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8
衔接或悬挑的山石,相接部分结构应牢固。
条文说明
8.4.8 用自然山石堆叠假山除了在艺术上要有完整性外,在结构上也要有整体性,其重心应稳定以防局部坍落。悬挑和山洞口的山石,为了防止坍落常在山石间埋设铁件。以山石作建筑物的梯道或沿墙作壁山都要在其间采用拉结措施,以防不均匀沉降或地震时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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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或悬挑的山石,相接部分结构应牢固。
8.4.8 用自然山石堆叠假山除了在艺术上要有完整性外,在结构上也要有整体性,其重心应稳定以防局部坍落。悬挑和山洞口的山石,为了防止坍落常在山石间埋设铁件。以山石作建筑物的梯道或沿墙作壁山都要在其间采用拉结措施,以防不均匀沉降或地震时发生问题。
假山的钢构架或钢构件应作防腐处理。
8.4.9 人造假山往往采用钢构架,为保证结构安全,钢构架的防腐尤为重要。
挡土墙的材料、形式应根据公园用地的实际情况经过结构设计确定。
8.5.1 从结构形式划分,挡土墙主要有重力式、悬臂式、扶臂式及锚杆式挡土墙,从用材划分,主要有钢筋混凝土挡土墙、毛石挡土墙、砌块挡土墙等,从立面划分有直立式和坡面式。设计挡土墙时,需综合考虑地基条件、地下水位、抗震设防烈度、墙背填料、墙高等因素,并经结构设计确定用材、形式。
挡土墙的饰面材料及色彩应与环境协调。
挡土墙墙后填料表面应设置排水良好的地表排水措施,墙体应设置排水孔,排水孔的直径不应小于50mm,孔眼间距不宜大于3.0m。
8.5.3 为保证挡土墙后填料的排水,避免墙后填料含水饱和增加挡土墙的荷载,设计挡土墙时应考虑排水措施。良好的地表排水措施可截引地表水,墙身设置排水孔可排除墙后填料中的积水,排水孔的孔径大小与设置间距应依据填料的孔隙度确定。
挡土墙应设置变形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墙身高度不一、墙后荷载变化较大或地基条件较差时,应采用较小的变形缝间距。
8.5.4 为避免因地基不均匀沉降或温度变化导致挡土墙产生裂缝而破坏,挡土墙应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设置间距参考了《挡土墙图集》(04J008)的规定;墙身高度不一、墙后荷载变化较大或地基条件较差是产生不均匀沉降的重要因素,因此上述区域设置变形缝时,应采用较小的变形缝间距。
挡土墙与建筑物、构筑物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8.5.5 考虑挡土墙与相接的建筑物、构筑物沉降量不同,易产生不均匀沉降,为避免挡土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产生破坏,挡土墙与建筑物、构筑物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当挡土墙上方布置有水池等可能造成渗水的设施时,挡土墙的排水措施应加强。
8.5.6 当挡土墙上方布置有水池等可能造成渗水的设施时,这些设施一旦发生渗漏,渗水会对挡土墙的结构造成破坏,故应加强挡土墙的排水措施。
可能发生滑坡或泥石流的区域的挡土墙应特殊处理。
8.5.7 可能发生滑坡或泥石流区域的挡土墙一旦被破坏,会产生较大的财产损失,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故上述区域的挡土墙应特殊处理。
室内外的各种游戏健身设施应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棱角。
8.6.1 运动游戏过程中,人体不易保持平衡。本条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游人在场地内活动时的安全,即使偶然摔倒后也不致被其他物体伤害。
游戏健身设施的尺度应与使用人群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幼儿和学龄儿童使用的游戏设施,应分别设置。
8.6.3 考虑到不同年龄阶段人群的游憩设施类型不同,幼儿需要绝对安全的环境,儿童比较活泼好动,为了避免相互的影响,应该分开设置或做充分的隔挡。
儿童游憩设施的造型、色彩宜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室外游戏健身场所,宜设置休息座椅、洗手池及避雨、庇荫等设施。
游乐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8408的规定。
戏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戏水池及其他游人可亲水的水池不宜采用内防水,老旧水池修补堵漏时不应采用有毒、有害的防水和装饰材料;
2 儿童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应超过0.35m;
3 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
4 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8.6.7 戏水池深度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儿童戏水的安全和符合儿童的特点,所规定的最大水深0.35m是根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1)》(幼儿园、托儿所)中提供的儿童尺度推算(3岁~4岁儿童的坐高减去头部高)得出,确保儿童坐在水中不致呛水。
未采用安全低电压供电的水景水池应设计阻挡设施,防止游人进入。
8.6.8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时造成人员伤亡。
游戏沙坑选用沙材应安全、卫生,沙坑内不应积水。
公园给水管网布置和配套工程设计,应满足公园内灌溉、人工水体喷泉水景、生活、消防等用水需要。
9.1.1 可参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2009中的三级计量要求,对公园内部给水管网进行用水计量设备配置。
按照节水的要求,应在公园内部普及节水型用水器具,如埋地节水型喷头、红外感应水嘴、小便器,4.5L/6L坐便器或延时自闭冲洗阀等。静水压大于0.35MPa的入室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减压部分引自《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8(2009年版)第3.3.4条。
灌溉养护应采取节水措施,宜采用传感器等自动控制其启停。
给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型器具,并配置必要的计量设备。
灌溉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以河湖、水库、池塘、雨水等天然水作为灌溉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有关规定;
2 利用再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的有关规定。
9.1.3 在使用再生水灌溉时,应谨慎处理。由于其成分的复杂性(酸碱度及重金属元素等),长期使用可能会对植物生长产生危害;盐量的积累会使土壤板结,透气性差,肥力下将,引起植物水分亏缺;水中的微量有机物会污染地下水及生态环境等负面影响。应严格控制再生水对植物土壤系统存在危害的成分指标,并对长期灌溉区域进行定期监测。
在灌溉用水的管线及设施上,应设置防止误饮、误接的明显标志。
9.1.4 为防止误引误用非饮用水对人的健康造成危害,使用非饮用水作为灌溉水源的绿地,应设明显标志,例如挂牌标明“非饮用水”、“此水不能喝”等字样。
绿化灌溉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灌溉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9.1.5 绿化浇灌用水量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8(2009年版)第3.1.4条的规定执行。
灌溉设施应根据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置和管理条件设置,并应采取防止杂草、藻类、鱼虫、大粒径泥沙等进入灌溉系统的措施。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水源宜优先采用天然河湖、雨水、再生水等作为水源,并应采取有效的水质控制措施。
9.1.7 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用水,保护环境,新建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应充分利用满足水质标准的天然水体、雨水、工业循环水、再生水等水源。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的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体非全身性接触的娱乐性景观用水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Ⅲ类标准;
2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性景观用水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规定的Ⅳ类标准;
3 高压人工造雾系统水源及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4 游人可接触的喷泉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补充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5 采用再生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有关规定。
人工水体和喷泉水景的水应循环重复利用。
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生活杂用水如采用再生水作为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
直饮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有关规定。
消防用水宜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无结冰期及无市政条件地区,消防水源可选取景观水体。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低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新建公园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
9.2.1 新建公园排水制度与新建小区采用统一标准,生活排水系统与雨水排水系统分成两个排水系统。
排水设施的设计应考虑景观效果,并与公园景观相结合。
公园建设后,不应增加用地范围内现状雨水径流量和外排雨水总量,并应优先采用植被浅沟、下沉式绿地、雨水塘等地表生态设施,在充分渗透、滞蓄雨水的基础上,减少外排雨水量,实现方案确定的径流总量控制率。
9.2.3 公园建设因建筑屋面和地面铺装等造成的地面硬化改变了原地面的水文特性,可能造成雨水径流量增加。设计应采取措施消纳雨水径流,在不增加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外排雨水量。
当公园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公园用地时,宜设计调蓄设施、超标径流排放通道,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雨水的调蓄和排除。
9.2.4 当公园消纳外围汇水时,必须控制外围汇水的汇入、调蓄和排放,保证公园和游人的安全。
截水沟及雨水疏导设施的设置及规模,应根据汇水面积、土壤质地、山体坡度,经过水文计算进行设计。
9.2.5 山体径流的合理疏排能防止山体土壤的大面积冲蚀,应根据汇水面积、土壤质地、山体坡度,经过水文计算,安排截水沟及雨水疏导设施。
公园门区、游人集中场所、重要景观点和主要道路,应做有组织排水。
9.2.6 保证重要景观节点的排水顺畅和游人安全。
土壤盐碱含量较高地区宜设排盐碱设施。
9.2.7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排盐碱措施,例如压水排碱、灌溉洗盐等。
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直接地表排放、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2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的有关规定;
3 当公园外围无市政管网时,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应达标排放。
9.2.8 当受条件所限,生活污水不能排入公同外围的市政管网时,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水质经处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后,方可排入河湖水体。
公园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和经济损失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公园用电负荷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游园活动场所、电动游乐设施、开放性地下岩洞、应急照明等用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2 除上述场所外,其余用电均为三级负荷。
10.1.1 根据公园性质和电力负荷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合理进行负荷分级。
照明灯具端供电电压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值的105%,也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值的90%。正常使用时的电压损失应在允许范围之内,并应考虑光源启动引起的电压损失。
10.1.2 因公园内道路照明线路较长,为保证照明效果对电压损失等有一定的限制。
公园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景观及装饰性照明应考虑对植物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灯具应选用高效率节能型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太阳能灯具。
10.2.1 为确保游人在公园内游憩安全而设置的照明为功能照明。景观及装饰性照明应根据景观设计的要求而设置。
灯具的造型及安装位置应与景观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