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信息
- 强制性
- 全文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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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应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2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安全出口,且楼座宜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面积不超过200m2且不超过50座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
条文说明
8.2.1 本条第1款的规定避免出口集中,故楼座一般不少于两个独立出口。近年陆续出现一些从楼座直接跌落到池座的设计,如哈尔滨的展览馆剧场、合肥城南影剧院都是这种做法,这种方式对疏散是不利的。
8.2.2
观众厅的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 靠门处不应设门槛和踏步,踏步应设置在距门1.40m以外。
3 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 应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条文说明
8.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为使观众通过疏散口迅速疏散出去。在调查中发现一些老剧场在建筑入口用推拉铁栅的很多,而且为了检票方便,只开很小宽度。观众在场时一旦发生灾情,很容易造成堵塞。我国香港地区规程中明文规定未经发牌当局同意,不得使用这种门,在允许设置这种铁栅门时,当观众在场时,要全宽度打开。因为这是管理上的问题,本规范未作规定。
一些老的剧场均设有自动推棍,新建剧场反而没有安装自动推棍,因目前无商品供应。
本条规定的内容在英国伦敦、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规程中均有详细规定,苏联时期的规范和我国相关建筑规范均有规定。
8.2.3
观众厅应设置地面自发光疏散引导标志。
条文说明
8.2.3 观众厅内无自然采光,正常演出和应急照明失效的情况下,自发光疏散引导标志既能为观众疏散提供引导,又不至于影响演出,有利于观众安全疏散。
8.2.4
观众厅外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部分的坡度不应大于1:8,室外部分的坡度不应大于1:10,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室内坡道的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2 地面以上2.00m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并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3 当疏散通道穿过前厅及休息厅时,设置在前厅、休息厅的商品零售部及衣物寄存处不得影响疏散的畅通。
4 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5 对于疏散通道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顶棚不低于A级,墙面和地面不低于B1级,并不得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
6 疏散通道宜有自然通风及采光,当没有自然通风及采光时,应设人工照明,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排烟。
条文说明
8.2.4 本条规定是为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观众在紧急状态下,迅速疏散出去,避免在紧急情况下,因建筑处理不当,使疏散观众发生错误判断,受到伤害。例如安装大片镜子和装饰性假门,均会给观众造成疏散方向的错误判断。
在紧急状态下,为使观众迅速顺利通过疏散通道,应保证疏散通道有正常的坡度和防滑表面,有良好的通风、照明,以及不致引起错觉的装修陈设。墙体有足够的耐火极限,可确保观众离去。其装修材料尤应谨慎采用,避免在燃烧时产生毒害,使观众窒息或中毒。
8.2.5
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连续踏步不宜超过18级;当超过18级时,应加设中间休息平台,且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应小于1.20m。
2 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当采用扇形梯段时,离踏步窄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离踏步宽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大于0.50m。休息平台窄端不应小于1.20m。
3 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且高度不应低于0.90m。
条文说明
8.2.5 本条规定为保证观众和其他人员顺利通过疏散楼梯疏散出去,对楼梯形式、构造尺度作了规定,其他各国规范、规程均有类似规定,结合相关规定作此调整。
8.2.6
后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条文说明
8.2.6 此两条规定均为保证在一个出口堵塞后,另有一个可供疏散。后台及乐池人员在一般状况下不会超过250人。但是机械化台仓,现在往往有大量群众演员经台仓升降台到主舞台表演,故有此条规定。
8.2.7
舞台区宜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通道,当有困难时,可通过后台的疏散通道进行疏散,且疏散通道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舞台区出口到室外出口的距离,当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时,不应大于30m,当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开向该疏散通道的门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8.2.7、8.2.8 舞台区内人员应直接疏散到室外,对现在的大中型剧场十分困难,因此,确有困难时可通过后台的疏散通道进行疏散,但疏散通道对外的直接出口不少于2个,舞台区出口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设自动喷水灭火和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时不应大于45m,开向该疏散通道的门应采用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8.2.8
乐池和台仓的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
条文说明
8.2.7、8.2.8 舞台区内人员应直接疏散到室外,对现在的大中型剧场十分困难,因此,确有困难时可通过后台的疏散通道进行疏散,但疏散通道对外的直接出口不少于2个,舞台区出口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设自动喷水灭火和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时不应大于45m,开向该疏散通道的门应采用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8.2.9
舞台天桥、栅顶的垂直交通和舞台至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应采用金属梯或钢筋混凝土梯,坡度不应大于60°,宽度不应小于0.60m,并应设坚固、连续的扶手。
条文说明
8.2.9 据调查,从舞台面至天桥、栅顶及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用垂直铁爬梯者甚多,有些甚至是木制的。至天桥、栅顶及面光桥及耳光室者多为带工具之人,有时要携带灯具或工具,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在紧急状况下更不利于工人疏散,故有本条之规定。苏联时期规定不大于60°,宽度不大于60cm。
8.2.10
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设在首层,也可设在第二、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2 应设独立的楼梯和安全出口通向室外地坪面。
条文说明
8.2.10 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即混合使用)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本条规定则是为其疏散规定专用的,便于寻找疏散通道。因为发生紧急事故时人们惯于往下跑而不会往上跑。第1款之规定仅规定“应”设置在底层或二、三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协调(目前已有建在高于三层的剧场)。美国防火规定人身安全法规定在装有完全的自动喷洒系统时可不受层次的限制。
8.2.11
疏散口的帷幕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条文说明
8.2.11 从最近几次剧场灾难性的火灾看,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是重中之重,疏散口设有帷幕必须规定其为不低于B1级材料是最低要求。
8.2.12
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
条文说明
8.2.12 目前汽车发展迅速,停车成了问题,停车乱占疏散通道及室外集散广场几乎成了普遍现象,故有此条规定。
8.3 消防给水
8.3.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条文说明
8.3.1、8.3.2 本规范总则第1.0.5条、第1.0.6条明确规定剧场建筑规模容量及剧场建筑质量的划分。小型剧场,它的性质、功能及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影响等,与其他剧场一样。为了保证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协调、一致,本规范只强调了小型剧场的特等,甲等建筑质量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目前,有的城市甚至乙等小型剧场也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如云南丽江剧场。另外,本条提出增设消火栓的具体有两处,是因为该处容易被忽视,而实际上又很重要的原因。
8.3.2
机械化舞台台仓部位,应设置消火栓。特大型剧场的观众厅吊顶内面光桥处,宜增设有消防卷盘的消火栓。
条文说明
8.3.1、8.3.2 本规范总则第1.0.5条、第1.0.6条明确规定剧场建筑规模容量及剧场建筑质量的划分。小型剧场,它的性质、功能及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影响等,与其他剧场一样。为了保证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协调、一致,本规范只强调了小型剧场的特等,甲等建筑质量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目前,有的城市甚至乙等小型剧场也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如云南丽江剧场。另外,本条提出增设消火栓的具体有两处,是因为该处容易被忽视,而实际上又很重要的原因。
8.3.3
特大型剧场观众厅的闷顶内以及净空高度不超过12m的观众厅、屋顶采用金属构件的舞台上部、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
8.3.3 本条与有关规范条文一致,在调查及与本规范条文协调的原则下,综合提出在超过1500座位剧场应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位。
8.3.4
特等和甲等剧场、特大型剧场舞台栅顶下,应设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
8.3.4、8.3.5 本条文与有关规定条文一致,并提出“应”与“宜”的分界线。实际上据调查,舞台栅顶下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十分必要、十分有效的灭火措施。
8.3.5
中型及以上规模的乙等剧场舞台栅顶下宜设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
8.3.4、8.3.5 本条文与有关规定条文一致,并提出“应”与“宜”的分界线。实际上据调查,舞台栅顶下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十分必要、十分有效的灭火措施。
8.3.6
剧场内水幕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按本规范第8.1.1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幕的上部,应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2 未按本规范第8.1.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幕的部位,宜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3 按本规范第8.1.1条、第8.1.4条规定应设置防火幕和甲级防火门确有困难时,应设置防火分隔水幕;当运景洞口设置特级防火卷帘或防火幕有困难时,宜设防火分隔水幕。
条文说明
8.3.6 剧场内水幕系统设置。
1 本条文主要是针对本规范第8.1.1条、第8.1.2条。
2 本条文在消防给水上的消防措施,与相关规范的协调,本款加强了对舞台灭火和制止火灾蔓延的措施要求。无论哪一次剧场大的火灾,无不是舞台台口与观众厅之间的强大热对流而形成的恶果,对于测试背火面温度作为判定条件的可不用喷淋保护,规范条文编号调整。
8.3.7
剧场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条文说明
8.3.7 剧场建筑设计所涉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供水强度、水力计算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执行,并应注意以下两点:
剧场舞台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作用面积超过300sm2时,应分为若干装设独立雨淋阀的放水区,放水区域重复相同的分界线,消防水量按最大一区的喷头同时喷水计算。
剧场舞台在栅顶下侧安装开式喷头的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栅顶以上至屋面板的空间和四周边廊下仍安装闭式喷头系统。
8.3.8
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
1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3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雨淋阀和水幕系统的快开阀门,应位置明确、便于操作,并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装置。
条文说明
8.3.8 本条与有关规范条文一致,在调查基础上,着重设置自动控制的同时,要求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剧场演出时,可将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水幕系统的自动装置切换为人工控制状态,可以防止演出期间的误动作;非演时间,又可将系统的电动联动装置回到自动状态。
另外,强调“自动与手动”装置应该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措施。据调查,该装置有设在舞台以外的房间内,还有用木柜遮住,又无标志,易造成事故。
8.3.9
剧场建筑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3.9 在剧场建筑这也是很重要的灭火措施,必须逐一按要求执行。
8.4 防排烟
8.4.1
主舞台上部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排烟设施。
条文说明
8.4.1、8.4.2 第8.4.1条为强制性条文。舞台设置排烟孔,可将火灾烟焰及热量迅速排出,控制燃烧范围、方向和降低温度,便于自动喷洒系统迅速扑灭火焰,避免危及观众。各国规范、规程均有规定,足见其重要性,虽然其数据不尽一致,但精神是相同的。
苏联时期规定每10m高舞台设排烟孔不少于舞台面积的2.5%,实际上按舞台高度算下来也在5%的范围。美国相关防火规范规定为5%,民主德国时期规定为5%~7%,我国香港地区规定1/6,英国伦敦规定为1/10,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规定应设排烟口或排烟设备,但未规定具体数字。
我国相关防火规范规定为5%。我国新建剧场和上海的一些老剧场都有舞台排烟窗或排烟孔,但排烟窗,因不经常检修,已锈蚀而打不开,在东北地区很多剧场因冬季寒冷而干脆堵死,或因冰冻而无法打开,一遇火灾,便无法排烟。这些在设计时都应作考虑。为了避免自动开启装置失灵,应同时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我国消防部门做过实测,火灾时如无机械抽力,烟气上升到12m高度之后,又会因冷却而下沉,故这次修订将自然排烟的高度规定为12m。
8.4.2
当舞台台塔高度小于12m时,可采用自然排烟措施,且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舞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舞台台塔高度等于或大于12m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
条文说明
8.4.1、8.4.2 第8.4.1条为强制性条文。舞台设置排烟孔,可将火灾烟焰及热量迅速排出,控制燃烧范围、方向和降低温度,便于自动喷洒系统迅速扑灭火焰,避免危及观众。各国规范、规程均有规定,足见其重要性,虽然其数据不尽一致,但精神是相同的。
苏联时期规定每10m高舞台设排烟孔不少于舞台面积的2.5%,实际上按舞台高度算下来也在5%的范围。美国相关防火规范规定为5%,民主德国时期规定为5%~7%,我国香港地区规定1/6,英国伦敦规定为1/10,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规定应设排烟口或排烟设备,但未规定具体数字。
我国相关防火规范规定为5%。我国新建剧场和上海的一些老剧场都有舞台排烟窗或排烟孔,但排烟窗,因不经常检修,已锈蚀而打不开,在东北地区很多剧场因冬季寒冷而干脆堵死,或因冰冻而无法打开,一遇火灾,便无法排烟。这些在设计时都应作考虑。为了避免自动开启装置失灵,应同时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我国消防部门做过实测,火灾时如无机械抽力,烟气上升到12m高度之后,又会因冷却而下沉,故这次修订将自然排烟的高度规定为12m。
8.4.3
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排烟系统。
条文说明
8.4.3 近年新建大型剧场都设有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在演出过程中,台仓与舞台相邻层也是演员通道,舞台升降时,上下空间会串通,发生火灾后充满烟雾对演职人员的疏散与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因此要求进行排烟。
8.4.4
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排烟系统。
条文说明
8.4.4 1998年在杭州东坡大戏院调研时,发现该剧院观众厅顶棚下2m处,设置了不少直径为250mm的排风口,经风管与屋面的5台屋顶风机相连,据说使用效果很好。这样做有几个好处:①火灾时可以排烟;②换场时可以机械通风,大大改善了观众厅空气品质;③平时能经常排除上部大量余热,可以预防火灾。有可能时,建议排烟与排风系统合用,但有关设施,要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8.5 火灾报警
8.5.1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座的一等剧场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
2 服装室、布景库、灯光控制室、调光柜室、音响控制室、功放室。
3 发电机房、空调机房。
4 前厅、休息厅、化妆室。
5 栅顶、台仓、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机械排烟的部位。
条文说明
8.5.1 条文中要求设置探测器的地点,均属剧场容易起火部位,功放室也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9 建筑声学
9.1 一般规定
9.1.1
剧场应进行建筑声学设计,且建筑声学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同步。
条文说明
9.1.1 剧场建筑设计的全过程均与音质有关。剧场体形、围护结构的隔声、噪声设备的隔振和降噪等在建筑设计阶段应有建筑声学专业的参与、配合。建筑声学设计也为音响系统提供良好的声学条件。在装饰设计阶段,剧场装饰的用料和构造是影响音质的重要因素,为保证剧场音质符合其使用功能的要求,建筑声学应参与建筑设计的全过程。
9.1.2
剧场的建筑声学设计应使观众席各处获得合适的响度、早期侧向反射声、混响时间和清晰度,并应使舞台上具有合适的声支持度。演出时,观众厅及舞台内不得出现回声、声聚焦、颤动回声等可识别的音质缺陷。剧场设备噪声和外界环境噪声不得对剧场内的音质产生干扰。
条文说明
9.1.2 剧场建筑声学设计主要为音质设计和噪声控制。音质设计通过对剧场体形、室内装饰用料、构造的设计等使观众厅内反射声分布合理,获得与剧场功能相适合的音质指标。同时,为保证观众厅的音质要求对剧场内设备噪声和传入剧场的环境噪声需进行有效控制。
9.1.3
剧场的建筑声学设计与音响系统设计应密切配合,避免扬声器的布置对观众厅音质的影响。对于自然声演出功能为主的剧场,观众厅音质设计应以建筑声学为主。
条文说明
9.1.3 目前大部分的剧场采用扩声系统。与自然声演出条件相比,采用扩声系统时声源(扬声器)位置、数量、强度和指向性均不同,由此观众厅内的反射声分布形式也将产生变化。观众厅内的反射、吸声、扩散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些变化对音质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自然声演出功能为主的剧场,其音质主要由建造声学决定,扩声系统则起辅助作用。
9.2 观众厅体形
9.2.1
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表9.2.1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9.2.1 各类剧场的容积指标一方面与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相一致,另一方面根据对我国目前剧场的每座容积调查结果确定。以歌舞剧演出为主要功能的剧场,其空间形式越来越复杂,如设置多层挑台,同时功能上大多兼顾了自然声音乐演出的要求,根据当前的剧场设计实践,调高每座容积的上限值。多用途剧场的功能范围较广,其形式、观众数量等因素差异较大,实际剧场的每座容积差别也较大,故每座容积的取值范围较宽。
合适的观众厅容积应依据剧场功能和观众席数量等因素确定。兼用作交响乐、室内乐等自然声音乐演出的剧场,其混响时间要求较长,每座容积也可在本规范推荐值的基础上有所提高。观众厅容积的计算以大幕线为界,对于开敞式舞台,因舞台容积的部分或全部与观众厅容积融合,故不受本条的限制。
9.2.2
观众厅体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自然声演出时,观众厅的平面和剖面形式应使早期反射声在观众席上具有合理的空间、时间分布;观众席中前区应具有足够的早期反射声,且相对于直达声的初始延迟时间宜小于或等于35ms,不应大于50ms。
2 对于以自然声演出功能为主的剧场,当观众厅内设有楼座时,挑台的挑出深度宜小于楼座下开口净高的1.2倍;楼座下吊顶形式应有利于该区域观众席获得早期反射声。
3 对于以扩声为主的剧场,观众厅内挑台的挑出深度宜小于楼座下开口净高的1.5倍,并应使主扬声器的中高频部分能直投射至挑台下全部观众席;楼座、池座后排净高及吊顶下沿至观众席地面的净高宜大于2.80m。
条文说明
9.2.2 剧场的体形设计主要考虑自然声演出条件下观众厅墙面、顶面的反射声在观众席上的合理分布。早期反射声对提高音乐的明晰度和语言的清晰度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观众厅中前区获得足够的早期反射声是体形设计的重要内容。室内声学的研究表明早期侧向反射声可提高音质的空间感,所以本条中早期反射声的合理分布,除了指各位置上需获得足够的早期反射声强度外,还要求这些早期反射声的方向分布有利于提高音质的空间感。在自然声演出中控制反射声的初始延迟时间小于等于35ms有助于获得音乐演出的亲切感。
自然声演出时,因声源位于舞台区,声音向观众席传播中易受到挑台的阻挡而影响挑台下观众席的清晰度和响度,故要求挑台的挑出深度不宜大于楼座开口净高的1.2倍。而以扩声为主时,考虑扬声器的指向性、位置、强度等与自然声条件不同,挑台挑出深度可适当增加,但以不阻挡主扬声器直达声向楼座下观众席的投射为前提。
9.2.3
观众厅建筑声学设计应覆盖伸出式舞台空间。
条文说明
9.2.3 伸出式舞台由于与观众厅在声学空间上无明确界限,在观众厅声学设计中舞台区域空间应包含在观众厅中一并设计。
9.2.4
当剧场用于自然声音乐演出时,舞台上应设置活动声反射罩或声反射板。
条文说明
9.2.4 针对我国剧场实际使用情况,大部分演出采用扩声系统,当需自然声演出时则在舞台上设置活动声反射罩或反射板,使有限的自然声功率不因为剧场舞台而逸散,提高自然声向观众席的传输效率及响度,有利于观众厅内反射声的获得,同时,声反射罩(板)也可改善乐队演奏人员之间的相互听闻条件。通过设置声反射罩(板)扩展剧场的使用功能是较为经济、有效的方法。
9.3 观众厅混响时间
9.3.1
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频率在500Hz~1000Hz时,不同容积观众厅满场的适宜混响时间,对于歌剧、舞剧剧场宜符合图9.3.1-1中所示范围;话剧、戏曲剧场宜符合图9.3.1-2中所示范围;多用途剧场宜符合图9.3.1-3中所示范围。
2 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比值(相对于500Hz~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9.3.1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图示暂不可用
图示暂不可用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9.3.1 剧场的混响时间取值与观众厅容积和观众席数量有关,本条中给出不同容积下观众厅满场中频(500Hz~1000Hz)混响时间范围与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相一致。考虑到混响时间选择的容忍度和模糊性,设计中满场混响时间在推荐值范围内即可。
允许低频混响时间与中频的比值大于1,主要考虑音乐演出中的温暖度和剧场中低频吸收相对较小,而高频混响时间与中频的比值小于1主要由于剧场高频的空气吸收较中低频高,因而允许混响时间相对降低。观众厅混响时间以满场条件为依据,一般是指达到80%以上的上座率情况。
9.3.2
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应分别对125Hz、250Hz、500Hz、1000Hz、2000Hz、4000Hz等6个频率进行计算。
条文说明
9.3.2 剧场设计中混响时间的计算的最高中心频率为4000Hz,主要考虑与目前吸声材料测量规范中的频率范围一致。8000Hz及更高频率目前的实验室测量数据尚不充分,而且高频空气吸声量占有较大的比重,准确估算实际剧场中高频吸声量较为困难。混响时间计算的精度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材料吸声系数的准确性、剧场中的声场条件等,所以实测值符合本规范第9.3.1条中混响时间的范围就认为是较合适的精度。剧场中混响时间设计值与实测值有±10%的误差是可以接受的。
9.3.3
当伸出式舞台的舞台空间与观众厅合为同一混响空间时,应按同一空间进行混响时间设计。
条文说明
9.3.3 伸出式舞台空间与观众厅处于同一空间,混响时间计算时一并计算。
9.3.4
对于设置舞台声反射罩的剧场,观众厅应针对有无声反射罩的条件分别进行混响时间设计。
条文说明
9.3.4 舞台声学反射罩除面向观众席的面外其余表面全部或部分封闭,观众厅混响时间设计中应针对不同反射罩的形式,考虑其对观众厅混响时间的影响,并对观众厅有无反射罩的条件分别进行混响时间设计计算。包含声反射罩时由于容积的增加,观众厅的混响时间较无反射罩时有适当提升。舞台声反射板则由于空间并不封闭,所以在观众厅混响时间计算中需根据其封闭程度确定相应的容积增加量,但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
9.3.5
舞台空间应做吸声处理,其混响时间宜与观众厅空场混响时间一致。乐池内宜做吸声及扩散处理。
条文说明
9.3.5 剧场中一般舞台空间较观众厅大得多,所以为防止舞台空间与观众厅空间的强耦合而影响观众厅的音质,要求在舞台中进行必要的吸声处理,使舞台空间的混响时间与观众厅相当。乐池中为提高乐师之间的相互听闻以及乐队的平衡,要求做适当的吸声和扩散处理。
9.3.6
声桥与观众厅吊顶内部空间之间应做隔声处理或设置扬声器的隔离小室,并应做吸声处理,其他安装扬声器位置的内部空间宜做吸声处理。
条文说明
9.3.6 剧场中主扬声器主要设置在台口附近,大多在舞台口上方设置专用的声桥。为避免扬声器向观众厅外的其他空间辐射而影响观众厅音质,同时降低声桥内空间对扬声器声辐射特性的影响,宜将声桥与观众厅吊顶内部空间之间隔离,或将扬声器置于封闭的隔离小室内,并在声桥或扬声器小室内采取吸声处理。
9.3.7
剧场辅助用房混响时间要求宜符合表9.3.7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9.3.7 根据排练厅的使用功能分为乐队、合唱、多功能排练厅。乐队排练厅的混响时间相对较长,而合唱则较短,多功能排练厅由于兼顾音乐和语言类节目的排练则混响时间适中。琴房一般容积较小所以混响时间设置较短。同时增加了混响时间的取值范围,在实际设计较为可行。
9.4 噪声控制
9.4.1
剧场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条文说明
9.4.1 剧场中设备噪声及剧场内产生的其他噪声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所以剧场设计中需根据剧场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对剧场的噪声排放进行控制,尤其对于剧场噪声设备如:风机、空调机、冷却塔等所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周围环境噪声的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