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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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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70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3.3.6

挡潮闸(坝)的设计潮水位,应分析计算建闸(坝)后形成反

射波对天然高潮位壅高和低潮位落低的影响。

3.3.7

对设计潮水位计算成果,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综合分析,

检查其合理性。

3.4 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


3.4.1

兼受洪、涝、潮威胁的城市,应进行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

• 8• 分析,并应研究其遭遇的规律。以防洪主时,应重点分析洪水与 相应涝水、潮水遭遇的规律;以排涝主时,应重点分析涝水与相 应洪水、潮水遭遇的规律;以防潮主时,应重点分析潮水与相应 洪水、涝水遭遇的规律。

3.4.2

进行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当同期资料系列不足30

年时,应采用合理方法对资料系列进行插补延长。

3.4.3

分析洪水与相应涝水、潮水遭遇情况时,应按年最大洪水

(洪峰流量、时段洪量)、相应涝水、潮水位取样,也可按大(高)于某 一量级的洪水、涝水或高潮位基准。分析潮水与相应洪水、涝水 或涝水与相应洪水、潮水遭遇情况时,可按相同的原则取样。

3.4.4

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可采用建立遭遇统计量相关关

系图方法,分析一般遭遇的规律,对特殊遭遇情况,应分析其成因 和出现几率,不宜舍弃。

3.4.5

对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分析成果,应通过多种途径进行

综合分析,检查其合理性。

X •9 •

4 防洪工程总体布局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城市

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自然地理条件、社会 经济状况、洪涝潮特性,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确定,并应利用河流 分隔、地形起伏采取分区防守。

4.1.2

城市防洪应对洪、涝、潮灾害统筹治理,上下游、左右岸关

系兼顾,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并应形成完整的城市防洪 减灾体系。

4.1.3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市

政工程相结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综合利用要求, 发挥综合效益。

4.1.4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保护生态与环境。城市的湖

泊、水塘、湿地等天然水域应保留,并应充分发挥其防洪滞涝 作用。

4.1.5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将城市防洪保护区内的主要交

通干线、供电、电信和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等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防 洪体系的保护范围。

4.1.6

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工程抢险和人员撤退转移

等要求设置必要的防洪通道。

4.1.7

防洪建筑物建设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建筑形式宜与周

边景观相协调。

4.1.8

城市防洪工程体系中各单项工程的规模、特征值和调度运

行规则,应按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分 析论证确定。

•10•

4.2 江河洪水防治


4.2.1

江河洪水的防治应分析城市发展建设对河道行洪能力和

洪水位的影响,应复核现状河道泄洪能力及防洪标准,并应研究保 持及提高河道泄洪能力的措施。

4.2.2

江河洪水防治工程设施建设应上下游、左右岸相协调,不

同防洪标准的建筑物布置应平顺衔接。

4.2.3

对行(泄)洪河道进行整治时,应上下游、左右岸兼顾,并应

避免或减少对水流流态、泥沙运动、河岸稳定等产生不利影响,同 时应防止在河道中产生不利于河势稳定的冲刷或淤积。

4.2.4

位于河网地区的城市,可根据城市河网情况分区,采取分

区防洪的方式。

4.3 涝水防治

+.3.1 城市涝水的防治,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的基 础上进行,并应洪涝兼治、统筹安排。

4.3.2

城市涝水治理,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结合已有排涝河道

和蓄滞涝区等排涝工程布局,确定排涝分区、分区治理。

4.3.3

城市排涝应充分利用城市的自排条件,并据此进行排涝工

程布置,自排条件受限制时,可设置排涝泵站机排。

4.3.4

排涝河道出口受承泄区水位顶托时,宜在其出口处设置挡

洪闸。

4.4 海潮防治


4.4.1

防潮堤防布置应与滨海市政建设相结合,与城市海滨环境

相协调,与滩涂开发利用相适应。

4.4.2

滨海城市防潮工程,应根据防潮标准及天文潮、风暴潮或

涌潮的特性,分析可能出现的不利组合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潮位。

4.4.3

位于江河入海口的城市,应分析洪潮遭遇规律,按设计洪

• 11• 水与设计潮位的不利遭遇组合,确定海堤工程设计水位。

4.4.4

海堤工程设计应分析风浪的破坏作用,合理确定设计浪

高,采取消浪措施和基础防护措施。

4.4.5

海堤工程设计应分析基础的地质情况,采用相应的加固处

理技术措施。

4.5 山洪防治


4.5.1

山洪治理的标准和措施应根据山洪发生的规律,结合城市

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4.5.2

山洪防治应以小流域为单元,治沟与治坡相结合、工程措

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坡面治理宜以生物措施为 主,沟壑治理宜以工程措施力主。

4.5.3

排洪沟道平面布置宜避开主城区。当条件允许时,可开挖

撇洪沟将山坡洪水导至其他水系。

4.5.4

山洪防治应利用城市上游水库或蓄洪区调蓄洪水削减

洪峰。

4.6 泥石流防治


4.6.1

泥石流防治应贯彻以防主,防、避、治相结合的方针,应

根据当地条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4.6.2

位于泥石流多发区的城市,应根据泥石流分布、形成特点

和危害,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

4.6.3

防治泥石流应开展山洪沟汇流区的水土保持,建立生物防

护体系,改善自然环境。

4.6.4

新建城市或城区、城市居民区应避开泥石流发育区

4.7 超标准洪水安排


4.7.1

城市防洪总体布局中,应对超标准洪水作出必要的、应急

的安排。

•12•

4.7.2

遇超标准洪水所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应符合流域防洪规

划总体安排。

针,应充分利用已建防洪设施潜力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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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江河堤防


5.1 一般规定


5.1.1

堤线选择应充分利用现有堤防设施,结合地形、地质、洪水

流向、防汛抢险、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应与沿江(河) 市政设施相协调。堤线宜顺直,转折处应用平缓曲线过渡。

5.1.2

堤距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形、地质条件、设计洪水位、

城市发展和水环境的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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