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A
综合管廊消防系统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中与综合管廊有关的规定。
1 敷设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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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消防系统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中与综合管廊有关的规定。
1 敷设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2 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综合管廊各舱室应根据火灾危险性类别,结合附属设施的设置、火灾概率及其特点等因素,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防火措施:
1 设置防火构造;
2 阻燃防护和防止延燃;
3 设置消防器材;
4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
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综合管廊监控中心、变电站与综合管廊采用人行通道直接连通时,应在临近监控中心、变电站的端部设置甲级防火门。
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在电力电缆贯穿综合管廊墙体的孔洞处,应实施防火封堵。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
综合管廊内应在人员出入口、逃生口、配电夹层等处配置2具不小于3kg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 及《阻燃及耐火电缆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1部分:阻燃电缆》GA 306.1 和《阻燃及耐火电缆 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2部分:耐火电缆》GA 306.2 的有关规定。
本节包括:7.2.1、7.2.2、7.2.3、7.2.4、7.2.5、7.2.6、7.2.7。
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
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线综合管廊和支线综合管廊宜采用机械通风形式,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2 小型综合管廊可采用自然通风形式,事故通风可采用临时通风设施满足换气次数。
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5m/s。
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mm。
综合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天然气管道舱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应开启排风机,并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环境控制的要求。
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关闭。
本节包括:7.3.1、7.3.2、7.3.3、7.3.4、7.3.5、7.3.6、7.3.7、7.3.8、7.3.9。
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综合管廊运行管理模式,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天然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应另设备用电源。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综合管廊附属设备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的低压配电应采用交流220V/380V系统,系统接地型式应为TN-S制,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2 综合管廊应以防火分区作为配电单元,各配电单元电源进线截面应满足该配电单元内设备同时投入使用时的用电需要;
3 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动力设备不宜超过供电标称电压的±5%,照明设备不宜超过+5%、-10%;
4 应采取无功功率补偿措施;
5 应在各供电单元总进线处设置电能计量测量装置。
综合管廊内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2 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低洼、可能受积水浸入的地方;
3 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进出口处;
4 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防爆规定。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交流220V/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插座,插座沿线间距不宜大于60m。检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15kW,安装高度不宜小于0.5m。天然气管道舱内的检修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应在检修环境安全的状态下送电。
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综合管廊每个分区的人员进出口处宜设置本分区通风、照明的控制开关。
综合管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2 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采用热镀锌扁钢,且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0mm×5mm。接地网应采用焊接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
3 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套、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
4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接地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综合管廊地上建(构)筑物部分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有关规定;地下部分可不设置直击雷防护措施,但应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防雷电感应过电压的保护装置,并应在综合管廊内设置等电位联结系统。
本节包括:7.4.1、7.4.2、7.4.3。
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15lx,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lx;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为100lx。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lx。
2 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
3 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4 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
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Ⅰ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PE)线可靠连接。
2 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并应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3 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应能快速启动点亮。
4 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应采用24V及以下安全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5 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硬铜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²。线路明敷设时宜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穿线方式布线。天然气管线舱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配线,并应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
本节包括:7.5.1、7.5.2、7.5.3、7.5.4、7.5.5、7.5.6、7.5.7、7.5.8、7.5.9、7.5.10、7.5.11、7.5.12、7.5.13、7.5.14、7.5.15、7.5.16、7.5.17。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宜分为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管理信息平台等。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纳入管线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模式等确定。
监控、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应送至监控中心。
综合管廊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对综合管廊内环境参数进行监测与报警。环境参数检测内容应符合表7.5.4的规定,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的舱室,应按较高要求的管线设置。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 的有关规定。
表7.5.4 环境参数检测内容
2 应对通风设备、排水泵、电气设备等进行状态监测和控制;设备控制方式宜采用就地手动、就地自动和远程控制。
3 应设置与管廊内各类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当管线采用自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时,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统一管理平台。
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宜采用工业级产品。
5 H₂S、CH₄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管廊内人员出入口和通风口处。
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设备集中安装地点、人员出入口、变配电间和监控中心等场所应设置摄像机;综合管廊内沿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至少设置一台摄像机,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摄像机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
2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通风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和声光报警器。
3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4 综合管廊应设置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并宜采用离线式。
5 综合管廊的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的有关规定。
综合管廊应设置通信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固定式通信系统,电话应与监控中心接通,信号应与通信网络联通。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或每一防火分区内应设置通信点;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通信点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
2 固定式电话与消防专用电话合用时,应采用独立通信系统。
3 宜设置用于对讲通话的无线信号覆盖系统。
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舱室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需要联动触发自动灭火系统启动的舱室应设置感温火灾探测器;
2 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3 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报警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宜设置电话插孔;
4 确认火灾后,防火门监控器应联动关闭常开防火门,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联动关闭着火分区及相邻分区通风设备、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5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
2 天然气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 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4 紧急切断低限报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40%。
综合管廊宜设置地理信息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综合管廊和内部各专业管线基础数据管理、图档管理、管线拓扑维护、数据离线维护、维修与改造管理、基础数据共享等功能;
2 应能为综合管廊报警与监控系统统一管理信息平台提供人机交互界面。
综合管廊应设置统一管理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组成系统进行系统集成,并应具有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处理功能;
2 应与各专业管线配套监控系统联通;
3 应与各专业管线单位相关监控平台联通;
4 宜与城市基础设施地理信息系统联通或预留通信接口;
5 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易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的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的非消防设备的仪表控制电缆、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线缆应采用耐火线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
监控与报警系统主干信息传输网络介质宜采用光缆。
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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