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
地形填充土不应含有对环境、人和动植物安全有害的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
条文说明
5.2.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关于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等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的精神制定本条款。建筑渣土、工业固体废料作人工堆土填充土是目前堆山的趋势,不能保证没有污染物和放射性物质,但需要经过检测保证不影响人和植物的安全及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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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填充土不应含有对环境、人和动植物安全有害的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
5.2.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关于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等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的精神制定本条款。建筑渣土、工业固体废料作人工堆土填充土是目前堆山的趋势,不能保证没有污染物和放射性物质,但需要经过检测保证不影响人和植物的安全及生长。
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保证适宜的水位,并满足调蓄雨水和泄洪、清淤的需要。
水体驳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以及驳岸的坡度,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亲水心理等因素,并应避免岸体冲刷。
5.3.2 人工水体驳岸顶与常水位高差不宜太大,应创造宜人、安全的尺度以及优美的景观。如果防护高差过大,驳岸可以采用退台的形式。
非淤泥底人工水体的岸高及近岸水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7m;
2 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m范围以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5m;
3 无防护设施的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0.5m。
5.3.3 非淤泥底是指没有自然淤泥的硬质池底。7岁儿童的平均肩高0.90m,7岁以上儿童落水只要站立均可使胸部以上露出水面,7岁以下儿童一般均在家长的带领下游园,因此规定近岸2m范围内的水深不大于0.70m。设置汀步的地方应是水浅的地方,根据人体平均上身高度(不包括头部)为0.55m~0.59m,因此规定水深不应超过0.50m,即落水成人坐在水底,头部也可露出水面。人体尺度资料引自《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水深超过0.50m时,应在汀步石走向两侧加高池底以保证老人和儿童通过时的安全。从岸顶到水面如果高差超过0.5m会从心理上有恐惧的感觉,因此建议不应超过0.5m。如果自然水体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需要考虑防护设施。
淤泥底水体近岸应有防护措施。
5.3.4 游人不慎落入有淤泥的水体,会因淤泥造成安全隐患,因此要求必须有防护措施。
以雨水作为补给水的水体,在滨水区应设置水质净化及消能设施,防止径流冲刷和污染。
5.3.5 雨水汇入水体时,可能会带着大量的泥沙或冲蚀驳岸。因此在雨水进入水体前应设沉泥池,以净化水质并起消能的作用。
园路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确定的路网及等级,进行园路宽度、平面和纵断面的线形以及结构设计。
6.1.1 园路设计应根据总体设计的选线(路由)、道路等级、控制标高和特色等要求,具体确定园路的宽度、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
园路宜分为主路、次路、支路、小路四级。公园面积小于10h㎡时,可只设三级园路。
园路宽度应根据通行要求确定,并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6.1.3 园路宽度有一定幅度,是为了适应不同性质和不同游人容量的公园的需要。表6.1.3是根据对多个公园的统计分析而提出的。特殊宽度园路,如较宽的景观大道或狭窄的步石道等,在园路系统中所占比例极小,在此不作规定。
园路最低宽度为0.9m,以便两人相遇时有一人侧身尚能交错通过;如果考虑到无障碍车辆通行,不应小于1.2m;2.0m宽度的园路可供游人通行;2.0m~3.5m宽度的园路可通行小型车辆;3.5m~5.0m宽度的园路可满足多股人流通行,也可满足运输机具的通行要求。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根据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道路宽度应大于4.0m。大型公园可以设置4.0m~7.0m宽度的主园路,以满足大量人流或双向通车的要求。
园路平面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路应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结合,满足交通和游览需要并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2 园路应创造有序展示园林景观空间的路线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3 园路的转折、衔接应通顺;
4 通行机动车的主路,其最小平曲线半径应大于12m。
园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路不应设台阶;
2 主路、次路纵坡宜小于8%,同一纵坡坡长不宜大于200m;山地区域的主路、次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积雪或冰冻地区道路纵坡不应大于6%;
3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设计为梯道;
4 与广场相连接的纵坡较大的道路,连接处应设置纵坡小于或等于2.0%的缓坡段;
5 自行车专用道的坡度宜小于2.5%;当大于或等于2.5%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的有关规定。
6.1.5 园路纵坡坡度要满足车行、人行的要求。本条同时规定了以下内容:
1 主路不应设台阶,是考虑坐轮椅和行走有困难的游人通行方便,同时便于养护机具通行。
2 主路、次路为方便不同年龄和使用轮椅的游人通行,所以坡度不宜过大。我国《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中规定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即8%);在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应大于1:8(即12%)(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因此,主路纵坡上限为8%,山地公园主路和次路纵坡应小于12%。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积雪或冰冻地区主路纵坡为6%较安全。
3 实际调查显示,公园中的支路和小路纵坡超过18%时,人行上行和下行均会有不同程度的负担,休息出现的频度较高,所以规定纵坡宜小于18%。
4 此款数据来源于《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园路横坡以1.0%~2.0%为宜,最大不应超过4.0%。降雨量大的地区,宜采用1.5%~2.0%。积雪或冰冻地区园路、透水路面横坡以1.0%~1.5%为宜。纵、横坡坡度不应同时为零。
6.1.6 横坡数值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同时考虑到公园的道路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因此也参考了《景观设计师便携手册》[(美)丹尼斯等著,2002],提出园路最大横坡为4%。
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2 纵坡大于50%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并设置护栏设施;
3 梯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5m;
4 梯道每升高1.2m~1.5m,宜设置休息平台,平台进深应大于1.2m,条件为特陡山地时,宜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台阶数,但不宜超过18级;
5 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m时,宜设置转折平台,且转折平台的进深不宜小于梯道宽度。
6.1.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规定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当台阶宽度等于0.3m,高度等于0.15m时,梯道纵坡为50%。但在公园中特别是山地区域,梯道纵坡可能会超过50%,因此要求对于公园中纵坡大于50%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扶手栏杆。
此外,为满足游人心理和体力上的需要,规定了梯道的休息平台及转折平台等的技术指标,技术指标参考《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2016。
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应设通行复线;条件不具备时,应加宽会车段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6.1.9 通往孤岛、山顶的路段,容易形成卡口。游人上岛、登山往返都用一条道路时,如果人流量较大,容易造成通行不畅,如果地形陡峭则更容易发生危险。为避免游览中走回头路和交通安全的需要,规定通往孤岛和山顶的园路应设复线。在地形复杂、高差较大、坡度较陡的地方设置供游人暂时休息的场地,以便游人恢复体力,也可作为临时的避让空间,以免游人过于拥挤,发生危险。
园路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和使用功能相协调,不应采用抛光面材,并宜与城市车行路有所区别。
6.1.10 为保证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及特殊天气(如雨、雪等)造成的安全隐患,园路和铺装场地的材料一定要平整、防滑及渗排水良好。
园路的路基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提出填料选择、压实系数、强度要求、边坡要求等,还应考虑路基排水、路基防护等内容。遇软弱及特殊路基,应作特殊处理。
公园主要园路及出入口应便于轮椅通过,其宽度、坡度及面层材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公园游人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8m;
2 举行大规模活动的公园应另设紧急疏散通道。
6.1.13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规定,考虑到双向轮椅的通过,单个出入口最小宽度为1.8m。
铺装场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的布局要求进行确定。
铺装场地宜根据集散、活动、演出、赏景、休憩等功能要求作出不同的设计。
游憩场地宜有遮阴措施,夏季庇荫面积宜大于游憩活动范围的50%。
铺装场地内树木成年期根系伸展范围内的地面,应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
人行道、广场、停车场及车流量较少的道路宜采用透水铺装,铺装材料应保证其透水性、抗变形及承压能力。
儿童活动场地宜选择柔性、耐磨的地面材料,不应采用锐利的路缘石。
6.2.6 儿童的自我平衡能力不高,又喜爱奔跑和攀爬,本条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儿童在场地内活动时的安全,在儿童偶然摔倒后也不致被其他物体伤害。
铺装场地的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
演出场地应有方便观赏的适宜坡度和观众席位。
园桥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确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并提出造景、观景等项具体要求。
园桥桥下净空应考虑桥下通车、通船及排洪需求。
管线通过园桥时应考虑管道的隐蔽、安全和维修等问题。
通行车辆的园桥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的有关规定。
6.3.4 车行园桥,可能通过运输货物、食品、基建器材、树木养护机具等车辆,火警时还可能过消防车。公园中通行机动车的桥梁应按照专业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如《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等。
非通行车辆的园桥,活荷载标准值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面均布荷载应按4.5kN/㎡取值;
2 计算单块人行桥板时应按5.0kN/㎡的均布荷载或1.5kN的竖向集中力分别验算并取其不利者。
6.3.5 参照《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第4.3.6条,本条第一款考虑公园举行大型活动期间人员较为密集,对桥面均布荷载适当提高到4.5kN/㎡。
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设施。
6.3.6 为了安全起见,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设计阻挡车辆通过的设施。如桥头设置台阶或其他阻挡设施。
植物配置应以总体设计确定的植物组群类型及效果要求为依据。
植物配置应采取乔灌草结合的方式,并应避免生态习性相克植物搭配。
7.1.2 某些品种的植物搭配在一起易产生不利于生长的影响。如:海棠和柏树近距离栽植易得锈病。
植物配置应注重植物景观和空间的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物组群的营造宜采用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搭配,速生树种与慢生树种相结合,以发挥良好的生态效益,形成优美的景观效果;
2 孤植树、树丛或树群至少应有一处欣赏点,视距宜为观赏面宽度的1.5倍或高度的2倍;
3 树林的林缘线观赏视距宜为林高的2倍以上;
4 树林林缘与草地的交接地段,宜配植孤植树、树丛等;
5 草坪的面积及轮廓形状,应考虑观赏角度和视距要求。
7.1.3 植物配置应考虑植物特点和观赏特性,充分发挥植物造景与塑造空间的特性。根据人眼的视觉特性,为了获得较清晰的景物形象和相对完整的静态构图,应尽量使视角与视距处于最佳位置。景物到视点的距离(D)与景物高度(H)之比D/H=2,视角为26°~30°时,则可以整体地看到景物,被认为是观景的最佳视角,维持这种视角的视距称为最佳视距。
植物配置应考虑管理及使用功能的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预留养护通道;
2 公园游憩绿地宜设计为疏林或疏林草地。
植物配置应确定合理的种植密度,为植物生长预留空间。种植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林郁闭度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2 观赏树丛、树群近期郁闭度应大于0.50。
图示暂不可用
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7.1.6 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参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2014条文说明表11。
植物与地下管线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物与地下管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7.1.7-1的规定;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
2 植物与地下管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7.1.7-2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图示暂不可用
7.1.7 植物与地下管线最小水平距离采用《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附录二的数据。
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7.1.8的规定。
注:乔木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外缘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外缘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净距离。
图示暂不可用
7.1.8 植物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采用《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附录三的数据。
对具有地下横走茎的植物应设隔挡设施。
7.1.9 对于自身繁衍能力很强的植物必须设置隔根挡墙,避免植物无限制的生长对景观、生态环境、通行使用以及游人安全等造成影响。
种植土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