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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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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16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7.5.5

桁架的内力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桁架节点可假定为铰接,并将荷载集中于各个节点上,按节点荷载计算各杆轴向力;
2 当上弦因节间荷载而承受弯矩时,应按压弯构件进行计算。跨间弯矩按简支梁计算,节点处支座弯矩可按下式计算。


7.5.6

桁架压杆的计算长度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结构平面内,桁架弦杆及腹杆应取节点中心间的距离。
2 在结构平面外,桁架上弦应取锚固檩条间距离;桁架腹杆应取节点中心间距离。在杆系拱、框架及类似结构中的受压下弦,应取侧向支撑点间的距离。

条文说明

7.5.6 当确定屋架上弦平面外的计算长度时,虽可根据稳定验算的需要自行确定应锚固的檩条根数和位置,但下列檩条,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与上弦锚固:
1 桁架上弦节点(包括节点)处的檩条;
2 用作支撑系统杆件的檩条。另外,应注意的是锚固方法,必须符合本标准第7.4.13条的要求,否则不能算作锚固。

7.5.7

设计木桁架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受拉下弦接头应保证轴心传递拉力;下弦接头不宜多于两个;接头应锯平对正,宜采用螺栓和木夹板连接。
2 当受拉下弦接头采用螺栓木夹板或钢夹板连接时,接头每端的螺栓数由计算确定,但不宜少于6个,且不应排成单行;当采用木夹板时,应选用优质的气干木材制作,其厚度不应小于下弦宽度的1/2;若桁架跨度较大,木夹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00mm;采用钢夹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6mm。
3 桁架上弦的受压接头应设在节点附近,并不宜设在支座节间和脊节间内;受压接头应锯平,可用木夹板连接,但接缝每侧至少应有两个螺栓系紧;木夹板的厚度宜取上弦宽度的1/2,长度宜取上弦宽度的5倍。
4 当支座节点采用齿连接时,应使下弦的受剪面避开髓心(图7.5.7),并应在施工图中注明此要求。


条文说明

7.5.7 木桁架的下弦受拉接头、上弦受压接头和支座节点均是桁架结构中的关键部位。为了保证其工作的可靠性,设计时应注意三个要点:一是传力明确;二是能防止木材裂缝的危害;三是接头应有足够的侧向刚度。本条规定的构造措施,就是根据这三点要求,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其中需要加以说明的有下列几点:
1 在受拉接头中,最忌的是受剪面与木材的主裂缝重合(裂缝尚未出现时,最忌与木材的髓心所在面重合)。为了防止出现这一情况,最佳的办法是采用“破心下料”锯成的方木;或是在配料时,能通过方位的调整,而使螺栓的受剪面避开裂缝或髓心。然而这两项措施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做到,因此,在推荐上述措施的同时,应进一步采取必要的保险措施,以使接头不至于发生脆性破坏。这些措施包括:
1) 规定接头每端的螺栓数目不宜少于6个,以使连接中的螺栓直径不致过粗,这就从构造上保证了接头受力具有较好的韧性。
2) 规定螺栓不应排成单行,从而保证了半数以上螺栓的剪面不会与主裂缝重合,其余的螺栓,虽仍有可能遇到裂缝,但此时的主裂缝已不位于截面高度的中央,很难有贯通之可能,提高了接头工作的可靠性。
3) 规定在跨度较大的桁架中,采用较厚的木夹板.其目的在于保证螺栓处于良好的受力状态,并使接头具有较大的侧向刚度。
2 在上弦接头中,最忌的是接头位置不当和侧向刚度差。为此,本条对这两个关键问题都作了必要的规定。强调上弦受压接头“应锯平对接”,其目的在于防止采用“斜搭接”。因为斜搭接不仅不易紧密抵承,更主要的是它的侧向刚度差,容易使上弦鼓出平面外。
3 在桁架的支座节点中采用齿连接,只要其受剪面能避开髓心(或木材的主裂缝),一般就不会出安全事故。因此,本条规定对于这一构造措施应在施工图中注明。
4 对木桁架的最大跨度问题,由于各地使用的树种不同,经验也不同,要规定一个统一的限值较为困难。况且,大跨度木桁架的主要问题是下弦接头多,致使桁架的挠度大。为了减小桁架的变形,本条作出了“下弦接头不宜多于两个”的规定。由于商品材的长度有限,因而这一规定本身已间接地起到了限制木桁架跨度的作用。

7.5.8

钢木桁架的下弦可采用圆钢或型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跨度较大或有振动影响时,宜采用型钢;
2 圆钢下弦应设有调整松紧的装置;
3 当下弦节点间距大于250倍圆钢直径时,应对圆钢下弦拉杆设置吊杆;
4 杆端有螺纹的圆钢拉杆,当直径大于22mm时,宜将杆端加粗,其螺纹应由车床加工;
5 圆钢应经调直,需接长时宜采用机械连接或对接焊、双帮条焊,不应采用搭接焊。焊接接头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条文说明

7.5.8 钢木桁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可以解决大跨度木结构以及在木结构工程中使用湿材的许多涉及安全的技术问题,因此得到广泛的应用。但由于设计、施工水平不同,在应用中也发生了一些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表明,这些事故几乎都是由于构造不当造成,而不是钢木桁架本身的性能问题。为了从构造上采取统一的技术措施,以确保钢木桁架的质量,曾组织了“钢木桁架合理构造的试验规定”这一重点课题的研究,本标准根据其研究成果,将其与安全有关的结论作出必要的规定。可采用焊接一段较粗短的圆钢的方式将杆端加粗。

7.5.9

当桁架上设有悬挂吊车时,吊点应设在桁架节点处;腹杆与弦杆应采用螺栓或其他连接件扣紧;支撑杆件与桁架弦杆应采用螺栓连接;当为钢木桁架时,应采用型钢下弦。

条文说明

7.5.9 调查的结果表明,尽管各地允许采用的吊车吨位不同,但只要采取了必要的技术措施,其运行结果均未对结构产生危及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影响。因此,本条仅从保证承重结构的工作安全出发,对桁架其支撑的构造提出设计要求,而未具体限制吊车的最大吨位。

7.5.10

当有吊顶时,桁架下弦与吊顶构件间应保持不小于100mm的净距。

7.5.1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的屋架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木屋架宜采用型钢下弦,屋架的弦杆与腹杆宜用螺栓系紧,屋架中所有的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均应采用双螺帽;
2 屋架端部应采用不小于φ20的锚栓与墙、柱锚固。

条文说明

7.5.11 对8度和9度抗震设防区的屋架设计,提出了必要的加强措施,以利于抗震。

7.5.12

当桁架跨度不小于9m时,桁架支座应采用螺栓与墙、柱锚固。当桁架与木柱连接时,木柱柱脚与基础应采用螺栓锚固。

条文说明

7.5.12 就一般情况而言,桁架支座均应用螺栓与墙、柱锚固。但在调查中发现有若干地区,仅在桁架跨度较大的情况下,才加以锚固。故本标准规定为9m及其以上的桁架必须锚固。至于9m以下的桁架是否需要锚固,则由各地自行处理。

7.5.13

设计轻屋面或开敞式建筑的木屋盖时,不论桁架跨度大小,均应将上弦节点处的檩条与桁架、桁架与柱、木柱与基础等予以锚固。

条文说明

7.5.13 这是根据工程实践经验与教训作出的规定,在执行时只能补充当地原有的有效措施,而不能削减本条所规定的锚固。

7.6 天 窗

7.6.1

设置天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双面天窗时,天窗架的跨度不应大于屋架跨度的1/3;
2 单面天窗的立柱应设置在屋架的节点部位;
3 双面天窗的荷载宜由屋脊节点及其相邻的上弦节点共同承担,并应设置斜杆与屋架上弦连接,以保证天窗架的稳定。
4 在房屋的两端开间内不宜设置天窗。
5 天窗的立柱,应与桁架上弦牢固连接,当采用通长木夹板时,夹板不宜与桁架下弦直接连接(图7.6.1)。


7.6.2

为防止天窗边柱受潮腐朽,边柱处屋架的檩条宜放在边柱内侧(图7.6.2)。其窗樘和窗扇宜放在边柱外侧,并加设有效的挡雨设施。开敞式天窗应加设有效的挡雨板,并应做好泛水处理。


7.6.3

为防止天窗边柱受潮腐朽,边柱处屋架的檩条宜放在边柱内侧(图7.6.2)。其窗樘和窗扇宜放在边柱外侧,并加设有效的挡雨设施。开敞式天窗应加设有效的挡雨板,并应做好泛水处理。

7.7 支 撑

7.7.1

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设置保证结构空间稳定的支撑,并应设置防止桁架侧倾、保证受压弦杆侧向稳定和能够传递纵向水平力的支撑构件,以及应采取保证支撑系统正常工作的锚固措施。

条文说明

7.7.1、7.7.2 檩条的锚固主要是使屋面与桁架连成整体,以保证桁架上弦的侧向稳定及抵抗风吸力的作用。当采用上弦横向支撑时,檩条的锚固尤为重要,因为在无支撑的区间内,防止桁架的侧倾和保证上弦的侧向稳定,均需依靠参加支撑工作的通长檩条。本标准对保证木屋盖空间稳定所作的规定,是在总结工程实践、试验实测结果以及综合分析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从试验研究和理论分析结果来看,这些规定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1 关于屋面刚度的作用
实践和试验证明,不同构造方式的屋面有不同的刚度。普通单层密铺屋面板有相当大的刚度,即使是楞摊瓦屋面也有一定的刚度。编制组曾对一楞摊瓦屋面房屋进行了刚度试验,该房屋采用跨度为15m的原木屋架,下弦标高4m,屋架间距3.9m,240mm山墙(三根490mm×490mm壁柱),稀铺屋面板(空隙约60%)。当取掉垂直支撑后(无其他支撑),在房屋端部屋架节点的檩条上加纵向水平荷载。当每个节点水平荷载达2.8kN时,屋架脊节点的瞬时水平变位为:端起第1榀屋架为6.5mm;第6榀为4.9mm;第12榀为4.4mm。这说明楞摊瓦屋面也有一定的刚度,并且能将屋面的纵向水平力传递相当远的距离。
由于屋面刚度对保证上弦出平面稳定、传递屋面的纵向水平力都起相当大的作用,因此,在考虑木屋盖的空间稳定时,屋面刚度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2 关于支撑的作用
支撑是保证平面结构空间稳定的一项措施,各种支撑的作用和效果因支撑的形式、构造和外力特点而异。根据试验实测和工程实践经验表明:
1) 垂直支撑能有效地防止屋架的侧倾,并有助于保持屋盖的整体性,因而也有助于保证屋盖刚度可靠地发挥作用,而不致遭到不应有的削弱。注:垂直支撑系指在两榀屋架的上、下弦间设置交叉腹杆(或人字腹杆),并在下弦平面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用螺栓连接,与上部锚固的檩条构成一个稳定的桁架体系。
2) 上弦横向支撑在参与支撑工作的檩条与屋架有可靠锚固的条件下,能起到空间桁架的作用。
3) 下弦横向支撑对承受下弦平面的纵向水平力比较直接有效。综上所述,说明任何一种支撑系统都不是保证屋盖空间稳定的唯一措施,但在“各得其所”的条件下,又都是重要而有效的措施。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应从房屋的具体构造情况出发,考虑各种支撑的受力特点,合理地加以选用。而在复杂的情况下,还应把不同支撑系统配合起来使用,使之共同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
例如,在一般房屋中,屋盖的纵向水平力主要是房屋两端的风力和屋架上弦出平面而产生的水平力。根据试验实测,后一种水平力,其数值不大,而且力的方向又不是一致的。因此在风力不大的情况下,需要支撑承担的纵向水平力亦不大,采用上弦横向支撑或垂直支撑均能达到保证屋盖空间稳定的要求;但若为圆钢下弦的钢木屋架,则宜选用上弦横向支撑,较容易解决构造问题。
若房屋跨度较大,或有较大的风力和吊车振动影响时,则以选用上弦横向支撑和垂直支撑共同工作为好。对“跨度较大”的理解,有的认为指跨度大于或等于15m的房屋,有的认为若屋面荷载很大,跨度为12m的房屋就应算“跨度较大”。在执行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验确定。

7.7.2

上弦横向支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上弦横向支撑,房屋端部为山墙时,应在端部第二开间内设置上弦横向支撑(图7.7.2);
2 当房屋端部为轻型挡风板时,应在端开间内设置上弦横向支撑;
3 当房屋纵向很长时,对于冷摊瓦屋面或跨度大的房屋,上弦横向支撑应沿纵向每20m~30m设置一道;
4 上弦横向支撑的斜杆当采用圆钢,应设有调整松紧的装置。


7.7.3

下列部位均应设置垂直支撑:
1 梯形屋架的支座竖杆处;
2 下弦低于支座的下沉式屋架的折点处;
3 设有悬挂吊车的吊轨处;
4 杆系拱、框架结构的受压部位处;
5 大跨度梁的支座处。

条文说明

7.7.3 关于上弦横向支撑的设置方法,本标准侧重于房屋的两端,因为风力的作用主要在两端。当房屋跨度较大,或为楞摊瓦屋面时,为保证房屋中间部分的屋盖刚度,应在中间每隔20m~30m设置一道。在上弦横向支撑开间内设置垂直支撑,主要是为了施工和维修方便,以及加强屋盖的整体作用。

7.7.4

垂直支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屋架跨度尺寸的大小,沿跨度方向设置一道或两道;
2 除设有吊车的结构外,可仅在无山墙的房屋两端第一开间,或有山墙的房屋两端第二开间内设置,但均应在其他开间设置通长的水平系杆;
3 设有吊车的结构应沿房屋纵向间隔设置,并在垂直支撑的下端设置通长的屋架下弦纵向水平系杆;
4 对上弦设置横向支撑的屋盖,当加设垂直支撑时,可仅在有上弦横向支撑的开间中设置,但应在其他开间设置通长的下弦纵向水平系杆。

条文说明

7.7.4 工程实测与试验结果表明,只有当垂直支撑能起到竖向桁架体系的作用时,才能收到应有的传力效果。因此,本标准规定,凡是垂直支撑均应加设通长的纵向水平系杆,使之与锚固的檩条、交叉的腹杆(或人字形腹杆)共同构成一个不变的桁架体系。仅有交叉腹杆的“剪刀撑”不算垂直支撑。

7.7.5

屋盖应根据结构的形式和跨度、屋面构造及荷载等情况选用上弦横向支撑或垂直支撑。但当房屋跨度较大或有锻锤、吊车等振动影响时,除应设置上弦横向支撑外,尚应设置垂直支撑。支撑构件的截面尺寸,可按构造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7.7.5 本条所述部位均需设置垂直支撑。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这些部位的稳定或是为了传递纵向水平力。这些垂直支撑沿房屋纵向的布置间距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应有通长的系杆互相连系。

7.7.6

木柱承重房屋中,若柱间无刚性墙或木基结构板剪力墙,除应在柱顶设置通长的水平系杆外,尚应在房屋两端及沿房屋纵向每隔20m~30m设置柱间支撑。木柱和桁架之间应设抗风斜撑,斜撑上端应连在桁架上弦节点处,斜撑与木柱的夹角不应小于30°。

条文说明

7.7.6 在执行本条文时,应注意下列两点:
1 若房屋中同时有横向支撑与柱间支撑时,两种支撑应布置在同一开间内,使之更好地共同工作。
2 在木柱与桁架之间设有抗风斜撑时,木柱与斜撑连接处的截面强度应按压弯构件验算。

7.7.7

对于下列情况的非开敞式房屋,可不设置支撑:
1 有密铺屋面板和山墙,且跨度不大于9m时;
2 房屋为四坡顶,且半屋架与主屋架有可靠连接时;
3 屋盖两端与其他刚度较大的建筑物相连时;但对于房屋纵向很长的情况,此时应沿纵向每隔20m~30m设置一道支撑。

条文说明

7.7.7 明确规定屋盖中可不设置支撑的范围,其目的虽然是为了考虑屋面刚度和两端房屋刚度对屋盖空间稳定的作用,但也为了防止擅自扩大不设置支撑的范围。条文中有关界限值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实践经验和调查资料确定的。

7.7.8

当屋架设有双面天窗时,应按本标准第7.7.3条和第7.7.5 条的规定设置天窗支撑。天窗架两边立柱处,应按本标准第7.7.6条的规定设置柱间支撑,且在天窗范围内沿主屋架的脊节点和支撑节点,应设置通长的纵向水平系杆。

条文说明

7.7.8 有天窗时屋盖的空间稳定问题,主要是天窗架的稳定和天窗范围内主屋架上弦的侧向稳定问题。
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的工程在天窗范围内无保证屋架上弦侧向稳定的措施,致使屋架上弦向平面外鼓出。各地经验认为一般只要在主屋架的脊节点处设置通长的水平系杆,即可保证上弦的侧向稳定。但若天窗跨度较大,房屋两端刚度又较差时,则宜设置天窗范围内的主屋架上弦横向支撑(不论房屋有无上弦横向支撑,在天窗范围内均应设置)。

7.7.9

在抗震地区,支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地区,支撑布置应按本节的规定设置;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地区,对屋面采用冷摊瓦或稀铺屋面板的木结构,不论是否设置垂直支撑,都应在房屋单元两端第二开间及每隔20m设置一道上弦横向支撑;
3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对密铺屋面板的木结构,不论是否设置垂直支撑,都应在房屋单元两端第二开间设置一道上弦横向支撑;
4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对于冷摊瓦或稀铺屋面板的木结构,除应在房屋单元两端第二开间及每隔20m同时设置一道上弦横向支撑和下弦横向支撑外,尚应隔间设置垂直支撑并加设下弦通长水平系杆。

条文说明

7.7.9 根据抗震设防烈度不同对木结构支撑的设置要求也不同,对8度和9度地区的木结构房屋支撑系统作了相应的加强。

7.7.10

地震区的木结构房屋的屋架与柱连接处应设置斜撑,当斜撑采用木夹板时,与木柱及屋架上、下弦连接处应采用螺栓连接;木柱柱顶应设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扁钢连接(图7.7.10)。


条文说明

7.7.10 由于木柱房屋在柱顶与屋架的连接处比较薄弱,因此,规定在地震区的木柱房屋中,应在屋架与木柱连接处加设斜撑并做好连接。

8 胶合木结构

8.0.1

胶合木结构应分为层板胶合木结构和正交胶合木结构。层板胶合木结构适用于大跨度、大空间的单层或多层木结构建筑。正交胶合木结构适用于楼盖和屋盖结构,或由正交胶合木组成的单层或多层箱形板式木结构建筑。

条文说明

8.0.1 本标准关于胶合木结构的条文,适用于由木板胶合而成的承重构件以及由木板胶合构件组成的承重结构,包括层板胶合木结构和正交胶合木(CLT)结构。考虑到正交胶合木结构在国际上已有一定使用经验,而且可以建造多层的木结构建筑,是目前国际上木结构建筑技术先进国家广泛采用的建筑结构形式之一,因此,本次修订参照欧洲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增加了正交胶合木结构相关条文。

8.0.2

层板胶合木构件各层木板的纤维方向应与构件长度方向一致。层板胶合木构件截面的层板层数不应低于4层。

条文说明

8.0.2 本条对胶合木构件制作要求作出规定。制作胶合木构件所用的木板应有材质等级的正规标注,并应按本标准相关规定,根据构件不同受力要求和用途选材。为了使各层木板在整体工作时协调,要求各层木板的木纹与构件长度方向一致。

8.0.3

正交胶合木构件各层木板之间纤维的方向应相互叠层正交,截面的层板层数不应低于3层,并且不宜大于9层,其总厚度不应大于500mm。

条文说明

8.0.3 正交胶合木构件主要为板式构件,各层木板的纤维方向应相互叠层正交,即上下层层板的木纤维方向应纵横相交。由于外侧层板和横纹层板可采用两层木板组成一层,因此,本条规定正交胶合木构件的总厚度不应大于500mm。

8.0.4

层板胶合木构件和正交胶合木构件设计时,应根据使用环境注明对结构用胶的要求,构件生产厂家应严格遵循设计的要求生产制作。

条文说明

8.0.4 这是为了保证制作胶合木构件按照设计要求生产合格产品。

8.0.5

层板胶合木结构的设计与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8.0.5 本标准没有对剪板连接作出相应规定,当采用剪板进行连接的胶合木构件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相关规定进行构件节点的连接设计。

8.0.6

层板胶合木构件的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8.0.6 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已对层板胶合木结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8.0.7

制作正交胶合木所用木板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板厚度t为:15mm≤t≤45mm;
2 层板宽度b为:80mm≤b≤250mm。

8.0.8

正交胶合木应由长度相同和厚度相同的木板组成同一层层板。木板可采用指接节点进行接长,指接节点的强度应符合下列公式之一:


条文说明

8.0.8、8.0.9 正交胶合木所用木层板的厚度根据材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同一层层板采用相同厚度是为了确保加压时各层木层板压平,胶缝密合,从而保证胶合质量。当层板采用指接节点进行接长时,应对指接节点进行足尺构件的抗弯或抗拉试验,以保证指接节点的强度符合本条要求。

8.0.9

正交胶合木构件可用于楼面板、屋面板和墙板,构件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附录G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8.0.8、8.0.9 正交胶合木所用木层板的厚度根据材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同一层层板采用相同厚度是为了确保加压时各层木层板压平,胶缝密合,从而保证胶合质量。当层板采用指接节点进行接长时,应对指接节点进行足尺构件的抗弯或抗拉试验,以保证指接节点的强度符合本条要求。

8.0.10

正交胶合木外层层板的长度方向应为顺纹配置,并可采用两层木板顺纹配置作为外层层板(图8.0.10a)。当设计需要时,横纹层板也可采用两层木板配置(图8.0.10b)。


条文说明

8.0.10 正交胶合木构件主要是板式承重构件,最适合直接用作楼面板、屋面板,也可用作墙板构件。目前,在欧洲地区部分国家,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核心筒的结构形式后,正交胶合木结构已建成8层~9层高的居住建筑。

8.0.11

正交胶合木构件可采用指接进行构件的接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指接处,构件两端的截面的层板应排列相同,构件纹理方向应保持一致;
2 构件指接节点的指榫长度应不小于45mm。

条文说明

8.0.11 对正交胶合木构件的翘曲和裂纹有较高要求时,可在每层层板上按顺纹方向开槽。开槽的深度应不大于层板厚度的80%,开槽的宽度应不大于4mm。
正交胶合木的层数一般采用奇数层。但是,应注意区分木层板的层数与构件计算层数的区别。图18所示为部分木层板层数与计算层数不同的正交胶合木构件。


8.0.12

当正交胶合木构件采用指接进行构件的接长时,指接节点处的强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按国家相关试验标准进行构件指接节点处的强度验证试验时,节点的抗弯强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指接构件抗弯强度标准值;
2 当不进行构件指接节点处的强度验证试验时,构件指接节点处的抗弯强度和抗拉强度设计值可按无指接构件的67%取值,抗压强度设计值可与无指接构件相同。

条文说明

8.0.12、8.0.13 正交胶合木构件一般采用全跨整体制作,当需要采用指接接长构件(也称大指接连接)的方式时,应满足本条的规定。大指接节点是贯穿于正交胶合木构件端部整个横截面的指接,一般有两种连接形式,如图19所示。


8.0.13

正交胶合木在胶合时,木板表面应光滑,无灰尘,无杂质,无污染物和其他影响粘结的渗出物质。层板涂胶后应在所用胶粘剂规定的时间要求内进行加压胶合,胶合前不应污染胶合面。

条文说明

8.0.12、8.0.13 正交胶合木构件一般采用全跨整体制作,当需要采用指接接长构件(也称大指接连接)的方式时,应满足本条的规定。大指接节点是贯穿于正交胶合木构件端部整个横截面的指接,一般有两种连接形式,如图19所示。


8.0.14

正交胶合木同一层的外侧顺纹木板之间的拼接面宜采用胶粘剂进行胶合。同一层的内侧顺纹木板和同一层的横纹木板之间的拼接面可采用拼接,但拼接缝不应大于6mm。

条文说明

8.0.14 正交胶合木构件外侧层板的性能和强度指标直接影响整个构件的强度设计值,外侧同层木板之间采用结构胶粘接,可提高外侧层板的整体性,能够进一步保证构件的安全性。

8.0.15

正交胶合木采用的胶粘剂应满足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胶粘剂的类型和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的相关规定。

9 轻型木结构

9.1 一般规定

9.1.1

轻型木结构的层数不宜超过3层。对于上部结构采用轻型木结构的组合建筑,木结构的层数不应超过3层,且该建筑总层数不应超过7层。

条文说明

9.1.1 轻型木结构是一种将小尺寸木构件按不大于610mm的中心间距密置而成的结构形式。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和整体性是通过主要结构构件(骨架构件)和次要结构构件(墙面板,楼面板和屋面板)共同作用得到的。轻型木结构亦称“平台式骨架结构”,这是因为施工时,每层楼面为一个平台,上一层结构的施工作业可在该平台上完成,其基本构造见图20 。
本章的规定参考了《加拿大国家建筑规范》2010年版(National Building Code of Canada) (以下简称《加拿大建规一2010》)中住宅和小型建筑一章以及美国《国际建筑规范》2006年版(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以下简称《美国建规一2006》)中轻型木结构设计的有关内容。此外,还参考了《加拿大轻型木结构工程手册》2009年版(Canadian Engineering Guide for Wood Frame Construction)和美国林纸协会《木结构设计标准》2012年版(National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Wood Construction)的有关规定。


9.1.2

轻型木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质量和刚度变化宜均匀。所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必要的锚固、支撑,足够的承载力,保证结构正常使用的刚度,良好的整体性。

条文说明

9.1.2 与其他建筑材料的结构相比,轻型木结构质量相对较轻,因此在地震和风荷载作用下具有很好的延性。尽管如此,对于不规则建筑和有大开口的建筑,仍应注意结构设计的有关要求。所谓不规则建筑,除了指建筑物的形状不规则外,还包括结构本身的刚度和质量分布的不均匀。轻型木结构是一种具有高次超静定的结构体系,这个优点使得一些非结构构件也能起到抗侧向力的功能。但是这种高次超静定的结构使得结构分析非常复杂。所以,许多情况下,设计上往往采用经过长期工程实践证明的可靠构造。

9.1.3

构件及连接应根据选用树种、材质等级、作用荷载、连接形式及相关尺寸,按本标准相关章节的规定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

9.1.3 轻型木结构的抗侧力设计按构造要求进行时,承受竖向荷载的构件(板、梁、柱及桁架等),仍应按本标准有关要求进行验算。

9.1.4

在验算屋盖与下部结构连接部位的连接强度及局部承压时,应对风荷载引起的上拔力乘以1.2倍的放大系数。

9.1.5

轻型木结构的剪力墙应承受由地震作用或风荷载产生的全部剪力。各剪力墙承担的水平剪力可按面积分配法和刚度分配法进行分配。当按刚度分配法进行分配时,各墙体的水平剪力可按下式计算:


9.1.6

对于3层及3层以下的轻型木结构建筑,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按构造要求进行抗侧力设计:
1 建筑物每层面积不应超过600㎡,层高不应大于3.6m。
2 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大于2.5kN/㎡;屋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大于0.5kN/㎡。
3 建筑物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12,也不应大于1:1;纵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2m;山墙上檐口悬挑长度不应大于0.4m。
4 承重构件的净跨距不应大于12.Om。

条文说明

9.1.6 对于建设规模不大、体型和平面布置简单的住宅建筑,抗侧向力设计可根据经过长期工程实践证明的构造设计进行。
参考《加拿大建规-2010》和《美国建规-2006》中住宅和小型建筑设计的有关条文,本标准第9.1.6条至第9.1.9条规定了使用构造设计法的限制条件。超出这些范围,轻型木结构建筑仍可使用,但需采用工程设计法设计。

9.1.7

当抗侧力设计按构造要求进行设计时,在不同抗震设防烈度的条件下,剪力墙最小长度应符合表9.1.7-1的规定;在不同风荷载作用时,剪力墙最小长度应符合表9.1.7-2的规定。


条文说明

9.1.7 地震荷载和风荷载分别是建筑物重量和建筑物迎风面的函数,“原2003版规范”的表述和具体数值没有很好地反映这一特点。例如,虽然地震荷载在建筑物的横向和纵向的作用是相同的,按“原2003 版规范”的剪力墙最小长度在建筑物的横向和纵向并不相同。对风荷载而言,风荷载的大小是和风向垂直的建筑面积的函数,但“原2003 版规范”的剪力墙最小长度是和风向平行的建筑面积的函数。本标准表9.1.7-1和表9.1.7-2分别考虑了地震荷载和风荷载的特点,弥补了“原2003 版规范”的不足。

9.1.8

当抗侧力设计按构造要求进行设计时,剪力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图9.1.8):
1 单个墙段的墙肢长度不应小于0.6m,墙段的高宽比不应大于4:1;
2 同一轴线上相邻墙段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6.4m;
3 墙端与离墙端最近的垂直方向的墙段边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2.4m;
4 一道墙中各墙段轴线错开距离不应大于1.2m。


条文说明

9.1.8 本条参考了《加拿大建规- 2010 》中住宅和小型建筑设计的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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