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信息
- 强制性
- 全文强制
共 293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1.0.1
为全面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确保公园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1.0.1 公园是完善城乡游憩职能的重要基础,是直接为城乡居民生活服务的、不可缺少的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效益,同时,公园也是健全城乡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建设公园的土地价值和经费投入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益,首先应从设计工作着手,保证设计质量,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公园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设计。
条文说明
1.0.2 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公园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3 规定了公园设计中各专业设计应遵循相关技术规定。
2 术 语
2.0.1 公园 public park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较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绿地。
条文说明
2.0.1 凡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的绿地均包含在公园的范围之内,包括:
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的公园绿地;
2 非建设用地中作公园使用的其他绿地,如郊野公园。
2.0.2 用地比例 proportion of park land
公园内各类用地,包括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等,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
条文说明
2.0.2 建筑基底所占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参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建筑基底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未与地面接触的首层阳台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但须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计入建筑面积。
2.0.3 绿化用地 planting area
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用地。
条文说明
2.0.3 公园游憩绿地是指设计为游憩空间的绿化用地,一般包括草坪、疏林草地等。通过设计,预期活动内容,选择适宜的草种和乔灌木,将公园中适度规模的绿化用地确定为可开展游憩活动的场地。
2.0.4 建筑占地 building area
公园内各种建筑基底所占面积。
条文说明
2.0.4 雨水控制利用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点。随着目前水资源的日趋紧缺,通过雨水入渗利用回补地下水、收集利用节约水资源以及雨水调蓄利用减少洪涝等雨水控制利用的措施,可以实现降低洪涝灾害、结合景观起到改善环境的作用。
2.0.5 水体 water area
公园内河、湖、池、塘、水库、湿地等天然水域和人工水景的统称。
条文说明
2.0.5 对公园地形、道路铺装、建筑、水体、排水设施等控制标高进行统筹,以满足景观塑造、游览、管理、排水组织等功能要求。
2.0.6 公园游憩绿地 recreation green space
公园内可开展游憩活动的绿化用地。
2.0.7 雨水控制利用 rainwater utilization facilities
对雨水进行强化入渗、收集回用、降低径流污染、调蓄排放处理措施的总称。
2.0.8 竖向控制 vertical planning
对公园内建设场地地形、各种设施、植物等的控制性高程的统筹安排以及与公园外高程的相互协调。
2.0.9 郁闭度 crown density
群植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栽植地表面积之比。
2.0.10 自然安息角 natural angle of repose
土壤自然堆积形成的一个稳定且坡度一致的土体表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又叫自然倾斜角。角度的大小与土壤的土质、颗粒大小、含水量等有关系。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类型应以城乡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上位规划为依据。
条文说明
3.1.1 公园是城乡重要的绿色基础设施。在城乡总体规划中绿地系统规划是重要的专项规划之一。其中有专门的章节对公园性质、规模、服务半径、主要建设内容的指导条文。开展公园设计,应遵循该规划的要求,以之为依据,确保规划内容的落实。首先要确保按规划所要求的规模和位置实施,公园的用地范围既不能超过规划用地红线,更不得被任何非公园设施占用或者变相占用,缩小用地范围。其次要明确公园的性质和服务半径。如果公园位于城乡规划未覆盖区域,或没有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绿地系统规划作为依据,应进行研究,综合考虑公园定位,确定公园性质。
3.1.2
公园设计应正确处理公园建设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近期建设与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条文说明
3.1.2 较大型公同不能一次建成,必须处理好近、远期建设关系,做到公园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和内部的整体统一。
3.1.3
公园设计应注重与周边城市风貌和功能相协调,并应注重地域文化和地域景观特色的保护与发展。
条文说明
3.1.3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形、植物配置、建筑、景观小品等的高度、体量、色彩等都应与所在地段城市风貌协调。公园又是传承地域文化和地域景观特色的重要载体,公园设计应选用当地建材、石材,体现地域性建筑的艺术风格;应用乡土树种,突出地域性植物的风貌特征。
3.1.4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和规模,应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
条文说明
3.1.4 公园各个方向出入口的游人流量与附近公交车设站点位置、附近人口密度及城市道路性质等密切相关,所以公园出入口位置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3.1.5
公园与水系相邻时,应根据相关区域防洪要求,综合考虑相邻区域水位变化对公园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并应确保游人安全。
条文说明
3.1.5 公园沿水系设计时应尽可能与水体的防护绿地以及蓝线内的绿地统一考虑,提升景观效果,保证水系安全、游览安全、生态安全。
3.1.6
公园的雨水控制利用目标,包括径流总量控制率、超标雨水径流调蓄容量、雨水利用比例等,应根据上位规划结合公园的功能定位、地形和土质条件而确定。
条文说明
3.1.6 绿地具有渗蓄雨水的天然优势,对有效缓解城市内涝,消减城市径流负荷,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起到重要作用。公园在设计时,应根据区域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和上位规划对公园确定的分解指标及功能要求,并结合公园的景观要求和自然条件,确定公园的雨水控制利用目标,以指导具体的专项设计。作为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要考虑承担调蓄雨洪功能时避灾场地的安全性。历史名园应在遗产保护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雨水的控制利用。
3.1.7
公园应急避险功能的确定和相应场地、设施的设置,应以城市综合防灾要求、公园的安全条件和资源保护价值要求为依据。
条文说明
3.1.7 公园设计时应根据城市综合防灾要求,充分发挥绿地的减灾、避灾功能。但并非所有公园都适合做应急避难场所,应选择远离安全隐患,有平坦开阔场地的公园。并根据相关规划确定公园作为避难场所的等级,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确定其可容纳的避灾人数及应配备的避灾设施的规模和类型,相关内容可参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的规定。公园里避灾设施设置应以“平灾结合”为原则,即部分避灾设施灾时可由公园游憩设施、服务设施转换而来;部分避灾设施平时隐藏于公园内部,不影响公园整体景观效果,并方便灾时启用。具有较高资源保护价值的公园,如历史名园原则上不能承担应急避险功能。公园内避灾区域的选择也应避让文物保护单位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3.2 公园的内容
3.2.1
公园设计应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条文说明
3.2.1 公园的内容应与类型一致。无论哪种类型的公园都应有足够的绿化面积,以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首要任务。
3.2.2
综合公园应设置游览、休闲、健身、儿童游戏、运动、科普等多种设施,面积不应小于5h㎡。
条文说明
3.2.2 综合公园一般内容丰富,但公园内不应设置大规模的专业性体育设施,避免混淆城市用地性质,挤占公园用地。可在保证绿化用地比例要求的情况下,适当设置体育场地,宜以非标准体育场地为主,应与公同自然环境相结合。在已设有动物园的城市,综合公园内不应设大型动物及猛兽类动物展区。根据经验,鸟类、观赏鱼类或小型哺乳动物等展区是可以在综合公园内选择一个区域布置的,但应避免对公园的游憩和生态功能造成干扰。
综合公园内容多,各种设施会占去较大的用地面积,为确保公园良好的自然环境,公园规模不宜小于10h㎡。考虑到镇级公园一般较市级公园的规模小,因此在本规范表3.3.2中列出了规模为5h㎡~10h㎡的综合公园的主要用地指标作为参考。
3.2.3
专类公园应有特定的主题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供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后勤保障设施;面积宜大于20h㎡,其中专类动物园面积宜大于5h㎡;
2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环境条件,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科研实验区;面积宜大于40h㎡,其中专类植物园面积宜大于2h㎡;
3 历史名园的内容应具有历史原真性,并体现传统造园艺术;
4 其他专类公园,应根据其主题内容设置相应的游憩及科普设施。
条文说明
3.2.3 动物园中由于笼舍、动物活动场、游人参观场地等占地较多,同时还需要有较大的绿化用地面积,才能满足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和创造优美环境等的要求,所以综合性动物园宜大于20h㎡,而专类动物园宜大于5h㎡。
植物园需要有多种生态环境,创造各种地形和水体,以便为多种多样的植物提供适宜的环境。植物园用地面积较大,规模宜大于40h㎡。
历史名园的改造、扩建、复建,必须体现历史的原真性,不应建设与其文化传承不符的内容。
其他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体育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具有某个特点主题的公园,应根据其主题及使用人群需求设置相应的游憩设施、健身设施或科普设施等内容。
3.2.4
社区公园应设置满足儿童及老年人日常游憩需要的设施。
条文说明
3.2.4 社区公园服务对象以老人和儿童为主,设计内容应以满足老人与儿童的日常休闲活动为主。
3.2.5
游园应注重街景效果,应设置休憩设施。
条文说明
3.2.5 游园指位于城市主、次干路和支路附近道路红线以外的绿地。面积虽然有限,但对城市景观影响很大。设计时除考虑满足简单的游憩功能外,更要注意沿街部分的景观效果。
3.3 用地比例
3.3.1
公园用地面积包括陆地面积和水体面积,其中陆地面积应分别计算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的面积及比例,公园用地面积及用地比例应按表3.3.1的规定进行统计。
注:如有“其他用地”,应在“备注”一栏中注明内容。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3.3.1、3.3.2 陆地面积和水体面积之和为公园总面积。
公园中如有占地面积较大的大规模人造假山以及其他不宜计入水体、建筑、绿化、铺装的面积,可以在表3.3.1“其他用地面积”一栏中说明。
绿化用地,指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花卉和草地的用地。
公园建筑,包括各种游憩建筑、服务建筑和管理建筑。其中,管理建筑指用于公园管理,不对游人开放、服务的建筑。游憩和服务建筑是为游人提供游览、观赏、文化、娱乐等服务以及为游人的其他多种需要提供服务的建筑,包括亭廊、轩榭、票房、厕所、动物笼舍等。
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指公园内的所有硬化场地,包括林荫停车场的硬化部分、林荫铺装场地的硬化部分以及砂石地面、沙土地面等。
公园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有的没有水面,有的水面占总面积的3/4以上,且公园内的绿化、建筑及园路铺装等都建于陆地上,其比例只能与陆地面积相比,无法与总面积相比,所以采用按陆地面积大小确定比例的计算方式。水上建筑数量极少,其用地列入陆地中计算。
表3.3.2中未列出类型的公园,其用地指标按其他专类公园用地指标取值。
3.3.2
公园用地比例应以公园陆地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并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注:“—”表示不作规定;上表中管理建筑、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的用地比例是指其建筑占地面积的比例。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3.3.1、3.3.2 陆地面积和水体面积之和为公园总面积。
公园中如有占地面积较大的大规模人造假山以及其他不宜计入水体、建筑、绿化、铺装的面积,可以在表3.3.1“其他用地面积”一栏中说明。
绿化用地,指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花卉和草地的用地。
公园建筑,包括各种游憩建筑、服务建筑和管理建筑。其中,管理建筑指用于公园管理,不对游人开放、服务的建筑。游憩和服务建筑是为游人提供游览、观赏、文化、娱乐等服务以及为游人的其他多种需要提供服务的建筑,包括亭廊、轩榭、票房、厕所、动物笼舍等。
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指公园内的所有硬化场地,包括林荫停车场的硬化部分、林荫铺装场地的硬化部分以及砂石地面、沙土地面等。
公园内的水面大小差别很大,有的没有水面,有的水面占总面积的3/4以上,且公园内的绿化、建筑及园路铺装等都建于陆地上,其比例只能与陆地面积相比,无法与总面积相比,所以采用按陆地面积大小确定比例的计算方式。水上建筑数量极少,其用地列入陆地中计算。
表3.3.2中未列出类型的公园,其用地指标按其他专类公园用地指标取值。
3.3.3
公园内用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湖、水池等应以常水位线范围计算水体面积,潜流湿地面积应计入水体面积;
2 没有地被植物覆盖的游人活动场地应计入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3 林荫停车场、林荫铺装场地的硬化部分应计入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4 建筑物屋顶上有绿化或铺装等内容时,面积不应重复计算,可按本规范表3.3.1的规定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5 展览温室应按游憩建筑计入面积,生产温室应按管理建筑计入面积;
6 动物笼舍应按游憩建筑计入面积,动物运动场宜计入绿化面积。
条文说明
3.3.3 本条规定了六点内容,其中:
1 公园的河、湖、池、塘等水景,一般采用缓坡斜驳岸,水面面积随水位的变化而变化,为方便统计,规定以设计常水位线为依据计算水面面积。
2 公园中有些活动场地是砂石地面或土地面,这些场地只要是为游人活动服务的,均应计入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
6 动物园中的动物笼舍为游人的游赏提供服务,从游人使用角度划分建筑功能,应计入游憩建筑。
3.3.4
历史名园应设与游人量相匹配的管理建筑和厕所。
3.3.5
公园内总建筑面积(包括覆土建筑)不应超过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
条文说明
3.3.5 为限制公园过度商业开发,特规定本条。覆土建筑、地下建筑均计入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的规定计算。
3.3.6
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在公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在保证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陆地面积的65%的前提下,可按本规范表3.3.2的规定值增加,但增值不宜超过公园陆地面积的3%:
1 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2 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
3 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或水面面积占公园总面积的70%以上。
条文说明
3.3.6 公园的用地轮廓形状、园内地形和水体形式都影响园路及铺装场地的用地面积。但不应过分强调以上因素而过多地加大园路铺装场的用地面积,减少绿化用地。
3.4 容量计算
3.4.1
公园设计应确定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规模、数量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条文说明
3.4.1 公园设计应确定游人容量,作为确定内部各种设施数量或规模的重要依据,更好地满足游人游览需要。同时游人容量也是公园管理上控制游人数量的参考数据,避免公园因超容量接纳游人,造成人身伤亡和园林设施的损坏等事故。
3.4.2
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公园游人容量(人);
A1——公园陆地面积(㎡);
Am1——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人);
C1——公园开展水上活动的水域游人容量(人)。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3.4.2、3.4.3 游人容量估算法是根据公园陆地总面积和开展水域空间游览总面积估算游人容量。
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是在《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的数据基础上,经过调研,按照游览旺季周末高峰时在园游览所需面积确定的。编制组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苏州、杭州、武汉、郑州、广州、深圳、昆明、乌鲁木齐等13个城市的170个公园进行了游人量的调查研究。数据分析显示,公园游人容量的数值受公园区位、公园类型、建设水平及管理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呈现在一定区间范围内。
公园的游人量随季节、假日与平时、一天中的时间变化出现波动变化。公园游人容量的确定以游览旺季周末高峰时的在园游览人数为标准,从而保证公园设施的配比能够匹配游人的需求。如用节日的游人量,数值会偏高,由此测算的配套设施偏多,容易造成浪费,用游览淡季或平日的游人量又会使标准太低,造成公园内过分拥挤。
3.4.3
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4.3规定的数值。
注: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的上下限取值应根据公园区位、周边地区人口密度等实际情况确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3.4.2、3.4.3 游人容量估算法是根据公园陆地总面积和开展水域空间游览总面积估算游人容量。
人均占有公园陆地面积指标,是在《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的数据基础上,经过调研,按照游览旺季周末高峰时在园游览所需面积确定的。编制组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苏州、杭州、武汉、郑州、广州、深圳、昆明、乌鲁木齐等13个城市的170个公园进行了游人量的调查研究。数据分析显示,公园游人容量的数值受公园区位、公园类型、建设水平及管理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呈现在一定区间范围内。
公园的游人量随季节、假日与平时、一天中的时间变化出现波动变化。公园游人容量的确定以游览旺季周末高峰时的在园游览人数为标准,从而保证公园设施的配比能够匹配游人的需求。如用节日的游人量,数值会偏高,由此测算的配套设施偏多,容易造成浪费,用游览淡季或平日的游人量又会使标准太低,造成公园内过分拥挤。
3.4.4
公园有开展游憩活动的水域时,水域游人容量宜按150㎡/人~250㎡/人进行计算。
条文说明
3.4.4 在公园水面开展游船活动,其游船的体量、数量、时速都影响水域的游人容量。公园内常见大型游船长约30m,载客(50~60)人左右,游船间距按120m算;小型游船长约5m,载客(4~5)人,游船间距按30m算。水域的适宜游人容量为150㎡/A~250㎡/A。
3.5 设施的设置
3.5.1
公园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注:“●”表示应设;“○”表示可设;“—”表示不需要设置。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3.5.1 公园中的设施,包括各类公园通常具备的、保证游人活动和管理使用的基本设施,属于公园中的共性设施。各种专类公园,都有其特色,对与之相适应的其他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不作具体规定。
表3.5.1中将设施划分为“建筑类”和“非建筑类”,是为了方便公园用地指标的计算。“建筑类”设施计算建筑占地面积,“非建筑类”设施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
公园中应设置能够避雨的棚架。
“休息座椅”除包括单独设置的座椅外,还包括棚架、亭、廊、厅、榭的座椅以及合适高度的可坐人花池挡墙等。
“码头”指除售票房外的平台、候船棚架等。
“游客服务中心”是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讲解、教育、休息的服务建筑,内部可设厕所、售票、餐厅、小卖部、咖啡厅、医疗救助站等。
“医疗救助站”是指为游园意外受伤的游客提供常用的急救药品的设施,包括公园内的一些应急箱和急救点,以及独立的或附属的建筑。
“绿色垃圾处理站”是指对树枝、树叶等无污染并可回收再利用的垃圾进行收集堆放的场地和处理设施。
“管理办公用房”包括公园管理人员使用的办公室,以及用于放置公园养护所需要的物品、材料、工具、机械、药剂、肥料的库房等建筑。
“应急避险设施”指在地震、火灾等重大灾难发生时,为疏散人群提供安全避难、满足基本生活保障及救援、指挥的设施。公园是否设置应急避险设施应以城市综合防灾要求、公园的安全条件和资源保护价值要求等为依据。应急避险设施内容可包括应急篷宿区、应急供水设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指挥设施等。
“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包括下沉式绿地、植被浅沟、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生物滞留设施、渗井、渗透塘、调节塘等。设施设置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雨水资源,减轻城市洪涝灾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已成为公园设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5.2
公园内不应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建筑。
条文说明
3.5.2 公园建设的目的是为城乡居民提供良好的休憩活动场所,应对公众开放,避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发。
3.5.3
游人使用的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大于或等于10h㎡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厕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1.5;
2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即间距500m;
3 各厕所内的厕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4 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
5 公园应设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3.5.4
休息座椅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容纳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
2 应考虑游人需求合理分布;
3 休息座椅旁应设置轮椅停留位置,其数量不应小于休息座椅的10%。
3.5.5
垃圾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箱的设置应与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并应设计在人流集中场地的边缘、主要人行道路边缘及公用休息座椅附近;
2 公园陆地面积小于100h㎡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50m~100m之间;公园陆地面积大于100hm2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100m~200m之间;
3 垃圾箱宜采用有明确标识的分类垃圾箱。
3.5.6
公园配建地面停车位指标可符合表3.5.6的规定。
注:不含地下停车位数;表中停车位为按小客车计算的标准停车位。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3.5.6 停车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公园规模确定。根据现状公园的规模和分布,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也大不相同,因此参照《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中“游览场所停车车位指标”,按照公园的陆地面积进行分类并修改编制;同时因为停车场的面积计入公园铺装场地中,所以停车场的面积宜在公园陆地面积的1%~2%左右;表3.5.6的指标为上限值,设计时应根据公园所处的位置及服务对象,确定其具体取值。
3.5.7
公园内的用火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依据建筑规模进行设置。
条文说明
3.5.7 有用火场所一定要考虑消防设施。
公园内的建筑物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给水以及设置要求,应按相关专业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