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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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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74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5.2.2

剧场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当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条文说明

5.2.2 采用固定座椅是避免疏散时,尤其是发生事故紧急疏散时造成混乱。小型包厢人数不超过12个时,因人数有限,不致造成混乱,座椅可不固定。

5.2.3

观众厅座椅应满足声学设计的要求。

条文说明

5.2.3 为保证观众厅满座及部分空座时的声学效果,座椅应满足声学设计要求。

5.2.4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0m,软椅不应小于0.55m。

条文说明

5.2.4 本条规定是允许的最小尺寸。

5.2.5

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
2 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m。
3 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4 在座位升起大于0.50m时,应适当增高靠背高度。

条文说明

5.2.5 排距规定,一方面影响观众观看演出舒适程度,一方面影响观众疏散,还影响观众厅视线升高及声学效果。采用合理参数,是节约面积及降低观众厅地面升高的重要因素。
我国剧院多是参照前一版规范要求的排距设计,观演效果较为理想,故排距规定不变。
在台阶式地面,因椅背有100°~106°的倾斜,对疏散观众的膝部有影响,所以要将排距适当增大。靠后墙设置座位时,因为同样原因,要将排距放宽0.12m以上,否则,就等于缩小了排距。
长排法宜在规模较小的剧场采用。
规范中所规定排距尺寸均为净尺寸,楼座首排及前面有实心栏板的座席需特别注意保证净尺寸满足排距要求。

5.2.6

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宜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宜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个座位,排距应增大25mm。
2 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条文说明

5.2.6 每排座位数目的规定是参照行业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0条。一些剧场超过了防火规范规定,我们根据这一情况规定超过限额增加座位时,排距增大。即每增加一个座位,排距增大25mm。

5.2.7

观众席应预留轮椅座席,且座席深度不应小于1.10m,宽度不应小于0.80m,位置应方便行动障碍者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条文说明

5.2.7 为行动障碍者欣赏文娱表演提供条件。轮椅座席尺寸参照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13.4条。

5.2.8

观众厅的轮椅座席数量应根据剧场规模进行确定,并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5.2.8 轮椅座席数量参照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8.7.4条。

5.3 走 道

5.3.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并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条文说明

5.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观众厅走道与出口的布置及联系,应能够迅速顺畅地疏散片区的观众,避免迂回、交叉。宽度计算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0条。

5.3.2

对于池座首排座位,除排距外,与舞台前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当池座首排设置轮椅座席时,至少应再增加0.50m的距离。

条文说明

5.3.2 池座第一排距乐池栏杆的距离除满足通行疏散外,尚应保持一定距离,避免过近及水平视角过宽(正常人的水平视角为40°),导致观众转头过频,引起疲劳。如果将残疾人设在前排时,排距以外与乐池栏杆为1.00m时考虑残疾人轮椅行动及回转尺度要求,应再加0.50m。

5.3.3

两条横向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向走道与后墙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10排。

条文说明

5.3.3 排数的规定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0条。

5.3.4

走道的宽度除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边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纵向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横向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2 长排法:边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条文说明

5.3.4 1.10m宽走道为两股0.55m人流,更好地解决疏散问题。

5.3.5

观众厅纵走道铺设的地面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材料,且应固定牢固,并应做防滑处理。坡度大于1:8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

条文说明

5.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参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第6.6.2条第1款(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故坡度大于1:8时应设高度不大于0.20m的台阶;参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第6.6.2条第6款(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故取消原来1:10的坡度规定改为观众厅纵走道应做防滑处理。

5.3.6

观众厅的主要疏散走道、坡道及台阶应设置地灯或夜光装置。

条文说明

5.3.6 应设夜光装置保证观众的疏散及使用要求。

5.3.7

当观众厅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以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的纵向走道或梯步时,应在高处设栏杆,且栏杆应坚固,高度不应小于1.05m,并不应遮挡视线。

条文说明

5.3.7 当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时,前排仅露出半个椅背,观众在疏散时容易翻过去。座席侧面临过道处是指穿过楼座的疏散口的两边和后面,如不设栏杆,疏散的观众会跌下来。另外,凡高度超过0.50m的台阶都应加设固定栏杆。

5.3.8

观众厅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不应遮挡视线,高度不应大于0.85m,下部实体部分不得低于0.45m。

条文说明

5.3.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楼座及包厢栏杆的高度,尤其是侧座,对视线的影响很大,我们根据目前工程实践数据统计,推荐不超过0.85m。
楼座或包厢实体部分栏杆宜向外侧增加厚度,并采取措施增强安全防护,除保证人身安全外同时防止小物品滑落到下层打伤观众。

6 舞 台

6.1 一般规定

6.1.1

镜框式舞台的台口宽度、高度和主舞台的宽度、进深、净高等均应与演出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并宜符合表6.1.1的规定。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6.1.1 主舞台净高是指舞台面至舞台上部最低构件下皮的高度,此高度必须满足高于台口的幕布和软景,吊在舞台上空不被前排池座观众视穿的要求,也相当于吊杆在舞台上运行时所必需的空间高度。
苏联和民主德国时期对剧院舞台尺寸规定,见表1、表2。 台口尺度的确定与观众容量及剧种有关,主舞台尺度与台口有关。苏联时期的《剧场设计标准与技术规定》主舞台上空的净高为台口高度2.6倍~2.8倍。民主德国时期《剧院建筑规范数据》规定主舞台净高为台口高度的2倍加4.00m。
从国外资料看,歌剧舞剧剧场,台口宽度为12m~16m,台口越大,舞台尺寸也随之加大。我国近几年新建剧场很多剧场台口宽度都在16m~18m,台口高度在8m~11m。
剧场观众容量太小,满足不了需要,也不经济。观众容量过大,由于人视觉和听觉生理条件所限,不能保证良好的视听条件,不易获得良好的艺术效果,大量调查证明:
戏剧戏曲剧场:800座~1200座为宜。
歌剧舞剧剧场:1200座~1500座为宜。
这次修改将特大型剧场定为1501座以上,这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界定的人数标准。本条所规定的舞台尺寸,是经过在国内外调研,多次与全国各演出单位反复磋商讨论,结合我国经济状况,通过几次会议讨论同意的“约定”值。

6.1.2

台唇和耳台最窄处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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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台唇边沿到台口线的距离和耳台边沿到台口侧墙的距离,如小于1.50m不安全。在调研中得知,由于台唇和耳台进深不够,从台唇和耳台跌落到乐池的人次不少,造成不良后果。很多新建剧场在耳台处加装活动栏杆,以确保人不会掉入乐池。

6.1.3

主舞台和台唇、耳台的台面应采用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并应避免反光。主舞台台口镜框应避免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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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台面反光,影响观众视线,故台面宜刷无光涂料。台面不宜使用硬木地板,因为台面太硬、太滑,对舞蹈、武打和杂技表演不利,容易摔跤挫伤。台口镜框反光,也会影响观众视线,故也应该选用不反光涂料。

6.1.4

主舞台上空宜设置栅顶和安装各种滑轮的专用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栅顶的构造应便于设备检修和人员通行,狭长形格栅缝隙不宜大于30mm,方孔形格栅缝隙不宜大于50mm。
2 栅顶标高地面至各种滑轮梁的净高不宜小于1.80m,应使站在栅顶的工作人员便于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
3 宜在台口两侧设置通往栅顶的通道,且楼梯不得少于2个,有条件的宜设工作电梯,电梯可由台面通往台仓、天桥、栅顶等各工作层;从主舞台面去往各层天桥和栅顶的爬梯不应采用垂直钢爬梯;当最上层两侧天桥安装吊杆卷扬机时,天桥不应设置楼梯通道。
4 当剧场不设置栅顶时,宜设舞台悬吊设备安装、检修所需要的工作桥,且工作桥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1.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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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滑轮梁是舞台上空悬吊设备不可缺少的构造设施,栅顶是安装、检修悬吊设备不可缺少的工作层。过去许多剧场建设过程中都没有进行舞台工艺设计,大多数剧场是在建成后才考虑安装吊杆等设备,因此只能利用屋架下弦做栅顶,安装滑轮,不仅屋架的承载力不够,受力不合理,而且屋架有垂直和斜向钢梁, 影响钢丝绳穿行,吊杆数量会相应减少,演出使用不便。同时工作层有钢丝绳绊脚,安装检修困难。
现代剧场的舞台屋架、滑轮梁、栅顶应当按照舞台工艺通盘考虑,针对功能需要分层设置,才能使用方便,达到满意的效果。
1 栅顶缝隙除满足固定的悬吊钢丝绳和电缆通过外,还可以在舞台上空任何位置临时增加悬吊点,满足使用要求,缝隙不宜大于30mm,是为了行走安全。德国和奥地利标准栅顶缝隙规定不大于30mm。现在我国很多新建剧场栅顶采用钢格板敷设栅顶工作层,钢格板缝隙一般大于30mm,所以,此次修订规定了方孔型钢格板的缝隙为不宜大于50mm。
2 苏联时期规定滑轮梁上面要有0.40m空间,这个高度是为了便于在滑轮梁上方安装滑轮;栅顶到滑轮梁的工作高度为1.80m,主要是为了人员通行方便,过高又不利于安装和检修。如果滑轮吊挂于滑轮梁下方时,此高度应适当提高,以方便人员通行。
3 很多剧场在台口两侧八字墙内设上耳光、面光的楼梯间,一直向上延伸到各层天桥,直达栅顶,向下可通往乐池和台仓,非常好用,可资借鉴。上栅顶的楼梯不应少于2个,是为了安全的要求;当一个楼梯出现问题,另一个还可逃生。很多新建剧场舞台上大多都设有工作电梯,直通栅顶和台仓,使用极为方便。
在剧场放置吊杆卷扬机那层的天桥,天桥两侧不应设上天桥的工作梯;如果天桥两侧设置工作梯,会占用安装吊杆的安装位置,有可能在舞台上最需要吊杆的位置不能安装吊杆,留下遗憾。
在演出进行中或幕间抢景时,主舞台表演区周围照度不够,如果用铁爬梯不安全,舞台上出现过使用垂直铁爬梯。
4 当剧场受条件限制未设栅顶时,为了安装舞台吊杆,也应设置工作桥。工作桥应沿舞台吊杆滑轮梁位置敷设,工作桥宽度不应小于0.60m,距滑轮梁的高度宜为1.80m,以利于舞台吊杆设备的安装和检修。

6.1.5

主舞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桥应沿主舞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天桥栏杆下部应设置0.10m高的护板,剧场两层天桥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0m,工作爬梯不应采用垂直钢爬梯。
2 第一层侧天桥标高宜为侧台口高度加1.00m。
3 第一层侧天桥栏杆应满足安装舞台灯具的技术要求。
4 各层侧天桥除满足设备安装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后天桥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60m。
5 安装吊杆卷扬机天桥净宽度不应小于2.20m;天桥距离滑轮梁的高度不宜小于3.00m,具体尺寸应由舞台工艺确定。

条文说明

6.1.5 建议甲、乙级剧场不应少于3层天桥,层间高度不宜大于5m。各层天桥最好做成混凝土结构的桥板,人员通行时,可减小噪声,以利于演出。
1 个别剧场主舞台四周都设置了天桥,却不知台口上面的天桥妨碍了防火幕、台口纱幕、升降大幕和假台口的安装和使用。故主舞台上只能在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天桥,如因特殊需要,在台口内侧设置天桥时,则在台口位置也应是断开的,特别在台口两侧要留出大幕的存放空间。天桥边沿的护板,是防止东西掉下去伤人。
2 主舞台中心区域上空安装通风管道会影响吊杆和其他设备的运行,故在第一层天桥下侧通常会悬挂通风管道,第一道天桥比侧台口高1.00m,就是给通风管留的安装空间。
3 一层天桥有时根据剧情需要,在演出中会挂装灯具,所以设计一层天桥时要考虑满足其吊挂灯具的荷载,可供安装侧光灯使用。如第一层天桥高了,侧光投射角不好,低了则妨碍布景出入,因此设计时应当慎重考虑和确定第一层天桥的高度。有的剧场将电动吊杆操作台放置在一层侧天桥,非常拥挤,不利于人员通行。
4 有的剧场天桥设计过窄,安装设备后,人员无法通行,给人员通行和检修造成困难。
5 最高一层天桥可供安装电动卷扬机使用(现在国内剧场已很少采用手动吊杆)。有的剧场是在主舞台上空两侧墙内建专用卷扬机房,这样可降低吊杆运行时向舞台传递的噪声,同时方便安装和检修,也利于防尘。卷扬机房宽度一般不宜小于2.5m,长度应和舞台纵深一致,高度应不小于3.50m。安装卷扬机的天桥或地板在吊杆负重时受力向上,因此结构设计应考虑天桥或地板受力的变向荷载。选用自排绳机构的吊杆,应由舞台工艺确定安装条件。

6.1.6

舞台面、天桥及台仓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应设防护网。

条文说明

6.1.6 凡有舞台机械配重块升降穿过楼板的孔洞要加装防护网,以免人员掉入伤人。防护网高度宜为2.50m。

6.1.7

主舞台应分别设置进入后台上场的门和下场的门,且门的位置应便于演员上下场和跑场,不应设置在天幕后方。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条文说明

6.1.7 有的剧场上下场门远离主舞台,演员上下场极为不便。有的剧场在主舞台后墙开门,演员和工作人员出入,会使天幕产生抖动,影响天幕效果。如门的高度不够,妨碍演员的高头饰上下场。

6.1.8

侧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舞台两侧宜布置侧舞台,且位置应靠近主舞台前部,当受条件限制时,可只在一侧设侧舞台,侧舞台的总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等剧场不应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2;
2)乙等剧场不应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3。
2 对于设有车台的侧舞台,其面积除应满足车台停放要求外,还应布置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且面积不宜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3。
3 侧舞台台口净宽和净高应符合表6.1.8的规定。
4 设有车台的侧舞台台口净宽,除应满足车台通行要求外,两边最少应各加0.60m。
5 条件允许的,宜在侧舞台外侧设布景组装间。


图示暂不可用

条文说明

6.1.8 本条是对侧舞台的规定。
1 对侧舞台面积的要求,主要是考虑给演出留出存放布景的面积。很多剧场侧舞台面积过小,使得布景没有地方存放,不合理。
2 很多剧场侧舞台地面被侧车台占满,未留出迁换布景的面积,不利于演出中迁换布景。
3 侧舞台台宽度和高度要求,主要是考虑方便大布景的进出。
4 有的剧场设计侧车台时,车台紧靠舞台前墙和后墙,未留出人员通道,在侧车台装上布景或移动时,人员无法通行,不利演出。
5 布景为了便于运输,常常拆散运输。在进入侧舞台时最好是组装好再搬运进去。所以最好能设一个布景组装间,便于布景组装。

6.1.9

后舞台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舞台台口宜设隔声幕。
2 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后舞台台口净宽除应满足车载转台通行要求外,两边最少应各加0.60m,后舞台台口内两侧至少应各留2.00m通行宽度,后舞台台口净高宜高于主舞台台口。
3 对于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其面积除应满足车载转台停放要求外,还应布置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且面积不宜小于主舞台面积的1/3。
4 后舞台宜设吊杆和灯光等设备。

条文说明

6.1.9 后舞台作为演区也需要设计栅顶、滑轮梁、工作桥、工作梯等,同时也需要安装满足演出需要的吊杆和灯光设备。
1 后舞台进深较深时,为了方便演员跑场,后舞台两侧墙会留有演员跑场的门,演员通过后舞台跑场。加装隔声幕是为了隔离演员跑场时的噪声传向主舞台和观众厅。此幕也可以做成隔声防火幕。
2 很多剧场车载转台的横向宽度几乎占满了后舞台台口,两侧未留出人员通道,不合理;有的后舞台台口内两侧没有留出空间,演出中无法吊挂侧幕条,人员通行也困难,不利演出。观众向上的视线从角度上容易造成穿帮,因此后舞台台口高度宜高于主舞台台口。
3 很多剧场在后舞台设计有车载转台,车载转台几乎把后舞台都占满了,未留出迁换布景的位置,不合理。
4 后舞台作为演出区时,也需要灯光和吊挂布景。

6.1.10

当配置舞台活动声反射罩时,应设声反射罩的存放空间。

条文说明

6.1.10 很多剧场设计了反声罩,但是没有预留反声罩的存储空间。反声罩体积较大,只能放置于侧舞台,缩小了侧舞台有效使用面积,影响了演出时存放布景。

6.1.11

剧场宜设台仓,且台仓的面积、层高、层数等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应顺畅,并均不得少于2个,应设明显的疏散标志和照明。
2 台仓里为机械舞台而设的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应设置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条文说明

6.1.11 本条是对剧场台仓的规定。
1 在调研中看到有的剧场虽有台仓,但台仓层高不够,工作人员要低头弯腰在台仓内工作,出入口太小,位置也不好,只能容纳一个人钻入,上下极不方便,如遇火警或紧急疏散非常危险。
2 很多剧场台仓内的工作梯设置的不合理,有的工作梯过窄、过陡,不便于安装和检修人员通行。

6.1.12

伸出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
2 对于附在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除镜框台口外,宜在台口两侧耳台附近增设演员上下场口。
3 表演区除应设置顶光外,还应设置来自四个方位的灯光。

条文说明

6.1.12 伸出式舞台三面都有观众,在设计时应该严格按照舞台工艺进行设计。
1 伸出式舞台如附在镜框式舞台设置,在台口以外有相当大的表演区,伸出部分舞台两侧没有副台,由于上场演员较多,在演出完毕后撤离速度较慢,故应该在台口外两边增设2个上下场台口,加快换场速度,也可加强演出效果。
2 表演区在进行灯光设计时除顶光和脚光外,还应按常规舞台考虑面光、两侧灯光和逆光效果,因为两侧都有观众,所以两侧灯光显得更为重要。

6.1.13

岛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的规定。
2 表演区除应设置顶光外,还应设置来自四个方位的灯光。
3 表演区上下场通道不得少于2条。

条文说明

6.1.13 岛式舞台四面环绕观众,在设计时应该严格按照舞台工艺进行设计。
1 岛式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顶部为一整体,在舞台上部加装舞台灯光设备有一定难度,设计时要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性。在灯光设计时,除顶光和脚光外,还应考虑舞台四周四个方位均应设置灯光。因为演员有可能面对不同方向的观众进行表演。
2 表演区上下场通道规定主要考虑演出时,加快演员上下场的速度。

6.2 乐 池

6.2.1

歌舞剧场的舞台应设乐池,其他演出剧种的剧场根据演出需要确定是否设置乐池。剧场设置乐池的面积应按容纳乐队人数进行计算,演奏员平均每人不应小于1㎡,伴唱每人不应小于0.25㎡,乐池面积不宜小于80㎡。

条文说明

6.2.1 歌舞剧场以外的其他类型剧场可根据使用方需求确定是否设乐池。
苏联和民主德国时期标准见表3、表4。
我国乐队人数与剧场规模、剧种及各种乐队传统习惯见表5。


图示暂不可用


图示暂不可用


图示暂不可用

6.2.2

乐池开口进深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2/3。

条文说明

6.2.2 乐池开口进深如小于乐池进深的2/3,声音出不去,效果不好。

6.2.3

乐池进深与宽度之比不应小于1:3。

条文说明

6.2.3 本条所指的乐池进深包括了舞台台唇悬挑板下部空间的深度。

6.2.4

对于乐池地面至舞台面的高度,在开口位置不宜大于2.20m,台唇下净高不宜低于1.85m。

条文说明

6.2.4 乐池太深,声音效果不好,太浅又影响台唇下面的净高。
乐池地面高度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又要满足乐队使用,又要考虑结构上的可能及声学上的要求,作设计时应详细推敲。乐池地面至舞台的高度参数主要是考虑乐队指挥在演出中便于观察舞台演出实况,又要兼顾指挥乐队。如果此高度过高,不利于演奏员看乐队指挥手势,过低不利于指挥看舞台演出实况。所以此高度向上或向下调整都不利于乐队演出。

6.2.5

乐池两侧均应设通往主舞台和台仓的通道,且通道口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小于1.80m。

条文说明

6.2.5 如乐池只在一侧开门,乐队上下拥挤,中间开门影响楼座视觉,所以规定乐池应两侧开门。规定门的净宽和净高是为定音鼓、低音大提琴的出入。

6.2.6

乐池开口部分可做成机械式升降平台。

条文说明

6.2.6 乐池开口部分如做成机械升降台,升起可与舞台接平,作为舞台前表演区。乐池落下时,最好能在舞台台唇下方加装防护设施,以防掉落人或物。

6.2.7

对于设有乐池的剧场,耳台通道应设活动栏杆。

条文说明

6.2.7 耳台常作为观众厅通向舞台的通道,在演出中及平时保安巡视中,常常有人在此处掉下乐池,造成伤残事故。所以应在耳台通道悬空处设活动栏杆,以防止人员掉下乐池。

6.3 舞台机械

6.3.1

剧场建筑设计应根据舞台机械的种类、布置位置、规格、数量等,确定机械布置所需的空间尺度、载荷及分布、预埋件、管线走向、用电负荷及控制台位置,并应满足舞台机械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的要求。

条文说明

6.3.1 建筑设计和舞台工艺设计的密切配合,是设计一个使用合理、运行安全的舞台空间的决定性条件,需要改变建筑设计不熟悉舞台工艺就先进行建筑设计,后添置舞台设备的做法。

6.3.2

机械舞台的台板之间及与相邻固定台板之间的缝隙不得大于12mm,高差不得大于3mm。

条文说明

6.3.2 升降台可动台面之间以及升降台台面与固定台面之间的缝隙如果大于12mm,高差大于±3mm,不利于演员演出,尤其舞蹈演员在跳舞过程中容易被缝隙或者高差台阶绊倒,造成受伤。
演出中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运行机械舞台,上一步动作未执行完毕下一步动作不应该开始,否则容易出现机械事故。所以,舞台机械控制系统要求应有互锁装置,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还应有各种技术措施,确保在设备出现故障时,立即停止运行。

6.3.3

当台口内两侧设计天桥码头时,码头靠近台口墙的位置,应留出存放对开大幕的空间。

条文说明

6.3.3 台口内侧在设计天桥码头时,应根据所选大幕型号及外形尺寸,为安装大幕留有充分的空间,以利于大幕开启时收缩进台口里边。在以往剧院建筑设计中曾发生过忽视此处设计情况。

6.3.4

建筑构件和设施不得妨碍演出以及舞台设备的排列、安装和运行。

条文说明

6.3.4 建筑设计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提供的工艺要求,为防火幕和假台口等设备预留充分的运行空间。应为各种导轨设置预埋件,在配重通过的各层天桥处应留洞。其他设施设计应避开舞台机械设备运行的空间。

6.3.5

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物吊杆间距不宜小于0.20m。
2 灯光吊杆前后与相邻吊杆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
3 吊杆吊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4 吊杆的长度和吊点的数量及间距应与台口和主舞台的宽度相适应。
5 对于设有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剧场,吊杆的位置不应侵占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安装空间。

条文说明

6.3.5 本条是对吊杆的规定。
1 景物吊杆间距不可能太小,因为吊杆卷扬机机座、钢丝绳滚筒、转向滑轮等都需要一定的安装尺寸。根据已建剧院的调研数据,吊杆间距排布很难小于0.20m。但间距也不宜排得过大,间距过大势必造成景幕吊杆数量减少,不能满足较多悬吊布景剧目演出使用的要求。
2 灯光吊杆因为要考虑灯具散热问题,所以灯光吊杆前后要留出适当的距离,以保证灯具所散发的热量不至于烤坏前后悬挂的幕布和布景,甚至引发火灾。目前国内剧场舞台灯光吊杆经常使成像聚光灯,此时应加大灯杆吊挂灯具的前侧距离,宜为0.60m以上。灯具尾部是光源的重要散热装置,不应减小灯具尾部相邻吊杆的间距。
3 吊杆钢丝绳的吊点间距大于5.00m以后,由于两点之间距离过大,吊杆易产生较大挠度,吊挂幕布及布景时不可能平直,影响演出效果。
4 吊杆的长度、吊点数量及吊点间距取决于台口及主舞台的宽度尺寸,所以应根据舞台台口及主舞台宽度尺寸进行舞台工艺设计。
5 设有防火幕的舞台,为了降低防火幕迎火面的温度,常常加装一道水幕喷淋来降温,在台口处设置吊杆时,很多设计师不熟悉此处工艺条件,或者忘记为水幕预留安装空间,造成设计遗漏,以致水幕没有安装空间。

6.3.6

对于设有假台口和灯光渡桥的舞台,天桥应设置相应的码头与假台口或灯光渡桥相连通,码头应分别与假台口上片的通道宽度、灯光渡桥通道宽度及衔接位置相对应。

条文说明

6.3.6 装有假台口和灯光渡桥的舞台,因为灯光工作人员需要经常上假台口和灯光渡桥调整灯光,所以,要求设置相应的渡桥码头,以便于灯光操作人员上下假台口和灯光渡桥。

6.3.7

乐池、伸出式舞台及岛式舞台的上空,应根据演出需要设置悬吊设备,建筑设计应为悬吊设备的安装提供条件。

条文说明

6.3.7 乐池、伸出式舞台及岛式舞台的上空和观众厅吊顶连为一体,明挂吊杆等悬吊设备,影响观众厅吊顶整体效果,而在演出中又经常需要吊挂一些灯光或布景等演出设备。所以,需要在观众厅吊顶内暗藏一些单吊点的机械设备,以备演出使用。

6.3.8

舞台升降台的基坑深度应根据升降台的驱动方式和舞台工艺进行确定。

条文说明

6.3.8 相当一部分新建剧场,由于建筑师不熟悉舞台工艺,未进行先期舞台工艺设计,基坑预留深度不够,造成后期台下舞台机械设备无法安装。在此给出的基坑尺寸仅供建筑设计师参考。
1 设有升降台的舞台基坑深度不宜小于10.50m。这里给出的升降台基坑深度是指只有单一升降台设置时最小基坑深度,当有侧车台或后车载转台等设备时,应当由舞台工艺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基坑深度设计。
2 设有后车载转台及后补偿台的基坑深度不宜小于3.30m。通常剧院舞台采用一字形舞台和品字形舞台。品字形舞台有一个后舞台,在后舞台常设有车载转台,车载转台一般厚度为1.20m。车载转台在表演中前移后,后舞台会留下一个基坑,容易掉下人造成伤害,为了补平基坑常在车载转台下方设有机械补平台,机械补平台的基坑深度要求通常为2.10m。
3 设有侧车台及侧补偿台的侧舞台基坑深度不宜小于1.20m。舞台表演中为了把侧舞台的布景和道具运送至舞台主表演区,常常设有移动式侧车台。侧车台厚通常为0.20m,车台移出后为了补平基坑,在侧车台下方设有机械补平台,深度一般为1.00m。
4 设有乐池升降台的乐池基坑深度不宜小于7.00m。乐池升降台的驱动形式很多,乐池升降台的基坑深度和驱动形式有关。
以上所给深度尺寸为通常使用的数据,具体基坑深度尺寸应由舞台工艺给出。

6.4 舞台灯光

6.4.1

剧场建筑设计应根据舞台灯光系统的设备位置、尺寸等,确定相关安装条件、用电负荷及技术用房需求,并应满足灯光系统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的要求。

条文说明

6.4.1 舞台工艺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密切配合,是设计一个布置合理、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舞台灯光系统的重要条件,尽可能解决建筑设计在不了解舞台工艺前提下展开建筑设计所带来的各种问题,以保证舞台灯光设备具备必要的安装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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