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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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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1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5.3.5

 各类危岩和崩塌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模大,破坏后果很严重,难于治理的,不宜作为工程场地,线路应绕避;

2  规模较大,破坏后果严重的,应对可能产生崩塌的危岩进行加固处理,线路应采取防护措施;

3  规模小,破坏后果不严重的,可作为工程场地,但应对不稳定危岩采取治理措施。

条文说明

5.3.5  《94规范》有崩塌分类的条文。由于城市和乡村,建筑物与线路,崩塌造成的后果对不同工程很不一致,难以用落石方量作为标准来分类,故本次修订时删去。

5.3.6

危岩和崩塌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阐明危岩和崩塌区的范围、类型,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并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条文说明

5.3.6  危岩和崩塌区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在查明形成崩塌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圈出可能产生崩塌的范围和危险区,评价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方案的建议。

5.4 泥石流

5.4.1已废止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5.4.2

 泥石流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应查明泥石流的形成条件和泥石流的类型、规模、发育阶段、活动规律,并对工程场地作出适宜性评价,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条文说明

5.4.1、5.4.2  泥石流对工程威胁很大。泥石流问题若不在前期发现和解决,会给以后工作造成被动或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故本条规定泥石流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完成。
泥石流虽然有其危害性,但并不是所有泥石流沟谷都不能作为工程场地,而决定于泥石流的类型、规模,目前所处的发育阶段,暴发的频繁程度和破坏程度等,因而勘察的任务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做出确切的评价,正确判定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和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5.4.3

 泥石流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为主。测绘范围应包括沟谷至分水岭的全部地段和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地段。测绘比例尺,对全流域宜采用1:50 000;对中下游可采用1:2 000 -1:10 000。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

1  冰雪融化和暴雨强度、一次最大降雨量,平均及最大流量,地下水活动等情况;

2  地形地貌特征,包括沟谷的发育程度、切割情况,坡度、弯曲、粗糙程度,并划分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圈绘整个沟谷的汇水面积;

3  形成区的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山坡坡度,岩层性质和风化程度;查明断裂、滑坡、崩塌、岩堆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发育情况及可能形成泥石流固体物质的分布范围、储量;

4  流通区的沟床纵横坡度、跌水、急湾等特征;查明沟床两侧山坡坡度、稳定程度,沟床的冲淤变化和泥石流的痕迹;

5  堆积区的堆积扇分布范围,表面形态,纵坡,植被,沟道变迁和冲淤情况;查明堆积物的性质、层次、厚度、一般粒径和最大粒径;判定堆积区的形成历史、堆积速度,估算一次最大堆积量;

6  泥石流沟谷的历史,历次泥石流的发生时间、频数、规模、形成过程、暴发前的降雨情况和暴发后产生的灾害情况;

7  开矿弃渣、修路切坡、砍伐森林、陡坡开荒和过度放牧等人类活动情况;

8  当地防治泥石流的经验。

条文说明

5.4.3  泥石流勘察在一般情况下,不进行勘探或测试,重点是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应包括沟口至分水岭的全部地段,即包括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现将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1  泥石流沟谷在地形地貌和流域形态上往往有其独特反映,典型的泥石流沟谷,形成区多为高山环抱的山间盆地;流通区多为峡谷,沟谷两侧山坡陡峻,沟床顺直,纵坡梯度大;堆积区则多呈扇形或锥形分布,沟道摆动频繁,大小石块混杂堆积,垄岗起伏不平;对于典型的泥石流沟谷,这些区段均能明显划分,但对不典型的泥石流沟谷,则无明显的流通区,形成区与堆积区直接相连;研究泥石流沟谷的地形地貌特征,可从宏观上判定沟谷是否属泥石流沟谷,并进一步划分区段;
2  形成区应详细调查各种松散碎屑物质的分布范围和数量;对各种岩层的构造破碎情况、风化层厚度、滑坡、崩塌、岩堆等现象均应调查清楚,正确划分各种固体物质的稳定程度,以估算一次供给的可能数量;
3  流通区应详细调查沟床纵坡,因为典型的泥石流沟谷,流通区没有冲淤现象,其纵坡梯度是确定“不冲淤坡度”(设计疏导工程所必需的参数)的重要计算参数;沟谷的急湾、基岩跌水陡坎往往可减弱泥石流的流通,是抑制泥石流活动的有利条件;沟谷的阻塞情况可说明泥石流的活动强度,阻塞严重者多为破坏性较强的黏性泥石流,反之则为破坏性较弱的稀性泥石流;固体物质的供给主要来源于形成区,但流通区两侧山坡及沟床内仍可能有固体物质供给,调查时应予注意;泥石流痕迹是了解沟谷在历史上是否发生过泥石流及其强度的重要依据,并可了解历史上泥石流的形成过程、规模,判定目前的稳定程度,预测今后的发展趋势;
4  堆积区应调查堆积区范围、最新堆积物分布特点等;以分析历次泥石流活动规律,判定其活动程度、危害性,说明并取得一次最大堆积量等重要数据。一般地说,堆积扇范围大,说明以往的泥石流规模也较大,堆积区目前的河道如已形成了较固定的河槽,说明近期泥石流活动已不强烈。从堆积物质的粒径大小、堆积的韵律,亦可分析以往泥石流的规模和暴发的频繁程度,并估算一次最大堆积量。

5.4.4 -5.4.5

5.4.4  当需要对泥石流采取防治措施时,应进行勘探测试,进一步查明泥石流堆积物的性质、结构、厚度,固体物质含量、最大粒径,流速、流量,冲出量和淤积量。


5.4.5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宜遵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条文说明

5.4.4  泥石流堆积物的性质、结构、厚度、固体物质含量百分比,最大粒径、流速、流量、冲积量和淤积量等指标,是判定泥石流类型、规模、强度、频繁程度、危害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工程设计的重要参数。如年平均冲出量、淤积总量是拦淤设计和预测排导沟沟口可能淤积高度的依据。


5.4.5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是要解决泥石流沟谷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问题。本分类首先根据泥石流特征和流域特征,把泥石流分为高频率泥石流沟谷和低频率泥石流沟谷两类;每类又根据流域面积,固体物质一次冲出量、流量,堆积区面积和严重程度分为三个亚类。定量指标的具体数据是参照了《公路路线、路基设计手册》和原中国科学院成都地理研究所1979年资料,并经修改而成的。

5.4.6

泥石流地区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Ⅰ1类和Ⅱ1类泥石流沟谷不应作为工程场地,各类线路宜避开;

2  Ⅰ2类和Ⅱ2类泥石流沟谷不宜作为工程场地,当必须利用时应采取治理措施;线路应避免直穿堆积扇,可在沟口设桥(墩)通过;

3  Ⅰ3类和Ⅱ3类泥石流沟谷可利用其堆积区作为工程场地,但应避开沟口;线路可在堆积扇通过,可分段设桥和采取排洪、导流措施,不宜改沟、并沟;

4  当上游大量弃渣或进行工程建设,改变了原有供排平衡条件时,应重新判定产生新的泥石流的可能性。

条文说明

5.4.6  泥石流地区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一方面应考虑到泥石流的危害性,确保工程安全,不能轻率地将工程设在有泥石流影响的地段;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凡属泥石流沟谷均不能兴建工程,而应根据泥石流的规模、危害程度等区别对待。因此,本条根据泥石流的工程分类,分别考虑建筑的适宜性。
1  考虑到I1类和Ⅱ1类泥石流沟谷规模大,危害性大,防治工作困难且不经济,故不能作为各类工程的建设场地;
2  对于I2类和Ⅱ2类泥石流沟谷,一般地说,以避开为好,故作了不宜作为工程建设场地的规定,当必须作为建设场地时,应提出综合防治措施的建议;对线路工程(包括公路、铁路和穿越线路工程)宜在流通区或沟口选择沟床固定、沟形顺直、沟道纵坡比较一致、冲淤变化较小的地段设桥或墩通过,并尽量选择在沟道比较狭窄的地段以一孔跨越通过,当不可能一孔跨越时,应采用大跨径,以减少桥墩数量;
3  对于I3类和Ⅱ3类泥石流沟谷,由于其规模及危害性均较小,防治也较容易和经济,堆积扇可作为工程建设场地;线路工程可以在堆积扇通过,但宜用一沟一桥,不宜任意改沟、并沟,根据具体情况做好排洪、导流等防治措施。

5.4.7

泥石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泥石流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  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的分布和特征,绘制专门工程地质图;

3  划分泥石流类型,评价其对工程建设的适宜性;

4  泥石流防治和监测的建议。

5.5 采空区

5.5.1

本节适用于老采空区、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的岩土工程勘察。采空区勘察应查明老采空区上覆岩层的稳定性,预测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的地表移动、变形的特征和规律性;判定其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

条文说明

5.5.1  由于不同采空区的勘察内容和评价方法不同,所以本规范把采空区划分为老采空区、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三类。对老采空区主要应查明采空区的分布范围、埋深、充填情况和密实程度等,评价其上覆岩层的稳定性;对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应预测地表移动的规律,计算变形特征值。通过上述工作判定其作为建筑场地的适宜性和对建筑物的危害程度。

5.5.2 -5.5.3

5.5.2  采空区的勘察宜以搜集资料、调查访问为主,并应查明下列内容:

1  矿层的分布、层数、厚度、深度、埋藏特征和上覆岩层的岩性、构造等;

2  矿层开采的范围、深度、厚度、时间、方法和顶板管理,采空区的塌落、密实程度、空隙和积水等;

3  地表变形特征和分布,包括地表陷坑、台阶、裂缝的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地质构造、开采边界、工作面推进方向等的关系;

4  地表移动盆地的特征,划分中间区、内边缘区和外边缘区,确定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征值;

5  采空区附近的抽水和排水情况及其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

6  搜集建筑物变形和防治措施的经验。


5.5.3  对老采空区和现采空区,当工程地质调查不能查明采空区的特征时,应进行物探和钻探。

条文说明

5.5.2、5.5.3  采空区勘察主要通过搜集资料和调查访问,必要时辅以物探、勘探和地表移动的观测,以查明采空区的特征和地表移动的基本参数。其具体内容如第5.5.2条1—6款所列,其中第4款主要适用于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

5.5.4

对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应通过计算预测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征值,计算方法可按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执行。

条文说明

5.5.4  由地下采煤引起的地表移动有下沉和水平移动,由于地表各点的移动量不相等,又由此产生三种变形:倾斜、曲率和水平变形。这两种移动和三种变形将引起其上建筑物基础和建筑物本身产生移动和变形。地表呈平缓而均匀的下沉和水平移动,建筑物不会变形,没有破坏的危险,但过大的不均匀下沉和水平移动,就会造成建筑物严重破坏。
地表倾斜将引起建筑物附加压力的重分配。建筑的均匀荷重将会变成非均匀荷重,导致建筑结构内应力发生变化而引起破坏。
地表曲率对建筑物也有较大的影响。在负曲率(地表下凹)作用下,使建筑物中央部分悬空。如果建筑物长度过大,则在其重力作用下从底部断裂,使建筑物破坏。在正曲率(地表上凸)作用下,建筑物两端将会悬空,也能使建筑物开裂破坏。
地表水平变形也会造成建筑物的开裂破坏。《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附录四列出了地表移动与变形的三种计算方法:典型曲线法、负指数函数法(剖面函数法)和概率积分法。岩土工程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5.5.5

采空区宜根据开采情况,地表移动盆地特征和变形大小,划分为不宜建筑的场地和相对稳定的场地,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地段不宜作为建筑场地:

1)在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非连续变形的地段;

2)地表移动活跃的地段;

3)特厚矿层和倾角大于55°的厚矿层露头地段;

4)由于地表移动和变形引起边坡失稳和山崖崩塌的地段;

5)地表倾斜大于10mm/m,地表曲率大于0.6mm/m2 或地表水平变形大于6mm/m的地段。

2  下列地段作为建筑场地时,应评价其适宜性:

1)采空区采深采厚比小于30的地段;

2)采深小,上覆岩层极坚硬,并采用非正规开采方法的地段;

3)地表倾斜为3~10mm/m,地表曲率为0.2~0.6mm/2 或地表水平变形为2~6mm/m的地段。

条文说明

5.5.5  根据地表移动特征、地表移动所处阶段和地表移动、变形值的大小等进行采空区场地的建筑适宜性评价。下列场地不宜作为建筑场地:
1  在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非连续变形的地段,当采深采厚比大于25~30,无地质构造破坏和采用正规采矿方法的条件下,地表一般出现连续变形;连续变形的分布是有规律的,其基本指标可用数学方法或图解方法表示;在采深采厚比小于25~30,或虽大于25—30,但地表覆盖层很薄,且采用高落式等非正规开采方法或上覆岩层有地质构造破坏时,易出现非连续变形,地表将出现大的裂缝或陷坑;非连续变形是没有规律的、突变的,其基本指标目前尚无严密的数学公式表示;非连续变形对地面建筑的危害要比连续变形大得多;
2  处于地表移动活跃阶段的地段,在开采影响下的地表移动是一个连续的时间过程,对于地表每一个点的移动速度是有规律的,亦即地表移动都是由小逐渐增大到最大值,随后又逐渐减小直至零。在地表移动的总时间中,可划分为起始阶段、活跃阶段和衰退阶段;其中对地表建筑物危害最大的是地表移动的活跃阶段,是一个危险变形期;
3  地表倾斜大于10mm/m或地表曲率大于0.6mm/m2或地表水平变形大于6mm/m的地段;这些地段对砖石结构建筑物破坏等级已达Ⅳ级,建筑物将严重破坏甚至倒塌;对工业构筑物,此值也已超过容许变形值,有的已超过极限变形值,因此本条作了相应的规定。
应该说明的是,如果采取严格的抗变形结构措施,则即使是处于主要影响范围内,可能出现非连续变形的地段或水平变形值较大(e=10—17mm/m)的地段,也是可以建筑的。

5.5.6

采深小、地表变形剧烈且为非连续变形的小窑采空区,应通过搜集资料、调查、物探和钻探等工作,查明采空区和巷道的位置、大小、埋藏深度、开采时间、开采方式、回填塌落和充水等情况;并查明地表裂缝、陷坑的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区的关系。

条文说明

5.5.6  小窑一般是手工开挖,采空范围较窄,开采深度较浅,一般多在50m深度范围内,但最深也可达200~300m,平面延伸达100—200m,以巷道采掘为主,向两边开挖支巷道,一般呈网格状分布或无规律,单层或2~3层重叠交错,巷道的高宽一般为2~3m,大多不支撑或临时支撑,任其自由垮落。因此,地表变形的特征是:
1  由于采空范围较窄,地表不会产生移动盆地。但由于开采深度小,又任其垮落,因此地表变形剧烈,大多产生较大的裂缝和陷坑;
2  地表裂缝的分布常与开采工作面的前进方向平行;随开采工作面的推进,裂缝也不断向前发展,形成互相平行的裂缝。裂缝一般上宽下窄,两边无显著高差出现。 小窑开采区一般不进行地质勘探,搜集资料的工作方法主要是向有关方面调查访问,并进行测绘、物探和勘探工作。

5.5.7

小窑采空区的建筑物应避开地表裂缝和陷坑地段。对次要建筑且采空区采深采厚比大于30,地表已经稳定时可不进行稳定性评价;当采深采厚比小于30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基底压力、采空区的埋深、范围和上覆岩层的性质等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并根据矿区经验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条文说明

5.5.7  小窑采空区稳定性评价,首先是根据调查和测绘圈定地表裂缝、塌陷范围,如地表尚未出现裂缝或裂缝尚未达到稳定阶段,可参照同类型的小窑开采区的裂缝角用类比法确定。其次是确定安全距离。地表裂缝或塌陷区属不稳定阶段,建筑物应予避开,并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的大小可根据建筑物等级、性质确定,一般应大于5~15m。当建筑物位于采空区影响范围之内时,要进行顶板稳定分析,但目前顶板稳定性的力学计算方法尚不成熟。因此,本规范未推荐计算公式。主要靠搜集当地矿区资料和当地建筑经验,确定其是否需要处理和采取何种处理措施。

5.6 地面沉降

5.6.1

本节适用于抽吸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而造成大面积地面沉降的岩土工程勘察。

条文说明

5.6.1  本条规定了本节内容的适用范围。
1  从沉降原因来说,本节指的是由于常年抽吸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而造成的地面沉降;它往往具有沉降速率大,年沉降量达到几十至几百毫米和持续时间长(一般将持续几年到几十年)的特征。本节不包括由于以下原因所造成的地面沉降:
1)地质构造运动和海平面上升所造成的地面沉降;
2)地下水位上升或地面水下渗造成的黄土自重湿陷;3)地下洞穴或采空区的塌陷;
4)建筑物基础沉降时对附近地面的影响;
5)大面积堆载造成的地面沉降;
6)欠压密土的自重固结;7)地震、滑坡等造成的地面陷落。
2  本节规定适用于较大范围的地面沉降,一般在100km2以上,不适用于局部范围由于抽吸地下水引起水位下降(例如基坑施工降水)而造成的地面沉降。

5.6.2

 对已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地面沉降勘察应查明其原因和现状,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控制和治理方案。

对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应预测发生的可能性,并对可能的沉降层位做出估计,对沉降量进行估算,提出预防和控制地面沉降的建议。

条文说明

5.6.2  地面沉降勘察有两种情况,一是勘察地区已发生了地面沉降;一是勘察地区有可能发生地面沉降。两种情况的勘察内容是有区别的,对于前者,主要是调查地面沉降的原因,预测地面沉降的发展趋势,并提出控制和治理方案;对于后者,主要应预测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和估算沉降量。

5.6.3

对地面沉降原因,应调查下列内容:

1  场地的地貌和微地貌;

2  第四纪堆积物的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条件和土性特征,硬土层和软弱压缩层的分布;

3  地下水位以下可压缩层的固结状态和变形参数;

4  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和承压性质,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单位涌水量等水文地质参数;

5  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含水层间或地下水与地面水的水力联系;

6  历年地下水位、水头的变化幅度和速率;

7  历年地下水的开采量和回灌量,开采或回灌的层段;

8  地下水位下降漏斗及回灌时地下水反漏斗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条文说明

5.6.3  地面沉降原因的调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场地地下水埋藏条件和地下水变化动态。
国内外地面沉降的实例表明,发生地面沉降地区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位于厚度较大的松散堆积物,主要是第四纪堆积物之上。沉降的部位几乎无例外地都在较细的砂土和黏性土互层之上。当含水层上的黏性土厚度较大,性质松软时,更易造成较大沉降。因此,在调查地面沉降原因时,应首先查明场地的沉积环境和年代,弄清楚冲积、湖积或浅海相沉积平原或盆地中第四纪松散堆积物的岩性、厚度和埋藏条件。特别要查明硬土层和软弱压缩层的分布。必要时尚可根据这些地层单元体的空间组合,分出不同的地面沉降地质结构区。例如,上海地区按照三个软黏土压缩层和暗绿色硬黏土层的空间组合,分成四个不同的地面沉降地质结构区,其产生地面沉降的效应也不一样。
从岩土工程角度研究地面沉降,应着重研究地表下一定深度内压缩层的变形机理及其过程。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表明,地面沉降机制与产生沉降的土层的地质成因、固结历史、固结状态、孔隙水的赋存形式及其释水机理等有密切关系。
抽吸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使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增加,所产生的附加荷载使土层固结,是产生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场地地下水埋藏条件和历年来地下水变化动态进行调查分析,对于研究地面沉降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5.6.4

 对地面沉降现状的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精密水准测量要求进行长期观测,并按不同的结构单元设置高程基准标、地面沉降标和分层沉降标;

2  对地下水的水位升降,开采量和回灌量,化学成分,污染情况和孔隙水压力消散、增长情况进行观测;

3  调查地面沉降对建筑物的影响,包括建筑物的沉降、倾斜、裂缝及其发生时间和发展过程;

4  绘制不同时间的地面沉降等值线图,并分析地面沉降中心与地下水位下降漏斗的关系及地面回弹与地下水位反漏斗的关系;

5  绘制以地面沉降为特征的工程地质分区图。

条文说明

5.6.4  对地面沉降现状的调查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1  地面沉降量的观测;
2  地下水的观测;
3  对地面沉降范围内已有建筑物的调查。
地面沉降量的观测是以高精度的水准测量为基础的。由于地面沉降的发展和变化一般都较缓慢,用常规水准测量方法已满足不了精度要求。因此本条要求地面沉降观测应满足专门的水准测量精度要求。
进行地面沉降水准测量时一般需要设置三种标点。高程基准标,也称背景标,设置在地面沉降所不能影响的范围,作为衡量地面沉降基准的标点。地面沉降标用于观测地面升降的地面水准点。分层沉降标,用于观测某一深度处土层的沉降幅度的观测标。
地面沉降水准测量的方法和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7)规定执行。一般在沉降速率大时可用Ⅱ等精度水准,缓慢时要用I等精度水准。
对已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其成果可综合反映到以地面沉降为主要特征的专门工程地质分区图上。从该图可以看出地下水开采量、回灌量、水位变化、地质结构与地面沉降的关系。

5.6.5

对已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可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建议采取下列控制和治理方案:

1  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和水位降深,调整开采层次,合理开发,当地面沉降发展剧烈时,应暂时停止开采地下水;

2  对地下水进行人工补给,回灌时应控制回灌水源的水质标准,以防止地下水被污染;

3  限制工程建设中的人工降低地下水位。

条文说明

5.6.5  对已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控制地面沉降的基本措施是进行地下水资源管理。我国上海地区首先进行了各种措施的试验研究,先后采取了压缩用水量、人工补给地下水和调整地下水开采层次等综合措施,在上海市区取得了基本控制地面沉降的成 效。在这三种主要措施中,压缩地下水开采量使地下水位恢复是控制地面沉降的最主要措施,这些措施的综合利用已为国内条件与上海类似的地区所采用。
向地下水进行人工补给灌注时,要严格控制回灌水源的水质标准,以防止地下水被污染,并要根据地下水动态和地面沉降规律,制定合理的采灌方案。

5.6.6

对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应预测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和估算沉降量,并可采取下列预测和防治措施:

1  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预测可压缩层的分布;

2  根据抽水压密试验、渗透试验、先期固结压力试验、流变试验、载荷试验等的测试成果和沉降观测资料,计算分析地面沉降量和发展趋势;

3  提出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限制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及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条文说明

5.6.6  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一般是指具有以下情况的地区:
1  具有产生地面沉降的地质环境模式,如冲积平原、三角洲平原、断陷盆地等;
2  具有产生地面沉降的地质结构,即第四纪松散堆积层厚度很大;
3  根据已有地面测量和建筑物观测资料,随着地下水的进一步开采,已有发生地面沉降的趋势。
对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主要是预测地面沉降的发展趋势,即预测地面沉降量和沉降过程。国内外有不少资料对地面沉降提供了多种计算方法。归纳起来大致有理论计算方法、半理论半经验方法和经验方法等三种。由于地面沉降区地质条件和各种边界条件的复杂性,采用牛理论半经验方法或经验方法,经实践证明是较简单实用的计算方法。

5.7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5.7.1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勘察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条文说明

5.7.1  本条规定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勘察时,应考虑地震效应问题,现作如下说明: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规定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的取值,6度为0.05g,7度为0.10(0.15)g,8度为0.20(0.30)g,9度为0.40g;为了确定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上的特征周期值,通过勘察确定建筑场地类别是必须做的工作;
2  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液化判别,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考虑,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应判别液化,并规定可按7度考虑;
3  对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不同的烈度区有不同的考虑,所谓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相同的基底地震加速度,由于覆盖层厚度和土的剪切模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地面运动;
   2)强烈的地面运动会造成场地和地基的失稳或失效,如地裂、液化、震陷、崩塌、滑坡等;
   3)地表断裂造成的破坏;
   4)局部地形、地质结构的变异引起地面异常波动造成的破坏。由国家批准,中国地震局主编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已于2001年8月1日实施。由地震烈度区划向地震动参数区划过渡是一项重要的技术进步。《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的内容包括“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和“关于地震基本烈度向地震动参数过渡的说明”等。同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规定了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分区。勘察报告应提出这些基本数据。

5.7.2 已废止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条文说明

5.7.2  [修订说明]
本条原文尚有应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的规定,这是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协调而规定的。现该规范已修订,应根据该规范修订后的规定执行,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
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常规勘察往往不能解决问题,应提出进行专门研究的建议。

5.7.3 -5.7.4

5.7.3  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覆盖层厚度和剪切波速度等有关参数。任务需要时,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抗震设防区划。


5.7.4  为划分场地类别布置的勘探孔,当缺乏资料时,其深度应大于覆盖层厚度。当覆盖层厚度大于80m时,勘探孔深度应大于80m,并分层测定剪切波速。10层和高度30m以下的丙类和丁类建筑,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按土的名称和性状估计土的剪切波速。

条文说明

5.7.2~5.7.4 对这几条做以下说明:
1  划分建筑场地类别,是岩土工程勘察在地震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地区必须进行的工作,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值而场地类别处于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可按插值方法确定场地反应谱特征周期。
2  勘察时应有一定数量的勘探孔满足上述要求,其深度应大于覆盖层厚度,并分层测定土的剪切波速;当场地覆盖层厚度已大致掌握并在以下情况时,为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勘探孔可不 必穿过覆盖层,而只需达到20m即可:
1)对于中软土,覆盖层厚度能肯定不在50m左右;
2)对于软弱土,覆盖层厚度能肯定不在80m左右。如果建筑场地类别处在两种类别的分界线附近,需要按插值方法确定场地反应谱特征周期时,勘察时应提供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值。
3  测量剪切波速的勘探孔数量,《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有下列规定:“在场地初步勘察阶段,对大面积的同一地质单元,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应为控制性钻孔数量的1/3~1/5,山间河谷地区可适量减少,但不宜少于3个;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的密集高层建筑群,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当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不得少于一个”。
4  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的地段和对抗震不利的地形,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有明确规定,应遵照执行。5.7.2  [修订说明]本条原文尚有应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的规定,这是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协调而规定的。现该规范已修订,应根据该规范修订后的规定执行,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常规勘察往往不能解决问题,应提出进行专门研究的建议。

5.7.5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考虑液化的影响,但对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进行液化判别。甲类建筑应进行专门的液化勘察。

条文说明

5.7.5  地震液化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判定场地土有无液化的可能性;二是评价液化等级和危害程度;三是提出抗液化措施的建议。
地震震害调查表明,6度区液化对房屋结构和其他各类工程所造成的震害是比较轻的,故本条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考虑液化的影响,但为安全计,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包括相当于乙类建筑的其他重要工程),可按7度进行液化判别。
由于甲类建筑(包括相当于甲类建筑的其他特别重要工程)的地震作用要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计算,当为8、9度时尚应专门研究,所以本条相应地规定甲类建筑应进行专门的液化勘察。
本节所指的甲、乙、丙、丁类建筑,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的规定划分。

5.7.6-5.7.7

5.7.6  场地地震液化判别应先进行初步判别,当初步判别认为有液化可能时,应再作进一步判别。液化的判别宜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判定液化可能性和液化等级。


5.7.7  液化初步判别除按现行国家有关抗震规范进行外,尚宜包括下列内容进行综合判别:

1  分析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下水等与液化有关的场地条件;

2  当场地及其附近存在历史地震液化遗迹时,宜分析液化重复发生的可能性;

3  倾斜场地或液化层倾向水面或临空面时,应评价液化引起土体滑移的可能性。

条文说明

5.7.6、5.7.7  主要强调三点:
1  液化判别应先进行初步判别,当初步判别认为有液化可能时,再作进一步判别;
2  液化判别宜用多种方法综合判定,这是因为地震液化是由多种内因(土的颗粒组成、密度、埋藏条件、地下水位、沉积环境和地质历史等)和外因(地震动强度、频谱特征和持续时间等)综合作用的结果;例如,位于河曲凸岸新近沉积的粉细砂特别容易发生液化,历史上曾经发生过液化的场地容易再次发生液化等;目前各种判另别液化的方法都是经验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故强调“综合判别”;
3  河岸和斜坡地带的液化,会导致滑移失稳,对工程的危害很大,应予特别注意;目前尚无简易的判别方法,应根据具体条件专门研究。

5.7.8 已废止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条文说明

5.7.8  关于液化判别的深度问题,《94规范》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89版均规定为15m。在规范修订过程中,曾考虑加深至20m,但经过反复研究后认为,根据现有的宏观震害调查资料,地震液化主要发生在浅层,深度超过15m的实例极少。将判别深度普遍增加至20m,科学依据不充分,又加大了勘察工作量,故规定一般情况仍为15m,桩基和深埋基础才加深至20m。

5.7.9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执行外,尚可采用其他成熟方法进行综合判别。

当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液化时,应按每个试验孔的实测击数进行。在需作判定的土层中,试验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1. 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不宜少于6个。


条文说明

5.7.9  说明以下三点:
1  液化的进一步判别,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 50011-2001)的规定如下:
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2 《94规范》曾规定,采用静力触探试验判别,是根据唐山地震不同烈度区的试验资料,用判别函数法统计分析得出的,已纳入铁道部《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铁路工程地质原位测试规程》,适用于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液化判别;具体规定是:当实测计算比贯入阻力ps或实测计算锥尖阻力qc小于液化比贯入阻力临界值pscr或液化锥尖阻力临界值qccr时,应判别为液化土,并按下列公式计算:


3 用剪切波速判别地面下15m范围内饱和砂土和粉土的地震液化,可采用以下方法:实测剪切波速υs大于按下式计算的临界剪切波速时,可判为不液化;


该法是石兆吉研究员根据Dobry刚度法原理和我国现场资料推演出来的,现场资料经筛选后共68组砂土,其中液化20组,未液化48组;粉土145组,其中液化93组,不液化52组。有粘粒含量值的33组。《天津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BJ 1-88)结合当地情况引用了该成果。

5.7.10 已废止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条文说明

5.7.10  评价液化等级的基本方法是:逐点判别(按照每个标准贯入试验点判别液化可能性),按孔计算(按每个试验孔计算液化指数),综合评价(按照每个孔的计算结果,结合场地的地质地貌条件,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5.7.11 -5.7.12

5.7.11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厚层软土分布区,宜判别软土震陷的可能性和估算震陷量。


5.7.12  场地或场地附近有滑坡、滑移、崩塌、塌陷、泥石流、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进行专门勘察,分析评价在地震作用时的稳定性。

条文说明

5.7.11  强烈地震时软土发生震陷,不仅被科学实验和理论研究证实,而且在宏观震害调查中,也证明它的存在,但研究成果尚不够充分,较难进行预测和可靠的计算, 《94规范》主要根据唐山地震经验提出的下列标准,可作为参考:
当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剪切波速大于表5.5数值时,可不考虑震陷影响。



根据科研成果,湿度大的黄土在地震作用下,也会发生液化和震陷,已在室内动力试验和古地震的调查中得到证实。鉴于迄今为止尚无公认的预测判别方法,故本次修订未予列入。

5.8 活动断裂

5.8.1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重大工程场地应进行活动断裂(以下简称断裂)勘察。断裂勘察应查明断裂的位置和类型,分析其活动性和地震效应,评价断裂对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方案。

对核电厂的断裂勘察,应按核安全法规和导则进行专门研究。

条文说明

5.8.1  活动断裂的勘察和评价是重大工程在选址时应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重大工程一般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其中包括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要尽快恢复的生命线工程,如医疗、广播、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重大工程的具体确定,应按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各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型工业建设场地或者《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甲类、乙类及部分重要的丙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工程。考虑到断裂勘察的主要研究问题是断裂的活动性和地震,断裂主要在地震作用下才会对场地稳定性产生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地区应进行断裂勘察。

5.8.2

断裂的地震工程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新活动断裂为在全新地质时期(一万年)内有过地震活动或近期正在活动,在今后一百年可能继续活动的断裂;全新活动断裂中、近期(近500年来)发生过地震震级M≥5级的断裂,或在今后100年内,可能发生M≥5级的断裂,可定为发震断裂;

2  非全新活动断裂:一万年以前活动过,一万年以来没有 发生过活动的断裂。

条文说明

5.8.2  本条从岩土工程和地震工程的观点出发,考虑到工程安全的实际需要,对断裂的分类及其涵义作了明确的规定,既与传统的地质观点有区别,又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更考虑到工程建设的需要和适用性。在活动断裂前冠以“全新”二字,并赋予较为确切的涵义。考虑到“发震断裂”与“全新活动断裂”的密切关系,将一部分近期有强烈地震活动的“全新活动断裂”定义为“发震断裂”。这样划分可以将地壳上存在的绝大多数断裂归入对工程建设场地稳定性无影响的“非全新活动断裂”中去,对工程建设有利。

5.8.3

 全新活动断裂可按表5.8.3分级。

条文说明

5.8.3  考虑到全新活动断裂的规模、活动性质、地震强度、运动速率差别很大,十分复杂。重要的是其对工程稳定性的评价和影响也很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本条根据我国断裂活动的继承性、新生性特点和工程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的一些资料,考虑断裂的活动时间、活动速率和地震强度等因素,将全新活动断裂分为强烈全新活动断裂,中等全新活动断裂和微弱全新活动断裂。

5.8.4 -5.8.5

5.8.4  断裂勘察,应搜集和分析有关文献档案资料,包括卫星航空相片,区域构造地质,强震震中分布,地应力和地形变,历史和近期地震等。


5.8.5  断裂勘察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的调查:

1  地形地貌特征:山区或高原不断上升剥蚀或有长距离的平滑分界线;非岩性影响的陡坡、峭壁,深切的直线形河谷,一系列滑坡、崩塌和山前叠置的洪积扇;定向断续线形分布的残丘、洼地、沼泽、芦苇地、盐碱地、湖泊、跌水、泉、温泉等;水系定向展布或同向扭曲错动等。

2  地质特征:近期断裂活动留下的第四系错动,地下水和植被的特征;断层带的破碎和胶结特征等;深色物质宜采用放射性碳14(C14 )法,非深色物质宜采用热释光法或铀系法,测定已错断层位和未错断层位的地质年龄,并确定断裂活动的最新时限。

3  地震特征:与地震有关的断层、地裂缝、崩塌、滑坡、地震湖、河流改道和砂土液化等。

条文说明

5.8.4、5.8.5  当前国内外地震地质研究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都较为丰富,在工程中勘察与评价活动断裂一般都可以通过搜集、查阅文献资料,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就可以满足要求,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进行专门的勘探和测试工作。
搜集和研究厂址所在地区的地质资料和有关文献档案是鉴别活动断裂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在许多情况下,甚至只要搜集、分析、研究已有的丰富的文献资料,就能基本查明和解决有关活动断裂的问题。
在充分搜集已有文献资料和进行航空相片、卫星、相片解译的基础上进行野外调查,开展工程地质测绘是目前进行断裂勘察、鉴别活动断裂的最重要、最常用的手段之一。活动断裂都是在老构造的基础上发生新活动的断裂,一般说来它们的走向、活动特点、破碎带特性等断裂要素与构造有明显的继承性。因此,在对一个工程地区的断裂进行勘察时,应首先对本地区的构造格架有清楚的认识和了解。野外测绘和调查可以根据断裂活动引起的地形地貌特征、地质地层特征和地震迹象等鉴别活动特征。

5.8.6

大型工业建设场地,在可行性研究勘察时,应建议避让全新活动断裂和发震断裂。避让距离应根据断裂的等级、规模、性质、覆盖层厚度、地震烈度等因素,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非全新活动断裂可不采取避让措施,但当浅埋且破碎带发育时,可按不均匀地基处理。

条文说明

5.8.6  本条对断裂的处理措施作了原则的规定。首先规定了重大工程场地或大型工业场地在可行性研究中,对可能影响工程稳定性的全新活动断裂,应采取避让的处理措施。避让的距离应根据工程和活动断裂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研究确定。当前有些标准已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在仅考虑断裂错动影响的条件下,按单个建筑物的分类提出了避让距离。 《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 (DL/T 5074-1997)提出了“大型发电厂与断裂的安全距离及处理措施”。

6特殊性岩土

6.1 湿陷性土

6.1.1

 本节适用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除黄土以外的湿陷性碎石土、湿陷性砂土和其他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勘察。对湿陷性黄土的勘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执行。

条文说明

6.1.1  湿陷性工在我国分布广泛,除常见的湿陷性黄土外,在我国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特别是在山前洪、坡积扇(裙)中常遇到湿陷性碎石土、湿陷性砂土等。这种土在一定压力下浸水也常呈现强烈的湿陷性。由于这类湿陷性土在评价方面尚不能完全沿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所以本规范补充了这部分内容。

6.1.2

当不能取试样做室内湿陷性试验时,应采用现场载荷试验确定湿陷性。在200kPa压力下浸水载荷试验的附加湿陷量与承压板宽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23的土,应判定为湿陷性土。

条文说明

6.1.2  这类非黄土的湿陷性土的勘察评价首先要判定是否具有湿陷性。由于这类土不能如黄土那样用室内浸水压缩试验,在一定压力下测定湿陷系数δs,并以δs值等于或大于0.015作为判定湿陷性黄土的标准界限。本规范规定采用现场浸水载荷试验作为判定湿陷性土的基本方法,并规定以在200kPa压力作用下浸水载荷试验的附加湿陷量与承压板宽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23的土应判定为湿陷性土,其基本思路为:
1  假设在200kPa压力作用下载荷试验主要受压层的深度范围z等于承压板底面以下1.5倍承压板宽度;
2  浸水后产生的附加湿陷量△Fs。与深度z之比△Fs/z,即相当于土的单位厚度产生的附加湿陷量;
3  与室内浸水压缩试验相类比,把单位厚度的附加湿陷量(在室内浸水压缩试验即为湿陷系数δs)作为判定湿陷性土的定量界限指标,并将其值规定为0.015,即

以上这种判定湿陷性的方法当然是很粗略的,从理论上说,现场载荷试验与室内压缩试验的应力状态和变形机制是不相同的。但是考虑到目前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来判定这类土的湿陷性,从《94规范》施行以来,也还没有收集到不同意见,所以本规范暂且仍保留0.023作为用△Fs/b值判定湿陷性的界限值的规定,以便进一步积累数据,总结经验。这个值与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规定的载荷试验“取浸水下沉量(s)与承压板宽度(b)之比值等于0.017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略有差异,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0.017大致相当于主要受压层的深度范围z等于承压板宽度的1.1倍。

6.1.3

湿陷性土场地勘察,除应遵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点的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取小值。对湿陷性土分布极不均匀的场地应加密勘探点;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湿陷性土层;

3  应查明湿陷性土的年代、成因、分布和其中的夹层、包含物、胶结物的成分和性质;

4  湿陷性碎石土和砂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和标准贯入试验确定力学特性;

5  不扰动土试样应在探井中采取;

6  不扰动土试样除测定一般物理力学性质外,尚应作土的湿陷性和湿化试验;

7  对不能取得不扰动土试样的湿陷性土,应在探井中采用大体积法测定密度和含水量;

8  对于厚度超过2m的湿陷性土,应在不同深度处分别进行浸水载荷试验,并应不受相邻试验的浸水影响。

条文说明

6.1.3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94规范》第5.1.2条的内容,突出强调了以下内容:
1  有这种土分布的勘察场地,由于地貌、地质条件比较特殊,土层产状多较复杂,所以勘探点间距不宜过大,应按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取小值,必要时还应适当加密;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湿陷土层;
3  对于碎石土和砂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和标准贯入试验确定力学特性;
4  不扰动土试样应在探井中采取;
5  增加了对厚度较大的湿陷性土,应在不同深度处分别进行浸水载荷试验的要求。

6.1.4

 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陷性土的湿陷程度划分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2  湿陷性土的地基承载力宜采用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确定;

3  对湿陷性土边坡,当浸水因素弓[起湿陷性土本身或其与下伏地层接触面的强度降低时,应进行稳定性评价。

条文说明

6.1.4  本条内容与《94规范》相比,有了一些变动,主要为:
1  将湿陷性土的湿陷程度与地基湿陷等级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开来,湿陷程度主要按湿陷系数(也就是在压力作用下浸水时湿陷性土的单位厚度所产生的附加湿陷量)的大小来划分,为了与现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相适应,将湿陷程度分为轻微、中等和强烈三类;
2  从本规范第6.1.2条的基本思路出发,可以得出不同湿陷程度的土的载荷试验附加湿陷量界限值,如表6. 1所示。

6.1.5

湿陷性土地基受水浸湿至下沉稳定为止的总湿陷量△s(cm),应按下式计算:

条文说明

6.1.5  与湿陷性黄土相似,本规范采用基础底面以下各湿陷性土层的累计总湿陷量△s作为判定湿陷性地基湿陷等级的定量标准。
由于湿陷性土的湿陷性是用载荷试验附加湿陷量来表示的,所以总湿陷量△s的计算公式中,引入附加湿陷量△Fs,并对修正系数β值作了相应的调整。
1  基本思路是与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总湿陷量计算公式相协调,β取值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基础底面以下湿陷性土层的厚度一般都不大,可以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中基底下5m深度内的相应夕值考虑;二是β值与承压板宽度b有关,可推导得出β是承压板宽度b的倒数,所以当承压板面积为0.50m2(6=70.7cm)和0.25m2(6=50cm)时,β分别取0.014cm-1和0.020cm-1;
2  由于载荷试验的结果主要代表承压板底面以下1.5b范围内土层的湿陷性;对于基础底面以下湿陷性土层厚度超过2m时,应在不同深度处分别进行浸水载荷试验。

6.1.6

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按表6.1.6判定。

条文说明

6.1.6  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根据总湿陷量△s按表6.1.6判定,需要说明的是:
1  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分为Ⅰ(轻微)、Ⅱ(中等)、Ⅲ(严重)、Ⅳ(很严重)四级;
2  湿陷等级的分级标准基本上与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相近;
3  由于缺乏非黄土湿陷性土的自重湿陷性资料,故一般不作建筑场地湿陷类型的判定,在确定地基湿陷等级时,总湿陷量△s大于30cm时,一般可按照自重湿陷性场地考虑;
4  在总湿陷量△s相同的情况下,基底下湿陷性土总厚度较小意味着土层湿陷性较为强烈,因此体现出表6.1.6中基底下湿陷性土总厚度小于3m的地基湿陷等级按提高一级考虑。

6.1.7

湿陷性土地基的处理应根据土质特征、湿陷等级和当地  建筑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

6.1.7  在湿陷性土地区进行建设,应根据湿陷性土的特点、湿陷等级、工程要求,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

6.2 红黏土

6.2.1

 本节适用于红黏土(含原生与次生红黏土)的岩土工程勘察。颜色为棕红或褐黄,覆盖于碳酸盐岩系之上,其液限大于或等于50%的高塑性黏土,应判定为原生红黏土。原生红黏土经搬运、沉积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且其液限大于45%的黏土,可判定为次生红黏土。

条文说明

6.2.1  本节所指的红黏土是我国红土的一个亚类,即母岩为碳酸盐岩系(包括间夹其间的非碳酸盐岩类岩石),经湿热条件下的红土化作用形成的特殊土类。本条明确了红黏土包括原生与次生红黏土。以下各条规定均适用于这两类红黏土。按照本条的定义,原生红黏土比较易于判定,次生红黏土则可能具备某种程度的过渡性质。勘察中应通过第四纪地质、地貌的研究,根据红黏土特征保留的程度确定是否判定为次生红黏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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