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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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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当观众厅和舞台内无人占用时,在通风、空调设备等正常工作条件下,噪声级的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自然声演出功能的剧场:
1)甲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25噪声评价曲线;
2)乙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30噪声评价曲线;
2 无自然声演出功能的剧场:
1)甲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30噪声评价曲线;
2)乙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35噪声评价曲线。

条文说明

9.4.2 剧场背景噪声指在空场条件下(观众厅和舞台无人占用)观众席上测得的总噪声,包括空调、通风设备的噪声以及外界传入的噪声,但不包括舞台机械和设备运行的噪声。在自然声演出条件下由于自然声的功率较小,为保证观众席上有足够的信噪比,要求背景噪声值比采用扩声系统时更低。

9.4.3

对于升降乐池及台口内舞台设备运行时的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60dB(A);对于台口外观众厅内其他舞台设备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或等于50dB(A)。

条文说明

9.4.3 目前国内剧场中舞台专用设备不仅限于舞台台口内,在观众厅中也可能设置可移动的舞台设备,而且因在观众厅内其噪声影响更加敏感,所以对该部分设备的噪声需提出噪声限值。舞台内及升降乐池的噪声以第一排中部的位置为考察点,小于60dB(A),主要考虑目前舞台机械设备的技术发展水平和设备的投资,条件允许时应采用低噪声舞台设备。

9.4.4

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廊)、前厅等隔离外界噪声。休息厅和前厅内宜做吸声降噪处理。观众厅的出入口宜设置声闸。侧舞台不宜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入口,当受条件限制而设置时,应设隔声门或声闸。

条文说明

9.4.4 剧场的休息厅、前厅作为外界噪声传入的缓冲区域,合理布置可有效降低外界噪声的传入,在该区域做吸声处理可提高降噪量。另外,该区域为人流聚集区,吸声处理可降低由此产生的噪声。侧舞台开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入口用于道具、布景运输时,避免外界噪声对舞台区域的影响,其隔声要求较高,所以在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如受剧场建筑条件的限制必须设置入口时,需根据外界环境噪声的情况配置隔声门或声闸,以确保舞台区域不受外界环境噪声的影响。

9.4.5

空调机房、风机房、冷却塔、冷冻机房、锅炉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宜远离观众厅及舞台区域,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隔振、降噪措施。

条文说明

9.4.5 剧场本身的设备常与剧场观众厅在同一区域,其噪声对观众厅的影响较为明显,尤其对一些噪声或振动严重的设备如:空调机、风机、冷却塔等。从国内剧场建设的实践来看,这些噪声设备的隔声、隔振处理往往决定了剧场观众厅内的背景噪声水平,所以在设计过程中就应与建筑和机电设备专业同步进行设备的降噪和隔振处理。

9.4.6

当观众厅下部设置送风静压箱时,静压箱内宜做隔声、吸声处理。

条文说明

9.4.6 观众厅采用静压箱下送风时,静压箱与观众厅地面之间的隔声一般较差,为保证观众厅不受空调噪声的影响,对静压箱进行的隔声、吸声处理是必要的。

9.4.7

剧场辅助用房噪声控制要求宜符合表9.4.7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9.4.7 辅助用房的背景噪声为符合指标要求,应根据各房间所处的位置和周围的声环境确定围护结构具有足够的隔声量,因而不作统一规定。

10 建筑设备

10.1 给水排水

10.1.1

剧场建筑应设置室内、室外给水排水系统,并应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条文说明

10.1.1 剧场是大量观众聚集的场所,剧场设置室内、室外给水排水系统是公共建筑物卫生要求的基本保证。另外,据调查,卫生器具、设备选择不合理,屡见不鲜。本条规定强调选择卫生器具应与建筑物等级、规模相匹配。

10.1.2

剧场前厅、观众休息厅的盥洗间宜设热水供应装置;后台的化妆间、盥洗间、淋浴室等应设热水供应装置。后台区应设置开水供应装置,并应有防止误接烫伤的措施。

条文说明

10.1.2 对观众厅区域和后台演职人员用的化妆间内盥洗设备热水供应做了不同的要求;观众区的卫生间洗手盆可根据剧场等级、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考虑是否设置热水供应装置;演员在演出前后需化妆、卸妆等,盥洗及淋浴是必要的,应设置热水供应系统或装置,供演员化妆、卸妆时使用,且演员使用热水有集中度高、持续时间较长的特点,设计应特别注意。热水供应系统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集中式、区域集中式或分散式设置方式;集中式、区域集中式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热水循环系统。后台设置开水供应装置主要是为演职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开水供应,特别是歌唱演员和戏曲演员上场前大多有喝热饮、热咖啡、热茶的习惯,而不习惯喝凉茶,需要有开水供应。

10.1.3

观众厅、乐池、台仓和机械化台仓底部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条文说明

10.1.3 据调查,很多设置了消防设施的剧场,未设置消防排水设施,因而在设备试车时和火灾后,造成大量积水而无法排除,或根本无法进行试车,故作本条规定。排水集水坑的位置可根据剧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配置,一般来说设在台仓内、乐池内的居多。一是这些部位位置低、容易积水,需要配置集水坑来进行排水;二是这些部位也容易布置集水坑,不会妨碍和影响室内的使用。观众厅的最低处应尽量做成不积水区域,若可能出现积水可考虑将其引至乐池或台仓的集水坑,尽量避免在观众厅内设置集水坑。

10.1.4

剧场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0.1.4 该规范对给排水系统选择、用水量、水压都已有规定。

10.1.5

剧场建筑的供水系统宜利用市政水压直接供给。当市政水压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设置二次供水系统,且二次供水设备在运行中不应对市政水压及周边用户造成不利影响。

条文说明

10.1.5 对需设置二次供水系统的剧场建筑提出了二次供水系统的配置要求。剧场是使用集中度很高的场所,用水主要集中在入场、中场休息和演出结束的时间段,给水系统供水秒流量大,应采用有调储措施的二次供水系统,若采用无调储措施的直供式管网叠压供水系统极易导致市政供水管网水压波动、二次供水系统低压停机等事故,既影响剧场自身用水、也会影响市政水压和周边用户的正常用水。

10.1.6

屋面雨水斗、雨水悬吊管及雨水立管不应布置在观众厅区域内;舞台区的雨水排水管不应设在主舞台区域内。

条文说明

10.1.6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工作时,会有水流噪声产生,为保证观众厅和演出区的声学环境及观演质量,提出了雨水排水系统的设置要求。

10.1.7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地漏等不应采用重力流方式直接排入室外排水系统,应设置集水坑或其他排水设施,由排水泵提升加压排出。

条文说明

10.1.7 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面且有排水需求的部位,如地下室中卫生间的器具排水、乐池和台仓的地面排水等,即使室外排水管内底标高低于室内地面,也不应采用重力流排水方式将上述部位的水直接排向室外排水管网,以避免室外发生爆管事故、超设计重现期降雨、室外管道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室外污水向室内倒灌,保证室内安全。

10.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

甲等剧场内的观众厅、舞台、化妆室及贵宾室等应设空气调节;乙等剧场宜设空气调节。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观众厅应设机械通风。

条文说明

10.2.1 本条规定了剧场内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和条件。空气调节是否设置,主要取决于室内环境要求和资金条件。观众厅、舞台等空间夏季以室内散热量为主,不设空气调节很难保证室内环境要求。近年来新建的剧场一般都设置了空气调节。为了满足声学要求,剧场往往是封闭式的。封闭式建筑自然通风效果很差,所以凡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应设机械通风。

10.2.2

面光桥、耳光室、追光室、灯光控制室、音响控制室、调光柜室、功放室、舞台机械控制室、舞台机械电气柜室、琴房、乐器库房等,应设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厕所、金工间、木工间、绘景间等应设机械排风。前厅和休息厅等房间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

条文说明

10.2.2 面光桥、耳光室内灯具多,电气线路多,发热量大,灯光控制室、音响控制室的发热量也较大,且又处在内部,无外墙外窗,非常闷热。因此应设机械通风。有条件设空气调节更好。
调光柜室、功放室等房间设备发热量大。由于剧场演出工艺复杂,舞台声、光要求变化大,上述房间的发热量很难确定。根据相关专业公司提供的资料,大型剧场调光柜室的输入功率可达2000kW以上,但散发到室内的热量一般只有20kW~30kW,即占输入功率的1%~1.5%。不同规模剧场的功放室输入功率约45kW~90kW,散热量约4kW~10kW。音响控制室输入功率约8kW~10kW。以上数据也只是经验值。在工程设计中应与灯光、音响专业设备生产公司配合,确定一个比较切合实际的数据。
琴房、乐器库房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由于钢琴等乐器在演出、排练时都处于一般舒适性空调环境内,因此不要求其储存空间一定要达到恒温恒湿标准。一些新建大型剧场的乐器库房也有设置恒温恒湿空调的情况,如北京电视台演出剧场的乐器库房。国家大剧院对乐器库房提出了≤10%的湿度波动范围。由于多间琴房之间有隔声要求,进入各琴房的通风空调支管上应设有消声设施。
金工间、木工间、绘景间工作时有有害物产生,应设机械排风。由于产生有害物的位置不能预先确定,可设置带伸缩软管、可移动的排风罩。
近年修建的大型剧场多有高大的前厅或休息厅,且采用玻璃幕墙作为外围护结构,很少设置可开启外窗和遮阳设施。此类空间空调负荷大,能耗也高。如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措施,将改善过度季节等时段的室内热环境条件,大大节约空调能耗。

10.2.3

剧场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10.2.3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经业内专家多年来的不断研究,其成果已经体现在相关国家标准之中。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对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作出规定。设计参数值给定的是一个范围,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要求在其中选取。化妆室、排练室应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室内设计温度。
冬季相对湿度仅提出下限要求,甲等剧场应满足要求,否则应采取加湿措施。冬季没有加湿要求的房间可不考虑室内湿度。
剧场工艺设备房间的设计参数目前还难以统一标准。从实际调研看,舒适性空调标准基本能满足设备正常工作要求。一些剧场的工艺设备房间设置了独立的空调设施,采用的设备也就是一般的家用分体式柜机或壁挂机。有的专业公司对音响设备(功率放大器、调音台等)提出的环境温、湿度要求是:温度5℃~40℃,相对湿度70%;调光柜正常工作的上限温度也是40℃。考虑到工作人员的需要,可采用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中C级技术要求,即:温度18℃~28℃,相对湿度35%~75%。在工程设计中应与灯光、音响专业设备生产公司配合,确定既能满足使用要求,又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的温、湿度标准。

10.2.4

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温时,剧场室内温度应低于30℃。

条文说明

10.2.4 天然冷源包括地道风、地下水、山涧水等。本条规定室温低于30℃,是考虑到我国不少地区地下水温度较低,用天然冷源室温完全有可能低于此值。这里只规定上限温度,使室温允许值范围更大,设计时灵活性也更大。上海市电影发行公司颁发的《上海市新建(改建)影院(包括兼映剧场)验收办法》中规定:“有空调设备的单位,在夏季室内温度达30℃时必须使用”。所以本条取30℃为上限温度。

10.2.5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冬季室内供暖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10.2.5 本条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版)的相关规定和演出工艺提出的要求,对室内供暖设计参数作出规定。

10.2.6

剧场室内稳定状态下的二氧化碳(CO2)允许浓度应小于0.25%。

条文说明

10.2.6 CO2允许浓度应小于0.25%。在《新风与节能》一文中提到,室内CO2允许浓度直接影响到人体健康,因此CO2允许浓度值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允许浓度究竟取多少为宜,长期以来众说纷纭。第一个建议室内CO2浓度取0.1%的是德国的佩腾科佛尔,他在20世纪末提出了这个建议,该值长时间以来一直被美国、德国、日本等国作为技术标准允许浓度值采用,这一标准实际上是缺乏实验依据的。以后各国学者对室内CO2允行浓度进行了实验和实测,由于结果出入较大,因此给各国制定合理的CO2允许浓度标准造成了困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日本空气调节和卫生工程学会在制定《非住宅建筑设备节能设计技术指南》时,除规定“室内CO2浓度的上限,采用使用时间平均为1000PPm”外,同时又明文规定“可高于此浓度”并以附注形式规定“可按日平均2000PPm,最大3000PPm考虑”。虽然CO2浓度对人体的具体影响迄今尚有争议,实验、实测数据也不够充分,但是对于空气调节房间,最大CO2允许浓度可取0.5%(5000PPm)这一点似乎争论不大。美国和西欧大多采用此值作标准,即采用0.25%作为各类空调建筑的允许浓度值。苏联时期在宇宙飞船长达4个月的封闭环境中,也采用了0.2%~0.3%的允许CO2浓度值。
在《上海红旗电影卫生学初步调查报告》(上海第一医院等著)中提到:在空气中CO2含量低于1%时,对人体无明显危害。“在严寒、炎热天气,必须加强保暖(或供暖),开放冷气时可采用场内空气中CO2含量不超过0.2%的标准”。“我们在8月9日(1978年)1场~4场,10日第二场以发调查表形式,请观众反映对场内温热主观感觉,观众反映舒适的占调查的总人数中的66.5%~80%(此时场内温度在22.9℃~24.5℃之间,CO2浓度在0.25%左右)。综上所述,采用0.25%作为CO2浓度的允许值,从卫生要求的角度来看是足够安全的,从节能观点来看,由于新风量大幅度下降,也是可取的。至于我国人体散发的CO2量可按0.02m³/h·人计算”。

10.2.7

剧场最小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2.7 空调室内最小新风量指标经业内专家多年来的不断研究,其成果已经体现在相关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之中。剧场观众厅应执行高密人群建筑的最小新风量标准。由于剧场观众厅人员密度变化较大,大型剧场更不可能经常处于满员状态,因此宜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调节新风量大小。

10.2.8

剧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观众厅宜分系统设置;多层观众厅宜竖向分区设置系统;化妆室、灯光控制室、音响控制室、调光柜室、功放室、舞台机械控制室、舞台机械电气柜室、琴房、乐器库房等,宜设独立系统或装置。
2 集中式系统所采用的空气处理措施应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宜作粗、中效两级过滤,并宜设置具有杀菌功能的空气净化装置。
3 过渡季节应具有不进行热、湿处理,仅作机械通风使用的功能。
4 主舞台上冬季应有防止下降冷气流的措施。

条文说明

10.2.8 舞台层高比观众厅高得多,烟囱抽力作用大,舞台的热量变化较大,观众厅热量相对稳定。如果舞台和观众厅合用一个大空气调节系统,会给调试和运行带来不少困难。从安全角度来看,《伦敦娱乐场所技术规程》第5.43条中规定“设有防火幕的为舞台服务的任何机械送风系统应与观众厅送风系统完全分开”。因此本条规定舞台和观众厅的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
多层观众厅应考虑温度梯度对环境的影响,且非满员状态的演出往往只在底层有观众,因此宜竖向分区设置系统。如国家大剧院、上海东方艺术中心剧场观众厅的楼座和池座就分设集中式空调系统。
化妆室、灯光控制室、音响控制室、调光柜室、功放室、舞台机械控制室、乐器库房等与舞台、观众厅的使用时间不完全一致。如排练时观众厅空调不运行,而灯光控制室等房间仍在工作,需要排热。因此宜设置独立的空调设施。目前这类房间未独立设置空调设施的剧场,使用者普遍反映不好。有的已采取补救措施,增设了分体式空气调节装置。
近年新建剧场较少采用淋水室或带淋水的表冷器处理空气。但有的剧场对集中式空调系统仅仅采用了简单的滤网过滤空气,并未采取其他有效的空气处理措施。这是无法满足人员密集的剧场观众厅等场所的环境卫生要求的。
为了节能,过渡季节将空气调节作为机械通风来使用的剧场不少。上海地区,观众厅的气流组织多数为上送下回,过渡季节不开冷冻机时,常将上部送风口作抽风口用。这就要求在设计空调系统时,设置吸送两用装置,即在总风管上,用旁通阀形式或在静压箱内设几扇调节门的办法,使原来的送风管变成排风管,送风口变成排风口。观众厅空气调节系统设吸送两用装置后,全年使用灵活。但在气流方向变换时,要考虑有足够的进风面积,不然观众厅内会产生较大负压,灰尘容易进入,门不易开关。由于风集中从后座入场门进入,脑后风对后座观众影响较大,而中间与前座的观众由于新风补充不均匀,仍然闷热。
关于防止下降冷气流问题,日本尾龟清四郎1978年所著《空调设备的设计》中指出,为防止舞台部分流入观众席的冷气流,舞台部分进行空调要注意风压平衡,沿墙设置放热器,防止冷气流下降。日本《空气调和卫生工学便览》第九版和第十舨上都指出,舞台部分高达30m,其外壁冷,形成舞台冷气流,使大幕下部为正压,上部为负压,大幕向观众厅吹出。大幕张开的瞬间,舞台向观众厅有相当大的风速,大大影响观众厅的空气环境。为防止冷气流,应在外墙上设风管,冬季向上方吹出热风,或在风道位置上沿整个墙面配置散热器,或在舞台出入口设散热器,防止舞台向观众席吹去冷风,或在顶棚内设向下送风的单元式加热器,造成热空气幕隔断冷风。

10.2.9

剧场的送风方式应按具体条件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舞台、观众厅的气流组织应进行计算;当布置风口时,应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2 主舞台送风应送入表演区,并应采取调控措施,不得吹动幕布及布景。
3 观众厅宜采用座椅送风等下部送风方式,并应防止尘化,且污物和水不得进入风口和风管;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采用地下风管;地下风道应设置清扫口。
4 主舞台上的排风口应设在较高处。

条文说明

10.2.9 主舞台的空调气流组织一直是一个技术难点。为了避免演出时气流吹动幕布及布景,不少剧场的主舞台空调在实际运行中采用了预冷预热、表演过程中一般不送风的运作方式。近年新建剧场的主舞台均在两侧天桥下设置送风管,一般采用可变流态的旋流风口向下送风、可调送风角度的圆形喷口或双层百叶风口向表演区送风的方式。天幕上方不设送风口。向表演区送风的支管或风口安装有电动风阀,可根据表演功能需要开启或关闭。如上海东方艺术中心剧场的舞台两侧各设带电动风阀的侧送和下送风口。主舞台送风机宜变速调节。如国家大剧院的歌剧院和戏剧场的舞台空调送风均设变速风机,以满足各种复杂的使用要求。
近年新建剧场的主舞台天桥下的风管都明装,没有影响正常使用,因此不要求隐蔽。但风管应紧贴天桥安装,以免影响大型布景的进出。
近年已有多个专业化生产空调送风座椅的公司,产品广泛用于新建的各大剧场观众厅,效果良好。也有的观众厅采用了地板旋流风口、阶梯侧送风口(孔板)。地板下部静压箱入可进入清扫,周边贴有吸声材料。

10.2.10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席和舞台面的噪声应满足室内允许噪声要求。

条文说明

10.2.10 在剧场围护结构的隔声能力足够的情况下,通风空调噪声是观众厅内的主要噪声源。所以只要控制该噪声源小于等于室内允许噪声值就可以了,不必提高标准使之再降低5dB(A)。

10.2.11

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机房与观众厅和舞台邻近时,应采取隔声措施,且隔声能力应满足室内允许噪声要求。动力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10.2.12

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空气调节;在潮湿地区或湿度可能超过舞台机械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台仓内还应设除湿设施。

条文说明

10.2.12 近年新建大型剧场都设有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其中均设置了空调系统。在演出过程中,台仓与舞台相邻层也是演员通道,舞台升降时,上下空间会串通,如台仓不进行空调,则演员会感到太冷或太热。

10.2.13

舞台的送风支管宜采用可伸缩的软管。

10.2.14

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通风。

条文说明

10.2.14 编制组1998年在杭州东坡大戏院调研时,看见该剧院观众厅顶棚下2m处,设置了不少直径为250mm的排风口,经风管与屋面的5台屋顶风机相连,据说使用效果很好。这样做有几个好处:①火灾时可以排烟;②换场时可以机械通风,大大改善了观众厅空气品质;③平时能经常排除上部大量余热,可以预防火灾。有可能时,建议排烟与排风系统合用,但有关设施,要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10.3 电 气

10.3.1

剧场用电的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等、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舞台机械设备、电声设备(调音控制系统)、电视转播用电等,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特等、甲等剧场的调光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 特等、甲等剧场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电力和照明、锅炉房电力和照明用电等,应为二级负荷。
3 不属于一、二级用电设备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条文说明

10.3.1 本条规定把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电声、舞台机械设备等用电划入一级负荷,主要考虑到甲等剧场经常对外开放,演出大型剧目,上座率高等因素,一旦中断供电,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特、甲等剧场调光用计算机系统一旦停电可能造成调光系统混乱,故增加了“特、甲等剧场的调光用计算机系统用电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这也与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相关等级划分相吻合。
舞台设备供电容量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舞台照明或电力设备的变压器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Ps——变压器容量(kVA);
Pe——照明或电力负荷总容量(kW);
Kx——照明或电力负荷需用系数;
Ky——裕量系数。
舞台电力负荷应包括舞台各类电动悬吊设备的电力负荷和舞台的电气传动设备的电力负荷。
照明负荷需用系数Kx应按本规范表7选取,电力负荷需用系数Kx宜取0.4~0.9。裕量系数Ky宜取1.1~1.2。
2 舞台照明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数宜符合表7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图示暂不可用

10.3.2

特等、甲等剧场用电设备端口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应为+5%~—2.5%。
2 电梯应为±7%;其他电力设备应为±5%。

条文说明

10.3.2 供电系统负荷变化是引起供电网络电压偏差的主要因素。剧场舞台照明和舞台机械设备的用电约占整个剧场用电负荷的70%以上。上述负荷随着剧情变化变动频繁且持续时间长,因而对电网供电质量影响较大。为确保演出效果,本条要求甲等剧场的电网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照明:+5%~2.5%电力:±5%电梯:±7%。

10.3.3

剧场配电变压器应采用接线方式为Dyn11的变压器。

条文说明

10.3.3 电源变压器采用Dyn11接线方式,可有效抑制谐波和三相负荷不平衡对供电系统造成影响,在民用建筑中已大量采用,尤其适合在剧场这种高谐波使用场所的需求。

10.3.4

对于需要电视转播或拍摄电影的剧场,在观众厅两侧宜设置容量不小于10kW、电压为220/380V三相四线制的固定供电点。

条文说明

10.3.4 条文中供电点电源电压和容量由剧场使用单位提供。

10.3.5

乐池内谱架灯、化妆室台灯照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等的电源电压,应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条文说明

10.3.5 乐池局部照明、化妆室局部照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均系人们易接触的电气设备,采用低压配电,可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

10.3.6

音响、电视转播设备应设屏蔽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屏蔽接地装置宜与电源变压器工作接地装置在电路上完全分开。当单独设置接地极有困难时,可与电气装置接地合用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且屏蔽接地线应集中一点与合用接地装置连接。

条文说明

10.3.6 电声、电视转播、电影还声的设备外壳接地,均属于屏蔽接地,其功能在于将干扰源产生的电场限制在设备金属屏蔽层内部,并将感应所产生的电荷传入大地。电源变压器的工作接地在正常情况下,要流过各相的汇漏电流,在接地装置上产生电位变化,可引起电声、电视杂音水平提高,影响效果,故在条件许可时,宜将接地装置独立设置,并在电路上完全分开。

10.3.7

当舞台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繁启动的交流电动机,且当其启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过本规范第10.3.2条第1款的规定时,宜采用与舞台照明设备、音响系统设备负荷分开的变压器供电。

条文说明

10.3.7 舞台照明光显示,主要采用白炽灯和卤钨灯两类,它们对电源电波非常敏感,以白炽灯为例,当电源电压下降5%时,其输出光通量就要减少18%,而交流电机全压起动具有较大的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使舞台照明闪烁,影响演出效果。本规范参照了一般工作照明对电力照明的负荷合用变压器的规定,要求电动机启动时变压器低压出线上的电压波动不超过额定电压的4%,且在一小时内启动次数不大于10次,考虑舞台照明质量要求高、观众多、影响面大,因而要求对灯光闪烁的限制应更严。条文中规定冲击电压波动不超过3%,是以灯光光通量变化不超过10%为依据的,试验表明,电压瞬时波动控制在3%以内时,白炽灯的闪烁就不明显了。

10.3.8

剧场各类房间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10.3.8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10.3.8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照明标准不断提高,按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对剧场各用房照度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增加了眩光限值和显色指数等指标。

10.3.9

剧场绘景间和演员化妆室的工作照明的光源应与舞台照明光源色温接近。

条文说明

10.3.9 使绘景、化妆效果与演出效果一致。

10.3.10

剧场观众厅照明应能渐亮渐暗平滑调节,调光控制装置应能在灯光控制室和舞台监督台等多处设置。

条文说明

10.3.10 避免瞬时亮度变化造成观众视觉失能的不舒服感。

10.3.11

观众厅应设清扫场地用的照明,并可与观众厅照明共用灯具,其控制开关应设在前厅值班室或便于清扫人员操作的地点。

条文说明

10.3.11 满足观众厅清扫需要。

10.3.12

剧场应设置观众席座位排号灯。

条文说明

10.3.12 便于观众寻找座位。

10.3.13

剧场的观众厅、台仓、排练厅、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等,应设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还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
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条文说明

10.3.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指导观众、演员及工作人员在发生事故时,迅速疏散出去。据调查,剧场疏散时间一般不大于4min。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连续供电30min就可确保安全疏散,这也与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相一致。

10.3.14

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发电机室、消防泵房、消防风机房等,应设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应急备用照明。特等、甲等剧场的灯控室、调光柜室、声控室、功放室、舞台机械控制室、舞台机械电气柜室、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锅炉房等,应设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的应急备用照明。用于观众疏散的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lx。

条文说明

10.3.14 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发电机室、消防泵房、消防风机房等火灾时需工作的场所,应设100%正常照明照度的应急备用照明。特、甲等剧场为保证正常演出,灯控室、调光柜室、声控室、功放室、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锅炉房等应设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的应急备用照明,该备用照明应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剧场属人员密集场所,观众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应不低于5lx。

10.3.15

观众厅、前厅、休息厅、走廊等直接为观众服务的房间,其照明控制开关应集中设置并单独控制。

条文说明

10.3.15 便于剧场照明管理,防止观众随意扳动照明开关,损坏设备。

10.3.16

舞台监督台应设通往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后台的开幕信号。

10.3.17

特等、甲等剧场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设置防雷保护措施;其他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剧场,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设置防雷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10.3.17 特、甲等剧场标准高、人员密集、设备昂贵,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设置防雷保护;其他类剧场按年预计雷击次数确定防雷类别较为合理。

10.3.18

主舞台区应设置拆装台工作用灯,并应设置演出需要的蓝白工作灯,且均宜为单独控制。

条文说明

10.3.18 主舞台区在布景拆装时需有工作照明,另外在演出时,部分设备操作部位和通道需工作照明。在光线能达到观众厅的工作灯采用蓝色灯,以免对观众视觉干扰。

10.3.19

为舞台照明设备电控室(调光柜室)、舞台机械设备电控室、功放室、灯控室、声控室供电等的各路电源,均应在各室内设就地保护及隔离开关电器。当采用可控硅(晶闸管)舞台调光装置时,其电源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二倍。

条文说明

10.3.19 舞台照明设备电控室(调光柜室)、舞台机械设备电控室、功放室等电源由变配电所直接引来,有些项目将线路直接接入调光柜、功放柜等,当线路故障或柜体检修时,需在变配电所分断电源,造成不便,故增加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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