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我的规范

共 441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6.10.5

对污染土的勘探测试,当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有害或对机具仪器有腐蚀性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6.10.5  [修订说明]
本条即原规范第6.10.6条,内容未作修改。

6.10.6

拟建场地污染土勘察宜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条件简单时,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初步勘察应以现场调查为主,配合少量勘探测试,查明污染源性质、污染途径,并初步查明污染土分布和污染程度;详细勘察应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可能采用的处理措施,有针对性地布置勘察工作量,查明污染土的分布范围、污染程度、物理力学和化学指标,为污染工处理提供参数。

条文说明

6.10.6  (修订说明]
由于污染土空间分布一般具有不均匀、污染程度变化大的特点,勘察过程是一个从表面认知到逐步查明的过程,且勘察工作量与处理方法密切相关,因此污染土场地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实际工程勘察也大多如此。第一阶段在承接常规勘察任务时,通过现场污染源调查、采取少量土样和地下水样进行化学分析,初步判定场地地基土和地下水是否受污染、污染的程度、污染的大致范围。第二阶段则在第一阶段勘察的基础上,经与委托方、设计方交流,并结合可能采用的基础方案、处理措施,明确详细的勘察方法并予以实施。第二阶段的勘察工作应有很强的针对性。

6.10.7

勘探测试工作量的布置应结合污染源和污染途径的分布进行,近污染源处勘探点间距宜密,远污染源处勘探点间距宜疏。为查明污染土分布的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污染土。详细勘察时,采取污染土试样的间距应根据其厚度及可能采取的处理措施等综合确定。确定污染土与非污染土界限时,取土间距不宜大于1m。

条文说明

6.10.7  [修订说明]
考虑到全国范围内污染物的侵入途径、污染土性质及处理方法差异均很大,勘察时需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勘探点间距,不宜作统一规定。故本节对勘探点间距未作明确规定。
考虑污染土其污染的程度一般在深度方向变化较大,且处理方法也与污染土的深度密切相关,因此详细勘察时,划分污染土与非污染土界限时其取土试样的间距不宜过大。

6.10.8

 有地下水的勘探孔应采取不同深度地下水试样,查明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空间分布。同一钻孔内采取不同深度的地下水试样时,应采用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因采取混合水样而影响判别结论。

条文说明

6.10.8  [修订说明]
为了查明污染物在地下水不同深度的分布情况,需要采取不同深度的地下水试样。不同深度的地下水试样可以通过布设不同深度的勘探孔采取;当在同一钻孔中采取不同深度的地下水样时,需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否则所取水试样是混合水样。

6.10.9

污染土和水的室内试验,应根据污染情况和任务要求进行下列试验:

1  污染土和水的化学成分;

2  污染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3  对建筑材料腐蚀性的评价指标;

4  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指标;

5  力学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充分考虑污染土的特殊性质,进行相应的试验,如膨胀、湿化、湿陷性试验等;

6  必要时进行专门的试验研究。

条文说明

6.10.9  [修订说明]
污染土和水的化学成分试验内容,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无环境评价要求时,测试的内容主要满足地基土和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有环境评价要求时,则应根据相关标准与任务委托时的具体要求,确定需要测试的内容。
工程需要时,研究土在不同类型和浓度污染液作用下被污染的程度、强度与变形参数的变化以及污染物的迁移特征等。主要用于污染源未隔离或未完全隔离情况下的预测分析。

6.10.10

 污染土评价应根据任务要求进行,对场地和建筑物地基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染源的位置、成分、性质、污染史及对周边的影响;

2  污染土分布的平面范围和深度、地下水受污染的空间范围;

3  污染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影响程度;

4  工程需要时,提供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预测地基变形特征;

5  污染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污染土和水对环境的影响;

7  分析污染发展趋势;

8  对已建项目的危害性或拟建项目适宜性的综合评价。

条文说明

6.10.10  [修订说明]
对污染土的评价,应根据污染土的物理、水理和力学性质,综合原位和室内试验结果,进行系统分析,用综合分析方法评价场地稳定性和地基适宜性。
考虑污染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程度、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强度、变形、渗透性)指标的影响程度、污染土和水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三方面的判别标准不同,污染等级划分标准不同,且后期处理方法也有差异,勘察报告中宜分别评价。
污染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突出重点:对基岩地区,岩体裂隙和不良地质作用要重点评价。如有些垃圾填埋场建在山谷中,垃圾渗滤液是否沿岩体裂隙特别是构造裂隙扩散或岩体滑坡导致污染扩散等;对松软土地区,渗透性、土的力学性(强度和变形)评价则相对重要。
评价宜针对可能采用的处理方法突出重点,如挖除法处理, 则主要查明污染土的分布范围;对需要提供污染土承载力的地基土,则其力学性质(强度和变形参数)评价应作为重点;对污染源未隔离或隔离效果差的场地,污染发展趋势的预测评价是重点。

6.10.11 -6.10.12

6.10.11  污染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和腐蚀等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6.10.12  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的影响程度可按表6.10.12划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强度、变形、渗透等工程特性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条文说明

6.10.12  [修订说明]
除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外,污染土的强度、渗透等工程特性指标是地基基础设计中重要的岩土参数,需要有一个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影响程度的划分标准。但污染土性质复杂,化学成分多样,化学性质有极性和非极性,有的还含有有机质,工程要求也各不相同,很难用一个指标概括。本次修订按污染前后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变化率判别地基土受污染影响的程度。“变化率”是指污染前后工程特性指标的差值与污染前指标之比,具体选用哪种指标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强度和变形指标可选用抗剪强度、压缩模量、变形模量等,也可用标贯锤击数、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指标,或载荷试验的地基承载力等。土被污染后一般对工程特性产生不利影响,但也有被胶结加固,产生有利影响,应在评价时说明。尤其应注意同一工程,经受同样程度的污染,当不同工程特性指标判别结果有差异时,宜在分别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当场地地基土局部污染时,污染前工程特性指标(本底值)可依据未污染区的测试结果确定;当整个建设场地地基土均发生污染时,其污染前工程特性指标(本底值)可参考邻近未污染场地或该地区区域资料确定。

6.10.13

 污染土和水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应结合工程具体要求进行,无明确要求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进行评价。

条文说明

6.10.13  [修订说明]
污染土和水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标准,可参照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质量标准与发达国家的同类标准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对环境影响评价应结合工程具体要求进行。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中将土壤质量分为三类,分级标准分别为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限制值、维持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保障植物生长的土壤限制值。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中将地下水质量分为五类,分别反映地下水化学成分天然低背景值、天然背景值、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以农业及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不宜饮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五类,分别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及国家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根据上述标准可判定污染土和水对人体健康及植物生长等是否有影响。
根据《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一般以土壤单项污染指数、土壤污染超标率(倍数)等为主,也可用内梅罗污染指数划分污染等级(详见表6.3)。
其中:土壤单项污染指数=土壤污染实测值/土壤污染物质量标准;
土壤污染超标率(倍数)=(土壤某污染物实测值一某污染物质量标准)/某污染物质量标准
内梅罗污染指数(PN)={[pl均2)+(Pl最大2)]/2}1/2
式中pl均和Pl最大分别是平均单项污染指数和最大单项污染指数。

6.10.14

污染土的处置与修复应根据污染程度、分布范围、土的性质、修复标准、处理工期和处理成本等综合考虑。

条文说明

6.10.14  [修订说明)
目前工程界处理污染土的方法有:隔离法、挖除换垫法、酸碱中和法、水稀释减低污染程度以及采用抗腐蚀的建筑材料等。总体要求是快速处理、成本控制、确保安全。需要注意的是污染土在外运处置时要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环境修复国外工程案例较多,修复方法包括物理方法(换土、过滤、隔离、电处理)、化学方法(酸碱中和、氧化还原、加热分解)和生物方法(微生物、植物),其中部分简单修复方法与目前我国工程界处理方法类同。生物修复历时较长,修复费用较高。仅从环境角度考虑修复方法时,不关注土体结构是否破坏,强度是否降低等岩土工程问题。

7地下水

7. 1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7.1.1 -7.1.4

7.1.1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  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2  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3  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4  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  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6  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7.1.2  对缺乏常年地下水位监测资料的地区,在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的初步勘察时,宜设置长期观测孔,对有关层位的地下水进行长期观测。


7.1.3  对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7.1.4  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流向、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并查明互相之间的补给关系;

2  查明场地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的影响;必要时应设置观测孔,或在不同深度处埋设孔隙水压力计,量测压 力水头随深度的变化;

3  通过现场试验,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条文说明

7.1.1~7.1.4 这4条都是在本次修订中增加的内容,归纳了近年来各地在岩土工程勘察,特别是高层建筑勘察中取得的一些经验。条文中的“主要含水层”,包括上层滞水的含水层。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特别是高层建筑的大量兴建,地下水的赋存和渗流形态对基础工程的影响日渐突出。表现在:
1  很多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超过10m,甚至超过20m,加上建筑体型往往比较复杂,大部分“广场式建筑(plaza)”的建筑平面内都包含有纯地下室部分,在北京、上海、西安、大连等城市还修建了地下广场;在抗浮设计和地下室外墙承载力验算中,正确确定抗浮设防水位成为一个牵涉巨额造价以及施工难度和周期的十分关键的问题;
2  高层建筑的基础,除埋置较深外,其主体结构部分多采用箱基或筏基;基础宽度很大,加上基底压力较大,基础的影响深度可数倍、甚至十数倍于一般多层建筑;在这个深度范围内,有时可能遇到2层或2层以上的地下水,比如北京规划区东部望京小区一带,在地面下40m范围内,地下水有5层之多;不同层位的地下水之间,水力联系和渗流形态往往各不相同,造成人们难于准确掌握建筑场地孔隙水压力场的分布;由于孔隙水压力在土力学和工程分析中的重要作用,对孔压的考虑不周将影响建筑沉降分析、承载力验算、建筑整体稳定性验算等一系列重要的工程评价问题;
3  显而易见,在基坑支护工程中,地下水控制设计和支护结构的侧向压力更与上述问题紧密相关。工程经验表明,在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中,对地下水的勘察评价将对工程的安全与造价产生极大影响。
为适应这一客观需要,本次修订中强调:
1  加强对有关宏观资料的搜集工作,加重初步勘察阶段对地下水勘察的要求;
2  由于,第一、地下水的赋存状态是随时间变化的,不仅有年变化规律,也有长期的动态规律;第二、一般情况下详细勘察阶段时间紧迫,只能了解勘察时刻的地下水状态,有时甚至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本章第7.2节规定的现场试验;因此,除要求加强对长期动态规律的搜集资料和分析工作外,提出了有关在初勘阶段预设长期观测孔和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的条文;
3  认识到地下水对基础工程的影响,实质上是水压力或孔隙水压力场的分布状态对工程结构影响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水位问题;了解在基础受压层范围内孔隙水压力场的分布,特别是在黏性土层中的分布,在高层建筑勘察与评价中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提出了有关了解各层地下水的补给关系、渗流状态,以及量测压力水头随深度变化的要求;有条件时宜进行渗流分析,量化评价地下水的影响;
4  多层地下水分层水位(水头)的观测,尤其是承压水压力水头的观测,虽然对基础设计和基坑设计都十分重要,但目前不少勘察人员忽视这件工作,造成勘察资料的欠缺,本次修订作了明确的规定;
5  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有现场试验和室内试验两种方法。一般室内试验误差较大,现场试验比较切合实际,故本条规定通过现场试验测定,当需了解某些弱透水性地层的参数时,也可采用室内试验方法。

7.1.5

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

2  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

3  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48小时,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12小时。

条文说明

7.1.5  地下水样的采取应注意下列几点:
1  简分析水样取1000ml,分析侵蚀性二氧化碳的水样取500ml,并加大理石粉2~3g,全分析水样取3000ml;
2  取水容器要洗净,取样前应用水试样的水对水样瓶反复冲洗三次;
3  采取水样时应将水样瓶沉入水中预定深度缓慢将水注入瓶中,严防杂物混入,水面与瓶塞间要留1cm左右的空隙;
4  水样采取后要立即封好瓶口,贴好水样标签,及时送化验室。

7.2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7.2.1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条文说明

7.2.1  测定水文地质参数的方法有多种,应根据地层透水性能的大小和工程的重要性以及对参数的要求,按附录E选择。

7.2.2 已废止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此款取消)

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条文说明

7.2.2  [修订说明]
第2款在第7.2.3条中已作规定,故删去。第3款原文为,“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事实上,第7.1.4条已规定,“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如只看强制性条文,未全面理解规范,可能造成执行偏差,修改后将第7.1.4条的意思加了进去,以免造成片面理解。
上层滞水常无稳定水位,但应量测。

7.2.3

 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可在钻孔、探井或测压管内直接量测,稳定水位的间隔时间按地层的渗透性确定,对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h,对粉土和黏性土不得少于8h,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量测读数至厘米,精度不得低于±2cm。

条文说明

7.2.2、7.2.3  地下水位的量测,着重说明下列几点:
1  稳定水位是指钻探时的水位经过一定时间恢复到天然状态后的水位;地下水位恢复到天然状态的时间长短受含水层渗透性影响最大,根据含水层渗透性的差异,第7.2.3条规定了至少需要的时间;当需要编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或工期较长时,在工程结束后宜统一量测一次稳定水位;
2  采用泥浆钻进时,为了避免孔内泥浆的影响,需将测水管打入含水层20cm方能较准确地测得地下水位;
3  地下水位量测精度规定为±2cm是指量测工具、观测等造成的总误差的限值,因此量测工具应定期用钢尺校正。

7.2.4

测定地下水流向可用几何法,量测点不应少于呈三角形分布的3个测孔(井)。测点间距按岩土的渗透性、水力梯度和地形坡度确定,宜为50~100m。应同时量测各孔(井)内水位,确定地下水的流向。

地下水流速的测定可采用指示剂法或充电法。

条文说明

7.2.4  对地下水流向流速的测定作如下说明:
1  用几何法测定地下水流向的钻孔布置,除应在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外,尚需考虑形成锐角三角形,其中最小的夹角不宜小于40°;孔距宜为50~100m,过大和过小都将影响量测精度;
2  用指示剂法测定地下水流速,试验孔与观测孔的距离由含水层条件确定,一般细砂层为2~5m,含砾粗砂层为5~15m,裂隙岩层为10~15m,对岩溶水可大于50m;指示剂可采用各种盐类、着色颜料等,其用量决定于地层的透水性和渗透距离;
3  用充电法测定地下水的流速适用于地下水位埋深不大于5m的潜水。

7.2.5

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水试验方法可按表7.2.5选用;

2  抽水试验宜三次降深,最大降深应接近工程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降深的标高;

3  水位量测应采用同一方法和仪器,读数对抽水孔为厘米,对观测孔为毫米;

4  当涌水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和动水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而没有持续上升和下降时,可认为已经稳定;

5  抽水结束后应量测恢复水位。

条文说明

7.2.5  本条是对抽水试验的原则规定,具体说明下列几点:
1  抽水试验是求算含水层的水文地质参数较有效的方法;岩土工程勘察一般用稳定流抽水试验即可满足要求,正文表7.2.5所列的应用范围,可结合工程特点,勘察阶段及对水文地质参数精度的要求选择;
2  抽水量和水位降深应根据工程性质、试验目的和要求确定;对于要求比较高的工程,应进行3次不同水位降深,并使最大的水位降深接近工程设计的水位标高,以便得到较符合实际的数据;一般工程可进行1~2次水位降深;
3  试验孔和观测孔的水位量测采用同一方法和器具,可以减少其间的相对误差;对观测孔的水位量测读数至毫米,是因其不受抽水泵和抽水时水面波动的影响,水位下降较小,且直接影响水文地质参数计算的精度;
4  抽水试验的稳定标准是当出水量和动水位与时间关系曲线均在一定范围内同步波动而没有持续上升和下降的趋势时即认为达到稳定;稳定延续时间,可根据工程要求和含水地层的渗透性确定;
5  试验成果分析可参照《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TJ27)进行。

7.2.6

 渗水试验和注水试验可在试坑或钻孔中进行。对砂土和粉土,可采用试坑单环法;对黏性土可采用试坑双环法;试验深度较大时可采用钻孔法。


条文说明

7.2.6  本条所列注水试验的几种方法是国内外测定饱和松散土渗透性能的常用方法。试坑法和试坑单环法只能近似地测得土的渗透系数。而试坑双环法因排除侧向渗透的影响。测试精度较高。试坑试验时坑内注水水层厚度常用10cm。

7.2.7

压水试验应根据工程要求,结合工程地质测绘和钻探资料,确定试验孔位,按岩层的渗透特性划分试验段,按需要确定试验的起始压力、最大压力和压力级数,及时绘制压力与压入水量的关系曲线,计算试段的透水率,确定P-Q曲线的类型。

条文说明

7.2.7  本条主要参照《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25—92)及美国规范制定,具体说明下列几点:
1  常规性的压水试验为吕荣试验,该方法是1933年吕荣(M.Lugeon)首次提出,经多次修正完善,已为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采用;成果表达采用透水率,单位为吕荣(Lu),当试段压力为1MPa,每米试段的压人流量为1L/min时,称为1Lu;除了常规性的吕荣试验外,也可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专门性的压水试验;
2  压水试验的试验段长度一般采用5m,要根据地层的单层厚度,裂隙发育程度以及工程要求等因素确定;
3  按工程需要确定试验最大压力、压力施加的分级数及起始压力;调整压力表的工作压力为起始压力;一般采用三级压力五个阶段进行,取1.0MPa为试验最大压力;每1~2min记录压入水量,当连续五次读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最终值之差,均小于最终值的l0%时,为本级压力的最终压入水量,这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压入量的最终值接近极值,以控制试验精度;
4  压水试验压力施加方法应由小到大,逐级增加到最大压力后,再由大到小逐级减小到起始压力;并逐级测定相应的压入水量,及时绘制压力与压入水量的相关图表,其目的是了解岩层裂隙在各种压力下的特点,如高压堵塞、成孔填塞、裂隙张闭、周围井泉等因素的影响;
5  p-Q曲线可分为五种类型:A型(层流型)、B型(紊流型)、C型(扩张型)、D型(冲蚀型)、E型(充填型);
6  试验时应经常观测工作管外的水位变化及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坑、孔、井、泉的水位和水量变化,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7.2.8

孔隙水压力的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定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E表E.0.2确定;

2  测试点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分析需要布置;

3  测压计的安装和埋设应符合有关安装技术规定;

4  测试数据应及时分析整理,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条文说明

7.2.8  对孔隙水压力的测定具体说明以下几点:
1  所列孔隙水压力测定方法及适用条件主要参考英国规范及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各种测试方法的优缺点简要说明如下:立管式测压计安装简单,并可测定土的渗透性,但过滤器易堵塞,影响精度,反应时间较慢;水压式测压计反应快,可同时测定渗透性,宜用于浅埋,有时也用于在钻孔中量测大的孔隙水压力,但因装置埋设在土层,施工时易受损坏;电测式测压计(电阻应变式、钢弦应变式)性能稳定、灵敏度高,不受电线长短影响,但安装技术要求高,安装后不能检验,透水探头不能排气,电阻应变片不能保持长期稳定性;气动测压计价格低廉,安装方便,反应快,但透水探头不能排气,不能测渗透性;孔压静力触探仪操作简便,可在现场直接得到超孔隙水压力曲线,同时测出土层的锥尖阻力;
2  目前我国测定孔隙水压力;多使用振弦式孔隙压力计即电测式测压计和数字式钢弦频率接收仪;
3  孔隙水压力试验点的布置,应考虑地层性质、工程要求、基础型式等,包括量测地基土在荷载不断增加过程中,新建筑物对临近建筑物的影响、深基础施工和地基处理引起孔隙水压力的变化;对圆形基础一般以圆心为基点按径向布孔,其水平及垂直方向的孔距多为5~10m;
4  测压计的埋设与安装直接影响测试成果的正确性;埋设前必须经过标定。安装时将测压计探头放置到预定深度,其上覆盖30cm砂均匀充填,并投入膨润土球,经压实注入泥浆密封;泥浆的配合比为4(膨润土) :8~12(水) :1(水泥)地表部分应有保护罩以防水灌入;
5  试验成果应提供孔隙水压力与时间变化的曲线图和剖面图(同一深度),孔隙水压力与深度变化曲线图。

7.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7.3.1

岩土工程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

条文说明

7.3.1  在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地下水的影响始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因此,在工程勘察中应当对其作用进行预测和评估,提出评价的结论与建议。
地下水对岩土体和建筑物的作用,按其机制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力学作用;一类是物理、化学作用。力学作用原则上应当是可以定量计算的,通过力学模型的建立和参数的测定,可以用解析法或数值法得到合理的评价结果。很多情况下,还可以通过简化计算,得到满足工程要求的结果。由于岩土特性的复杂性,物理、化学作用有时难以定量计算,但可以通过分析,得出合理的评价。

7.3.2

地下水力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基础、地下结构物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对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和黏土且有地方经验或实测数据时,可根据经验确定;

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水头和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进行分析评价;

2  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

3  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的浮托力;

4  当墙背填土为粉砂、粉土或黏性土,验算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时,应根据不同排水条件评价地下水压力对支挡结构物的作用;

5  因水头压差而产生自下向上的渗流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6  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条文说明

7.3.2  地下水对基础的浮力作用,是最明显的一种力学作用。在静水环境中,浮力可以用阿基米德原理计算。一般认为,在透水性较好的土层或节理发育的岩石地基中,计算结果即等于作用在基底的浮力;对于渗透系数很低的黏土来说,上述原理在原则上也应该是适用的,但是有实测资料表明,由于渗透过程的复杂性,黏土中基础所受到的浮托力往往小于水柱高度。在铁路路基设计规范中,曾规定在此条件下,浮力可作一定折减。由于这个问题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很难确切定量,故本条规定,只有在具有地方经验或实测数据时,方可进行一定的折减;在渗流条件下,由于土单元体的体积V上存在与水力梯度和水的重力密度γw呈正比的渗流力(体积力)J,

J=iγw V (7.1)
造成了土体中孔隙水压力的变化,因此,浮力与静水条件下不同,应该通过渗流分析得到。
无论用何种条分极限平衡方法验算边坡稳定性,孔隙水压力都会对各分条底部的有效应力条件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最后的分析结果。当存在渗流条件时,和上述原理一样,渗流状态还会影响到孔隙水压力的分布,最后影响到安全系数的大小。因此条文对边坡稳定性分析中地下水作用的考虑作了原则规定。
验算基坑支护支挡结构的稳定性时,不管是采用水土合算还是水土分算的方法,都需要首先将地下水的分布搞清楚,才能比较合理地确定作用在支挡结构上的水土压力。当渗流作用影响明显时,还应该考虑渗流对水压力的影响。
渗流作用可能产生潜蚀、流砂、流土或管涌现象,造成破坏。以上几种现象,都是因为基坑底部某个部位的最大渗流梯度imax大于临界梯度icr,致使安全系数Fs不能满足要求:




对于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基坑需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时,需要考虑的问题主要有:1. 能否疏干基坑内的地下水,得到便利安全的作业面;2.在造成水头差条件下,基坑侧壁和底部土 体是否稳定;3. 由于地下水的降低,是否会对邻近建筑、道路和地下设施造成不利影响。
7.3.2  [修订说明]
本条无实质性修改,仅使文字表述更科学合理。
原文中的“动水压力”一词源于前苏联,词义不够准确。动水压力实际指的是渗透力,渗透力是一种体积力,不是面积力。地下水作用既可用体积力表达,如渗透力,也可用面积力表达,如静水压力,故对第2款作了相应修改。
静水压力是一种面积力,渗透力是一种体积力,二者应分开考虑,原文第4款写在一起易被误解,故作相应修改。
第5款中删去了“流砂”,因流砂一词表达不确切。

7.3.3

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金属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方法按本规范第12章执行;

2  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膨胀岩土和盐渍岩土,应评价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产生的软化、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

3  在冻土地区,应评价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条文说明

7.3.3  即使是在赋存条件和水质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地下水对岩土体和结构基础的作用往往也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开始可能不为人们所注意,一旦危害明显就难以处理。由于受环境,特别是人类活动的影响,地下水位和水质还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在勘察时要注意调查研究,在充分了解地下水赋存环境和岩土条件的前提下做出合理的预测和评价。

7.3.4-7.3.5

7.3.4  对地下水采取降低水位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基坑底面以下0.5~1. 5m;

2  降水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颗粒的流失;

3  防止深层承压水引起的突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基坑下的承压水头。


7.3.5  当需要进行工程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渗透性和降深要求,选用适当的降低水位方法。当几种方法有互补性时,亦可组合使用。



条文说明

7.3.4、7.3.5  要求施工中地下水位应降至开挖面以下一定距离(砂土应在0.5m以下,黏性土和粉土应在1m以下)是为了避免由于工体中毛细作用使槽底土质处于饱和状态,在施工活动中受到严重扰动,影响地基的承载力和压缩性。在降水过程中如不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带出土颗粒,有可能使基底土体受到扰动,严重时可能影响拟建建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工程降水方法可参考表7.1选用。

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8.0.1 -8.0.2

8.0.1  岩石出露或地貌、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场地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对地质条件简单的场地,可用调查代替工程地质测绘。


8.0.2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宜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搜集资料时,宜包括航空相片、卫星相片的解译结果。在详细勘察阶段可对某些专门地质问题作补充调查。

条文说明

8.0.1、8.0.2  为查明场地及其附近的地貌、地质条件,对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宜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详细勘察时,可在初步勘察测绘和调查的基础上,对某些专门地质问题(如滑坡、断裂等)作必要的补充调查。

8.0.3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范围,应包括场地及其附近地段。

测绘的比例尺和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绘的比例尺,可行性研究勘察可选用1:5 000—1:50 000;初步勘察可选用1;2 000~1:10 000;详细勘察可选用1:500~1:2,000;条件复杂时,比例尺可适当放大;

2  对工程有重要影响的地质单元体(滑坡、断层、软弱夹层、洞穴等),可采用扩大比例尺表示;

3  地质界线和地质观测点的测绘精度,在图上不应低于3mm。

条文说明

8.0.3  对本条作以下几点说明:
1  地质点和地质界线的测绘精度,本次修订统一定为在图上不应低于3mm,不再区分场地内和其他地段,因同一张工程地质图,精度应当统一;
2  本条明确提出:对工程有特殊意义的地质单元体,如滑坡、断层、软弱夹层、洞穴、泉等,都应进行测绘,必要时可用扩大比例尺表示,以便更好地解决岩土工程的实际问题;
3  为了达到精度要求,通常要求在测绘填图中,采用比提交成图比例尺大一级的地形图作为填图的底图;如进行1:10000比例尺测绘时,常采用1:5000的地形图作为外业填图底图;外业填图完成后再缩成1:10000的成图,以提高测绘的精度。

8.0.4

 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密度和定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位和每个地质单元体应有地质观测点;

2  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应根据场地的地貌、地质条件、成图比例尺和工程要求等确定,并应具代表性;

3  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已有的人工露头,当露头少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探坑或探槽;

4  地质观测点的定位应根据精度要求选用适当方法;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软弱夹层、地下水露头和不良地质作用等特殊地质观测点,宜用仪器定位。

条文说明

8.0.4  地质观测点的布置是否合理,是否具有代表性,对于成图的质量至关重要。地质观测点宜布置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不整合面和不同地貌单元、微地貌单元的分界线和不良地质作用分布的地段。同时,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已有的人工露头,例如采石场、路堑、井、泉等。当天然露头不足时,应根据场地的具体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勘探工作。条件适宜时,还可配合进行物探工作,探测地层、岩性、构造、不良地质作用等问题。
地质观测点的定位标测,对成图的质量影响很大,常采用以下方法:
1  目测法,适用于小比例尺的工程地质测绘,该法系根据地形、地物以目估或步测距离标测;
2  半仪器法,适用于中等比例尺的工程地质测绘,它是借助于罗盘仪、气压计等简单的仪器测定方位和高度,使用步测或测绳量测距离;
3  仪器法,适用于大比例尺的工程地质测绘,即借助于经纬仪、水准仪等较精密的仪器测定地质观测点的位置和高程;对于有特殊意义的地质观测点,如地质构造线、不同时代地层接触线、不同岩性分界线、软弱夹层、地下水露头以及有不良地质作用等,均宜采用仪器法;
4  卫星定位系统(GPS):满足精度条件下均可应用。

8.0.5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地形、地貌特征及其与地层、构造、不良地质作用的关系,划分地貌单元;    

2  岩土的年代、成因、性质、厚度和分布;对岩层应鉴定其风化程度,对土层应区分新近沉积土、各种特殊性土;    

3  查明岩体结构类型,各类结构面(尤其是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和性质,岩、土接触面和软弱夹层的特性等,新构造活动的形迹及其与地震活动的关系;    

4  查明地下水的类型、补给来源、排泄条件,井泉位置,含水层的岩性特征、埋藏深度、水位变化、污染情况及其与地表水体的关系;    

5  搜集气象、水文、植被、土的标准冻结深度等资料;调查最高洪水位及其发生时间、淹没范围;    

6  查明岩溶、土洞、滑坡、崩塌、泥石流、冲沟、地面沉降、断裂、地震震害、地裂缝、岸边冲刷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形成、分布、形态、规模、发育程度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7  调查人类活动对场地稳定性的影n向,包括人工洞穴、地下采空、大挖大填、抽水排水和水库诱发地震等;

8  建筑物的变形和工程经验。

条文说明

8.0.5  对于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内容,本条特别强调应与岩土工程紧密结合,应着重针对岩土工程的实际问题。

8.0.6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成果资料宜包括实际材料图、综合工程地质图、工程地质分区图、综合地质柱状图、工程地质剖面图以及各种素描图、照片和文字说明等。

条文说明

8.0.6  测绘和调查成果资料的整理,本条只作了一般内容的规定,如果是为解决某一专门的岩土工程问题,也可编绘专门的图件。
在成果资料整理中应重视素描图和照片的分析整理工作。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岩土工程咨询公司都充分利用摄影和素描这个手段。这不仅有助于岩土工程成果资料的整理,而且在基坑、竖井等回填后,一旦由于科研上或法律诉讼上的需要,就比较容易恢复和重现一些重要的背景资料。在澳大利亚几乎每份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都附有典型的彩色照片或素描图。

8.0.7

 利用遥感影像资料解译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时,现场检验地质观测点数宜为工程地质测绘点数的30%~50%。野外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解译标志;

2  检查解译结果;

3  检查外推结果;

4  对室内解译难以获得的资料进行野外补充。

条文说明

8.0.7  搜集航空相片和卫星相片的数量,同一地区应有2~3套,一套制作镶嵌略图,一套用于野外调绘,一套用于室内清绘。
在初步解译阶段,对航空相片或卫星相片进行系统的立体观测,对地貌和第四纪地质进行解译,划分松散沉积物与基岩的界线,进行初步构造解译等。
第二阶段是野外踏勘和验证。核实各典型地质体在照片上的 位置,并选择一些地段进行重点研究,作实测地质剖面和采集必要的标本。
最后阶段是成图,将解译资料,野外验证资料和其他方法取得的资料,集中转绘到地形底图上,然后进行图面结构的分析。
如有不合理现象,要进行修正,重新解译或到野外复验。

9勘探和取样

9.1 一般规定

9.1.1-9.1.2

9.1.1  当需查明岩土的性质和分布,采取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时,可采用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的选取应符合勘察目的和岩土的特性。


9.1.2  布置勘探工作时应考虑勘探对工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和自然环境的破坏。钻孔、探井和探槽完工后应妥善回填。


条文说明

9.1.1  为达到理想的技术经济效果,宜将多种勘探手段配合使用,如钻探加触探,钻探加地球物理勘探等。


9.1.2  钻孔和探井如不妥善回填,可能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这种破坏往往在短期内或局部范围内不易察觉,但能引起严重后果。因此,一般情况下钻孔、探井和探槽均应回填,且应分段回填夯实。

9.1.3-9.1.4

9.1.3  静力触探、动力触探作为勘探手段时,应与钻探等其他勘探方法配合使用。


9.1.4  进行钻探、井探、槽探和洞探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条文说明

9.1.3  钻探和触探各有优缺点,有互补性,二者配合使用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触探的力学分层直观而连续,但单纯的触探由于其多解性容易造成误判。如以触探为主要勘探手段,除非有经验的地区,一般均应有一定数量的钻孔配合。

9.2 钻探

9.2.1

钻探方法可根据岩土类别和勘察要求按表9.2.1选用。

条文说明

9.2.1  选择钻探方法应考虑的原则是:
1  地层特点及钻探方法的有效性;
2  能保证以一定的精度鉴别地层,了解地下水的情况;
3  尽量避免或减轻对取样段的扰动影响。
正文表9.2.1就是按照这些原则编制的。现在国外的一些规范、标准中,都有关于不同钻探方法或工具的条款。实际工作中的偏向是着重注意钻进的有效性,而不太重视如何满足勘察技术要求。为了避免这种偏向,本条规定,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制定勘察工作纲要时,不仅要规定孔位、孔深,而且要规定钻探方法。钻探单位应按任务书指定的方法钻进,提交成果中也应包括钻进方法的说明。

9.2.2 -9.2.3

9.2.2  勘探浅部土层可采用下列钻探方法:

1  小口径麻花钻(或提土钻)钻进;

2  小口径勺形钻钻进;    

3  洛阳铲钻进。


9.2.3  钻探口径和钻具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成孔口径应满足取样、测试和钻进工艺的要求。

条文说明

9.2.3  美国金刚石岩芯钻机制造者协会的标准(简称DCOMA标准)在国际上应用最广,已有形成世界标准的趋势。国外有关岩土工程勘探、测试的规范标准以及合同文件中均习惯以该标准的代号表示钻孔口径,如Nx、Ax、Ex等。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的钻探管材标准与DCDMA比较还有一定的差别,故容许两种标准并行。

9.2.4

钻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进深度和岩土分层深度的量测精度,不应低于±5cm;

2  应严格控制非连续取芯钻进的回次进尺,使分层精度符合要求;

3  对鉴别地层天然湿度的钻孔,在地下水位以上应进行干钻;当必须加水或使用循环液时,应采用双层岩芯管钻进;

4  岩芯钻探的岩芯采取率,对完整和较完整岩体不应低于80%,较破碎和破碎岩体不应低于65%;对需重点查明的部位(滑动带、软弱夹层等)应采用双层岩芯管连续取芯;

5  当需确定岩石质量指标RQD时,应采用75mm口径(N型)双层岩芯管和金刚石钻头;

条文说明

9.2.4  本条所列各项要求,是针对既要求直观鉴别地层,又要求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情况提出的,如果勘察要求降低,对钻探的要求也可相应地放宽。
岩石质量指标RQD是岩芯中长度在10cm以上的分段长度总和与该回次钻进深度之比,以百分数表示,国际岩石力学学会建议,量测时应以岩芯的中心线为准。RQD值是对岩体进行工程评价广泛应用的指标。显然,只有在钻进操作统一标准的条件下测出的RQD值才具有可比性,才是有意义的。对此本条按照国际通用标准作出了规定。

9.2.5-9.2.6

9.2.5  钻探操作的具体方法,应按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 87)执行。


9.2.6  钻孔的记录和编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野外记录应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承担;记录应真实及时,按钻进回次逐段填写,严禁事后追记;

2  钻探现场可采用肉眼鉴别和手触方法,有条件或勘察工作有明确要求时,可采用微型贯入仪等定量化、标准化的方法;

3  钻探成果可用钻孔野外柱状图或分层记录表示;岩土定样可根据工程要求保存一定期限或长期保存,亦可拍摄岩芯、土芯彩照纳入勘察成果资料。

条文说明

9.2.6  本条是有关钻探成果的标准化要求。钻探野外记录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一项有相当难度的技术工作,因此应配备有足够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来承担。野外描述一般以目测手触鉴别为主,结果往往因人而异。为实现岩土描述的标准化,除本条的原则规定外,如有条件可补充一些标准化定量化的鉴别方法,将有助于提高钻探记录的客观性和可比性,这类方法包括:使用标准粒度模块区分砂土类别,用孟塞尔(Munsell)色标比色法表示颜色;用微型贯入仪测定土的状态;用点荷载仪判别岩石风化程度和强度等。

9.3 井探、槽探和洞探

9.3.1-9.3.3

9.3.1 当钻探方法难以准确查明地下情况时,可采用探井、探槽进行勘探。在坝址、地下工程、大型边坡等勘察中,当需详细查明深部岩层性质、构造特征时,可采用竖井或平洞。


9.3.2 探井的深度不宜超过地下水位。竖井和平洞的深度、长度、断面按工程要求确定。


9.3.3 对探井、探槽和探洞除文字描述记录外,尚应以剖面图、展示图等反映井、槽、洞壁和底部的岩性、地层分界、构造特征、取样和原位试验位置,并辅以代表性部位的彩色照片。

9.4 岩土试样的采取

9.4.1

 土试样质量应根据试验目的按表9.4.1分为四个等级。

条文说明

9.4.1  本条改变了过去将土试样简单划分为“原状土样”和“扰动土样”的习惯,而按可供试验项目将土试样分为四个级别。绝对不扰动的土样从理论上说是无法取得的。因此Hvorslev将“能满足所有室内试验要求,能用以近似测定土的原位强度、固结、渗透以及其他物理性质指标的工样”定义为“不扰动土样”。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并不一定要求一个试样做所有的试验,而不同试验项目对土样扰动的敏感程度是不同的。因此可以针对不同的试验目的来划分土试样的质量等级。采取不同级别土试样花费的代价差别很大。按本条规定可根据试验内容选定试样等级。
土试样扰动程度的鉴定有多种方法,大致可分以下几类:
1  现场外观检查 观察土样是否完整,有无缺陷,取样管或衬管是否挤扁、弯曲、卷折等;
2  测定回收率 按照Hvonlev的定义,回收率为L/H;H为取样时取土器贯入孔底以下土层的深度,L为土样长度,可取土试样毛长,而不必是净长,即可从土试样顶端算至取土器刃口,下部如有脱落可不扣除;回收率等于0.98左右是最理想的,大于1.0或小于0.95是土样受扰动的标志;取样回收率可在现场测定,但使用敞口式取土器时,测定有一定的困难;
3  X射线检验 可发现裂纹、空洞、粗粒包裹体等;
4  室内试验评价 由于土的力学参数对试样的扰动十分敏感,土样受扰动的程度可以通过力学性质试验结果反映出来;最常见的方法有两种:
1)根据应力应变关系评定 随着土试样扰动程度增加,破坏应变εi增加,峰值应力降低,应力应变关系曲线线型趋缓。根据国际土力学基础工程学会取样分会汇集的资料,不同地区对不扰动土试样作不排水压缩试验得出的破坏应变值εi分别是:加拿大黏土1%;南斯拉夫黏土1.5%, 日本海相黏土6%;法国黏性土3%—8%;新加坡海相黏土2%—5%;如果测得的破坏应变值大于上述特征值,该土样即可认为是受扰动的;
2)根据压缩曲线特征评定 定义扰动指数ID=(△e0/△em),式中△e0为原位孔隙比与土样在先期固结压力处孔隙比的差值,△em为原位孔隙比与重塑土在上述压力处孔隙比的差值。如果先期固结压力未能确定,可改用体积应变εv作为评定指标;
εv=△V/V=△e/(1+e0)
式中e0为土样的初始孔隙比,△e为加荷至自重压力时的孔隙比变化量。
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进行了一些取样研究,采用上述指标评定的标准见表9.1。


应当指出,上述指标的特征值不仅取决于土试样的扰动程度,而且与土的自身特性和试验方法有关,故不可能提出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各地应按照本地区的经验参考使用上述方法和数据。
一般而言,事后检验把关并不是保证土试样质量的积极措施。对土试佯作质量分级的指导思想是强调事先的质量控制,即对采取某一级别土试样所必须使用的设备和操作条件做出严格的规定。


9.4.2

 试样采取的工具和方法可按表9.4.2选择。

条文说明

9.4.2  正文表9.4.2中所列各种取土器大都是国外常见的取土器。按壁厚可分为薄壁和厚壁两类,按进入土层的方式可分为贯入和回转两类。
薄壁取工器壁厚仅1.25~2.00mm,取样扰动小,质量高, 但因壁薄,不能在硬和密实的土层中使用。按其结构形式有以下几种:
1  敞口式,国外称为谢尔贝管,是最简单的一种薄壁取土器,取样操作简便,但易逃土;
2  固定活塞式,在敞口薄壁取土器内增加一个活塞以及一套与之相连接的活塞杆,活塞杆可通过取土器的头部并经由钻杆的中空延伸至地面;下放取土器时,活塞处于取样管刃口端部,活塞杆与钻杆同步下放,到达取样位置后,固定活塞杆与活塞,通过钻杆压入取样管进行取样;活塞的作用在于下放取土器时可排开孔底浮土,上提时可隔绝土样顶端的水压、气压、防止逃土,同时又不会像上提活阀那样产生过度的负压引起土样扰动;取样过程中,固定活塞还可以限制土样进人取样管后顶端的膨胀上凸趋势;因此,固定活塞取土器取样质量高,成功率也高;但因需要两套杆件,操作比较费事;固定活塞薄壁取土器是目前国际公认的高质量取土器,其代表性型号有Hvorslev型、NGI型等;
3  水压固定活塞式,是针对固定活塞式的缺点而制造的改进型;国外以其发明者命名为奥斯特伯格取土器;其特点是去掉活塞杆,将活塞连接在钻杆底端,取样管则与另一套在活塞缸内的可动活塞联结,取样时通过钻杆施加水压,驱动活塞缸内的可动活塞,将取样管压入土中,其取样效果与固定活塞式相同,操作较为简便,但结构仍较复杂;
4  自由活塞式,与固定活塞式不同之处在于活塞杆不延伸至地面,而只穿过接头,并用弹簧锥卡予以控制;取样时依靠土试样将活塞顶起,操作较为简便,但土试样上顶活塞时易受扰动,取样质量不及以上两种。
回转型取土器有两种:
1  单动三重(二重)管取土器,类似岩芯钻探中的双层岩芯管,取样时外管旋转,内管不动,故称单动;如在内管内再加衬管,则成为三重管;其代表性型号为丹尼森(Denison)取土器。丹尼森取土器的改进型称为皮切尔(Pitcher)取土器,其特点是内管刃口的超前值可通过一个竖向弹簧按土层软硬程度自动调节,单动三重管取土器可用于中等以至较硬的土层;
2  双动三重(二重)、管取土器,与单动不同之处在于取样内管也旋转,因此可切削进入坚硬的地层,一般适用于坚硬黏性土,密实砂砾以至软岩。
厚壁敞口取土器,系指我国目前大多数单位使用的内装镀锌铁皮衬管的对分式取土器。这种取土器与国际上惯用的取土器相比,性能相差甚远,最理想的情况下,也只能取得Ⅱ级土样,不能视为高质量的取土器。
目前,厚壁敞口取土器中,大多使用镀锌铁皮衬管,其弊病甚多,对上样质量影响很大,应逐步予以淘汰,代之以塑料或酚醛层压纸管。目前仍允许使用镀锌铁皮衬管,但要特别注意保持其形状圆整,重复使用前应注意整形,清除内外壁粘附的蜡、土或锈斑。
考虑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薄壁取土器尚需逐步普及,故允许以束节式取土器代替薄壁取土器。但只要有条件,仍以采用标准薄壁取土器为宜。

9.4.3-9.4.4

9.4.3  取土器的技术规格应按本规范附录F执行。


9.4.4  在钻孔中采取I、Ⅱ级砂样时,可采用原状取砂器,并按相应的现行标准执行。

条文说明

9.4.4  有关标准为1996年10月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业行业标准《原状取砂器》(JG/T 5061.10—1996)。

9.4.5

在钻孔中采取I、Ⅱ级土试样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软土、砂土中宜采用泥浆护壁;如使用套管,应保持管内水位等于或稍高于地下水位,取样位置应低于套管底三倍孔径的距离;

2  采用冲洗、冲击、振动等方式钻进时,应在预计取样位置1m以上改用回转钻进;

3  下放取土器前应仔细清孔,清除扰动土,孔底残留浮土厚度不应大于取土器废土段长度(活塞取土器除外);

4  采取土试样宜用快速静力连续压入法;

5  具体操作方法应按现行标准《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执行。

条文说明

9.4.5  关于贯入取土器的方法,本条规定宜用快速静力连续压入法,即只要能压入的要优先采用压入法,特别对软土必须采用压入法。压入应连续而不间断,如用钻机给进机构施压,则应配备有足够压入行程和压入速度的钻机。

条文目录

共 441 条
条文目录
共 441 条

条文目录

共 44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