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连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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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连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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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连接计算
6.1 齿 连 接
齿连接可采用单齿或双齿的形式(图6.1.1),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齿连接的承压面应与所连接的压杆轴线垂直。
2 单齿连接应使压杆轴线通过承压面中心。
3 木桁架支座节点的上弦轴线和支座反力的作用线,当采用方木或板材时,宜与下弦净截面的中心线交汇于一点;当采用原木时,可与下弦毛截面的中心线交汇于一点,此时,刻齿处的截面可按轴心受拉验算。
4 齿连接的齿深,对于方木不应小于20mm;对于原木不应小于30mm。
5 桁架支座节点齿深不应大于h/3,中间节点的齿深不应大于h/4,h为沿齿深方向的构件截面高度。
6 双齿连接中,第二齿的齿深hc应比第一齿的齿深hc1至少大20mm。单齿和双齿第一齿的剪面长度不应小于4.5倍齿深。
7 当受条件限制只能采用湿材制作时,木桁架支座节点齿连接的剪面长度应比计算值加长50mm。
6.1.1 齿连接的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构造是否合理。因此,尽管齿连接的形式很多,本标准仅推荐采用正齿构造的单齿连接和双齿连接。所谓正齿,是指齿槽的承压面正对着所抵承的受压构件,使该构件传来的压力明确地作用在承压面上,以保证其垂直分力对齿连接受剪面的横向压紧作用,以改善木材的受剪工作条件。因此,在本条文中规定:
1 齿槽的承压面应与所连接的压杆轴线垂直;
2 单齿连接压杆轴线应通过承压面中心。
与此同时,考虑到正确的齿连接设计还与所采用的齿深和齿长有关,因此,也相应地作了必要的规定,以防止因这方面构造不当,而导致齿连接承载能力的急剧下降。
另外,应指出的是,当采用湿材制作时,齿连接的受剪工作可能受到木材端裂的危害。为此,若干屋架的下弦未采用“破心下料”的方木制作,或直接使用原木时,其受剪面的长度应比计算值加大50mm,以保证实际的受剪面有足够的长度。
单齿连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算:
6.1.2 1988年规范根据下列关系确定ψv值:
双齿连接的承压应按本标准公式(6.1.2-1)验算,但其承压面面积应取两个齿承压面面积之和。
双齿连接的受剪,仅考虑第二齿剪面的工作,应按本标准公式(6.1.2-2)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受剪应力时,全部剪力V应由第二齿的剪面承受;
2 第二齿剪面的计算长度lv的取值,不应大于齿深hc的10倍;
3 双齿连接沿剪面长度剪应力分布不匀的强度降低系数φv值应按表6.1.3的规定采用。
桁架支座节点采用齿连接时,应设置保险螺栓,但不考虑保险螺栓与齿的共同工作。木桁架下弦支座应设置附木,并与下弦用钉钉牢。钉子数量可按构造布置确定。附木截面宽度与下弦相同,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h/3,h为下弦截面高度。
6.1.4 在齿连接中,木材抗剪属于脆性工作,其破坏一般无预兆。为防止意外,应采取保险的措施。长期的工程实践表明,在被连接的构件间用螺栓予以拉结,可以起到保险的作用。因为它可使齿连接在其受剪面万一遭到破坏时,不致引起整个结构的坍塌,从而也就为抢修提供了必要的时间。因此,本标准规定桁架的支座节点采用齿连接时,必须设置保险螺栓。
为了正确设计保险螺栓,本标准对下列问题作了统一规定:
1 构造符合要求的保险螺栓,其承受的拉力设计值可按本标准推荐的简便公式确定。因为保险螺栓的受力情况尽管复杂,但在这种情况下,其计算结果与试验值较为接近,可以满足实用的要求。
2 考虑到木材的剪切破坏是突然发生的,对螺栓有一定的冲击作用,故规定螺栓宜选用延性较好的钢材(例如:Q235钢材)制作。但它的强度设计值仍可乘以1.25的调整系数,以考虑其受力的短暂性。
3 关于螺栓与齿能否共同工作的问题,原建筑工程部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原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所的试验结果均证明:在齿未破坏前,保险螺栓几乎是不受力的。故明确规定在设计中不应考虑二者的共同工作。
4 在双齿连接中,保险螺栓一般设置两个。考虑到木材剪切破坏后,节点变形较大,两个螺栓受力较为均匀,故规定不考虑本标准第7.1.14条的调整系数。
保险螺栓的设置和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销轴类紧固件的端距、边距、间距和行距最小尺寸应符合表6.2.1的规定。当采用螺栓、销或六角头木螺钉作为紧固件时,其直径不应小于6mm。
注:1 受力端为销槽受力指向端部;非受力端为销槽受力背离端部;受力边为销槽受力指向边部;非受力边为销槽受力背离端部。
2 表中l为紧固件长度,d为紧固件的直径;并且l/d值应取下列两者中的较小值;
1)紧固件在主构件中的贯人深度lm与直径d的比值lm/d;
2)紧固件在侧面构件中的总贯人深度ls与直径d的比值ls/d。
3 当钉连接不预钻孔时,其端距、边距、间距和行距应为表中数值的2倍。
交错布置的销轴类紧固件(图6.2.2),其端距、边距、间距和行距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顺纹荷载作用下交错布置的紧固件,当相邻行上的紧固件在顺纹方向的间距不大于4倍紧固件的直径(d)时,则可将相邻行的紧固件确认是位于同一截面上。
2 对于横纹荷载作用下交错布置的紧固件,当相邻行上的紧固件在横纹方向的间距不小于4d时,则紧固件在顺纹方向的间距不受限制;当相邻行上的紧固件在横纹方向的间距小于4d时,则紧固件在顺纹方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表6.2.1的规定。
当六角头木螺钉承受轴向上拔荷载时,端距e1、边距e2、间距s以及行距r应满足表6.2.3的规定。
对于采用单剪或对称双剪的销轴类紧固件的连接(图6.2.4),当剪面承载力设计值按本标准第6.2.5条的规定进行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连接面应紧密接触;
2 荷载作用方向应与销轴类紧固件轴线方向垂直;
3 紧固件在构件上的边距、端距以及间距应符合本标准表6.2.1或表6.2.3中的规定;
4 六角头木螺钉在单剪连接中的主构件上或双剪连接中侧构件上的最小贯人深度不应包括端尖部分的长度,并且,最小贯入深度不应小于六角头木螺钉直径的4倍。
对于采用单剪或对称双剪连接的销轴类紧固件,每个剪面的承载力设计值Zd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对于单剪连接或对称双剪连接,单个销的每个剪面的承载力参考设计值Z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销槽承压最小有效长度系数kmin应按下列4种破坏模式进行计算,并应按下式进行确定:kmin=min[kⅠ,kⅡ,kⅢ,kⅣ] (6.2.7-1)
1 屈服模式工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销槽承压有效长度系数kⅠ: 2 屈服模式Ⅱ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单剪连接的销槽承压有效长度系数kⅡ:
3 屈服模式Ⅲ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销槽承压有效长度系数kⅢ:
4 屈服模式Ⅳ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销槽承压有效长度系数kⅣ:
销槽承压强度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当销轴类紧固件的贯入深度小于10倍销轴直径时,承压面的长度不应包括销轴尖端部分的长度。
互相不对称的三个构件连接时,剪面承载力设计值Zd应按两个侧构件中销槽承压长度最小的侧构件作为计算标准,按对称连接计算得到的最小剪面承载力设计值作为连接的剪面承载力设计值。
当四个或四个以上构件连接时,每一剪面应按单剪连接计算。连接的承载力设计值应取最小的剪面承载力设计值乘以剪面个数和销的个数。
当单剪连接中的荷载与紧固件轴线呈除90°外的一定角度时,垂直于紧固件轴线方向作用的荷载分量不应超过紧固件剪面承载力设计值。平行于紧固件轴线方向的荷载分量,应采取可靠的措施,满足局部承压要求。
当六角头木螺钉承受侧向荷载和外拔荷载共同作用时(图6.2.13),其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六角头木螺钉的抗拔承载力设计值Wd应按下式计算:
当六角头木螺钉的轴线与木纹垂直时,六角头木螺钉的抗拔承载力参考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齿板连接适用于轻型木结构建筑中规格材桁架的节点连接及受拉杆件的接长。齿板不应用于传递压力。下列条件,不宜采用齿板连接:
1 处于腐蚀环境;
2 在潮湿的使用环境或易产生冷凝水的部位,使用经阻燃剂处理过的规格材。
6.3.1 齿板为薄钢板制成(图12),受压承载力极低,故不能将齿板用于传递压力。为保证齿板质量,所用钢材应满足条文规定的国家标准要求。由于齿板较薄,生锈会降低其承载力以及耐久性。为防止生锈,齿板应由镀锌钢板制成且对镀锌层质量应有所规定。考虑到条文规定的镀锌要求在腐蚀与潮湿环境仍然是不够的,故不能将齿板用于腐蚀以及潮湿环境。
齿板应由镀锌薄钢板制作。镀锌应在齿板制造前进行,镀锌层重量不应低于275g/㎡。钢板可采用Q235碳素结构钢和Q345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齿板采用的钢材性能应满足表 6.3.2的要求。对于进口齿板,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其他型号的钢材。
6.3.2 目前木结构建筑工程中采用的基本是进口齿板,由于国内外钢材的性能各不相同,因此,本标准给出了齿板采用钢材的性能要求,以方便进口齿板的检测和使用。
齿板连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算:
1 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验算齿板连接的板齿承载力、齿板受拉承载力、齿板受剪承载力和剪一拉复合承载力;
2 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标准组合,验算板齿的抗滑移承载力。
6.3.3 齿板存在三种基本破坏模式。其一为板齿屈服并从木材中拔出;其二为齿板净截面受拉破坏;其三为齿板剪切破坏。故设计齿板时,应对板齿承载力、齿板受拉承载力与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另外,在木桁架节点中,齿板常处于一拉复合受力状态,故尚应对剪一拉复合承载力进行验算。
板齿滑移过大将导致木桁架产生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变形,故应对板齿抗滑移承载力进行验算。
在节点处,应按轴心受压或轴心受拉构件进行构件净截面强度验算,构件净截面高度hn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在支座端节点处,下弦杆件的净截面高度hn应为杆件截面底边到齿板上边缘的尺寸,上弦杆件的hn应为齿板在杆件截面高度方向的垂直距离(图6.3.4a);
2 在腹杆节点和屋脊节点处,杆件的净截面高度hn应为齿板在杆件截面高度方向的垂直距离(图6.3.4b、c).
6.3.4 在节点处,应采用构件的净截面验算构件的抗拉和抗压强度。构件抗拉或抗压计算时的hn是指抗拉或抗压构件在节点中实际受力处的有效高度。当抗拉或抗压构件中的轴力除以有效截面面积后得到的应力超过木材抗拉或抗压承载能力时,在削弱的净截面处有可能发生抗拉或抗压的破坏。
齿板的板齿承载力设计值Nr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3.5~6.3.10 2002年修订时,鉴于当时我国缺乏齿板连接的研究与工程积累,故齿板承载力计算公式主要参考加拿大木结构设计规范提出。考虑到中、加两国结构设计规范的不同,作了适当调整。随着近年来我国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相继开展了金属齿板连接的研究,对金属齿板连接的研究也获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科研成果。这些成果对本次齿板连接部分的修订也提供了参考。
齿板受拉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6.3.5~6.3.10 2002年修订时,鉴于当时我国缺乏齿板连接的研究与工程积累,故齿板承载力计算公式主要参考加拿大木结构设计规范提出。考虑到中、加两国结构设计规范的不同,作了适当调整。随着近年来我国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相继开展了金属齿板连接的研究,对金属齿板连接的研究也获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科研成果。这些成果对本次齿板连接部分的修订也提供了参考。
受拉弦杆对接时,齿板计算宽度bt和抗拉强度调整系数k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当齿板宽度小于或等于弦杆截面高度h时,齿板的计算宽度bt可取齿板宽度,齿板抗拉强度调整系数应取k=1.0。
2 当齿板宽度大于弦杆截面高度h时,齿板的计算宽度bt可取bt=h+x,x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接处无填块时,x应取齿板凸出弦杆部分的宽度,但不应大于13mm;
2)对接处有填块时,x应取齿板凸出弦杆部分的宽度,但不应大于89mm。
3 当齿板宽度大于弦杆截面高度h时,抗拉强度调整系数k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对接处齿板凸出弦杆部分无填块时,应取k=1.0;
2)对接处齿板凸出弦杆部分有填块且齿板凸出部分的宽度小于等于25mm时,应取k=1.0;
3)对接处齿板凸出弦杆部分有填块且齿板凸出部分的宽度大于25mm时,k应按下式计算:
k=k1+βk2 (6.3.7)
式中:β=x/h;k1、k2为计算系数,应按表6.3.7的规定取值。 4 对接处采用的填块截面宽度应与弦杆相同。在桁架节点处进行弦杆对接时,该节点处的腹杆可视为填块。
6.3.5~6.3.10 2002年修订时,鉴于当时我国缺乏齿板连接的研究与工程积累,故齿板承载力计算公式主要参考加拿大木结构设计规范提出。考虑到中、加两国结构设计规范的不同,作了适当调整。随着近年来我国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相继开展了金属齿板连接的研究,对金属齿板连接的研究也获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科研成果。这些成果对本次齿板连接部分的修订也提供了参考。
齿板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6.3.5~6.3.10 2002年修订时,鉴于当时我国缺乏齿板连接的研究与工程积累,故齿板承载力计算公式主要参考加拿大木结构设计规范提出。考虑到中、加两国结构设计规范的不同,作了适当调整。随着近年来我国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相继开展了金属齿板连接的研究,对金属齿板连接的研究也获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科研成果。这些成果对本次齿板连接部分的修订也提供了参考。
当齿板承受剪一拉复合力时(图6.3.9),齿板剪-拉复合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3.5~6.3.10 2002年修订时,鉴于当时我国缺乏齿板连接的研究与工程积累,故齿板承载力计算公式主要参考加拿大木结构设计规范提出。考虑到中、加两国结构设计规范的不同,作了适当调整。随着近年来我国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相继开展了金属齿板连接的研究,对金属齿板连接的研究也获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科研成果。这些成果对本次齿板连接部分的修订也提供了参考。
板齿抗滑移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6.3.5~6.3.10 2002年修订时,鉴于当时我国缺乏齿板连接的研究与工程积累,故齿板承载力计算公式主要参考加拿大木结构设计规范提出。考虑到中、加两国结构设计规范的不同,作了适当调整。随着近年来我国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相继开展了金属齿板连接的研究,对金属齿板连接的研究也获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科研成果。这些成果对本次齿板连接部分的修订也提供了参考。
弦杆对接处,当需考虑齿板的受弯承载力时,齿板受弯承载力设计值Mr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6.3.11 国内外有关的拉弯节点试验表明,所有的节点破坏都发生在齿板净截面处,因此,金属齿板的受弯承载力也需要进行验算。本条中各公式是参照《美国轻型木桁架国家设计规范》(ANSI/TPI 1-National Design Standard for Metal Plate Connect-ed Wood Truss Construction)和《加拿大轻型木桁架设计规程》(TPIC-Truss Design Procedures and Specifications for Light Metal Plate Connected Wood Trusses)。这些公式基于试验和理论的结合,并在行业标准《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JGJ/T 265中已采用。
齿板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齿板应成对的对称设置于构件连接节点的两侧;
2 采用齿板连接的构件厚度不应小于齿嵌入构件深度的两倍;
3 在与桁架弦杆平行及垂直方向,齿板与弦杆的最小连接尺寸,在腹杆轴线方向齿板与腹杆的最小连接尺寸均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4 弦杆对接所用齿板宽度不应小于弦杆相应宽度的65%。
6.3.12 齿板为成对对称设置,故被连接构件厚度不能小于齿嵌入深度的两倍。齿板与弦杆、腹杆连接尺寸过小易导致木桁架在搬运、安装过程中损坏。
受压弦杆对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接各杆件的齿板板齿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该杆轴向压力设计值的65%;
2 对竖切受压节点(图6.3.13),对接各杆的齿板板齿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垂直于受压弦杆对接面的荷载分量设计值的65%与平行于受压弦杆对接面的荷载分量设计值之矢量和。
6.3.13 齿板安装不正确则不能保证齿板连接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
方木原木结构可采用下列结构类型:
1 穿斗式木结构;
2 抬梁式木结构;
3 井干式木结构;
4 木框架剪力墙结构;
5 梁柱式木结构;
6 作为楼盖或屋盖在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中组合使用的混合木结构。
7.1.1 方木原木结构中包括了多种结构形式,本条所列的结构形式为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结构形式,许多是按我国传统结构方式进行建造的。在本次修订时,对方木原木结构的结构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是为了在实际工程中更好地应用方木原木结构。
木框架剪力墙结构是方木原木结构的主要结构形式之一,在现代木结构建筑中得到广泛应用。它是在中国的传统木结构技术基础上发展形成的现代木结构方法。随着木结构的发展,传统的梁柱式木结构在多地震、多台风地区已经发展演化成为在柱上铺设结构木基结构板材而构成剪力墙,在楼面梁或屋架上铺设木基结构板材而构成水平构件的木框架剪力墙结构形式。即木框架剪力墙结构是以木框架承受轴向荷载,以剪力墙、楼盖、屋盖构件抵抗地震、台风等剪力的结构形式(图13)。
对于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部分术语作下列说明:
1 间柱( mabashira):为了支承墙体及防止剪力墙面板向面外翘曲凸出,在柱与柱之间设置的截面较小的柱子。间柱自身不承受垂直荷载,而是与石膏板、墙面板或面板内的横向水平支撑等构成剪力墙,承受垂直荷载和水平荷载的作用。
2 横架梁(collar tie beam/ring beam):二层及二层以上楼面板下与柱子连接形成整体的横向构件。也称为柱间系梁。
3 地板梁(ground floor beam/sleeper):支承一楼地面板和地面搁栅的水平梁。是构成一楼地面楼盖的主要构件,一般由地板短柱支撑(地板短柱可采用木制、钢制或塑料制作)。
4 角撑(horizontal angle brace) : 固定在地梁、横架梁、柜架等构件平面相交处的加固辅助构件。有木制、钢制角撑。
5 金檩(intermediate purlin) : 在屋盖构造中,位于屋脊檩条与檐口檩条之间,支承橡条的水平构件。
6 斜撑梁(cant beam in roof) : 在斜撑梁式屋盖构造中垂直安放在屋脊檩、檐口檩上以支承望板的构件。与椽条式屋盖构造中的椽条的功能相似的这一屋架主要构件由于从房屋剖面上呈倾斜状故称为斜撑梁,也简称斜梁。
方木原木结构构件应采用经施工现场分级或工厂分等分级的方木、原木制作,亦可采用结构复合木材和胶合原木制作。
7.1.2 方木原木结构的承重构件一般由原木或锯材制作,随着木材工业的发展,一些承重构件也可采用结构复合材和胶合原木制作。特别是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构件制作时可使用锯材,也可使用符合强度和耐久性能要求的胶合木材、单板层积材(LVL)、胶合板等材料制作。
由地震作用或风荷载产生的水平力应由柱、剪力墙、楼盖和屋盖共同承受。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基本构造要求可按本标准第9.1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7.1.3 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抗侧力构造可按本标准第9.1节进行设计。但是,本标准表9.1.7-1、表9.1.7-2规定的轻型木结构剪力墙最小长度的具体数值,不能直接适用于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设计,需要按表注3重新进行设计。对木框架剪力墙结构而言,最小抗剪强度设计值为4.9kN(本标准附录N表N.0.1),因此,设计时剪力墙的最小长度应为本标准表9.1.7-1和表9.1.7-2中各数值的0.72倍(3.5kN/4.9kN)。
方木原木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材宜用于结构的受压或受弯构件;
2 在受弯构件的受拉边,不应打孔或开设缺口;
3 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用于制作桁架时,宜采用钢下弦;当采用木下弦,对于原木其跨度不宜大于15m,对于方木其跨度不应大于12m,且应采取防止裂缝的有效措施;
4 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采用内排水时,不应采用木制天沟;
5 应保证木构件,特别是钢木桁架,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宜在施工图中提出注意事项;
6 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7.1.4 选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构造方法,可以保证木结构的正常工作和延长结构的使用年限,能够收到良好的技术经济效果。
因此,对木结构选型和构造作了如下考虑:
1 推荐采用以木材为受压或受弯构件的结构形式。虽然工程实践表明,只要选材符合标准,构造处理得当,即使在跨度很大的桁架中,采用木材制作的受拉构件,也能安全可靠地工作,但问题在于木材的天然缺陷对构件受拉性能影响很大,必须选用优质并经过干燥的材料才能胜任。从方木原木的材料供应情况来看,几乎很难办到。因此,方木原木结构推荐采用钢木桁架或撑托式结构。在这类结构中,木材仅作为受压或压弯构件,它们对木材材质和含水率的要求均较受拉构件为低,可收到既充分利用材料,又确保工程质量的效果。
2 方木原木结构中,在受弯构件的受拉边打孔或开设缺口将严重破坏锯材或原木自身的木纤维构造,特别是受力时产生应力集中,对受弯构件带来不利的影响。
3 为合理利用缺陷较多、干燥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如落叶松、云南松等),由于这类木材的翘裂变形,过去在跨度较大的房屋中使用,问题比较多。其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关键在于使用湿材,而又未采取防止裂缝的措施。针对这一情况,并根据有关科研成果和工程使用经验,规定了屋架跨度的限值,并强调应采取有效的防止裂缝危害的措施。
4 多跨木屋盖房屋的内排水,常由于天沟构造处理不当或检修不及时产生堵水渗透,致使木屋架支座节点受潮腐朽,影响屋盖承重木结构的安全,因此推荐采取外排水的结构形式。木制天沟经常由于天沟刚度不够,变形过大,或因油毡防水层局部损坏,致使天沟腐朽、漏水,直接危害屋架支座节点。有些工程曾出过这样的质量事故,因此在本标准中规定“不应采用木制天沟”。
5 在设计时,应合理地减少构件截面的规格,以符合工业化生产的要求。
在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方木原木结构的设计应采取提高建筑物抗风能力的有效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尽量减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
2 应采用短出檐或封闭出檐,除檐口的瓦面应加压砖或座灰外,其余部位的瓦面也宜加压砖或座灰;
3 山墙宜采用硬山墙;
4 檩条与桁架或山墙、桁架与墙或柱、门窗框与墙体等的连接均应采取可靠锚固措施。
7.1.5 为了减少风灾对木结构的破坏影响,在总结沿海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本标准提出一些构造要求,以加强木结构房屋的抗风能力。造成风灾危害除因设计计算考虑不周外,一般均由于构造处理不当所引起,根据浙江、福建、广东等地调查,砖木结构建筑物因台风造成的破坏过程一般是:迎风面的大部分门窗框先被破坏或屋盖的山墙出檐部分先被掀开缺口,接着大风直贯室内,瓦、屋面板、檩条等相继被刮掉,最后造成山墙和屋架呈悬臂孤立状态而倒塌。
构造措施方面应注意下列几点:
1 为防止瞬间风吸力超过屋盖各个部件的自重,避免屋瓦等被掀揭,宜采用增加屋面自重和加强瓦材与屋盖木基层整体性的办法(如压砖、坐灰、瓦材加以固定等)。
2 应防止门窗扇和门窗框被刮掉。因为这将使原来封闭的建筑变为局部开敞式,改变了整个建筑的风载体型系数,这是造成房屋倒塌的重要因素。因此,除使用应注意经常维修外,强调门窗应予锚固。
3 应注意局部构造处理以减少风力的作用。例如,檐口处出檐与不出檐,檐口封闭与不封闭,其局部表面的风载体型系数相差甚大。因此,出檐要短或做成封闭出檐,山墙宜做成硬山,以及在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下尽量减少天窗的高度和跨度等,都是减少风害的有效措施。
4 应加强房屋的整体性和锚固措施,锚固可采用不同的构造方式,但其做法应足以抵抗风力。
在结构的同一节点或接头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连接方式时,计算时应只考虑一种连接传递内力,不应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工作。
7.1.6 这是根据工程教训与试验结论而作出的规定。在我国木结构工程中,曾发生过数起因采用齿连接与螺栓连接共同受力而导致齿连接超载破坏的事故,值得引起注意。
杆系结构中的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60%。
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直径,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12mm。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方形钢垫板尺寸,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7.1.8、7.1.9 调查发现,一些工程中有拉力螺栓钢垫板陷入木材的情况。其主要原因之一是钢垫板未经计算,选用的尺寸偏小所致。因此本标准提出了钢垫板应经计算的要求。为了设计方便,本标准列入了方形钢垫板的计算公式。
假定N/4产生的弯矩,由A-A截面承受(图14),并忽略螺栓孔的影响,则钢垫板面积A为:
系紧螺栓的钢垫板尺寸可按构造要求确定,其厚度不宜小于0.3倍螺栓直径,其边长不应小于3.5倍螺栓直径。当为圆形垫板时,其直径不应小于4倍螺栓直径。
7.1.8、7.1.9 调查发现,一些工程中有拉力螺栓钢垫板陷入木材的情况。其主要原因之一是钢垫板未经计算,选用的尺寸偏小所致。因此本标准提出了钢垫板应经计算的要求。为了设计方便,本标准列入了方形钢垫板的计算公式。
假定N/4产生的弯矩,由A-A截面承受(图14),并忽略螺栓孔的影响,则钢垫板面积A为:
桁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桁架跨中竖向钢拉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钢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钢拉杆和拉力螺栓,应采用双螺帽。
7.1.10 根据工程实践经验,对较重要的圆钢构件采用双螺帽,拧紧后能防止意外的螺帽松脱事故,在有振动的场所,其作用尤为显著。
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按本标准附录C对木结构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于用湿材制作的木结构,应加强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第1~2年内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7.1.11 由于木材固有的缺陷,即使设计和施工都很良好的木结构,也会因使用不当、维护不善而导致木材受潮腐朽、连接松弛、结构变形过大等问题发生,直接影响结构的安全和寿命。因此,为了保证木结构的安全工作并延长使用寿命,必须加强对木结构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与维护工作。本标准附录C的检查和维护要点,是根据各地木结构使用经验以及工程结构检查和调查中发生的问题总结出来的。