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1
种植土理化性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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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土理化性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的规定。
游憩场地宜选用冠形优美、形体高大的乔木进行遮阴。
游人通行及活动范围内的树木,其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7.1.13 2.2m的值是根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 (1)》提供的人体尺度的平均高度加臂长。
儿童活动场内宜种植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灌木或乔木,并宜采用通透式种植,便于成人对儿童进行看护。
7.1.14 乔木选用高大荫浓的树种,目的是为成人及儿童的户外活动提供庇荫、凉爽的环境,同时减少儿童攀爬机会并加强绿化效果。
灌木要求选用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树种,主要是考虑儿童的活动对于灌木的生长有破坏性,萌发力弱、蔓生或匍匐型、矮小的种类在儿童游戏场内,如不加保护措施,难以正常生长;矮型灌木向外侧生长的枝条大都在儿童身高范围内,儿童在互相追赶、奔跑嬉戏时,易造成枝折人伤。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灌木,生存能力强,枝条分布多在儿童身高以上,儿童与树互不妨碍,场地又能得到良好的庇荫。
某些分枝低的乔木,能引诱儿童打悠、攀爬,既容易造成人身跌伤事故,又易使树木损坏,不建议使用在儿童活动场。
露天演出场观众席范围内不应种植阻碍视线的植物。
临水平台等游人活动相对集中的区域,宜保持视线开阔。
7.1.16 游人集中区视线开阔有利于安全。
园路两侧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乔木种植点距路缘应大于0.75m;
2 植物不应遮挡路旁标识;
3 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两侧的植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应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
2)车道的弯道内侧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种植高于车道中线处路面标高1.2m的植物,弯道外侧宜加密种植以引导视线;
3)交叉路口处应保证行车视线通透,并对视线起引导作用。
7.1.17 本条规定了三点内容,其中:
1 从交通安全和树木的生长特性、养护管理考虑,依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中第4.2.2条,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3 依据《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中、大型车的总高为标准。《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中第4.3.3条规定: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有高出路面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交叉路口如需设环岛,应满足《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4.6.6条及《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第5.1.1条和第5.1.2条关于中心交通岛绿地设计的相关规定。
停车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2 庇荫乔木枝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中型客车停车场:大于4.0m;
2)小汽车停车场:大于2.5m;
3)自行车停车场:大于2.2m。
3 场内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5m。
7.1.18 停车场庇荫乔木枝下净空高度标准,依据《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的“总高”一栏及《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第5.3.2条的相关规定。自行车停车场枝下净空大于2.2m的规定,系根据人体尺度的平均高度加臂长求得。
保证树木基本生长所需土壤和保护树木不被车碰撞、碾压,保护设施一般选用栅栏杆或地面上设路缘石(高道牙)或设置种植(池)台。《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规定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及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m。另外,依据树木土球移栽施工相关技术要求,即土球直径为有主干乔木胸径的8倍~10倍。以胸径12cm植物为参照依据,土球直径约1.0m~1.2m,并结合道牙施工技术预留0.1m距离,故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5m。
滨水植物种植区应避开进、出水口。
7.1.19 由于进出水口处水流速度、流量比较大,对土壤、挡墙、植物都具有比较大的冲刷力,不利于水生植物的生长;反之,植物的生长、泥土等的冲刷对进出水口设施也会造成一定的破坏。
应根据水生植物生长特性对水下种植槽与常水位的距离提出具体要求。
7.1.20 种植土的厚度、种植土表层距常水位的距离应结合植物种类确定,并与湖底的形状塑造结合,与近岸水深的安全要求结合,统筹考虑。
苗木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规定苗木的种名、规格和质量,包括胸径或地径、分枝点高度、分枝数、冠幅、植株高度等;
2 应根据苗木生长速度提出近、远期不同的景观要求和过渡措施,或预测疏伐、间移的时期;
3 对整形植物应提出修整后的植株高度要求;
4 对特殊造型植物应提出造型要求。
7.2.1 鉴于园林植物从设计定植到长成预想的效果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景观及功能上不同规格、质量的苗木发挥的作用差别很大。为了兼顾近期景观效果和植物正常生长到最终的预计效果,设计应作出对苗木规格、质量和后期控制的规定。
公园用苗木应以出圃的健壮苗为主,不宜选用超大规格苗木。
苗木种类的选择应考虑区域立地条件和养护管理条件,以适生为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乡土植物为主,慎用外来物种;
2 应调查区域环境特点,选择抗逆性强的植物。
7.2.2 当地适生种类包括乡土树种以及经人工引进,能适应本地区的气候、土壤,生长良好的绿化树种。为了防止本地气候变化致使大量树木死亡,造成损失,外来植物种类未经长期驯化不应在公园内大量使用。植物的养护条件也是影响植物生存的因素之一。养护管理的投入情况、所能提供的植物生长环境的质量都是选择植物的制约条件。例如:水源不充足的公园,就应选择比较耐干旱的植物种类。在地形复杂、不易通行打药车的地段,应选择病虫害少或病虫害发生前后易于控制的种类。限于管理条件满足不了的种类不应种植。对于某些非当地适生种类,在总体设计中经特殊选定、有特殊意义并经采取一定技术措施即能够满足其正常生长的,也属于可选的范围。
选择适应能力强的抗性种类,利于降低成本、方便管理。位于污染地区的公园应建立防护林,例如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污染,华北地区就可以选择椿树、构树等抗性强于其他树种的种类。盐碱地区绿化应选用耐盐碱植物。
苗木种类的选择应考虑栽植场地的特点,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憩场地及停车场不宜选用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植物;
2 林下的植物应具有耐阴性,其根系不应影响主体乔木根系的生长;
3 攀缘植物种类应根据墙体等附着物情况确定;
4 树池种植宜选深根性植物;
5 有雨水滞蓄净化功能的绿地,应根据雨水滞留时间,选择耐短期水淹的植物或者湿生、水生植物;
6 滨水区应根据水流速度、水体深度、水体水质控制目标确定植物种类。
7.2.3 公园内设计环境的差别对植物的选择也会产生影响,本条规定了六点,其中:
2 林下植物必须具有一定耐阴或半耐阴性,适合在树阴下生长。其根系生长不能对乔木的生长造成危害。一般要选择浅根性的草种、灌木或选用根系有固氮作用的其他林下种类。
3 垂直绿化用的园林植物其附着器官的性状各不相同,应选择适应既定墙体或构筑物饰面的种类,如:墙体饰面光滑,选用吸附力强的攀缘植物种类。攀缘植物不应对被攀爬对象造成损坏。
4 树池内如种植浅根性植物,容易造成树池壁开裂或周围铺装拱起。
5 雨水滞留区域的种植主要是发挥其对雨水径流净化、涵养等功能。对植物的要求更需要其具有很强的适应能力,能经受短时间雨水的浸泡、地下水位的变化、缺少雨水季节的干旱状况等。根据规划雨水滞留区域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旱生、湿生或水生植物,利于植物生长并充分发挥其功能。
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不应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7.2.4 游人正常活动范围是指设计规定的道路、铺装及建筑室内外活动空间及其边缘空间,包括出入口内外铺装场地、儿童游戏场、各类园林建筑附属集散铺装场地、露天演出场、停车场、成人锻炼场、安静休息场及各级园路等场所。在这些场所游人有条件近距离接触植物,为避免由于树种选择不当带来不利影响,本条对于某些植物作了限制。植物自身的化学成分复杂,其中有很多是有毒的物质,不慎接触到,可能会引起很多疾病甚至死亡。大部分中毒事件的发生是误食后中毒,真正接触陛中毒是极少数的,只要不去吃这些植物,其毒素一般都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不应选用枝叶有硬刺和枝叶形状呈尖硬剑状或刺状的植物。
7.2.5 枝叶有硬刺和枝叶形状呈尖硬剑状或刺状的植物,如靠近游人活动场所栽植,容易扎伤游人,造成人身伤害,因此禁止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栽植此类植物。
建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公园总体设计的要求。
8.1.1 建筑物在公园中的选址及建筑物个体的设计,既要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又要满足公园整体景观的要求。
建筑物应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有机融合。
8.1.2 建筑单体设计应与周围环境中的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造园要素密切配合,在保证游人安全、舒适、方便的前提下,达到最佳的景观效果。
建筑设计应优化建筑形体和空间布局,促进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合理优化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性能,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负荷。
8.1.3 建筑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降低建设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建筑设计的同时,应考虑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的处理,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建筑物的层数与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憩和服务建筑层数以1层或2层为宜,起主题或点景作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和层数应服从功能和景观的需要;
2 管理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层,其体量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
3 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m,亭、廊、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满足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8.1.5 为控制公园过度追求建筑面积,特规定公园建筑的层数要求。但是例如塔等点景性建筑,其层数则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2.3条有如下规定:“建筑物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m,而这些地方为非正常使用的室内空间。”游览、休憩建筑为游人长时间停留的正常使用空间,应略高于此下限,故室内净高规定为不低于2.4m。
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cm且不宜小于10cm;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8.1.6 园林建筑的室内外台阶很多与自然地形相结合,形式复杂多样,但为了保证游人安全和赏景的需要,作出下限规定,踏步宽度和高度的规定采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6.1条的规定。每处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步是为了避免行人不低头则不易发现有台阶而被绊倒的危险。
亭、廊、敞厅等的吊顶应采用防潮材料。
建筑物供游人坐憩之处,不应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应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游憩和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严寒和寒冷地区经常有人员长期停留的建筑物内,应设置供暖设施。
8.1.10 所谓供暖设施,包括采用多种能源和多种方式向建筑物供暖以保证建筑物内达到要求温度的设施,应符合当地的能源条件和政策。
北方地区有些郊野公园到冬季时客流量很少或闭园养护,这样一些附属用房冬季就不投入使用,可以不设置采暖,但是其中的给排水设施要有防冻措施。
供暖通风设备所产生的气体污染物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饮建筑厨房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³;
2 锅炉烟气最高允许浓度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对一类区的要求执行;
3 环境噪声的限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对0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执行。
各种安全防护性、装饰性和示意性护栏不应采用带有尖角、利刺等构造形式。
8.2.1 公园中的示意性护栏,指公园中带有一定装饰性,以示意的方式禁止游人进入而不具有安全保护作用的护栏设施。防护护栏泛指园林中能够起到安全防护作用的设施,可以是栏杆、矮墙或花台(池)等。
为保证游人的游览安全,避免由于奔跑、拥挤等原因而被栏杆扎伤,造成意外伤害,特制定本条文。
防护护栏其高度不应低于1.05m;设置在临空高度24m及以上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10m。护栏应从可踩踏面起计算高度。
8.2.2 本条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6.3条第2款的规定。
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防护护栏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8.2.3 本条引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6.3条第4款的规定,原款为强条。
球场、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公园围墙等其他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防护护栏扶手上的活荷载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荷载按1.2kN/m计算,水平向外荷载按1.0kN/m计算,其中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不同时计算;
2 作用在栏杆立柱柱顶的水平推力应为1.0kN/m。
8.2.5 作用在扶手上的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指标引自《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防撞栏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的有关规定。
公园内水体外缘宜建造生态驳岸。
驳岸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
素土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45°时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45°时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2 地表径流的排放口应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径流冲刷。
8.3.3 一般土筑的驳岸坡度超过45°时,为了保持稳定,可以用各种形状的预制混凝土块、料石和天然山石铺漫,铺漫的形式可以有各种花纹,也可以留出种植孔穴,种植各类花草。坡度在45°以下时,可以用草皮或各种藤蔓类植物覆盖。
驳岸顶部一般都较附近稍高,使地表水向河湖的反方向排水,然后集中排入河内。排水设施有的用水簸箕有的用管沟,这主要是防止对驳岸的冲刷。如果地表水需要进行防污、防沙处理则不在此例。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筑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季节性冻土地区的驳岸基础宜大于场地冻结深度,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2 消防车取水点处的驳岸设计应考虑消防车满载时产生的附加荷载;
3 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8.3.4 我国冬季土层冻结的寒冷地区,水体驳岸极易受冻胀的破坏。一种情况是基础受冻胀后使整个驳岸断裂,所以整个基础必须设在冰冻线以下;另一种情况是基础以上及其附近部分发生冻胀后使驳岸向水体方向挤胀,造成断裂,所以驳岸的铺漫砌筑不能用吸水性强的材料,铺漫砌筑的后方也需要填垫滤水的粒料如砂石、焦渣等;还有一种情况是水体表面结冰后发生冻胀,可以使驳岸向水体外侧胀裂,特别是垂直的驳岸更易发生。解决的办法是加厚驳岸,以增加抗水平荷载能力,或者驳岸设计成斜坡,冻胀时冰面能顺坡上滑。为了避免水体表面冻结对垂直形式驳岸的冻胀威胁,北京有的公园采取破冰的方式,即隔一定时间,将靠近驳岸的冰面打碎,形成约1m宽的沟,使冰面离开驳岸,这是一种简易的管理措施,还有用水体的循环水不断浇洒在靠近驳岸部分,使在一段距离内不结冰或只结薄冰。在严寒地区常采用冬季放掉池水的措施。所以设计文件中需注明管理措施。
采取工程措施加固驳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质地、色彩均应与环境协调。
8.3.5 驳岸的形式很多,对园林景观影响很大。设计时应着眼于园林特点,与园林环境协调,有别于一般的水库或其他水工构筑物。
假山和置石的体量、形式和高度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8.4.1 假山或置石如同园林中的雕塑,其艺术性要求很高。因此堆叠山石既要考虑与周围环境、空间的关系,又要设计好本身的造型、选好石料。所用的各种石料和所设计的山形、山势、欣赏的角度、范围、与附近的建筑、道路、水体、植物都有密切的关系。例如可在水边选用玲珑剔透的青绿色石料比较协调;也可在水体上堆叠石桥,用比较方整的暖色石料可以与水面形成对比,比较醒目。在大的环境中用料一般偏大,但也有时要在小的空间环境中选用几块大石料以为标志,诸如此类都要设计者详加选定。用人造石堆叠假山,同样要提出人造石块的大小、色彩和纹理等要求。
假山和置石设计应对石料提出大小、色彩、质地、纹理等要求,对置石的石料还应提出形状要求。
叠山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应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8.4.3 我国园林中常用山石护坡、砌花台、挡土墙、驳岸,也有叠成围墙状以形成一定的空间,遮掩一些败景,还有用来作梯道、台阶或石桌石凳的。在满足这些实际功能需要的同时还应该有美的形式和安全保证。
叠山应与已有建(构)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如紧邻建(构)筑物时应保证不影响其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安全。
假山、置石的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置石应保持重心垂直,注重整体性和稳定性。
游人进出的山洞,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8.4.7 假山、山洞的结构可以采用梁柱式或拱券式,可以用钢筋混凝土做内部结构,外表饰以山石,也可以用天然石料直接堆筑。无论哪一种形式都要经过设计,或者设计人与施工部门共同商定,山石之间的加固措施也要同时确定。山洞曲折深邃,内部较黑暗的要有采光。采光的方式可以用人工照明,也可以留出孔洞引入自然光。山洞内要有排水坡度是为了外界的地表水流入后能排出,内部结露滴下的水能排出,内部清扫冲刷时能将水排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