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断面
本节包括:4.3.1、4.3.2、4.3.3、4.3.4A、4.3.5A、4.3.6A、4.3.7、4.3.8、4.3.9、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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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包括:4.3.1、4.3.2、4.3.3、4.3.4A、4.3.5A、4.3.6A、4.3.7、4.3.8、4.3.9、4.3.10。
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
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
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及周边用地功能确定。
敷设在综合管廊内的天然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工作压力应小于或等于1.6MPa;
2 设计管径不应大于DN600mm。当设计管径大于DN600mm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3 天然气管道不宜纳入小型综合管廊。
采用蒸汽介质的热力管道不应纳入小型综合管廊。
纳入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的热力管道不应与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道下方。
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方式。
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
本节包括:4.4.1、4.4.2、4.4.3、4.4.4、4.4.5。
综合管廊位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等确定。
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
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小型综合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或绿化带下。
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绿化种植及设计冻深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章包括:5.1 一般规定、5.2 空间设计、5.3 断面设计、5.4 节点设计。
本节包括:5.1.1、5.1.2、5.1.3、5.1.4、5.1.5、5.1.6、5.1.7A、5.1.8、5.1.9、5.1.10。
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
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
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施工方法及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分支等综合确定。
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预留数量、管线进出、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管道进入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管道关断阀门。
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
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应设置支撑或预埋件。
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相邻间距不宜大于10m。
本节包括:5.2.1、5.2.2、5.2.3、5.2.4、5.2.5、5.2.6、5.2.7、5.2.8。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Ⅰ~Ⅴ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2.0m以下;
2 在Ⅵ、Ⅶ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1.0m以下;
3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1.0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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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5.2.2的规定。
表5.2.2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 相邻情况/施工方法 | 明挖施工 | 顶管、盾构施工 |
|---|---|---|
| 综合管廊与地下构筑物水平净距 | 1.0m | 综合管廊外径 |
| 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水平净距 | 1.0m | 综合管廊外径 |
| 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交叉垂直净距 | 0.5m | 1.0m |
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
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
综合管廊与其他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
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
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弯曲半径和分层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的有关规定。
综合管廊内通信线缆弯曲半径应大于线缆直径的15倍,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 的有关规定。
本节包括:5.3.1、5.3.2、5.3.3、5.3.4、5.3.5、5.3.6。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尺寸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类、规格、数量、安装要求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线综合管廊净高不应小于2.4m;
2 支线综合管廊净高不应小于2.1m;
3 小型综合管廊净高不应小于1.5m且不应大于2.1m。净宽不应大于2.4m。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运输、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
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0m;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9m。
2 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
电力电缆的支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的有关规定。
通信线缆的桥架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 5151 的有关规定。
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图5.3.6)不宜小于表5.3.6的规定。
本节包括:5.4.1A、5.4.2、5.4.3、5.4.4、5.4.5、5.4.6、5.4.7A、5.4.8。
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明挖方式建造的综合管廊,直接通向地面的人员出入口的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00m;
2 采用非开挖方式建造的综合管廊,应根据工作井的布置统筹设置。
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其开口标高不应低于防洪水位以上0.5m或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
2 防止小动物进入;
3 防止人员非法入侵。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少于2个。
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2 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3 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4 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 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1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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