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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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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56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发布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214号批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GB/T 50838—2015局部修订条文,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修订条文与标准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本条目正文以2015年完整底本为基础,逐条应用2024年局部修订,展示修订后的有效整合文本。局部修订原件中的方框表示删除内容、下划线表示增加内容;为保留这些法定修订标记,原始20页局部修订PDF单独作为附件上传,不把删除内容混入现行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公告及局部修订附件: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4/art_3383d6cebf26480cb76d49204a5fad44.html

2015年完整底本(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公开附件):https://snamr.shaanxi.gov.cn/sy/ztzl/sbgxhxfpyjhx/bzcx/gjbz/202410/P0202503206157863043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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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本章包括:1.0.1、1.0.2、1.0.3、1.0.4。

1.0.1

为集约利用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工程管线建设安全与标准,统筹安排城市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内的敷设,保证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

1.0.4

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本章包括:2.1 术语、2.2 符号。

2.1 术语

本节包括:2.1.1 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2.1.2 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utility tunnel、2.1.3 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utility tunnel、2.1.4 小型综合管廊 small utility tunnel、2.1.5 城市工程管线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2.1.6 通信线缆 communication cable、2.1.7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cast-in-site utility tunnel、2.1.8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precast utility tunnel、2.1.9 管线分支口 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2.1.10 集水坑 sump pit、2.1.11 安全标识 safety mark、2.1.12 舱室 compartment。

2.1.1 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内部空间能够满足人员通行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小型综合管廊三类。

2.1.2 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utility tunnel

主要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一般不直接向沿线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

2.1.3 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utility tunnel

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

2.1.4 小型综合管廊 small utility tunnel

容纳小规模管网或末端配给工程管线,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综合管廊。

2.1.5 城市工程管线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2.1.6 通信线缆 communication cable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2.1.7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cast-in-site utility tunnel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2.1.8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precast utility tunnel

在工厂内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

2.1.9 管线分支口 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

2.1.10 集水坑 sump 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2.1.11 安全标识 safety 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1.12 舱室 compartment

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

2.2 符号

本节包括:2.2.1 材料性能、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2.2.3 几何参数、2.2.4 计算系数及其他。

2.2.1 材料性能

fpy——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

M——弯矩设计值;

Mj——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设计值;

Mk——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弯矩标准值;

Mz——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弯矩设计值;

N——轴向力设计值;

Nj——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横向拼缝接头处轴力设计值;

Nz——预制拼装综合管廊节段整浇部位轴力设计值。

2.2.3 几何参数

A——密封垫沟槽截面面积;

A0——密封垫截面面积;

Ap——预应力筋或螺栓的截面面积;

h——截面高度;

x——混凝土受压区高度;

θ——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相对转角。

2.2.4 计算系数及其他

K——旋转弹簧常数;

α1——系数;

ζ——拼缝接头弯矩影响系数。

3 基本规定

本章包括:3.0.1、3.0.2A、3.0.3、3.0.4、3.0.5、3.0.6A、3.0.7A、3.0.8、3.0.9A、3.0.10、3.0.11。

3.0.1

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3.0.2A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符合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

3.0.3

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

3.0.4

城市新区主干路下的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与主干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3.0.5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3.0.6A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 的有关规定。

3.0.7A

综合管廊的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系统;

2 小型综合管廊应根据入廊管线运行维护需求,同步建设通风、排水、消防、标识、防入侵等附属设施。

3.0.8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

3.0.9A

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

3.0.10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规定及国家现行相应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

3.0.11

综合管廊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的有关规定。

4 规划

本章包括:4.1 一般规定、4.2 平面布局、4.3 断面、4.4 位置。

4.1 一般规定

本节包括:4.1.1、4.1.2、4.1.3、4.1.4A、4.1.5。

4.1.1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4.1.2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工程管线专项规划及管线综合规划相衔接。

4.1.3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4.1.4A

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布局,协调综合管廊工程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空间关系。

4.1.5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包含平面布局、断面、位置、近期建设计划等内容。

4.2 平面布局

本节包括:4.2.1、4.2.2A、4.2.3、4.2.5、4.2.6A。

4.2.1

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相适应。

4.2.2A

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 的有关规定。

4.2.3

综合管廊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协调。

4.2.5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1 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 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江隧道等;

3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 重要的公共空间;

5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4.2.6A

综合管廊应规划建设监控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的需要;

2 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平面中心位置;

3 应满足城市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需求;

4 当城市在不同片区(组团)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时,宜分别设立片区(组团)级、城市级监控中心;

5 宜与临近的公共建筑物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综合管廊最终规模的使用要求。

附件与音频

  • GB 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2015完整底本).pdf

    附件

    附件尚未发布
  • GB_T 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局部修订条文(官方原件).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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