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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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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16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11.4 防 腐

11.4.1

木结构建筑采用的防腐、防虫构造措施应在设计图纸中作出规定。

11.4.2

所有在室外使用,或与土壤直接接触的木构件,应采用防腐木材。在不直接接触土壤的情况下,可采用其他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

11.4.3

当木构件与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直接接触时,木构件应采用防腐木材。

11.4.4

当承重结构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并位于易腐朽或易遭虫害的地方时,应采用防腐木材。

11.4.5

在白蚁危害区域等级为Z4的地区,木结构建筑宜采用具有防白蚁功能的防腐处理木材。

11.4.6

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防腐防虫药剂处理前进行。木构件经防腐防虫处理后,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确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时,应对木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够的同品牌或同品种药剂。

11.4.7

当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与含铜防腐剂处理的木材接触时,金属连接件、齿板及螺钉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并应采用热浸镀锌或不锈钢产品。

11.4.8

防腐防虫药剂配方及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材防腐剂》GB/T 27654的相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药剂。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GB/T 27651的相关规定。

11.4.9

木结构的防腐、防虫采用药剂加压处理时,该药剂在木材中的保持量和透人度应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设计未作规定时,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相关规定。

附录A

承重结构木材材质标准

A.1

方木原木结构用木材材质标准

A.1.1

现场目测分级方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A.1.1的规定。注:1 对于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除按一般木节测量外,必要时尚应按缺孔验算;若死节有腐朽迹象,则应经局部防腐处理后使用;
2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计(图A.1.1),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计。



A.1.2

现场目测分级原木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A.1.2的规定。
注:1 对于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除按一般木节测量外,必要时尚应按缺孔验算;若死节有腐朽迹象,则应经局部防腐处理后使用;
2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3 对于原木的裂缝,可通过调整其方位(使裂缝尽量垂直于构件的受剪面)予以使用。


A.1.3

现场目测分级板材的材质标准应符合表A.1.3的规定。
注:对于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除按一般木节测量外,必要时尚应按缺孔验算。若死节有腐朽迹象,则应经局部防腐处理后使用。


A.1.4

采用工厂目测分级的方木用于梁或柱时,其材质标准应符合表A.1.4-1或表A.1.4-2的规定。



A.2

普通胶合木层板材质标准

A.2.1

普通胶合木层板材质等级标准应符合表A.2.1 的规定。


A.3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材质标准

A.3.1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材质标准应符合表A.3.1 的规定。




附录B

轻型木结构的有关要求

B.1

规格材的截面尺寸

B.1.1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截面尺寸应符合表B.1.1的规定。


B.1.2

轻型木结构用速生树种规格材截面尺寸应符合表B.1.2的规定。


B.2

墙骨柱最小截面尺寸和最大间距

B.2.1

轻型木结构墙骨柱的最小截面尺寸和最大间距(图B.2.1)应符合表B.2.1的规定。


B.3

构件之间的钉连接要求

B.3.1

轻型木结构屋面橡条与顶棚搁栅的钉连接应符合表B.3.1的规定。


B.3.2

轻型木结构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与支承构件的钉连接应符合表B.3.2的规定。


B.3.3

轻型木结构构件之间的钉连接应符合表B.3.3的规定。


附录C

木结构检查与维护要求

C.0.1

木结构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应着重检查下列各项:
1 构件支座节点和构件连接节点均应逐个检查,凡是松动的螺栓均应拧紧;
2 跨度较大的梁和桁架的起拱位置和高度是否与设计相符;
3 全部圆钢拉杆和螺栓应逐个检查,凡松动的螺栓应拧紧,并应检查丝扣部分是否正常,螺纹净面积有无过度削弱的情况,是否有防锈措施等。

C.0.2

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两年内,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雪季、雨季和风季前后的气候特点每年安排一次常规检查。两年以后的检查,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安排,但进行常规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5年。

C.0.3

常规检查的项目应着重检查下列各项:
1 木屋架支座节点是否受潮、腐蚀或被虫蛀;天沟和天窗是否漏水或排水不畅;木屋架下弦接头处是否有拉开现象,夹板的螺孔附近是否有裂缝。
2 木屋架是否明显的下垂或倾斜;拉杆是否锈蚀,螺帽是否松动,垫板是否变形。
3 构件支座和连接等部位木材是否有受潮或腐朽迹象。
4 构件之间连接节点是否松动。当采用金属连接件时,固定用的螺帽是否松动,金属件是否有化学性侵蚀迹象。
5 轻型木桁架的齿板表面是否有严重的腐蚀,齿板是否松动和脱落。
6 对于暴露在室外或者经常位于在潮湿环境中的木构件,构件是否有严重的开裂和腐朽迹象。
7 木构件之间或木构件与建筑物其他构件之间的连接处,应检查隐藏面是否出现潮湿或腐朽。

C.0.4

当发现有可能危及木结构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进行维护或加固。

C.0.5

构件需进行结构性破坏的维修时,应经过专门设计才能进行。

C.0.6

业主或物业管理部门宜对木结构建筑建立检查和维护的技术档案。对于木结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应建立健全检查和维护的技术档案。

附录D

进口的结构用材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

D.1

进口北美地区目测分级方木的强度指标

D.1.1

进口北美地区目测分级方木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按表D.1.1的规定取值。



D.1.2

进口北美地区目测分级方木用于梁时,其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的尺寸调整系数k应按表D.1.2的规定采用。


D.1.3

进口北美地区目测分级方木的材质等级与本标准的目测分级方木材质等级的对应关系可按表D.1.3的规定采用。


D.2

进口北美地区规格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

D.2.1

进口北美地区目测分级规格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按表D.2.1的规定取值,并应乘以本标准表4.3.9-3规定的尺寸调整系数。注:当荷载作用方向垂直于规格材宽面时,表中抗弯强度应乘以本标准表4.3.9-4规定的平放调整系数。



D.2.2

进口北美地区机械分级规格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按表D.2.2的规定取值。


D.2.3

进口北美地区目测分级规格材材质等级与本标准目测分级规格材材质等级对应关系应按表D.2.3的规定采用。


D.3

进口结构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

D.3.1

进口欧洲地区结构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按表D.3.1的规定取值。当符合本标准第D.3.2条的规定时,相关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尺寸调整系数kh。


D.3.2

当采用进口欧洲地区结构材,且构件受弯截面的高度尺寸和受拉截面的宽边尺寸小于150mm时,结构材的抗弯强度和抗拉强度应乘以尺寸调整系数kh。尺寸调整系数kh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D.3.3

进口新西兰结构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按表D.3.3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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