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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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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56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5.4.5

综合管廊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

5.4.6

综合管廊进、排风口的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尺寸要求。

5.4.7A

天然气管道舱的排风口、各类孔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其他舱室的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逃生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应不小于10m;

2 天然气管道舱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连通,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5.4.8

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启,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6 管线设计

本章包括:6.1 一般规定、6.2 给水、再生水管道、6.3 排水管渠、6.4 天然气管道、6.5 热力管道、6.6 电力电缆、6.7 通信线缆。

6.1 一般规定

本节包括:6.1.1A、6.1.2、6.1.3。

6.1.1A

管线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

6.1.2

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6.1.3

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本节包括:6.2.1、6.2.2、6.2.3。

6.2.1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 的有关规定。

6.2.2

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6.2.3

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 的有关规定。

6.3 排水管渠

本节包括:6.3.1、6.3.2、6.3.3、6.3.4、6.3.5、6.3.6、6.3.7、6.3.8、6.3.9。

6.3.1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的有关规定。

6.3.2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6.3.3

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6.3.4

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6.3.5

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 的有关规定。

6.3.6

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6.3.7

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3.8

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6.3.9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6.4 天然气管道

本节包括:6.4.1、6.4.2A、6.4.3、6.4.4、6.4.5、6.4.6A、6.4.7、6.4.8、6.4.9。

6.4.1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6.4.2A

敷设于综合管廊内的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钢管,管道附件应与管道同材质,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6.4.3

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缝检测要求应符合表6.4.3的规定。

6.4.4

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6.4.5

综合管廊内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应按其最高工作压力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设计选型。

6.4.6A

天然气调压设施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且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 的有关规定。

6.4.7

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6.4.8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6.4.9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6.5 热力管道

本节包括:6.5.1、6.5.2、6.5.3、6.5.4、6.5.5A、6.5.6、6.5.7。

6.5.1

热力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管。

6.5.2

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

6.5.3

敷设在综合管廊内的热力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介质设计温度应小于或等于200℃,蒸汽介质设计温度应小于或等于350℃;

2 设计压力应小于或等于1.6MPa;

3 在设计工况下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外表面计算温度不应超过50℃,计算温度降不应大于0.1℃/km;

4 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 的有关规定。

6.5.4

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有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限制要求时,应按舱内温度限定条件校核保温层厚度。

6.5.5A

热力管道放气装置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且应设置防止人员接近的隔离设施。

6.5.6

热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 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 的有关规定。

6.5.7

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6.6 电力电缆

本节包括:6.6.1A、6.6.2、6.6.3。

6.6.1A

敷设在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的有关规定。500kV以上的超高压电力电缆和特高压电力电缆不宜敷设在综合管廊内。

6.6.2

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电缆接头处应设置防爆盒等防爆燃措施;

2 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各约3m区段和该范围内临近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上,应采用防火涂料或阻火包进行防火分隔。

6.6.3

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 的有关规定。

6.7 通信线缆

本节包括:6.7.1、6.7.2。

6.7.1

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

6.7.2

通信线缆敷设安装应按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和《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 5151 的有关规定。

7 附属设施设计

本章包括:7.1 消防系统、7.2 通风系统、7.3 供电系统、7.4 照明系统、7.5 监控与报警系统、7.6 排水系统、7.7 标识系统。

7.1 消防系统

本节包括:7.1.1A、7.1.2、7.1.3、7.1.4、7.1.5、7.1.6A、7.1.7、7.1.8、7.1.9、7.1.10。

附件与音频

  • GB 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2015完整底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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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_T 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局部修订条文(官方原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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