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GB 50021-2001
(2009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2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31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1.18(1、2、3、4)、4.1.20(1、2、3)、4.8.5、5.7.2、7.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5月19日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使部分条款的表达更加严谨,与相关标准更加协调。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对“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一章内容作了较大修改。
2.对“污染土”一节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3.其他修改13条:涉及土的鉴定、勘察的基本要求、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地下水、钻探、原位测试等。其中有强制性条文6条。
本规范下划线为修改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起草人:武 威 顾宝和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 铠 许丽萍 李耀刚 庞锦娟 项 勃 康景文 董忠级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审查人员:高大钊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长科 化建新 卞昭庆 杨俊峰 沈小克 戚玉红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7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1-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