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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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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74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7.1.2

剧场后台区应设集中的演职人员出入口和门厅,且门厅宜设置门卫值班室、接待室和寄存空间等。

条文说明

7.1.2 一般地说,剧场应设演职人员专用出入口和门厅,有必要的话,主要演员可另设单独的出入口。除了必要的疏散出口外,出入口宜相对集中,尤其要避免较多而分散的演职人员出入口,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后台区干扰演出准备,便于管理控制。

7.1.3

后台区域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出入口、通道、化妆室、盥洗室、浴室、厕所等,应设置无障碍专用设施。

条文说明

7.1.3 后台区域出于演出本身需要,人员和景物的运输在要求与无障碍设计要求近似。而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需要适宜残疾人参与活动的场所也相应增加,残疾人参与演出也逐渐增加,后台区域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同时,无障碍专用设施的设置对年长者和贵宾也提供了便利。

7.1.4

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且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当在其他层设化妆室时,楼梯应靠近上场口、下场口,有条件的剧场宜设置电梯。

7.1.5

化妆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1人~2人的小化妆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对于4人~6人的中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4㎡;对于10人以上的大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2.5㎡。
2 甲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4间,总使用面积不宜少于200㎡。
3 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3间,总使用面积不宜少于160㎡。
4 甲等以上剧场宜设2间~4间主要演员化妆室,且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少于20㎡。

7.1.6

化妆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妆室采光窗应具有遮光措施。
2 大、中化妆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3 化妆室应设洗脸盆,且小化妆室每间应设1个,中化妆室每间不应少于1个,大化妆室每间不应少于2个。
4 中、小化妆室宜附设卫生间、淋浴室,供主要演员使用的化妆室应附设卫生间和淋浴室。
5 中、小化妆室宜附设更衣间。

条文说明

7.1.6 化妆室采光光窗应设遮光措施,为了避免室外阳光对化妆室人工照明的干扰,保证化妆室照明与舞台灯光色温一致,化妆台灯和室内照明应采用白炽灯而不得选用日光灯。

7.1.7

抢妆室应靠近台口或上场口、下场口设置。

条文说明

7.1.7 固定设置的抢妆室应尽量接进台口是保证演员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抢妆,避免往返间隔时间过长而延误,国内多个剧院有将抢妆室设在台口内侧的实例。

7.1.8

化妆室、服装室、乐队休息室、候场室等,应设监视显示屏,并应专送舞台演出实况音频、视频信号。

条文说明

7.1.8 化妆室、服装室、乐队休息室内监视显示屏应传送舞台演出实况音、视频信号,为演职人员提供上场准备的准确信息。

7.1.9

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不应少于4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60㎡;乙等剧场不应少于3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10㎡。
2 服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3 服装室内宜分设男、女更衣间。

条文说明

7.1.9 对服装室门的净宽和净高的规定,主要考虑演员穿好服装、戴好头饰,特别是京剧演员穿好铠甲、戴上头盔时出入方便。

7.1.10

候场室应靠近上场口、下场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面积不宜少于30㎡。
2 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3 候场室内宜设穿衣镜和男、女厕所。
4 当受场地限制时,后台跑场道可兼做演员候场空间。

7.1.11

后台跑场道的设置应简短便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台跑场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净高不应低于2.40m。当剧场后台跑场道兼作演员候场休息区及服装道具临时存放区时,净宽不应小于2.80m,在出场口附近宜设候场休息空间。
2 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一致。
3 后台跑场道应做吸声处理,跑场道地面应防滑及防止产生噪声。

7.1.12

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场口、下场口设置。

条文说明

7.1.12 为了演员上下场时取放道具方便。

7.1.13

剧场应设乐队休息室和乐器调音室。有条件时,宜另设指挥休息室。休息室和乐器调音室应与乐池联系方便,并应防止调音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1.14

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靠近主舞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室洗脸盆应按每6人~10人设1个。
2 淋浴室喷头应按每6人~10人设1个。
3 后台每层均应设男、女厕所,且男大便器应按每10人~15人设1个,男小便器应按每7人~15人设1个,女大便器应按每10人~12人设1个。

条文说明

7.1.14 为了避免上下水阀门、水箱器械发出的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2 辅助用房

7.2.1

排练厅宜按不同剧种使用要求进行设定,尺寸宜与舞台表演区相近,当兼顾不同剧种使用要求时,厅内净高不应小于6.00m。室内净高大于5.00m的排练厅宜设马道。

条文说明

7.2.1 前一版规范强调应按不同剧种设定,可能会设多个不同用途的排练厅。经调研和工程实践,目前,绝大多数是以租场为主的剧场,由于场租费和使用习惯等原因,外来剧团多采取走台排练形式。除新戏外,极少使用排练厅,排练厅普遍存在使用率不足的现象。除有明确提出的专用要求,鼓励排练厅功能兼用。

7.2.2

乐队排练厅应按乐队规模大小设定,面积可按2.0㎡~2.4㎡/人计。

7.2.3

合唱队排练厅地面应设台阶式站席,每个合唱队演员所占面积可按1.40㎡/人计。

7.2.4

舞蹈排练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内净高不宜小于5.00m。
2 地面应为弹性木地板或舞蹈地胶毯。
3 练功扶手高度应为0.80m~1.20m,距墙应为0.20m~0.30m。
4 一个墙面应设通长镜子,高度应大于2.00m。

7.2.5

排练厅宜设单独的音响灯光控制室。

7.2.6

琴房应设置单独控制的空调,每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

7.2.7

排练厅、琴房不宜靠近主舞台,并应防止对舞台演出产生干扰。

条文说明

7.2.7 避免候场演员在排练厅练功、练琴时产生的声响干扰舞台演出。

7.2.8

木工间长度不应小于15.00m,宽度不应小于10.00m,净高不应低于7.00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小于3.60m。

7.2.9

金工间可按本规范第7.2.8条执行。

7.2.10

绘景间宜靠近木工间,长度不应小于18.00m,宽度不应小于12.00m,净高不应低于9.00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墙设置吊杆,沿三面墙或四面墙设工作天桥。
2 应设3个~5个洗笔水池,地面应防水并设排水设施。

7.2.11

硬景库宜设在侧舞台后部,当设在侧舞台或后舞台的下部时,应设置大型运景电梯。硬景库净高不应低于6.00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门净高不应低于3.60m。

条文说明

7.2.11 当剧场基地紧张时,木工间、绘景间等辅助用房可在城市其他基地设置。

7.2.12

乐器库房面积应按乐器种类和数量的存放需求设定,室内温度湿度应满足乐器存放要求。大型乐器库房宜靠近舞台或设在适宜搬运的位置。

7.2.13

后台应设灯具库房和维修间,面积应根据剧场使用要求确定,其位置应便于使用。

条文说明

7.2.13 随着演出要求的提高和财力的增强,许多新建(包括改、扩建)剧场都配置了比较贵重的乐器,诸如:钢琴、竖琴、定音鼓、大鼓等,其特点是贵重、尺寸大、质量大且搬运不易。因此,乐器库房的位置宜靠近舞台,或适宜搬运。另外,为保证乐器的正常使用和寿命,室内温度湿度应满足乐器存放要求。
东莞大剧院钢琴库设在运景口,通过走道和卷帘门通往右侧舞台;深圳保利剧院钢琴库直通左侧舞台;苏州科技文化艺术中心钢琴库直通右侧舞台;青岛大剧院音乐厅钢琴库与钢琴升降台结合,设在台下;上海东方艺术中心乐器库设置于乐队候场厅可以通过出场门平移,台仓另设钢琴库,通过钢琴升降台垂直运输到位。

7.2.14

剧场后台区应设卸货(景)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货(景)区应与基地内机动车道通畅连接,当受场地限制时,可直接通往城市道路,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的正常使用。
2 卸货(景)区应便于货运车的回转。
3 卸货(景)区装卸车位不宜少于2个,当受场地限制只设1个装卸车位时,其附近应设周转停车位。

7.2.15

卸货平台应靠近侧舞台或后舞台设置,应与运景门之间连接顺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卸货平台标高宜与舞台一致,并应高出装卸车位地面1.00m~1.20m;当卸货平台与舞台标高不同层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
2 卸货平台上方空间的净高不应小于3.60m。
3 卸货平台附近宜设货物临时放置区。

7.2.16

设于侧舞台或后舞台的运景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低于3.60m。当运景门通行运景车辆时,净宽不应小于3.00m,净高不应小于4.00m。当侧舞台或后舞台的运景门直接通往室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隔声、防漏光措施。
2 门外应设装卸平台和雨篷;当条件允许时,门外宜做成坡道。
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侧(后)舞台运景外门应设保温门斗。

8 防火设计

8.1 防 火

8.1.1

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条文说明

8.1.1、8.1.2 本规范第8.1.1条为强制性条文。关于剧场的防火问题首先是将舞台与其他区域分隔开来。
舞台内幕布、景片、道具均为易燃材料,灯具多、线路复杂,演出中往往还有效果烟火,舞台空间高大,易于燃烧,扑救困难,因此,舞台往往是剧场中火灾主要起源之一。
观众厅是大量观众聚集场所,观众厅的吊平顶内有大量线路和灯具,观众厅的材料有很多是可燃材料,所以首先应将舞台和观众厅隔开,分隔手段有两种:
1)限定舞台台口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并具有一定耐火极限;各国规范规程均对这一点作了规定,总起来有三点:一是规定用不燃材料,二是用实心结构,三是规定耐火极限(或者规定材料的厚度,例如:我国香港地区规程规定不小于370mm厚的砖墙)。伦敦规程规定耐火极限不小于2.0h,苏联时期规定用防火墙隔开(4.0h)。
目前新建剧院舞台多为混合结构或框架结构,台口框架一般是钢筋混凝土的,台口梁上为填充墙。如采用轻质混凝土,则120mm厚即可满足1.5h耐火极限的要求。
2)台口设防火幕,并设水幕保护。各国规范规程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并有专门厂商生产商品供应。我国目前已有生产厂家,也有相关标准。据调查上海有三个剧场在20世纪30年代设有防火幕,即上海艺术剧场(兰心)、人民大舞台、长江剧场设有防火幕,但目前均已停用,除上海艺术剧场还可启动外,其余两个已坏。20世纪80年代中央戏剧学院排演场设置了防火幕,中国剧院也增设了防火幕,其他新建剧场都还没有设置防火幕,超过800座的剧场虽然没有达到特等、甲等剧场的条件,但达到了大型、特大型剧场的规定,其舞台台口应按第8.1.1条规定设置防火幕。
防火幕是一种有效的防火间隔手段,设置水幕保护的防火幕可以降低温升,减轻其构造断面及自重。这两点是确定的,可以写进条文。当未设置防火幕时,也可设防火水幕带作为防火间隔,但应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
除台口外,实际上还有很多孔、洞、门通向观众厅,如舞台通向面光桥及观众厅闷顶的门洞,通向位于观众厅的工作间,设置在耳光室附近的灯控室和扩声室。最近,由于戏曲艺术要求突出台口以外进行表演,要求在侧舞台唇上开门通向台唇表演区。要处理这些防火间隔上的薄弱环节,办法有二:一是加甲级防火门,二是加水幕分隔。另外就是将舞台和后台分隔开来,办法是采用防火门和水幕。
根据对上海的老剧场调查,舞台通向后台的门也多采用老式的带平衡重的防火门,仍能灵活地从任一侧开启。国内其他各地在这些地方都忽略了,未加任何防护处理的居多。

8.1.2

中型剧场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

8.1.3

防火幕开关应设置在上场口一侧舞台台口内墙上。

条文说明

8.1.3 防火幕开关应设置在上场口一侧舞台台口内墙上,是为了发生火灾时方便、及时地启动防火幕下降,起到防火分隔的作用。

8.1.4

舞台区通向舞台区外各处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运景洞口应采用特级防火卷帘或防火幕。

条文说明

8.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运景洞口等运景观道具的较大的洞口设置防火门有较大困难,也不便于迅速关闭,不利于防火分隔,因此可采用特级防火卷帘或防火幕。

8.1.5

舞台与后台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

条文说明

8.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是将主舞台与后舞台,主舞台与台仓形成独立的防火间隔,其技术要求耐火极限2.5h。这个耐火极限是一般120mm厚的砖砌体或100mm厚的加气混凝土都能达到的。

8.1.6

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条文说明

8.1.6 舞台内天桥、平台、码头数量较多,堆放道具、放置灯具、平衡重等,线路较多,但至今仍有许多天桥、平台为木制的,极易引起火灾,同时堆放平衡重等重物,亦不安全。据调查,重庆某剧场天桥全部为钢板结构,易造成漏电危险,一旦失火,在0.25h可全部失去强度。本条规定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小于0.5h。

8.1.7

当高、低压配电室与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的前室,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

8.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容量小的变压器在主体建筑内的例子多,其优点是节约线沟管线路,接近负荷中心,但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间隔,舞台既是负荷中心,在演出时又是聚集场所,又规定增加了前室。前室门设置甲级防火门,前室通风良好,可以迅速排除热空气烟雾,形成较完整的防火间隔。

8.1.8

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并应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舞台区专用消防控制间,专用消防控制间宜靠近舞台,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条文说明

8.1.8 据调查,我国部分剧场尚未设置单独的消防控制室,仅有部分的剧场设置了消防控制室。其原因在于:①大部分剧场仅在观众厅和舞台设置了消火栓,消火栓就地操作。②个别设置了水幕和自动喷洒系统,其启闭阀门就设置在舞台台口墙或侧墙上。③没有专职人员管理消防工作,一般由电工班或管道工班兼职,东北某剧场的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闭阀门在剧场主体建筑外的锅炉房里,要跑出剧场建筑去操作。
随着技术发展,装设感烟感温自动报警或手动报警系统,发出安全疏散指令;设置防火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消防泵、排烟系统启闭、显示电源运行情况、与附近消防站的弱电联系等等;设置消防控制室,集中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消防控制室的面积不大,随装置设备情况而异,一般说来12㎡就够了,其位置应临近舞台,与消防机械联系方便。消防控制室要在独立防火间隔里,并要有朝外出口,便于失火后消防人员操作。
苏联时期规定消防控制室(设置交换台)共30㎡~50㎡。
民主德国时期规定10㎡,设在舞台附近。
美国防火规范规定每个舞台都要设防火值班室,其布置邻近舞台,并有以下功能:指示事故照明和动力回路的光信号装置,水幕的手动开关,自动喷洒系统的指示器,事故照明、正常照明及电源供给的公共系统,报警系统。
前一版规范明确要求消防控制室直接设置在舞台附近;但剧场功能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消防控制室直接设置在舞台附近都很困难,故予以修改;但舞台附近的消防设施需要迅速启动,因此,要求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舞台区专用消防控制间,专用消防控制间宜靠近舞台,面积不应小于12㎡。该控制间与消防控制室可结合分别设置,也可以合二为一在舞台附近直接设置消防控制室。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消防控制室的围护结构耐火性能均有规定,国家《火灾自动报警规范》GB 50116-2013也有相应的规定。因剧场有大量人员聚集,防火性能应较一般建筑高,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等相关国家标准协调一致。

8.1.9

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8.1.9、8.1.10 第8.1.9为强制性条文。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一般是微孔材料,或松散材料,位置在两个地方,一是在屋面板下,因受屋面辐射热影响,容易起火。一是在吊平顶上,吊平顶正是灯具线路交错地方,吊平顶采用易燃材料非常普遍,这就造成容易起火的条件,苏州某影剧院观众厅吊顶起火,延及放映室前厅,故有本条规定。在剧场、音乐厅使用木装修作声反射板,扩散体往往是音乐家、声学家、建筑师的首选材料,不用木材是不理想的。经阻燃处理的木材可视为难燃材料,故有此条规定,况国际上木材经处理后耐火极限可大大提高,甚至在3.0h以上。但如采用难燃材料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如在难燃材料周围加自动喷洒系统,材料分级标准更改。

8.1.10

观众厅和乐池的顶棚、墙面、地面等装修材料宜为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性装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和第8.4.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8.1.9、8.1.10 第8.1.9为强制性条文。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一般是微孔材料,或松散材料,位置在两个地方,一是在屋面板下,因受屋面辐射热影响,容易起火。一是在吊平顶上,吊平顶正是灯具线路交错地方,吊平顶采用易燃材料非常普遍,这就造成容易起火的条件,苏州某影剧院观众厅吊顶起火,延及放映室前厅,故有本条规定。在剧场、音乐厅使用木装修作声反射板,扩散体往往是音乐家、声学家、建筑师的首选材料,不用木材是不理想的。经阻燃处理的木材可视为难燃材料,故有此条规定,况国际上木材经处理后耐火极限可大大提高,甚至在3.0h以上。但如采用难燃材料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如在难燃材料周围加自动喷洒系统,材料分级标准更改。

8.1.11

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8.1.11 观众厅吊顶内灯具线路交错,另有通风管道及消防设备均需经常检修,如未设置检修马道,工人则沿屋架及吊平顶结构件行走,一是对检修工人不安全,二是对检修工作不利。检修工作做得好,对避免火灾有利。检修马道本身应是非燃材料,避免形成火源。

8.1.12

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的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8.1.12 目前国内多数剧场的面光桥、耳光室设施简陋,通风不良,夏季因屋面辐射热影响大,上海儿童剧场面光桥及耳光室工人截开风管,自设岗位送风。
面光桥本身多为钢木结构,加上聚光灯高温,灯具线路交错,极易发生火灾,故应采用不燃材料。在调查中见到铁皮覆盖或用高压石棉板覆盖,后者优于前者。

8.1.13

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设备。当后台使用燃气设备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且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条文说明

8.1.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燃气设备是以燃气为能源并能产生明火的设备。舞台上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器,这是其他各国规范、规程中均有明文规定的,但在后台使用小型加热器很普遍,其原因在于后台用热水等是间歇的,集中所需热水量不大。使用固定大型供热设备经济上不合算。所以本条规定在后台可以用,但必须在单独的防火间隔里,不能靠近服装室、化妆室、道具间等有大量易燃材料的房间。

8.1.14

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防火墙不得开窗洞;当设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分区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条文说明

8.1.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大城市中心区用地紧张,剧场建筑多与其他建筑毗连修建,尤其是一些老的剧场,与其他建筑距离远远小于防火间距。在调查中看到上海、广州、长沙等地大量剧场两则均与其他建筑相连,或者仅距一两米,窗户对着窗户,一旦发生火灾会互相蔓延,因此作出本条规定。伦敦规程对这种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合建即混合使用,亦随剧场建在其他用途的建筑物中,这种情况还会随着建筑技术发展有所增多,本条规定意义在于使在其他用途的建筑中的剧场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8.1.15

舞台台板采用的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条文说明

8.1.15 机械舞台(推拉、升降、转)已普遍采用,其台面因表演需要有弹性,一般均采用木地板,故有此条规定。

8.1.16

舞台幕布应做阻燃处理,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条文说明

8.1.16 据调查大量舞台火灾起源于舞台布幕被舞台灯光烤燃,结合材料分级标准,故有此条规定。

8.1.17

剧场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防火分区的通风管道应在防火墙处管道上设置防火阀。
2 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8.1.17 本条是强调防火安全的重要性。

8.1.18

剧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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