或干扰因素,促进生态系统自然恢复到相对稳定的状态。

b)人工辅助恢复。适用于海岛生境受损退化未显现的情形。主要针对于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逆转受损海岛生态系统的情形,通过人为辅助调控,结合自然恢复过程,经过较长时间来恢复生态系统。这种修复类型的海岛生态系统特点是生物多样性下降,生产力下降,植物种类发生明显变化;但土壤和沉积物未显著受损。通过消除胁迫因素并修复生境条件后,在原地利用生态系统再生能力,或者参照本底生态系统予以针对性修复,促进生态系统恢复。

c)重建性修复。针对海岛生境几乎丧失生态功能,并在相对短的时间内无法自然恢复的情况下,需通过重建非生物环境,以岛陆土壤修复为基础,减少水土流失,增加土壤渗透性,提高土壤的水分维持能力,保护土壤表层,增加肥力,为岛陆植被的修复提供适宜的微环境,逐步开展重建性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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