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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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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1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41 条

13.2.3 -13.2.4

13.2.3  地基处理效果的检验,除载荷试验外,尚可采用静力触探、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旁压试验、波速测试等方法,并应按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执行。


13.2.4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开挖支护的施工设计确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的变形;

2  基坑周边的地面变形;

3  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变形;

4  地下水位;

5  渗漏、冒水,冲刷、管涌等情况。

条文说明

13.2.4  目前基坑工程的设计计算,还不能十分准确,无论计算模式还是计算参数,常常和实际情况不一致。为了保证工程安全,监测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必要时可调整施工程序,调整支护设计。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发出警报,以便采取应急措施。本条规定的5款是监测的基本内容,主要从保证基坑安全的角度提出的。为科研积累数据所需的监测项目,应根据需要另行考虑。
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及时报送,发现异常或趋于临界状态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13.2.5 -13.2.7

13.2.5  下列工程应进行沉降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  不均匀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乙级建筑物;

3  加层、接建,邻近开挖、堆载等,使地基应力发生显著变化的工程;

4  因抽水等原因,地下水位发生急剧变化的工程;

5  其他有关规范规定需要做沉降观测的工程。


13.2.6  沉降观测应按现行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执行。


13.2.7  工程需要时可进行岩土体的下列监测:

1  洞室或岩石边坡的收敛量测;

2  深基坑开挖的回弹量测;

3  土压力或岩体应力量测。

条文说明

13.2.7  对于地下洞室,常需进行岩体内部的变形监测。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洞室顶部,洞壁水平部位,45°角部,采用机械钻孔埋设多点位移计,监测成洞时围岩的变形和成洞后围岩的蠕动。

13.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13.3.1 -13.3.3

13.3.1  下列情况应进行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1  场地及其附近有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灾害,并可能危及工程的安全或正常使用时;

2  工程建设和运行,可能加速不良地质作用的发展或引发地质灾害时;

3  工程建设和运行,对附近环境可能产生显著不良影响时。


13.3.2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应根据场地及其附近的地质条件和工程实际需要编制监测纲要,按纲要进行。纲要内容包括:监测目的和要求、监测项目、测点布置、观测时间间隔和期限、观测仪器、方法和精度、应提交的数据、图件等,并及时提出灾害预报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13.3.3  岩溶土洞发育区应着重监测下列内容:

1  地面变形;

2  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

3  场区及其附近的抽水情况;

4  地下水位变化对土洞发育和塌陷发生的影响。

条文说明

13.3.3  岩溶对工程的最大危害是土洞和塌陷。而土洞和塌陷的发生和发展又与地下水的运动密切相关,特别是人工抽吸地下水,使地下水位急剧下降时,常常引发大面积的地面塌陷。故本条规定,岩溶土洞区监测工作的内容中,除了地面变形外,特别强调对地下水的监测。

13.3.4-13.3.7

13.3.4  滑坡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滑坡体的位移,

2  滑面位置及错动;

3  滑坡裂缝的发生和发展;

4  滑坡体内外地下水位、流向、泉水流量和滑带孔隙水压力;

5  支挡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的位移、变形、裂缝的发生和发展。


13.3.5  当需判定崩塌剥离体或危岩的稳定性时,应对张裂缝进行监测。对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崩塌,应进行系统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崩塌的时间、规模、塌落方向和途径、影响范围等做出预报。


13.3.6  对现采空区,应进行地表移动和建筑物变形的观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线宜平行和垂直矿层走向布置,其长度应超过移动盆地的范围;

2  观测点的间距可根据开采深度确定,并大致相等;

3  观测周期应根据地表变形速度和开采深度确定。


13.3.7  因城市或工业区抽水而引起区域性地面沉降,应进行区域性的地面沉降监测,监测要求和方法应按有关标准进行。

条文说明

13.3.4  滑坡体位移监测时,应建立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网,通过定期观测,确定位移边界、位移方向、位移速率和位移量。滑面位置的监测可采用钻孔测斜仪、单点或多点钻孔挠度计、钻孔伸长仪等进行,钻孔应穿过滑面,量测元件应通过滑带。地下水对滑坡的活动极为重要,应根据滑坡体及其附近的水文地质条件
精心布置,并应搜集当地的气象水文资料,以便对比分析。
对滑坡地点和规模的预报,应在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气象水文、人类活动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监测成果分析判定。对滑坡时间的预报,应在地点预报的基础上,根据滑坡要素的变化,结合地面位移和高程位移监测、地下水监测,以及测斜仪、地音仪、测震仪、伸长计的监视进行分析判定。


13.3.6  现采空区的地表移动和建筑物变形观测工作,一般由矿产开采单位进行,勘察单位可向其搜集资料。

13.4 地下水的监测

13.4.1 -13.4.2

13.4.1  下列情况应进行地下水监测:

1  地下水位升降影响岩土稳定时;

2  地下水位上升产生浮托力对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防潮防水或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时;    

3  施工降水对拟建工程或相邻工程有较大影响时;    

4  施工或环境条件改变,造成的孔隙水压力、地下水压力变化,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有较大影响时;

5  地下水位的下降造成区域性地面沉降时;    

6  地下水位升降可能使岩土产生软化、湿陷、胀缩时;

7  需要进行污染物运移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时。


13.4.2  监测工作的布置,应根据监测目的、场地条件、工程要求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

13.4.1  地下水的动态变化,包括水位的季节变化和多年变化,人为因素造成的地下水的变化,水中化学成分的运移等,对工程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常常是最重要最关键的因素,故本条作了相应的规定。


13.4.2  为工程建设进行的地下水监测,与区域性的地下水长期观测不同,监测要求随工程而异,不宜对监测工作的布置作具体而统一规定。

13.4.3 -13.4.4

13.4.3  地下水监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的监测,可设置专门的地下水位观测孔,或利用水井、地下水天然露头进行;    

2  孔隙水压力、地下水压力的监测,可采用孔隙水压力计、测压计进行;

3  用化学分析法监测水质时,采样次数每年不应少于4次,进行相关项目的分析。


13.4.4  监测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动态监测时间不应少于一个水文年;

2  当孔隙水压力变化可能影响工程安全时,应在孔隙水压力降至安全值后方可停止监测;

3  对受地下水浮托力的工程,地下水压力监测应进行至工程荷载大于浮托力后方可停止监测。

条文说明

13.4.4  孔隙水压力和地下水压力的监测,应特别注意设备的埋设和保护,建立长期良好而稳定的工作状态。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原则上可以每季度一次。

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14.1 一般规定

14.1.1-14.1.3

 14.1.1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和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各类工程、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以及各种特殊性岩土的分析评价,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5章和第6章的规定。


14.1.2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分了解工程结构的类型、特点、荷载情况和变形控制要求;

2  掌握场地的地质背景,考虑岩土材料的非均质性、各向异性和随时间的变化,评估岩土参数的不确定性,确定其最佳估值;

3  充分考虑当地经验和类似工程的经验;

4  对于理论依据不足、实践经验不多的岩土工程问题,可通过现场模型试验或足尺试验取得实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5  必要时可建议通过施工监测,调整设计和施工方案。


14.1.3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岩土体的变形、强度和稳定应定量分析;场地的适宜性、场地地质条件的稳定性,可仅作定性分析。


条文说明

14.1.1  本条主要提出了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的总要求,说明与本规范各章的关系。


14.1.2  基本内容与《94规范》相同,仅修改了部分提法。


14.1.3  将《94规范》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条合并为一条,写法比较精炼。

14.1.4-14.1.6

14.1.4  岩土工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可用于评价岩土地基承载力和边坡、挡墙、地基稳定性等问题,可根据有关设计规范规定,用分项系数或总安全系数方法计算,有经验时也可用隐含安全系数的抗力容许值进行计算;

2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要求进行验算控制,可用于评价岩土体的变形、动力反应、透水性和涌水量等。


14.1.5  岩土工程的分析评价,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区别进行。对丙级岩土工程勘察,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结合触探和钻探取样试验资料进行;对乙级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详细勘探、测试的基础上,结合邻近工程经验进行,并提供岩土的强度和变形指标;对甲级岩土工程勘察,除按乙级要求进行外,尚宜提供载荷试验资料,必要时应对其中的复杂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并结合监测对评价结论进行检验。


14.1.6  任务需要时,可根据工程原型或足尺试验岩土体性状的量测结果,用反分析的方法反求岩土参数,验证设计计算,查验工程效果或事故原因。

条文说明

14.1.6  将《94规范》中有关原型观测、足尺试验和反分析的主要规定综合而成。在《94规范》中关于反分析设了专门一节,在王程勘察中,反分析仅作为分析数据的一种手段,并不是勘察阶段的主要内容,与成果报告中其他节的内容也不匹配,因此不单独设节。

14.2 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14.2.1

岩土参数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选用,并按下列内容评价其可靠性和适用性。    

1  取样方法和其他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2  采用的试验方法和取值标准;    

3  不同测试方法所得结果的分析比较;    

4  测试结果的离散程度;    

5  测试方法与计算模型的配套性。

条文说明

14.2.1  评价岩土参数的可靠性与适用性,在《94规范》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测试结果的离散程度和测试方法与计算模型的配套性两个要求。

14.2.2

 岩土参数统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应按场地的工程地质单元和层位分别统计;    

2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值、标准差和变异系数:

3  分析数据的分布情况并说明数据的取舍标准。

14.2.3

 主要参数宜绘制沿深度变化的图件,并按变化特点划分为相关型和非相关型。需要时应分析参数在水平方向上的变异规律。

相关型参数宜结合岩土参数与深度的经验关系,按下式确定剩余标准差,并用剩余标准差计算变异系数。

条文说明

14.2.3  岩土参数的标准差可以作为参数离散性的尺度,但由于标准差是有量纲的指标,不能用于不同参数离散性的比较。为了评价岩土参数的变异特点,引入了变异系数δa的概念。变异系数δ是无量纲系数,使用上比较方便,在国际上是一个通用的指标,许多学者给出了不同国家、不同土类、不同指标的变异系数经验值。在正确划分地质单元和标准试验方法的条件下,变异系数反映了岩土指标固有的变异性特征,例如,土的重度的变异系数一般小于0.05,渗透系数的变异系数一般大于0.4;对于同一个指标,不同的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得到的变异系数可能相差比较大,例如用薄壁取土器取土测定的不排水强度的变异系数比常规厚壁取土器取土测定的结果小得多。
在《94规范》中给出了按参数变异性大小评价的标准,划分为很低、低、中等、高、很高五种变异性,目的是“按变异系数划分变异类型,有助于工程师定量地判别与评价岩土参数的变异特性,以便区别对待,提出不同的设计参数值。”但在使用中发现,容易将这一规定误解为判别指标是否合格的标准,对有些变异系数本身比较大的指标认为勘察试验有问题,这显然不是规范条文的原意。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修订时取消了这个评价岩土参数变异性的标准。

14.2.4

岩土参数的标准值Φk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统计修正系数γs也可按岩土工程的类型和重要性、参数的变异性和统计数据的个数,根据经验选用。

条文说明

14.2.4  岩土参数标准值的计算公式与《94规范》的方法没有差异。
岩土参数的标准值是岩土工程设计的基本代表值,是岩土参数的可靠性估值。这是采用统计学区间估计理论基础上得到的关于参数母体平均值置信区间的单侧置信界限值:



中ta为统计学中的学生氏函数的界限值,一般取置信概率a为95%。为了便于应用,也为了避免工程上误用统计学上的过小样本容量(如n=2、3、4等)在规范中不宜出现学生氏函数的界限值。因此,通过拟合求得下面的近似公式:

从而得到规范的实用公式(14.2.4-2)。

14.2.5

 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应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供岩土参数值:

1  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岩土参数的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数据分布范围和数据的数量;

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所需要的岩土参数标准值,应按式(14.2.4—1)计算;当设计规范另有专门规定的标准值取值方法时,可按有关规范执行。

条文说明

14.2.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般只提供岩土参数的标准值,不提供设计值,故本条未列岩土参数设计值的计算。需要时,当采用分项系数描述设计表达式计算时,岩土参数设计值Φd按下式计算:

14.3 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14.3.1 -14.3.2

14.3.1  岩工工程勘察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应进行整理、检查、分析,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14.3.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结论有据、建议合理、.便于使用和适宜长期保存,并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

条文说明

14.3.1  原始资料是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编写成果报告的基础,加强原始资料的编录工作是保证成果报告质量的基本条件。这些年来,经常发现有些单位勘探测试工作做得不少,但由于对原始资料的检查、整理、分析、鉴定不够重视,因而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情况,甚至造成假象,导致分析评价的失误。因此,本条强调,对岩土工程分析所依据的一切原始资料,均应进行整理、检查、分析、鉴定,认定无误后方可利用。

14.3.3已废止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14.3.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对岩土利用、整治和改造的方案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建议;对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预测,提出监控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条文说明

14.3.3、14.3.4  鉴于岩上工程的规模大小各不相同,目的要求、工程特点、自然条件等差别很大,要制订一个统一的适用于每个工程的报告内容和章节名称,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本条只规定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基本内容。
与传统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比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增加了下列内容:
1  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的分析和论证;
2  工程施工和运营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的预测及监控、预防措施的建议。

14.3.5-14.3.6

14.3.5  成果报告应附下列图件:

1  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2  工程地质柱状图;

3  工程地质剖面图;

4  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5  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注:当需要时,尚可附综合工程地质图、综合地质柱状图、地下水等水位线图、素描、照片、综合分析图表以及岩土利用、整治和改造方案的有关图表、岩土工程计算简图及计算成果图表等。


14.3.6  对岩土的利用、整治和改造的建议,宜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并提出对设计、施工和现场监测要求的建议。


14.3.7-14.3.9

14.3.7  任务需要时,可提交下列专题报告:

1  岩土工程测试报告;

2  岩土工程检验或监测报告;

3  岩土工程事故调查与分析报告;

4  岩土利用、整治或改造方案报告;

5  专门岩土工程问题的技术咨询报告。


14.3.8  勘察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计量单位、标点,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4.3.9  对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成果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采用以图表为主,辅以必要的文字说明;对甲级岩土工程勘察的成果报告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可对专门性的岩土工程问题提交专门的试验报告、研究报告或监测报告。

条文说明

14.3.7  本条指出,除综合性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外,尚可根据任务要求,提交专题报告。
例如:
某工程旁压试验报告(单项测试报告);
某工程验槽报告(单项检验报告);
某工程沉降观测报告(单项监测报告);
某工程倾斜原因及纠倾措施报告<单项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某工程深基开挖的降水与支挡设计(单项岩土工程设计);
某工程场地地震反应分析(单项岩土工程问题咨询);
某工程场地土液化势分析评价(单项岩土工程问题咨询)。

附录A岩土分类和鉴定


A.0.1 -A.0.6

A.0.1 岩石坚硬程度等级可按表A.0.1定性划分。

A.0.2 岩体完整程度等级可按表A.0.2定性划分。

A.0.3 岩石风化程度可按表A.0.3划分。

A.0.4 岩体根据结构类型可按表A.0.4划分:

A.0.5 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可按表A.0.5分类。

A.0.6 碎石土密实度野外鉴别可按表A.0.6执行。

附录B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


B.0.1 -B.0.2

B.0.1 当采用重型圆锥动力触探确定碎石土密实度时,锤击数N63.5应按下式修正:

B.0.2 当采用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确定碎石土密实度时,锤击数N120应按下式修正:

附录C泥石流的工程分类


C.0.1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应按表C. 0.1执行。

附录D膨胀土初判方法


D.0.1

具有下列特征的土可初判为膨胀土:

1 多分布在二级或二级以上阶地、山前丘陵和盆地边缘;

2 地形平缓,无明显自然陡坎;

3 常见浅层滑坡、地裂,新开挖的路堑、边坡、基槽易发生坍塌;

4 裂缝发育,方向不规则,常有光滑面和擦痕,裂缝中常充填灰白、灰绿色黏土;

5 干时坚硬,遇水软化,自然条件下呈坚硬或硬塑状态;

6 自由膨胀率一般大于40%;

7 未经处理的建筑物成群破坏,低层较多层严重,刚性结构较柔性结构严重;

8 建筑物开裂多发生在旱季,裂缝宽度随季节变化。

附录E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E.0.1 -E.0.2

E.0.1 水文地质参数可用表E.0.1的方法测定。

E.0.2 孔隙水压力可按表E.0.2的方法测定。

附录F取土器技术标准


F.0.1

取土器技术参数应符合表F. 0.1的规定。

附录G场地环境类型


G.0.1 -G.0.3

G.0.1  场地环境类型的分类,应符合表G.0.1的规定。


G.0.2  (此条取消)


G.0.3  (此条取消)

条文说明

G.0.1~G.0.3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增加了注4。混凝土结构一侧与地表水或地下水接触,另一侧暴露在大气中,水通过渗透作用不断蒸发,如隧洞、坑道、竖井、地下洞室、路堑护面等,渗入面腐蚀轻微,而渗出面腐蚀严重。这种情况对混凝土腐蚀是最严重的,应定为I类,大气越寒冷,越干燥,环境越恶劣。
由于冰冻区和冰冻段的概念不是很明确,也不便于操作,故本次局部修订删去了G.0.2和G.0.3两条。

附录H规范用词说明


H.0.1-H.0.2

H.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H.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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