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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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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70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5.1.3

江河堤防沿程设计水位,应根据设计防洪标准和控制站的

设计洪水流量及相应水位,分析计算设计洪水水面线后确定,并应 计入跨河、拦河等建筑物的壅水影响。计算水面线采用的河道糙 率应根据堤防所在河段实测或调查的洪水位和流量资料分析确 定。对水面线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

5.1.4

堤顶或防洪墙顶高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Z=2,+Y Y=Z,+Rte+A (5.1.4-1) (5.1.4-2) 式中:Z- -堤顶或防洪墙顶高程(m);

Y—设计洪(潮)水位以上超高(m);

Zp 一设计洪(潮)水位(m);

R—设计波浪爬高(m),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 范》GB 50286 的有关规定计算;

e—设计风壅增水高度(m),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 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计算;

A——安全加高(m),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6 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墙后土堤堤顶高程应高于设计洪 5.1.5 •14• (潮)水位0.5m以上。

5.1.6

土堤应预留沉降量,预留沉降量值可根据堤基地质、堤身

土质及填筑密度等因素分析确定。

5.2 防洪堤防(墻)

5.2 1 防洪堤防(墙)可采用土堤、土石混合堤、浆砌石墙、混凝土 或钢筋混凝土墙等形式。堤型应根据当地土、石料的质量、数量、 分布和运输条件,结合移民占地和城市建设、生态与环境和景观等 要求,经综合比较选定。

5.2.2

土堤填筑密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黏性土土堤的填筑标准按压实度确定,1级堤防压实度不 应小于 0.94;2级和高度超过6m 的3级堤防压实度不应小于 0.92;低于6m 的3级及3级以下堤防压实度不应小于090。

2 非黏性土土堤的填筑标准应按相对密度确定,1、2级和高 度超过6m 的3级堤防相对密度不应小于 0.65;低于6m 的3级 及3级以下堤防相对密度不应小于 0.60。

5.2.3

土堤和士石混合堤,堤顶宽度应满足堤身稳定和防洪抢险

的要求,且不宜小于 3m。堤顶兼作城市道路时,其宽度和路面结 构应按城市道路标准确定。

5.24 当堤身高度大于6m 时,宜在背水坡设置戗台(马道),其

宽度不应小于 2m。

5.2.5

土堤堤身的浸润线,应根据设计水位、筑堤土料、背水坡脚

有无渍水等条件计算。逸出点宜控制在堤防坡脚以下。

5.2.6

土堤边坡稳定可采用瑞典圆弧法计算,安全系数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 的有关规定。迎水坡 应计及水位骤降的影响,高水位持续时间较长时,背水坡应计及渗 透水压力的影响;堤基有软弱地层时,应进行整体稳定性计算。

5.2.7

当堤基渗径不满足防渗要求时,可采取填土压重、排水减

压和截渗等措施处理。

•15•

5.2.8

土堤迎流顶冲、风浪较大的堤段,迎水坡可采取护坡防护,

护坡可采用干砌石、浆砌石、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板(块)等形式或 铰链排、混凝土框格等,并应根据水流流态、流速、料源、施工、生态 与环境相协调等条件选用;非迎流顶冲、风浪较小的堤段,迎水坡 可采用生物护坡。背水坡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生物护坡。

5.2.9

迎水坡采取硬护坡时,应设置相应的护脚,护脚宽度和深

度可根据水流流速和河床土质,结合冲刷计算确定。当计算护脚 埋深较大时,可采取减小护脚埋深的防护措施。

5.2.10

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其净高度不宜高于1.2m,埋置深

度应满足稳定和抗冻要求。防浪墙应设置变形缝,并应进行强度 和稳定性核算。

5.2.11

对水流流速大、风浪冲击力强的迎流顶冲堤段,宜采用石

堤或土石混合堤。土石混合堤在迎水面砌石或抛石,其后填筑土 料,土石料之间应设置反滤层。

5.2.12

城市主城区建设堤防,当其场地受限制时,宜采用防洪

墙。防洪墙高度较大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士结构;高度不大时,可 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结构。防洪墙结构形式应根据城市规划要 求、地质条件、建筑材料、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5.2.13

防洪墙应进行抗滑、抗倾覆、地基整体稳定和抗滲稳定验

算,并应满足相应的稳定要求;不满足时,应调整防洪墙基础尺寸 或进行地基加固处理。

5.2.14

防洪墙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地基土质和冲刷计算确定

无防护措施时,埋置深度应为沖刷线以下0.5m,在季节性冻土地 区,应为冻结深度以下。

5.2.15

防洪墙应设置变形缝,缝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墙体结构

形式确定。钢筋混凝土墻体缝距可采用15m~20m,混凝土及浆 砌石墙体缝距可采用10m~15m。在地面高程、土质、外部荷载及 结构断面变化处,应增设变形缝。

5.2.16

已建堤防(防洪墙)进行加固、改建或扩建时,应符合下列

• 16• 要求:

1 堤防(防洪墻)的加高加固方案,应在抗滑稳定、渗透稳定、 抗倾覆稳定、地基承载力及结构强度等验算安全的基础上,经技术 经济比较确定。

2 土堤加高在场地受限制时,可采取在土堤顶建防浪墙的方 式加高。

3 对新老堤的结合部位及穿堤建筑物与堤身连接的部位应 进行专门设计,经核算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改建或加固措施。

4 土堤扩建宜选用与原堤身土料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土料。

当土料特性差别较大时,应增设反滤过渡层(段)。扩建选用土料 的填筑标准,应按本规范执行,原堤身填筑标准不满足本规范要求 时,应进行加固。

5 堤岸防护工程的加高应对其整体稳定和断面强度进行核 算,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结合加高进行加固。

5. 3 穿堤、跨堤建筑物

5.3.1

与城市防洪堤防(墙)交叉的涵洞、涵闸、交通闸等穿堤建

筑物,不得影响堤防安全、防洪运用和管理,多沙江河淤积严重河 段堤防上的穿堤建筑物设计,应分析并计入设计使用年限内江河 淤积的影响。

5.3.2

穿堤涵洞和涵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涵洞(闸)位置应根据水系分布和地物条件研究确定,其轴 线与堤防宜正交。根据需要,也可与沟渠水流方向一致与堤防斜 交,交角不宜小于60°。

2 涵洞(闸)净宽应根据设计过流能力确定,单孔净宽不宜大 于5m。

3 控制闸门宜设在临江河侧涵洞出口处。

4 涵洞(闸)地下轮廓线布置,应满足渗透稳定要求。与堤防 连接应设置截流环或刺墙等,渗流出口应设置反滤排水。

• 17• 5 涵洞长度力15m~30m 时,其内径(或净高)不宜小于

1.0m;涵洞长度大于 30m 时,其内径不宜小于1.25m。涵洞有检

修要求时,净高不宜小于1.8m,净宽不宜小于 1.5m。

6 涵洞(闸)进、出口段应采取防护措施。涵洞(闸)进、出口 与洞身连接处宜做成圆弧形、扭曲面或八字形,平面扩散角宜 7°~12° 。

7 洞身与进出口导流翼墙及闸室连接处应设变形缝,洞身纵 向长度不宜大于8m~12m。位于软土地基上且洞身较长时,应分 析并计入纵向变形的影响。

8 涵洞(闸)工作桥桥面高程不应低于江河设计水位加波浪 高度和安全超高,并应满足闸门检修要求。

5.3.3

防洪堤防(墙)与道路交叉处,路面低于河道设计水位需要

设置交通闸时,交通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闸址应根据交通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水流、施工、管理, 以及防汛抢险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

2 闸室布置应满足抗滑、抗倾覆、渗流稳定以及地基承载力 等的要求。

3闸孔尺寸应根据交通运输、闸门形式、防洪要求等因素确 定。底板高程应根据防汛抢险和交通要求综合确定。

4 交通闸应设闸门控制。闸门形式和启闭设施,应根据交通 闸的具体情况按下列要求选择:

1)闸前水深较大、孔径较小,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可 采用一字形闸门。

2)闸前水深较大、孔径也较大,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 可采用人字形闸门。

3)闸前水深较小、孔径较大,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可 采用横拉闸门。

4)闸前水位变化缓慢,关门次数较少,闸门孔径较小的交通 闸可采用叠梁闸门。

•18•

5.4 地基处理


5.4.1

当地基滲流、稳定和变形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应进行

处理。

5.4.2

对埋藏较浅的薄层软弱黏土层宜挖除;当埋藏较深、厚度

较大难以挖除或挖除不经济时,可采用铺垫透水材料、插塑料排水 板加速排水,或在背水侧堤脚外设置压载、打排水井等方法进行加 固处理。

5.4.3

浅层透水堤基宜采用黏土截水槽或其他垂直防滲措施截

渗;相对不透水层埋藏较深、透水层较厚且临水侧有稳定滩地的地 基宜采用铺盖防渗形式;深厚透水堤基,可设置黏土、土工膜、混凝 土、沥青混凝土等截渗墙或采用灌浆帷幕处理,截渗墙可采用全封 闭、半封闭或悬挂式。

5.4.4

多层透水堤基,可采用在堤防背水侧加盖重、开挖排水减

压沟或打排水减压井等措施处理,盖重应设反滤体和排水体。各 项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

5.4.5

对判定堤基可能有液化的土层,宜挖除后换填非液化土

挖除困难或不经济时,应采用人工加密措施,使之达到与设计地震 烈度相适应的紧密状态。对浅层可能液化的土层宜采用表面振动 压密或强夯,对深层可能液化的土层宜采用振冲、强夯等方法 加密。

5.4.6

穿堤建筑物地基处理措施应与堤基处理措施相衔接

• 19•

6 海堤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海堤应依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

洪规划等规划设置。

6.1.2

海堤堤线布置应符合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要求,并应根

据河流和海岸线变迁规律,结合现有工程及拟建建筑物的位置、地 形地质、施工条件及征地拆迁、生态与环境保护等因素,经综合比 较确定。

6.1.3

海堤工程的形式应根据堤段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地形地

质条件、筑堤材料、水流及波浪特性、施工条件,结合工程管理、生 态环境和景观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分析确定。堤线较 长或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宜分段选择适宜的形式,不同形 式之间应进行渐变衔接处理。

6.2 堤身设计


6.2.1

海堤堤身断面可采用斜坡式、直立式或混合式。风浪较大 的堤段宜采用斜坡式断面;中等以下风浪、地基较好的堤段宜采用 直立式断面;滩涂较低,风浪较大的堤段,宜采用带有消浪平台的 混合式或斜坡式断面。

6.2.2

堤顶高程应根据设计高潮(水)位、波浪爬高及安全加高按

下式计算确定:

Z,=H,+R:+A (6.2.2) 式中:Z,——设计频率的堤顶高程(m);

Hp— 一设计频率的高潮(水)位(m);

RF——按设计波浪计算的频率为F的波浪爬高值,海堤允 •20• A 许部分越浪时 F=13%,不允许越浪时 F=2%(m);

安全加高(m),按表6.22的规定选用。

表6.2.2 堤顶安全加高 海堤工程级别 1 2 3 4 不允许越浪 A(m) 允许部分越浪 A(m) 1.0 0.5 0.8 0.7 0.6 0.5 0.4 0.4 3 0.3

6.2.3

海堤按允许部分越浪设计时,堤顶高程按本规范公式

(6.2.2)计算后,还应进行越浪量计算,允许越浪量不应大于

0.02m"/(s•m)。

6.2 4 当海堤堤顶临海侧设有稳定、坚固的防浪墙时,堤顶高程 可算至防浪墙顶面,不计防浪墙高度的堤身顶面高程应高出设计 高潮(水)位,高差是累计频率为1%的波高的0.5倍。

6.2.5

堤路结合的海堤,按允许部分越浪设计时,在保证海堤自

身安全及堤后越浪水量排泄畅通的前提下,堤顶超高可不受本规 范第6.22条~第624条规定的限制,但不计防浪墙高度的堤 顶高程仍应高出设计高潮(水)位0.5m。

6.2.6

海堤设计堤顶高程应预留沉降超高。预留沉降超高值 应根据堤基、堤身土质及填筑密度等因素按有关规定分析计算 确定。

6.2.7

海堤堤顶宽度应根据堤身安全、防汛、管理、施工、交通等 要求,依据海堤工程级别按表6.27的规定选定。

表6.2.7 海堤堤顶宽度 海堤工程级别 1 ≥5 2 3~5 堤顶宽度(m) ≥4 ≥3

6.2.8

海堤堤身设计边坡应根据堤身结构、堤基条件及筑堤材

料、堤高等条件,经稳定计算分析确定。初步拟定时可按表6.2.8 的规定选用。

•21. 表6.2.8 海堤设计边坡 海堤堤型 临海侧坡比 背海侧坡比 斜坡式 1:1.5~1:3.5 水上:1:1.5~1:3 水下:海泥掺砂 直立式 1:0.1~1:0.5 1:5~1:10 混合式 按斜坡式和陡墻式 砂壤土 1:5~1:72

6.2.9

海堤堤身填筑应密实,堤身士体与护面之间应设置反 滤层。

6.210 海堤工程防渗体应根据防渗要求布设,防渗体尺寸应结

合防渗、施工和构造要求经计算确定。堤身防渗体顶部高程应高 于设计高潮(水)位0.5m。

6.2.11

堤身护坡的结构、材料应坚固耐久,应因地制宜、就地取

材、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维修。

6.2.12

海堤堤身应进行整体抗滑稳定、渗透稳定及沉降等计算,

防浪墙还应进行抗倾覆稳定及地基承载力计算,计算方法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 的相关规定。

6.3 堤基处理


6.3.1

堤基处理应根据海堤工程级别、地质条件、堤高、稳定要

求、施工条件等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处理方案。

6.3.2

建于软土地基上的海堤工程,可采用换填砂垫层、铺设士

工织物、设镇压平台、排水预压、爆炸挤淤及振冲碎石桩等措施进 行堤基处理。

6.3.3

厚度不大的软土地基,可用换填砂垫层的措施加固处理,

也可采用在地面铺设水平垫层(包括砂、碎石排水垫层及土工织 物、土工格栅)堆载预压固结法加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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