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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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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41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GB 50021-2001

(2009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2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31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1.18(1、2、3、4)、4.1.20(1、2、3)、4.8.5、5.7.2、7.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5月19日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使部分条款的表达更加严谨,与相关标准更加协调。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对“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一章内容作了较大修改。

2.对“污染土”一节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3.其他修改13条:涉及土的鉴定、勘察的基本要求、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地下水、钻探、原位测试等。其中有强制性条文6条。

本规范下划线为修改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起草人:武 威 顾宝和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 铠 许丽萍 李耀刚 庞锦娟 项 勃 康景文 董忠级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审查人员:高大钊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长科 化建新 卞昭庆 杨俊峰 沈小克 戚玉红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7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1-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1月10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的要求,对1994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现分为14章:1. 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 适用范围增加了“核电厂”的勘察;2.增加了“术语和符号”章;3.增加了岩石坚硬程度分类、完整程度分类和岩体基本质量分级;4.修订了“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及“桩基础”勘察的要求;5.修订了“地下洞室”、“岸边工程”、“基坑工程”和“地基处理”勘察的规定;6.将“尾矿坝和贮灰坝”节改为“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7.将“场地稳定性”章名改为“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8.将“强震区的场地和地基”、“地震液化”合为一节,取名“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9,对特殊性土中的“湿陷性土”和“红黏土”作了修订;10.加强了对“地下水”勘察的要求;11. 增加了“深层载荷试验”和“扁铲侧胀试验”等。同时压缩了篇幅,突出勘察工作必须遵守的技术规则,以利作为工程质量检查的执法依据。

本规范将来可能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北京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编10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参加本次修订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如下:

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南勘察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机械工业部勘察研究院

中国兵器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顾宝和、高大钊(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

朱小林、李受祉、李耀刚、项勃、张在明、张苏民、周 红、莫群欢、戴联筠

参与审阅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有:林在贯(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铠、王顺富、王惠昌、卞昭庆、李荣强、邓安福、苏贻冰、张旷成、周亮臣、周炳源、周锡元、林颂恩、钟亮、高岱、翁鹿年、黄志仑、傅世法、樊颂华、魏章和

建设部

2001年10月

1总则

1.0.1

 为了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1.0.1  本规范是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94)(以下简称《94规范》)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94规范》是我国第一本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执行以来,对保证勘察工作的质量,促进岩土工程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本次修订基本保持《94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总体框架,作了局部调整。加强和补充了近年来发展的新技术和新经验;改正和删除了《94规范》某些不适当、不确切的条款;按新的规范编写规定修改了体例;并与有关规范进行了协调。修订时,注意了本规范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是勘察方面的“母规范”,原则性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全国的技术标准,应在本规范中体现;因地制宜的具体细节和具体数据,留给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除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条文说明

1.0.2  岩土工程的业务范围很广,涉及土木工程建设中所有与岩体和土体有关的工程技术问题。相应的,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也较广,一般土木工程都适用,但对于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由于专业性强,技术上有特殊要求,因此,上述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对航天飞行器发射基地,文物保护等工程的勘察要求,本规范未作具体规定,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勘察,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94规范》未包括核电厂勘察。近十余年来,我国进行了一批核电厂的勘察,积累了一定经验,故本次修订增加了有关核电厂勘察的内容。

1.0.3 已废止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条文说明

1.0.3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是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是国家一再强调的十分重要的基本政策。但是,近年来仍有一些工程,不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就设计施工,造成工程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为此,本条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的勘察体制基本上还是建国初期的前苏联模式,即工程地质勘察体制。其任务是查明场地或地区的工程地质条件,为规划、设计、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只提出勘察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存在的地质问题,而很少涉及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所提资料设计单位如何应用也很少了解和过问,使勘察与设计施工严重脱节。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实施岩土工程体制,经过20年的努力,这种体制已经基本形成。岩土工程勘察的任务,除了应正确反映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外,还应结合工程设计、施工条件,进行技术论证和分析评价,提出解决岩土工程问题的建议,并服务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具有很强的工程针对性。《94规范》按此指导思想编制,本次修订继续保持了这一正确的指导思想。场地或其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如岩溶、滑坡、泥石流、地震区、地下采空区等,这些场地条件复杂多变,对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威胁很大,必须精心勘察,精心分析评价。此外,勘察时不仅要查明现状,还要预测今后的发展趋势。工程建设对环境会产生重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地质作用原有的动态平衡。大填大挖,加载卸载,蓄水排水,控制不好,会导致灾难。勘察工作既要对工程安全负责,又要对保护环境负责,做好勘察评价。

1.0.3A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条文说明

1.0.3A  [修订说明]
原文均为强制性,考虑到“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是原则性、政策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容易被延伸。故本次局部修订分为两条,原文第一句保留为强制性条文;第二句另列一条,不列为强制性条文。

1.0.4

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4  由于规范的分工,本规范不可能将岩土工程勘察中遇到的所有技术问题全部包括进去。勘察人员在进行工作时,还需遵守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岩土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条文说明

2.1.1  本条对“岩土工程勘察”的释义来源于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其总则第二条有关的原文如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基本全文引用。但注意到,这里定义的是“建设工程勘察”,内涵较“岩土工程勘察”宽,故稍有删改,现作以下说明:
1  岩土工程勘察是为了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不同于一般的地质勘察;
2  “查明、分析、评价”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即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勘探和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检验和监测、分析计算、数据处理等;不同的工程要求和地质条件,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法;
3  “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是勘察工作的对象,主要指岩土的分布和工程特征,地下水的赋存及其变化,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等;
4  勘察工作的任务是查明情况,提供数据,分析评价和提出处理建议,以保证工程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  岩土工程勘察是岩im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岩土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检验、监测和监理等,既有一定的分工,又密切联系,不宜机械分割。

2.1.2 -2.1.3

2.1.2  工程地质测绘  engineering geological mapping

采用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地质测量、遥感解译等方法,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要素,并绘制相应的工程地质图件。


2.1.3  岩土工程勘探 geotechnical exploration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槽探、坑探、洞探以及物探、触探等。

条文说明

2.1.3  触探包括静力触探和动力触探,用以探测地层,测定土的参数,既是一种勘探手段,又是一种测试手段。物探也有两种功能,用以探测地层、构造、洞穴等,是勘探手段;用以测波速,是测试手段。钻探、井探等直接揭露地层,是直接的勘探手段;而触探通过力学分层判定地层,物探通过各种物理方法探测,有一定的推测因素,都是间接的勘探手段。

2.1.4 -2.1.5

2.1.4  原位测试 in-situ tests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1.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析、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


条文说明

2.1.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般由文字和图表两部分组成。表示地层分布和岩土数据,可用图表;分析论证,提出建议,可用文字。文字与图表互相配合,相辅相成,效果较好。

2.1.6 -2.1.10

2.1.6  现场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在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


2.1.7  现场监测  in-situ monitoring

在现场对岩土性状和地下水的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的应力、位移进行系统监视和观测。

用直径为75mm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岩石中钻进,连续取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10cm的岩芯段长度之和与该回次进尺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2.1.8  岩石质量指标(RQD)  rock quality designation


2.1.9  土试样质量等级  quality classification of soil samples

按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不同划分的等级。


2.1.10  不良地质作用  adverse geo1ogic actions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


条文说明

2.1.10  断裂、地震、岩溶、崩塌、滑坡、塌陷、泥石流、冲刷、潜蚀等等,  《94规范》及其他书籍,称之为“不良地质现象”。其实,“现象”只是一种表现,只是地质作用的结果。勘察工作应调查和研究的不仅是现象,还包括其内在规律,故用现名。

2.1.11 -2.1.13

2.1.11  地质灾害  geo1ogical disaster

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危及人身、财产、工程或环境安全的事件。


2.1.12  地面沉降  ground subsidence,1and subsidence

大面积区域性的地面下沉,一般由地下水过量抽吸产生区域性降落漏斗引起。大面积地下采空和黄土自重湿陷也可引起地面沉降。


2.1.13  岩土参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a geotechnical parameter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0.05分位数。

条文说明

2.1.11  灾害是危及人类人身、财产、工程或环境安全的事件。
地质灾害是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这类事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改变,因而是岩土工程勘察的重要内容。

2.2 符号

2.2.1

 岩土物理性质和颗粒组成

e—孔隙比;

IL——液性指数;

Ip——塑性指数;

n——孔隙度,孔隙率;

Sr——饱和度;

w—含水量,含水率;

WL--液限;

WP——塑限;

Wu——有机质含量;

r—重力密度(重度);

ρ—质量密度(密度);

ρd——干密度。


条文说明

2.2.1  岩土的重力密度(重度)γ和质量密度(密度)ρ是两个概念。前者是单位体积岩土所产生的重力,是一种力;后者是单位体积内所含的质量。

2.2.2

 岩土变形参数

a——压缩系数;

Cc——压缩指数;

Ce——再压缩指数;

Cs——回弹指数;

ch——水平向固结系数;

cv——垂直向固结系数;

E0——变形模量;

Em——侧胀模量;

Em——旁压模量;

Es——压缩模量;

G——一剪切模量;

Pc—一先期固结压力。

2.2.3

岩土强度参数

C——黏聚力;

Po——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旁压试验初始压力;

Pt——旁压试验临塑压力;

PL——旁压试验极限压力;

Pu——载荷试验极限压力;

qu——无侧限抗压强度;

τ—抗剪强度;

φ—内摩擦角。


条文说明

2.2.3  土的抗剪强度指标,有总应力法和有效应力法,总应力法符号为C. 4,有效应力法符号为c'、φ’。对于总应力法,由于不同的固法条件和排水条件,试验成果各不相同。故勘察报告应对试验方法作必要的说明。

2.2.4

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指标

Rf——静力触探摩阻比;

fs——静力触探侧阻力;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10——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63.5——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120一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Ps——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

qc——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条文说明

2.2.4  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的符号原用N(63.5),以便与标准贯入锤击数N63.5区分。现在,已将标准贯入锤击数符号改为N,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符号已无必要用N(63.5),故改为N63.5,与N10、N120的表示方法一致。

2.2.5 -2.2.6

2.2.5  水文地质参数

B——越流系数;

k——渗透系数;

Q——流量,涌水量;

R——影响半径;

S——释水系数;

T——导水系数;

u——孔隙水压力。


2.2.6  其他符号

Fs——边坡稳定系数;

ID——侧胀土性指数;

KD——侧胀水平应力指数;

Pc——膨胀力;

UD——侧胀孔压指数;

△Fs——附加湿陷量;

S——基础沉降量,载荷试验沉降量;

St——灵敏度;

αw——红黏土的含水比;

υp——压缩波波速;

υs——剪切波波速;

δ—变异系数;

△s——总湿陷量;

μ——泊松比;

σ—标准差。

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3.1.1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1  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2  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3  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条文说明

3.1.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将建筑结构分为三个安全等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等级,都是从设计角度考虑的。对于勘察,主要考虑工程规模大小和特点,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由于涉及各行各业,涉及房屋建筑、地下洞室、线路、电厂及其他工业建筑、废弃物处理工程等,很难做出具体划分标准,故本条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以住宅和一般公用建筑为例,30层以上的可定为一级,7~30层的可定为二级,6层及6层以下的可定为三级。

3.1.2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1  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第3.1.3条亦按本方法确定地基等级;

2  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350011)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3.1.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是指泥石流沟谷、崩塌、滑坡、土洞、塌陷、岸边冲刷、地下水强烈潜蚀等极不稳定的场地,这些不良地质作用直接威胁着工程安全;“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是指虽有上述不良地质作用,但并不十分强烈,对工程安全的影响不严重。
“地质环境”是指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引起的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地裂缝、化学污染、水位上升等。所谓“受到强烈破坏”是指对工程的安全已构成直接威胁,如浅层采空、地面沉降盆地的边缘地带、横跨地裂缝、因蓄水而沼泽化等;“受到一般破坏”是指已有或将有上述现象,但不强烈,对工程安全的影响不严重。

3.1.3

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地基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特殊处理;

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无特殊性岩土。

条文说明

3.1.3  多年冻土情况特殊,勘察经验不多,应列为一级地基。
“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是指Ⅲ级和Ⅲ级以上的自重湿陷性土、Ⅲ级膨胀性土等。其他需作专门处理的,以及变化复杂,同一场地上存在多种强烈程度不同的特殊性岩土时,也应列为一级地基。

3.1.4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甲级  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乙级  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丙级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注: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条文说明

3.1.4  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目的是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以利管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在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等级和地基等级的基础上划分。一般情况下,勘察等级可在勘察工作开拍前,通过搜集已有资料确定。但随着勘察工作的开展,对自然认识的深入,勘察等级也可能发生改变。
对于岩质地基,场地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是控制因素。建造在岩质地基上的工程,如果场地和地基条件比较简单,勘察工作的难度是不大的。故即使是一级工程,场地和地基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也可定为乙级。

3.2 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3.2.1 -3.2.3

3.2.1  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


3.2.2  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应分别按表3.2.2-1~表3.2.2-3执行。


3.2.3  当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 0.1和表A.0.2划分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岩石风化程度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3执行。

条文说明

3.2.1~3.2.3  岩石的工程性质极为多样,差别很大,进行工程分类十分必要。《94规范》首先按岩石强度分类,再进行风化分类。按岩石强度分为极硬、次硬、次软和极软,列举了代表性岩石名称。又以新鲜岩块的饱和抗压强度30MPa为分界标准。问题在于,新鲜的末风化的岩块在现场有时很难取得,难以执行。
岩石的分类可以分为地质分类和工程分类。地质分类主要根据其地质成因、矿物成分、结构构造和风化程度,可以用地质名称(即岩石学名称)加风化程度表达,如强风化花岗岩、微风化砂岩等。这对于工程的勘察设计确是十分必要的。工程分类主要根据岩体的工程性状,使工程师建立起明确的工程特性概念。地质分类是一种基本分类,工程分类应在地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目的是为了较好地概括其工程性质,便于进行工程评价。
为此,本次修订除了规定应确定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外,增加了岩块的“坚硬程度”、岩体的“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并分别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划分标准和方法,可操作性较强。岩石的坚硬程度直接与地基的承载力和变形性质有关,其重要性是无疑的。岩体的完整程度反映了它的裂隙性,而裂隙性是岩体十分重要的特性,破碎岩石的强度和稳定性较完整岩石大大削弱,尤其对边坡和基坑工程更为突出。
本次修订将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各分五级,二者综合又分五个基本质量等级。与国标《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S0007—2002)协调一致。
划分出极软岩十分重要,因为这类岩石不仅极软,而且常有特殊的工程性质,例如某些泥岩具有很高的膨胀性;泥质砂岩、全风化花岗岩等有很强的软化性(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可等于零);有的第三纪砂岩遇水崩解,有流砂性质。划分出极破碎岩体也很重要,有时开挖时很硬,暴露后逐渐崩解。片岩各向异性特别显著,作为边坡极易失稳。事实上,对于岩石地基,特别注意的主要是软岩、极软岩、破碎和极破碎的岩石以及基本质量等级为V级的岩石,对可取原状试样的,可用土工试验方法测定其性状和物理力学性质。
举例:
1  花岗岩,微风化:为较硬岩,完整,质量基本等级为Ⅱ级;
2  片麻岩,中等风化:为较软岩,较破碎,质量基本等级为Ⅳ级;
3  泥岩,微风化:为软岩,较完整,质量基本等级为Ⅳ级;
4  砂岩(第三纪),微风化:为极软岩,较完整,质量基本等级为V级;
5  糜棱岩(断层带):极破碎,质量基本等级为V级。
岩石风化程度分为五级,与国际通用标准和习惯一致。为了便于比较,将残积土也列在表A.0.3中。国际标准ISO/TC182/SCl也将风化程度分为五级,并列入残积土。风化带是逐渐过渡的,没有明确的界线,有些情况不一定能划分出五个完全的等级。一般花岗岩的风化分带比较完全,而石灰岩、泥岩等常常不存在完全的风化分带。这时可采用类似“中等风化—强风化”“强风化—全风化”等语句表述。同样,岩体的完整性也可用类似的方法表述。第三系的砂岩、泥岩等半成岩,处于岩石与土之间,划分风化带意义不大,不一定都要描述风化。

3.2.4

 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 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盐渍化岩石等。

条文说明

3.2.4  关于软化岩石和特殊性岩石的规定,与《94规范》相同,软化岩石浸水后,其承载力会显著降低,应引起重视。以软化系数0.75为界限,是借鉴国内外有关规范和数十年工程经验规定的。
石膏、岩盐等易溶性岩石,膨胀性泥岩,湿陷性砂岩等,性质特殊,对工程有较大危害,应专门研究,故本规范将其专门列出。

3.2.5 -3.2.6

3.2.5  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

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可分为好的(RQD>90)、较好的(RQD=75~90)、较差的(RQD=50—75)、差的(RQD=25~50)和极差的(RQD<25)。


3.2.6  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

2  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

3  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3.2.6执行。


条文说明

3.2.5、3.2.6  岩石和岩体的野外描述十分重要,规定应当描述的内容是必要的。岩石质量指标RQD是国际上通用的鉴别岩石工程性质好坏的方法,国内也有较多经验,《94规范》中已有反映,本次修订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3.2.7 -3.2.8

3.2.7  对地下洞室和边坡工程,尚应确定岩体的结构类型。岩体结构类型的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4执行。


3.2.8  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级和V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除按本规范第3.2.5条~第3.2.7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2  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

3  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

3.3 土的分类和鉴定

3.3.1 -3.3.2

3.3.1  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应定为新近沉积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等。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5执行。


3.3.2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碎石土,并按表3.3.2进一步分类。

条文说明

3.3.1  本条由《94规范》2.2.3和2.2.4条合并而成。


3.3.2  本条与《94规范》的规定一致。

3.3.3 -3.3.4

3.3.3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并按表3.3.3进一步分类。


3.3.4  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条文说明

3.3.2 本条与《94规范》的规定一致。


3.3.4  本条对于粉土定名的规定与《94规范》一致。

粉土的性质介于砂土和黏性土之间,较粗的接近砂土而较细的接近于黏性土。将粉土划分为亚类,在工程上是需要的。在修订过程中,曾经讨论过是否划分亚类,并有过几种划分亚类的方案建议。但考虑到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统一的分类界限,如果没有足够的资料复核,很难把握适应各种不同的情况。因此,这次修订仍然采用《94规范》的方法,不在全国规范中对粉土规定亚类的划分标准,需要对粉土划分亚类的地区,可以根据地方经验,确定相应的亚类划分标准。

3.3.5-3.3.6

3.3.5  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应定名为黏性土。

黏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黏土和黏土。塑性指数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17的土,应定名为粉质黏土;塑性指数大于17的土应定名为黏土。

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得。


3.3.6  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

2  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

3  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

4  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时,宜定为“互层”;厚度比为1/10~1/3时,宜定为“夹层”;厚度比小于1/10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

5  当土层厚度大于0.5m时,宜单独分层。

条文说明

3.3.5  本条与《94规范》的规定一致。


3.3.6  本条与《94规范》的规定基本一致,仅增加了“夹层厚度大于0.5m时,宜单独分层”。各款举例如下:
1  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如新近沉积粉土,残坡积碎石土等;
2  对特殊性土,如淤泥质黏土,弱盐渍粉土,碎石素填土等;
3  对混合土,如含碎石黏土,含黏土角砾等;
4  对互层,如黏土与粉砂互层;对夹薄层,如黏土夹薄层粉砂。

3.3.7

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  砂土宜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细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  粉土宜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

4  黏性土宜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土的结构等;

5  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应描述嗅味,对填土尚应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均匀性等;

6  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7  需要时,可用目力鉴别描述土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干强度和韧性,按表3.3.7区分粉土和黏性土。

条文说明

3.3.7  奉条基本上与《94规范》一致,仅局部修改了土的描述内容。
有人建议,应对砂土和粉土的湿度规定划分标准。 《规范》修订组考虑,砂土和粉土取样困难,饱和度难以测准,规定了标准不易执行。作为野外描述,不一定都要有定量标准。至于是否饱和(涉及液化判别),地下水位上下是明确的界线,勘察人员是容易确定的。
对于黏性土和粉土的描述, 《94规范》比较简单,不够完整。参照美国ASTM土的统一分类法,关于土的目力鉴别方法和《土的分类标准》(GBJ 145)的简易鉴别方法,补充了摇振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和韧性的描述内容。为了便于描述,给出了如表3. 1所示的描述等级。



3.3.7  [修订说明]
本条1~4款规定描述的内容,有时不一定全部需要,故将“应”改为“宜”。工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干强度和韧性的鉴定是现场区分粉工和黏性土的有效方法,但原文在执行中产生一些误解,以为必须描述,成为例行套话,故增力口第7款,明确目力鉴别的用途。

3.3.8

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表3.3.8-1或表3.3.8-2确定,表中N63.5和N120应按本规范附录B修正。定性描述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6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3.3.8  对碎石土密实度的划分,《94规范》只给出了野外鉴别的方法,完全根据经验进行定性划分,可比性和可靠性都比较差。在实际工程中,有些地区已经积累了用动力触探鉴别碎石土密实度的经验,这次修订时在保留定性鉴别方法的基础上,补充了重型动力触探和超重型动力触探定量鉴别碎石土密实度的方法。现作如下说明:
1  关于划分档次
对碎石土的密实度,表3.3.8—1分为四档,表3.3.8—2分为五档,附录A表A.0.6分为三档,似不统一。这是由于N63.5较N120能量小,不适用于“很密”的碎石土,故只能分四档;野外鉴别很难明确客观标准,往往因人而异,故只能粗一些,分为三档;所以,野外鉴别的“密实”,相当于用N120的“密实”和,“很密”;野外鉴别的“松散”,相当于用动力触探鉴别的“稍密”和“松散”。由于这三种鉴别方法所得结果不一定一致,故勘察报告中应交待依据的是“野外鉴别”、“重型圆锥动力触探”还是“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
2  关于划分依据
圆锥动力触探多年积累的经验,是锤击数与地基承载力之间的关系;由于影响承载力的因素较多,不便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标准,故本次修订只考虑了用锤击数划分碎石土的密实度,并与国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协调;至于如何根据密实度或根据锤击数确定地基承载力,则由地方标准或地方经验确定。
表3.3.8—1是根据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研究成果,进行适当调整后编制而成的。表3.3.8—2是根据中国建筑西南勘察研究十院的研究成果,由王顺富先生向本《规范》修订组提供的。
3  关于成果的修正
圆锥动力触探成果的修正问题,虽已有一些研究成果,但尚缺乏统一的认识;这里包括杆长修正、上覆压力修正、探杆摩擦修正、地下水修正等;作为国家标准,目前做出统一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有一条原则,即勘察成果首先要如实反映实测值,应用时可以进行修正,并适当交待修正的依据。应用表3.3.8—1和表3.3.8—2时,根据该成果研制单位的意见,修正方法列在本规范附录B中;表B. 0.1和表B. 0.2中的数据均源于唐贤强等著《地基工程原位测试技术》(中国铁道出版社,1996)。为表达统一,均取小数点后二位。

3.3.9

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划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表3.3.9的规定。当用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划分砂土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条文说明

3.3.9  砂土密实度的鉴别方法保留了《94规范》的内容,但在修改过程中,曾讨论过对划分密实度的标准贯入击数是否需要修正的问题。
标准贯入击数的修正方法一般包括杆长修正和上覆压力修正。本规范在术语中规定标准贯入击数N为实测值;在勘察报告中所提供的成果也规定为实测值,不进行任何修正。在使用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实测值或修正后的数值。
采用标准贯入击数估计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或地基承载力时,其击数是否需要修正应与经验公式统计时所依据的原始数据的处理方法一致。
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饱和砂土或粉土液化时,由于当时建立液化判别式的原始数据是未经修正的实测值,且在液化判别式中也已经反映了测点深度的影响,因此用于判别液化的标准贯入击数不作修正,直接用实测值进行判别。
在《94规范》报批稿形成以后,曾有专家提出过用标准贯入击数鉴别砂土密实度时需要进行上覆压力修正的建议,鉴于当时已经通过审查会审查,不宜再进行重大变动,因此将这一问题留至本次修订时处理。
本次修订时,经过反复论证,认为应当从用标准贯入击数鉴别砂土密实度方法的形成历史过程来判断是否应当加以修正。采用标准贯入击数鉴别砂土密实度的方法最早由太沙基和泼克在1948年提出,其划分标准如表3.2所示。这一标准对世界各国有很大的影响,许多国家的鉴别标准大多是在太沙基和泼克罐948年的建议基础上发展的。


我国自1953年南京水利实验处引进标准贯入试验后,首先在治淮工程中应用,以后在许多部门推广应用。制定《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 7-74)时将标准贯入试验正式作为勘察手段列入规范,后来在修订《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7-89)时总结了我国应用标准贯入击数划分砂土密实度的经验,给出了如表3.3所示的划分标准。这一标准将小于10击的砂土全部定为“松散”,不划分出“很松”的一档;将10~30击的砂土划分为两类,增加了击数为10~15的“稍密”一档;将击数大于30击的统称为“密实”,不划分出“很密”的密实度类型;而在实践中当标准贯入击数达到50击时一般就终止了贯入试验。

从上述演变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所通用的密实度划分标准实际上就是1948年太沙基和泼克建议的标准,而当时还没有提出杆长修正和上覆压力修正的方法。也就是说,太沙基和泼克当年用以划分砂土密实度的标准贯入击数并没有经过修正。因此,根据本规范对标准贯入击数修正的处理原则,在采用这一鉴别密实度的标准时,应当使用标准贯入击数的实测值。本次修订的仍然保持《94规范》的规定不变,即鉴别砂土密实度时,标准贯入击数用不加修正的实测值N。

3.3.10

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e划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其湿度应根据含水量ω(%)划分为稍湿、湿、很湿。密实度和湿度的划分应分别符合表3.3.10-1和表3.3.10-2的规定。


条文说明

3.3.10  本条与《94规范》一致。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粉土取样比较困难,特别是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样在取土过程中容易失水,使孔隙比减小,因此不易评价正确,故建议改用原位测试方法评价粉土的密实度。在修订过程中曾考虑过采用静力触探划分粉土密实度的方案,但经资料分析发现,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与孔隙比之间的关系非常分散,不同地区的粉土,其散点的分布范围不同。如图3.1所示,分别为山东东营粉土、江苏启东粉土、郑州粉土和上海粉土,由于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不仅反映了土的密实度,而且也反映了土的结构性。由于不同地区粉土的结构强度不同,在散点图上各地的粉土都处于不同的部位。有的地区粉土具有很小的孔隙比,但比贯入阻力不大;而另外的地区粉土的孔隙比比较大,可是比贯入阻力却很大。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根据目前的资料,没有可能用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的统一划分界限来评价粉土的密实度。但是在同一地区的粉土,如结构性相差不大且具备比较充分的资料条件,采用静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手段划分粉土的密实度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可以进行试划分以积累地区的经验。



有些建议认为,水下取土求得的孔隙比一般都小于0.75,不能反映实际情况,采用孔隙比鉴别粉土密实度会造成误判。由于取土质量低劣而造成严重扰动时,出现这种情况是可能的,但制定标准时不能将取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作为依据。只要认真取土,采取合格的土样,孔隙比的指标还是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为了验证,随机抽取了粉土地区的勘察报告,对东营地区的粉土资料进行散点图分析。该地区地下水位2~3m,最大取土深度9~12m,取样点在地下水位上下都有,多数取自地下水位以下。考虑到压缩模量数据比较多,因此分析了压缩模量与各种物理指标之间的关系。
图3.2显示了压缩模量与孔隙比之间存在比较好的规律性,孔隙比分布在0.55~1.0之间,大约有2/3的孔隙比大于0.75,说明无论是水上或水下,孔隙比都是反映粉土力学性能比较敏感的指标。如果用含水量来描述压缩模量的变化,则从图3.3可以发现,当含水量小于20%时,含水量增大,模量相应增大;但在含水量超过20%以后则出现相反的现象。在低含水量阶段,模量随含水量增大而增大的变化规律可能与非饱和土的基质吸力有关。采用饱和度描述时,在图3.4中,当土处于低饱和度时,压缩模量也随饱和度增大而增大;但当饱和度大于80%以后,压缩模量与饱和度之间则没有明显的规律性。对比图3.2和图3. 4,也说明地下水位以下处于饱和状态的粉土,影响其力学性质的主要因素是土的孔隙比而不是饱和度。
从散点图分析,可以说明对于粉土的描述,饱和度并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鉴别粉土是否饱和不在于饱和度的数值界限,而在于是否在地下水位以下,在地下水以下的粉土都是饱和的。饱和粉工的力学性能取决于土的密实度,而不是饱和度的差别。孔隙比对粉土的力学性质有明显的影响,而含水量对压缩模量的影响在20%左右出现一个明显的转折点。
鉴于上述分析,认为没有充分理由修改规范原来的规定,因此仍采用孔隙比和含水量描述粉土的密实度和湿度。

3.3.11

 黏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L划分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和流塑,并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条文说明

3.3.11  本条与《94规范》的规定一致。
在修订过程中,也提出过采用静力触探划分黏性土状态的建议。对于这一建议进行了专门的研究,研究结果认为,黏性土的范围相当广泛,其结构性的差异比粉土更大,而黏性土中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土的结构强度的强弱而不是土的状态的不同。其实,直接采用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判别土的状态,并不利于正确认识与土的Atterberg界限有关的许多工程性质。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值与采用液性指数判别的状态之间存在的差异,反映了客观存在的结构性影响。例如比贯入阻力比较大,而状态可能是软塑或流塑,这正说明了土的结构强度使比贯入阻力比较大,一旦扰动结构,强度将急剧下降。可以提醒人们注意保持土的原状结构,避免结构扰动以后土的力学指标的弱化。

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4.1.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  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  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4  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条文说明

4.1.1  本条主要对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在原则上规定了应做的工作和应有的深度。岩土工程勘察应有明确的针对性,因而要求了解建筑物的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的要求,以便提出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和地基基础设计方案的建议。不同的勘察阶段,对建筑结构了解的深度是不同的。

4.1.2

 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条文说明

4.1.2  本规范规定勘察工作宜分阶段进行,这是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数十年勘察工作的经验规定的。勘察是一种探索性很强的工作,总有一个从不知到知,从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的过程,对自然的认识总是由粗而细,由浅而深,不可能一步到位。况且,各设计阶段对勘察成果也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分阶段勘察的原则必须坚持。但是,也应注意到,各行业设计阶段的划分不完全一致,工程的规模和要求各不相同,场地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差别很大,要求每个工程都分阶段勘察,是不实际也是不必要的。勘察单位应根据任务要求进行相应阶段的勘察工作。
岩土工程既然要服务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当然应当根据任务要求,承担后期的服务工作,协助解决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岩土工程问题。
在城市和工业区,一般已经积累了大量工程勘察资料。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时,可以直接进行详勘。但对于高层建筑和其他重要工程,在短时间内不易查明复杂的岩土工程问题,并作出明确的评价,故仍宜分阶段进行。

4.1.3-4.1.4

4.1.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  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


4.1.4  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  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

2  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

3  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4  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

5  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  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  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条文说明

4.1.4  对拟建场地做出稳定性评价,是初步勘察的主要内容。稳定性问题应在初步勘察阶段基本解决,不宜留给详勘阶段。
高层建筑的地基基础,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等问题,有时相当复杂,如果这些问题都留到详勘时解决,往往因时间仓促,解决不好,故要求初勘阶段提出初步分析评价,为详勘时进一步深入评价打下基础。

4.1.5-4.1.6

4.1.5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  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  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  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6条~第4.1.10条的规定。


4.1.6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1.6确定,局部异常地段应予加密。

条文说明

4.1.5  岩质地基的特征和土质地基很不—样,与岩体特征,地质构造,风化规律有关,且沉积岩与岩浆岩、变质岩,地槽区与地台区,情况有很大差别,本节规定主要针对平原区的土质地基,对岩质地基只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勘察要求应按有关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


4.1.6  初勘时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94规范》按“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分档。“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包含了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等级和地基等级,而勘探孔的疏密则主要决定于地基的复杂程度,故本次修订改为按“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分档。

4.1.7 -4.1.8

4.1.7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1.7确定。


4.1.8  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1  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2  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3  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

4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5  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条文说明

4.1.7  初勘时勘探孔的深度,《94规范》按“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分档。实际上,勘探孔的深度主要决定于建筑物的基础埋深、基础宽度、荷载大小等因素,而初勘时又缺乏这些数据,故表4.1.7按工程重要性等级分档,且给了一个相当宽的范围,勘察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4.1.8  根据地质条件和工程要求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初勘阶段,也适用于详勘及其他勘察阶段。

4.1.9 -4.1.10

4.1.9  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l/4~l/2;

2  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


4.1.10  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1  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位,调查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测水位变化;

2  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3  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条文说明

4.1.10  地下水是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的主要因素之一,搞清地下水是勘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但只限于查明场地当时的情况有时还不够,故在初勘和详勘中,应通过资料搜集等工作,掌握工程场地所在的城市或地区的宏观水文地质条件,包括:
1  地下水的空间赋存状态及类型;
2  决定地下水空间赋存状态、类型的宏观地质背景;主要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规律;
3  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水位,水位的变化趋势和影响因素;
4  宏观区域和场地内的主要渗流类型。
工程需要时,还应设置长期观测孔,设置孔隙水压力装置,量测水头随平面、深度和随时间的变化,或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堪察。

4.1.11 已废止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条文说明

4.1.11  这两条规定了详细勘察的具体任务。到了详勘阶段,建蹴总平面布置已经确定,面临单体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的任务。因呲,应当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并进行岩土工程评价,提出相应的工程建议。现作以下几点锐明:
1  为了使勘察工作的布置和岩土工程的评价具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实际问题,搜集有关工程结构资料,了解设计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工作;
2  地基的承载力和稳定性是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工程经验表明,绝大多数与岩土工程有关的事故是变形问题,包括总沉降、差异沉降、倾斜和局部倾斜;变形控制是地基设计的主要原则,故本条规定了应分析评价地基的均匀性,提供岩土变形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性;有的勘察单位根据设计单位要求和业主委托,承担变形分析任务,向岩土工程设计延伸,是值得肯定的;
3  埋藏的古河道、沟浜,以及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的安全影响很大,应予查明;
4  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是地基基础设计和基坑设计施工十分重要的依据,详勘时应予查明;由于地下水位有季节变化和多年变化,故规定应“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有关地下水更详细的规定见本规范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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