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我的规范

共 441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4.1.12 -4.1.13

4.1.12  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勘察工作应按本规范第5.7节执行;当建筑物采用桩基础时,应按本规范第4.9节执行;当需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设计时,应按本规范第4.8节执行。


4.1.13  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条文说明

4.1.13  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店等,近年来在城市中大量兴建。这些工程的主要特点是“超补偿式基础”,开挖较深,挖土卸载量较大,而结构荷载很小。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防水和抗浮成了重要问题。高层建筑一般带多层地下室,需防水设计,在施工过程中有时也有抗浮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提供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成了关键。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有时需 要进行专门论证。
4.1.13  [修订说明]
抗浮设防水位是很重要的设计参数,但要预测建筑物使用期间水位可能发生的变化和最高水位有时相当困难,不仅与气候、水文地质等自然因素有关,有时还涉及地下水开采、上下游水量调配、跨流域调水等复杂因素,故规定应进行专门研究。地下工程的防水高度,已在《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申明确规定,不属于工程勘察的内容。该规范第3.1.3条规定: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考虑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单建式的地下工程应采用全封闭、部分封闭防排水设计,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

4.1.14 -4.1.15

4.1.14  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 15条~第4.1. 19条的规定。


4.1.15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15确定。

条文说明

4.1.14  本条规定的指导思想与第4.1.5条一致。


4.1.15  本次修订时,除了改为按“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分档外,根据近年来的工程经验,对勘探点间距的数值也作了调整。

4.1.16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  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4  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条文说明

4.1.16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原则是变形控制,将总沉降、差异沉降、局部倾斜、整体倾斜控制在允许的限度内。影响变形控制最重要的因素是地层在水平方向上的不均匀性,故本条第2款规定,地层起伏较大时应补充勘探点。尤其是古河道,埋藏的沟浜,基岩面的局部变化等。
勘探方法应精心选择,不应单纯采用钻探。触探可以获取连续的定量的数据,又是一种原位测试手段,井探可以直接观察岩土结构,避免单纯依据岩芯判断。因此,勘探手段包括钻探、井探、静力触探和动力触探,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为了发挥钻探和触探的各自特点,宜配合应用。以触探方法为主时,应有一定数量的钻探配合。对复杂地质条件和某些特殊性岩土,布置一定数量的探井是很必要的。

4.1.17 -4.1.18 已废止

    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条文说明

4.1.17  高层建筑的荷载大,重心高,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刚度大,对局部的差异沉降有较好的适应能力,而整体倾斜是主要控制因素,尤其是横向倾斜。为此,本条对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作了明确规定,以满足岩土工程评价和地基基础设计的要求。


4.1.18  [修订说明]
第5款如违反,不影响工程安全和质量,故改为非强制性条款。本条指的是天然地基上的高层建筑。

4.1.19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4.1.18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  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0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倍基础宽度;

3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  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6  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9节的要求。

条文说明

4.1.18、4.1.19  由于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和宽度都很大,钻孔比较深。钻孔深度适当与否,将极大地影响勘察质量、费用和周期。对天然地基,控制性钻孔的深度,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等于或略深于地基变形计算的深度,满足变形计算的要求;
2  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弱下卧层验算的需要;
3  满足支护体系和工程降水设计的要求;
4  满足对某些不良地质作用追索的要求。
以上各点中起控制作用的是满足变形计算要求。确定变形计算深度有“应力比法”和“沉降比法”,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是沉降比法。但对于勘察工作,由于缺乏荷载和模量等数据,用沉降比法确定孔深是无法实施的。过去的办法是将孔深与基础宽度挂钩,虽然简便,但不全面。本次修订采用应力比法。经分析,第4.1.19条第l款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满足变形计算要求的,在计算机已经普及的今天,也完全可以做到。对于需要进行稳定分析的情况,孔深应根据稳定分析的具体要求确定。对于基础侧旁开挖,需验算稳定时,控制性钻孔达到基底下2倍基宽时可以满足;对于建筑在坡顶和坡上的建筑物,应结合边坡的具体条件,根据可能的破坏模式确定孔深。当场地或场地附近没有可信的资料时,至少要有一个钻孔满足划分建筑场地类别对覆盖层厚度的要求。建筑平面边缘的控制性钻孔,因为受压层深度较小,经过计算,可以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地层。

4.1.20已废止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条文说明

4.1.20  [修订说明]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以及试验项目,应由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但从我国目前勘察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为了确保勘察质量,规范仍应控制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的最少数量。因此在本条第1款增加规定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钻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孑L总数的1/2,作为最低限度。合理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必要时可全部勘探孔取土试样或做原位测试。
规定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最少数量也是必要的,否则无法掌握土的基本物理力学性质。基岩较浅地区可能要多布置一些鉴别孔查基岩面深度,埋藏的河、沟、池、浜以及杂填土分布区等,为了查明其分布也需布置一些鉴别孔,不在此规定。
本条第2款前半句的意思与原文相同,作文字上的修改是为了更明确指的是试验或测试的数据,不合格或不能用的数据当然不包括在内,并且强调了取多少土样,做什么试验,应根据工程要求、场地大小、土层厚薄、土层在场地和地基评价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确定,6组数据仅是最低要求。本款前半句的原位测试,主要指标准贯入试验以及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等,不包括载荷试验,也不包括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和动力触探。载荷试验的数量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后半句,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6组取土试验数据和3个触探孔两个条件至少满足其中之一。不同测试方法的数量不能相加,例如取土试样与标准贯入试不能相加,静力触探与动力触探不能相加。第4款为原则性规定,故改为非强制性条款。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4.1.20  由于土性指标的变异性,单个指标不能代表土的工程特性,必须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其代表值,故本条第2款规定了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最少数量,以满足统计分析的需要。当场地较小时,可利用场地邻近的已有资料。

4.1.21-4.1.24

4.1.21  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4.1.22  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为基坑工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满足本规范第4.8.4条的规定。


4.1.23  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1.24  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筑物,应评价其稳定性。


条文说明

4.1.23、4.1.24  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地基的稳定性,是建孰物地基勘察中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鉴于已在有关国家标准中诈了明确的规定,这两条强调了根据地方经验综合评定的原则,环再作具体规定。

4.2 地下洞室

4.2.1-4.2.2

4.2.1  本节适用于人工开挖的无压地下洞室的岩土工程勘察。


4.2.2 地下洞室勘察的围岩分级方法应与地下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

条文说明

4.2.2  国内目前围岩分类方法很多,国家标准有:《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 86-85)、《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 50218-94)和《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99)。另外,水电系统、铁路系统和公路系统均有自已的围岩分类。
本规范推荐国家标准QT.程岩体分级标准》(GB 50218-94)中的岩体质量分级标准和《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99)中的围岩分类。
前者首先确定基本质量级别,然后考虑地下水、主要软弱结构面和地应力等因素对基本质量级别进行修正,并以此衡量地下洞室的稳定性,岩体级别越高,则洞室的自稳能力越好。后者则为了与《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 50157-92)相一致,采用了铁路系统的围岩分类法。这种围岩分类是根据围岩的主要工程地质特征(如岩石强度、受构造的影响大小、节理发育情况和有无软弱结构面等)、结构特征和完整状态以及围岩开挖后的稳定状态等综合确定围岩类别。并可根据围岩类别估算围岩的均布压力。
而《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GBJ 86-85)的围岩分类,则是根据岩体结构、受构造的影响程度、结构面发育情况、岩石强度和声波指标以及毛洞稳定性情况等综合确定。以上三种围岩分类,都是国家标准,各有特点,各有用途,使用时应注意与设计采用的标准相一致。4.2.2  [修订说明]
修订后只保留“地下洞室勘察的围岩分级应与地下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将后面的文字删去。因为前一句意思已很明确,且《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07)所依据的是铁路规范对围岩类别的规定,现铁路规范已经修改。

4.2.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通过搜集区域地质资料,现场踏勘和调查,了解拟选方案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做出可行性评价,选择合适的洞址和洞口。

条文说明

4.2.3  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地下洞室勘察分阶段实施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符合按程序办事的基本建设原则,也是由于自然界地质现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所决定。因为这种复杂多变性,在一定的勘察阶段内难以全部认识和掌握,需要一个逐步深化的认识过程。分阶段实施勘察工作,可以减少工作的盲目性,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94规范》分为可行性与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三个阶段。但各阶段的勘察内容和勘察方法不够明确。
本次修订,划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四个阶段,并详细规定了各勘察阶段的勘察内容和勘察方法。当然,也可根据拟建工程的规模、性质和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地简化勘察阶段。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可通过搜集资料和现场踏勘,对拟选方案的适宜性做出评价,选择合适的洞址和洞口。

4.2.4-4.2.6

4.2.4  初步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和测试等方法,初步查明选定方案的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初步确定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对洞址和洞口的稳定性做出评价,为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4.2.5  初步勘察时,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初步查明下列问题:

1  地貌形态和成因类型;

2  地层岩性、产状、厚度、风化程度;

3  断裂和主要裂隙的性质、产状、充填、胶结、贯通及组合关系;

4  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5  地震地质背景;

6  地应力的最大主应力作用方向;

7  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排泄和动态变化;

8  地表水体的分布及其与地下水的关系,淤积物的特征;

9  洞室穿越地面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管道等既有工程时的相互影响。


4.2.6  初步勘察时,勘探与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浅层地震剖面法或其他有效方法圈定隐伏断裂、构造破碎带,查明基岩埋深、划分风化带;

2  勘探点宜沿洞室外侧交叉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100~200m,采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不宜少于勘探孔总数的2/3;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I级和Ⅱ级的岩体宜钻入洞底设计标高下1~3m;对Ⅲ级岩体宜钻入3~5m,对Ⅳ级、V级的岩体和土层,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每一主要岩层和土层均应采取试样,当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水试样;当洞区存在有害气体或地温异常时,应进行有害气体成分、含量或地温测定;对高地应力地区,应进行地应力量测;

4  必要时,可进行钻孔弹性波或声波测试,钻孔地震CT或钻孔电磁波CT测试;

5  室内岩石试验和土工试验项目,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4.2.4~4.2.6 这三条规定了地下洞室初步勘察的勘察内容和勘察方法。规定初步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并结合工程需要,辅以物探、钻探和测试工作。
工程地质测绘的任务是查明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和不良地质作用,为评价洞区稳定性和建洞适宜性提供资料;为布置物探和钻探工作量提供依据。在地下洞室勘察中,工程地质测绘做好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工程物探可采用浅层地震剖面勘探和地震CT等方法圈定地下隐伏体,探测构造破碎带;在钻孔内测定弹性波或声波波速,可评价岩体完整性,计算岩体动力参数,划分围岩类别等。钻探工作可根据工程地质测绘的疑点和工程物探的异常点布置。本节第4.2.6条规定的勘探点间距和勘探孔深度是综合了军队地下工程勘测规范》(GB2813—1997)、《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99)和《公路隧道勘测规程》(JTJ063—85)等几本规范的有关内容制定的。

4.2.7 -4.2.12

4.2.7  详细勘察应采用钻探、钻孔物探和测试为主的勘察方法,必要时可结合施工导洞布置洞探,详细查明洞址、洞口、洞室穿越线路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分段划分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评价洞体和围岩的稳定性,为设计支护结构和确定施工方案提供资料。


4.2.8  详细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地层岩性及其分布,划分岩组和风化程度,进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2  查明断裂构造和破碎带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划分岩体结构类型;

3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性质、分布,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4  查明主要含水层的分布、厚度、埋深,地下水的类型、水位、补给排泄条件,预测开挖期间出水状态、涌水量和水质的腐蚀性;

5  城市地下洞室需降水施工时,应分段提出工程降水方案和有关参数;

6  查明洞室所在位置及邻近地段的地面建筑和地下构筑物、管线状况,预测洞室开挖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防护措施。


4.2.9  详细勘察可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地震CT或孔间电磁波CT测试等方法,详细查明基岩埋深、岩石风化程度,隐伏体(如溶洞、破碎带等)的位置,在钻孔中进行弹性波波速测试,为确定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评价岩体完整性,计算动力参数提供资料。


4.2.10  详细勘察时,勘探点宜在洞室中线外侧6~8m交叉布置,山区地下洞室按地质构造布置,且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50m;城市地下洞室的勘探点间距,岩土变化复杂的场地宜小于25m,中等复杂的宜为25~40m,简单的宜为40~80m。

采集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孑L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4.2.11  详细勘察时,第四系中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洞室埋深、防护设计等需要确定;一般性勘探孔可钻至基底设计标高下6~10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可按本节第4.2.6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4.2.12  详细勘察的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除应满足初步勘察的要求外,对城市地下洞室尚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下列试验:

1  采用承压板边长为30cm的载荷试验测求地基基床系数;

2  采用面热源法或热线比较法进行热物理指标试验,计算热物理参数:导温系数、导热系数和比热容;

3  当需提供动力参数时,可用压缩波波速υp和剪切波波速υs计算求得,必要时,可采用室内动力性质试验,提供动力参数。

条文说明

4.2.7~4.2.12 这六条规定的是详细勘察。详细勘察阶段是地下洞室勘察的一个重要勘察阶段,其任务是在查明洞体地质条件的基础上,分段划分岩体质量级别或围岩类别,评价洞体和围岩稳定性,为洞室支护设计和确定施工方案提供资料。勘探方法应采用钻探、孔内物探和测试,必要时,还可布置洞探。工程地质测绘在详勘阶段一般情况下不单独进行,只是根据需要作一些补充性调查。
试验工作除常规的以外,对地下铁道,尚应测定基床系数和热物理参数。
1  基床系数用于衬砌设计时计算围岩的弹性抗力强度,应通过载荷试验求得(参见本规范第10.2.6条);
2  热物理参数用于地下洞室通风负荷设计,通常采用面热源法和热线比较法测定潮湿土层的导温系数、导热系数和比热容;热线比较法还适用于测定岩石的导热系数,比热容还可用热平衡法测定,具体测定方法可参见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99)条文说明;
3  室内动力性质试验包括动三轴试验、动单剪试验和共振柱试验等;动力参数包括动弹性模量、动剪切模量、动泊松比。

4.2.13

4.2.13  施工勘察应配合导洞或毛洞开挖进行,当发现与勘察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提出修改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建议。

条文说明

4.2.13  地下洞室勘察,凭工程地质测绘、工程物探和少量的钻探工作,其精度是难以满足施工要求的,尚需依靠施工勘察和超前地质预报加以补充和修正。因此,施工勘察和地质超前预报关系到地下洞室掘进速度和施工安全,可以起到指导设计和施工的作用。
超前地质预报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四方面:
1  断裂、破碎带和风化囊的预报;
2  不稳定块体的预报;
3  地下水活动情况的预报;
4  地应力状况的预报。
超前预报的方法,主要有超前导坑预报法、超前钻孔测试法和掌子面位移量测法等。

4.2.14

 地下洞室围岩的稳定性评价可采用工程地质分析与理论计算相结合的方法,可采用数值法或弹性有限元图谱法计算。

条文说明

4.2.14  评价围岩稳定性,应采用工程地质分析与理论计算相结合的方法。两者不可偏颇。
本次删去了《94规范》中的围岩压力计算公式,理由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方法进步很快,而这些公式显得有些陈旧,继续保留在规范中,不利于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不利于技术进步和发展。
关于地下洞室围岩稳定性计算分析,可采用数值法或“弹性有限元图谱法”,计算方法可参照有关书籍。

4.2.15-4.2.16

4.2.15  当洞室可能产生偏压、膨胀压力、岩爆和其他特殊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4.2.16  详细勘察阶段地下洞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按本规范第14章的要求执行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划分围岩类别;

2  提出洞址、洞口、洞轴线位置的建议;

3  对洞口、洞体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4  提出支护方案和施工方法的建议;

5  对地面变形和既有建筑的影响进行评价。

4.3 岸边工程

4.3.1 -4.3.2

4.3.1  本节适用于港口工程、造船和修船水工建筑物以及取水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


4.3.2  岸边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地貌特征和地貌单元交界处的复杂地层;

2  高灵敏软土、层状构造土、混合土等特殊土和基本质量等级为V级岩体的分布和工程特性;

3  岸边滑坡、崩塌、冲刷、淤积、潜蚀、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

条文说明

4.3.1  本节规定主要适用于港口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对修船、造船水工建筑物、通航工程和取水构筑物的勘察,也可参照执行。


4.3.2  本条强调了岸边工程勘察需要重点查明的几个问题。
岸边工程处于水陆交互地带,往往一个工程跨越几个地貌单元;地层复杂,层位不稳定,常分布有软土、混合土、层状构造土;由于地表水的冲淤和地下水动水压力的影响,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多滑坡、坍岸、潜蚀、管涌等现象;船舶停靠挤压力,波浪、潮汐冲击力,系揽力等均对岸坡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岸边工程勘察任务就是要重点查明和评价这些问题,并提出治理措施的建议。

4.3.3 -4.3.5

4.3.3  可行性研究勘察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踏勘调查,内容包括地层分布、构造特点、地貌特征、岸坡形态、冲刷淤积、水位升降、岸滩变迁、淹没范围等情况和发展趋势。必要时应布置一定数量的勘探工作,并应对岸坡的稳定性和场址的适宜性做出评价,提出最优场址方案的建议。


4.3.4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应调查岸线变迁和动力地质作用对岸线变迁的影响;埋藏河、湖、沟谷的分布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潜蚀、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发展趋势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2  勘探线宜垂直岸向布置;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应根据工程要求、地貌特征、岩土分布、不良地质作用等确定;岸坡地段和岩石与土层组合地段宜适当加密;

3  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

4  水域地段可采用浅层地震剖面或其他物探方法;

5  对场地的稳定性应作出进一步评价,并对总平面布置、结构和基础形式、施工方法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 建议。


4.3.5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时,勘探线和勘探点应结合地貌特征和地质条件,根据工程总平面布置确定,复杂地基地段应予加密。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除建筑物和结构物特点与荷载外,应考虑岸坡稳定性、坡体开挖、支护结构、桩基等的分析计算需要。

根据勘察结果,应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施工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建议。

条文说明

4.3.3~4.3.5 岸边工程的勘察阶段,大、中型工程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勘察阶段;对小型工程、地质条件简单或有成熟经验地区的工程可简化勘察阶段。第4.3.3条~第4.3.5条分别列出了上述三个勘察阶段的勘察方法和内容的原则性规定。

4.3.6 -4.3.8

4.3.6  原位测试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要求外,软土中可用静力触探或静力触探与旁压试验相结合,进行分层,测定土的模量、强度和地基承载力等;用十字板剪切试验,测定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


4.3.7  测定土的抗剪强度选用剪切试验方法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非饱和土在施工期间和竣工以后受水浸成为饱和土的可能性;

2  土的固结状态在施工和竣工后的变化;

3  挖方卸荷或填方增荷对土性的影响。


4.3.8  各勘察阶段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勘探孔的深度、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数量等的具体要求,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4.3.6  本条列出的几种原位测试方法,大多是港口工程勘察经—常采用的测试方法,已有成熟的经验。


4.3.7  测定土的抗剪强度方法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例如:
1  当非饱和土在施工期间和竣工后可能受水浸泡成为饱和工时,应进行饱和状态下的抗剪强度试验;
2  当土的固结状态在施工期间或竣工后可能变化时,宜进行土的不同固结度的抗剪强度试验;
3  挖方区宜进行卸荷条件下的抗剪强度试验,填方区则可进行常规方法的抗剪强度试验。


4.3.8  各勘察阶段的勘探工作量的布置和数量可参照《港口工程勘察规范》(JGJ240)执行。

4.3.9-4.3.10

4.3.9  评价岸坡和地基稳定性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正确选用设计水位;

2  出现较大水头差和水位骤降的可能性;

3  施工时的临时超载;

4  较陡的挖方边坡;

5  波浪作用;

6  打桩影响;

7  不良地质作用的影响。


4.3.10  岸边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根据相应勘察阶段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评价岸坡稳定性和地基稳定性;

2  提出地基基础与支护设计方案的建议;

3  提出防治不良地质作用的建议;

4  提出岸边工程监测的建议。

条文说明

4.3.9  评价岸坡和地基稳定性时,应按地质条件和土的性质,划分若干个区段进行验算。
对于持久状况的岸坡和地基稳定性验算,设计水位应采用极端低水位,对有波浪作用的直立坡,应考虑不同水位和波浪力的最不利组合。
当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较大的水头差、较大的临时超载、较陡的挖方边坡时,应按短暂状况验算其稳定性。如水位有骤降的情况,应考虑水位骤降对土坡稳定的影响。

4.4 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

(Ⅰ)管道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长输油、气管道线路及其大型穿、跨越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4.4.2  长输油、气管道工程可分选线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对岩土工程条件简单或有工程经验的地区,可适当简化勘察阶段。


4.4.3  选线勘察应通过搜集资料、测绘与调查,掌握各方案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对拟选穿、跨越河段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查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水文地质等条件,推荐线路越岭方案;

2  调查各方案通过地区的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对修建管道的危害程度;

3  调查控制线路方案河流的河床和岸坡的稳定程度,提出穿、跨越方案比选的建议;

4  调查沿线水库的分布情况,近期和远期规划,水库水位、回水浸没和坍岸的范围及其对线路方案的影响;

5  调查沿线矿产、文物的分布概况;

6  调查沿线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烈度。


4.4.4  穿越和跨越河流的位置应选择河段顺直,河床与岸坡稳定,水流平缓,河床断面大致对称,河床岩土构成比较单一,两岸有足够施工场地等有利河段。宜避开下列河段:

1  河道异常弯曲,主流不固定,经常改道;

2  河床为粉细砂组成,冲淤变幅大;

3  岸坡岩土松软,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对工程稳定性有直接影响或潜在威胁;

4  断层河谷或发震断裂。


4.4.5  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划分沿线的地貌单元;

2  初步查明管道埋设深度内岩土的成因、类型、厚度和工程特性;

3  调查对管道有影响的断裂的性质和分布;

4  调查沿线各种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性质、发展趋势及其对管道的影响;

5  调查沿线井、泉的分布和地下水位情况;

6  调查沿线矿藏分布及开采和采空情况;

7  初步查明拟穿、跨越河流的洪水淹没范围,评价岸坡稳定性。


4.4.6  初步勘察应以搜集资料和调查为主。管道通过河流、冲沟等地段宜进行物探。地质条件复杂的大中型河流,应进行钻探。每个穿、跨越方案宜布置勘探点1—3个;勘探孔深度应按本节第4.4.8条的规定执行。


4.4.7  详细勘察应查明沿线的岩土工程条件和水、土对金属管道的腐蚀性,提出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岩土特性参数。穿、跨越地段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地段应查明地层结构、土的颗粒组成和特性;查明河床冲刷和稳定程度;评价岸坡稳定性,提出护坡建议;

2  跨越地段的勘探工作应按本节第4.4.15条和第4.4.16条的规定执行。


4.4.8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管道线路工程,勘探点间距视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而定,宜为200-1000m,包括地质点及原位测试点,并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程度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宜为管道埋设深度以下1—3m;

2  对管道穿越工程,勘探点应布置在穿越管道的中线上偏离中线不应大于3m,勘探点间距宜为30~100m,并不应少于3个;当采用沟埋敷设方式穿越时,勘探孔深度宜钻至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以下3—5m;当采用顶管或定向钻方式穿越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4.4.9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地区的管道工程,勘察工作应满足本规范第5.7节的要求。


4.4.10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选线勘察阶段,应简要说明线路各方案的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各方案的比选推荐建议;

2  初步勘察阶段,应论述各方案的岩土工程条件,并推荐最优线路方案;对穿、跨越工程尚应评价河床及岸坡的稳定性,提出穿、跨越方案的建议;

3  详细勘察阶段,应分段评价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和设计、施工方案的建议;对穿越工程尚应论述河床和岸坡的稳定性,提出护岸措施的建议。


条文说明

4.4.1  本节主要适用于长输油、气管道线路及其穿、跨越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长输油气管道主要或优先采用地下埋设方式,管道上覆土厚1.0—1.2m;自然条件比较特殊的地区,经过技术论证,亦可采用土堤埋设、地上敷设和水下敷设等方式。


4.4.2  管道工程勘察阶段的划分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大型管道工程和大型穿越、跨越工程可分为选线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中型工程可分为选线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对于小型线路工程和小型穿、跨越工程一般不分阶段,一次达到详勘要求。


4.4.3  选线勘察主要是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对线路主要的控制点(例如大中型河流穿、跨越点)进行踏勘调查,一般不进行勘探工作。选线勘察是一个重要的勘察阶段。以往有些单位在选线工作中,由于对地质工作不重视,没有工程地质专业人员参加,甚至不进行选线勘察,事后发现选定的线路方案有不少岩土工程问题。例如沿线的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较多,不易整治。如果整治,则耗费很大,增加工程投资;如不加以整治,则后患无穷。在这种情况下,有时不得不重新组织选线。为此,加强选线勘察是十分必要的。


4.4.4  管道遇有河流、湖泊、冲沟等地形、地物障碍时,必须跨越或穿越通过。根据国内外的经验,一般是穿越较跨越好。但是管道线路经过的地区,各种自然条件不尽相同;有时因为河床不稳,要求穿越管线埋藏很深;有时沟深坡陡,管线敷设的工程量很大;有时水深流急施工穿越工程特别困难;有时因为对河流经常疏浚或渠道经常扩挖,影响穿越管道的安全。在这些情况下,采用跨越的方式比穿越方式好。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穿越或跨越方式。
河流的穿、跨越点选得是否合理,是关系到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关键问题。所以,在确定穿、跨越点以前,应进行必要的选址勘察工作。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比选出最佳的穿、跨越方案。既要照顾到整个线路走向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到岩土工程条件的适宜性。本条从岩土工程的角度列举了几种不适宜作为穿、跨越点的河段,在实际工作中应结合具体情况适当掌握。


4.4.5、4.4.6  初勘工作,主要是在选线勘察的基础上,进一步搜集资料,现场踏勘,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对拟选线路方案的岩土工程条件做出初步评价,协同设计人员选择出最优的线路方案。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进行测绘和调查,尽量利用天然和人工露头,一般不进行勘探和试验工作,只在地质条件复杂、
露头条件不好的地段,才进行简单的勘探工作。因为在初勘时,还可能有几个比选方案,如果每一个方案都进行较为详细的勘察工作,工作量太大。所以,在确定工作内容时,要求初步查明管道埋设深度内的地层岩性、厚度和成因。这里的“初步查明”是指把岩土的基本性质查清楚,如有无流砂、软土和对工程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
穿、跨越工程的初勘工作,也以搜集资料、踏勘、调查为主,必要时进行物探工作。山区河流,河床的第四系覆盖层厚度变化大,单纯用钻探手段难以控制,可采用电法或地震勘探,以了解基岩埋藏深度。对于大中型河流,除地面调查和物探工作外,尚需进行少量的钻探工作。对于勘探线上的勘探点间距,未作具体规定,以能初步查明河床地质条件为原则。这是考虑到本阶段对河床地层的研究仅是初步的,山区河流同平原河流的河床沉积差异性很大,即使是同一条河流,上游与下游也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至于勘探孔的深度,可以与详勘阶段的要求相同。


4.4.8  管道穿越工程详勘阶段的勘探点间距,规定“宜为30~100m”,范围较大。这是考虑到山区河流与平原河流的差异大。对山区河流而言,30m的间距,有时还难以控制地层的变化。对平原河流,100m的间距,甚至再增大一些,也可以满足要求。因此,当基岩面起伏大或岩性变化大时,勘探点的间距应适当加密,或采用物探方法,以控制地层变化。按现用设备,当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时,钻探点应偏离中心线15m。

(Ⅱ)架空线路工程

4.4.11  本节适用于大型架空线路工程,包括220kV及其以上的高压架空送电线路、大型架空索道等的岩土工程勘察。


4.4.12  大型架空线路工程可分初步设计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勘察两阶段;小型架空线路可合并勘察阶段。

4.4.13  初步设计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查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地下水及不良地质作用,并分段进行分析评价;

2  调查沿线矿藏分布、开发计划与开采情况;线路宜避开可采矿层;对已开采区,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3  对大跨越地段,应查明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岩土工程评价,推荐最优跨越方案。


4.4.14  初步设计勘察应以搜集和利用航测资料为主。大跨越地段应作详细的调查或工程地质测绘,必要时,辅以少量的勘探、测试工作。


4.4.15  施工图设计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原地区应查明塔基土层的分布、埋藏条件、物理力学性质,水文地质条件及环境水对混凝土和金属材料的腐蚀性;

2  丘陵和山区除查明本条第1款的内容外,尚应查明塔基近处的各种不良地质作用,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3  大跨越地段尚应查明跨越河段的地形地貌,塔基范围内地层岩性、风化破碎程度、软弱夹层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查明对塔基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4  对特殊设计的塔基和大跨越塔基,当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时,勘察工作应满足本规范第5.7节的要求。


4.4.16  施工图设计勘察阶段,对架空线路工程的转角塔、耐张塔、终端塔、大跨越塔等重要塔基和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逐个进行塔基勘探。直线塔基地段宜每3~4个塔基布置一个勘探点;深度应根据杆塔受力性质和地质条件确定。


4.4.17  架空线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设计勘察阶段,应论述沿线岩土工程条件和跨越主要河流地段的岸坡稳定性,选择最优线路方案;

2  施工图设计勘察阶段,应提出塔位明细表,论述塔位的岩土条件和稳定性,并提出设计参数和基础方案以及工程措施等建议。

条文说明

4.4.11  本节适用于大型架空线路工程,主要是高压架空线路工程,其他架空线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4.4.13、4.4.14  初勘阶段应以搜集资料和踏勘调查为主,必要时可做适当的勘探工作。为了能选择地质、地貌条件较好,路径短、安全、经济、交通便利、施工方便的线路路径方案,可按不同地质、地貌情况分段提出勘察报告。
调查和测绘工作,重点是调查研究路径方案跨河地段的岩土工程条件和沿线的不良地质作用,对各路径方案沿线地貌、地层岩性、特殊性岩土分布、地下水情况也应了解,以便正确划分地貌、地质地段,结合有关文献资料归纳整理提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特殊设计的大跨越地段和主要塔基,应做详细的调查研究,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进行适量的勘探测试工作。


4.4.15、4.4.16  施工图设计勘察是在已经选定的线路下进行杆塔定位,结合塔位进行工程地质调查、勘探和测试,提出合理的地基基础和地基处理方案、施工方法的建议等。下面阐述各地段的具体要求:
1  平原地区勘察,转角、耐张、跨越和终端塔等重要塔基和复杂地段应逐基勘探,对简单地段的直线塔基勘探点间距可酌情放宽;
根据国内已建和在建的500kV送电线路工程勘察方案的总结,结合土质条件、塔的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和荷重大小以及塔基受力的特点,按有关理论计算结果,勘探孔深度一般为基础埋置深度下0.5—2.0倍基础底面宽度,表4.1可作参考;



2  线路经过丘陵和山区,应围绕塔基稳定性并以此为重点进行勘察工作;主要是查明塔基及其附近是否有滑坡、崩塌、倒石堆、冲沟、岩溶和人工洞穴等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对塔基稳定性的影响;
3  跨越河流、湖沼勘察,对跨越地段杆塔位置的选择,应与有关专业共同确定;对于岸边和河中立塔,尚需根据水文调查资料(包括百年一遇洪水、淹没范围、岸边与河床冲刷以及河床演变等),结合塔位工程地质条件,对杆塔地基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跨越河流或湖沼,宜选择在跨距较短、岩土工程条件较好的地点布设杆塔。对跨越塔,宜布置在两岸地势较高、岸边稳定、地基土质坚实、地下水埋藏较深处;在湖沼地区立塔,则宜将塔位布设在湖沼沉积层较薄处,并需着重考虑杆塔地基环境水对基础的腐蚀性。
架空线路杆塔基础受力的基本特点是上拔力、下压力或倾覆力。因此,应根据杆塔性质(直线塔或耐张塔等),基础受力情况和地基情况进行基础上拔稳定计算、基础倾覆计算和基础下压地基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可参照原水利电力部标准《送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定》(SDGJ62)执行。

4.5 废弃物处理工程

(Ⅰ)一般规定

4.5.1  本节适用于工业废渣堆场、垃圾填埋场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核废料处理场地的勘察尚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4.5.2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地形地貌特征和气象水文条件;

2  地质构造、岩土分布和不良地质作用;

3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4  水文地质条件、岩土和废弃物的渗透性;

5  场地、地基和边坡的稳定性;

6  污染物的运移,对水源和岩土的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7  筑坝材料和防渗覆盖用黏土的调查;

8  全新活动断裂、场地地基和堆积体的地震效应。


4.5.3  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的范围,应包括堆填场(库区)、初期坝、相关的管线、隧洞等构筑物和建筑物,以及邻近相关地段,并应进行地方建筑材料的勘察。


4.5.4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应配合工程建设分阶段进行。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主要采用踏勘调查,必要时辅以少量勘探工作,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

初步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辅以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对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场地的稳定性、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初步评价,并提出建议。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进行,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获取工程设计所需的参数,提出设计施工和监测工作的建议,并对不稳定地段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治理建议。


4.5.5  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前,应搜集下列技术资料:

1  废弃物的成分、粒度、物理和化学性质,废弃物的日处理量、输送和排放方式;

2  堆场或填埋场的总容量、有效容量和使用年限;

3  山谷型堆填场的流域面积、降水量、径流量、多年一遇 洪峰流量;

4  初期坝的坝长和坝顶标高,加高坝的最终坝顶标高;

5  活动断裂和抗震设防烈度;

6  邻近的水源地保护带、水源开采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


4.5.6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工程地质测绘应包括场地的全部范围及其邻近有关地段,其比例尺,初步勘察宜为1:2000~1:5000,详细勘察的复杂地段不应小于1:1000,除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执行外,尚应着重调查下列内容:

1  地貌形态、地形条件和居民区的分布;

2  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与场地稳定性有关的不良地质作用;

3  有价值的自然景观、文物和矿产的分布,矿产的开采和采空情况;

4  与渗漏有关的水文地质问题;

5  生态环境。


4.5.7  废弃物处理工程应按本规范第7章的要求,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5.8  在可溶岩分布区,应着重查明岩溶发育条件,溶洞、土洞、塌陷的分布,岩溶水的通道和流向,岩溶造成地下水和渗出液的渗漏,岩溶对工程稳定性的影响。


4.5.9  初期坝的筑坝材料勘察及防渗和覆盖用黏土材料的勘察,应包括材料的产地、储量、性能指标、开采和运输条件。可行性勘察时应确定产地,初步勘察时应摹本完成。

条文说明

本节在《94规范》的基础上,有较大修改和补充,主要为:
1  《94规范》适用范围为矿山尾矿和火力发电厂灰渣,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包括矿山尾矿,火力发电厂灰渣、氧化铝厂赤泥等工业废料,还包括城市固体垃圾等各种废弃物;这是由于我国工业和城市废弃物处理的问题日益突出,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建设日益增多,客观上有扩大本节适用范围的需要;同时,各种废弃物堆场的特点虽各有不同,但其基本特征是类似的,可作为一节加以规定;
2  核废料的填埋处理要求很高,有核安全方面的专门要求,尚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3  作为国家标准,本规范只对通用性的技术要求作了规定,具体的专门性的技术要求由各行业标准自行规定,与《94规范》比,条文内容更为简明;
4  《94规范》只规定了“尾矿坝”和“贮灰坝”的勘察;事实上,对于山谷型堆填场,不仅有坝,还有其他工程设施。除山谷型外,还有平地型、坑埋型等,本次修订作了相应补充;
5  需要指出,矿山废石、冶炼厂炉渣等粗粒废弃物堆场,目前一般不作勘察,故本节未作规定;但有时也会发生岩土工程问题,如引发泥石流,应根据任务要求和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勘察。


4.5.3  本条规定了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范围。对于山谷型废弃物堆场,一般由下列工程组成:
1  初期坝:一般为土石坝,有的上游用砂石、土工布组成反滤层;
2  堆填场:即库区,有的还设截洪沟,防止洪水入库;
3  管道、排水井、隧洞等,用以输送尾矿、灰渣,降水、排水,对于垃圾堆埋场,尚有排气设施;
4  截污坝、污水池、截水墙、防渗帷幕等,用以集中有害渗出液,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对垃圾填埋场尤为重要;
5  加高坝:废弃物堆填超过初期坝高后,用废渣材料加高坝体;
6  污水处理厂,办公用房等建筑物;
7  垃圾填埋场的底部设有复合型密封层,顶部设有密封层;赤泥堆场底部也有土工膜或其他密封层;
8  稳定、变形、渗漏、污染等的监测系统。
由于废弃物的种类、地形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各不相同,工程建设运行过程有较大差别,勘察范围应根据任务要求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4.5.4  废弃物处理工程分阶段勘察是必要的,但由于各行业情况不同,各工程规模不同,要求不同,不宜硬性规定。废渣材料加高坝不属于一般意义勘察,而属于专门要求的详细勘察。


4.5.5  本条规定了勘探前需搜集的主要技术资料。这里主要规定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需要的专门性资料,未列入与一般场地勘察要求相同的地形图、地质图、工程总平面图等资料。各阶段搜集资料的重点亦有所不同。


4.5.6~4.5.8 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地质灾害,对工程的稳定有严重威胁,应予查明。滑坡和泥石流还可挤占库区,减小有效库容。有价值的自然景观包括,有科学意义需要保护的特殊地貌、地层剖面、化石群等。文物和矿产常有重要的文讹和经济价值,应进行调查,并由专业部门评估,对废弃物处理:
工程建设的可行性有重要影响。与渗透有关的水文地质条件,是建造防渗帷幕、截污坝、截水墙等工程的主要依据,测绘和勘探时应着重查明。


4.5.9  初期坝建筑材料及防渗和覆盖用黏土的费用对工程的投资影响较大,故应在可行性勘察时确定产地,初步勘察时基本查明。


(Ⅱ)工业废渣堆场

4.5.10  工业废渣堆场详细勘察时,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宜平行于堆填场、坝、隧洞、管线等构筑物的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

2  对初期坝,勘探孔的深度应能满足分析稳定、变形和渗漏的要求;

3  与稳定、渗漏有关的关键性地段,应加密加深勘探孔或专门布置勘探工作;

4  可采用有效的物探方法辅助钻探和井探;

5  隧洞勘察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4.5.11  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方法进行,并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已有堆积体的成分、颗粒组成、密实程度、堆积规律;

2  堆积材料的工程特性和化学性质;

3  堆积体内浸润线位置及其变化规律;

4  已运行坝体的稳定性,继续堆积至设计高度的适宜性和稳定性;

5  废渣堆积坝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和废渣材料的地震液化可能性;

6  加高坝运行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4.5.12  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可按堆积规模垂直坝轴线布设不少于三条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在堆场内可适当增大;一般勘探孔深度应进入自然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查明可能存在的软弱层。


4.5.13  工业废渣堆场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的影响;

2  坝基、坝肩和库岸的稳定性,地震对稳定性的影响;

3  坝址和库区的渗漏及建库对环境的影响;

4  对地方建筑材料的质量、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4.5.14  工业废渣堆场的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按本节第4.5.13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2  对废渣加高坝的勘察,应分析评价现状和达到最终高度时的稳定性,提出堆积方式和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3  提出边坡稳定、地下水位、库区渗漏等方面监测工作的建议。

条文说明

4.5.10  对勘探测试工作量和技术要求,本节未作具体规定,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以能满足查明情况和分析评价要求为准。

(Ⅲ)垃圾填埋场

4.5.15  垃圾填埋场勘察前搜集资料时,除应遵守本节第4.5.5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垃圾的种类、成分和主要特性以及填埋的卫生要求;

2  填埋方式和填埋程序以及防渗衬层和封盖层的结构,渗出液集排系统的布置;

3  防渗衬层、封盖层和渗出液集排系统对地基和废弃物的容许变形要求;

4  截污坝、污水池、排水井、输液输气管道和其他相关构筑物情况。


4.5.16  垃圾填埋场的勘探测试,除应遵守本节第4.5.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需进行变形分析的地段,其勘探深度应满足变形分析的要求;

2  岩土和似土废弃物的测试,可按本规范第10章和第11章的规定执行,非土废弃物的测试,应根据其种类和特性采用合适的方法,并可根据现场监测资料,用反分析方法获取设计参数;

3  测定垃圾渗出液的化学成分,必要时进行专门试验,研究污染物的运移规律。


4.5.17  垃圾填埋场勘察的岩土工程评价除应按本节第4.5.13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场地的整体稳定性以及废弃物堆积体的变形和稳定性;

2  地基和废弃物变形,导致防渗衬层、封盖层及其他设施失效的可能性;

3  坝基、坝肩、库区和其他有关部位的渗漏;

4  预测水位变化及其影响;

5  污染物的运移及其对水源、农业、岩土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4.5.18  垃圾填埋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节第4.5.17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2  提出保证稳定、减少变形、防止渗漏和保护环境措施的建议;

3  提出筑坝材料、防渗和覆盖用黏土等地方材料的产地及相关事项的建议;

4  提出有关稳定、变形、水位、渗漏、水土和渗出液化学性质监测工作的建议。

条文说明

4.5.16  废弃物的堆积方式和工程性质不同于天然土,按其性质可分为似土废弃物和非土废弃物。似土废弃物如尾矿、赤泥、灰碴等,类似于砂土、粉土、黏性土,其颗粒组成、物理性质、强度、变形、渗透和动力性质,可用土工试验方法测试。非土废弃物如生活垃圾,取样测试都较困难,应针对具体情况,专门考虑。有些力学参数也可通过现场监测,用反分析确定。


4.5.17  力学稳定和化学污染是废弃物处理工程评价两大主要问题,故条文对评价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变形有时也会影响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土石坝的差异沉降可引起坝身裂缝;废弃物和地基土的过量变形,可造成封盖和底部密封系统开裂。



4.6 核电厂

4.6.1 -4.6.2

4.6.1  本节适用于各种核反应堆型的陆地固定式商用核电厂的岩土工程勘察。核电厂勘察除按本节执行外,尚应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6.2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的安全分类,可分为与核安全有关建筑和常规建筑两类。

条文说明

4.6.1  核电厂是各类工业建筑中安全性要求最高、技术条件最为复杂的工业设施。本节是在总结已有核电厂勘察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核电厂安全法规和导则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外核电厂前期工作的经验制定的,适用于各种核反应堆型的陆上商用核电厂的岩土工程勘察。


4.6.2  核电厂的下列建筑物为与核安全有关建筑物:
1  核反应堆厂房;
2  核辅助厂房;
3  电气厂房;
4  核燃料厂房及换料水池;
5  安全冷却水泵房及有关取水构筑物;
6  其他与核安全有关的建筑物。
除上列与核安全有关建筑物之外,其余建筑物均为常规建筑物。与核安全有关建筑物应为岩土工程勘察的重点。

4.6.3-4.6.5

4.6.3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可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建造等五个勘察阶段。


4.6.4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搜集资料为主,对各拟选厂址的区域地质、厂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地震动参数区划、历史地震及历史地震的影响烈度以及近期地震活动等方面资料加以研究分析,对厂址的场地稳定性、地基条件、环境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作出初步评价,提出建厂的适宜性意见。


4.6.5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厂址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应选用1:10000~1:25000;范围应包括厂址及其周边地区,面积不宜小于4km2。


条文说明

4.6.3  本条核电厂勘察五个阶段划分的规定,是根据基建审批程序和已有核电厂工程的实际经验确定的。各个阶段循序渐进、逐步投入。


4.6.4  根据原电力工业部《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试行),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2个或2个以上厂址进行勘察,最终确定1~2个候选厂址。勘察工作以搜集资料为主,根据地质复杂程度,进行调查、测绘、钻探、测试和试验,满足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深度要求。


4.6.5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测绘内容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以及岩溶、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重点调查断层构造的展布和性质,必要时应实测剖面。

4.6.6-4.6.7

4.6.6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通过必要的勘探和测试,提出厂址的主要工程地质分层,提供岩土初步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了解预选核岛区附近的岩土分布特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厂址勘探孔不宜少于两个,深度应为预计设计地坪标高以下30~60m;

2  应全断面连续取芯,回次岩芯采取率对—般岩石应大于85%,对破碎岩石应大于70%;

3  每一主要岩土层应采取3组以上试样;勘探孔内间隔2~3m应作标准贯入试验一次,直至连续的中等风化以上岩体为止;当钻进至岩石全风化层时,应增加标准贯入试验频次,试验间隔不应大于0,5m;

4  岩石试验项目应包括密度、弹性模量、泊松比、抗压强度、软化系数、抗剪强度和压缩波速度等;土的试验项目应包括颗粒分析、天然含水量、密度、比重、塑限、液限、压缩系数、压缩模量和抗剪强度等。


4.6.7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厂址,可选用物探辅助勘察,了解覆盖层的组成、厚度和基岩面的埋藏特征,了解隐伏岩体的构造特征,了解是否存在洞穴和隐伏的软弱带。

在河海岸坡和山丘边坡地区,应对岸坡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调查,并作出初步分析评价。

条文说明

4.6.6、4.6.7  本阶段的工程物探要根据厂址的地质条件选择进行。结合工程地质调查,对岸坡、边坡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必要时可做少量的勘察工作。

4.6.8

评价厂址适宜性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有无能动断层,是否对厂址稳定性构成影响;

2  是否存在影响厂址稳定的全新世火山活动;

3  是否处于地震设防烈度大于8度的地区,是否存在与地震有关的潜在地质灾害;

4  厂址区及其附近有无可开采矿藏,有无影响地基稳定的人类历史活动、地下工程、采空区、洞穴等;

5  是否存在可造成地面塌陷、沉降、隆起和开裂等永久变形的地下洞穴、特殊地质体、不稳定边坡和岸坡、泥石流及其他 不良地质作用;

6  有无可供核岛布置的场地和地基,并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7  是否危及供水水源或对环境地质构成严重影响。

条文说明

4.6.8  厂址和厂址附近是否存在能动断层是评价厂址适宜性的重重要因素。根据有关规定,在地表或接近地表处有可能引起明显错动的断层为能动断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鉴定为能动断层:
1  该断层在晚更新世(距今约10万年)以来在地表或近地表处有过运动的证据;
2  证明与已知能动断层存在构造上的联系,由于已知能动断层的运动可能弓I起该断层在地表或近地表处的运动;
3  厂址附近的发震构造,当其最大潜在地震可能在地表或近地表产生断裂时,该发震构造应认为是能动断层。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核岛基础一般选择在中等风化、微风化或新鲜的硬质岩石地基上,其他类型的地基并不是不可以放置核岛,只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经验不足,应当积累经验。因此,本节规定主要适用于核岛地基为岩石地基的情况。

4.6.9-4.6.10

4.6.9  可行性研究勘察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厂址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断裂的展布及其特征;

2  查明厂址范围内地层成因、时代、分布和各岩层的风化特征,提供初步的动静物理力学参数;对地基类型、地基处理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建议;

3  查明危害厂址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对河岸、海岸、边坡稳定性做出初步评价,并提出初步的治理方案;

4  判断抗震设计场地类别,划分对建筑物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地震液化的可能性;

5  查明水文地质基本条件和环境水文地质的基本特征。


4.6.10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测绘范围应包括厂址及其周边地区,测绘地形图比例尺为1:1000~1:2000,测绘要求按本规范第8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阶段厂址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以钻探和工程物探相结合的方式,查明基岩和覆盖层的组成、厚度和工程特性;基岩埋深、风化特征、风化层厚度等;并应查明工程区存在的隐伏软弱带、洞穴和重要的地质构造;对水域应结合水工建筑物布置方案,查明海(湖)积地层分布、特征和基岩面起伏状况。

条文说明

4.6.10  工程地质测绘的范围应视地质、地貌、构造单元确定。测绘比例尺在厂址周边地区可采用1:2000,但在厂区不应小于1:1000。工程物探是本阶段的重点勘察手段,通常选择2~3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物探,物探与钻探应互相配合,以便有效地获得厂址的岩土工程条件和有关参数。

4.6.11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探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的勘探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采用网格状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150m。控制性勘探点应结合建筑物和地质条件布置,数量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沿核岛和常规岛中轴线应布置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宜适当加密,并应满足主体工程布置要求,保证每个核岛和常规岛不少于1个;

2  勘探孔深度,对基岩场地宜进入基础底面以下基本质量 等级为I级、Ⅱ级的岩体不少于10m;对第四纪地层场地宜达到设计地坪标高以下40m,或进入I级、Ⅱ级岩体不少于3m;核岛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达到基础底面以下2倍反应堆厂房直径;常规岛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或进入基础底面以下I级、Ⅱ级、Ⅲ级岩体3m;对水工建筑物应结合水下地形布置,并考虑河岸、海岸的类型和最大冲刷深度;

3  岩石钻孔应全断面取芯,每回次岩芯采取率对一般岩石应大于85%,对破碎岩石应大于70%,并统计RQD、节理条数和倾角;每一主要岩层应采取3组以上的岩样;

4  根据岩土条件,选用适当的原位测试方法,测定岩土的特性指标,并可用声波测试方法,评价岩体的完整程度和划分风化等级;

5  在核岛位置,宜选1~2个勘探孔,采用单孔法或跨孔法,测定岩土的压缩波速和剪切波速,计算岩土的动力参数;

6  岩土室内试验项目除应符合本节第4.6.6条的要求外,增加每个岩体(层)代表试样的动弹性模量、动泊松比和动阻尼比等动态参数测试。

条文说明

4.6.11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HAF0108)中规定:厂区钻探采用150m×150m网格状布置钻孔,对于均匀地基厂址或简单地质条件厂址较为适用。如果地基条件不均匀或较为复杂,则钻孔间距应适当调整。对水工建筑物宜垂直河床或海岸布置2~;3条勘探线,每条勘探线2~4个钻孔。泵房位置不应少于1个钻孔。

4.6.12 -4.6.14

4.6.12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地下水调查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查明厂区地下水类型,含水层特征,含水层数量、埋深、动态变化规律及其与周围水体的水力联系和地下水化学成分;

2  结合工程地质钻探对主要地层分别进行注水、抽水或压水试验,测求地层的渗透系数和单位吸水率,初步评价岩体的完整性和水文地质条件;

3  必要时,布置适当的长期观测孔,定期观测和记录水位,每季度定时取水样一次作水质分析,观测周期不应少于一个水文年。


4.6.13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和工程需要,进行边坡勘察、土石方工程和建筑材料的调查和勘察。具体要求按本规范第4.7节和有关标准执行。


4.6.14  初步设计勘察应分核岛、常规岛、附属建筑和水工建筑四个地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岩土成因、类别、物理性质和力学参数,并提出地基处理方案;

2  进一步查明勘察区内断层分布、性质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3  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边坡进行勘察,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提出边坡设计参数和治理方案的建议;

4  查明建筑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

5  查明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并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条文说明

4.6.12  本条所指的水文地质工作,包括对核环境有影响的水文地质工作和常规的水文地质工作两方面。


4.6.14  根据核电厂建筑物的功能和组合,划分为4个不同的建筑地段,这些不同建筑地段的安全性质及其结构、荷载、基础形式和埋深等方面的差异,是考虑勘察手段和方法的选择、勘探深度和布置要求的依据。
断裂属于不良地质作用范畴,考虑到核电厂对断裂的特殊要求,单列一项予以说明。这里所指的断裂研究,主要是断裂工程性质的研究,即结合其位置、规模,研究其与建筑物安全稳定的关系,查明其危害性。

4.6.15 -4.6.16

4.6.15  初步设计核岛地段勘察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勘探孔的布置、数量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反应堆厂房周边和中部,当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较复杂时,可沿十字交叉线加密或扩大范围。勘探点间距宜为10~30m;

2  勘探点数量应能控制核岛地段地层岩性分布,并能满足原位测试的要求。每个核岛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10个,其中反应堆厂房不应少于5个,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3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达到基础底面以下2倍反应堆厂房直径,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宜进入基础底面以下I、Ⅱ级岩体不少于10m。波速测试孔深度不应小于控制性勘探孔深度。


4.6.16  初步设计常规岛地段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点应沿建筑物轮廓线、轴线或主要柱列线布置,每个常规岛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10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4;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岩质地基应进入基础底面下I级、 Ⅱ级岩体不少于3m,对土质地基应钻至压缩层以下10~20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岩质地基应进入中等风化层3~5m,土质地基应达到压缩层底部。

条文说明

4.6.15  核岛是指反应堆厂房及其紧邻的核辅助厂房。对核岛地段钻孔的数量只提出了最低的界限,主要考虑了核岛的几何形状和基础面积。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场地实际工程地质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4.6.16  常规岛地段按其建筑物安全等级相当于火力发电厂汽轮发电机厂房,考虑到与核岛系统的密切关系,本条对常规岛的勘探工作量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适当调整工作量。

4.6.17 -4.6.18

4.6.17  初步设计阶段水工建筑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地段钻探工作应结合地层岩性特点和基础埋置深度,每个泵房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础底面以下1~2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中等风化岩石1.5~3.0m;土质地基中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压缩层以下5~10m;

2  位于土质场地的进水管线,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30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线底标高以下5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中等风化岩石1.5~3.0m;

3  与核安全有关的海堤、防波堤,钻探工作应针对该地段所处的特殊地质环境布置,查明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和不良地质作用;勘探点宜沿堤轴线布置,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堤底设计标高以下10m,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压缩层或进入中等风化岩石1.5~3.0m。


4.6.18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的测试,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1节、第10章和第11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岩土性质和工程需要,选择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包括波速测试、动力触探试验、抽水试验、注水试验、压水试验和岩体静载荷试验等;并对核反应堆厂房地基进行跨孔法波速测试和钻孔弹模测试,测求核反应堆厂房地基波速和岩石的应力应变特性;

2  室内试验除进行常规试验外,尚应测定岩土的动静弹性模量、动静泊松比、动阻尼比、动静剪切模量、动抗剪强度、波速等指标。

条文说明

4.6.17  水工建筑物种类较多,各具不同的结构和使用特点,且每个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存在着差别。勘察工作应充分考虑上述特点,有针对性地布置工作量。


4.6.18  本条列举的几种原位测试方法是进行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所需要的项目,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予以选择采用。核岛地段波速测试,是一项必须进行的工作,是取得岩土体动力参数和抗震设计分析的主要手段,该项目测试对设备和技术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对服务单位的选择、审查十分重要。

4.6.19 -4.6.21

4.6.19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完成附属建筑的勘察和主要水工建筑以外其他水工建筑的勘察,并根据需要进行核岛、常规岛和主要水工建筑的补充勘察。勘察内容和要求可按初步设计阶段有关规定执行,每个与核安全有关的附属建筑物不应少于一个控制性勘探孔。


4.6.20  工程建造阶段勘察主要是现场检验和监测,其内容和要求按本规范第13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4.6.21  核电厂的液化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执行。

4.7 边坡工程

4.7.1-4.7.2

4.7.1  边坡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地貌形态,当存在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要求;

2  岩土的类型、成因、工程特性,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

3  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延展情况、闭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力学属性和组合关系,主要结构面与临空面关系,是否存在外倾结构面;

4  地下水的类型、水位、水压、水量、补给和动态变化,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

5  地区气象条件(特别是雨期、暴雨强度),汇水面积、坡面植被,地表水对坡面、坡脚的冲剧情况;

6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


4.7.2  大型边坡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各阶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步勘察应搜集地质资料,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少量的勘探和室内试验,初步评价边坡的稳定性;

2  详细勘察应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及相邻地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勘探、试验、观测和分析计算,做出稳定性评价,对人工边坡提出最优开挖坡角;对可能失稳的边坡提出防护处理措施的建议;

3  施工勘察应配合施工开挖进行地质编录,核对、补充前阶段的勘察资料,必要时,进行施工安全预报,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

条文说明

4.7.1  本条规定了边坡勘察应查明的主要内容。根据边坡的岩土成分,可分为岩质边坡和土质边坡,土质边坡的主要控制因素是土的强度,岩质边坡的主要控制因素一般是岩体的结构面。无何种边坡,地下水的活动都是影响边坡稳定的重要因素。进行边坡工程勘察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侧重。


4.7.2  本条规定的“大型边坡勘察宜分阶段进行”,是指对大型边坡的专门性勘察。一般情况下,边坡勘察和建筑物的勘察是同步进行的。边坡问题应在初勘阶段基本解决,一步到位。



4.7.3 -4.7.4

4.7.3  边坡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外,尚应着重查明天然边坡的形态和坡角,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和性质。测绘范围应包括可能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段。


4.7.4  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当遇有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面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深度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层2~5m。除常规钻探外,可根据需要,采用探洞、探槽、探井和斜孔。

条文说明

4.7.3  对于岩质边坡,工程地质测绘是勘察工作首要内容,本涤指出三点:
1  着重查明边坡的形态和坡角,这对于确定边坡类型和稳定坡率是十分重要的;
2  着重查明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和性质,因为软弱结构面一般是控制岩质边坡稳定的主要因素;
3  测绘范围不能仅限于边坡地段,应适当扩大到可能对边玻稳定有影响的地段。


4.7.4  对岩质边坡,勘察的一个重要工作是查明结构面。有时,常规钻探难以解决问题,需辅用一定数量的探洞,探井,探槽和斜孔。

4.7.5-4.7.6

4.7.5  主要岩土层和软弱层应采取试样。每层的试样对土层不应少于6件,对岩层不应少于9件,软弱层宜连续取样。


4.7.6  三轴剪切试验的最高围压和直剪试验的最大法向压力的选择,应与试样在坡体中的实际受力情况相近。对控制边坡稳定的软弱结构面,宜进行原位剪切试验。对大型边坡,必要时可进行岩体应力测试、波速测试,动力测试、孔隙水压力测试和模型试验。

抗剪强度指标,应根据实测结果结合当地经验确定,并宜采用反分析方法验证。对永久性边坡,尚应考虑强度可能随时间降低的效应。

条文说明

4.7.6  正确确定岩土和结构面的强度指标,是边坡稳定分析和边坡设计成败的关键。本条强调了以下几点:
1  岩土强度室内试验的应力条件应尽量与自然条件下岩土体的受力条件一致;
2  对控制性的软弱结构面,宜进行原位剪切试验,室内试验成果的可靠性较差;对软土可采用十字板剪切试验;
3  实测是重要的,但更要强调结合当地经验,并宜根据现场坡角采用反分析验证;
4  岩土性质有时有“蠕变”,强度可能随时间而降低,对于永久性边坡应予注意。

4.7.7

 边坡的稳定性评价,应在确定边坡破坏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可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图解分析法、极限平衡法、有限单元法进行综合评价。各区段条件不一致时,应分区段分析。

边坡稳定系数Fs的取值,对新设计的边坡、重要工程宜取1.30~1.50,一般工程宜取1. 15~1.30,次要工程宜取1.05~1.15。采用峰值强度时取大值,采取残余强度时取小值。验算已有边坡稳定时,Fs取1.10—1.25。

条文说明

4.7.7  本条首先强调,“边坡的稳定性评价,应在确定边坡破坏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不同的边坡有不同的破坏模式。如果破坏模式选错,具体计算失去基础,必然得不到正确结果。破坏模式有平面滑动、圆弧滑动、锲形体滑落、{顷倒、剥落等,平面滑动又有沿固定平面滑动和沿(45°+φ/2)倾角滑动等。有的专家将边坡分为若干类型,按类型确定破坏模式,并列入了地方标准,这是可取的。但我国地质条件十分复杂,各地差别很大,尚难归纳出全国统一的边坡分类和破坏模式,可继续积累数据和资料,待条件成熟后再作修订。
鉴于影响边坡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故本条建议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工程地质类比法具有经验性和地区性的特点,应用时必须全面分析已有边坡与新研究边坡的工程地质条件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同时还应考虑工程的规模、类型及其对边坡的特殊要求。可用于地质条件简单的中、小型边坡。
图解分析法需在大量的节理裂隙调查统计的基础上进行。将结构面调查统计结果绘成等密度图,得出结构面的优势方位。在赤平极射投影图上,根据优势方位结构面的产状和坡面投影关系分析边坡的稳定性。
1  当结构面或结构面交线的倾向与坡面倾向相反时,边坡为稳定结构;
2  当结构面或结构面交线的倾向与坡面倾向一致,但倾角大于坡角时,边坡为基本稳定结构;
3  当结构面或结构面交线的倾向与坡面倾向之间夹角小于45°,且倾角小于坡角时,边坡为不稳定结构。
求潜在不稳定体的形状和规模需采用实体比例投影。对图解法所得出的潜在不稳定边坡应计算验证。
本条稳定系数的取值与《94规范》一致。

4.7.8 -4.7.9

4.7.8  大型边坡应进行监测,监测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可包括边坡变形、地下水动态和易风化岩体的风化速度等。


4.7.9  边坡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论述下列内容:

1  边坡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工程计算参数;

2  分析边坡和建在坡顶、坡上建筑物的稳定性,对坡下建筑物的影响;

3  提出最优坡形和坡角的建议;

4  提出不稳定边坡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条文说明

4.7.8  大型边坡工程一般需要进行地下水和边坡变形的监测,目的在于为边坡设计提供参数,检验措施(如支挡、疏干等)的效果和进行边坡稳定的预报。

4.8 基坑工程

4.8.1-4.8.2

4.8.1  本节主要适用于土质基坑的勘察。对岩质基坑,应根据场地的地质构造、岩体特征、风化情况、基坑开挖深度等,按当地标准或当地经验进行勘察。


4.8.2  需进行基坑设计的工程,勘察时应包括基坑工程勘察的内容。在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初步判定开挖可能发生的问题和需要采取的支护措施;在详细勘察阶段,应针对基坑工程设计的要求进行勘察;在施工阶段,必要时尚应进行补充勘察。

条文说明

4.8.1、4.8.2  目前基坑工程的勘察很少单独进行,大多是与地基勘察一并完成的。但是由于有些勘察人员对基坑工程的特点和要求不很了解,提供的勘察成果不一定能满足基坑支护设计的要求。例如,对采用桩基的建筑地基勘察往往对持力层、下卧层研究较仔细,而忽略浅部土层的划分和取样试验;侧重于针对地基的承载性能提供土质参数,而忽略支护设计所需要的参数;只在划定的轮廓线以内进行勘探工作,而忽略对周边的调查了解等等。因深基坑开挖属于施工阶段的工作,一般设计人员提供的勘察任务委托书可能不会涉及这方面的内容。此时勘察部门应根据本节的要求进行工作。岩质基坑的勘察要求和土质基坑有较大差别,到目前为止,我国基坑工程的经验主要在土质基坑方面,岩质基坑的经验较少。故本节规定只适用于土质基坑。岩质基坑的勘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地方经验进行。

4.8.3 -4.8.4

4.8.3  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勘察深度宜为开挖深度的2—3倍,在此深度内遇到坚硬黏性土、碎石土和岩层,可根据岩土类别和支护设计要求减少深度。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3倍。在深厚软土区,勘察深度和范围尚应适当扩大。在开挖边界外,勘察手段以调查研究、搜集已有资料为主,复杂场地和斜坡场地应布置适量的勘探点。


4.8.4 在受基坑开挖影响和可能设置支护结构的范围内,应查明岩土分布,分层提供支护设计所需的抗剪强度指标。土的抗剪强度试验方法,应与基坑工程设计要求一致,符合设计采用的标准,并应在勘察报告中说明。

条文说明

4.8.3  基坑勘察深度范围2H大致相当于在一般土质条件下悬臂桩墙的嵌入深度。在土质特别软弱时可能需要更大的深度。但一般地基勘察的深度比这更大,所以满足本条规定的要求不会有问题。但在平面扩大勘察范围可能会遇到困难。考虑这一点,本条规定对周边以调查研究、搜集原有勘察资料为主。在复杂场地和斜坡场地,由于稳定性分析的需要,或布置锚杆的需要,必须有实测地质剖面,故应适量布置勘探点。


4.8.4  抗剪强度是支护设计最重要的参数,但不同的试验方法(有效应力法或总应力法,直剪或三轴,UU或CU)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勘察时应按照设计所依据的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试验,提供数据。表4.2列出不同标准对土压力计算的规定,可供参考。



从理论上说基坑开挖形成的边坡是侧向卸荷,其应力路径是σ1不变,σ3减小,明显不同于承受建筑物荷载的地基土。另外有些特殊性岩土(如超固结老黏性土、软质岩),开挖暴露后会生应力释放、膨胀、收缩开裂、浸水软化等现象,强度急剧衰减。因此选择用于支护设计的抗剪强度参数,应考虑开挖造成的边界条件改变、地下水条件的改变等影响,对超固结土原则上取值应低于原状试样的试验结果。

4.8.5 已废止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条文说明

4.8.5  深基坑工程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不同于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其目的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满足降水设计(包括降水井的布置和井管设计)需要,二是满足对环境影响评估的需要。前者按通常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方法即可满足要求,后者因涉及问题很多,要求更高。降水对环境影响评估需要对基坑外围的渗流进行分析,研究流场优化的各种措施,考虑降水延续时间长短的影响。因此,要求勘察对整个地层的水文地质特征作更详细的了解。具体的勘察和试验工作可执行本规范第7章及其他相i扶规范的规定。4.8.5  [修订说明]
当已做的勘察工作比较全面,获取的水文地质资料已满足要求时,可不必再作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故增加“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

4.8.6 -4.8.7

4.8.6  当基坑开挖可能产生流砂、流土、管涌等渗透性破坏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勘察,分析评价其产生的可能性及对工程的影响。当基坑开挖过程中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渗流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确定。


4.8.7  基坑工程勘察,应进行环境状况的调查,查明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现状、结构特点以及对开挖变形的承受能力。在城市地下管网密集分布区,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档案资料了解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埋深和规模,必要时应采用有效方法进行地下管线探测。

条文说明

4.8.7  环境保护是深基坑工程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建筑物密集、交通流量大的城区尤其突出。由于对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情况不了解,就盲目开挖造成损失的事例很多,有的后果十分严重。所以一定要事先进行环境状况的调查,设计、施工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地面建筑物可通过观察访问和查阅档案资料进行了解,对地下管线可通过地面标志,档案资料进行了解。有的城市建立有地理信息系统,能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如确实搜集不到资料,应采用开挖、物探、专用仪器或其他有效方法进行探测。

4.8.8-4.8.9

4.8.8  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进行基坑工程勘察时,可根据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进行勘察,对软土的蠕变和长期强度,软岩和极软岩的失水崩解,膨胀土的膨胀性和裂隙性以及非饱和土增湿软化等对基坑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4.8.9  基坑工程勘察,应根据开挖深度、岩土和地下水条件以及环境要求,对基坑边坡的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条文说明

4.8.9  目前采用的支护措施和边坡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不外乎表4.3所列的三大类。由于各地地质情况不同,勘察人员提供建议时应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区经验和习惯,对已有的工”程进行调查。

条文目录

共 441 条
条文目录
共 441 条

条文目录

共 44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