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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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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70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9.3 工程设计


9.3.1

防潮闸的泄流能力应按偏于不利的潮位,依据现行行业标

准《水闸设计规范》SL 265的泄流公式计算,并应采用闸下典型潮 型进行复核。闸顶高程应满足泄洪、蓄水和挡潮工况的要求。

9.3.2

防潮闸设计应满足闸感潮启闭的运行特性要求,对多孔水

闸,闸门启闭应采用对称、逐级、均步启闭方式。

9.3.3

防潮闸门型宜采用平板钢闸门,在有减少启闭容量、降低

机架桥高度要求时可采用上、下双扉门。

9.3.4

防洪闸护坦、消力池、海漫、防冲槽等的设计应按水力计算

确定。

•34•

9.4 水力计算


9.4.1

防洪闸单宽流量,应根据下游河床土质,上、下游水位差、

尾水深度、河道和闸室宽度比等因素确定。

9.4.2

闸下消能设计应根据闸门运用条件,选用最不利的水位和

流量组合进行计算。

9.4.3

海漫的长度和防冲槽埋深,应根据河床地质、海漫末端的

单宽流量和水深等因素确定。

9.5 结构与地基计算


9.5.1

闸室、岸墙和翼应进行强度、稳定和基底应力计算,其强

度、稳定安全系数和基底应力允许值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

9.5.2

当地基软弱土或持力层范围内有软弱夹层时,应进行整

体稳定验算。对建在复杂地基上的防洪闸的整体稳定计算,应进 行专门研究。

9.5.3

防潮闸应采取分层综合法计算其最终沉降量

9.5.4

防洪闸应避免建在软硬不同地基或地层断裂带上,难以避

开时必须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工程措施。

•35•

10 山洪防治


10.1 一般规定


10.1.1

山洪防治工程设计,应根据山洪沟所在的地形、地质条

件,植被及沟壑发育情况,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形成以水库、谷坊、 跌水、陡坡、撇洪沟、截流沟、排洪渠道等工程措施与植被修复等生 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治体系。

10.1.2

山洪防治应以山洪沟流域为治理单元进行综合规划,并

应集中治理和连续治理相结合,

10.1.3

山洪防治宜利用山前水塘、洼地滞蓄洪水

10.1.4

修建调蓄山洪的小型水库,应根据其失事后造成损失的

程度适当提高防洪标准,并应提高坝体的填筑质量要求。

10.1.5

排洪渠道、截流沟宜进行护砌,排洪渠道、截流沟、撇洪沟

设计应提高质量要求。

10.1.6

植树造林等生物措施以及修建梯田、开水平沟等治坡措

施,应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10.2 跌水和陡坡


10.2.1

山洪沟或排洪渠道底部纵坡较陡时,可采用跌水或陡坡

等构筑物调整。

10.2.2

跌水和陡坡设计,水面线应平顺衔接。水面线可采用分

段直接求和法和水力指数积分法计算。

10.2.3

跌水和陡坡的进、出口段,应设导流翼墙与沟岸相连接 连接形式可采用扭曲面,也可采用变坡式或八字墙式,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 进口导流翼墙的单侧平面收缩角,应以进口段长度控制确 • 36• 定,不宜大于 15°。翼墙的长度L由沟渠底宽B与水深日的比值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B/H<20时,L=2.5H;

2)当2≤B/H<25时,L=30H;

3)当2 5≤B/H<3.5时,L=3.5H;

4)当B/H≥3.5时,L宜适当加长。

2 出口导流翼墙的单侧平面扩散角,可取 10°~15°。

10.2.4

跌水和陡坡的进、出口段应护底,其长度应与翼墙末端平 齐,底的始、末端应设一定深度的防冲齿墙。跌水和陡坡下游应设 置消能防冲措施。

10.2.5

跌水跌差小于或等于5m 时,可采用单级跌水,跌水跌差

大于5m,采用单级跌水不经济时,可采用多级跌水。多级跌水可 根据地形、地质条件,采用连续或不连续的形式。

10.2.6

陡坡段平面布置应力求顺直,陡坡底宽与水深的比值,宜

控制为10~20。

10.2 7 陡坡比降应根据地形、地基土性质、跌差及流量大小确 定,可取1:25 1:5,陡坡倾角必须小于或等于地基土壤的内 摩擦角。

10.2.8

陡坡护底在变形缝处应设齿坎,变形缝内应设止水或反 滤盲沟,必要时可同时采用。

10.2.9

当陡坡的流速较大时,其护底可采取人工加糙减蚀措施

或采用台阶式,人工加糙减蚀或台阶式形式及其尺寸可按类似工 程分析确定。重要的陡坡,必要时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10.3 谷坊


10.3.1

山洪沟可利用谷坊措施进行整治

10.3.2

谷坊形式应根据沟道地形、地质、洪水、当地材料、谷坊高

度、谷坊失事后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等条件比选确定,可采用土石 谷坊、浆砌石谷坊、铅丝石笼谷坊、混凝土谷坊等形式。

• 37•

10.3.3

谷坊位置应选在沟谷宽敞段下游窄口处,山洪沟道冲刷

段较长的,可顺沟道由上到下设置多处谷坊。谷坊间沟床纵坡应 满足稳定沟道坡降的要求。

10.3.4

谷坊高度应根据山洪沟白然纵坡、稳定坡降、谷坊间距等

确定。谷坊高度宜为1.5m~4m,当高度大于5m 时,应按塘坝要 求进行设计。

10.3.5

谷坊间距,在山洪沟坡降不变的情况下,与谷坊高度接近

成正比,可按下式计算:

(10.3.5) 式中:L ——谷坊间距(m);

h ——谷坊高度(m);

J—-- -沟床天然坡降;

J。——沟床稳定坡降。

10.3.6

谷坊应建在坚实的地基上。当为岩基时,应清除表层风

化岩;当为土基时埋深不得小于1m,并应验算地基承载力。

10.3.7

铅丝石笼、浆砌石和混凝土等形式的谷坊,在其中部或沟

床深槽处应设溢流口。当设计谷坊顶部全长溢流时,应进行两侧 沟岸的防护,溢流口下游应设置消能设施,护砌长度可根据谷坊 高度、单宽流量和沟床土质计算确定。

10.3.8

浆砌石和混凝土谷坊,应每隔15m~20m设一道变形

缝,谷坊下部应设排水孔。

10.3.9

土石谷坊,不得在顶部溢流,宜在坚实沟岸开挖溢流口或

在谷坊底部设泄流孔,并应进行基础处理。

10.4 撇洪沟及截流沟


10.4.1

城市防治山洪可采用撇洪沟将部分或全部洪水撇向城市

下游。

10.4.2

撇洪沟的设计标准应与山洪防治标准相适应,也可根据

• 38• 工程规模大小和失事后造成损失的程度适当提高。

10.4.3

撇洪沟应顺应地形布置,宜短直平顺、少占耕地、減少交

叉建筑物、避免山体滑坡。

10.4.4

撇洪沟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山洪特性和撇洪沟的汇流面积

与撇洪比例确定,当只撇山洪设计洪峰流量的一部分时,应设置溢 洪堰(闸)将其余部分排入承泄区或原沟道。

10.4.5

撇洪沟设计沟底比降宜因地制宜选择,断面应采取防冲

措施。

10.4.6

截流沟的设计标准应与保护地区的山洪防治治理标准一

致,设计洪峰流量可采用小流域洪水的计算方法推求。当只能截 流设计洪峰流量的一部分时,应设置溢洪堰(闸)将其余部分排入 承泄区。

10.4.7

截流沟宜沿保护地区上部边缘等高线布置,并应选择较

短路线或利用天然河道就近导入承泄区。

10.4.8

截流沟的设计断面应根据设计流量经水力计算确定,沟

底比降宜以沟底不产生冲刷和淤积为控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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