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消防站宜采用光纤和铜缆同时接入的通信方式。
条文说明
6.4.1 本条对消防站的布线进行了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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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宜采用光纤和铜缆同时接入的通信方式。
6.4.1 本条对消防站的布线进行了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要求。
消防站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和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消防站正常运转所需重要设备的用电需求。
6.5.1 本条对消防站的供电、配电和备用电等进行了规定。消防站是城市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安全保障机构,应确保其两路供电需求,故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消防站的备用电源应满足其正常运转所需重要设备的用电需求,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生活水泵、电信主机房、排污、车库卷闸等的用电。备用电源可包括发电机、UPS或EPS等多种模式。
消防站应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两种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2 备勤室、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置应急照明;
3 公共走道、楼梯间应设疏散指示灯和出口指示灯;
4 通向车库通道的所有照明灯具在报警响起时应能自动开启;
5 应使用高效能灯具及定时钟或光电开关。
消防站内应设置有线通信、电视、计算机网络、视频监控和广播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会议室、通信室、财务室、干部备勤室、心理辅导室等设置电话插口;
2 宜在餐厅、会议室、干部备勤室、家属探亲用房、俱乐部等设置有线电视接收点;
3 宜在会议室、通信室、干部备勤室、家属探亲用房、俱乐部、灭火救援研讨室、电脑室等设置计算机网络接口;
4 火警广播宜设置在各室内及走道内。
消防站内必须设有警铃,并应在车库大门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
6.5.4 本条为强制性条款,消防站内必须设有警铃,并应在车库大门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以保障消防车出动时的行车安全、消防站主出入口的通畅。
消防站宜在消防车主出入口、操场、通信室、岗亭等处设视频监控终端。
6.5.5 为保障消防站的远程监管、消防站自身的管理运行安全、消防站主出入口的通畅、训练活动的安全监控,宜在消防车主出入口、操场、通信室、岗亭等处设视频监控终端。
此条文正文未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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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GB 5034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GB 19272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强制性条文规定
现批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054-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9、4.1.7、4.2.2、4.2.8、4.2.9(8、9)、4.15.2、5.1.10(3、6)、6.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共 1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