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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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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1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6.2.2

红黏土地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其状态分布、裂隙发育特征及地基的均匀性。

1  红黏土的状态除按液性指数判定外,尚可按表6.2.2—1判定;

2  红黏土的结构可根据其裂隙发育特征按表6.2.2—2分类;

3  红黏土的复浸水特性可按表6.2.2—3分类;

4  红黏土的地基均匀性可按表6.2.2—4分类。

条文说明

6.2.2  本条着重指出红黏土作为特殊性土有别于其他土类的主要特征是:上硬下软、表面收缩、裂隙发育。地基是否均匀也是红黏土分布区的重要问题。本节以后各条的规定均针对这些特征作出。至于与其他土类具有共性的勘察内容,可按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奉节不予重复。为了反映上硬下软的特征,勘察中应详细划分土的状态。红黏土状态的划分可采用一般黏性土的液性指数划分法,也可采用红黏土特有含水比划分法。为反映红黏土裂隙发育的特征,应根据野外观测的裂隙密度对土体结构进行分类。红黏土的网状裂隙分布,与地貌有一定联系,如坡度、朝向等,且呈由浅而深递减之势。红黏土中的裂隙会影响土的整体强度,降低其承载力,是土体稳定的不利因素。红黏土天然状态膨胀率仅0.1%~2.0%,其胀缩性主要表现为收缩,线缩率一般2.5%—8%,最大达14%。但在缩后复水,不同的红黏土有明显的不同表现,根据统计分析提出了经验方程I’r≈1.4+0.0066wL以此对红黏土进行复水特性划分。划属I类者,复水后随含水量增大而解体,胀缩循环呈现胀势,缩后土样高大于原始高,胀量逐次积累以崩解告终;风干复水,土的分散性、塑性恢复、表现出凝聚与胶溶的可逆性。划属Ⅱ类者,复水土的含水量增量微,外形完好,胀缩循环呈现缩势,缩量逐次积累,缩后土样高小于原始高;风干复水,干缩后形成的团粒不完全分离,土的分散性、塑性及Ir值降低,表现出胶体的不可逆性。这两类红黏土表现出不同的水稳性和工程性能。
红黏土地区地基的均匀性差别很大。如地基压缩层范围均为红黏土,则为均匀地基;否则,上覆硬塑红黏土较薄,红黏土与岩石组成的土岩组合地基,是很严重的不均匀地基。

6.2.3

 红黏土地区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进行,并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不同地貌单元红黏土的分布、厚度、物质组成、土性等特征及其差异;

2  下伏基岩岩性、岩溶发育特征及其与红黏土土性、厚度变化的关系;

3  地裂分布、发育特征及其成因,土体结构特征,土体中裂隙的密度、深度、延展方向及其发育规律;

4  地表水体和地下水的分布、动态及其与红黏土状态垂向分带的关系;

5  现有建筑物开裂原因分析,当地勘察、设计、施工经验等。

条文说明

6.2.3  红黏土地区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是在一般性的工程地质测绘基础上进行的。其内容与要求可根据工程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条文中提及的五个方面,工作中可以灵活掌握,有所侧重,或有所简略。

6.2.4

红黏土地区勘探点的布置,应取较密的间距,查明红黏土厚度和状态的变化。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宜取30—50m;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对均匀地基宜取12~24m,对不均匀地基宜取6~12m。厚度和状态变化大的地段,勘探点间距还可加密。各阶段勘探孔的深度可按本规范第4.1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均匀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基岩。

对不均匀地基、有土洞发育或采用岩面端承桩时,宜进行施工勘察,其勘探点间距和勘探孔深度根据需要确定。

条文说明

6.2.4 由于红黏土具有垂直方向状态变化大,水平方向厚度变化大的特点,故勘探工作应采用较密的点距,特别是土岩组合的不均匀地基。红黏土底部常有软弱土层,基岩面的起伏也很大,故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单纯根据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来确定,以免漏掉对场地与地基评价至关重要的信息。对于土岩组合的不均匀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基岩,以便获得完整的地层剖面。
基岩面上土层特别软弱,有土洞发育时,详细勘察阶段不一定能查明所有情况,为确保安全,在施工阶段补充进行施工勘察是必要的,也是现实可行的。基岩面高低不平,基岩面倾斜或有临空面时,嵌岩桩容易失稳,进行施工勘察是必要的。

6.2.5 -6.2.6

6.2.5  当岩土工程评价需要详细了解地下水埋藏条件、运动规律和季节变化时,应在测绘调查的基础上补充进行地下水的勘察、试验和观测工作。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执行。


6.2.6  红黏土的室内试验除应满足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外,对裂隙发育的红黏土应进行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必要时,可进行收缩试验和复浸水试验。当需评价边坡稳定性时,宜进行重复剪切试验。


条文说明

6.2.5  水文地质条件对红黏土评价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仅仅通过地面的测绘调查往往难以满足岩土工程评价的需要。此时补充进行水文地质勘察、试验、观测工作是必要的。


6.2.6  裂隙发育是红黏土的重要特性,故红黏土的抗剪强度应采用三轴试验。红黏土有收缩特性,收缩再浸水(复水)时又有不同的性质,故必要时可做收缩试验和复浸水试验。

6.2.7 -6.2.8

6.2.7  红黏土的地基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4.1.24条的规定确定。当基础浅埋、外侧地面倾斜、有临空面或承受较大水平荷载时,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红黏土的承载力:

1  土体结构和裂隙对承载力的影。

2  开挖面长时间暴露,裂隙发展和复浸水对土质的影响。


6.2.8  红黏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应避免跨越地裂密集带或深长地裂地段;

2  轻型建筑物的基础埋深应大于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炉窑等高温设备的基础应考虑地基土的不均匀收缩变形;开挖明渠时应考虑土体干湿循环的影响;在石芽出露的地段,应考虑地表水下渗形成的地面变形;

3  选择适宜的持力层和基础形式,在满足本条第2款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利用浅部硬壳层,并进行下卧层承载力的验算;不能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应建议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

4  基坑开挖时宜采取保湿措施,边坡应及时维护,防止失水干缩。

条文说明

6.2.7  红黏土承载力的确定方法,原则上与一般土并无不同。应特别注意的是红黏土裂隙的影响以及裂隙发展和复浸水可能使其承载力下降。考虑到各种不利的临空边界条件,尽可能选用符合实际的测试方法。过去积累的确定红黏土承载力的地区性成熟经验,应予充分利用。


6.2.8  地裂是红黏土地区的一种特有的现象。地裂规模不等,长可达数百米,深可延伸至地表下数米,所经之处地面建筑无一不受损坏。故评价时应建议建筑物绕避地裂。
红黏土中基础埋深的确定可能面临矛盾。从充分利用硬层,减轻下卧软层的压力而言,宜尽量浅埋;但从避免地面不利因素影响而言,又必须深于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评价时应充分权衡利弊,提出适当的建议。如果采用天然地基难以解决上述矛盾,则宜放弃天然地基,改用桩基。

6.3 软土

6.3.1

 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 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粒土应判定为软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等。


条文说明

6.3.1  软土中淤泥和淤泥质土,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已有明确定义。泥炭和泥炭质土中含有大量未分解的腐殖质,有机质含量大于60%为泥炭;有机质含量10%~60%为泥炭质土。

6.3.2

软土勘察除应符合常规要求外,尚应查明下列内容:

1  成因类型、成层条件、分布规律、层理特征、水平向和垂直向的均匀性;

2  地表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深和起伏;

3  固结历史、应力水平和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

4  微地貌形态和暗埋的塘、浜、沟、坑、穴的分布、埋深及其填土的情况;

5  开挖、回填、支护、工程降水、打桩、沉井等对软土应力状态、强度和压缩性的影响;

6  当地的工程经验。

条文说明

6.3.2  从岩土工程的技术要求出发,对软土的勘察应特别注意查明下列问题:
1  对软土的排水固结条件、沉降速率、强度增长等起关键作用的薄层理与夹砂层特征;
2  土层均匀性,即厚度、土性等在水平向和垂直向的变化;
3  可作为浅基础、深基础持力层的硬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
4  软土的固结历史,确定是欠固结、正常固结或超固结土,是十分重要的。先期固结压力前后变形特性有很大不同,不同固结历史的软土的应力应变关系有不同特征;要很好确定先期固结压力,必须保证取样的质量;另外,应注意灵敏性黏土受扰动后,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
5  软土地区微地貌形态与不同性质的软土层分布有内在联系,查明微地貌、旧堤、堆土场、暗埋的塘、浜、沟、穴等,有助于查明软土层的分布;
6  施工活动引起的软土应力状态、强度、压缩性的变化;
7  地区的建筑经验是十分重要的工程实践经验,应注意搜集。

6.3.3

软土地区勘察宜采用钻探取样与静力触探结合的手段。

勘探点布置应根据土的成因类型和地基复杂程度确定。当土层变化较大或有暗埋的塘、浜、沟、坑、穴时应予加密。

条文说明

6.3.3  软土勘察应考虑下列问题:
1  对勘探点的间距,提出了针对不同成因类型的软土和地基复杂程度采用不同布置的原则;
2  对勘探孔的深度,不要简单地按地基变形计算深度确定,而提出根据地质条件、建筑物特点、可能的基础类型确定;此外还应预计到可能采取的地基处理方案的要求;
3  勘探手段以钻探取样与静力触探相结合为原则;在软土地区用静力触探孔取代相当数量的勘探孔,不仅减少钻探取样和土工试验的工作量,缩短勘察周期,而且可以提高勘察工作质量;静力触探是软土地区十分有效的原位测试方法;标准贯入试验对软土并不适用,但可用于软土中的砂土、硬黏性土等。

6.3.4 -6.3.5

6.3.4  软土取样应采用薄壁取土器,其规格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要求。


6.3.5  软土原位测试宜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和螺旋板载荷试验。

条文说明

6.3.4  软上易扰动,保证取土质量十分重要,故本条作了专门规定。


6.3.5  本条规定了软土地区适用的原位测试方法,这是几十年经验的总结。静力触探最大的优点在于精确的分层,用旁压试验测定软土的模量和强度,用十字板剪切试验测定内摩擦角近似为零的软上强度,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扁铲侧胀试验和螺旋板载荷试验,虽然经验不多,但最适用于软土也是公认的。

6.3.6

软土的力学参数宜采用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结合当地经验确定。有条件时,可根据堆载试验、原型监测反分析确定。

抗剪强度指标室内宜采用三轴试验,原位测试宜采用十字板剪切 试验。

压缩系数、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固结系数,可分别采用常规固结试验、高压固结试验等方法确定。

条文说明

6.3.6  试验土样的初始应力状态、应力变化速率、排水条件和应变条件均应尽可能模拟工程的实际条件。故对正常固结的软土应在自重应力下预固结后再作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剪切试验。

6.3.7

6.3.7  软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判定地基产生失稳和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当工程位于池塘、河岸、边坡附近时,应验算其稳定性;    

2  软土地基承载力应根据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和当地经验,并结合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软土成层条件、应力历史、结构性、灵敏度等力学特性和排水条件;

2)上部结构的类型、刚度、荷载性质和分布,对不均匀沉降的敏感性;

3)基础的类型、尺寸、埋深和刚度等;

4)施工方法和程序。

3  当建筑物相邻高低层荷载相差较大时,应分析其变形差异和相互影响;当地面有大面积堆载时,应分析对相邻建筑物的不利影响;

4  地基沉降计算可采用分层总和法或土的应力历史法,并应根据当地经验进行修正,必要时,应考虑软土的次固结效应;

5  提出基础形式和持力层的建议;对于上为硬层,下为软土的双层土地基应进行下卧层验算。

条文说明

6.3.7  软土的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应考虑下列问题:
1  分析软土地基的均匀性,包括强度、压缩性的均匀性,注意边坡稳定性;
2  选择合适的持力层,并对可能的基础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尽可能利用地表硬壳层;
3  注意不均匀沉降和减少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4  对评定软土地基承载力强调了综合评定的原则,不单靠
理论计算,要以当地经验为主,对软土地基承载力的评定,变形控制原则十分重要;
5  软土地基的沉降计算仍推荐分层总和法,一维固结沉降计算模式并乘经验系数的计算方法,但也可采用其他新的计算方法,以便积累经验,提高技术水平。

6.4 混合土

6.4.1

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应定名为混合土。

当碎石土中粒径小于0.075mm的细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粗粒混合土;当粉土或黏性土中粒径大于2mm的粗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细粒混合土。

条文说明

6.4.1  混合土在颗粒分布曲线形态上反映出呈不连续状。主要成因有坡积、洪积、冰水沉积。
经验和专门研究表明:黏性土、粉工中的碎石组分的质量只有超过总质量的25%时,才能起到改善土的工程性质的作用;而在碎石土中,粘粒组分的质量大于总质量的25%时,则对碎石土的工程性质有明显的影响,特别是当含水量较大时。

6.4.2

 混合土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地形和地貌特征,混合土的成因、分布,下卧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    

2  查明混合土的组成、均匀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变化规律;

3  勘探点的间距和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外,尚应适当加密加深;

4  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并应采取大体积工试样进行颗粒分析和物理力学性质测定;

5  对粗粒混合工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并应有一定数量的钻孔或探井检验;

6  现场载荷试验的承压板直径和现场直剪试验的剪切面直径都应大于试验土层最大粒径的5倍,载荷试验的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0.5m2,直剪试验的剪切面面积不宜小于0.25m2。

条文说明

6.4.2  本条是从混合土的特点出发,提出了勘察时应重点注意的问题。混合土大小颗粒混杂,故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以便直接观察,采取试样。动力触探对粗粒混合土是很好的手段,但应有一定数量的钻孔或探井配合。

6.4.3

混合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混合土的承载力应采用载荷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2  混合土边坡的容许坡度值可根据现场调查和当地经验确定。对重要工程应进行专门试验研究。

6.5 填土

6.5.1 -6.5.3

6.5.1  填土根据物质组成和堆填方式,可分为下列四类:

1  素填土:由碎石土、砂土、粉土和黏性土等一种或几种材料组成,不含杂物或含杂物很少;

2  杂填土:含有大量建筑垃圾、工业废料或生活垃圾等杂物;

3  冲填土:由水力冲填泥砂形成;

4  压实填土:按一定标准控制材料成分、密度、含水量,分层压实或夯实而成。


6.5.2  填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资料,调查地形和地物的变迁,填土的来源、堆积年限和堆积方式;

2  查明填土的分布、厚度、物质成分、颗粒级配、均匀性、密实性、压缩性和湿陷性;

3  判定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5.3  填土勘察应在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基础上加密勘探点,确定暗埋的塘、浜、坑的范围。勘探孔的深度应穿透填土层。

勘探方法应根据填土性质确定。对由粉土或黏性土组成的素填土,可采用钻探取样、轻型钻具与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法;对含较多粗粒成分的素填土和杂填土宜采用动力触探、钻探,并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

条文说明

6.5.3  填土的勘察方法,应针对不同的物质组成,采用不同的手段。轻型动力触探适用于黏性土、粉工素填土,静力触探适用于冲填土和黏性土素填土,动力触探适用于粗粒填土。杂填土成分复杂,均匀性很差,单纯依靠钻探难以查明,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

6.5.4 -6.5.6

6.5.4  填土的工程特性指标宜采用下列测试方法确定:

1  填土的均匀性和密实度宜采用触探法,并辅以室内试验;

2  填土的压缩性、湿陷性宜采用室内固结试验或现场载荷试验;

3  杂填土的密度试验宜采用大容积法;

4  对压实填土,在压实前应测定填料的最优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压实后应测定其干密度,计算压实系数。


6.5.5  填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阐明填土的成分、分布和堆积年代,判定地基的均匀性、压缩性和密实度;必要时应按厚度、强度和变形特性分层或分区评价;

2  对堆积年限较长的素填土、冲填土和由建筑垃圾或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当较均匀和较密实时可作为天然地基;由有机质含量较高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腐蚀性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不宜作为天然地基;

3  填土地基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4.1.24条的规定综合确定;

4  当填土底面的天然坡度大于20%时,应验算其稳定性。


6.5.6  填土地基基坑开挖后应进行施工验槽。处理后的填土地基应进行质量检验。对复合地基,宜进行大面积载荷试验。

条文说明

6.5.4  素填土和杂填土可能有湿陷性,如无法取样作室内试验,可在现场用浸水载荷试验确定。本条的压实填土指的是压实黏性土填土。


6.5.5  除了控制质量的压实填土外,一般说来,填土的成分比较复杂,均匀性差,厚度变化大,利用填土作为天然地基应持慎重态度。

6.6 多年冻土

6.6.1

含有固态水,且冻结状态持续二年或二年以上的土,应判定为多年冻土。

条文说明

6.6.1  我国多年冻土主要分布在青藏高原、帕米尔及西部高山(包括祁连山、阿尔泰山、天山等),东北的大小兴安岭和其他高山的顶部也有零星分布。冻土的主要特点是含有冰,本次修订时,参照《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98),对多年冻土定义作了调整,从保持冻结状态3年或3年以上改为2年或2年以上。
多年冻土中如含易溶盐或有机质,对其热学性质和力学性质都会产生明显影响,前者称为盐渍化多年冻土,后者称为泥炭化多年冻土,勘察时应予注意。

6.6.2

根据融化下沉系数Jo的大小,多年冻土可分为不融沉、弱融沉、融沉、强融沉和融陷五级,并应符合表6.6. 2的规定。冻土的平均融化下沉系数δ0可按下式计算:

条文说明

6.6.2  多年冻土对工程的主要危害是其融沉性(或称融陷性),故应进行融沉性分级。本次修订时,仍将融沉性分为五级,并参考《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98),对具体指标作了调整。

6.6.3

 多年冻土勘察应根据多年冻土的设计原则、多年冻土的类型和特征进行,并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多年冻土的分布范围及上限深度;

2  多年冻土的类型、厚度、总含水量、构造特征、物理力学和热学性质;

3  多年冻土层上水、层间水和层下水的赋存形式、相互关系及其对工程的影响;

4  多年冻土的融沉性分级和季节融化层土的冻胀性分级;

5  厚层地下冰、冰椎、冰丘、冻土沼泽、热融滑塌、热融湖塘、融冻泥流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形态特征、形成条件、分布范围、发生发展规律及其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条文说明

6.6.3  多年冻土的设计原则有“保持冻结状态的设计”、“逐渐融化状态的设计”和“预先融化状态的设计”。不同的设计原则对勘察的要求是不同的。在多年冻土勘察中,多年冻土上限深度及其变化值,是各项工程设计的主要参数。影响上限深度及其变化的因素很多,如季节融化层的导热性能、气温及其变化,地表受日照和反射热的条件,多年地温等。确定上限深度主要有下列方法:
1  野外直接测定:
在最大融化深度的季节,通过勘探或实测地温,直接进行鉴定;在衔接的多年冻土地区,在非最大融化深度的季节进行勘探时,可根据地下冰的特征和位置判断上限深度;
2  用有关参数或经验方法计算:
东北地区常用上限深度的统计资料或公式计算,或用融化速率推算;青藏高原常用外推法判断或用气温法、地温法计算。
多年冻土的类型,按埋藏条件分为衔接多年冻土和不衔接多年冻土;按物质成分有盐渍多年冻土和泥炭多年冻土;按变形特性分为坚硬多年冻土、塑性多年冻土和松散多年冻土。多年冻土的构造特征有整体状构造、层状构造、网状构造等。多年冻土的冻胀性分级,按现行《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98)执行。

6.6.4

 多年冻土地区勘探点的间距,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外,尚应适当加密。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保持冻结状态设计的地基,不应小于基底以下2倍基础宽度,对桩基应超过桩端以下3—5m;

2  对逐渐融化状态和预先融化状态设计的地基,应符合非冻土地基的要求

3  无论何种设计原则,勘探孔的深度均宜超过多年冻土上限深度的1.5倍;

4  在多年冻土的不稳定地带,应查明多年冻土下限深度;当地基为饱冰冻土或含土冰层时,应穿透该层。

条文说明

6.6.4  多年冻土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设计原则的要求。参照《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98)做出了本条第1、2款的规定。多年冻土的上限深度,不稳定地带的下限深度,对于设计也很重要,亦宜查明。饱冰冻土和含土冰层的融沉量很大,勘探时应予穿透,查明其厚度。

6.6.5

多年冻土的勘探测试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多年冻土地区钻探宜缩短施工时间,宜采用大口径低速钻进,终孔直径不宜小于108mm,必要时可采用低温泥浆,并避免在钻孔周围造成人工融区或孔内冻结;

2  应分层测定地下水位;

3  保持冻结状态设计地段的钻孔,孔内测温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回填;

4  取样的竖向间隔,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外,在季节融化层应适当加密,试样在采取、搬运、贮存、试验过程中应避免融化;

5  试验项目除按常规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进行总含水量、体积含冰量、相对含冰量、未冻水含量、冻结温度、导热系数、冻胀量、融化压缩等项目的试验;对盐渍化多年冻土和泥炭化多年冻土,尚应分别测定易溶盐含量和有机质含量;

6  工程需要时,可建立地温观测点,进行地温观测;

7  当需查明与冻土融化有关的不良地质作用时,调查工作宜在二月至五月份进行;多年冻土上限深度的勘察时间宜在九、十月份。

条文说明

6.6.5  对本条作以下几点说明:
1  为减少钻进中摩擦生热,保持岩芯核心土温不变,钻速要低,孔径要大,一般开孔孔径不宜小于130mm,终孔孔径不宜小于108mm;回次钻进时间不宜超过5min,进尺不宜超过0.3m,遇含冰量大的泥炭或黏性土可进尺0.5m;
钻进中使用的冲洗液可加入适量食盐,以降低冰点;
2  进行热物理和冻土力学试验的冻土试样,取出后应立即冷藏,尽快试验;
3  由于钻进过程中孔内蓄存了一定热量,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散热后才能恢复到天然状态的地温,其恢复的时间随深度的增加而增加,一般20m深的钻孔需一星期左右的恢复时间,因此孔内测温工作应在终孔7天后进行;
4  多年冻土的室内试验和现场观测项目,应根据工程要求和现场具体情况,与设计单位协商后确定;室内试验方法可按照 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的规定执行。

6.6.6

多年冻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年冻土的地基承载力,应区别保持冻结地基和容许融化地基,结合当地经验用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方法综合确定,对次要建筑物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确定;

2  除次要工程外,建筑物宜避开饱冰冻土、含土冰层地段和冰椎、冰丘、热融湖、厚层地下冰,融区与多年冻土区之间的过渡带,宜选择坚硬岩层、少冰冻土和多冰冻土地段以及地下水位或冻土层上水位低的地段和地形平缓的高地。

条文说明

6.6.6  多年冻土地基设计时,保持冻结地基与容许融化地基的承载力大不相同,必须区别对待。地基承载力目前尚无计算方法,只能根据载荷试验、其他原位测试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除了次要的临时性的工程外,一定要避开不良地段,选择有利地段。

6.7 膨胀岩土

6.7.1

含有大量亲水矿物,湿度变化时有较大体积变化,变形受约束时产;生较大内应力的岩土,应判定为膨胀岩土。膨胀土的初判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终判应在初判的基础上按本节第6. 7.7条进行。

条文说明

6.7.1  膨胀岩土包括膨胀岩和膨胀土。由于膨胀岩的资料较少,故本节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尚待以后积累经验。
膨胀岩土的判定,目前尚无统一的指标和方法,多年来采用综合判定。本规范仍采用这种方法,并分为初判和终判两步。对膨胀土初判主要根据地貌形态、土的外观特征和自由膨胀率;终判是在初判的基础上结合各种室内试验及邻近工程损坏原因分析进行,这里需说明三点:
1  自由膨胀率是一个很有用的指标,但不能作为惟一依据,否则易造成误判;
2  从实用出发,应以是否造成工程的损害为最直接的标准;但对于新建工程,不一定有已有工程的经验可借鉴,此时仍可通过各种室内试验指标结合现场特征判定;
3  初判和终判不是互相分割的,应互相结合,综合分析,工作的次序是从初判到终判,但终判时仍应综合考虑现场特征,不宜只凭个别试验指标确定。
对于膨胀岩的判定尚无统一指标,作为地基时,可参照膨胀土的判定方法进行判定。因此,本节一般将膨胀岩土的判定方法相提并论。目前,膨胀岩作为其他环境介质时,其膨胀性的判定标准也不统一。例如,中国科学院地质研究所将钠蒙脱石含量5%—6%,钙蒙脱石含量11%—14%作为判定标准。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以蒙脱石含量8%、或伊利石含量20%作为标准。此外,也有将粘粒含量作为判定指标的,例如铁道部第一勘测设计院以粒径小于0.002mm含量占25%或粒径小于0.005mm含量占30%作为判定标准。还有将干燥饱和吸水率25%作为膨胀岩和非膨胀岩的划分界线。
但是,最终判定时岩石膨胀性的指标还是膨胀力和不同压力下的膨胀率,这一点与膨胀土相同。
对于膨胀岩,膨胀率与时间的关系曲线以及在一定压力下膨胀率与膨胀力的关系,对洞室的设计和施工具有重要的意义。

6.7.2 -6.7.3

6.7.2  膨胀岩土场地,按地形地貌条件可分为平坦场地和坡地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平坦场地:

1  地形坡度小于5°,且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局部高差不超过1m;

2  地形坡度大于5°小于14°,与坡肩水平距离大于10m的坡顶地带。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划为坡地场地。


6.7.3  膨胀岩土地区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膨胀岩土的岩性、地质年代、成因、产状、分布以及颜色、节理、裂缝等外观特征;

2  划分地貌单元和场地类型,查明有无浅层滑坡、地裂、冲沟以及微地貌形态和植被情况;

3  调查地表水的排泄和积聚情况以及地下水类型、水位和变化规律;

4  搜集当地降水量、蒸发力、气温、地温、干湿季节、干旱持续时间等气象资料,查明大气影响深度;

5  调查当地建筑经验。

条文说明

6.7.2  大量调查研究资料表明,坡地膨胀岩土的问题比平坦场地复杂得多,故将场地类型划分为“平坦”和“坡地”是十分必要的。本条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87)一致,只是在表述方式上作了改进。


6.7.3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规定的五项内容,是为了综合判定膨胀土的需要设定的。即从岩性条件、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水文和气象条件以及当地建筑损坏情况和治理膨胀土的经验等诸方面判定膨胀土及其膨胀潜势,进行膨胀岩土评价,并为治理膨胀岩土提供资料。

6.7.4 -6.7.5

6.7.4  膨胀岩土的勘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结合地貌单元和微地貌形态布置;其数量应比非膨胀岩土地区适当增加,其中采取试样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

2  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基础埋深和附加应力的影响深度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小于8m,一般性勘探孔不应小于5m;

3  在大气影响深度内,每个控制性勘探孔均应采取I、Ⅱ级土试样,取样间距不应大于1. 0m,在大气影响深度以下,取样间距可为1.5—2.0m;一般性勘探孔从地表下1m开始至5m深度内,可取Ⅲ级土试样,测定天然含水量。


6.7.5  膨胀岩土的室内试验,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外,尚应测定下列指标:

1  自由膨胀率;

2  一定压力下的膨胀率;

3  收缩系数;

4  膨胀力。

条文说明

6.7.4  勘探点的间距、勘探孔的深度和取土数量是根据膨胀土的特殊情况规定的。大气影响深度是膨胀土的活动带,在活动带内,应适当增加试样数量。我国平坦场地的大气影响深度一般不超过5m,故勘察孔深度要求超过这个深度。
采取试样要求从地表下1m开始,这是因为在计算含水量变化值△w仍需要地表下1m处土的天然含水量和塑限含水量值。对于膨胀岩中的洞室,钻探深度应按洞室勘察要求考虑。


6.7.5  本条提出的四项指标是判定膨胀岩土,评价膨胀潜势,计算分级变形量和划分地基膨胀等级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都应测定。

6.7.6-6.7.7

     6.7.6  重要的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场地,宜进行现场浸水载荷试验、剪切试验或旁压试验。对膨胀岩应进行黏土矿物成分、体膨胀量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对各向异性的膨胀岩土,应测定其不同方向的膨胀率、膨胀力和收缩系数。


6.7.7  对初判为膨胀土的地区,应计算土的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量和胀缩变形量,并划分胀缩等级。计算和划分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的规定。有地区经验时,亦可根据地区经验分级。

当拟建场地或其邻近有膨胀岩土损坏的工程时,应判定为膨胀岩土,并进行详细调查,分析膨胀岩土对工程的破坏机制,估计膨胀力的大小和胀缩等级。

条文说明

6.7.6  膨胀岩土性质复杂,不少问题尚未搞清。因此对膨胀岩土的测试和评价,不宜采用单一方法,宜在多种测试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和综合评价。
膨胀岩土常具各向异性,有时侧向膨胀力大于竖向膨胀力,故规定应测定不同方向的胀缩性能,从安全考虑,可选用最大值。


6.7.7  本条规定的对建在膨胀岩土上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应计算的三项重要指标和胀缩等级的划分,与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87)的规定一致。不同地区膨胀岩土对建筑物的作用是很不相同的,有的以膨胀为主,有的以收缩为主,有的交替变形,因而设计措施也不同,故本条强调要进行这方面的预测。
膨胀岩土是否可能造成工程的损害以及损害的方式和程度,通过对已有工程的调查研究来确定,是最直接最可靠的方法。

6.7.8

膨胀岩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在膨胀岩土上的建筑物,其基础埋深、地基处理、桩基设计、总平面布置、建筑和结构措施、施工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的规定;

2  一级工程的地基承载力应采用浸水载荷试验方法确定;

二级工程宜采用浸水载荷试验;三级工程可采用饱和状态下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剪切试验计算或根据已有经验确定;

3  对边坡及位于边坡上的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验算时应考虑坡体内含水量变化的影响;均质土可采用圆弧滑动法, 有软弱夹层及层状膨胀岩土应按最不利的滑动面验算;具有胀缩裂缝和地裂缝的膨胀土边坡,应进行沿裂缝滑动的验算。

条文说明

6.7.8  膨胀岩土的承载力一般较高,承载力问题不是主要矛盾,但应注意承载力随含水量的增加而降低。膨胀岩土裂隙很多,易沿裂隙面破坏,故不应采用直剪试验确定强度,应采用三轴试验方法。
膨胀岩土往往在坡度很小时就发生滑动,故坡地场地应特别重视稳定性分析。本条根据膨胀岩土的特点对稳定分析的方法做了规定。其中考虑含水量变化的影响十分重要,含水量变化的原因有:
1  挖方填方量较大时,岩土体中含水状态将发生变化;
2  平整场地破坏了原有地貌、自然排水系统和植被,改变了岩土体吸水和蒸发;
3  坡面受多向蒸发,大气影响深度大于平坦地带;
4  坡地旱季出现裂缝,雨季雨水灌人,易产生浅层滑坡;久旱降雨造成坡体滑动。

6.8 盐渍岩土

6.8.1

岩土中易溶盐含量大于0.3%,并具有溶陷、盐胀、腐蚀等工程特性时,应判定为盐渍岩土。

条文说明

6.8.1  关于易溶盐含量的标准,《94规范》采用0.5%,是沿用前苏联的标准。根据资料,现在俄罗斯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是对不同土类分别定出不同含盐量界限,其中最小的易溶盐含量为0.3%。我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盐渍土地区建筑规定》也定为0.3%。我国柴达木、准噶尔、塔里木地区的资料表明:
“不少土样的易溶盐含量虽然小于0.5%,但其溶陷系数却大于0.01,最大的可达0.09;我国有些地区,如青海西部的盐渍土厚度很大,超过20m,浸水后累计溶陷量大。”(据徐攸在《盐渍土的工程特性、评价及改良》)。因此,将易溶盐含量标准由0.5%改为0.3%,对保证工程安全是必要的。
除了细粒盐渍土外,我国西北内陆盆地山前冲积扇的砂砾层中,盐分以层状或窝状聚集在细粒土夹层的层面上,形状为几厘米至十几厘米厚的结晶盐层或含盐砂砾透镜体,盐晶呈纤维状晶族(华遵孟《西北内陆盆地粗颗粒盐渍土研究》)。对这类粗粒盐渍土,研究成果和工程经验不多,勘察时应予注意。

6.8.2

 盐渍岩按主要含盐矿物成分可分为石膏盐渍岩、芒硝盐渍岩等。盐渍土根据其含盐化学成分和含盐量可按表6.8.2—1和6.8.2—2分类。

条文说明

6.8.2  盐渍岩当环境条件变化时,其工程性质亦产生变化。以含盐量指标确定盐渍岩,有待今后继续积累资料。盐渍岩一般见于湖相或深湖相沉积的中生界地层。如白垩系红色泥质粉砂岩、三叠系泥灰岩及页岩。
含盐化学成分、含盐量对盐渍土有下列影响:
1  含盐化学成分的影响
1)氯盐类的溶解度随温度变化甚微,吸湿保水性强,使土体软化;
2)硫酸盐类则随温度的变化而胀缩,使土体变软;
3)碳酸盐类的水溶液有强碱性反应,使黏土胶体颗粒分散,引起土体膨胀;
表6.8.2—1采用易溶盐阴离子,在100g土中各自含有毫摩数的比值划分盐渍土类型;铁道部在内陆盐渍土地区多年工作经验,认为按阴离子比值划分比较简单易行,并将这种方法纳入现行行业标准《铁路工程地质技术规范》(TB 10012—2001);
2  含盐量的影响
盐渍土中含盐量的多少对盐渍土的工程特性影响较为明显,表6.8.2-2是在含盐性质的基础上,根据含盐量的多少划分的,这个标准也是沿用了现行行业标准《铁路工程地质技术规范》(TB 10012—2001)的标准;根据部分单位的使用,认为基本反映了我国实际情况。

6.8.3

盐渍岩土地区的调查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盐渍岩土的成因、分布和特点;

2  含盐化学成分、含盐量及其在岩土中的分布;

3  溶蚀洞穴发育程度和分布;

4  搜集气象和水文资料;

5  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质、水位及其季节变化;

6  植物生长状况;

7  含石膏为主的盐渍岩石膏的水化深度,含芒硝较多的盐渍岩,在隧道通过地段的地温情况;

8  调查当地工程经验。

条文说明

6.8.3  盐渍岩土地区的调查工作是根据盐渍岩土的具体条件拟定的。
1  硬石膏(CaS04)经水化后形成石膏(CaS04·2H20),在水化过程中体积膨胀,可导致建筑物的破坏;另外,在石膏—硬石膏分布地区,几乎都发育岩溶化现象,在建筑物运营期间内,在石膏—硬石膏中出现岩溶化洞穴,而造成基础的不均匀沉陷;
2  芒硝(Na2S04)的物态变化导致其体积的膨胀与收缩;芒硝的溶解度,当温度在32.4℃以下时,随着温度的降低而降低。因此,温度变化,芒硝将发生严重的体积变化,造成建筑物基础和洞室围岩的破坏。

6.8.4

盐渍岩土的勘探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遵守本规范第4章规定外,勘探点布置尚应满足查明盐渍岩土分布特征的要求;

2  采取岩土试样宜在干旱季节进行,对用于测定含盐离子的扰动土取样,宜符合表6.8.4的规定;

3  工程需要时,应测定有害毛细水上升的高度;

4  应根据盐渍土的岩性特征,选用载荷试验等适宜的原位测试方法,对于溶陷性盐渍土尚应进行浸水载荷试验确定其溶陷性;

5  对盐胀性盐渍土宜现场测定有效盐胀厚度和总盐胀量,当土中硫酸钠含量不超过1%时,可不考虑盐胀性;

6  除进行常规室内试验外,尚应进行溶陷性试验和化学成分分析,必要时可对岩土的结构进行显微结构鉴定;

7  溶陷性指标的测定可按湿陷性土的湿陷试验方法进行。

条文说明

6.8.4  为了划分盐渍土,应按表6.8.4的要求采取扰动土样。盐渍土平面分区可为总平面图设计选择最佳建筑场地;竖向分区则为地基设计、地下管道的埋设以及盐渍土对建筑材料腐蚀性评价等,提供有关资料。
据柴达木盆地实际观测结果,日温差引起的盐胀深度仅达表层下0.3m左右,深层土的盐胀由年温差引起,其盐胀深度范围在0.3m以下。
盐渍土盐胀临界深度,是指盐渍土的盐胀处于相对稳定时的深度。盐胀临界深度可通过野外观测获得。方法是在拟建场地自地面向下5m左右深度内,于不同深度处埋设测标,每日定时数次观测气温、各测标的盐胀量及相应深度处的地温变化,观测周期为一年。
柴达木盆地盐胀临界深度一般大于3.0m,大于一般建筑物浅基的埋深,如某深度处盐渍土由温差变化影响而产生的盐胀压力,小于上部有效压力时,其基础可适当浅埋,但室内地面下需作处理。以防由盐渍土的盐胀而导致的地面膨胀破坏。

6.8.5

 盐渍岩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岩土中含盐类型、含盐量及主要含盐矿物对岩土工程特性的影响;

2  岩土的溶陷性、盐胀性、腐蚀性和场地工程建设的适宜性;

3  盐渍土地基的承载力宜采用载荷试验确定,当采用其他原位测试方法时,应与载荷试验结果进行对比;

4  确定盐渍岩地基的承载力时,应考虑盐渍岩的水溶性影响;

5  盐渍岩边坡的坡度宜比非盐渍岩的软质岩石边坡适当放缓,对软弱夹层、破碎带应部分或全部加以防护;

6  盐渍岩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应按本规范第12章执行。

条文说明

6.8.5  盐渍土由于含盐性质及含盐量的不同,土的工程特性各异,地域性强,目前尚不具备以土工试验指标与载荷试验参数建立关系的条件,故载荷试验是获取盐渍土地基承载力的基本方法。
氯和亚氯盐渍土的力学强度的总趋势是总含盐量(SDS)增大,比例界限(ρ0)随之增大,当SDS在10%范围内,ρ0增加不大,超过10%后,ρ0有明显提高。这是因为土中氯盐在其含量超过一定的临界溶解含量时,则以晶体状态析出,同时对土粒产生胶结作用。使土的力学强度提高。
硫酸和亚硫酸盐渍土的总含盐量对力学强度的影响与氯盐渍土相反,即土的力学强度随S隅的增大而减小。其原因是,当温度变化超越硫酸盐盐胀临界温度时,将发生硫酸盐体积的胀与缩,引起土体结构破坏,导致地基承载力降低。

6.9 风化岩和残积土

6.9.1

 岩石在风化营力作用下,其结构、成分和性质已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异,应定名为风化岩。已完全风化成土而未经搬运的应定名为残积土。

条文说明

6.9.1  本条阐述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定义。不同的气候条件和不同的岩类具有不同风化特征,湿润气候以化学风化为主,干燥气候以物理风化为主。花岗岩类多沿节理风化,风化厚度大,且以球状风化为主。层状岩,多受岩性控制,硅质比黏土质不易风化,风化后层理尚较清晰,风化厚度较薄。可溶岩以溶蚀为主,有岩溶现象,不具完整的风化带,风化岩保持原岩结构和构造,而残积土则已全部风化成土,矿物结晶、结构、构造不易辨认,成碎屑状的松散体。

6.9.2

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母岩地质年代和岩石名称;

2  按本规范附录A表A. 0.3划分岩石的风化程度;

3  岩脉和风化花岗岩中球状风化体(孤石)的分布;

4  岩土的均匀性、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的分布;

5  地下水赋存条件。

条文说明

6.9.2  本条规定了风化岩和残积土勘察的任务,但对不同的工程应有所侧重。如作为建筑物天然地基时,应着重查明岩土的均匀性及其物理力学性质,作为桩基础时应重点查明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的位置和厚度等。

6.9.3

 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勘探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点间距应取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小值;

2  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

3  宜在探井中或用双重管、三重管采取试样,每一风化带::不应少于3组;

4  宜采用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相结合,原位测试可采用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波速测试和载荷试验;

5  室内试验除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执行外,对相当于极软岩和极破碎的岩体,可按土工试验要求进行,对残积土,必要时应进行湿陷性和湿化试验。

条文说明

6.9.3  勘探点布置除遵循一般原则外,对层状岩应垂直走向布置,并考虑具有软弱夹层的特点。
勘探取样,规定在探井中刻取或采用双重管、三重管取样。器,目的是为了保证采取风化岩样质量的可靠性。风化岩和残积土一般很不均匀,取样试验的代表性差,故应考虑原位测试与室 内试验结合的原则,并以原位测试为主。
对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划分,可用标准贯入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也可采用波速测试,同时也不排除用规定以外的方法,可根据当地经验和岩土的特点确定。

6.9.4

 对花岗岩残积土,应测定其中细粒土的天然含水量ωf、塑限ωp、液限ωL。

条文说明

6.9.4  对花岗岩残积土,为求得合理的液性指数,应确定其中细粒土(粒径小于0.5mrn)的天然含水量wf、塑性指数Ip、液性指数IL,试验应筛去粒径大于0.5m的粗颗粒后再作。而常规试验方法所作出的天然含水量失真,计算出的液性指数都小于零,与实际情况不符。细粒土的天然含水量可以实测,也可用下式计算:

6.9.5

花岗岩类残积土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模量应采用载荷试验确定。有成熟地方经验时,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工程,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等原位测试资料,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

6.9.5  花岗岩分布区,因为气候湿热,接近地表的残积土受水的淋滤作用,氧化铁富集,并稍具胶结状态,形成网纹结构,土质较坚硬。而其下强度较低,再下由于风化程度减弱强度逐渐增加。因此,同一岩性的残积土强度不一,评价时应予注意。

6.9.6

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厚层的强风化和全风化岩石,宜结合当地经验进一步划分为碎块状、碎屑状和土状;厚层残积土可进一步划分为硬塑残积土和可塑残积土,也可根据含砾或含砂量划分为黏性土、砂质黏性土和砾质黏性土;

2  建在软硬互层或风化程度不同地基上的工程,应分析不均匀沉降对工程的影响;

3  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检验,对于易风化的岩类,应及时砌筑基础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风化发展;

4  对岩脉和球状风化体(孤石),应分析评价其对地基(包括桩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6.10 污染土

6.10.1

 由于致污物质的侵入,使土的成分、结构和性质发生了显著变异的土,应判定为污染工。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类名称前冠以“污染”二字。

条文说明

6.10.1  [修订说明]
本规范关于污染土定义的原有条文不包括环境评价。经广泛听取意见,多数专家认为,随着人们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意识的增强,污染对土和地下水造成的环境影响,尤其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日益受到重视,国际上环境岩土工程也已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因此,本次修改对污染土的定义作了适当修改,不仅包括致污物质侵入导致土的物理力学性状和化学性质的改变,也包括致污物质侵入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6.10.2

本节适用于工业污染土、尾矿污染土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土的勘察,不适用于核污染土的勘察。污染土对环境影响 的评价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

条文说明

6.10.2  [修订说明]
工业生产废水废渣污染,因生产或储存中废水、废渣和油脂的泄漏,造成地下水和土中酸碱度的改变,重金属、油脂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增加,导致基础严重腐蚀,地基土的强度急剧降低或产生过大变形,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或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尾矿堆积污染,主要体现在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以及周围土体的污染,与选矿方法、工艺及添加剂和堆存方式等密切相关。
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污染,因许多生活垃圾未能进行卫生填埋或卫生填埋不达标,生活垃圾的渗滤液污染土体和地下水,改变了原状土和地下水的性质,对周围环境也造成不良影响。
核污染主要是核废料污染,因其具有特殊性,故本节不包括核污染勘察。实际工程中如遇核污染问题时,应建议进行专题研究。
因人类活动所致的地基土污染一般在地表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分布,部分地区地下潜水位高,地基土和地下水同时污染。因此在具体工程勘察时,污染土和地下水的调查应同步进行。
污染土勘察包括: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影响程度评价以及污染土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价。
考虑污染土对环境影响程度的评价需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大量的室内试验,故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

6.10.3

 污染土场地和地基可分为下列类型,不同类型场地和地基勘察应突出重点。

1  已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

2  已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

3  可能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

4  可能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

条文说明

6.10.3  [修订说明]
污染土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可分为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勘察重点有所不同。已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的勘察,主要针对污染土、水造成建筑物损坏的调查,是对污染土处理前的必要勘察,重点调查污染土强度和变形参数的变化、污染土和地下水对基础腐蚀程度等。对已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则在初步查明污染工和地下水空间分布特点的基础上,重点结合拟建建筑物基础形式及可能采用的处理措施,进行针对性勘察和评价。
对可能受污染的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则重点调查污染源和污染物质的分布、污染途径,判定土、水可能受污染的程度,为已建工程的污染预防和拟建工程的设计措施提供依据。

6.10.4

污染土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选择适宜的勘察手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以现场调查为主,对工业污染应着重调查污染源、污染史、污染途径、污染物成分、污染场地已有建筑物受影响程度、周边环境等。对尾矿污染应重点调查不同的矿物种类和化学成分,了解选矿所采用工艺、添加剂及其化学性质和成分等。对垃圾填埋场应着重调查垃圾成分、日处理量、堆积容量、使用年限、防渗结构、变形要求及周边环境等。

2  采用钻探或坑探采取土试样,现场观察污染土颜色、状态、气味和外观结构等,并与正常土比较,查明污染土分布范围和深度。

3  直接接触试验样品的取样设备应严格保持清洁,每次取样后均应用清洁水冲洗后再进行下一个样品的采取;对易分解或易挥发等不稳定组分的样品,装样时应尽量减少土样与空气的接触时间,防止挥发性物质流失并防止发生氧化;土样采集后宜采取适宜的保存方法并在规定时间内运送试验室。

4  对需要确定地基土工程性能的污染土,宜采用以原位测试为主的多种手段;当需要确定污染土地基承载力时,宜进行载荷试验。

条文说明

6.10.4  [修订说明]
本条列出污染土现场勘察的适用手段,其中现场调查和钻探(或坑探)取样分析是必要手段,强调污染土勘察以现场调查为主。根据已有工程经验,应先调查污染源位置及相关背景资料。
如不重视先期调查,按常规勘察盲目布置很多勘察工作量,则针对性差,有可能遗漏和淡化严重污染地段,造成土、水试样采取量不足,以致影响评价结论的可靠性。
用于不同测试目的及不同测试项目的样品,其保存的条件和保存的时间不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对新鲜样品的保存条件和保存的时间规定如表6.2所示。


根据国外文献资料,多功能静力触探在环境岩土工程中应用已较为广泛。需要时,也可采用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如电阻率法、电磁法等),配合钻探和其他原位测试,查明污染土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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