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

我的规范

共 356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8.3.2

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作用的标准值应为设计采用的基本代表值。

8.3.3

当结构承受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变作用时,在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短期效应标准值设计时,对可变作用应取标准值和组合值作为代表值。

8.3.4

当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长期效应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对可变作用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8.3.5

结构主体及收容管线自重可按结构构件及管线设计尺寸计算确定。常用材料及其制作件的自重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采用。

8.3.6

预应力综合管廊结构上的预应力标准值,应为预应力钢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值扣除各项预应力损失后的有效预应力值。张拉控制应力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有关规定确定。

8.3.7

建设场地地基土有显著变化段的综合管廊结构,应计算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影响,其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8.3.8

制作、运输和堆放、安装等短暂设计状况下的预制构件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的有关规定。

8.4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本节包括:8.4.1、8.4.2。

8.4.1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的截面内力计算模型宜采用闭合框架模型。作用于结构底板的基底反力分布应根据地基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层较为坚硬或经加固处理的地基,基底反力可视为直线分布;

2 未经处理的软弱地基,基底反力应按弹性地基上的平面变形截条计算确定。

8.4.2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608 的有关规定。

8.5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本节包括:8.5.1、8.5.2、8.5.3、8.5.4、8.5.5、8.5.6、8.5.7、8.5.8、8.5.9、8.5.10、8.5.11、8.5.12、8.5.13、8.5.14。

8.5.1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宜采用预应力筋连接接头、螺栓连接接头或承插式接头。当场地条件较差,或易发生不均匀沉降时,宜采用承插式接头。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其他能够保证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接头构造。

8.5.2

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的截面内力计算模型宜采用与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相同的闭合框架模型。

8.5.3

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的截面内力计算模型应考虑拼缝接头的影响,拼缝接头影响宜采用K-ζ法(旋转弹簧-ζ法)计算,构件的截面内力分配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8.5.3(续)

K、ζ的取值受拼缝构造、拼装方式和拼装预应力大小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一般情况下应通过试验确定。

8.5.4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中,现浇混凝土截面的受弯承载力、受剪承载力和最大裂缝宽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有关规定。

8.5.5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采用预应力筋连接接头或螺栓连接接头时,其拼缝接头的受弯承载力(图8.5.5)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8.5.6

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应考虑长期作用影响对拼缝接头的外缘张开量进行验算,且应符合下式要求:

8.5.7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防水应以预制成型弹性密封垫为主要防水措施。

8.5.8

拼缝弹性密封垫应沿环、纵面兜绕成框型。沟槽形式、截面尺寸应与弹性密封垫的形式和尺寸相匹配(图8.5.8)。

8.5.9

拼缝处应至少设置一道密封垫沟槽,密封垫及沟槽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式要求:

8.5.10

拼缝处应选用弹性橡胶与遇水膨胀橡胶制成的复合密封垫。弹性橡胶密封垫宜采用三元乙丙(EPDM)橡胶或氯丁(CR)橡胶。

8.5.11

复合密封垫宜采用中间开孔、下部开槽等特殊截面的构造形式,并应制成闭合框型。

8.5.12

采用高强钢筋或钢绞线作为预应力筋的预制综合管廊结构的抗弯承载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8.5.13

采用纤维增强塑料筋作为预应力筋的综合管廊结构抗弯承载力能力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608 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8.5.14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 的有关规定。

8.6 构造要求

本节包括:8.6.1、8.6.2、8.6.3、8.6.4。

8.6.1

综合管廊结构应在纵向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缝的最大间距应为30m;

2 结构纵向刚度突变处以及上覆荷载变化处或下卧土层突变处,应设置变形缝;

3 变形缝的缝宽不宜小于30mm;

4 变形缝应设置橡胶止水带、填缝材料和嵌缝材料等止水构造。

8.6.2

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主要承重侧壁的厚度不宜小于250mm,非承重侧壁和隔墙等构件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

8.6.3

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迎水面不应小于50mm,结构其他部位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耐久性要求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有关规定确定。

8.6.4

综合管廊各部位金属预埋件的锚筋面积和构造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有关规定确定。预埋件的外露部分,应采取防腐保护措施。

9 施工及验收

本章包括:9.1 一般规定、9.2 基础工程、9.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9.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9.5 预应力工程、9.6 砌体结构、9.7 附属工程、9.8 管线。

9.1 一般规定

本节包括:9.1.1、9.1.2、9.1.3、9.1.4、9.1.5、9.1.6。

9.1.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9.1.2

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标准的规定,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制度,满足质量控制要求。

9.1.3

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并应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当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相应程序报审,并应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9.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

1 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情况;

2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

3 施工给水、雨水、污水、动力及其他条件;

4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5 地表水水文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6 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9.1.5

综合管廊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的相关规定执行。

9.1.6

综合管廊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2 基础工程

本节包括:9.2.1、9.2.2、9.2.3、9.2.4、9.2.5、9.2.6。

9.2.1

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

9.2.2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9.2.3

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9.2.4

综合管廊两侧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管廊顶板上部1000mm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用人工分层夯实,大型碾压机不得直接在管廊顶板上部施工。

9.2.5

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9.2.5的规定。

9.2.6

综合管廊基础施工及质量验收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的有关规定。

9.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本节包括:9.3.1、9.3.2、9.3.3、9.3.4。

9.3.1

综合管廊模板施工前,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供应条件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模板及支撑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应满足受力要求。

9.3.2

混凝土的浇筑应在模板和支架检验合格后进行。入模时应防止离析。连续浇筑时,每层浇筑高度应满足振捣密实的要求。预留孔、预埋管、预埋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浇筑时,应辅助人工插捣。

9.3.3

混凝土底板和顶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置施工缝。设计有变形缝时,应按变形缝分仓浇筑。

附件与音频

  • GB 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2015完整底本).pdf

    附件

    附件尚未发布
  • GB_T 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局部修订条文(官方原件).pdf

    附件

    附件尚未发布

条文目录

共 356 条
条文目录
共 356 条

条文目录

共 35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