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我的规范
规范信息
强制性
全文强制

共 374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2.0.39 吊杆 batten

设置在舞台上空,以单杆或桁架悬挂幕布、景物或灯具等升降的设备。

条文说明

2.0.39 ①根据驱动方式不同分为:手动、电动、液压驱动等;根据驱动形式不同又分为:卷扬式、曳引式等。当需区分时,可在前面加相应的引导词,如手动平衡重吊杆机、电动卷扬式吊杆机、液压吊杆机等;②根据用途不同,当需区分时,可在前面加相应的引导词,如景杆机、天幕吊杆机、吸音幕吊杆机等。

2.0.40 单点吊机 point hoist

设置在舞台或演出场地上空,以单一悬吊点吊挂物体升降的设备。

条文说明

2.0.40 根据吊点位置是否变化或变化方式的不同可有固定式、自由移动式、轨道移动式等。当需区分时,可在前面加相应的引导词,如自由式单点吊机、轨道式单点吊机等。

2.0.41 声桥 fore stage sound gallery

在台口外,前上方顶部安装扬声器的工作桥。

2.0.42 面光桥 fore stage lighting gallery

设置在观众厅顶部,用于安装灯具向舞台正面投射灯光的工作桥。

2.0.43 耳光室 fore stage side lighting

设置在观众厅两侧,用于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房间。

2.0.44 追光室 fore stage back lighting

设置在观众厅后侧,用于向舞台投射追光的房间。

2.0.45 台口柱光架 lighting tower

在主舞台口内两侧,安装灯具的竖向钢架。

2.0.46 灯光吊笼 lighting(cable)basket

设置在舞台两侧上空,用于安装灯具,可以升降、水平移动的笼状吊架。

2.0.47 流动灯光 movable lighting

布置在舞台台面可移动灯架上的灯光。

2.0.48 舞台声反射罩 orchestral shell

设置在主舞台上,用于改善自然声声场条件的声反射装置。

2.0.49 功放室 power amplifier equipment room

安放扩声功率放大器等设备的用房。

2.0.50 调光柜室 dimmer cubical room

安放舞台调光柜等灯光控制柜的设备用房。

2.0.51 舞台面音响设备室 audio room at stage height level

设置在舞台面,用于安放舞台音响机柜和存放流动扬声器等的设备用房。

2.0.52 舞台面灯光设备室 lighting room at stage height le

设置在舞台面,用于安放舞台灯光机柜等的设备用房。

2.0.53 台下舞台机械电气柜室 under stage equipment electri-

安放台下舞台机械电气柜的设备用房。

2.0.54 台上舞台机械电气柜室 upper stage equipment electri-

安放台上舞台机械电气柜的设备用房。

2.0.55 灯光控制室 lighting control room

控制舞台灯光系统的操作用房。

2.0.56 音响控制室 sound control room

控制舞台音响系统的操作用房。

2.0.57 舞台机械控制室 stage equipment control room

控制舞台机械系统的操作用房。

2.0.58 舞台监督指挥系统 stage manager control system

具有舞台监督、指挥演出信号和内部通信等功能的系统。

2.0.59 舞台监视系统 stage monitoring(display)system

观察舞台演出情况的视频监视系统。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1

剧场建筑基地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且布点应合理。

条文说明

3.1.1 剧场建筑是一座城市或地区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的标志和象征的建筑,对当地的文化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城镇规划上应置以与其相适应的重要位置。剧场选址首先要进行人口密度和消费市场分析,特别是人口密度、交通、所处地段等都对剧场产业产生极大影响,所以本条重点强调要符合当地城镇规划要求。

3.1.2

剧场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交通便利的区域,并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和噪声源。
2 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的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
3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不应小于基地周长的1/6。
4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的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5 基地的主要出入口不应与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应直接面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条文说明

3.1.2 本条规定基地选择设计的要求。
1 剧场的基地选择应充分考虑到人、建筑、环境等原则。剧场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基地选择一方面为保证人员的安全和卫生,应选择无害环境;另一方面剧场演出时不应有污染和噪声干扰,同时应不妨碍当地城市交通,减少对相邻建筑的影响。现行国家标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在选址上也作了相同规定。
2 剧场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建筑,剧场基地选择对人员疏散和城市交通安全很重要,故此这里强调基地沿城市道路方向是为了保证剧场基地前有疏散的道路,这条规定的原则是疏散观众占去的道路宽度在理论上不得超过道路通行宽度。另外,为了避免与各个城市或地区的规划和交通的规定发生矛盾,因此将上版规范中提出的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的具体要求删除。

3.1.3

剧场建筑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剧场建筑从红线的退后距离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要求,并应按不小于0.20㎡/座留出集散空地。
2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宜设置障碍物。

条文说明

3.1.3 本条规定剧场主要入口前空地设计的要求。
1 对于剧场前面空地的规定,主要是规定留出0.20㎡/座的空地,其目的是保证平时观众候场、集散对城市交通不致影响以及在灾情时迅速撤出剧场内的观众。关于空地面积指标,各国均不相同,而我国地区差异较大,结合我国已有人员密集专用建筑设计,基本上采用0.20㎡/座。当散场人流的部分或全部仍需经主入口离去,则主入口空地须留足相应的疏散宽度。
2 根据剧场的调研我们发现有的剧场在主要入口前空地上设置围墙和大门,有的设置的停车场和绿化挡住了主要人流集散的路线,这些情况对于大量人流的疏散是很不利的,因此作出本条第2款的规定。

3.1.4

当剧场建筑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基地前集散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第1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当地交通规划的要求。

条文说明

3.1.4 当剧场建筑位于两条道路交叉口,在后退了红线以后,如果还不能满足车行视距的要求,那么应该再向后退。
各种等级道路车行视距规定不一,这里不好规定一个固定的数据。另外各地规定主要出入口距弯道切点或20m,或15m,在没有统一的规定之前,我们只规定主要出口及疏散位置应符合当地城镇交通规划要求。

3.2 总平面

3.2.1

剧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线合理,避免人流与车流、货流交叉,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流集散。
2 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搬运出入口。
3 宜为将来的改建和发展留有余地。
4 应考虑安检设施布置需求。

条文说明

3.2.1 本条规定总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
1 剧场一般居于城市重要位置,又是大量人流瞬时聚集场所,要求处理好剧场人流车流与城市人流车流关系,在总平面内还要处理好内部人流、车流和货流的关系,即观众和演员、后勤的关系。
2 运输布景的车辆最好与观众人流分开,直接到达剧场后台的景物出入口。
3 剧场建筑占地较大,人员较多,使用功能复杂,因投资和基地原因限制,可能分期、分阶段实施,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4 剧场建筑人员集中而复杂,发生恐袭事件影响严重,防恐已经成为未来剧场运营过程中的重要工作,因此,在剧场建筑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安检设施的布置要求,有利于防恐。

3.2.2

新建、扩建剧场基地内应设置停车场(库),且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与道路连接方便,停车位的数量应满足当地规划的要求。

条文说明

3.2.2 剧场内应设置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设置,应根据剧场的规模、用地位置、交通状况等内容确定,当受条件限制时,经当地规划部门同意可设置在邻近基地的区域。因我国各地城镇规划对停车指标要求不尽相同,故不作量化规定,在设计时,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停车数要求。

3.2.3

剧场总平面道路设计应满足消防车及货运车的通行要求,其净宽不应小于4.0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

条文说明

3.2.3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中明确了基地内道路设计要求和规定。条文首先强调了道路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及使用的要求,其次因为剧场有货运车运输道具的情况,而大型货运车的转弯半径等通行条件比消防车更高,因此提醒设计注意在道路设计时还应考虑满足货运车的通行要求。货运车通行的具体要求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3.2.4

环境设计及绿化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

条文说明

3.2.4 根据对剧场建筑的调研,部分剧场达不到当地规划要求的绿化率的标准,而我国各地城镇规划对绿化率指标要求不尽相同,故不作量化规定,本条主要强调环境设计及绿化的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多做。

3.2.5

剧场建筑基地内的设备用房不应对观众厅、舞台及其周围环境产生噪声、振动干扰。

条文说明

3.2.5 基地内设备用房的设置有两种情况:一方面在基地较宽裕的情况下,风机房、冷冻间、空调机房、锅炉房等有振动和噪声的房间可以单独建。另一方面因为基地紧张,部分新建剧场或改建以后的老剧场建筑覆盖率很高,即没有空地单独建这些设备机房,因此均设在主体建筑内。这两种情况下都应该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减振降噪,或满足一定间距要求,避免对观众厅和舞台的干扰。

3.2.6

对于综合建筑内设置的剧场,宜设置通往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应设置人员集散空间,并应设置相应的标识。

条文说明

3.2.6 剧场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建筑,因此人员的安全疏散至关重要。即使设置在综合建筑内也应设通往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同时应有满足剧场人数疏散要求的集散空间等。关于综合建筑内剧场楼层和面积的选择,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已作了具体的规定,这里就不做详细说明了。

4 前厅和休息厅

4.0.1

前厅和休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并宜设置售票处、商品零售部、衣物寄存处、误场等候区等。
2 最小使用面积指标应按剧场的建筑等级进行确定,并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3 当剧场设有分层观众厅时,各层的休息厅面积宜根据分层观众座席数量进行分配。
4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剧场,前厅应设门斗。
5 宜预留安检设施的安放空间。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4.0.1 本条是对剧场前厅和休息厅的设计要求。
1 前厅和休息厅是剧场的重要区域,是人流出入汇集的区域,并起到交通枢纽和空间过渡的作用,是整个剧场的咽喉要道。前厅和休息厅内部功能分区和设施应当合理。
2 经过大量已建剧场调查的数据来看均不小于上一版规范的指标,在满足功能的情况下,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保留上一版规范指标。关于人数计算的取值,剧场属有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可按标定的使用人数计算。
3 如果观众厅分层设置,各层休息厅面积的人数取值可按每层标定人数来取值。
5 前厅和休息厅如设置安检设施时,其面积最低标准宜适当提高。

4.0.2

剧场的衣物寄存处,其面积指标不应小于0.04㎡/座,且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面积指标宜适当提高。

条文说明

4.0.2 现在随着生活提高,衣物寄存的要求将越来越高,我国剧场北方地区使用存衣比较多,南方则应考虑存放雨具。因为气候差异,特别提出严寒及寒冷地区这一指标可适当提高的要求。

4.0.3

剧场的误场等候区内宜设有转播现场演出的视频设备。

条文说明

4.0.3 根据调研,有部分剧场已经设置了误场等候区,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相关的条文。等候区的位置应相对独立且不应干扰观众厅和舞台,并宜设置转播现场演出的视频设备。

4.0.4

剧场的售票处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售票窗(台)的数量宜为每300座设一个,相邻两个售票窗(台)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90m。
2 面向室外的售票窗口,其窗口上部应设置雨篷。
3 售票处宜安装醒目的显示设施,可显示出节目单、演出时间、价格表等。

条文说明

4.0.4 本条是对剧场售票处的设计要求。
根据调研,售票处主要有以下三种布置:一是售票处单独建在基地内或门厅入口外;二是在主体建筑内设一售票间,窗口向室外;三是剧场前厅内设柜台式的售票处。这三种方式应当根据剧场的规模、等级以及所处的环境进行合理选择。当售票处单独建在基地内或门厅入口外处时,应避免影响交通及疏散。
随着经济的发展,售票处应以更亲切的开放式柜台取代传统的狭小窗口的设计,柜台式的售票处将被广泛使用,观众可以亲自在电脑显示屏上选择座位的位置,对号入座。

4.0.5

剧场应设置供观众使用的厕所,且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观众男女比例宜按1:1计算,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应小于2: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厕所应按每15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6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2 女厕所应按每2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00座设一个洗手盆。
3 男女厕所均应设无障碍厕位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4 当剧场设有分层观众厅时,各层的厕所卫生器具数量宜根据各层观众座席的数量进行确定。

条文说明

4.0.5 本条是对剧场厕所的设计要求。
各等级剧场都应设置厕所。有的设在主体建筑内时一般放在观众厅的两侧,为避免污秽气息逸入观众厅,规定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
2 在近几年剧场使用过程中,有些剧场管理者反映女厕排队的情况,并希望提高女厕大便器的指标。女厕排队的主要原因首先是现状男女厕位比例失调,女厕位比男厕位少,其次女性的如厕时间比男性长,并且在剧场这种人流密集女性较多场合,女厕位数量不够,因此调整了男女厕位比例。
3 考虑对残疾人的关怀,公共建筑均应设置残疾人设施,故有第3款的规定。
4 如果观众厅分层设置,各层厕所卫生器具数量取值可按每层标定人数来取值。

5 观众厅

5.1 视线设计

5.1.1

观众厅的视线设计宜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使位于视觉质量不良位置的观众能看到表演区的80%。

条文说明

5.1.1 本节所规定的视线标准,主要是针对镜框式台口剧场制定的。对于伸出式、岛式舞台的视线设计只作一些基本的规定。
视线设计是观众厅设计中重要环节,要保证观众在舒适状态下,看清舞台面上表演区的表演,以满足观众最基本的观看要求。
在实际工程中视线遮挡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完全无遮挡的视线设计会使观众席升起过高,提高工程造价,限制观众厅的规模。因此大多数剧场设计中都在不同程度上允许部分遮挡,但将其数量限制在允许的限度内。本条规定视线受条件限制时,宜使位于最偏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的表演区。

5.1.2

观众厅的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镜框式舞台剧场,视点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处。
2 对于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剧场,视点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适当外移。
3 对于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表演区的边缘。
4 当受条件限制时,视点可适当上移,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0m;也可向台口线或表演区边缘后方移动,但不得大于1.00m。

条文说明

5.1.2 设计视点的选择,与视线设计质量及视线升高有较大的关系。在镜框式舞台剧场设计中一般习惯将视点定在台口线的中心,以保证能看清大幕线以后舞台面上的表演。部分戏剧表演艺术需要突破台口,到台口线以外去表演,或设升降乐池,或在乐池上加盖板,或牺牲前几排座位加盖台面,因此有第2款的规定。具体前移多少,既要照顾到导演、舞美的要求,还要结合工程实际全面考虑。因为视点前移,会引起视线升高变陡。岛式舞台表演区较小,所以视点定在表演区的边缘。
本条第4款的规定是定量地限制垂直遮挡。提高视点也就是承认视点以下可以看不清楚;视点后移,则视点前面可以看不清楚。但提高视点和视点向大幕内后移都可以使视线升高曲线变缓,从而降低最后升起的高度,在工程实践上有一定意义。

5.1.3

观众厅视线超高值(C值)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线超高值不应小于0.12m。
2 当隔排计算视线超高值时,座席排列应错排布置,并应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3 对于儿童剧场、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视线超高值宜适当增加。

条文说明

5.1.3 视线设计无遮挡,要求后一排观众视线穿过正前方紧邻观众的头顶。据统计我国成年人眼睛至头顶(不戴帽)测量的平均值为0.12m,以此作为视线升高常数,便于以后的计算。隔排计算视线超高值时,座席错排才能保证视线从紧邻前排的观众空隙之间穿过,直接看到视点。这是因为每排视线升高0.12m,视线升起很陡,工程造价提高。采用错排,C值按隔排0.12m取值,视觉质量降低不多,但视线升高可以相应平缓,这是常用的方法。我国近期竣工的剧院池座每排视线升高0.12m的较为普遍,条件紧张的情况下,可考虑错排0.12m,但不提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加大C值,但须通过视线分析、声学分析确定合理的视线超高值。
本条第3款的规定是因为青少年C值虽小于0.12m,但年龄在7岁~13岁之间,由于发育迅速,年龄不同而差别很大,因而坐着的儿童眼高不是一个常数,而是一个变化很大的数值。经调研,在设计儿童剧场时,为保证儿童的身心发育健康,其视线设计在可能条件下取高值。
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视点较低,所以视线超高值应采取较高标准。具体采用什么数值应根据工程具体技术要求,合理设计。

5.1.4

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镜框式舞台面,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0m。
2 对于伸出式舞台面,宜为0.30m~0.60m;对于附有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第一排座席地面可与主舞台面齐平。
3 对于岛式舞台台面,不宜高于0.30m,可与第一排座席地面齐平。

条文说明

5.1.4 舞台面的高度影响设计视线升高高度,舞台面愈低、视线升起愈高;舞台面愈高,则视线升起愈低,但舞台面高度不得超过第一排观众坐着时的眼高。这个数值据调查在1.00m~1.50m之间。舞台面比观众坐着眼高稍低,视觉效果较佳。
由于我国建筑设计规范规定舞台面高在0.60m~1.10m,国内剧场舞台面高度大部分在0.80m~1.10m之间。我国近期建成的剧院舞台面高度如下:宁波大剧院(1.05m)、武汉歌剧院(0.90m)、苏州科文(1.00m)、杭州大剧院(1.00m)、东营大剧院(0.90m)、江西艺术中心(0.80m)、青海艺术中心(0.80m)。0.60m和1.35m的案例较少。
伸出式舞台台面高在0.30m~0.60m,岛式舞台台面小于0.30m,均为经验数据。

5.1.5

对于观众席与视点之间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28m;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20m。

条文说明

5.1.5 最远视距是衡量观众视觉质量指标之一。规定最远视距的因素之一是满足视觉生理学的要求。正常视力的眼睛,能看到的最小尺寸或间距等于视弧上一分的刻度,换算成空间量度,距离15m可以看清楚的最小尺寸为4mm,距离30m可以看清楚的最小尺寸为9mm。
因此,要看清面部表情及化妆细部,不考虑其他因素,应使最远视距不超过20m,要观看真人的表演,最远不应超过30m。决定观众厅最远视距因素还有观众厅的规模,其规模又受制于多种因素,此问题与技术无关,所以单从视觉生理学一方面考虑。
我国近期建成的剧院最大视距如下:武汉歌剧院(31m);苏州科文(30m);上海东方(28m);宁波大剧院(34m)。由于目前国内剧场均参照前一版规范设计,故变化不大。因此我们规定了一个限值,歌舞剧场最远视距不超过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超过28m。

5.1.6

对于观众视线最大俯角,镜框式舞台的楼座后排不宜大于3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的观众视线俯角不宜大于30°。

条文说明

5.1.6 当视线升起过陡,楼座观众俯角超过30°时,从视觉生理学角度来讲,观众分辨形状能力迅速减弱;同时座席升起过陡,对观众是不安全的。
我国近年新建剧院观众席座位数多为1000座~1500座。由于受到最远视距的限制,所以只能竖向增加座位数,也就是增加楼座层数。现在较大规模剧院楼座多为2层~3层。参照新建剧场实际情况,楼座观众俯角均大于前一版规范规定的20°。为保证观众视线良好,将楼座俯角限制在30°以内。
上海文化广场:28°;新清华讲堂:23.6°;江西艺术中心:29.6°;东营大剧院:29.9°;宁波文化广场:25°;北京电视台:26°;广州歌剧院:27°;国家大剧院歌剧院:27°;国家大剧院戏剧院:26°;杭州大剧院:29°;河南艺术中心:18°;温州大剧院:24°;琴台大剧院:27°;中山文化中心:22°;重庆大剧院大剧场:24°;青海艺术中心:23.7°;青岛大剧院:25°;山西大剧院:25°;无锡大剧院:24°;哈尔滨大剧院:24.6°;济南大剧院:26°。

5.2 座 席

5.2.1

观众厅的座席应紧凑,应满足视线、排距、扶手中距、疏散等要求,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80㎡/座。
2 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70㎡/座。

条文说明

5.2.1 观众厅每座面积是衡量观众厅设计合理与否的一个指标。其本身虽然不是确定值,但是它的参变量不多,变动幅度不大。影响其变化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座位及其排列方式,如软椅与硬椅之别,排距大小之别,长排法与短排法之别等;二是走道面积。
走道宽度须满足消防要求,座椅根据声学及视觉要求尽量紧凑布置。目前国内大部分甲等、乙等剧院均为软椅短排法布置,每座面积均在0.70㎡~0.80㎡。所以规定甲等剧场不小于0.80㎡/座,乙等不小于0.70㎡/座。

条文目录

共 374 条
条文目录
共 374 条

条文目录

共 37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