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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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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16 条公开条文 · 本页 50 条

9.1.9

当按构造要求进行抗侧力设计时,结构平面不规则与上下层墙体之间的错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层构造剪力墙外墙之间的平面错位不应大于楼盖搁栅高度的4倍,且不应大于1.2m;
2 对于进出面没有墙体的单层车库两侧构造剪力墙,或顶层楼盖屋盖外伸的单肢构造剪力墙,其无侧向支撑的墙体端部外伸距离不应大于1.8m(图9.1.9-1);
3 相邻楼盖错层的高度不应大于楼盖搁栅的截面高度;
4 楼盖、屋盖平面内开洞面积不应大于四周支撑剪力墙所围合面积的30%,且洞口的尺寸不应大于剪力墙之间间距的50%(图9.1.9-2)。


条文说明

9.1.9 本条参考了《美国建规- 2006 》的有关条文,对“原2003 版规范”进行了补充。剪力墙外墙之间的平面错位示意见图21 。相邻楼盖错层的高度不应大于楼盖搁栅的截面高度示意见图22 。对于不满足本条规定的轻型木结构,应按工程设计法进行设计。


9.1.10

各剪力墙承担的楼层水平作用力宜按剪力墙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进行分配。当按面积分配法和刚度分配法得到的剪力墙水平作用力的差值超过15%时,剪力墙应按两者中最不利情况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

9.1.10 在北美地区,一般轻型木结构房屋均采用柔性楼盖假定进行侧向力作用分配,但是这一假定并不是总是正确的。如果轻型木楼盖表面有连续的混凝土面层(或厚度不大于38mm连续的非结构性混凝土面层),采用刚性楼盖假定进行侧向力作用分配更为合理。如果不能确定楼盖是柔性还是刚性楼盖,应按柔性和刚性楼盖假定计算剪力墙承担的侧向力,剪力墙应按两者中最不利情况进行设计。

9.1.11

由2根~5根相同的规格材组成拼合柱时,拼合柱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当拼合柱采用钉连接时,拼合柱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取相同截面面积的方木柱的抗压强度设计值的60%;
2 当拼合柱采用直径大于等于6.5mm的螺栓连接时,拼合柱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取相同截面面积的方木柱的抗压强度设计值的75%。

10 防火设计

10.1 一般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一 般规定

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规定木结构防火设计的适用范围以及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之间的关系。对于本章未规定的部分,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木结构建的规定执行。

10.1.2

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OOh的构件防火设计。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条文说明

10.1.2 本章防火验算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木构件耐火极限不超过2.OOh的要求。对于木结构建筑的承重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通常为1.OOh。

10.1.3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1.3规定的调整系数。

条文说明

10.1.3 考虑到火灾属于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偶然组合进行设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偶然荷载的代表值不乘以分项系数,而直接采用标准值进行验算。
当荷载直接采用标准值的组合,即在火灾情况下,燃烧后构件承载力的计算相当于采用容许应力法进行计算。参考美国《木结构设计规范》(NDS 2015)以及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出版的第1 0号技术报告《计算暴露木构件的耐火极限》,在一般情况下,采用容许应力法进行计算时,构件的允许应力等于材料强度5%的分位值作为标准值,除以调整系数得到。而火灾时,允许应力则采用材料强度的平均值。
平均值与5%分位值的关系为:
为了简化防火验算,本条对木构件采用的材料仅分为目测分级木材、机械分级木材和胶合木三类,根据其变异系数COV,确定了各个强度调整系数见表12。对于胶合木构件材料的变异系数COV的取值根据《美国木结构设计规范》(NDS 2015)。



10.1.4

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条文说明

10.1.4 有效炭化层厚度计算公式参考《美国木结构设计规范》(NDS 2015)以及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出版的第10号技术报告《计算暴露木构件的耐火极限》的规定。公式中的名义线形炭化速率βn是一维状态下炭化速率,取38mm/h,该数值与欧洲《木结构设计规范(第2部分)——结构耐火设计》中规定的一维炭化速率的数值(0.65mm/min)相同。名义线形炭化速率βn与效炭化速率βn的相互关系为:


10.1.5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10.1.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10.1.7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图10.1.7)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1.4条进行确定。


10.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1.8的规定。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注:1 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当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难燃性构件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75h;
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保温层和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且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 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10.1.8 “原200 3版规范”参考了1999年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标准220、2000年美国的《国际建筑规范》(IBC)以及1995年《加拿大国家建筑规范》中对于木结构建筑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
在本次修订时,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修订意见和相关条文,以及我国其他有关防火试验标准对于材料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而制定的。

10.1.9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9 我国对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各项技术指标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要求。

10.2 防火构造

10.2.1

轻型木结构建筑中,下列存在密闭空间的部位应采用连续的防火分隔措施:
1 当层高大于3m时,除每层楼、屋盖处的顶梁板或底梁板可作为竖向防火分隔外,应沿墙高每隔3m在墙骨柱之间设置竖向防火分隔;当层高小于或等于3m时,每层楼、屋盖处的顶梁板或底梁板可作为竖向防火分隔。
2 楼盖和屋盖内应设置水平防火分隔,且水平分隔区的长度或宽度不应大于20m,分隔的面积不应大于300㎡。
3 屋盖、楼盖和吊顶中的水平构件与墙体竖向构件的连接处应设置防火分隔。
4 楼梯上下第一步踏板与楼盖交接处应设置防火分隔。

条文说明

10.2.1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防火主要是采用构造防火体系来保证结构安全。轻型木结构建筑中存在许多密闭的空间,在这些密闭空间内按要求做好防火构造措施,是轻型木结构建筑预防火灾十分重要的技术措施之一。

10.2.2

轻型木结构设置防火分隔时,防火分隔可采用下列材料制作:
1 截面宽度不小于40mm的规格材;
2 厚度不小于12mm的石膏板;
3 厚度不小于12mm的胶合板或定向木片板;
4 厚度不小于0.4mm的钢板;
5 厚度不小于6mm的无机增强水泥板;
6 其他满足防火要求的材料。

10.2.3

当管道穿越木墙体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对接触面和缝隙进行密实封堵;当管道穿越楼盖或屋盖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对接触面和缝隙进行密实封堵。

条文说明

10.2.3 封堵是木结构建筑防火构造中重要的技术措施,封堵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部位墙体或楼盖、屋盖的耐火极限。

10.2.4

木结构建筑中的各个构件或空间内需填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时,其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10.2.5

当采用厚度为50mm以上的锯材或胶合木作为屋面板或楼面板时(图10.2.5a),楼面板或屋面板端部应坐落在支座上,其防火设计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屋面板或楼面板采用单舌或双舌企口板连接时(图10.2.5b),屋面板或楼面板可作为仅有底面一面受火的受弯构件进行设计。
2 当屋面板或楼面板采用直边拼接时,屋面板或楼面板可作为两侧部分受火而底面完全受火的受弯构件,可按三面受火构件进行防火设计。此时,两侧部分受火的炭化率应为有效炭化率的1/3。


10.2.6

当木梁与木柱、木梁与木梁采用金属连接件连接时,金属连接件的防火构造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可将金属连接件嵌入木构件内,固定用的螺栓孔可采用木塞封堵,所有的连接缝可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缝;
2 金属连接件表面采用截面厚度不小于40mm的木材作为表面附加防火保护层;
3 将梁柱连接处包裹在耐火极限为1.OOh的墙体中;
4 采用厚度大于15mm的耐火纸面石膏板在梁柱连接处进行分隔保护。

条文说明

10.2.6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与构件之间的连接处是需要采取防火构造的主要部位,对金属连接件采用的防火保护措施有许多不同的方法,本条规定的保护方法并不是唯一可行的方法,设计人员可以在保证构件连接处安全可靠的原则下进行防火构造的设计。

10.2.7

木结构建筑中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采用下列防火措施:
1 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
2 用于重要木结构公共建筑的电源主干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线缆;
3 电线、电缆直接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线缆时可直接明敷;
4 电线、电缆穿越墙体、楼盖或屋盖时,应穿金属套管,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对其空隙进行封堵。

10.2.8

安装在木构件上的开关、插座及接线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开关、插座及接线盒有金属套管保护时,应采用金属盒体;
2 当开关、插座及接线盒有矿棉保护时,可采用难燃性盒体;
3 安装在木骨架墙体上时,墙体中相邻两根木骨柱之间的两侧面板上,应仅在其中一侧设置开关、插座及接线盒;当设计需要在墙体中相邻两根木骨柱之间的两侧面板上均设置开关、插座及接线盒时,应采取局部的防火分隔措施。

10.2.9

安装在木结构建筑楼盖、屋盖及吊顶上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金属盒体,且应采用不低于所在部位墙体或楼盖、屋盖耐火极限的石膏板对金属盒体进行分隔保护。

10.2.10

当管道内的流体造成管道外壁温度达到120℃及以上时,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以及施工时使用的胶粘剂应为不燃材料;对于外壁温度低于120℃的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10.2.11

当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烟道、烟囱、火炕等采暖或炊事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木构件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0mm;
2 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OOmm;
3 与木构件之间的缝隙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或可采用70mm的矿棉保护层隔热。

10.2.12

当采用金属材料制作烟道、烟囱、火炕等采暖或炊事管道时,应采用厚度为70mm的矿棉保护层隔热,并应在保护层外部包覆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的防火保护。

10.2.13

木结构建筑中放置烹饪炉的平台应为不燃材料,烹饪炉上方750mm以及周围400m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装饰或可燃装置。

10.2.14

附设在木结构居住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库总面积不宜超过60㎡;
2 不宜设置与室内相通的窗洞,可仅设置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
3 车库与室内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OOh。

10.2.15

当木结构建筑需要进行防雷设计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结构建筑的防雷等级可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划分。
2 木结构建筑宜采用装设在屋顶的避雷网或避雷带作为防直击雷的接闪器,突出屋面的所有金属构件均应与防雷装置可靠焊接。
3 引下线宜沿木结构建筑外墙明卡敷设,并应在距室外地面上1.8m处设置断接卡,连接板处应有明显标志。当引下线为墙内暗敷时,应采用绝缘套管进行保护。
4 地面上1.7m以下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用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进行保护。
5 室内电缆、导线与防雷引下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Om。

10.2.16

当胶合木构件考虑耐火极限的要求时,其层板组坯除应符合构件强度设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防火构造规定:
1 对于耐火极限为1.OOh的胶合木构件,当构件为非对称异等组合时,应在受拉边减去一层中间层板,并应增加一层表面抗拉层板。当构件为对称异等组合时,应在上下两边各减去~层中间层板,并应各增加一层表面抗拉层板。构件设计时,强度设计值应按未改变层板组合的情况取值。
2 对于耐火极限为1.50h或2.OOh的胶合木构件,当构件为非对称异等组合时,应在受拉边减去两层中间层板,并应增加两层表面抗拉层板。当构件为对称异等组合时,应在上下两边各减去两层中间层板,并应各增加两层表面抗拉层板。构件设计时,强度设计值应按未改变层板组合的情况取值。

条文说明

10.2.16 对于需要考虑耐火极限要求的胶合木结构构件,除了进行构件强度的防火验算外,构件制作时,为了使表面层板完全碳化后还能保持构件的极限承载力,在木层板按相关规范规定的标准组坯进行粘结时,还应按本条规定的防火构造要求增加表面层板的层数。

11 木结构防护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木结构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白蚁危害程度及建筑物特征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潮和防白蚁措施,保证结构和构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工作。

条文说明

11.1.1 防水防潮,保持木构件干燥,是最为根本的防腐朽措施,同时也可以有效减少白蚁滋生。在生物危害非常严峻及关键部位,应该积极使用防腐处理木材或天然耐久木材,有效提高局部和个别部件的性能和使用寿命。凡是在重要部位,设计和施工时应积极采用多道防护措施,避免单一防护措施破坏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11.1.2

木结构建筑使用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本标准第3.1.12条的规定,应防止木材在运输、存放和施工过程中遭受雨淋和潮气。

11.2 防水防潮

11.2.1

木结构建筑应有效地利用周围地势、其他建筑物及树木,应减少外围护结构表面的环境暴露程度。

条文说明

11.2.1 建筑围护结构通常包括屋顶、外墙、地基,以及与地面接触的楼板等,暴露于室外环境的门窗、屋顶露台、天窗和阳台也属于建筑围护结构的一部分。影响建筑围护结构性能的水分来源主要有雨水、雪水和地下水,还有室外和室内空气中的水蒸气,以及建造过程中材料自身的水分。研究和实践表明,建筑暴露于风雨的程度越高,遭受水分破坏的可能性越大。建筑所处的地势、周围的建筑物和树木等,都影响建筑物的暴露程度。周围的建筑物越高,对该建筑所提供的保护程度就越大。在非常暴露的高坡上或在大湖边,建筑遭受风雨侵袭的程度就比有遮挡条件下的要高,但这两种情况下暴露于地下水的程度又不一样,要具体情况具体考虑。

11.2.2

木结构建筑应有效利用悬挑结构、雨篷等设施对外墙面和门窗进行保护,宜减少在围护结构上开窗开洞的部位。

条文说明

11.2.2 建筑平、立面过于复杂,围护结构上开洞过多,阳台、门窗等非常暴露,都会增加建筑防水防潮的难度。

11.2.3

木结构建筑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整个建筑围护结构的气密性能,应在下列部位的接触面和连接点设置气密层:
1 相邻单元之间;
2 室内空间与车库之间;
3 室内空间与非调温调湿地下室之间;
4 室内空间与架空层之间;
5 室内空间与通风屋顶空间之间。

条文说明

11.2.3 提高围护结构气密性不仅对于防止雨水侵入,防止潮湿水蒸气在维护结构内冷凝作用明显,而且对于减少建筑供暖制冷所需能源,提高隔声性能,改善居住舒适度,都尤为重要。大部分建筑材料,如规格材、胶合板、定向木片板、石膏板及大多数柔性材料都具有较高的气密性,保证建筑维护结构气密性的关键在于保证气密层在不同材料和部件的连接及开洞处的连续性。采用胶带粘接和使用密封条等可以提高接触面和连接点气密性。

11.2.4

在年降雨量高于1OOOmm的地区,或环境暴露程度很高的木结构建筑,应采用防雨幕墙。在外墙防护板和外墙防水膜之间应设置排水通风空气层,其净厚度宜在1Omm以上,有效空隙不应低于排水通风空气层总空隙的70%;空隙开口处应设置连续的防虫网。

条文说明

11.2.4 排水通风空气层可采用在外墙防水膜上铺设厚度不小于1Omm、宽度约为40mm的钉板木条,竖向与墙骨柱通常采用钉连接。钉板木条应使用防腐处理木材。

11.2.5

在混凝土地基周围、地下室和架空层内,应采取防止水分和潮气由地面入侵的排水、防水及防潮等有效措施。在木构件和混凝土构件之间应铺设防潮膜。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应小于300mm。当建筑物底层采用木楼盖时,木构件的底部距离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

11.2.6

木结构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屋顶空间宜安装通风孔。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孔总面积应不小于保温吊顶面积的1/300。通风孔应均匀设置,并应采取防止昆虫或雨水进入的措施。

条文说明

11.2.6 避免采用十分复杂的屋面结构,尽量减少屋面的连接和开洞。在必要的连接和开洞处,应提供可靠的保护措施,合理地使用泛水结构,防止雨水渗漏。要确保檐沟、落水管和地面排水系统的畅通。
轻型木结构常采用通风屋顶,即通过在屋檐、山墙、屋脊等处设置通风口来保证屋顶和天花板之间的通风,促进屋顶空间的防水防潮。这种情况下屋顶空间是室外环境,必须在天花板处设置气密层,可以通过铺设石膏板,并在石膏板之间及与其他构件连接处采用密封措施来实现。通常在天花板上铺设保温隔热材料以满足该地区的保温隔热要求。2006 IRC (International Residential Code,《国际民宅规范》)规定通风屋顶自然通风时通风孔总面积不应小于通风空间总面积的1/150;在一定条件下通风开孔要求可以降到1/300。

11.2.7

外墙和非通风屋顶的设计应减少蒸汽内部冷凝,并有效促进潮气散发。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和非通风屋顶内侧应具有较低蒸汽渗透率;在夏热冬暖和炎热地区,外侧应具有较低的蒸汽渗透率。

条文说明

11.2.7 非通风屋顶设计类似于外墙设计,屋顶包括气密层。该情况下屋檐、山墙、屋脊等处不设置通风口,屋顶空间是室内环境,与其他室内空间一起进行调温调湿。在北方严寒和寒冷地区,通常可在墙体和屋架龙骨内侧铺设一层0.15mm厚的塑料薄膜隔汽层或具有较低蒸汽渗透率的涂料;不应在外侧(排水通风空气层内侧)使用具有很低蒸汽渗透率的外墙防水膜或保温材料。在夏热冬暖和炎热地区,不应使用蒸汽阻隔材料如聚乙烯薄膜、低蒸汽渗透率涂料、乙烯基或金属膜覆面材料等作为内装饰材料,包括顶棚的内装饰材料。

11.2.8

在门窗洞口、屋面、外墙开洞处、屋顶露台和阳台等部位均应设置防水、防潮和排水的构造措施,应有效地利用泛水材料促进局部排水。泛水板向外倾斜的最终坡度不应低于5%。屋顶露台和阳台的地面最终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

11.2.9

木结构的防水防潮措施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当桁架和大梁支承在砌体或混凝土上时,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应设置防潮层;
2 桁架、大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应封闭在墙体或保温层内;
3 支承在砌体或混凝土上的木柱底部应设置垫板,严禁将木柱直接砌入砌体中,或浇筑在混凝土中;
4 在木结构隐蔽部位应设置通风孔洞;
5 无地下室的底层木楼盖应架空,并应采取通风防潮措施。

条文说明

11.2.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木材的腐朽,系受木腐菌侵害所致。在木结构建筑中,木腐菌主要依赖潮湿的环境而得以生存与发展,各地的调查表明,凡是在结构构造上封闭的部位以及易经常受潮的场所,其木构件无不受木腐菌的侵害,严重者甚至会发生木结构坍塌事故。与此相反,若木结构所处的环境通风干燥良好,其木构件的使用年限,即使已逾百年,仍然可保持完好无损的状态。因此,为防止木结构腐朽,首先应采取既经济又有效的构造措施,只有在采取构造措施后仍有可能遭受菌害的结构或部位,才需用防腐剂进行处理。
建筑木结构构造上的防腐措施,主要是通风与防潮。本条的内容便是根据各地工程实践经验总结而成。
这里应指出的是,通过构造上的通风、防潮,使木结构经常保持干燥,在很多情况下能对虫害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应与药剂配合使用,以取得更好的防虫效果。

11.3 防生物危害

11.3.1

木结构建筑受生物危害区域应根据白蚁和腐朽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区域等级,各区域等级包括的地区应按表11.3.1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

11.3.1 木结构建筑受生物危害地区根据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区域等级,每一区域包括的地区见表11.3.1。具体区域划分可按国家标准《中国陆地木材腐巧与白蚁危害等级区域划分》GB/T33041-2016的规定确定。

11.3.2

当木结构建筑施工现场位于白蚁危害区域等级为Z2、Z3和Z4区域内时,木结构建筑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场地周围的树木和土壤进行白蚁检查和灭蚁工作;
2 应清除地基土中已有的白蚁巢穴和潜在的白蚁栖息地;
3 地基开挖时应彻底清除树桩、树根和其他埋在土壤中的木材;
4 所有施工时产生的木模板、废木材、纸质品及其他有机垃圾,应在建造过程中或完工后及时清理干净;
5 所有进入现场的木材、其他林产品、土壤和绿化用树木,均应进行白蚁检疫,施工时不应采用任何受白蚁感染的材料;
6 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防治白蚁的其他各项措施。

11.3.3

当木结构建筑位于白蚁危害区域等级为Z3和Z4区域内时,木结构建筑的防白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基础和外墙,应采用混凝土或砖石结构;基础和外墙中出现的缝隙宽度不应大于0.3mm;
2 当无地下室时,底层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结构,并宜采用整浇的混凝土地面;
3 由地下通往室内的设备电缆缝隙、管道孔缝隙、基础顶面与底层混凝土地坪之间的接缝,应采用防白蚁物理屏障或土壤化学屏障进行局部处理;
4 外墙的排水通风空气层开口处应设置连续的防虫网,防虫网隔栅孔径应小于1mm;
5 地基的外排水层或外保温绝热层不宜高出室外地坪,否则应作局部防白蚁处理。

11.3.4

在白蚁危害区域等级为Z3和Z4的地区,应采用防白蚁土壤化学处理和白蚁诱饵系统等防虫措施。土壤化学处理和白蚁诱饵系统应使用对人体和环境无害的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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