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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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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93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43 条

10.2.3

公园照明宜采用分回路、分区域、分使用功能集中控制。

10.2.4

公园照明应根据使用性质,设置不同的开灯模式,宜采用智能控制方式,并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10.3 安全防护与接地

10.3.1

公园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TT系统或TN-S系统。室外线路宜采用TT系统并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接地故障保护,动作电流不宜小于正常运行时最大泄漏电流的2.0倍~2.5倍,且不宜大于100mA,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3s。

条文说明

10.3.1 本条参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第8.3.2、8.3.3条的有关规定。导致心室纤颤的通过人体的15Hz~100Hz交流电流IB与通电时间t的关系曲线如图1所示。图中各区域的含义见表1。图1和表1的内容参照《电流对人和家畜的效应 第1部分:通用部分》GB/T 13870.1-2008中图20和表11。
注:对电流的持续时间在200ms以下,如果相关的阈被超过,心室纤维性颤动只有在易损期内才能被激发。关于心室纤维性颤动,图1与在从左手到双脚的路径中流通的电流效应相关。
电流的其他效应:
电流接近100mA时,通电期间,四肢有发热感。在接触面的皮肤内感到疼痛。
300mA以下横向电流通过人体几分钟时,随着时间和电流量的增加,可引起可以恢复的心律失常电流伤痕、烧伤、头昏以及有时失去知觉。超过300mA时,往往会失去知觉。
随着几安培的电流持续的时间长于几秒钟,可引起深度的烧伤或其他的伤害,甚至死亡。
电流达数安培延续超过几秒,则可能发生内部烧伤或其他损伤,甚至死亡。


图示暂不可用


图示暂不可用

10.3.2

戏水池和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 16895.19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3.2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 16895.19的相关规定。戏水池和喷水池均是游人喜爱的场所,由于措施不力。也确实发生过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因此设计应严格执行其安全防护规定。

10.3.3

戏水池和喷水池按其使用性质,水池旁用电设备应装设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开关及控制按钮。

条文说明

10.3.3 因受园林景观的限制,一般水池电控柜根据景观的要求,可能远离水池放置,但为其安全和检修方便,水池旁用电设备应设有检修隔离功能的开关及控制按钮,这样,既减小了电控设备的外形尺寸,又达到了电气安全和园林美观的双重效果。

10.3.4

建筑和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10.3.5

树冠高于文物建筑的古树名木或树冠离建筑物距离小于2m的高大树木,应采取防雷措施。

10.3.6

建筑物旁高大树木的防雷装置接地极应与建筑物防雷装置接地极可靠连通。

10.4 设备安装及线路敷设

10.4.1

有人滞留的场地装设地埋灯时,宜采用LED或紧凑型荧光灯等光源,不应装设大功率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光源;当必须装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0.4.2

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室外灯具的接线盒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10.4.3

室外灯具、镇流器箱分线盒(箱)之间的电线(缆)应采用配件齐全的防水防腐型可绕金属软管,两端锁母应与导管配套,安装后不应脱落。

10.4.4

公园内的室外配电箱应选用防雨型并加锁,配电箱不宜设在低洼易积水处,箱底距地不宜小于200mm,并应设在非游览地段。

10.4.5

公园内电气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方式。

10.5 智能化系统

10.5.1

公园内宜设置通信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

10.5.2

公共广播系统宜兼顾背景音乐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宜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周界防范系统、紧急求助报警系统。

10.5.3

公园停车场宜设置停车场管理系统。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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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文中指明应按有关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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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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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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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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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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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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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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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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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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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8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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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GB 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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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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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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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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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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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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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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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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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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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规定

强制性条文规定

强制性条文规定

现批准《公园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92-2016,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4.1.7、5.1.3、5.2.4、5.3.3、9.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条文目录

共 29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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